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上能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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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能下心得体会

篇1:能上能下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 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从严治党,重点是管好用好干部。干部用好了,队伍带好了,一个部门一个领导班子就会生机勃勃;干部不合格,始终赖在位子上下不来,在其位不谋其政,严重影响群众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信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三为问题就是导致干部不合格,严重制约干部争做能上之人的拦路虎。

“为政不为民,民当弃之;为政不清廉,民当惩之。”为官者不为老百姓所思所想是失职丢责的表现,当政不清廉是一种德行的缺失。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乘风破浪,亦能覆舟坠入深渊。领导干部总是不敢担当,不敢负责,漠视群众,冷硬横推,心里面总是把自己利益放在首位,严重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当政者不可忽视民众力量,也不可忽略民生感受。在现行条件下,“民贵君轻”已不合时宜,所以我们现在应当倡导的是“民贵权轻”,将民众利益放置首位才算真正做到以民为本。

“令行禁止,党纪严于法律”。当前,少数党员干部“总开关”失灵、理想信念 动摇、政治方向迷失,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治纪律意识薄弱。不讲规矩,自律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按照党规党纪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而言,应杜绝“三为“,以党纪作为行事“警钟”,不将歪风邪气奉为圭臬,我们才能塑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打造一支忠诚、纯洁的人民公仆队伍。

路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再小的事,再短的路,都要将其付诸行动才能有所收获。要让《规定》有束缚力,就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学习,吃老本,暮气沉沉,缺乏活力,怎么能成为担当责任之人?怎么做能上之人?青春在无私奉献中,才能燃烧,而共产党人的政治生命,只有在岗位上尽忠职守,才会完整。我们不能陷入“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泥潭,要奋力爬出泥潭,脚踏实地的做。

不忘加入为人民服务队伍之初心,努力做到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敢担当,让“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处遁形,才能早日成为能上之人。

篇2:能上能下心得体会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当前,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干部“下”的措施和途径,使干部“能下”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_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

领导干部下基层要受到实际效果,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培养对群众的感情,时刻把群众的困难、冷暖放在心上,“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 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耐心对待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对改善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呼声;耐心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群众的疑虑困惑。毛泽东同志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层,对实际情况最了解,因此干部下基层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听取他们的建议。干部下基层要诚心对待群众。在与群众接触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要以平等的姿态、真诚的态度接触群众,诚心诚意与群众交流思想,这样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才能实现干部下基层的目的。

干部下基层,关乎广大领导干部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民心向背。有人曾形象的将下基层比喻成“鸭子”,告诫广大大党员干部要沉下去。怎样才算沉下去了呢?要做到轻车简从,不要前呼后拥;要明察暗访,不要冰山一角;要真抓落实,不要走马观花;要饱含深情,不要高高在上;要提振精神,不要满腹牢骚;要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要持之以恒,不要一阵清风。总之,广大下基层的党员干部要真正把群众当成亲人,以耐心、虚心、诚心和真心接触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大动力。

篇3:能上能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若干规定(试行)》。

此次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会议中提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干部能上能下被要求予以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专向规定系我国首次提出。在反腐这个大的形势下,着对于领导干部新的选拔标准、方式等也将是一个新的契机。我们就是需要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走向共同发展的美好明天。

篇4:求职要能上能下

大学生都想进入大企业、著名企业――大学生,大企业,天大地大,越大越好,越好越大,

求职要能上能下

对于梦想进入商业和管理行当的朋友们,我确实也会鼓励他们进入那些著名的、优秀的企业:比如外企,最好是五百强的著名外企;民企,最好是类似新东方这样有活力的民企;以及新型国企――最好是联想这样有良好激励机制的股份制国企。

但是,首先我要澄清一个有关“企业大小”的求职误区:其实企业不在于大小,只在于发展前景。对于那些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企业,不管多小,只要你感觉不错,都是可以加入的。至于那些至今还没有进行产权改革和股份制改造的传统国营企业,不管多大,都好不到哪儿去。

其次让我再澄清一个有关“中外企业”的误区:其实企业不必中外,而在机遇,丁磊、陈天桥的企业,本质上都是民企,虽然他们为了在纳斯达克上市总要穿件“海外公司”的衣冠。新东方不是外企,但新东方的企业活力、雇员在这里挣钱和晋升的速度,不知比多少外国来的“外企”快多少。

上面两个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不能不说。这个问题说清楚了,我才可以展开我的观点:毫无疑问,在那些代表先进文化、发展前景和机遇迷人的企业中间,著名的大企业应该说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大企业往往意味着更加稳定的利益、更加合理的制度、更加确定的发展机会……同时,著名企业的工作经验,对于大学生日后进修深造,甚至跳槽、创业、都是一种宝贵的资历财富。

坏消息是:根据美国、加拿大官方统计数字,大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总数,并不到工作总人口的百分之十。绝大多数工作机会,都是中小企业提供的!

所以,求职有点像高考――虽然人人都想考上北大、清华等少数几个学校,但最终能够幸运地在北大、清华金榜题名的,两校不过分别两千多人而已。求职也是这样,虽然人人都希望进入财富五百强、中国前一百,但毕竟大型企业、著名企业能够提供的名额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要告诉我的读者,在毕业求职的时候,把目标设置得高精尖一些固然很好,但一定要有能上能下的心态。这样才能在毕业后的人生职场中经受考验、百战百胜。

