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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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篇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篇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编号:□□□□--□□□□□□ (    年   次)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毕业学校

通讯地址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公司)

联系电话

邮 编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本人同意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事项声明

考点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

2、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二: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通讯地址

联 系

邮    编

电 话

证书编号

发放时间

所属公司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本人同意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事项声明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是( ),否( )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是( ),否(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通讯地址

联 系

邮    编

电 话

证书编号

发放时间

所属公司

有关事项声明

本人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内容变更、毁损、遗失),现申请(变更、更换、补发)资格证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变更事项说明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

附件四: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民 族

《资格证书》编号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

(一)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未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任职。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审核意见

(一)已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是( ) 否( )

(二)接受岗前培训达到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是( ) 否(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篇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试题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5-11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一、选择题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颁布日期为。

A.204月6日 B.2006年7月1日答案:A

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自()开始实施。

A.2006年4月6日 B.2006年7月1日答案:B

3、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是否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A.是B.否答案:A

4、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以上文化程度。

A.小学B.初中答案:B

5、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日内向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生颁发《资格证书》。

A.30 B.20答案:B

6、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年的,保监会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A.5B.3 答案:A

7、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年的,保监会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A.5B.3 答案:B

8、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年。

A.3B.5 答案:A

9、《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换发。

A.30 B.15答案:A

10、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小时。

A.3612 B.4816答案:A

11、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资格证书换发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30 B.20 答案:B

12、《资格证书》应由()保管。

A.保险公司 B.持有人 答案:B

13、()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A.展业证 B.资格证 答案:A

14、《展业证》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补发或者更换。

A.保监会 B.所属保险公司 答案:A

15、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否应出示《展业证》()。

A.否 B.是 答案:B

16、保险营销员是否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A.是B.否 答案:A

篇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篇6: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篇7: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

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签订《代理合同书》

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取得《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 展业证》),方可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篇8:保险营销员个人简历

户口所在: 河源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身 高: 175 cm 体 重: 58 kg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销售,生产/营运,工程/机械

工作年限: 0 职 称: 初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 3500~4499元 希望工作地区: 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

工作经历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09 ~ 至今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 仓管员

工作描述: 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东洲大厦,任勤工助学仓管员工作——负责营业网点内快件包裹的分类、码放及仓库管理等工作。

离职原因: 尚未离职

广州绿翔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13-08 ~ 2013-08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机械/机电/设备/重工

担任职位: 技术员

工作描述: 暑假8月,为期半个月的时间,负责并较好的完成了公司产品机械——上土机改良的测绘与设计工作。

离职原因: 项目初步完成,实习到期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起止年月:-07 ~ 2012-10

公司性质: 中外合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担任职位: 保险营销员

工作描述: 通过7、8月一系列的考证考核后,正式入职信诚保险公司;也因为自己喜欢与人打交道,秉着全心为顾客提供合适健康保障的原则,真诚待人,勤恳认真负责的工作,在8月的业务竞赛中,取得达1万元的保单业务。

离职原因: 想在机械专业方向发展

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08 ~ 2011-08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担任职位: 农艺师助理

工作描述: 负责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佛山南海)几亩菜地的全程自动化滴灌设施布置及安装工作,从最初的物资采购到最后的安装喷嘴试水,在4天的'炎炎烈日下坚持着积极配合工作,依靠自己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赢得了公司和院方领导的赞赏。

离职原因: 兼职到期

志愿者经历

广州乒乓球协会 起止年月:2013-03 ~ 2013-03

担任职位: 竞赛部-竞赛运行组志愿者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竞赛场内的物资布置、场内卫生,媒体记者的出入检查,赛事秩序的维持以及积极协助配合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等场内工作人员的工作。

广州马拉松组委会 起止年月:2012-11 ~ 2012-11

担任职位: 物质装配组队员本文信息来源于wWW.yjSJl.ORg大学生个人简历网。请注明。

工作描述: 马拉松相关物质的搬运管理及看管,为运动员保管自制饮用水及饮料服务等。

华南农业大学档案馆 起止年月:2012-04 ~ 2013-05

担任职位: 文员

工作描述: 主要是协助办公室主任,整理文档资料,数据录入,文件整理等工作,志愿服务20次,共60小时,工作简单但也较繁琐,在这过程中学习到了许多办公整理方面的知识,以及友好态度做人,细致认真做事的原则,工作受到办公室主任的充分肯定。

广州图书馆 起止年月:2011-09 ~ 2012-08

担任职位: 图书整理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图书整理、分类排序及上架,帮助小朋友查找资料等工作,共计志愿服务6次,共17小时。

