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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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篇1:节约能源管理规定

节约能源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本条例所称 节约能源,是指通过 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 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 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省、自治区、草辖市的重点耗能厅、局和地、市,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级指导节能的 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监督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六条 年综合耗能折合 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1万吨的企业,由地方和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 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地方、部门、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 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是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除履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 技术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 能源统计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 统计台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其他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其他规定,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局应当组织制订各项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地方和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地方和部门节能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的 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 消耗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 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 能量平衡工作。重点耗能企业应当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和单项消耗考核制度。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做好能源的供应和节约工作。根据企业能源管理的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应能源。对基本由国家分配能源的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量或者定额包干。节约的部分,归企业留用。

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应当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煤质,有计划地实行对路供应。煤炭生产部门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和企业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的定质、定量供应。对冶金、电力,化工、建材行业的大型企业和 铁路机车用煤,实行对路供应,并逐步实行定点供应。城市燃料公司应当根据 中小型企业的需要,供应 动力配煤。

第十六条 煤炭供应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对燃料用煤推行按 发热量计价的办法。煤炭的计量,逐步推行按商品煤计量和标准煤折量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的制度。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 《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实行多种电价,并鼓励企业在丰水的弃水期和 用电负荷的低谷期用电。电价的 计算方法,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定以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限制改造。对锅炉和工业 窑炉燃烧用的平价燃料油,依税法规定,征收 烧油特别税。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 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除无电源地区的生产作业,边境、牧区用电,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外,对其他柴油发电机组不保证供油。

第二十条 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加油站的建设,减少 成品油贮运中的损耗和浪费。

第五章 工业用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能源资源条件、地区能源产销平衡和合理流向,实行合理布局。在缺能地区,除国家特别需要外,不得安排建设高耗能工业项目。除能源丰富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外,不得恢复和发展 小高炉、小 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能耗高的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 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 产品结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 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 余热利用,应当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扩大 锅炉容量。企业新增锅炉或者改造锅炉需要扩大 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报,经当地节能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对所属企业的主要窑炉定期检查评比,晋升等级。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土法 炼焦。但因条件特殊可予保留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委托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电力部门应当合理建设和改造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保证 供电质量。应当采取合理利用水能和高效火电机组发电、加强电网经济调度等措施,降低水耗和煤耗,节约燃料。企业供用电的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局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展 热电联产。热用户生产用汽量达到一定规模,并有常年稳定的 热负荷时,电力部门和地方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企业自备的 热电站以及 地方建设的小型热电站通过电网售电时,电力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扶植政策。

第三十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经济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等企业 放散的 可燃气体,应当积极回收,合理利用。煤矿以及附近地区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开展煤歼石综合利用。在 石煤、劣质煤、油母页岩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的高低,综合利用当地的 低热值燃料。

第六章 城乡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用煤应当逐步实现型煤化,大力推广 蜂窝煤。积极开发 烟煤的无烟燃烧技术,扩大民用煤品种资源。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薪炭林,推广省柴和节煤炉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能源。

第三十四条 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市煤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逐步提高 城市气化率。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设计,在保证室内合理 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妥善确定建筑体形和朝向、改进 围护结构、选择低耗能设施以及充分利用 自然光源等综合措施,减少照明、采暖和制冷的能耗。

第三十六条 发展集中供热。凡新建采暖住宅以及 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规划,采用集中供热。对现有的分散供热系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锅炉,实行集中供热。建筑物的采暖设施,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采用或者改为热水采暖。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使用电、水和煤气,应当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供。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 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修订本行业的 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节能的具体要求。工程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和 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凡不符合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政策,编制 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推广的节能示范项目。

第四十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 折旧基金和留用的 生产基金中支出。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真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地方、部门掌握的折旧基金,每年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企业节能措施,其中能源调入地区和重点耗能部门提取的比例,不能少于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折旧基金的20%。

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实行 优惠利率,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 贴息;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社会效益较大而 企业效益较小的节能 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本息。