篇5:如何使班干部能上能下

如何使班干部能上能下

几年前,我在一所农村中学担任初一(1)班的语文课。该班的班主任是一位老教师,为人耿直,工作认真,我们合作得很好。

但那时有一件事,却使我忘不了。

这个班的班长叫李××,是个男生,成绩中等,爱讲话,敢负责,一开始很讨班主任喜欢,就这样,他被任命为班长。学校里布置的各项任务,班主任都喜欢交给他负责。他在班级里有了一定的威信,自己也有些飘飘然了,对工作就更大胆、更积极地负责了。今天这个男生迟到了,他在班内公开点名批评,明天那个女生没值日,他也在班内公开提出批评……,对那些不接受他批评或不听指挥的同学和班干部,他都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给他撑腰,自然多是训斥那些学生……,他认为这些都是他作为班长份内的事情,也是应大胆负责的事情,班主任对他很是信任。渐渐地,他觉得自己很了不起,因而便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盛气凌人,只知道向老师报告某某同学学习不好,某某同学纪律太差,而看不到自己的缺陷和弱点。班里的同学们开始厌恶他,继而对他又有了明显的抵抗情绪。班内没人值日了,迟到的学生也不只是两、三个了……,一些同学还暗地里“煽风点火”,故意给他作对。有的同学的确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迟到了,他还是在班内公开批评,于是俩人就发生口角,吵了起来。其他同学有的冷眼旁观,有的说一些讽刺话,有的`甚至跟着起哄。这以后班级舆论渐渐变了,正气少了,“邪气”多了;团结的气氛少了,“对着干”的气氛浓了。班长渐渐失去了威信,越是他布置的工作,越是没人干,班级各项工作逐步下滑……。当班主任看到工作落后的局面时,不断责成这位班长要积极工作,大胆负责,然而班主任哪里了解实情――同学们渐渐疏远了班长。

此后一段时间,班级工作常居下游。班主任也忍不住了,萌生了撤换班长的念头。他向学生了解情况,学生多是说班长的“不是”,怨声载道,这更坚定了班主任的决心,于是在一个周会上,班主任指出了班级工作落后的局面,心情颇为气愤,最后向全班学生郑重宣布撤掉李×× 班长职务,重新任命了班长。

李××被撤掉班长之后,情绪一落千丈,思想很不稳定,加上同学们的冷嘲热讽:“既有今日,何必当初”,“这回想批评别人也批评不成了”……,他感到教室里都是冷眼,都是嘲笑的面孔,连那些中立的同学们也疏远他了……,他感到孤独、无助,在教室里如坐针毡,再也没有心思去学习了……。一周后,他也开始迟到、早退、逃学,成绩直线下滑,期末考试位居下游。到第二学期开学时,他竟然辍学了。

这位班长辍学后,我曾试图让他回到学校,但已于事无补了。我为失去这样一位本是很好的班干部而遗憾,也令我不断深思:怎样使用、爱护班干部?怎样使班干部能上能下,保证他们健康成长?带着这样的问题,我进行了苦苦的探索,后来在我的班主任工作中,我是这样做的:

1、 要经常关心、指2、 导班干部的工作

班干部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学生,况且班级工作是十分复杂、烦琐的。有些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还不愿干,有热情的班干部多半是学业成绩一般的学生。因此,为了班级工作,也为了学生干部的健康成长,班主任要经常关心他们,给他们以信任和温暖,不断地指导他们。他们有的热情有余,方法不足,这就要教导他们在工作中注意策略和方法;有的自鸣得意,盛气凌人,要让他们头脑冷静;有的急燥,心直口快,应要求他们待人接物要委婉一些、宽容一些。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他们开展工作要讲方法、讲策略、讲时机、讲分寸,注意场合,分清缓急,因人而异,既坚持原则,又适当灵活;对同学要尊重他们,多鼓励、少批评等。

3、 要明确班干部“换届”或“能上能下”的制度

班委建立之初,就要向班干部及全班学生讲明,班干部不是“终身制”,而是要定期换届重选的。这样使全班学生都明确班干部是能上能下的,这为不称职的班干部“卸任”留下台阶。但在换届时,为避免班干部大起大落,形成挫折,丧失尊严,无法回到班集体中来,就要留有余地,掌握分寸,能不换的则不换,干不好本职工作的,可以调整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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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县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全省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和健康原因调整

第六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于次月按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九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条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当提前结束试用期,按有关规定处理;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省委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精神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所负责工作出现明显滑坡或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十二)党的宗旨意识淡漠,对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或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四)违反规定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重的;

(十五)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问责调整

第十六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十三)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或者被投诉经查实的;

(十四)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十五)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想事、不干事,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十六)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十七)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严重滞后的;

(十八)在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

(十九)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二十)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二十一)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二十二)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十七条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八条问责的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程序进行。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

第六章 违纪违法调整

第十九条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组织和单位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降职处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降职处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降职处理。

第二十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七章 工作机制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二条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所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状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研判,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精神状态和担当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选人用人、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与干部能上能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分层分类实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五条建立管理教育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按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建立省委管理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与调整下来的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调整下来干部的跟踪了解和教育引导,及时掌握调整下来的干部工作情况和精神状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工作指导,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进行总结盘点,并于次年一季度向上一级组织部门递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下步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立督查追责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并对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辽宁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7月5日起施行。

篇7:县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凝聚镇巴追赶超越、加快“五个镇巴”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镇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在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中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敢作为、勇担当的良好氛围。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四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五条 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全委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市考县指标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区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级主要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县后3名的镇(街道办)、排全市后3名的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上述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九条 主要依据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者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五)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工程创建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

(六)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的镇(街道办)、县级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双考”中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重点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县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报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向县委提出调整建议,县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调了之”。

第三十二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8:县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9:西安市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7月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截至目前,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至少有甘肃、浙江、青海、北京等15个省份已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少省份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责和调整的情形。

3月28日,《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外发布。北京是最新一个出台地方细则的省份。截至目前,据北青报记者梳理,至少还有甘肃、浙江、宁夏、云南、安徽、天津、湖北、四川、河北、山西、新疆、湖南、青海、广西等14个省份已完成具体细则。

除上述15个省份外,吉林、福建等省份的实施细则正在推进。3月24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召开的省委会议,讨论《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是主要议题。4月1日,福建省委召开会,研究讨论了《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地方细则需报经中央办公厅审核

今年1月,中组部曾透露,浙江、安徽等8个地方已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他省区市已经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报送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甘肃是行动最快的省份。208月25日,中央规定印发一个月后,《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即正式印发。

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若干规定》印发后,省委组织部即根据省委指示起草了文件稿并征求部分省委的意见,8月8日,省委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审定。8月13日,提请中共甘肃省十二届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报经中央办公厅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印发。