广州亚运会组委会 起止年月:-11 ~ 2010-12

担任职位: 广州亚运会城市地铁志愿者

工作描述: 维持地铁里的良好乘车秩序,帮助乘客指引方向,提醒乘车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提供发票派发,乘车买票等。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华南农业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获得学位: 工学学士 毕业日期: -06

专 业 一: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专 业 二: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10-09 至今 华南农业大学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全国计算机二级证书 2436322

2013-05 至今 华南农业大学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AutoCAD Professional(二级)证书 CAD2130380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粤语水平: 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2010~2011 学年冬 军训学院副排长——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积极配合武警院校的教官,负责学院22排近50人开展军训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要求队友,积极完成军训的各项任务,表现优秀。

2011~2012 学年 班长——校级“阳光体育先进个人”称号,校三等奖学金

1.从班级的学风、纪律以及班级活动上着手,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并积极与班主任、各班团干部,交流商榷班级建设上的大小事宜,整体上班级团结友好;

2.成立班级学习小组,定期开展宿舍走访互助行动;一起组织过班级联谊、班级出游、班级聚餐、宿舍杯篮球赛等活动,并且带领班级在校级阳光体育比赛中,通过每一位同学的共同努力,荣获校级阳关体育优秀班集体称号。

2012~ 学习委员——校级“优秀团员”称号, 校二等奖学金

负责班级与学习有关的各项事宜,与老师、同学保持良好的沟通,兼顾全局,认真细致的处理好班上的大小事情,尽心尽力把一切琐碎的事情完成,做好。

2012.04~2013.05 华南农业大学档案馆 优秀志愿者

主要是协助办公室主任,整理文档资料,数据录入,文件整理等工作,志愿服务20次,共60小时,工作简单但也较繁琐,在这过程中学习到了许多办公整理方面的知识,以及友好态度做人,细致认真做事的原则,工作受到办公室主任的充分肯定。

2013.06~07 南雄市烟草机械化试点-烟草机械化测试和配置 测试统计员

熟悉《烟草农业机械选型规范10种田间作业机械(试行)》章程,通过实地考察广东烟草生产田间机械化南雄湖口试点的实际情况,完成最后一拔杆环节的机械化性能测试,通过3种不同机型的对比分析,选出该环节的最佳机械,并最终完成了该试点烟草田间机械化生产模式农机配置的研究。

个人特点:

能静能动,喜欢听音乐、看动漫及爱情电影,也爱好聊天、登高爬山、夜跑和骑行;

待人友善真诚,工作有热情,做事认真负责,纪律性强、能吃苦耐劳,勇于接受新挑战。

篇9:保险营销员座右铭

1) 销售是从被别人拒绝开始的。

2) 从事保险业,犹如“寒天饮冰水,点滴在心头。”惟有抓稳方向,才能创造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3) 如果你有事没事总是跟在国君(领导)旁边,虽然表示亲近,但离自己招致羞辱就不远了;你有事没事总是跟在朋友旁边,虽然看起来亲密,但离你们俩疏远也就不远了。

4) 选择一个朋友,就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自己修身养性是交到好朋友的前提,等于给自己打开了最友善的世界。能够让自己的人生具有光彩。

5) 一个人做事的时候要知道什么是礼仪廉耻也就是对自己要有所约束,内心有坚定的不妥协的做人标准,同时要对社会有用,要为社会做事。

6) 学会赞美别人就是为自己的前行铺路搭桥

7) 赞美是接触的法宝是促成的关键

8) 多归集、多吸收保险相关知识,让客户更加信赖您。

9) 重新建立你对于保险的认同感,可以让您脱离低迷的心绪

10) 做保险的窍门就是广交朋友。

11) 人寿保险和其它产品不同,只要活人就可以是客户。因此掌握随时、随地、随机、随意的关键,不为自己找失败的藉口,成功指日可待。

12) 藉健康保险,分担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将是储蓄、理财不可缺的方案。

13) 相信保险商品,相信保险工作,相信自己孕育出威力十足的“热忱”。

14) 分析消费者行为,互补性金融商品相结合,此种模式,将主宰未来保险市场。

15) 保险事业如教育百年大计,今日十年树木的成就,皆由过去百年树人的奋斗而来。

16) 任何一种改变都是一项挑战,同时也是一个契机,让我们携手迎接保险新纪元的来临。

17) 健全保险事业的经营,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是唯一途径。

18) 敬业精神与态度成为保险专业军之要素。

19) 今天的保险行销,已经进入了顾客导向时代;具备投资理财顾问的角色,必是最后的赢家。

20) 青年期人生的历程刚开始,主要以有限资源,运用保险来保障未来,并在稳定中追求财富。

21) 壮年期的您必须运用保险,保障您对于家庭和子孙的责任;在兼顾储蓄与投资的需求下,稳中求胜。

22) 人是情绪动物,保险伙伴难免会受客户影响,行销工作必须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23)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24) 环境永远不会十全十美,消极的人受环境控制,积极的人却控制环境。

