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时间:2022-04-30 01:15:4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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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篇1: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1.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2.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 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 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1)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掀? (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分析】:(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 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 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3.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放在甲板上的2 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 ( 共同海损)

• 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费用施救费)

• 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 (推定全损)

• 甲板上的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实际全损)

• 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

4.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l 000包,共计100 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

答:应给予赔偿、因为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案例中80%大米损失属于罢工险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案例1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偿,是否合理?

答: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投保的具体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大小也不相同,只有当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者在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案例2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答:水渍险只包括货物被海水浸泡说产生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所以这个是不赔的,需要购买淡水雨淋特别险。

保险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有明显的雨水侵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 。。该公司得不到赔偿。货物被雨水浸渍属于淡水雨淋险范围、 保险公司和卖方对于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中国保险条款(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是一般附加险,不在水渍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货损不负责赔偿。又由于是以CIF贸易术语条件成交的,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最后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保险案例4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明知海湾有战事公海上不平安,而没有投保战争险,致使买方利益受损。

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保险案例5

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赔偿?

答:否。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

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

答:建议应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 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案例

我国金星公司于7月10日按照FOB新港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玻璃瓶装甘草膏,日本商人来证要求金星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按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金星公司按照买方要求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月20日运抵新港并卸入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22日晚间该仓库突然起火,大火扑来后调查发现,该批甘草膏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事后卖方凭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向保险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然后卖方又将保险单交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而买方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款无奈之下,卖方只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的损失。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

具体分析如下: 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根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而根据有关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时又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买方。因此,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只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单据中是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由于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篇2: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案情】

原告:李海、李小宝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焦点】

案纠纷涉及到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一直是保险界和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保险界尤其是保险公司一般主张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个问题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法律依据

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证明。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更加明确。

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分析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分析结果】

我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

篇3: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11月13日,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汽车外出办事。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途被扣查。经过与某保险公司协商,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需交保险费1890元。但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月25日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 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缴纳保险费,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让其将作废的保单退回。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3月21日,孟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事故发生后,孟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定保单已经作废,不再与孟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案件,拒绝赔偿。

孟某于20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认定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于孟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孟某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孟某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孟某个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蒙某不服,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保险公司向孟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应赔偿合同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保险公司以约定交款期限否则保险合同作废为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孟某同意的情况下写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保险公司没有按时理赔,应向孟某支付一定数额的银行利息。

二审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利息及部分诉讼费用,合计6.3万元。

终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立即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提请抗诉,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暂缓执行。

篇4: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的劳动合同。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篇5: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篇6: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篇7: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北京市某中学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篇8: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小陈8月经过层层面试,成为某商场大堂经理,与该商场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月,未婚的小陈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月,小陈向商场申请产假和生育保险时却遭拒绝,商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小陈未婚先孕,不符合商场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50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小陈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商场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小陈觉得不可思议,可以休产假,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篇9: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某女职工C某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篇10: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篇11:保险营销案例分析

♦全权处理♦

人保财险某公司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营销员和另一财险公司营销员一起,与某事业单位领导座谈车辆承保事宜时,另公司的营销员每谈一个细节问题就电话请示领导,然后再答复。而人保的营销员却一直没有问。

一会,车辆单位领导便发现这一怪现象,问人保营销员:“人家都注意请示汇报,你为啥不请示?”人保营销员说:“来之前我早已准备了几套计划方案,也已经请示过了,我们领导说,我全权处理就是,不用再请示。”

对方领导一听,知道人保是计划周详,有备而来,立生好感,但又有些不信,便说:“真的吗?你能不能现在打个电话我听下。”于是人保营销员当面拨电话而说:“***,我是***,我在与***谈车辆保险的事。”说到此,人保领导打断话:“走时我就说了,公司派你去,你就代表人保公司,你全权处理。”

车辆单位领导一听,自然把车辆保险交与人保公司了。

♦借工厂清洁工做成业务♦

上个月,老李在拜访一客户回住地的途中,刚好路过一化工厂门口,一看,厂房的外面布满了管道,老李想顺便进去推销设备保险。可是老李又没有里面的联系人电话,怎么进去呢?进去找谁呢?老李在门口徘徊着...