不过,北青报记者发现,全文公布本地实施细则的省份并不多,只有甘肃、浙江、青海、宁夏、安徽、河北、北京等7个省份。四川、湖北仅有新闻报道,湖南已召开相关的视频培训会,却未公布细则内容。而天津、新疆、山西、云南、广西等省份,则是通过下级机关的学习贯彻显示该省份的实施细则已完成并出台。

多地在中央规定外增加“能下”情形

去年发布的中央《若干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北青报记者将地方细则与中央规定对比发现,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规定外新增了一些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浙江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本省实际,明确21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湖北省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相比中央规定增加了一倍。而宁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至18种、16种、13种、12种。仅甘肃、安徽调整情形总数与中央规定相同。

除“能下”的10种情形外,《若干规定》还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5种干部问责的情形。有些省份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也有增加,北京、四川相较中央规定新增了3项,青海、安徽新增了2项。

多地新增因健康免职干部待遇表述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增加问责和调整情形外,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更注重实际问题。

比如,中央《若干规定》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甘肃、宁夏均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了调整后待遇情况的表述,明确“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北京将“进行调整”细化为“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安徽考虑干部的情绪问题,特别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写入这条规定。

就此规定,浙江还特别就在重要岗位的干部作出说明,指出“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后,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比如海南省原省长蒋定之,他因健康原因调回老家江苏,任江苏省人大会副主任(正部级)。去年3月,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也因“身体健康原因”辞去职务。

另外,还有不少地方考虑地方实际在干部免职情形中新增了一条。北京、甘肃就规定:“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篇10:西安市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快推进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从严从实、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党政同责、惩庸治懒,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问责处理、考核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调整等7种方式疏通下的渠道。

第二章 问责处理

第五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不坚决、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组织软弱涣散、理想信念动摇缺失、违反八项规定的人和事时有发生,以及在落实“三会一课”、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缴纳党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不积极参加市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中心组学习,不遵守请假报备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案件查处不力等;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主要是对本单位、分管系统或下属单位存在的问责违规情形,是否及时监督提醒、批评教育和问责追究等。

第六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追责,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调整

第七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以及全市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全省后3名的县和排位最后的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县主要负责人;

(二)全省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对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受到中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执行公务或干预执行公务,干扰、阻碍工作人员问责、调查、处理,对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及食品安全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城市治理、投资环境整治、亲商助企、改革创新试点等重点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发生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全市重点工作年度内考核多次排名靠后被问责追责2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发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七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到龄免职调整

第二十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二十四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七章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

第八章 违纪违法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第九章 问责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述调整方式,属于问责追究调整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问责追究建议。

(二)审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认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问责追究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问责追究。

(五)谈话。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问责追究的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及理由,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章 责任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干部能上能下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11:贯彻《公务员法》坚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贯彻《公务员法》坚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人事管理的一种机制。它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那些德才兼备,务实创新,廉洁奉公、符合干部四化要求,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优秀人才及时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同时,把那些才德平平,政绩不佳、存在问题、发挥不了作用的干部调整出领导岗位。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让干部在公开、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上岗或下岗。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人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种必然选择。

一、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能够克服狭隘的用人渠道,为选贤任能开辟新路,让真正的“千里马”得以脱颖而出。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平均,把“求全责备、平衡照顾、论资排辈”为做干部使用公平原则供奉,助长了干部“排队”上岗的弊端,只要四平八稳不犯错误,凭着“胡子”就能捞一官半职,就能一辈子“吃皇粮”,终生享受国家的“俸禄”。使极少数人对竞争、下岗、待业等现象不理解,认为不公平。另一方面又将“机会均等”错误地加以批判,画地为牢,局限于干部队伍这个小圈子选人用人,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优秀人才均被排斥在外,致使整个社会缺乏竞争和激励机制,导致既不公平又低效率的恶性循环。实行“能上能下”它能破除论资排辈的老框框,打破行业界限、消除地区差别,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树立录用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使干部在同一起跑线上,彼此平等竞争,凭德才、实绩,公开决定胜负,通过公开竞选上岗,这样可激发干部增强开拓进取精神,促使干部加强市场经济的学习,迫使干部干出实绩。

2、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够革除干部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打破干部队伍的消极平衡状态。目前,我们的干部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干部的调配和任用上,主要靠组织人事部门这只“有形的手”起作用,单向选择,统分统配,干部只上不下,一纸任命定终身,即使在一个地方搞糟了,干不下去了,还可异地为官,甚至升迁,致使一些干部缺乏压力,缺乏基本的自主创造的'动力;干群间隔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干部属部门单位所有,流动难。有的单位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出不去,一方面是人才浪废,一方面是人才奇缺,很大程度上“人不能尽其才,才不能尽其用。”是龙也成了困龙,是虎也成了懒虎。实行“能上能下”制度,能够增加在职干部的“压力感”和“危机感”,激发他们奋发向上地工作热情。

3、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能够有效地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难免出现一些拉关系,走后门,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并蔓延到用人工作中,出现了任人唯亲,唯顺是从的用人观和崇尚亲戚关系,培植裙带势力的现象。在部分人思想上,只挑选那些向个人套近乎的人,而不是德才兼备的人,在少数干部中形成了“生命在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的思想意向,“要官”“跑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所谓“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横向移动,又跑又送,提拔调动”。出现了“辛辛苦苦干事的不如搞花花点子作假的;开拓创新、脚踏实地干工作的不如油腔滑调的”等等“草欺禾、莠挤良”般的不公平现象。

4、能促进领导干部素质的提高,“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事管理体制:一是能够有效地激化干部队伍的学习热情、形成学理论、学市场经济知识、专业文化知识的风气,形成脚踏实地干事业的风气,焕发干部队伍的精神面貌,提高整体素质,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一支合格的干部人才队伍,让那些“太平官”、“维持部长”寝食不安,(下来的干部也是一个学习,实践、提高的过程)。二是能够激励人们奋发进取,追求真才实学,人才竞争是能力的角逐,智慧的较量,它使人清楚的认识到,竞争场上是凭学识能力和才华取胜,参与竞争者,必须有真才实学,这对治疗只图虚名不求实效的“文凭热”是一剂有效的良药,同时实行“能上能下”人才竞争,对人才评价比较公正、客观。凭人的感情、印象、关系等选拔人才的心理状况就会淡化乃至消除。也可以解除竞争者的所谓“是否听话”、“爱出风头”等顾虑,使人才潜在的智慧淋漓尽臻的发挥出来,实现人的最高社会价值。鼓励人们的创新意识。