对国家安排的节能 基建项目,国家给予部分投资并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用于节能工程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应当采用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二条 重大节能项目,必须由节能管理机构同意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 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应当纳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节能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 对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产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行优质优价。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级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十五条 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节能效果好的优先引进,能耗高的限制引进。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 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 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 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企业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必须按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停用或者更新改造,并禁止转移他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应当积极开发节能 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根据需要条件,可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企业开展咨询、信息服务和能源测试等项业务活动。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 人民群众参加节能工作。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由受益单位根据建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按国家规定对建议人予以奖励;对浪费能源现象提出批评的,国家保障批评人的合法权利,禁止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凡符合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并经节能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国家关于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的有关规定,提取节约能源奖金。

第五十二条 城市节水和水电发电节水的奖励,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水电部分别拟定办法,经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继续烧油的企业,停止供油。停止供油的决定由主管压缩烧油的机关做出,通知燃料供应部门执行。

(二)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二千七象的规定,恢复和发展能耗高的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生产以及继续保留 土法炼焦的企业,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处以罚款;对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燃料供应部门不供应能源。

(四)对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该条所指机电产品和设备的企业,由银行停发贷款,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和处以罚款。

(五)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严重浪费能源后果的企业,除进行上述处理外,节能管理机构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追究 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 行政责任。

单位和个人受到上述处罚后,并不兔除其对于本条例所规定的有关义务的 继续履行。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应当加价收费,加价费用不得推入成本和 营业外支出。地方加价收入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统一掌握安排,用于节能措施。企业支付加价费用,并不免除其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缴纳罚款的责任。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讲座等宣传形式,提高全民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大学和 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高、中级能源管理人才。中、小学应当注意对青少年灌输能源知识,培养节能意识。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主管节能工作的厂长、节能机构的 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操作工人,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节能培训。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当作为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国务院关于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即行废止。

篇2: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能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和下级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定额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定期公布和交流能源消耗信息,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并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能源,完善节能科学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十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节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根据节能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所辖地区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检查和监测,对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可以承担节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省、地(市)、县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会同能源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隶属关系定期向统计部门、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抄送所在地区节能管理部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抄送节能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测》和《工业企业计量升级办法》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做好检测、维修,保证各类器具运转正常,计量准确。综合配备率、器具合格率、能源计量率应分别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三条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能源标准。省、地标准计划部门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能源消耗标准,也可引进实用的外地能源标准,近期应将产品能耗标准和节能产品标准作为重点。企业应当执行能源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开展能源普查,做好能量平衡工作。年耗标煤一万吨(含一万吨)以上的企业,要在一九九0年前全面完成能量平衡工作。年耗标煤一万吨以下的企业,要完成主要用能设备的热平衡或电平衡、水平衡。其测试面应占能耗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各企业要定期进行能耗分析,组织会诊,研究对策,及时实施。逐步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分管节能工作的厂长、处(科)长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企业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对车间节能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培训。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对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节能培训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章 定额管理

第十六条凡使用能源的企业,都应当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全省主要实行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单项能耗考核定额,并作为超定额耗能加价收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的定额,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供能部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下发执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主管部下达的定额执行。

第十八条定额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定额指标,能源消耗标准、企业的设备状况、产品结构、工艺流程、能源消耗水平、能源品种和质量等情况制订。国家未下达定额指标和能耗标准的产品,可参照本行业上年平均消耗水平制订,力求先进合理。制订定额时,对达到省以上先进能耗水平的产品,可在上年实际单耗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至五;对未达到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产品可在上年实际单耗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至五。

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单项能源消耗定额,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分解到车间、班组、机台。可采用能源定量、能源定额、能源费用、能源节约价值等多种承包形式,按季(月)考核。

第二十条定额考核、核销工作,原则上由制订定额的单位进行。省属以上企业,其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向所属企业通报一次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全国、全省先进能耗水平和平均能耗水平,并组织企业互相交流能耗信息。

第五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和节能工作。对计划内的能源实行定量、定额或计划指标包干,在包干指标内,地方有调剂余缺的权力。

供能部门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供能计划,保证供能质量,积极组织计划外能源多增产多供应。

