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企业拖欠工资需补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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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企业拖欠工资需补偿员工

篇1:合同到期企业拖欠工资需补偿员工

合同到期企业拖欠工资需补偿员工

案情简介

颜某在某医药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5年,最近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为3月1日至2月28日,在此期间,该医药公司拖欠颜某月份工资1050元,以及年11月1日至20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980元。年2月1日医药公司书面通知颜某劳动合同将于2006年2月28日期满,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颜某也在签收栏签字了。后颜某于2月15日以医药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医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其2005年10月的工资、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980元、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医药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

案件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一个前提“邀约”,颜某签收通知书之后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书是有利于员工的,应视为“善意”行为,而颜某在签收通知书后明知不可能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有“恶意”之嫌,单位的“善意”不应受到打击,

第二种意见认为,颜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首先,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一种告知行为,颜某签收通知书并不意味双方又签订了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而只是证明通知书已“送达”,不能视为颜某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拖欠颜某工资,颜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提前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确是一种善意行为,但这种“善意”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侵权责任。若单位的侵权在先,员工就可以维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后果规定却非常明确,即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颜某2005年10月的工资及25% 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加班工资及25% 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篇2: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核心内容: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合同期满后,是劳动合同会终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调高劳动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期满不续签 经济补偿单位要承担

张某自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元。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1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共计4个月的经济补偿160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阅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篇3:法律法规合同到期可以要求什么补偿?

网友的疑问:

我已经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连续工作了,目前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我不想再跟单位续签合同了,现在我想问,我原来在该企业工作了那么长的时间,合同终止后,单位该不该给我经济补偿?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另外我听说如果国有企业的职工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生活费,像我这种情况也可以要求吗?

法律顾问的建议: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原工作单位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意见》第3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可见,除非对于某些特殊工种,国家有特殊政策外,其他如上述情况下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与通过法定途径裁减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都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其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规定: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合资后对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其续订合同的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应该支付生活补助费。上述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办法都是相同的,即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为合资、合作前,在原中方单位工作年限与在合资合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之和。根据上述规定,潘先生也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因为不续签合同是潘先生的原因,并不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而造成的。

篇4:合同即将到期的企业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名称)领导:

您好!从毕业就到XXXX集团,如今已有三年有余,集团正在起步阶段,目前在各位高层的英明领导下,集团正一步一步走向辉煌,翻开新的篇章。但是,我觉得我个人不适合在集团工作,在这一年里我并没有做出什么优秀的业绩、也没有让相关部门领导满意,

我的个人工作行为和集团行为更是格格不入,尽管我已努力去适宜公司的整体环境,并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取得什么突破性的进展。

集团老总任人唯亲的家族企业更是不适合我这样的不谐时世的小年轻,虽然工作了三年多,也看到集团在一步步达到颠峰和走向更大的规模化,可在企业内部所有有价值的关键职位都由老董的一群七大姑八大姨九小舅十小侄占的满满的,这个可能大部分家族企业都面对的事实。而我在这夹缝里除了能看到未来会与这群素质底下,私心巨重的家伙共事中被排挤之外,事实上也感觉不到集团真的能走向所谓的“集团”。这个幌子如果不去阻止它内部的毒瘤,大厦迟早要崩塌。

而我的个性更适合独立领导作业。可是公司短期内,至少在亲友党在企业内,就无法达到真正的成功,希望我的辞职请求能够得到领导的批准,也有利于我准备好交接的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辞职报告

201X.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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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员工合同到期自我评价

员工合同到期自我评价

回顾这一年的工作,自己从来到公司到而今,也是有了很多的成长,同时也是为公司去做出了一些贡献。合同到期了,我也是得到公司的续签,自己也是挺感激的,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同时也是要对这过去的工作来做好自我鉴定。

从学校毕业之后,我也是来到了公司,在这实习的,在这转正的,在这也是开始了我的职业生涯,可以说这儿也是我很理想的地方,自己也是不想离开,要去努力做好,所以一直以来我都是认真尽力的来做好了工作,从开始不太懂,同事们带我,到现在自己也是可以去带刚进来实习的新人了,可以说这一年自己也是有很多的一个改变,同时自己的工作也是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我也是很主动的去问,去积累经验,遇到了问题,不会后退,会迎难而上去克服解决掉,自己也是找到了合适自己的工作方法,以及利用一些技巧来让自己的工作能顺利的做好,虽然熟悉了工作是如何来做的,我也是没有觉得完成任务就够了,而是继续的努力,我想不断的让自己的能力有进步的。