5、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一种人才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固有规律,经济的竞争必然引起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第一生产力,谁就拥有市场。过去干部人事管理中的最大弊端就是缺乏竞争,缺少活力。人才发现靠有限的几个伯乐相马,干部升降由组织定夺,而且选人的视野窄,用人的随意性大,这不但形不成大批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而且往往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被搁置和埋没。改革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创造一种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使有真才实学的人在竞争

篇12: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适应新形势兵团履行职责使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新党办发〔〕8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更好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特殊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团(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又要加大被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力度。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和任期届满离任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接替,需本人继续办理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提出延迟免职(退休)的理由和时间。办理延迟免职(退休)应从严掌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因任期原因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或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干部,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 加强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内考核和管理,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九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未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条 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调整职务。

第十一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四章 问责调整

第十二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具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情形的;

(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具有《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情形的;

(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情形的;

(四)政绩观发生偏差,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或骗取荣誉、地位、奖励及其他利益,或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七)抓作风建设不力,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比较突出的;

(八)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十)履行经济责任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 发生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所负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终身追责的问题,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 理想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谐、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甚至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甚至“两面人”,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4.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二)不敢担当、履职不力、为官不为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缺乏担当精神,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或者在重大任务面前不敢担当、在复杂矛盾面前畏首畏尾、在事关群众利益面前无所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3. 安于现状,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只说不干、干少说多,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干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4. 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党风廉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扶贫开发等工作,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5. 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等次,或者在争先进位考核、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垫底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三)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躲闪回避的;

2.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 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对干部队伍风气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

1. 根据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2.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3.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4. 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巡视、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发现有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或者经考察了解,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 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

6.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除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意识不强,不能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研究、贯彻落实不力,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三)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改革的勇气和担当,不善于不敢于做决策,重大改革任务推进缓慢或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以及驾驭复杂局面能力不强,不善于协调各方力量,干部群众反映较突出的;

(五)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干部管理不严,“四风”或腐败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民主作风差、团结意识不强,搞一言堂或各自为政,班子软弱涣散的;

第十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调整。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

对在现任岗位上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的,一般采取平职调整等方式安排转任适当领导职务或者同级非领导职务,其中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表现较好,但担任现职经验不足的,或需要学习提高的,视情况安排离职培训或者实践锻炼,培训或者锻炼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暂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鼓励担当者。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注重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调整后暂未安排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党组)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党委(党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宽松软、放任自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细则》新增了11 种问责情形,明确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维护稳定工作领导不力,对党不忠诚,不依法办事,不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等的,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具体情节进行问责,在任期内发生终身追责问题的,不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细则》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19 种情形,强调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念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甚至没有立场和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的;不敢担当、履职不力特别是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躲闪回避,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从政治意识,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担当作为、改革创新,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抓班子带队伍以及民主作风和团结意识等6 个方面,专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作出规定,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各责任主体都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鼓励担当者。

篇14: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7月19日起施行。

篇15:能上能下-能上能下的故事-能上能下的寓意-能上能下的意思

【成语】能上能下

【拼音】néng shàng néng xià

【简拼】nsnx

【近义词】收放自如

【感情色彩】褒义词

【成语结构】联合式

【成语解释】谓干部不计较职位高低,不论处于领导岗位或在基层从事实际工作,都能踏踏实实地干。实行能上能下,是对干部职务终身制的一项重要改革。

【成语出处】丁玲《风雪人间》上卷:“一个共产党员随时随地都是真正的战士,能上能下,能与人民共患难,同安乐!”

【成语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可以上下活动

【例子】邓小平《执政党的干部问题》:“我提出干部能上能下,是不是可以试验一下,先从基层做起。”

【英文翻译】be ready to accept a higher or lower post

【谜语】电梯;才干有高低

【产生年代】现代

【常用程度】常用

篇16: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上列机关中的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3个月,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延迟理由、延迟时间等具体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章 问责追究调整

第十一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具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外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具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问责情形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二)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三)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十四)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不力,具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十五)虚报浮夸、谎报政绩,造假数字、假典型,或者好大喜功,违背发展规律、脱离工作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六)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回应、整改和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八)精准扶贫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十九)在上级部署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和抗灾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非因客观原因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应予问责的,应当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启动问责调查。如有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发生,党委(党组)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干部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党委(党组)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提交党委(党组)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核实有关情况。

(三)作出问责决定。党委(党组)根据问责建议,经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党委(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执行问责决定。党委(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党组)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问责涉及干部任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党委(党组)或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五)反馈执行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党组),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责令公开道歉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整改、不纠正错误的;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可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党委(党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在领导班子中搞自由主义、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

(五)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为谋取个人利益或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欺骗组织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或者调查有关情况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或反映情况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作风飘浮,不求实效,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权利,严重脱离群众,违背我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中有关作风建设要求的。

(八)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不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成效不大,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对改革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主动作为、不积极破解,得过且过,当“太平官”,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不敢挺身而出的。

(十一)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在上级组织的年度考核和目标考评中,问题突出,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十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经组织认定工作不得力、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三)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

(十五)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反映问题较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六)品行不端,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八)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

(十九)能力素质、精神状态不能适宜新形势、新常态要求,又不积极改进提高或改进提高效果不明显,经组织认定人岗不相适、不宜担任现职的。

(二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除试用期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动议。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档案审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需要启动调整程序的,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调整动议,也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拟调整干部的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整动议建议。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综合分析情况和有关方面反映,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考察核实应当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并作出回复。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序,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因不适应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同时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干部群众公认度较高,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

第二十条 不属于上述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因工作需要进行的正常干部交流、工作调动和岗位调整,按干部工作例行规定进行。

第六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调整到适合的岗位。调整前,党委(党组)应当与被调整干部谈心,听取个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职务调整后,保留原职务层次的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健康原因调整的干部恢复健康后,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和干部自身条件,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干部非组织选派,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同意、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学习结束后,可安排相应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第七章 自愿辞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