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部门应当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煤炭代销部门要会同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和供销合同,努力做到定质、定量、定点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电计划和调度计划,除紧急事故外,不得随意拉闸限电。必须拉闸限电时,要按批准的限电序位进行并事先通知用电单位。用电单位要严格执行用电计划,做到合理均衡用电,提高功率因素和负荷率。对超计划用电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用户都要严格执行供、用电规划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天然气分配计划,由省计经委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制订,分别下达到各地区和直供户。各地区可在包干指标内按省批准的用气户,统一安排,包干使用。天然气生产、供应部门要采取措施多产气、多供气,均衡供气,保证计划完成。供、用气双方要按照省、地分配的包干计划和超产计划,签订供、用气合同,共同遵守,定期检查,保证实施。

第二十六条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油计划和供销合同,积极组织计划外货源,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加油站的建设,保证生产和生活需要。

用油单位应当加强油料管理,严格定额考核,积极采用供油资源,交旧供新,搞好废油回收。

第二十七条各供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能源价格规定,不得将计划内能源转为计划外销售。天然气和电的计划(包干)指标及超计划用气、用电的考核,按合同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生产、敞口锅制盐以及土法炼焦的恢复和发展,必须恢复和发展的,需经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经委审批。已经盲目恢复和发展起来的,要认真加以整顿。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设备陈旧,能耗高,产品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差,长期亏损的(国家政策允许亏损除外),应当停供能源。

第三十条企业新增工业锅炉或改造锅炉扩大容量的,必须事先申报,经当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供能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每年对所属企业主要窑炉检查评比、晋等升级。企业要结合大、中、小修,采用本行业节能先进技术进行综合改造,提高窑炉热效率和炉龄。

第三十二条在工业集中地区,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将低效、分散的锅炉供热,逐步改为联片供热。在热负荷常年稳定关达到一定规模时,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同时,还应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将放散的余热和可燃气体积极回收,合理利用。煤矿及附近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四条城乡生活用煤继续执行“一包两化”(即价差补贴包干、居民生活用煤蜂窝煤化、集体食堂和饮食服务行业先进炉灶化)政策。各级市场用煤供应和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改造市场用煤的燃烧设备,不断扩大烧用成型煤的范围,提高热利用率,巩固和发展“一包两化”成果。价差补贴包干指标,从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五条城建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不同的气源情况制订规划,经过批准,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生活用气。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家资源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开发浅层天然气,发展城市生活用气。

煤建公司也可以经营天然气。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活用能应积极推广省柴、节煤灶,以烧煤为主的地区,要发展不同形式的型煤加工,增设销售网点,逐步普及烧用蜂窝煤。要巩固和发展沼气成果,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沼气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发利用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地热。

第三十七条城市居民和单位职工使用电、气、水,必须装表计量,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校检,及时维修,保证表具计量准确。坚持计量按实收费,取消包费制和定额补贴。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作出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其能耗不能高于国内先进指标。

节能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由节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征得节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

需经省立项的节能基建和技改项目必须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其研究报告,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节能管理部门方可安排列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节能技术政策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节能基建和技改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来源:凡掌握折旧基金的地方、部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从各级地方政府掌握的能源交通基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从超能源消耗定额用能加价和违章罚款中提取百分之九十,作为地方政府的节能基金,由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以补助、贴息或贷款等形式用于节能技术改造,专款专用。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来源: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还可从当年比上年实际节约能源总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及用上级拨给的专项节能技改资金解决。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应统一安排用于节能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还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筹集资金,进行节能基建和技术改造。

第四十一条鼓励地方、部门、企业积极开展能源综合利用,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研制节能新产品。所需资金可优先安排节能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和贴息。工程项目投产后,企业可在交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效率还贷。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坑口电站和利用余热、高炉煤气的电站等能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发电环节和电站直供售电(包括自用)的产品税。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偿还贷款,还清贷款后,利润全部自留,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职工集体福利。节能新产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对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上网电量,电力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重点地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单位应讲求实效,生产单位应不断提高新产品的质量,检定单位应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必须限期更新改造,禁止转移他用。