做事的过程之中,我也是会去思考,到底该如何的来做,才能做得更好,不断的去优化自己做事的方法,我明白只有不断的进步,才能在岗位立足,从而走的'更远,如果不去努力那么也是容易退步的,而且竞争其实也是非常的大,自己也是要珍惜这个机会,去好好的提升,来让自己的能力更好的适应工作,去做的更好一些才行的,一年下来没有犯过什么错误同时也是在工作上的一些成绩得到肯定,我知道努力是有用的,同时也是不断的要更新方法来做到。回首看这一年真的过得很充实,和学校相比也是学到的更多了一些,忙碌的工作并没有让我感觉到厌倦,反而是让我更加的明白自己的努力是有价值的。在这积累的经验很多是自己也是想有想过,同时自己的进步也是让领导惊讶,我的成长速度也是较快的,在同事之中也是可以做成表率的。

要进入到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了,我也是会继续的做好,累积经验,这些都是利于自己利于公司的,我清楚有了这么一个平台,那么自己就要发挥自己的能力去做好,有所成绩,也是共同的进步,从而让自己的职业道路能走得更顺利,走得更远一些。

篇6: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于租房合同具有临时性,所以到期的租赁合同,双方都没有义务续签合同。既然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所以没有补偿。

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5、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6、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所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的问题需要看当时租赁合同双方是如何约定的,无特殊约定是得不到补偿的,甚至会被要求恢复原样。这就要求我们租房者在租房前如果有装修意愿,一定要与房东协商并达成纸质约定写到合同里,只有合同中的条款才对双方有约束力,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不然只会得不偿失了。

篇7: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有补偿吗

新劳动法:合同期满不续签可获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如是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齐先生5年来无任何工作失误,却在今年7月无奈地离开了单位。他在一家制衣厂做高级工,每个月1200元工资。今年7月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5年来,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使得齐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临失业的威胁。目前,单位也许无需为齐先生的失业负责,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

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就没那么轻松了,需要支付齐先生总计1.8万元的补偿款。首先,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齐先生工作5年,可获得5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其次,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齐先生单位恰好是“一年一签”,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单位现在让齐先生走人,依据现法来看,合情合理,一分钱不用给齐先生。依据新法来看,其实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单位不仅要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还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元。总的算下来,一共是1.8万元。

【比较】

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齐先生的合同在7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齐先生只能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齐先生工作5年,获得5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的补偿。

续签两次后“无固定期限”

《劳动法》:尚为空白。每签订一次合同,都视为独立的一次,与前后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续签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齐先生单位“一年一签”的方法,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随便“炒鱿鱼”。如违反,就跳进了第87条的“雷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

孕产期、患病中合同“延续”

《劳动法》:尚有缺陷。第29条,单位不得在三项情况下“解除”合同(请注意,没提“到期”后如何处理),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即使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直至孕产期、医疗期等以上三项情况结束时,才能视为合同期满。

【提醒】

劳动者:

孕产期“不续签”属于无效

在孕产期、医疗期等三项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即使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到三项情况结束时,单位才能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第46条第5项),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要走人,就拿不到一分钱。

企业:

关键人员应订中长期合同

首先,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化不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到期不续签的方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些劳动者数量众多,招聘难度不大,而这些岗位也容易在短时间内熟练、上手。

其次,对一些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一些工作能力出色的员工,可以采劝三年+六年”的合同期限安排。三年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工作能力,而六年又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长远发展潜力。

篇8: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1、《劳动合同法》于1月1日施行,后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补偿期限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确定经济补偿年限,计算到年1月1日。即从开始计算。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篇9:合同到期不续签自己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自己有补偿吗

我们单位这段时间有几个员工的合同到期了,他们明确表示不续签。那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要不要给予补偿?还有就是劳动者要不要提前一个月告诉我们不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

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篇10: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何要补偿员工?

关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学说:

1.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

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 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保障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就承担的少一点。

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

合同到期不续约需要补偿,主要是维持社会稳定,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篇11:合同到期,年假没休完,公司如何补偿?

如题,合同到期,年假没修完,公司给予怎样的补偿?按基本工资算还是300%(我是江苏苏州苏中区的)

[合同到期,年假没休完,公司如何补偿?]

篇12:合同到期不想续签,需要写离职申请吗?

今年6月30号三年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和经理打过招呼说不准备续签,后来人事部门要求说,如果不续签的话,需要写一份辞职报告。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必须的吗?

