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精选12篇)由网友“凡事找我就对了”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合同能源,欢迎大家分享。
篇1:能源托管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
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
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
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
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
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公合同能源管理方案【2】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即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
依照具体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我国政府“十一五”以来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降耗的具体目标。
但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他们从道理和心愿上都十分愿意尽早实现节能减排,改善消除环境污染,但又往往为缺乏具体实施的资金来源而困惑。
这些问题在LED照明应用与推广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意义如下:
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节能项目更增添了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公司与客户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推广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
三、LED照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必要性
LED灯从可靠性、光衰度、显色性、发光效率等诸多指标考核,用于照明领域目前已经可行,无论是国家体育馆“鸟巢”的LED灯光装饰,还是为迎建国60周年,天安门欲全面更换LED照明工程的公开招标等项目,无不显示出LED照明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走进我们生活的照明领域。
可是虽然LED照明有高光效、节能、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等诸多优点,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城名苑大厦C座1507 联系人:吴雷 15611900182
但由于价格高,一次性投入成本大,并且大多数民众对LED照明新光源的认识不太深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了市场推广困难。
目前除了政府示范工程等重大或有影响力的项目采用LED新光源照明以外,一般商场、企业、宾馆等单位都难以接受LED一次性投资的高额成本。
鉴于这种情况,本公司立足于产品质量可靠、工程切实可行、节能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可观的前提下,采用了全新的LED照明营销模式,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内市场推广LED室内照明灯具,把由业主买单转换成由我们来投资的做法,并且让业主切实得到LED照明节能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收益。
我们的营销推广理念是:我投资,你受益;诚实守信,合作共赢。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依照具体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1、分期付款模式
以上模式是本公司投资,合同期内,灯具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投资方和业主一起分享节能省下来的电费,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我投资,你受益”的营销理念。
分期付款模式是一种业主对产品的买断关系,由本公司提供产品和和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五年。
如在保质期内有损坏,产品保修保换。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销售理念。
如采用这种模式,则节能的效益为业主独享。
分期付款的比例为:工程安装完成后先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工程安装完成一年后再付余款的30%,安装完成两年后付清剩余20%的工程款。
示意案例思路如下(具体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订详细计划):
第2/4页
2、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照明灯具的替换、改造全部投入和风险由本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合同结束后,LED灯具及其它改造投入无偿移交给业主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业主享受。
示意案例思路如下(具体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计划):
投资原则:
确保投资成本1.5~2.0年内收回,成本收回后逐年分享少份电费,即投资收益/利润。
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本公司负责照明灯具的替换和改造,所有投资和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业主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
原则上只要业主存在,则一直由投资方负责托管;也可以签订一定时间段的合同。
当然,时间越长,对投资方越有利。
对于业主而言,灯光改造不需要投资,不再需要日常维护的工程人员。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业主还可以每月收益一笔
可观的节能效益。
示意案例思路如下(具体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计划):
效益分析:
业主:托管后和托管前比较:每个月节省3万元电费(0投入);
投资方:托管后每个月享受4万元收入,项目总投资80万元,则20个月可收回成本,以后收益即为投资收益/利润。
投资原则:
投资方确保投资成本2.0~3.0年内收回,只要业主方运营正常,则投资方一直可以获得丰厚收益。
篇2:能源托管合同
上海联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商场照明节能方案
一、商场照明现状 (一)商场照明概况
目前商场照明系统普遍采用筒灯、格栅灯、金卤灯等作为照明灯具,由于其功耗较大、使用寿命较短,不利于实现高效节能照明,因此节能潜力较大。
对这些高能耗的照明灯具进行节能改造,将大幅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有效降低能耗及经营成本,达到节支创收的目的。
(二)商场照明节能的必要性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状态下,如何节支创收已成为商场领导层关注的目标之一。
节约就是创造利润,这是现代领导者们早已认同的理念。
对于商场的照明系统而言,是仅次于空调系统的耗电大户,对全局具有非常可观的节能贡献,应潜心策划节能降耗的方案。
二、高效节能照明方案 (一)设计思路
1、照明节能不宜通过降低照明效果来实现,应提高光源光效、 灯具效率,确保商场照明的照度要求。
2、商场的装修档次、商品的质地都需要灯光的烘托,从而营造
良好的商业氛围以吸引消费者,因此须确保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稳定 性及可靠性。
3、注重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经济性。
4、注重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安全性。
(二)方案内容
1、照明节能灯具选择
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首要条件就是科学的选用电光源。
光源光效和发光利用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照明系统的节能效果。
在灯具选型时需要充分考虑光源的光效、发光角度和灯具效率。
LED 灯具:120×0.95×0.9×0.9=92.34lm/W 节能筒灯:60×0.8×0.6×0.6=17.28 lm/W 金卤灯:70×0.7×0.55×0.55=14.82 lm/W
由此可见, LED 灯具的实际效率是节能筒灯的5.3 倍,是金卤灯的6.2 倍。
LED 灯具与节能筒灯、金卤灯之间功率可换算为:LED 灯具12W=节能筒灯60W=金卤灯75W。
LED 功能性照明灯具无疑是现今节能效率最高、使用寿命最长、 运行最稳定、最安全的照明灯具。
因此,建议采用功率12W、光效 120lm/W 的LED照明灯具替代原有灯具,节能率达70%以上。
2、实施措施
进行 LED 光源的二次配光设计,以提高照度、照度均匀度以及灯具效率。
既保证优良的照明效果,又能节能并减少运行维护投入。
采用新型LED 光源和功能性照明灯具替代大量老款的荧光灯、金卤灯及灯具等。
原则上按照原位替换的方式进行改造,非常便捷与原有照明灯具相比,采用LED 功能性照明更具优势:
1、灯具焕然一新而无需任何投入,还可享受节能效益回报。
2、照明效果超原值,更加能够烘托出商场装修的品位以及商品的品质和档次,从而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飞利浦LED 照明灯具的光效高达120 lm/W 以上,远超过荧光灯(60lm/W)和金卤灯的光(70lm/W)。
3、无电能浪费。
LED 光源照明角度为120°,发出的光线被全部利用,无遮挡、折射、反射等浪费,电光转换利用率100%。
原灯具发光角度360°,向上发散的光线大部分被浪费,灯具效率仅50%。
4、LED 功能性照明灯具使用寿命长达十年,故障率小于1%。
5、照明灯具负载的发热量减少70%,大幅降低空调的冷负荷。
6、LED 功能性照明灯具采用安全电压运行、多级保护,安全性高。
三、效益分析
以下述新建商场某品牌店为例,计算灯具的运行维护费用。
营业时间12小时/天,电费按商业用电1.15元/kwh 计算。
节能灯管的使用寿命为3000h,即可使用0.7 年,每套筒灯2 只灯管,每只按10 元计算。
金卤灯的使用寿命为5000h,可使用1.1 年,每套灯具1 只灯管,每
四、风险规避
联澄科技可提供500~ 套飞利浦LED照明灯具或其他品牌LED产品供使用方进行用。
期间由双方对灯具相关数据进行求证,若未能达到预定指标,该试用灯具则无偿赠送给使用方。
五、结论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得出,采用高品质的飞利浦LED灯具对原有荧光灯、金卤灯等传统灯具进行节能改造的节能空间很大、性价比很高,适宜采用。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号合川大厦8H 电话
篇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万程大酒店照明改造工程方案【一】
项目名称:传统照明灯用LED灯工程改造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书
设计单位: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104室 联 系 人:于红刚 移动电话: 18611929193 邮 箱: shrgyhg@163.com 传 真:010-64809262
第一节 第二节 LED第三节 EMC第四节
目 录
公司简介 „„„„„„„„„„„„„„„3 节能灯特性及特点 „„„„„„„„„4 (合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5 项目总费用„„„„„„„„„„„„„„„10
第一节 公司简介