第四十四条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节能管理部门应商请和委托他们参与节能课题研究,进行节能技术攻关,开展技术咨询,举办节能技术培训。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对达到本条例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规定要求,生产正常、质量稳定、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能源节约奖。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省平均先进水平的企业,按主管部门核定的能源单耗定额进行考核提取节能奖;其他企业按当年实际单耗低于上年实际单耗计算节约量提取节能奖。其计奖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开展节能升(定)级活动。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国家经委规定的升级(定级)条件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评审,报请省计经委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审批。企业节能升(定)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升(定)为全国或省级节能先进企业的,除给予荣誉奖外,实行一次性奖励,其资金率为:省节能先进企业(一级)按当年节约能源价值的百分之二提取;行业节能先进企业(二级)按百分之一点五提取;表扬企业(三级)按百分之一提取。升(定)为全国特级和一、二级的节能先进企业在上述各等级基础上再各增加百分之零点五。

第四十七条评为节能先进的地区、厅、局,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发动群众为节约能源献计献策,对于可采用的建议,经实施后效益显著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职工对浪费能源的现象进行监督和批评,企业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提取的节能奖应重点奖励分管节能工作的厂长(经理)、处(科)长和从事节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为节约能源做出成绩的积极分子。

第五十条节能奖的审批,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能源管理、财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中央企业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能源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恢复和发展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生产、敞口锅制盐以及继续保留土法炼焦的企业,应当停供能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未经批准,擅自新增或扩大工业锅炉容量的企业,对新增或扩大部门停供能源,并按新增或扩大部分的锅炉价值百分之五十罚款。

(三)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淘汰机电产品的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应当停供能源;转移他用的,按转移价值的二至三倍罚款。

第五十二条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加价百分之五十。由于企业领导不重视节能工作,管理不善,造成能耗连续两年上升,对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不保证产品质量,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企业,除追回节能奖外,还应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超定额加价和罚款的费用,不得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五条加价和罚款经节能管理部门审定,由供能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加价和罚款的收入,由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百分之九十用于交纳加价费企业的节能技改项目;百分之五用于支付供能部门的管理费;百分之五用于开支节能管理部门的宣传、监测、培训、表彰等活动经费。

第五十六条奖励额、加价额、罚款额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调拨价格计算。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讲座等形式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及节能科技知识,提高全民对节约能源的认识和增强执行国家《条例》和本细则的自觉性。

第五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及在川部队,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所辖地区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监督检查;企业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检查;本细则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我省过去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凡与本细则有矛盾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节约能源有什么方法

家庭用电

注意随手关灯。使用高效节能灯泡。美国的能源部门估计,单单使用高效节能灯泡代替传统电灯泡,就能避

免四亿吨二氧化碳被释放。节能灯最好不要短时间内开关,节能灯在开关时是最耗电的。白天可以干完的事不留着晚上做,洗衣服、写作业在天黑之前做完。早睡早起有利于身体健康,又环保节能。

低碳烹调

尽量节约厨房里的能源。食用油在加热时产生致癌物,并造成油烟污染居室环境。减少煎炒烹炸的菜肴,多煮食蔬菜。不要把饭锅和水壶装得太满,否则煮沸后溢出汤水,既浪费能源,又容易扑灭灶火,引发燃气泄漏。调整火苗的燃烧范围,使其不超过锅底外缘,取得最佳加热效果。如果锅小火大的话,火苗烧在锅底四周只会白白消耗燃气。

节约用水

淘米水是很好的去污剂,可以留下来洗碗或者浇花。沾了油的锅和盘子要先用用过的餐巾纸擦干净,洗起来既节水省时,又可少用洗涤剂,减少水污染。冲洗衣服时,可以加入少量肥皂粉,因为洗衣粉遇到肥皂会减少很多泡沫,既省水又节约清洗的时间。洗脸、洗手用小脸盆接住水,然后倒进大桶收集起来。洗手、洗澡、洗衣、洗菜的水和较干净的洗碗水,都可以收集起来洗抹布、擦地板、冲马桶。

家用电器的节能使用

购买洗衣机、电视机或其他电器时,选择可靠的低耗节能产品。电视、电脑不用时及时切断电源,既节约用电又防止插座短路引发火灾的隐患。不用时关掉饮水机的电源。保持冰箱处于无霜状态。