自愿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办理免职手续。其中,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经任免机关批准,予以调整。

第八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需要免职的,可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意见,在处分之前作出决定,也可在党委(党组)研究处分决定的同时一并明确。

第二十七条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九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出发,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第三十二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干扰组织调查、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江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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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能上能下 四川研究生导师不再终身制

能上能下 四川研究生导师不再终身制

8月11日,四川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要强化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指导责任,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人格品德示导、政治思想教导、科学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强调导师责任 防止终身制

“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是贯穿四川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一条主线,”省学位办主任陆卫江说。

为了杜绝研究生培养出现“高分低能、高文凭、低水平”现象,“全面加强培养能力建设”成为《意见》的重头戏。四川省将着力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导师队伍”、“课程”、“实践基地”、“开放合作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六个方面的建设,贯穿于研究生培养整个过程。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人才为区域经济服务的意图更加明显。《意见》提出,着力加强与四川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汽车制造等优势产业,和航空航天、现代中药、生物工程等有潜力产业,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紧密相关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提升学位授权学科内涵式发展水平。

导师的责任和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意见》提出,强化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指导责任,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人格品德示导、政治思想教导、科学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导师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今后,导师不仅要在学科上发挥引领,还要注重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成长。还要改变一个观点,导师不是一个职称,而是一个岗位,就要健全考核、评价、激励制度,能上也能下。”陆卫江说。

评价培养质量 外部来考核

走出校园,跨界发展,也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个方向。《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发挥四川在西部地区的中心作用,建立区域性研究生培养协作机制。对此,省社科院党委书记李后强认为,研究生教育要与时俱进,就要从封闭培养向开放合作办学转变,“全球思维决定了必须开放办学。”

今后,四川省研究生教育培养类型结构将转变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一方面要突出学术型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能力培养,另一方面要突出应用型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陆卫江解释说,“学术型培养注重科教结合,应用型培养注重产学结合。”

按照《意见》,四川省将完善省级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和统筹全省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全面实施省内硕士授权点定期评估制度,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

陆卫江认为,过去研究生培养质量好不好是培养单位说了算,现在改革评价监督机制后,强调完善省级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即内部重在质量保证,外部重在质量监督。

篇18: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

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准确地说是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县委组织部共同对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各区、县分别成立了调研小组,通过调查形成调研报告,并进行研讨交流。参加研讨的同志一致认为,各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在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尤其是在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来部分区县陆续试行了领导干部的任期制、聘任制、试用期制、辞职辞退制和诫勉制等多种形式,各区县分别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任期制,推进干部的能上能下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解决在领导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痼疾。根据有关规定,各区、县政府组成人员已全部实行任期制,即随本届政府到届,区、县政府及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同时结束任期。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由新的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从调研情况看,各区、县机关特别是政府组成部门在实行任期制中做得是比较好的,基本做到依法换届、依法提名、依法任命。

但是,现行的领导干部任期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事实上是“领导职务常任制”,一般不会因为不胜其职而退位。第二,仍然存在“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旧格局,干部管理缺乏活力。第三,任期制部门副职仍按传统的方法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其管理无法硬化。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该从“源头”抓起,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上”的环节,保证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真正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崇文区结合竞争上岗推行任期制,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具体做法是:针对区级机关党政一把手在任期届满后,希望留任原职务者,应提交述职报告。区委组织部对其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在本单位干部群众中进行较大范围的民主测评。根据考察结果,向区委常会提出任职意见。为了保证任期制的顺利进行,他们还准备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认识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必要性。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在区级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如计委、经委、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三、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在任期届中出现的正职职务空缺,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竞争上岗。四、实行必要的年龄限制,凡在任期结束时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同志,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任期担任领导职务,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五、对区级党政机关的部门副职,逐步实行聘任制。六、通过提前退休、改任虚职或次一级职务的办法妥善安排退下来的同志。七、把任期制同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其它制度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培训、交流、轮岗、诫勉、辞职辞退等,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探索建立干部聘任制,寻找干部制度改革的突破点

聘任制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务,对拟聘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等全面考核以后,确定是否聘任,并确定聘期。聘任制是对传统干部终身制的彻底否定。其最大的特点是强调考核,增加压力。聘任期满经考核后决定是否再行聘任。落聘后职务自然解除。而且对任职期中犯有严重错误的聘任人员,经组织研究决定以后,可随时解聘。

各区、县在党政机关部分领导干部职务实行聘任制这项工作中,由于上级没有明确的指示精神,且考虑影响大,故此都比较谨慎,原则上没有开展。所实行的聘任制,主要是针对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

西城区结合改革传统的干部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取消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级别,主要对国有企业原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近十年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聘任制的实践,已初步营造了企业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环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增强了活力;二、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取消行政级别奠定了基础;三、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了新的解放,选人用人的途径开始多样化,市场化。

这几年的聘任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队伍逐渐年轻化、专业化。这些新聘任的企业行政干部大都年轻有为,有思路,闯劲足,有业绩,群众公认。二是在聘任的同时,加强“出口”的管理。在聘任工作中,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行政副职进行免职,西城区先后有7人被免职或不再续聘。三是党政岗位相互兼职。西城区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经理、副经理职位的有15人。四是企业的中层管理者业已全面推行了聘任制。能者上,庸者下,企业的人才脱颖而

篇19: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

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准确地说是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做好这项,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县委组织部共同对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各区、县分别成立了调研小组,通过调查形成调研报告,并进行研讨交流。参加研讨的同志一致认为,各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在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尤其是在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了大量的。近年来部分区县陆续试行了领导干部的任期制、聘任制、试用期制、辞职辞退制和诫勉制等多种形式,各区县分别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任期制,推进干部的能上能下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解决在领导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痼疾。根据有关规定,各区、县政府组成人员已全部实行任期制,即随本届政府到届,区、县政府及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同时结束任期。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由新的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从调研情况看,各区、县机关特别是政府组成部门在实行任期制中做得是比较好的,基本做到依法换届、依法提名、依法任命。

