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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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篇1:救援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4.1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情况。

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4.7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七条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燃气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八条消防培训教育

1、新员工的教育:

1.1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检部具体实施,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1.3各部门消防教育,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1.4班组的消防教育,由班组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设备材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1.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防火教育制度。

3.1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第九条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篇2:救援管理规章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5.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6.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7.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1.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2.应急管理费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篇3:救援管理规章制度

1、为避免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发生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

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5、在救援过程中,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镇各有关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篇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 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 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 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 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 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 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包括: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 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 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二条 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 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 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 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 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 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支出明细表、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结余和分配情况;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非营利组织名称、非营利组织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篇5: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篇6:民间环保组织论文

民间环保组织论文

摘 要:在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权利研究过程中,首次提出了环保权的概念,认为这是一项民间环保组织应有的权利,并对其概念、特点、类型、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方面作了相关的论述与分析,使得该权利在理论上有了初步的界定,为今后进一步构建民间环保组织的环保权的实体内容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权利

一、研究的缘起

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我们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不仅要讲速度,更要讲质量和效益;科学发展不仅要讲经济发展,还要讲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要顺应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新要求,加快转变职能,实现一部分权力的社会化,发扬社会民主。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如何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公众集合体的民间环保组织把单个弱小的公民力量集合起来,以理性而有秩序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以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直接影响政府角色的转变、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可以说,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公众参与机制中颇富研究和推广价值的一种方式。他们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最了解群体(特别是环境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他们热心环境公益、主动参与环境事务,具备了较强的环保能力,这说明民间环保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以外的优势,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股环保力量。近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迅速并日渐成熟,特别是对环保方面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我国民间组织90%没有“合法身份”[1],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危险,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事务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其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界定

(一)民间组织的基本内涵

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们已成为扶贫帮困、社区服务、权利维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导矛盾及时合理解决,协调社会机体良性运作。在国内外文献中,我们经常看到与民间组织类似的称谓,其中以“第三部门”(Third Sector)、“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居多,但NGO、NPO和民间组织的内涵互相交叉,具有同一性质,在社会功能上也是共同的,均是介于国家、市场和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些不同称谓的产生主要与学者的生活背景、观察角度有关。第三部门是相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的,它是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的第三种力量;非营利组织则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又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那么,从广义上理解的.不同种类的民间组织都具有怎样的一致性呢,也即如何具体定义民间组织呢?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莱斯特·萨拉蒙以五个特征来定义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2]。这些特征把握了民间组织蕴涵的本质属性,并且已为发达国家所公认,因而以特征界定法来定义民间组织是科学合理的。其中组织性意味着民间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私有性意味着它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也不受制于政府;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须再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搞内部分红;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按照内部管理程序独立处理事务;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均是志愿行为。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基本内涵

民间环保组织(Environmental NGOs,ENGOs)是民间组织的下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在环保领域的一个体现。民间环保组织除了具有民间组织的一些共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个性,所以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与界定。通说认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简言之,民间环保组织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组织。

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从上到下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民间环保组织在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境公益,愿为环境保护付出的情怀迎合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环境没有国界,任何局部环境的破坏都会使全球整个生态系统受到损害,在环境问题上只有全球合作才有出路。因此,民间环保组织之间,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客观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民间环保组织之间合作交流的愿望很强烈。实质上,民间环保组织所有的个性特征都是由其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在基本特征上,民间环保组织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从成立方式来看,环保NGO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公司或者非营利机构;三是经内部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NGO;四是没有登记或备案的环保NGO(其中三、四种类型学者通常形象地把它们称为“草根组织”)。

三、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民间环保组织是该权利的唯一主体。国家、公众和企业等都不享有这一特殊权利。这是因为只有民间环保组织同时具备了这一权利的两个要求:一是其具有为环境公益而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和热情,二是其自身具有较强的环保能力。对于国家来说,其受人民委托管理环境事务,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力和很强的环保能力,它应当确保公民有良好的生存环境,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有时由于考虑问题不全面、不科学或者为了短期经济目标懈怠环境保护的职能,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侵害人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国家对环境保护更多体现为一种义务,即政府环境责任。而对于企业来说,赢利是其经营运作的不竭动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环境和资源的制约,迫使其考虑环境成本,盲目地牺牲环境资源。因而企业对环境保护也体现为一种义务,即企业环境责任。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他们也有权参与保护环境(即公众环保权),但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个人环保力量有限,特别是在环境问题上的“搭便车”心态,无法自觉自愿承担起保护环境公益的重任。