循环再利用

靠循环再利用的方法来进行材料的循环使用,可以减少生产新原料的数量,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例如,纸和卡纸板等有机材料的循环再利用,可以避免从垃圾填埋地释放出来的沼气(一种能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大部分是甲烷)。据统计,回收一吨废纸能生产800千克的再生纸,可以少砍17棵大树,节约一半以上的造纸原料,减少水污染。因此,节约用纸就是保护森林、保护环境。

篇3:能源管理年终总结

20xx年,我局立足于大能源、大生态,按照“多能互补,多效合一,提质扩容,建管结合,稳步推进”的能源发展理念,以促进农村节能减排、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村庄亮化工程为切入点,积极打造与构建农村清洁用能体系。通过县、市两级验收,我局到11月底确定各项目完成指标数为:建成户用及小区联户沼气工程410户,大中型沼气工程竣工2处,太阳能热水器320台,太阳能路灯盏,两省炉灶520台,节能灯具1000个,技术培训50人次,超额并提前完成了市下达我县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就主要工作亮点和特色总结如下:

一、狠抓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

20xx年,我局××县技监局,依据《××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对我县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市场进行了调查和产品抽检。查处了××经销商××以“××市××有限公司”名义在我县境内销售以劣充好、以小冒大、以铅酸电池假冒胶体电池的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假冒伪劣太阳能路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罚。在此基础上,争取县委、政府领导重视,县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产品市场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通知》(×政办办函【××】××号),强化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

二、狠抓了可再生能源建设成就的宣传报道

一是《××能源报》就××县近来来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成就对××副县长进行了专题采访,并以“推广可再生能源,提供农村节能样本”为题进行了宣传报道。报道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提升了××形象,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我局与县电视台合作,联合拍摄了××县可再生能源建设成果专题短片,向全县人民展示了发生在身边的新能源建设典型,取得了很好示范带动作用,并被××市电视台作为优秀新闻采用与转播。

三、狠抓了沼气工程综合功效的充分发挥与高值利用

一是充分发挥沼气工程处理农村有机垃圾及养殖生产污水的作用,着力推进农村面源污染和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

二是强化大型沼气发电工程管理,实现沼气能源的高值利用。

三是开展“猪—沼—果”循环农业发展模式示范,大力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四、狠抓了村庄亮化工程的快速推进

村庄亮化工程是县委、县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县委、政府两办 [××] ××号文件确定了五年内实现全县乡村主干道太阳能led路灯亮化的总体目标,制定了县政府对每盏太阳能路灯补助1000元的补助标准。今年是村庄亮化工程的开局之年,在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下,不仅20xx年度的2000盏补助指标在十月底即全部完成,而且还提前实施了××的计划指标668盏。县政协农业组对村庄亮化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的调研报告,得到了县领导的好评。

五、狠抓了太阳能光热利用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应用

为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和促进农村节能减排,我局在继续抓好太阳能热水器和节能炉具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大胆创新,开展了太阳能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站的试点。年内建成了一座10千瓦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站,实现了屋顶光伏发电站零的突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六、狠抓了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是技术员全部纳入县服务中心管理,组建10个工程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二是统一由工程队队长与建池农户签订建设合同,严格执行“质量三包”、工资与质量挂勾制度。

三是由技工向农户讲解安全使用知识,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并与农户签定安全使用知识告知确认书。

四是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了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了安全生产。

七、狠抓了后续服务管理

一是在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了前期项目审批、技术监管、设计、施工、操作、验收等和后续服务相关的各环节监管力度。

二是因地制宜,推广建、管、用“一条龙”的专业化服务模式。如邵东三稻田沼气产业专业化合作社通过物业化管理模式为社员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是探索政府补助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巩固建设成果。为解决沼气服务成本高、农户难以承担的问题,我局重新制定了维修服务项目的收费及政府补助标准。采取了交通、故障诊断费用由政府补助,维修用工、配件由农户自负的政府补助办法。

篇4:能源管理年终总结

20xx年,是全县项目投资、拉动内需的关键年,我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能源管理职能作用,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真抓实干,在能源规划、优化能源结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能源保障。