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晟合瑞光”)是一家综合性节能环保服务应用商。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投资一体化的综合性节能环保公司。为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需要,公司成立之初已形成了产品研发专家化、科研成果共享化、贸易合作共赢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新时期“四化建设”的经营理念。
晟合瑞光在技术上融合了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研究实力最强的多家研究单位的多项专利技术,拥有自己独立的LED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公司还与北京大学宽带半导体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北京大学相应的支持,是国内技术及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
晟合瑞光的发展目标是瞄准电力节能、LED通用和专业照明领域中的应用,成为在电力节能和功能型固态发光领域提供一流技术、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的电力和LED服务应用商。
第二节 LED灯的特性及特点
(一) 高效节能:一千小时仅耗几度电(普通60W白炽灯十七小时耗1度电,普通10W节能灯一百小时耗1度电)
(二)超长寿命:半导体芯片发光,无灯丝,无玻璃泡,不怕震动,不易破碎,使用寿命可达五万小时(普通白炽灯使用寿命仅有一千小时,普通节能灯使用寿命也只有八千小时)
(三)健康:光线健康光线中不含紫外线和红外线,不产生辐射(普通灯光线中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
(四)绿色环保:不含汞和氙等有害元素,利于回收和,而且不会产生电磁干扰(普通灯管中含有汞和铅等元素,节能灯中的电子镇流器会产生电磁干扰)
(五)保护视力:直流驱动,无频闪(普通灯都是交流驱动,就必然产生频闪)
(六)光效率高:发热小,90%的电能转化为可见光(普通白炽灯80%的电能转化为热能,仅有20%电能转化为光能)
(七)安全系数高:所需电压、电流较小,发热较小,不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节EMC合同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1、40W荧光灯用12W LED灯带替换
2、节能灯9W用5W LED灯替换
3、白炽灯25W用5W LED灯替换
4、卤素灯50W用3W LED灯替换
5、球泡36W用7WLED灯替换
第五节项目总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二】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
深圳凌华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操作模式为主,推广各种节能环保工程,项目,设备和产品。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达成一定的节能降耗指标。所以公司与政府节能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内。业务遍布全国,只要随便在百度上找一找“深圳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可找到大把关于凌华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以国家相关节能环保政策为主导,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模式为主营业务协助各用电企事业单位改善和改造用能情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科技服务公司。公司与政府节能减排专项服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模式,对用能单位实行全力支持,协助其完善改造目标。
由政府的节能环保部门从节能环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有意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改造所需的改造工程所有费用,不用用能单位支出改造资金,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励企业改造节能的积极性。
在减低用能单位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完成当地政府所需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在工程改造完成投入运行后,企业单位再在每月节省下来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费用用于偿还工程的改造成本。偿还时间最长可达6年,所以政府为了协助企业达成节能减排目的,将尽量放宽还款期,加大支持力度。
而政府专项节能基金相对有限,而为了能让节能环保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和壮大,所以改造完成的企业单位必须偿还工程改造成本,才能另到该基金得以循环持续发展。另更多的用能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政策实惠支持,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最为关注和重点提倡的.项目之一。希望各用能企业能积极响应并给与支持。
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帮助用电企事业单位进行免费节能改造,主要节约能源为电能。不用用电企事业单位,工厂,医院,车站,商场等所有工商业用电团体作出任何的投资,我们公司出资,帮助这些团体进行工程改造及设备购买。在节能工程改造完成之前,企事单位是完全不用出任何费用的。这些费用是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先为各改造企业垫付。
在工程完成后,工程开始产生节能效果,节约开始有利益产生时,企事业单位再在这节约下来的利益中抽取出一部分利益用于返还到国有的专项节能基金中去。让其专项节能基金能得以持续发展以及帮到更多的用电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节能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的推销产品或技术(高效的节能产品是必备的支持平台),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式,EMC所展开的EPC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服务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EMC)又称能源管理公
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什么叫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什么?
EPC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技改设计、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服务管理等、全部由EMC完成;在合同期内,EMC的投资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
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监测等;合同结束后EMC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客户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阅读
合同能源管理情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协议
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篇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
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
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
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5)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篇5: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缺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缺点
推广能源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提升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和可持续性发展,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和利于发展的市场环境是基础,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和水平的提高,才是最终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关键。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融资难
融资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中遇到的最大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尤其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许多能源托管节能项目一般在投入五到十年之间才会有回报,在节能服务公司已经投入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后,后续要进行投入新的项目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又是新生的技术型企业,谷底资产、信用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
同时,国内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
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较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为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题,需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
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
推动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融资、用户诚信风险担保、项目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
推进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等。
2、部分节能服务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
我国自成立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以来,相继成立了许多节能服务企业。
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实力和竞争力。
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因此随之难以运行下去。
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
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采用一些社会上集散的技术。