篇7:市区组织学习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以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的要求为方向,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为目标,以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政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领会精神实质,推动科技工作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提高领导管理水平结合起来,使理论学习成为促进科技管理工作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组织形式

1、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成员,由局党组全体成员、不是党员的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基层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局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等组成。

2、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学习秘书。

三、学习主要内容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

3、省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4、依法行政等相关法律知识;

5、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及科技事业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等。

四、学习形式

1、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主要用于学习党的理论,进行集中辅导和研讨交流等。为提高学习质量,可适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领导和理论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辅导。要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建立集中研讨交流制度。集中交流要提前确定研讨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中心组成员事先要准备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交流时要围绕主题,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2、中心组要围绕规划管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每年年初或某个阶段确定一批调研课题,按照中心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分解落实调研任务。在弄通理论问题的同时,有的放矢地通过深入基层、现场办公、外出考察等途径进行调查,并从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和归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并力求取得明显的工作效果。

五、学习计划

1、学习秘书年初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具体安排和实施办法等,并及时告知中心成员。

2、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制订阶段性学习计划,把学习内容分解到月份,阶段性学习计划应包括学习重点、学习专题、参考书目以及思考题等。

3、学习计划要讲究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

4、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计划和总体安排,结合本人的工作情况,制订本人年度自学计划,阅读规定的书目,做好学习笔记。

六、学习时间

1、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一般情况下,每月第三周星期五原则上定为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作调整,具体由学习秘书负责通知。

2、中心组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次。

3、可根据安排,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每次集中学习交流要明确主题,提前通知,让中心组成员事先了解交流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带好有关的书籍、资料等。

七、学习要求

1、严格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学习原则上不得缺席,凡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及时安排时间补学。

2、建立完整的学习台帐。学习台帐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出勤情况、讨论交流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学习成果。每次集中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主持人、发言等由学习秘书负责记载。学习成果应当装订成册。

3、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调查报告或理论研讨文章和一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

4、中心组学习列为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心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评比。

中心组组长要不定期地调阅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笔记,宣传和推广典型。

篇8: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

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青志管理制度青志纪律是协会机构和全体青年志愿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维护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完成组织各项活证。组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组织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凡破坏青年志愿者组织形象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量情节之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为了进一步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工作纪律的明确性,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特定会议、工作等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制度

1.各会议均须记录并在考勤表内签到,均由秘书长负责记录。

2.每次召开常规例会时;各部门成员均需参加。会议内容与主题应做到求同存异,努力建立集体主义氛围。

3.无正当理由不到会者,视为无故缺席,累计满三次者,将由秘书长记录在案,并给予警告;满三次者无论任何理由,则由秘书长上交负责人,经审议视其自动退出;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4.如因故实在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一天或当天向秘书长或负责人及所属主要负责人说明缘由;但次数超过三次者,将由秘书长向负责人提交审议,给于适当的惩罚。

5.与会者迟到15分钟,视其无故缺席,但允许事后(在一天之内)向秘书长及所属主要负责人说明缘由。

6.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半个小时。

7.会议记录须由秘书长记录存档。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负责人统筹安排,由负责人协调各部长落实工作。

2.认真负责本职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本职的权利和义务。

3.严格执行负责人负责制;每项重大活动直接由负责人与外联部,宣传部策划,由负责人统筹安排,活动结束后并向其汇报。

4.一般不得利用上课时间组织和召开活动,若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向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5各部门负责人不得无故(无正当理由)推卸工作责任,若有给予警告。若组织集体活动无参加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青协将其除名(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直接开除)。

6.每学期进行组织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志负责人批评教育,若仍无改正者,将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三、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由本组织视为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直接开除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1.有违背本组织宗旨者。

2.有损本组织形象者。

3.拒绝参加本组织工作者。

4.校、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违反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和其他学生组织各项纪律者。

6.打架斗殴者,蓄意破坏组织声誉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严重者勒令其退出组织。

四、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3.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推荐入会的权利。