一、狠抓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源基础设施,按照县委、县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城两带三基地”发展思路,下大力统筹协调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1、统筹协调加快110kv安德变电站的建设。为解决安德镇片区工业和居民用电紧张现状,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110kv安德变电站今年进入实施阶段。我办确定专人跟踪项目建设,加强与安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促进变电站建设。目前,该站设备已进场安装调试, 10kv出线正在紧张架设中,预计12月底可建成投运。110kv安德变电站的建成投运,将从根本上缓解安德、唐昌、唐元、新民场地区的用电紧张形势,尤其能满足安德地区枯水期的正常用电。

2、配合成都市大环网建设,通过积极协调,基本完成了过境输电线路崇彭500kvii回的新建,以及紫崇220kvπ接线路的建设。

3、大力协调加快电气化县建设步伐。一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县供电部门的工作对接;另一方面,加强督促实施,经常深入施工建设现场,了解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占地挖窝、青苗赔偿等问题,确保了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截至9月底,我县共投入913.3万元,全面开展并完成郫筒、友爱、德源、红光、安靖、三道堰6个乡镇,51个村的电气化建设工作。目前,51个村的电气化建设已通过考评验收,6个乡镇的电气化建设将于12月2日接受市发改委组织的检查验收。

4、全力推进城镇燃气管网改造建设,积极争取成都城市燃气公司的支持,完成项目投资约5800万元,拟对沙西线及其支线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扩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安靖、团结、三道堰、唐昌、安德等9个镇将得到充足的气源保障。目前,该项目已完成规划设计和前期相关协调准备工作。

5、深入调研,确保cng加气站布点合理。目前,红光cng加气站已完成建设,近期将投运;安靖cng子站也加快了建设步伐,储气井建设已完工,现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

二、提高能源管理和服务水平

1、加强能源统计。建立电力、天然气能耗统计上报制度,每月按时收集整理数据,分析能源供应形势,为县委、政府工作决策提供参考。****年,预计到**月底,累计供电量11.57亿kwh,同比增长23.80%;累计售电量10.4亿kwh,同比增长23.51%。截止**月份,全县天然气供气量6937万立方米,同比增长15.7%,平均每天供气23.1万立方米,用户数达149882户,同比增长23.9%。

2、做好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电力调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针对****年全县电力供需形势,协助供电部门制定了《迎峰度夏电力调度方案》和《迎峰度冬电力调度方案》,成立枯水期和迎峰度夏、度冬有序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枯水期及迎峰度夏、度冬电力需求侧管理联动机制;同时,加大电力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市能源办、四川省电力公司和成都电业局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了全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3、做好电力协调服务。*月份,为部分春节加班企业落实了市上用电补贴;及时协调解决了西光公司、棒棒娃食品公司、安德疏菜食品公司、银杏学院的用电问题;按照县国土、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县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进行了停电协调处理;根据市、县关于扬尘整治要求,牵头对私自接电恢复生产的5家料场搅拌站实施了关停。

4、规范天然气市场管理。按照《郫县燃气工程规划》和《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然气经营供区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对各天然气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违规供气、违规建设管网以及在供气价格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了严肃的查处。

5、认真落实“民生工程”。加强与供电部门协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资金、人员,推动“民生工程”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县农村8个新型社区供电服务点的建设、14个镇排灌电网整治以及6个镇51个村的电气化建设。此外,还完成了安靖胜利站、唐昌站、团结站 “送油下乡服务”点建设,保证了农业用油供应稳定。

6、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电力、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能源供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年内,会同安监部门对我县安置活动板房的用电、用气进行专项检查;4月,督促各天然气公司对天然气输送管道进行。

篇5: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篇6:能源管理论文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企业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强国,怎样分析能源管理?

一、能源知识

1.什么是能源

关于能源的定义,目前约有20种。例如:《科学技术百科全书》说:“能源是可从其获得热、光和动力之类能量的资源”;我国的《能源百科全书》说:“能源是可以直接或经转换提供人类所需的光、热、动力等任一形式能量的载能体资源。”可见,能源是一种呈多种形式的,且可以相互转换的能量的源泉。 确切而简单地说,能源是自然界中能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

2.能源的分类

按其形成和来源分类:来自太阳辐射的能量,如:太阳能、煤、石油、天然气、水能、风能、生物能等;来自地球内部的能量,如:核能、地热能;来自天体引力能,如:潮汐能。

按开发利用状况分类: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生物能;新能源,如:核能、地热能、海洋能、太阳能、风能。