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因为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
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效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
同时,有的企业在专业性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则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
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应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应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者,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另外,节能技术应用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目前还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队伍。
3、合同能源管理与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与我国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说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
政府机关、公共建筑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而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的进入却有着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
例如,一家工厂类企业生产用锅炉每年消耗标准煤10万吨,引入节能服务煤耗可以降至6万吨,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无法将省下来的采购4万吨煤的资金作为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
由此不仅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缺少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
据了解,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
然而税务部门通常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由此,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为解决节能服务中的这一矛盾,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篇6: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在上海得到充分的演绎。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融资银企对接活动”在上海能效中心举行,这是国内首次把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模式。
上海市副市长周波、政府副秘书长徐逸波出席本次公益性活动。
记者在对接活动现场上看到,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10家银行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协议;上海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CF)进行了“能效信贷签约”。
“上海市节能服务业协会”以及“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和融资服务平台”同时挂牌成立。
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上海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上海特点,通过“引进、探索、扶植、培育”,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
目前已有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85家,累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300余个,节能超过60万吨标煤,实现产值60亿元。
据了解,我国自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普遍遇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其根源在于仍然面临着“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等三大瓶颈障碍。
这次活动对于突破产业发展障碍具有深远意义。
首次在国内大规模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绿色信贷。
经过各相关单位积极协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等13家银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点,郑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绿色信贷。
12家银行还分别推出10项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
未来受益权质押间接实现了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增级,为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目前,已有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10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获得了浦发银行等10家银行合计2.375亿元的融资。
首次在国内推出“节能服务项目超市”。
上海22个工业集团、16个区县积极响应,为这次活动提供了超过200个潜在节能项目。
让上海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审核机构、节能装备产品制造商参加项目对接活动,与用能单位现场洽谈,推动节能项目落地。
今后,还将搭建常态化项目对接平台,持续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首次在国内节能领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信用评价体系。
在为上海节能服务公司单方建立试点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信用报告,为上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
篇7: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业主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1.EPC(合同能源管理)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
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3.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4.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篇8: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 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 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篇9: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上海市电力公司技术与发展中心
执编单位: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 屠利德 谢仲华 楼振飞 陈 清 徐 海
费 刚 夏保良 叶文彪 俞国勤 蓝毓俊
俞力航 张 华 程丹明 毕毓良 俞 辉
张小越
序
上海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同时也是最缺少能源资源的城市之一。
多年来,上海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几乎全部从市外调入或国外进口,能源需求外向依存度高达90%以上,全市一次能源产量相对于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量可谓杯水车薪,上涨是典型的外源型能源消耗的经济大市。
近年来,尽管上海的能源利用率逐年提高,万元GDP能耗为0.833吨标煤矿/万元,与20同比下降了4.66%,差不多只有1990年的1/5。
从开始到年,上海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1.96倍,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5倍。
但是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仍然有增无减,近十年来的能源平均增速在6%以上,2006年、20分别达到12.1%和8.9%,处于高增长态势。
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保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展。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服务机制。
与传统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推销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推动企业节能的模式不同,是一种集前期工作诊断设计,中期融资、采购、安装,后期节能量测定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系统化服务。
其实质量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用于工厂的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
,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五年多来,上海已出现了一批能源服务公司,已在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登记。
截至年,本市完成了各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460多个,年节约能源30多万吨标煤。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运作机制,已成为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奖对节能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但该项工作的规范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非常必要。
该《指南》的出台将提高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和规范性,深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节能减排工作、为经济全同可持续发燕尾服作出贡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杲 云
二00八年十月
编者按