一阵刷刷声,一个45岁左右的大姐在厂门口正打扫卫生,老李眼前突然一亮,于是走了上去说,大姐,您辛苦啦!

她愣了一下过了会,憨笑了起来:哦,呵呵,谢谢你啊。

老李:大姐,我妈也做过清洁工.看到你,我就想起了她来。

大姐说:是吗?你妈也做过清洁工啊。

老李:是啊,这工作嘛,虽说累了点,但是能给大家创造一个美的的环境,其实是很有意义的。

大姐说:是啊,.别小看清洁工小人物一个,工作简单平凡,可这工厂和社会还真离不开我们呢。

老李:你说的很对,你们不是小人物,只要把自己本份的工作做好,你们也能成为大物的.

大姐:是吗?那我还没有听说过呢.

老李:你看过电视吧,宁波一清洁工人因为几十年来如一日,对工作兢兢业业,这次浙江开人大会议,他还被当选上省人大代表呢。她兴奋地说:真有这事啊,真是太好了。

他们越聊越得劲,越聊越开心。最后还是她说:小伙子,时间不早了,我还有很多地方要打扫,就不和你聊了。这时,老李才想起自己和她聊天的目的来。

老李:大姐,你知道你们厂里负责设备保险这块找哪个吗?大姐兴奋地说:你是做业务的,来,我带你进去。说完大姐把扫把一放,就带老李进去了,她找到设备部长后,说你们好好聊吧,我要干活去了,就匆匆离开了。那天,老李通过和部长近半个小时的交流,最后谈成了一笔生意。

走出厂门口,老李又碰到大姐,她正在专心一意的扫地呢,老李走了上去说::大姐,谢谢你啊。她:不用谢,谢什么罗,有什么事你尽管找他,他是我外甥。

老李:啊,原来是这样啊,呵呵.真的是太感谢你了。大姐说:小伙子你人不错,我喜欢你这样的人。

老李忙说:谢谢大姐,谢谢你的关照.下次再来看你.有空再陪你聊天。

走了好远,仿佛还听到那“刷刷”扫地声,老李不禁随着节奏唱了起来:嘻刷刷,嘻刷刷....的歌来。

篇12:保险营销案例分析

♦把握对方的六个标准

一个出色的营销员在访问某公司经理。

营销员首先发问:“请问您是否喜欢您目前的职业?”经理回答道:“我不准备在此呆一辈子,我想成为再上一级公司的经理。”这句话反映出他的目标。于是这位营销员就开始这样介绍自己的产品:“您要是为您的员工购买保险,您的员工会认为您是真正关心他们生活细节的领导,会加倍努力工作,公司效益自然上升。而您的上司会认为你能积民心,得民意,管理、领导能力强,是个能人。您能受到下级的拥戴,又能被上司赏识,您说您的前途是不是会很好呢。”那位经理一听,立即买下了保险。

还有一件事:有一位营销员前去找一位教授推销产品,见面后,问教授:您叫什么名字?教授很有耐心地回答后,营销员为了缓和相互之间的气氛,向教授说起某保险书的观点和其案例分析文章如何如何。等营销员说完后,教授耐心地问:“你知道这本保险书籍是谁写的呢?那就是我的拙作。”

一个精明的营销者,面对每一位顾客,都必须以六个标准衡量对方(一是理论标准二是经济标准三是美学标准四是社会标准五是政治标准六是宗教标准)因为人们每天都在试图满足自己的标准。只有确定客户的价值标准,营销才可能成功。

销售拜访三要素:1.你的目标 。2.为达到目标所准备的“故事” 。3.拜访需要的工具。

♦保险生活化,生活保险化

有一天,原一平到一家百货公司买东西.任何人在买东西的时候,心里总会有预算,然后在这个预算之内,货比三家,寻找物美价廉的东西。忽然间,原一平听到旁边有人问女售货员:“这个多少钱?”