五、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组织的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2.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4.向本组织反映有关志愿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志愿工作资料。

文/外联部部长黄凤羽

篇9: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二、各部门应动员并选择适合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员,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人员每年初调整一次,名单应归入消防档案。

三、按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每半年至少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相关的培训。

四、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由单位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其他部门协助进行。

五、志愿消防队训练计划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实施。六、志愿消防队训练按分队轮流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七、训练内容包括:报警、灭火、自救、疏散程序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

八、单位每年进行两次以报警、灭火、疏散为演练内容的大型实战演练,根据演练反映问题调整志愿消防队的训练计划。

篇10:特大地震灾害现场医疗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特大地震灾害现场医疗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摘要:笔者对地震灾害中群体伤病员现场的组织与实施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地震灾害中的现场医疗救援是“三位一体的救 援”,即通过搜索、营救、医疗保障三个重要环节的合理配合,达到地震灾害中伤病员的现场救援.

关键词:灾害医学;救援作业;实施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 [1] ,地 震灾害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均带来了 巨大的损失。据统计,截至9月25日12 时,汶川地震已确认69 227人遇难,374 643人受 伤,失踪17 923人 [2] 。在地震灾害救援中,医疗 救援是救援初期的中心任务之一。时间就是生命, 因此及时、充分、合理、高效的现场医疗救援, 对于稳定灾区群众心理 [3] ,降低和控制地震所造成 的人员伤亡率与伤残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程度,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关键作用 和重要意义 [4] .

1特大地震灾害的医疗救援 地震灾害医疗救援的基本任务是紧急赶赴事 发地域,协同开展伤病员搜索与营救,实施伤病 员救治与后送,协助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帮助震后受损医疗机构恢复重建,最大限度降低 伤病员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治愈率,维护人员 健康。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是地震灾害救援工作的 起点和重点,现场救援工作由多个专业分队协同 实施,共同完成。现场急救工作是现场医疗救援 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挽救伤员生命和恢复伤员 健康的关键.

2医疗救援的时段救治 根据地震应急救助需求模式,从医疗救援的 角度出发,可以把地震灾害救援分为三个阶段 [5] .

1)灾害特急期:指的是地震发生后3d,受埋压人群存活率随时间延长由90%下降为20%,该时段 是营救废墟下幸存者的黄金期。工作重点是震区 群众自救互救,和外来救援力量一起分批、分组、 全天候到废墟下搜救被压埋的幸存者,并展开野 战医院对幸存者进行及时救治,检伤分类、后送 伤员。2)灾害紧急期:是地震发生后3~14d。重 点是在搜救废墟下幸存者的基础上建立三级救治 体系,即现场医疗队、前方医院、后方医院。把 外来医疗队充斥到各级医疗机构,形成区域性医 疗药械储备基地和区域性医疗救治基地,集中医 疗物资、集中各地专家、分级救治短时间出现的 大批量伤员。3)灾害重建期:地震发生14d以后.

工作重点是在救治灾区伤病员的基础上,着手灾 区医疗体系的重建,如各类医疗机构的重建、卫 生宣教、疫情监测防控等.

3现场医疗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特大地震灾害的救援队应由医疗队员、搜救 队员和灾害专家组成 [6] .

3.1搜救队 通过搜索找寻遇难者并判断其位置.

搜索方式包括:1)人工搜索:地毯式搜索,队员一 字排开,利用敲、喊、听、看的方法整体推进寻 找幸存者(适用于大片开阔的场地),要求大声喊 叫,语言差异并不重要;旋转式搜索,5~6人为一 组,围成直径约5m的圆圈,相互间隔2~3m,卧倒、 敲击、静听;人工搜索适用于小范围内的重点区 域。缺点是用人较多,进度不快,对于被埋在深 处的幸存者效果不佳。2)犬搜索:利用搜救犬的 灵敏嗅觉,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遇难者。每个 犬搜索组的3条犬轮流使用,第一条犬进行搜索, 后两条犬逐次确认。3)仪器搜索:使用声波/振动 探测仪,在废墟上方通过仪器搜索,来找寻被压 埋于废墟下的遇难者,并精确定位;使用光学探 测仪深入废墟内部,在确定有遇难者被压埋,而且位于覆盖层深厚的部位,要进行细致的搜索, 直接寻找目标位置,并且可以观察、监视遇难者 状况;使用热成像生命探测器,在有暗室或能见度 极低的环境中,进行细致的搜索。特大地震灾害 现场搜救中,三种搜索方法应综合应用,互相印 证,互相补充.