其实写这份辞职报告倒是没有什么,关键是公司之前扣压了我很多奖金没发,并且公司有文件规定“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公司保存的一半奖金就不再发放”。如果我现在写这份辞职报告,我担心公司以这份辞职报告为借口,不发那一半的奖金。还有十天合同到期,现在很迷茫。

[合同到期不想续签,需要写离职申请吗?]

篇1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为何需要补偿员工?

公司有些内部调整,正好有员工也不太满意,劳动合同6月底到期,我在网上看了就算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也需要在合同期满后按照N+1补偿员工,这不是很不合理吗?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公司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补偿呢?如何可以做到不补偿或者补偿一个月的那种?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为何需要补偿员工?]

篇14:企业员工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

2.本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个月。试用期满,乙方符合甲方对录用岗位的要求、能够较好胜任工作、并通过试用期考核的,甲方对乙方予以正式录用。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双方如有需求的,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后续工作安排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培训考核及绩效考核情况,参照乙方的专业知识、经验、能力和工作表现,在与乙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

4.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

5.甲方因工作需要而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双方约定实行每周______天工作制,每周______(单/双)休。

2.双方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具体工时安排以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一款为准。

3.甲方确因工作安排、工作需要,需要乙方配合加班的,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尽量予以配合。但是甲方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是以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4.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确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5.乙方因病假、事假等事由需要请假的.,须按甲方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开。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岗位工资制,确定为乙方按月发放每月正式工资______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4.甲方确定的发薪日期为下一个月的______日,至发薪日时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将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所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6.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一个支付周期的正常工资;停工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该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并按照调整后的支付标准支付该周期内薪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工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甲方在周期内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7.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乙方。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乙方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如乙方工作岗位涉及劳动保护、职业病风险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培训或措施:

1.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4.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可能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变更

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合同解除、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如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出资接受培训(含省内、外),需要延长合同期限或另作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受甲方出资培训,在培训期及培训结束后工作不满一年的,因乙方个人情况被辞退或自行离职,乙方应赔偿甲方出资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保密条款

(一)商业秘密保密

1.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2.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情况、客户信息、技术信息、市场开发方法及技巧、策略构思等信息。但乙方从甲方获得信息时,该信息已能从公开场合中获取的,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商业秘密。

3.保密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甲方将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内容公开进入公共视野时结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4.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商业秘密披露认定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视为乙方对甲方存在泄密行为:

1.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或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全职或兼职的形式受雇于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与甲方类似或相同的个人、公司或企业。

2.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结束后______年内,未经甲方书面正式许可,将甲方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泄露或出售给甲方内部不应涉及该商业机密的其他人员或任何第三方。

3.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结束后______年内,未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与曾跟甲方了解、发生过业务联系的任何客户联系,以提供与甲方类似或相同的服务来承揽业务或诱使甲方的客户脱离甲方(承揽业务包括任何一种主动的或应对方要求的表明愿意向曾与发生过业务联系的任何客户提供与甲方类似或相同服务的行为,如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

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结束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记录任何在其在劳动期限内接触到的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5.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包括乙方离职或辞职),乙方在______日内尚未将其所保管的任何公司财产返回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

乙方对商业秘密进行泄密、披露时,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承担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因披露商业秘密而产生的诉讼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由甲方追缴乙方因违反商业秘密保密条款所获得的收入;

3.向甲方支付商业秘密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规程。如因乙方违反某项规定或其工作失误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由此所招致的经济责任。具体赔偿费用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而定。如果因乙方的违约、违纪,甲方对乙方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的,属于乙方违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廷议,自行辞职或离职,或由于乙方符合本合同项下第八条第一款中第1-7种情形而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4.发生乙方违约事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时,若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壹年,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满壹年但不满贰年,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满贰年但不满叁年,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上述违约金须在乙方书面提交辞职报告、离职或被辞退后的一周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只有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违约金后,甲方才能开始办理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按下列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判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各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各方自行承担。

5.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其他

1.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协商可对本合同项下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甲乙双方应对修改、调整或补充后的劳动合同予以遵守、履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文件后生效。变更后的内容以书面补充文件为准,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纠纷、争议,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处理。

4.乙方对本合同内容已阅读完毕,对合同条款完全了解,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7.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劳动合同续订书

2.劳动合同变更书

3.岗位协议书

4.培训协议书

5.保密协议书

6.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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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企业拖欠工资需补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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