但是,现行的领导干部任期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事实上是“领导职务常任制”,一般不会因为不胜其职而退位。第二,仍然存在“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旧格局,干部管理缺乏活力。第三,任期制部门副职仍按传统的方法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其管理无法硬化。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该从“源头”抓起,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上”的环节,保证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真正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崇文区结合竞争上岗推行任期制,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具体做法是:针对区级机关党政一把手在任期届满后,希望留任原职务者,应提交述职报告。区委组织部对其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在本单位干部群众中进行较大范围的民主测评。根据考察结果,向区委常会提出任职意见。为了保证任期制的顺利进行,他们还准备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认识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必要性。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在区级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如计委、经委、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三、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在任期届中出现的正职职务空缺,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竞争上岗。四、实行必要的年龄限制,凡在任期结束时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同志,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任期担任领导职务,以保证的连续性。五、对区级党政机关的部门副职,逐步实行聘任制。六、通过提前退休、改任虚职或次一级职务的办法妥善安排退下来的同志。七、把任期制同干部管理中的其它制度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培训、交流、轮岗、诫勉、辞职辞退等,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探索建立干部聘任制,寻找干部制度改革的突破点

聘任制是根据岗位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务,对拟聘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等全面考核以后,确定是否聘任,并确定聘期。聘任制是对传统干部终身制的彻底否定。其最大的特点是强调考核,增加压力。聘任期满经考核后决定是否再行聘任。落聘后职务自然解除。而且对任职期中犯有严重错误的聘任人员,经组织研究决定以后,可随时解聘。

各区、县在党政机关部分领导干部职务实行聘任制这项中,由于上级没有明确的指示精神,且考虑影响大,故此都比较谨慎,原则上没有开展。所实行的聘任制,主要是针对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

西城区结合改革传统的干部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取消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级别,主要对国有企业原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近十年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聘任制的实践,已初步营造了企业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环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增强了活力;二、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取消行政级别奠定了基础;三、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了新的解放,选人用人的途径开始多样化,市场化。

这几年的聘任有以下特点:一是队伍逐渐年轻化、专业化。这些新聘任的企业行政干部大都年轻有为,有思路,闯劲足,有业绩,群众公认。二是在聘任的同时,加强“出口”的管理。在聘任中,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行政副职进行免职,西城区先后有7人被免职或不再续聘。三是党政岗位相互兼职。西城区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经理、副经理职位的有15人。四是企业的中层管理者业已全面推行了聘任制。能者上,庸者下,企业的人才脱颖而

出的机制已基本建立起来,能上能下问题初步得以解决。

在聘任制实行过程中,各区、县逐渐形成了一些宝贵经验:一、聘任过程要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行政副职,严格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全部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聘任都由各级党组织听取群众意见,部分职位是由群众推荐,党组织考核并加以确认的。党政班子也相互沟通,在用人问题上达成共识,意见一致才进行聘任。二、招聘要严格按既定的程序办,避免了在招聘中出现不正之风。三、要注重思想。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不少同志有想法,怕丢人,需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年轻同志走上领导岗位,群众威信不高,党委、行政班子要在上传帮带,并且广泛深入地做群众思想,在上给予支持,使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同志开展顺利,逐渐取得了群众的信任。

但也存在着问题,影响着聘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一、正职聘任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形式主义,聘任基本上和原来的任命没有什么差别。政企不分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第二、聘任制度还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标的,也不可能有硬的外部约束机制。一些企业年薪是上去了,但责任却没有人来承担。企业审计监督仍是一个难题。第三、眼界不宽,选人渠道狭窄。主要是在自己的圈子里选人,并没有有效地解决企业急需的人才问题。这是困扰企业迟迟不能上台阶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开始出现效忠于个人的不正之风。由于副职主要是行政正职提名并聘任,所以一些党性不强的副职就唯正职之命是从,加强了人生依附关系。

三、加强干部管理,对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

各区、县委组织部门在选准人的基础上,对新提拔的干部包括通过公开选拔和委任制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用以激励、约束干部。海淀区委组织部从1995年始实行试用期制。三年来有338人经试用合格,取消了试用期;有3人被中止了聘用。他们实行试用期制的主要作法是:1.凡是新提拔的副处以上干部,都要经过一年试用期,满一年时经过区委组织部考核考察后,决定是否取消、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聘用。2.在试用期间,区委组织部进行跟踪考察。主要方法是,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反映,参加基层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了解情况,与干部本人谈话等,通过这些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情况。3.干部试用期满时,由本人对自己一年来思想、、作风等方面做出全面的书面,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考核考评,形成意见上报区委组织部。4.区委组织部根据基层党委的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再次考核后,形成最后决定,发文作出通知。

实践证明,试用期制这种新的管理办法,作用比较明显。一是有利于干部的成长。同实行试用期之前相比,新提拔的干部出现了明显的“三多”:要求自己严格的多了,谦虚谨慎的多了,注重实绩的多了。二是有利于干部素质的提高。试用期的过程,既是对干部的思想、能力、水平的检验,也促进干部为适应岗位的需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三是有利于民主监督的落实。试用期制度是落实民主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新提拔的干部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一方面提高了干部本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党组织和群众对干部的思想表现、作风、廉政勤政等情况的了解与把握。

从各区、县执行试用期制度的效果上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须加以改进。主要表现在:(一)对干部的跟踪考察力度还不够大。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做到对每个新提拔的干部都进行细致的考察,过度依赖基层组织。(二)考察、研究、批复等环节及时性不强,造成拖延,既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也影响。(三)在一些干部制度的衔接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比如与任期制、公开选拔、聘任制等制度的某些细节连接上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今后认真加以研究和实践,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四、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必将随着整个国家的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而逐渐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从目前各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执行情况看,这一制度本身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作用并不明显。因为按法律、章程有关规定,凡因职务变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均需及时办理辞职手续。因公辞职是辞职行为的主体,只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过程中例行的程序性行为,对领导干部的“上”或“下”没有实质性影响。辞退和其它类型的辞职尽管在理论上能够造成领导干部的“下”,但在现实中实际发生很少,因而影响也不大。如石景山区从1994年以来因各种原因“下”的处级领导干部中,没有一人是实行辞职辞退制度而产生的。