25) 事实上,成功仅代表了你工作的%,成功是%失败的结果。

26)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27) 成功的法则极为简单,但简单并不代表容易。

篇10:保险营销员座右铭

1) 做为一个保险人员,不断吸收销售技巧是必然的一个过程

2) 如果寒暄只是打个招呼就了事的话,那与猴子的呼叫声有什么不同呢?事实上,正确的寒暄必须在短短一句话中明显地表露出你他的关怀。

3) 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

4) 使用双手的是劳工,使用双手和头脑的舵手,使用双手、头脑与心灵的是艺术家,只有合作双手、头脑、心灵再加上双脚的才是推销员。

5) 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6) “人”的结构就是相互支撑,“众”人的事业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7) 竞争颇似打网球,与球艺胜过你的对手比赛,可以提高你的水平。(戏从对手来。)

8) 只有不断找寻机会的人才会及时把握机会。

9) 你可以选择这样的“三心二意”:信心、恒心、决心;创意、乐意。

10) 无论才能、知识多么卓著,如果缺乏热情,则无异纸上画饼充饥,无补于事。

11) 如同磁铁吸引四周的铁粉,热情也能吸引周围的人,改变周围的情况。

12) 网络事业创造了富裕,又延续了平等。

13) 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14) 高峰只对攀登它而不是仰望它的人来说才有真正意义。

15) 贫穷是不需要计划的,致富才需要一个周密的计划——并去实践它。

16) 智者一切求自己,愚者一切求他人。

17) 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18) 苦想没盼头,苦干有奔头。

19) 当一个小小的心念变成为行为时,便能成了习惯;从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决定你一生的成败。

20) 自己打败自己的远远多于比别人打败的。

21) 如果我们做与不做都会有人笑,如果做不好与做得好还会有人笑,那么我们索性就做得更好,来给人笑吧!

22) 这个世界并不是掌握在那些嘲笑者的手中,而恰恰掌握在能够经受得住嘲笑与批评仍不断往前走的人手中。

23) 成功需要成本,时间也是一种成本,对时间的珍惜就是对成本的节约。

24) 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

25) 投资知识是明智的,投资网络中的知识就更加明智。

26) 忍别人所不能忍的痛,吃别人所不能吃的苦,是为了收获别人得不到的收获。

篇11:保险营销员年终总结

20xx年度,在市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公司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帮忙下,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省、市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努力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严格以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标准抓好业务经营管理,在坚持合规经营的同时大力拓展业务,公司的全面建设持续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年我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万元,上缴利税万元,代收车船使用税万元,处理种类赔案笔,为出险案件赔付出现金万元,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目标的同时,为本县经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员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今年公司党组用心响应上级党委和××县委号召,在公司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公司党支部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拟定了公开承诺书,每个党员都制定了争当优秀党员承诺书,并予以公开,较好地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了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一年来,公司全体员工紧紧团结在党组周围,精神振奋,工作努力,为圆满地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全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职责事故。

二、坚持以业务建设为中心,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一年来,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工作的主线,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保障出发,定目标、找差距、解放思想、实干创新、强化管理、提高质量,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大力开办服务性险种,为全县人民创立放心的保险环境,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成效。

一是为发展全县的运输业用心带给保险服务。采取登门服务的方法,加强对各种车辆的的承保工作,用心采取优惠政策,促进车辆尤其是大货车保全保足,使事故发生后保户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引进差异化管理,对群众运输单位和个体保户给予了有力的经济保障,推动了全县运输业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是大力发展园方职责保险。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行业面临的风险正在逐年增加。开办校园方职责保险一方面能够促使学校主动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各种用心有效的措施,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时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运用现代保险机制,把风险产生的损失,分散转移出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定性由保险公司运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就能够从繁杂的事故处理中解脱出来了,全心全意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今年我们下大力开展这项工作,在市分公司的统筹协调下,我们在上一年度与教育部门良好关系的基础上,加大了工作力度,完成了全县的校园方职责保险承保工作,县区内23个乡镇所有中小学均在我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职责险,截止12月底受理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意外事故起,已为出险学生和教职员工支付医疗赔款万元。