说来真巧,问话的人要买的东西与原一平要买的东西一模一样。女售货员很有礼貌地回答:“这个要7万日元。” “好,我要了,你给我包起来。”

想来真气人,购买同一样东西,别人可以眼也眨一下就买了下来,而原一平却得为了价钱而左右思量。原一平有条敏感的神经,他居然对这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好奇心,决心追踪这位爽快的“有钱先生”。有钱先生继续在百货公司里悠闲地逛了一圈,他看了看手表后,打算离开。那是一只名贵的手表。

“追上去。”原一平对自己说。那位先生走出百货公司门口,横过人潮光涌的马路,走进了一幢办公大楼。大楼的管理员殷勤地向他鞠躬。果然不错,是个大人物,原一平缓缓地吐了一口气。眼看他走进了电梯,原一平问管理员: “你好,请问刚刚走时电梯那位先生是……”

“你是什么人?” “是这样的,刚才在百货公司我掉了东西,他好心地捡起给我,却不肯告诉我大名,我想写封信给他表示感谢,所以跟着他,冒昧向你请教。”

“哦,原来如此,他是某某公司的总经理。” “谢谢你!”

推销没有限制地方,只要有机会,你都可以找到你要找的准客户。

人生何处不推销,将保险融入你的生活中,你就会走上推销保险的新台阶。

成功处方:·观察入微,从生活中寻找准客户。·不要让机会白白流失。

♦销售是否成功,决定于推销员

世界营销大师克里曼特·斯通,不仅是保险巨子,更是一代保险推销奇才。

克里曼特·斯通生于19,童年时他生活在美国芝加哥贫困区南区。当克里曼特·斯通还是十几岁的时候,他的母亲把积攒的一点钱投到底特律的一家小保险经纪社,这个保险经纪社,替底特律的美国伤损保险公司推销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经纪社仅有的财产是一间租来的、积满灰尘的小办公室,推销员仅有斯通的母亲一人。斯通16岁念中学时的那个夏天,也试着出去推销保险。他的母亲指导他去一栋大楼,从头到尾向他交代了一遍。但是他犯怵了。他站在那栋大楼外的人行道上,一面发抖,一面默默地念着自己信奉的座右铭:“如果你做了,没有损失,还可能有大收获,那就下手去做。马上就做!”

于是他做了。每一间办公室他都去了。那天,只有两个人向他买了保险;从推销数量来说,他是失败的,但在了解自己和推销术方面,他的收获是不小的。回家的时候,斯通赚了几元佣金,觉得已经不错了,他知道他有克服恐惧的勇气,而且他还想出了克服恐惧的技巧。

第二天,他卖出了4份保险。第三天,6份。他的事业开始了。

那个假期及后来放假的日子里,他继续替母亲推销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他居然创造了一天10份的好成绩,后来一天15份, 20份。他分析自己,为什么成功了?他终于发觉,因为他有着克服恐惧的执著闯劲。

虽然他还是个中学生,每天所赚的钱已经比校长还要多。因此他办了退学手续。不过他以后还是把中学的课补完,拿到了文凭;他也进了大学法律系,但没有念完。

20岁的时候,他搬到芝加哥,开了一家保险经纪社——“联合登记保险公司”。经过4年的自我训练、自我激励之后,他达到了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更可喜的是,以前买了保险的人,到期又要求继续下去,不必再花力气,佣金源源而来。

36岁,克里曼特·斯通成了一名百万富翁。当初的小保险公司,一步一步变成了今天巨大的美国联合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不但包括美国,还伸展到外国。

克里曼特·斯通的原则是:“销售是否成功,决定于推销员,而不是顾客。”

篇13:保险营销案例分析

♦谈判之前的奇特招待

有一个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为了一桩重要的生意,亲自到某地保险谈判。坐了十多个小时的汽车,这位老总感到筋疲力尽,于是临到时对随行人员吩咐说:“我们现在最需要的是痛痛快快地洗个澡,然后美美地睡上一觉。所以我们直接去旅馆。”

没想到到刚旅馆,只见与他们谈判的那家公司的欢迎队伍早就站在那里等候着,那场面规格不亚于迎接大领导人的仪式。一个公关小姐热情上前说:“我们总经理已为您准备了欢迎晚宴,请您一定赏光。”无奈之下,这位老总一行只好先去赴宴。宴会上不但酒菜丰盛,而且东道主特别热情,也不知哪来那么多的部门负责人,你来我往,一个个地来劝酒,弄得这位老总直到深夜才到旅馆休息。