影响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的规章制度、法规条例不够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在三种辞职类型中,应该说责令辞职应当成为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重点环节。因公辞职属正常调动,个人申请辞职并不一定符合需要。现实中可能是有能力的人主动要求辞职,而平庸、表现不佳的人却未必能自觉提出辞职。因此,由上级组织部门掌握主动权的责令辞职就成为鞭策领导干部尽心尽责做好的有力工具。但是由于责令辞职的规定过于笼统,执行中很难把握统一的标准,在实际中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中责令辞职的条件只有一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但《条例》没有对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条例》中还规定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降职的理由是“因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降职和责令辞职之间又如何区分?这些规定不做细化,很难避免标准的随意性。

第二,部分同志存在模糊认识,对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够,也影响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实行。现实中出现领导干部不适合担任现职时,经常是调整岗位,易地为官,很少公开其职务变动的原因,很难打破情面责令辞职。干部管理部门为了避免麻烦,减少争议,也尽量不主动使用辞职辞退制度来约束干部。而个人主动辞职,也将承担来自社会、家庭的巨大压力,自己面子上也过不去。这就使辞职辞退制度形同虚设。

尽快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是各区、县委组织部门的共识。石景山区委组织部建议:要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务的特点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特殊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辞退办法。比如实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对于非主观原因或非本人直接原因造成的失误,应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以增强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令辞职的条件,理顺责令辞职同降职、免职、撤职等干部处理方式的关系。还要完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善后办法,保护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后合理的个人利益,减少领导干部“下”的阻力,改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环境,保证准确、公正地贯彻执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五、实施和完善领导干部诫勉制,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性

诫勉制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县委组织部门十分重视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这项,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反复酝酿,推出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平谷县委组织部在1992年初就制定了《关于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意见》,对实行诫勉的标准、程序、期限以及诫勉期满干部的处理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平谷县实施诫勉制几年来,对1名正处级、4名副处级干部实行诫勉。经过诫勉,这些干部都注意加强学习,努力,诫勉期满后被解除诫勉。

诫勉制在干部管理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上级党委对一些犯错误或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给予诫勉,把干部的错误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上起到了挽救干部的作用。二是诫勉促使干部深刻反思自己在思想、和生活中的偏差,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绝大多数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注重学习,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改进作风,讲究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懒散现象,维护班子团结;积极主动做好本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

诫勉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识不到位。一些同志对诫勉制还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诫勉制会影响干部在经济中的`积极性,束缚了手脚;有的认为干部犯错误,轻的有纪律处分,重的有免职乃至刑事处分,何必多此一举?再有的认为诫勉制是对干部犯错误的姑息迁就。第二,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虽然有了诫勉的几种“情形”,但由于内容多,原则性强,不便操作。再有就是确定对象方法单一,往往掺杂一些主要领导的主观意识,被诫勉者心里不服,弄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三,相关制度不配套。由于被诫勉者在领导干部队伍中是极少数,一些人表示“同情”,不严格要求诫勉干部,没有能很好地把诫勉制与谈心谈话、定期汇报等制度结合起来,并不能使某些诫勉干部的陋习得到彻底改正。

完善诫勉制,保证其顺畅执行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提高认识。要通过宣传增强犯错误的领导干部接受诫勉的自觉性,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二是要在诫勉标准中明确地定性和定量。三是要严格程序。在严格的组织考察的基础上,通过来信来访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发现诫勉对象。对诫勉期无悔改之意的干部要坚决撤免,决不姑息迁就。四是诫勉干部所在单位要健全相关制度。把干部诫勉与谈心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结合起来,有意识地对诫勉干部进行思想、、生活等多方面的综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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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机制已基本建立起来,能上能下问题初步得以解决。

在聘任制实行过程中,各区、县逐渐形成了一些宝贵经验:一、聘任过程要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行政副职,严格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全部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聘任都由各级党组织听取群众意见,部分职位是由群众推荐,党组织考核并加以确认的。党政班子也相互沟通,在用人问题上达成共识,意见一致才进行聘任。二、招聘要严格按既定的程序办,避免了在招聘中出现不正之风。三、要注重思想。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不少同志有想法,怕丢人,需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年轻同志走上领导岗位,群众威信不高,党委、行政班子要在上传帮带,并且广泛深入地做群众思想,在上给予支持,使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同志开展顺利,逐渐取得了群众的信任。

但也存在着问题,影响着聘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一、正职聘任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形式主义,聘任基本上和原来的任命没有什么差别。政企不分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第二、聘任制度还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标的,也不可能有硬的外部约束机制。一些企业年薪是上去了,但责任却没有人来承担。企业审计监督仍是一个难题。第三、眼界不宽,选人渠道狭窄。主要是在自己的圈子里选人,并没有有效地解决企业急需的人才问题。这是困扰企业迟迟不能上台阶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开始出现效忠于个人的不正之风。由于副职主要是行政正职提名并聘任,所以一些党性不强的副职就唯正职之命是从,加强了人生依附关系。

三、加强干部管理,对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

各区、县委组织部门在选准人的基础上,对新提拔的干部包括通过公开选拔和委任制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用以激励、约束干部。海淀区委组织部从1995年始实行试用期制。三年来有338人经试用合格,取消了试用期;有3人被中止了聘用。他们实行试用期制的主要作法是:1.凡是新提拔的副处以上干部,都要经过一年试用期,满一年时经过区委组织部考核考察后,决定是否取消、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聘用。2.在试用期间,区委组织部进行跟踪考察。主要方法是,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反映,参加基层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了解情况,与干部本人谈话等,通过这些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情况。3.干部试用期满时,由本人对自己一年来思想、、作风等方面做出全面的书面,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考核考评,形成意见上报区委组织部。4.区委组织部根据基层党委的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再次考核后,形成最后决定,发文作出通知。

实践证明,试用期制这种新的管理办法,作用比较明显。一是有利于干部的成长。同实行试用期之前相比,新提拔的干部出现了明显的“三多”:要求自己严格的多了,谦虚谨慎的多了,注重实绩的多了。二是有利于干部素质的提高。试用期的过程,既是对干部的思想、能力、水平的检验,也促进干部为适应岗位的需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三是有利于民主监督的落实。试用期制度是落实民主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新提拔的干部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一方面提高了干部本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党组织和群众对干部的思想表现、作风、廉政勤政等情况的了解与把握。