3.2营救队 特大地震灾害现场营救,是指运用 起重、支撑、破拆及其他方法使遇难者脱离险境 [7] .

1)封控现场:应首先迅速封锁现场,疏散围观群 众,劝退亲友等进行的盲目救助,划定警戒区域, 派出警戒人员,并在公安、交通部门的'协助下, 保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其目的是消除人为干扰, 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展开。2)安全评估:首先由 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是否存 在二次倒塌等危险的可能性,制定搜索的方法、 路线和手段;而后派出搜排组对现场进行周密细 致的搜排,确认残留爆炸物的情况;最后对救援 现场进行支撑加固。其目的是确保救援现场的安 全性,以防施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3)实施营救: 当确认被困人员位置后,利用救援专用设备和就 便器材采用破拆、顶升、凿破等方法,创造通道, 抵达被困人员,必要时可扩大施救空间,以保证 救援人员的进入和装备器材的使用。针对不同的 建筑物和构件,在进行破拆作业时,通常使用无 齿锯、剪切钳、千斤顶等;在对墙体、构件进行 凿破作业时,通常使用凿岩机、手动凿破工具等.

3.3救治队 特大地震灾害现场应当遵循以下救 治原则。1)先防后救: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中,应当严格按照先排险、先防护,再进入现场 的要求。在进入现场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灾情 变化情况和周围建筑物、设施稳定牢固情况,以 及通道障碍情况,避免余震发生、建筑物坍塌等 造成自身伤害。2)凡生必救:各搜救队配医务人 员,随搜救小组统一行动,随时准备对被发现者或营救出的幸存者进行医学检查和处置,及时对 伤员采取保护性措施或生命维持性措施。3)先抢 后救:在地震现场,先解脱压埋人员身上的压埋 物,将伤员妥善转移出危险地点,再行抢救。当 负伤受困人员一时无法摆脱困境时,应当先设法 维护生命,维持和延长负伤受困人员生命,以待 进一步营救 [8] 。4)有限救治:特大地震灾害现场救 治是有限的 [9] ,必须紧紧围绕急救目的,合理把握 现场救治技术范围,采取快速、简要、有效的措施, 保持和维护基础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防止休克、 感染、骨折及脊柱损伤的进一步发展。在生命体 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快实施后送.

3.4保障队 负责保证抢救所需的药品和器材, 负责联络后送事宜,将伤员伤情及应后送的专业 医院收集提供给指挥部。调动必要的运输工具, 提出请求援助的建议,如医务人员、医疗设备, 甚至空中运输等.

篇11:民间公益教育组织的商业运营新模式论文

民间公益教育组织的商业运营新模式论文

[摘要]一个遵循商业运作并兼顾公益事业的机构雏形已经浮现,人们已不难看到教育资源公益中介、公益活动专业策划、青少年素质教育服务等新兴的跨越商业与公益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所带来的利润将作为纯公益项目民间支教的经费来源。

[关键词]民间公益教育商业

“师出无名”是民间公益组织长期面临的难题。若以公益组织身份在民政部门注册,不仅名正言顺,在税收、接受捐款和开展活动等方面都有优势,但“有主管单位”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第一关。如果没有成熟的运作经历来证明自己的性质和能力,就很难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信任,后者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也不会轻易成为前者的主管单位。很多民间公益组织不得不变通一下,在工商部门以公司身份注册。但以公司名义开展公益工作时,往往瞻前顾后,生怕留下“非法”的话柄,尴尬场面比比皆是。

在湖南长沙,有一家名为“梦创公益”的民间公益组织,同样没有幸运地躲过这一难题。当创始人李磊于8月咬牙辞去湖南涟钢集团的管理工作,埋藏在他心底多年的公益助学梦想并没有因破釜沉舟而成为现实。没有官方人事背景,没有公益组织经历,没有教育工作经验,这位曾经的国企“青年标兵”在进入公益助学领域时成了该领域的“三无人员”。但在一年后的今天,梦创公益的正式注册名称已是“长沙青少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李磊也似乎与其他民间公益组织负责人颇有不同,看起来更像一位雄心勃勃的新兴企业家。