第二天一大早,这位老总还在睡梦中,外面传来敲门声,说对方谈判代表已恭候多时了。这位老总匆匆忙忙来到谈判桌前。对方代表准备充分,头脑清醒,而这位老总和他的随行人员还酒醉未醒,睡意蒙胧,满脸倦意,反应迟钝。不用说,这场谈判自然以对方胜利告终。

用酒宴招待客人,一般是出于交往礼仪的需要。但某公司在谈判前安排的酒宴,实属“鸿门宴”。这种笑脸和热情之中,却暗藏着“杀机”,诱使对方上当,最后达到自己的目的。

♦历经磨难仍笑对人生

19,原一平出生于日本长野县。原一平是家中的老幺,只有1.53米高。23岁那年,原一平离开家乡,到东京闯天下。第一份工作就是做推销,但是碰上了一个骗子,卷走保证金和会费就跑了。为此,原一平陷入了困境之中。

1930年3月27日,对于还一事无成的原一平是个不平凡的日子。27岁的原一平揣着自己的简历,走入了明治保险公司的招聘现场。一位刚从美国研习推销术归来的资深专家担任主考官。他瞟了一眼面前这个身高只有145厘米,体重50公斤的“家伙”,抛出一句硬邦邦的话:“你不能胜任。”原一平惊呆了,好半天回过神来,结结巴巴地问:“何……以见得?”主考官轻蔑地说:“老实对你说吧,推销保险非常困难,你根本不是干这个的料。”原一平被激怒了,他头一抬:“请问进入贵公司,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每人每月10000元。”“每个人都能完成这个数字?”“当然。”原一平不服输的劲儿上来了,他一赌气:“既然这样,我也能做到10000元。”

原一平“斗胆”许下了每月推销10000元的诺言,但并未得到主考官的青睐,勉强当了一名“见习推销员”。没有办公桌,没有薪水,还常被老推销员当“听差”使唤。在最初成为推销员的七个月里,他连一分钱的保险也没拉到,当然也就拿不到分文的薪水。为了省钱,他只好上班不坐电车,中午不吃饭,晚上睡在公园的长凳上。然而,这一切都没有使原一平退却。他明白,此时的他已不再是单纯地推销保险,他是在推销自己。他依旧精神抖擞,每天清晨5点起床从“家”徒步上班。一路上,他不断微笑着和擦肩而过的行人打招呼。有一位绅士经常看到他这副快乐的样子,很受感染,便邀请他共进早餐。尽管他饿得要死,但还是委婉地拒绝了。当得知他是保险公司的推销员时,绅士便说:“既然你不赏脸和我吃顿饭,我就投你的保好啦!”他终于签下了生命中的第一张保单。更令他惊喜的是,那位绅士是一家大酒店的老板,帮他介绍了不少业务。

从这一天开始,原一平的工作业绩直线上升。由于原一平的笑总能感染顾客,他成了日本历史上最为出色的保险推销员。到当年底统计,他在9个月内共实现了16.8万日元的业绩,远远超过了当时的许诺。公司同仁顿时对他刮目相看,这时的成功让原一平泪流满面。

♦微笑征服客户

人生在世,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冷漠的面孔、阴郁的眼神甚至恶意的中伤、阴险的陷阱……但无论我们周围的世界怎样的令人痛苦不堪,无论我们心灵的天空如何阴霾密布,我们都应当笑对人生。

平凡的生活中,一丝微笑就是一道阳光,它不仅能够照亮自我阴暗的心空,还能温暖周围潮湿的心灵!当我们在一个个长夜里反思白天的得失时,或许我们最应当问自己的一句话就是“今天你笑了没有”。

生活就像一面镜子,当你对它展颜欢笑时,它所回报给你的,一定也是醉人的笑容。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乔.吉拉德曾说:“当你笑时,整个世界都在笑。一脸苦相没人理睬你。”

原一平在初入推销界时处境惨淡不堪,而且自身也毫无气质与优势可言。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他并没有自怨自艾,生活虽然向他露出狰狞的面孔,他依然用微笑对付它。

原一平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微笑让别人看起来是自然的、发自内心的真诚笑容,曾经专门为此训练过。他假设各种场合与心理,自己面对着镜子,练习各种微笑时的面部表情。因为笑必须从全身出发,才会产生强大的感染力,所以他找了一个能照出全身的大镜子,每天利用空闲时间,不分昼夜地练习。