三、用心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人保财险公司的良好形象

一是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了“集中核保、集中理赔”,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和保险法的条款严格费率,不违规经营,不擅自提高费率,保障了保户的权益和经济利益。同时对理赔工作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现场勘查率,规范了各险种理赔的程序,加强大案跟踪和汽车零部件的报价工作,使赔付标准更加准确。尤其大力开展了“理赔无忧—金牌服务工程”,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对保户带给了及时快捷的服务。

二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为使保户满意,全县人民满意,我司进一步推出了“承诺服务”和“限时服务”,实行了公司权限以内赔案当天赔付,超公司上报审批案件5天赔付。同时我们在加强24小时值班的基础上,设立和配置了专门的接线员、勘查员、值班司机及专用勘查车辆和设备,不论白天还是黑夜,也不论刮风还是下雨,只要有报案电话打来,理赔人员迅速出现场,在限时之内赶赴现场施救和勘查,极大地缩短了保户等待时间,加快了理赔和补偿速度。

三是树立保险形象,把人保品牌做好。今年,我们大力推进“以德经营,诚信为民”的进程,认真贯彻执行《营业人员服务规范和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礼貌服务、廉政服务的规范措施,无论是谁,触犯保户利益,年终对本人的业绩实行“一票否决”,使全司业务和理赔人员都能严格按照保险原则办事;为理解全社会的监督,我们定期到群众中征求意见和推荐;用心落实礼貌优质服务措施,坚持实行礼仪服务、礼貌用语、禁服务忌语,挂牌服务、持证展业、送赔款上门等活动,并对着装、仪表、环境卫生、内务做了详细的标准规定,使全司的环境建设和人员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为保户创造了舒适的投保环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们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在一些问题。主要表此刻公司的业务发展步伐放缓,市场占有率有下降的趋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竞争不够规范。××县财产保险市场几年来随着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公司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进行恶意竞争,有的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违规操作。此刻××的保险经营实体,只有人保财险、平保等数家公司有经营资格,其他均属无证营业,扰乱了××的保险市场。具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几家未在××注册的公司其收取保费1000余万元,直接造成税费流失达70余万元。

二是保险市场受经济水平制约明显。××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而且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滞后。××县经济欠发达,××县财产保险市场也欠发达,与其他地区还有明显的差距。

三是业务发展不均衡。近几年来,虽然××县财产保险市场保费总额增幅较大,但业务发展不均衡。从各险种发展速度看,货运、机动车险增幅较大,家财、企财、职责保险等业务收入增加不明显。业务发展不均衡,一方面反映了市场供给不能满足消费者多元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说明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不合理,亟待调整。

五、明年工作基本思路

一是继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在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带动全体员工奋发向上、扎实工作,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给足够的人力支持。

二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了解、掌握国家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点,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用心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股份制改革后新的管理模式和展业模式,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注重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用心性和主动性。

三是正确处理规模与效益、当前与长远、做大和做强的关系,认真贯彻“防风险、保效益、促发展”的方针,坚持“近期有效、长期有利”的原则,加强整体竞争力度,注重业务承保质量,以最快速度和最优的质量占领市场。

四是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各种车辆、学平险、校园方职责险和医疗职责险的承保率。

五是强化理赔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现场查勘率,采取人性化服务,区别对待性质不同的案件,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外部展业环境。

六是针对竞争,密切注意同行业发展举措,加大公关力度,采取用心有效的方法,参与竞争,巩固原有险种的市场份额,用心拓展新业务、新保源。

篇12:保险营销员年终工作总结

20xx年,史册上必将留下深深印记的一年,这一年大事频发,从上半年冰冻灾害、汶川大地震到下半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全球金融风暴的暴发……无一不把本就不平静的经济环境引得更加波涛汹涌、波澜起伏。**县支公司在这种复杂多变、困难重重的环境下,在县委、政府和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支持和配合下,我司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全体员工的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公司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业务规模创造了历史同期最高纪录。回顾一年的工作,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为了总结经验,改进不足,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县支公司共实现总保费1956万元(预),其中:首年期缴保费296万元(预),短期险保费266万元,团体年金保费54万元,中介业务保费733万元(预),续期保费607万元(预)。共支付各类赔款、满期(生存)保险金658万元(预),其中:短期意外险赔款20万元(预),简单赔付率为20%(预);短期健康险赔款100万元(预),简单赔付率为84%(预),短期险综合简单赔付率为39%(预)。

二、团结一心,个人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保险营销员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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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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