从初至今,梦创公益已经在湖南湘西地区七所小学开展了持续一年的支教活动。07年春,长沙市大同小学的优秀教师通过梦创公益前往湘西进行教学交流。07年夏,来自长沙市大同小学、育英小学、育才小学的四五十名学生和火星小学的教师代表通过梦创公益参加夏令营。07年秋,长沙市火星小学通过梦创公益举办体验课堂,三位骨干教师赶赴湘西多所小学授课。07年下半年,梦创公益开始为一些热衷公益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公益活动专业策划。显然,对于梦创公益来说,支教只是其长期项目的一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奇迹,解读梦创公益一年来的创新之路,或许可以为正在寻求发展的民间公益组织提供新的思路。

梦创公益成功举办并已延续一年的湘西支教活动起于两次偶然机遇。月,他们与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合作,做了一次短期助学活动,即观众熟知的“善行湘西支教”。短短一周的活动大获成功,李磊也收获了最宝贵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公共关系资源。初,他们非常幸运地得到了长沙市大同小学的支持,该校派出优秀教师随他们赴湘西进行春季教学交流。此举的价值远不仅是拓展了支教活动的内容,而是对长沙市和湘西地区其他学校和教育部门均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示范作用。

这样的成功是暂时的,要保障湘西支教长期延续下去,就要一套成熟的志愿者招募、服务机制。梦创公益的解决方案是“一长多短”:每个支教点都有一位长期志愿者和多位不断轮换的短期志愿者;前者都有工作经验和经济基础,普遍选择在“跳槽”的间隔时间里从事半年左右的公益工作;后者都是在校大学生,支教工作仅持续一两个月,利用实习时间就能参加,对学业和找工作都没有明显影响。

为了吸引志愿者,梦创公益也在事实上采取了一些“实在”的措施,包括与长沙市一些小学合作,将支教经历等同于在该小学的实习经历,为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提供实习证明。虽然和国家对官方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补助(如公务员考试上的政策倾斜)相比,这些措施诱惑较小,但志愿者参与他们“一长多短”的代价也比参加官方计划动辄一两年的风险要小得多。李磊甚至大胆设想与企业合作,把湘西支教作为企业人才储备、人才培训的一部分,让企业将招募来的新员工送来支教并从中考察他们的工作能力,表现合格即可录用。

在过去一年的摸索中,梦创公益找到两个颇为微妙的角色。一方面,梦创公益的合作方长沙市和远在湘西的小学都是公办的,但公办学校之间直接交往时,往往面临一些细节的事务性的麻烦。比如一所学校向另一所提出需求,但后者也有自己的考量,不是每次都想帮就帮,却又不好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梦创公益这个媒介,两方不直接接触,必要时由媒介来拒绝,合情合理,不得罪人。在“教育资源公益中介”的全新模式下,梦创公益帮助公办学校实现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传递。

另一方面,在国内,至今没有专业的公益活动策划机构,专门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大型企业策划公益活动。对于这些部门和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完善的策划来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就很容易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甚至成为“作秀”的话柄。但若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这些部门和企业也有顾虑。确实有些民间组织打着公益招牌做坏事,如果不幸与这样的组织合作,负面影响很大。在过去一年,梦创公益已经通过与各地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合作,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性质和能力,教育系统下的长沙市岳麓区素质教育基地、雨花区素质教育基地均已成为他们的合作单位。   教育资源公益中介和公益活动专业策划都是纯粹的公益项目,不考虑收益。但从客观上说,教学交流可以为所有支教点积累师资力量和指导技术,公益活动专业策划则可以带来政府职能部门的肯定,减少未来开展活动的障碍,两者都为梦创公益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非物质基础。