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命脉,节能减排是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实现20万元GDP能耗比降低20%的节能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编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
20世纪70年代,“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
编制本指南,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加快把上海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城市,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EPC),大力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o),逐步使节能减排工作纳入规范管理轨道。
本指南包括EPC定义、商业模式、业务内容、实施流程、管理机构、政策激励、支撑体系等主要内容,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
《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帮助与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由于《指南》的编制尚属首次,难免有足之处,有待在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2.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2.1合同能源管理
2.2节能服务公司
2.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
3.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3.1节能效益分享型
3.2节能量保证型
3.3能源费用托管型
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内容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
6.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6.1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6.2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7.合同能源管理的鼓励政策
7.1条件
7.2标准
7.3申请
8.支撑体系
8.1融资
8.2担保
8.3认定
8.4调解和仲裁
8.5办事机构
附录A相关文件及规定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录B参考资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更好地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写的指南。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国务院闰天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5)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206月
(6)《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7)《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
(8)上海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
2.1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动作节能机制。
本指南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动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
2.2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以下简称EMCo)。
又称能源管理公司。
EMCo主要是提供能源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动作、以赢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EMCo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诊断、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运行、维护和管理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交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2.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对象,即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接受节能服务,有节能潜力,具有良好信誉的用能单位。
3.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客户和EMCo作为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商业动作模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可根据需要进行创新和演变,逐步探索新商业发展模式,以实现权利与义务共存,共担风险、共享效益。
目前成熟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EMCo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EMCo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3.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和EMCo双方都可以投资,而客户作为主要投资方,EMCo向客户承诺一定比例的节能量,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由EMCo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至EMCo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和收益后,项目合同结束,节能设备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3.3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负责管理客户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EMCo负责改造客户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用能设备。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能诊断。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客户目前的购进和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
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用能诊断结果,EMCo向客户提出如体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定。
EMCo与客户协商,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4)节能项目融资。
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客户和EMCo可根据项目资金决定是否需要融资。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由EMCo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
(6)运行、保养和维护。
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并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
(7)节能效果确认。
EMCo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8)节能效益分享。
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双方接触。
(2)用能诊断。
(3)项目建议。
EMCo向客户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介绍节能项目情况、提出改造建议、估算节能量及收益。
(4)监测确定基准线。
双方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
监测工作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5)项目谈判、签订合同。
双方喜协商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6)融资。
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融资,如果资金不足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等途径进行融资。
(7)项目实施。
EMCo进行节能项目工程设计工作、项目建设和安装节能设备。
(8)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双方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9)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
根据节能效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享。
(10)项目维护。
EMo负责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
(11)项目培训。
EMCo还应对客户的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便于合同期满后,项目设备仍旧能够正常地运行,使节能效果具有持特性。
(12)项目合同结束。
合同到期,EMCo将节能设备移交给客户,项目结束。
6.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6.1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是指导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2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组织、推进本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实施进行协调。
(2)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3)构建社会公共平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4)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对示范项目所涉及的财税、信贷、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问题进行协调。
(5)指导并组织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7.合同能源管理的鼓励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对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项目享受相关政策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7.1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7.2标准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7.3申请