按转换传递过程分类:一次能源,直接来自自然界的能源。

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风能、核能、海洋能、生物能;二次能源,如:沼气、汽油、柴油、焦炭、煤气、蒸汽、火电、水电、核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等。

二、能源现状

1.国内现状

煤炭、石油、天然气一次性能源目前是我国最现实的能源。

我国能源探明储量中,煤炭占94%、石油占5. 4%,天然气占0. 6%,这种“贫油、少气、富煤”的能源资源特点决定了我国能源生产以煤为主的格局长期不会改变。目前,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是,一次性能源比例巨大,替代能源较少,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中占70%左右。

2.国际环境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石油需求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成为公认的现实,对能源的迫切需求将导致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发生一系列变化。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石油净进口将达到每日1000万桶,这意味着届时我国所需原油将有八成以上来自深受国际政治、军事、经济影响的国际石油市场。

三、能源转化的必要性

1.能源结构和国际环境所决定

我国“贫油、少气、富煤”的现状,就决定了我国能源肯定以煤制为主,其他能源为辅的能源结构,而国际石油价格的持续上升,加之政治格局的动荡,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对我国的能源供应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必须将我国的主要能源转化为其他能源进行有效使用,积极发展能源转化战略,来替代长期以来一直依赖石油资源现状,减少减轻国际环境对我国的能源安全威胁。同时为降低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实力,增加中国在世界舞台中的话语权,提供有力的经济和技术保障。

2.生产生活和区域发展的需要

因为我国的能源分布不均,人口密集区域能源储量较少,人口稀疏区域能源储量较多,导致人口密集区能源消耗量大但供应不足,如近几年不断出现的“用煤荒”“用电荒”等现象,严重制约了人口密集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而人口稀疏地区的能源得不到全面的利用,人民经济发展缓慢,在人口密集区出现“用煤荒”“用电荒”同时又出现电厂不能满负荷生产,企业运行成本高涨,用电单位成本增加的现象。为了满足人口密集区域的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发展人口稀疏地区经济,有必要将部分能源进行转化,以电能或者其他便于输送形式的能源,输送至需要的地区,既保障了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又满足了能源地区的经济发展。

3.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的需要

由于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开发能源的时不但或多或少的影响环境,而且在使用能源时再次对环境造成影响,为使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必须对能源进行阶梯利用、有效转化、安全转化,已达到最大限度安全利用能源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活基础,因此,需要对能源进行合理转化、优化转化和安全转化。如:天然气燃烧效率为75%以上,柴油燃烧效率为65%,煤的燃烧效率仅为40%~60%,由此可见,可将煤制天然气和煤的间接、直接液化,通过合理的转化,提升煤的利用率,不仅可以减少能源的开采量,而且对环境的保护有积极的作用,能源的合理转化是很有必要的。

四、能源转化发展方向

我国在积极开发新能源的同时,合理发展天然气,调整石油需求结构,以及强化以煤炭为基础的能源结构,为我国的能源方向提供更为广泛的来源,强化国家的能源安全基础。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现代化社会中,能源之间已经发展为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关系,特别是天然气、石油、煤之间,已经发展出很多耦合工艺,增加能源的利用率。

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国际环境、我国的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发展需要,积极开发新型能源和发展以煤炭为基础的国家能源结构,对能源进行有效合理的转化,不但可以减少能源的开采量,减轻环境的影响,降低运输的费用,提升能源的价值,加速经济的发展,而且对我国的能源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篇7:能源管理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其T5节能灯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作为回报,乙方将节能灯前期运行_三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三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后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

第一年年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年甲方70%,乙方30%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能灯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Q前-Q后)÷Q前X100%=节电率

其中:Q前=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Q后=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能灯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后÷(1-总平均节电率%)

M后=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

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能灯的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能灯安装完毕,总平均节电率达到3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35%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3年,对节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签订合同,内容同上。

2、产品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灯的安装工作。

4、负责节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能灯,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能灯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能灯,节能灯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能灯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能灯的负载而造成节能灯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能灯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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