经粗略估算,梦创公益07年的现金花费大约为20万,全部来自李磊个人。现在条件已经成熟,07年摸索下来的各项工作都要开展下去,经费显然成为第一难题。”又是一个偶然机会下的意外启发。07年夏,来自长沙市大同小学、育英小学、育才小学的数十名学生和火星小学的.教师代表参加梦创公益组织的夏令营,赶赴湘西一周后,再与当地同龄学生一起来到长沙的素质教育基地封闭训练一周。长沙方面的每位学生都要支付1700元,即承担他本人和一位湘西同龄学生的往返路费、食宿费和其他杂费。这次经费预算不很成功,梦创公益为活动倒贴上万元,但他们很快意识到,类似这样的素质教育服务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既合法又合理的创收方式。随着素质教育被社会进一步重视,这一服务的潜力相当大。

所有资源都是现成的,现成的学校,现成的老师,现成的支教点,大量潜在的生源,梦创公益所做的仅仅是将现成的公益资源整合起来。相比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一些户外培训服务,梦创公益更强调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对公益资源的反馈和贡献。青少年素质教育服务本身就为纯粹的公益项目提供经济支持,但这还不够,一方面,这种教育要求长沙学生学会感恩,学会帮助远在湘西的同龄人,学会做负社会责任的人。另一方面,这种教育又为湘西学生提供一个免费的认知城市文化的平台,让他们从长沙的素质教育基地带走在边远地区从未有过的知识和观念。

一个遵循商业运作并兼顾公益事业的机构雏形已经浮现,人们已不难看到教育资源公益中介、公益活动专业策划、青少年素质教育服务等新兴的跨越商业与公益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所带来的利润将作为纯公益项目民间支教的经费来源。在当前市场经济空前繁荣、公益事业尚不成熟的客观环境下,这种不排斥商业运作的民间公益组织运营方式,或许可以成为更多正在寻求正当名分和经济支持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修改社团管理条例释放草根力量,《中国青年报》

[2]民间公益组织何时不尴尬,《法讯网》

篇1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毕业论文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XX年8月1日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XX年8月1日,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律、法规登记的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资产的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或研究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当年长期借贷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9).

2、丁贤友.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J].会计之友,(5).

篇13:培育国民公益意识与发展民间公益组织的关系

培育国民公益意识与发展民间公益组织的关系

摘 要:目前,我国国民的社会公益意识还相当淡薄,已成为制约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要通过公益文化建设,促进广大民众对公益的认知、了解、接受、赞誉和付诸行动,使国民牢固树立公益价值观,使公益行动从少数人偶然的善行发展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道德自觉——自觉的公益意识和积极的公益行为。?

关键词:公益意识;公益组织;培育??

当前,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共识,但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这就是国民公益意识的培育对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育国民公益意识的问题。?

一、国民公益意识培育: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必要条件?

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加强宏观制度建设,建设一个健全、良好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也需要加强微观制度建设,即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自律性建设。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培育人们的社会公益意识,即增强人们对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增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爱心和奉献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公益意识对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即使制度建设全部到位,但如果人们公益意识缺乏,还是无济于事。?

目前,我国国民的社会公益意识还相当淡薄,已成为制约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慈善捐款为例,10多年来,我国政府和慈善机构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济贫助残、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实施了“希望工程”、“阳光工程”、“安康计划”等大规模慈善救助活动,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民公益意识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慈善机构每年收到的捐款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当然,公益意识强弱不仅仅体现在捐款方面。由于现代慈善范围的不断扩展、类型增多,许多工作单纯依靠金钱是无法解决的,除了捐款,人们还可以做志愿者(义工)、照看孤儿、看护病人等。这些要求人们付出比金钱更宝贵的爱心、体力或智力,这是普通钱物捐献难以取代的。国民公益意识的培育与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良好的国民公益意识,就不可能有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反之,要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就必须提高国民的公益意识。?

二、公益价值观缺失:国民公益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

要提高国民公益意识,首先要分析国民公益意识淡薄的原因。一般来说,影响公益意识和公益行为的主要因素包括文化因素(价值观)、经济因素、人口因素、体制因素。?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观深深影响着人们如何支配金钱及时间,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由于我们公益文化建设严重滞后,国民在学校期间并未得到普遍有效的公益价值观教育,在社会上尚未得到深厚的公益文化氛围熏陶,在全体国民心灵深处还没有牢固树立行善积德、捐助奉献、友爱互助的公益价值观。正因为这样,我们的社会才出现了一方面大量的公益事情需要我们去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我们已经具备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件,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还存在富人为富不仁、一般民众公益意识淡薄的现象。?