1.专项补贴的申报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节能量确定办法见附件一)。
2.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体制改革、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申请表见附件三、附件四)。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3.审批程序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3)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8.支撑体系
8.1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
8.2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各担保机构申请办理。
8.3认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认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负责。
8.4调解和仲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共同申请由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8.5办事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政府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办事窗口,主要负责协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EMCo的日常管理工作。
邮件地址:emc_sh@163.com
上海市节能网(www.shin.gov.cn)公布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名单,详细信息可从网上查阅。
附录A:
相关文件及规定
附件一: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试行)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相比较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
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
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困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
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在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o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能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用Eio表示。
3、确定节能环节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io。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
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
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耗能Nio。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生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l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用Eil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
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
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l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Ei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为剔除又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三、个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
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划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件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
沪经节(2008)560号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会 员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其中,重点支持项目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5、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奖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管理监督)
1、市经委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取消其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上海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诊断费用申报表
申报单位情况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邮编
企业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
企业性质(1、国有或国有控股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财务数据)万元/万美元总资产固定资交净值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固定资产原值资产负责率(%)税收:
创汇:
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工程类别
项目联系人传真
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简述项目内容及技术措施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主管部门或区(县)经委意见:
(公章)
附件四:
上海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情况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邮编
企业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
企业性质(1、国有或国有控股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
年总能耗(折吨标准煤)其中耗电量(万 kwh)工业总产值(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财务数据)万元/万美元总资产固定资交净值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固定资产原值资产负责率(%)税收:
创汇:
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工程类别
项目联系人传真
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简述项目内容及技术措施:若申报的节能技改项目为打包项目,按照工程进行分类并说明内容含(技术措施简述、投资额、节能量)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主管部门或区(县)经委意见:
(公章)
注:工程按工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余热余压工程分类。
附件五: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需具备若干要素(供参考)
一、EPC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内容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目标
3、节能基准线的确定方法
4、节能效益保证与效益分享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提供的条件
2、乙方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三、项目实施工作内容约定
1、节能产品选型、产品管理使用权、产品所有权归属问题
2、产品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培训与质保维修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1、验收标准
2、验收方式
3、成果提交
六、节能收益的测算与效益分成、支付和方式
1、节能效益的测算
2、节能效益分成
3、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篇10: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篇1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 | 合同期内 | 合同到期后 |
业主 | 业主 |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 | 合同期内 | 合同到期后 |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 | 业主 |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 合同期内 | 合同到期后 |
服务商 | 业主 |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 合同期内 | 合同到期后 |
租赁公司 | 业主 |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 合同期内 | 合同到期后 |
投资人 | 业主 |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篇1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2、节能服务公司(EMCO)介绍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Management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3、EMCO的业务特点介绍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EM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 合同能源管理
★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
★ 企业短信服务合同
★ 光伏项目施工流程
★ 合同附件
【合同能源(精选12篇)】相关文章:
新能源技术特点和意义2022-05-07
太阳能屋顶发电前景如何论文2023-06-08
参展策划书2023-04-01
合同附件技术协议范本2023-08-16
led大屏幕租赁合同2022-08-04
浅谈水泥改良土施工论文2023-06-04
年度审计报告内容格式2023-06-12
公司资金申请报告精选2022-10-13
事业单位草拟信函范文2023-05-31
光伏贷款申请书范文202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