从各区、县执行试用期制度的效果上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须加以改进。主要表现在:(一)对干部的跟踪考察力度还不够大。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做到对每个新提拔的干部都进行细致的考察,过度依赖基层组织。(二)考察、研究、批复等环节及时性不强,造成拖延,既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也影响。(三)在一些干部制度的衔接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比如与任期制、公开选拔、聘任制等制度的某些细节连接上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今后认真加以研究和实践,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四、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必将随着整个国家的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而逐渐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从目前各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执行情况看,这一制度本身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作用并不明显。因为按法律、章程有关规定,凡因职务变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均需及时办理辞职手续。因公辞职是辞职行为的主体,只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过程中例行的程序性行为,对领导干部的“上”或“下”没有实质性影响。辞退和其它类型的辞职尽管在理论上能够造成领导干部的“下”,但在现实中实际发生很少,因而影响也不大。如石景山区从1994年以来因各种原因“下”的处级领导干部中,没有一人是实行辞职辞退制度而产生的。

影响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的规章制度、法规条例不够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在三种辞职类型中,应该说责令辞职应当成为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重点环节。因公辞职属正常调动,个人申请辞职并不一定符合需要。现实中可能是有能力的人主动要求辞职,而平庸、表现不佳的人却未必能自觉提出辞职。因此,由上级组织部门掌握主动权的责令辞职就成为鞭策领导干部尽心尽责做好的有力工具。但是由于责令辞职的规定过于笼统,执行中很难把握统一的标准,在实际中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中责令辞职的条件只有一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但《条例》没有对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条例》中还规定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降职的理由是“因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降职和责令辞职之间又如何区分?这些规定不做细化,很难避免标准的随意性。

第二,部分同志存在模糊认识,对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够,也影响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实行。现实中出现领导干部不适合担任现职时,经常是调整岗位,易地为官,很少公开其职务变动的原因,很难打破情面责令辞职。干部管理部门为了避免麻烦,减少争议,也尽量不主动使用辞职辞退制度来约束干部。而个人主动辞职,也将承担来自社会、家庭的巨大压力,自己面子上也过不去。这就使辞职辞退制度形同虚设。

尽快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是各区、县委组织部门的共识。石景山区委组织部建议:要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务的特点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特殊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辞退办法。比如实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对于非主观原因或非本人直接原因造成的失误,应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以增强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令辞职的条件,理顺责令辞职同降职、免职、撤职等干部处理方式的关系。还要完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善后办法,保护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后合理的个人利益,减少领导干部“下”的阻力,改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环境,保证准确、公正地贯彻执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五、实施和完善领导干部诫勉制,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性

诫勉制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县委组织部门十分重视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这项,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反复酝酿,推出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平谷县委组织部在1992年初就制定了《关于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意见》,对实行诫勉的标准、程序、期限以及诫勉期满干部的处理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平谷县实施诫勉制几年来,对1名正处级、4名副处级干部实行诫勉。经过诫勉,这些干部都注意加强学习,努力,诫勉期满后被解除诫勉。

诫勉制在干部管理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上级党委对一些犯错误或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给予诫勉,把干部的错误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上起到了挽救干部的作用。二是诫勉促使干部深刻反思自己在思想、和生活中的偏差,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绝大多数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注重学习,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改进作风,讲究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懒散现象,维护班子团结;积极主动做好本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

诫勉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识不到位。一些同志对诫勉制还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诫勉制会影响干部在经济中的积极性,束缚了手脚;有的认为干部犯错误,轻的有纪律处分,重的有免职乃至刑事处分,何必多此一举?再有的认为诫勉制是对干部犯错误的姑息迁就。第二,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虽然有了诫勉的几种“情形”,但由于内容多,原则性强,不便操作。再有就是确定对象方法单一,往往掺杂一些主要领导的主观意识,被诫勉者心里不服,弄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三,相关制度不配套。由于被诫勉者在领导干部队伍中是极少数,一些人表示“同情”,不严格要求诫勉干部,没有能很好地把诫勉制与谈心谈话、定期汇报等制度结合起来,并不能使某些诫勉干部的陋习得到彻底改正。

完善诫勉制,保证其顺畅执行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提高认识。要通过宣传增强犯错误的领导干部接受诫勉的自觉性,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二是要在诫勉标准中明确地定性和定量。三是要严格程序。在严格的组织考察的基础上,通过来信来访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发现诫勉对象。对诫勉期无悔改之意的干部要坚决撤免,决不姑息迁就。四是诫勉干部所在单位要健全相关制度。把干部诫勉与谈心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结合起来,有意识地对诫勉干部进行思想、、生活等多方面的综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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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干部能上能下关键要解决好“下”的问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制度规范,明确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疏通了“下”的渠道。《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克服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关键要解决好“下”的问题。

严格执行“下”的标准。《规定》始终把高标准严要求作为贯穿文件的主基调,贯彻落实《规定》要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在指导原则上,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坚决进行调整。在制度规定上,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严肃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并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制度执行上,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从而将从严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规范把握“下”的方式。《规定》第十条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另外,对于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问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规范把握好这些方式,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调整情形、调整程序等,确保制度务实管用,切不可换种形式而为之。

正确处理“下”的渠道。《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贯彻落实《规定》,尤其要建立健全好干部“下”的长效机制,六种渠道,都有各自独特的标准,不搞落实上的“一阵风”、执行上的“一窝蜂”,处理好“下”的渠道,要坚持统筹兼顾、上下协调、干群互动、整体推进,把它与“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专项整治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领导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不当“甩手掌柜”,不做“好好先生”.推动干部“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让一部分不作为、不称职的干部“下”,是为了让一大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上”.使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气,下得真正能够起到对干部队伍的激励作用。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贯彻落实《规定》,关键要解决好“下”的问题,以“下”促“上”用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引领新常态,让“下”的干部心服口服,“上”的干部本正源清,推动干部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上披荆斩棘、扬帆远航。(作者: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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