从经济因素来看,人们捐款和志愿服务的热情总体而言并未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大幅度提高。这说明国民公益意识淡薄和公益行为迟钝的主要原因不是经济因素,即对很多人来说并不是“有心无力”,而是恰恰相反,或许可称之为“有力无心”,没有爱心、缺乏公益意识。为什么没有爱心、缺乏公益意识,归根到底是灵魂深处缺乏行善积德、捐助奉献、友爱互助的公益价值观。?

从政治体制来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虽然政府极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似乎可以看作是对公益精神的提倡,但由于被过度政治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显得有些理想化和不切实际。所有这些都减低了人们的公益意识,而且这种习惯和意识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完全改变。?

三、公益文化建设:培育国民公益意识的重要途径?

公益文化建设是包括政府、媒体、学校、公益组织、学者等在内的主体的共同责任。?

1、党和政府要把公益文化建设作为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制度环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着眼于国民公益意识的培育,对教育体制、文化宣传、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提供清晰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学校、媒体、民间公益组织等投身到公益文化建设事业中,对这些主体在公益文化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要求和有效监督,加强和改进对公益舆论宣传和国民公益意识教育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2、各种媒体,包括电视、电影、广播、报纸、网络等,要加大对公益理念和公益行为的舆论宣传,为社会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大公益广告制作宣传的分量和力度。二是做大做强民生新闻。三是联合举办一些面向特殊群体或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与社会公益事业密切相关的活动。?

3、各级学校,特别是中学和大学,要把公益意识培育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纳入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当中去。学校应针对中学和大学阶段学生不同的实际,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例如,开展以社会公益为主题的学习讨论会、辩论赛或演讲比赛;有关公益活动的图文展览;有关社会公益的征文活动;邀请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人士走进校园,开展有关社会公益事业的讲座;组织学生步入社会,参与公益实践活动等等,培育学生的公益理念,倡导公益文化,弘扬公益精神。?

4、公益组织要增强品牌推广意识,提升公信力。加强对自身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无疑是增强社会对公益组织的认知、了解、接受和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现阶段,我国一些公益组织对自身的推广意识不是增强了,而是减弱了,以至近年来尽管我们社会出现了许多公益组织,却很少为人所知,其自身运作也就陷人困境。?

5、人文社会科学学者要加深对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慈善理念和公益精神的研究和弘扬,为公益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念支撑。无论是在中国传统民族文化中,还是在西方文化中,都有深厚的慈善理念和公益精神。慈善是一个道德范畴,反映人们建立在仁慈、同情和慷慨基础上的互助行为。?

总之,通过公益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广大民众对公益的认知、了解、接受、赞誉和付诸行动,使国民牢固树立公益价值观,使公益行动从少数人偶然的善行发展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道德自觉——自觉的公益意识和积极的公益行为,是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篇14:西安明圣宫、城隍庙组织志愿者赴北川灾区救援纪实

西安明圣宫、城隍庙组织志愿者赴北川灾区救援纪实

5月12日14时28分,突感大地抖动,道观内飞鸟衰鸣,街道上行人四散.地震了!恐慌和苍凉在心中蔓延. 打开收音机,汶川大在震7.8级,总理已启程,顿时热泪盈眶.从这一刻起,收音机一直在收听调频FM96.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汶川紧急救援”节目.

作 者:抱一道人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道教  PKU英文刊名:CHINA TAOISM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 

篇15:民间公益组织在公共危机中的作用以及现存问题-以汶川地震为例进行分析

民间公益组织在公共危机中的作用以及现存问题-以汶川地震为例进行分析

摘要:当各种灾难无情地肆虐着中华大地时,民间公益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无论是捐款捐物,积极投身抢险救灾,还是对志愿者们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中,它们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成为政府救灾的重要补充力量.但是我国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思考和探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充分分析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现状和表现之后,对其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和对策.作 者:乔敏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都,610031 期 刊:中国科技博览   Journal: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VIEW 年,卷(期):2010, “”(16) 分类号:X324 关键词:民间公益组织    公共危机    志愿者    社会服务    公益意识   

防震减灾工作计划

给救援队的感谢信

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的领导讲话

救援队成立申请书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城乡民政工作计划精选

施工工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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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应急预案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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