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原一平发现嘴唇的闭与合,眉毛的上扬与下垂,皱纹的伸与缩,这些表情的“笑”都表达出不同的含意,甚至于双手的起落与两腿的进退,都会影响“笑”的效果。

有一段时间,我因为在路上练习大笑,而被路人误认为神经有问题,也因练习得太入迷,半夜常在梦中笑醒。历经长期苦练之后,我可以用微笑表现出不同的情感反应,也可以用自己的微笑让对方露出笑容。

后来,原一平把“笑”分为38种,针对不同的客户,展现不同的笑容;并且深深体会出,世界上最美的笑就是从内心的最深处所表现出来的真诚笑容,如婴儿般天真无邪,散发出诱人的魅力,令人如浴春风,无法抗拒。

有一次,原一平拜访一位客户之前,他曾了解到此人性格内向,脾气古怪。见面后果真如此。“你好,我是原一平,明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哦,对不起,我不需要投保。我向来讨厌保险。”

原一平微笑着说:“能告诉我为什么吗?”。

“讨厌是不需要理由的!”他忽然提高声音,显得有些不耐烦。

“听朋友说你在这个行业做得很成功,真羡慕你,如果我能在我的行业也能做得像你一样好,那真是一件很棒的事。”原一平依旧面带笑容地望着他。

听原一平这么一说,他的态度略有好转,说:“我一向是讨厌保险推销员的,可是你的笑容让我不忍拒绝与你交谈。好吧,你就说说你的保险吧。”

原来是这样,他并非真的讨厌保险,而是不喜欢推销员。看到问题的实质后,事情就好办了。在接下来的交谈中,原一平始终都保持微笑,客户在不知不觉中也受到了感染,谈到我们感兴趣的话题,彼此都兴奋地大笑起来。最后,他愉快地在单上签上了他的大名并与原一平握手道别。

微笑中要注意三点:一是千万不要油腔滑调,否则,一不小心“幽默”便成了油滑,这样会让人生厌。二是说话时要特别注意声调与态度的和谐。 三是是否运用幽默要以对方的品味而定。

无论从事任何职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微笑或者利用幽默制造微笑。很多人投资大量时间和金钱去学习各种技能,比如英语、计算机等等,而很少有人花一点时间来学习用幽默制造微笑这种技能。而这种不花钱,只要用心就能学会的技能,为我们带来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有人说“原一平的微笑价值百万”,其实,只要你充满自信真诚的胸怀,你也一样可以用自己的微笑来创造财富。

篇14:保险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11月28日,万__驾驶赣AL0___校车和旺旺幼儿园的老师张__一同去接上幼儿园的幼儿,行经安义县粮种场晒谷场,将一幼儿接上车后,车便掉头开始行驶,刚走五、六米远时,万__发现张__摔下了车,倒在晒谷场水泥地上,万__立即下车将张__抱上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__、张__分别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有关部门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事故车辆实际车主高__与张__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高__一次性赔偿张__的亲属37.5万元,张__的亲属配合高进行保险索赔事宜,索赔款全部归高__所有。协议签订后,高__及安义县鼎湖镇旺旺保育院以赔偿协议主体不合格、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理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经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生效后,高__向张__的亲属支付了37.5万元赔偿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

篇15: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付我帮忙服务X先生一家的保单)。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当我将理赔通知送到X先生手上时,他无限感慨以前对保险认识不深,以为社会医保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因W小姐是亲戚才买了点保险,想不到……由于手臂和腿都在事故中骨折需钉上钢板固定,所以1年后X先生和太太还要再次动手术将钢板取出,他们很关注这笔手术费用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我安慰他们,他们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涵盖重疾医疗、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且住院医疗是保证续保的,X先生本人当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额也没用完,所以未来拆固定的手术费用,X先生可以申请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这两项的理赔,X太太也能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她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较高,已将她的当年度意外医疗险保额用完)。

篇16:保险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多数人都认为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甚至,一些人认定保险是骗人的。然而,很多人对于保险近因原则的概念却知之甚少。当出现保险理赔难的情况时,要看一看是不是近因原则在“作怪”。

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这里的近因指的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的原因,并非时间或空间上最接某女士年买了意外伤害险。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本案例中,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发生在一般健康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女士身故的原因是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意外,但不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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