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

时间:2023-01-11 07:42:22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买卖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精选16篇)由网友“夏鸣星”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买卖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

篇1:审查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审查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审查好五个主要条款是签好买卖合同的关键。

(一)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有无共有人或房屋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房价与佣金条款。如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公司,则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和佣金数额。审查内容包括,1、上家的委托价与下家的买价是否一致;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审查的依据是上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上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买卖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因此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就非常必要。一般来说,付款要和双方的交易步骤衔接。除付定金外,房款一般分三笔付清,签约时的首付款,拿到交易过户受理单时付一笔,产证出来及交房后付尾款。此外,上下家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如中介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房款监管。(四)交房条款。主要是对有关交房条款的.审查,其中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下家付清房款,上家迁出户口、付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等费用,上下家维修金结清。关于交房标志,新版合同第四条有明确约定,并且将交钥匙作为二手房买卖的交房标志之一,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五)违约救济条款,主要是对上下家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的审查。新版买卖合同倾向于鼓励市民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是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当然,上下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篇二: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就二手房合同内容,律师总结出了12项要点。

要点1:详细规定了房屋基本概况。包括房屋坐落、产品、书证号、丘号、幢号、房号、结构、总层数、所在楼层、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共有人、土地情况、租赁情况、抵押情况、使用年限等。目的在于提醒交易三房详细了解房屋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以前容易忽略的租赁情况、抵押情况等方面,避免交易后发现房屋已经出租,而承租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也避免所交易的房屋属于抵押资产。

要点2:房屋成交价格中,明确规定价格为按套转让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等。这是因为大多数二手房的公滩较小,有的存在使用面积超过产权面积的情况,所以约定按套转让。此外,以前的二手房交易经常出现交易成功后,卖方搬走所有家具,甚至包括门窗等附属物品的问题,新的合同则明确约定了哪些东西是随房屋一起交易的设施、设备、物品。避免过多的纠纷。要点3: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方式及税费支付的具体方式、办证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及办证时间,办证责任方。如果交易因为未能及时办证而失败,可以明确责任方。

要点4:房款支付。按照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担保贷款三种方式,明确支付金额、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余款支付时间、甲方提供贷款资料时间等内容。同时规定了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处理情况,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避免因为约束不清,而产生三方因房款无法及时支付、贷款无法按时办理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要点5:房屋支付。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填写交房时间,房屋一经交付,乙方和丙方不再承担任何维修责任。约定了交房的三种方式;同时约定交付内容:乙方迁出房屋,结清已发生的全部水、电、气、电话、收视费、宽带、物管费等,交付房屋钥匙;约定了乙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具体处理方式,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甲方有权要求是否继续合同等。有效防止乙方故意延迟交房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要点6:佣金。明确要求甲方和乙方都必须填写支付佣金的金额,以提醒乙方也有责任支付佣金,而以前成都的二手房交易多数都是约定成俗由甲方独自承担。

要点7:规定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并明确规定了擅自变更合同的责任承担方。

要点8:违约责任。1、明确规定当丙方发生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与他人或其中一方私下沟通,损害委托方利益;其他因丙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种情况时,丙方必须对甲、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佣金、所代收的房款及各项费用、文件资料,同时规定了赔偿金额或比例。2、当甲、乙方发生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相互或与他人私下沟通,损害丙方利益;为按照合同约定提

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配合手续,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其他因甲、乙双方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况时,甲、乙方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所收取各项费用、文件资料,同时由违约方支付佣金给丙方,同时约定追加赔偿方式。3、约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违约情况和赔偿方式和比例、金额。

要点9:规定了三方免责的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要点10: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两种解决方式。

要点11:提醒合同未尽事宜采取附件形式补充,避免因合同为约束到的问题引起纠纷。

要点12:合同规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买卖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

一、注意审查合同项下标的物: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二、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三、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四、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五、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六、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七、检验条款: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八、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九、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十、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十一、索赔和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注意审查管辖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十三、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篇3: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协议书部分:

1、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2、章印是否齐全清楚;3、合同总价款大小写是否一致;4、对方开户行帐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填写正确;5、承包范围界定是否清楚;6、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合格、优良等。

二、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立项,违反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承包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2、承包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资格;3、审查承包企业招投标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工期、质量约定:

1、工期:(1)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哪些文件。(2)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期延误:在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中列出了工期延误时应予以顺延的原因,承包人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2)是否明确隐蔽和中间验收双方的义务及验收程序。 合同审查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

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 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在选择时尽选择本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便于更好地维护本单位利益。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篇4: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标志着开发商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5、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6、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7、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篇5: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评估及考察房源详情】

中介审核身份证及产权证(包括产权是否共有、房屋是否抵押等),并留存中介备案。中介实地考察,掌握房屋详情,如天花板、墙体、卫生间、厨房的给排水情况,有没有破坏结构的装修,有无私搭乱建、占用屋顶平台、走廊的情况。初步估价,为确定售价提供参考。此环节中合适的房源及房屋评估最受关注。买方一定留意到,凡是位置好点儿的、交通便利点儿的二手房,哪个单价都不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有的价格更邪乎:每平方米6000元、每平方米7000元。好不容易发现一套价格上能让人接受的旧房,问问中介,得到的答复却是:“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而且,房地产中介报出的房价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的房价是房主的净要价,有的是含税费的总价,有的是中介公司加价后的房价。作为卖方,应切实考虑自有房产的面积、年限、折旧、朝向等各方面因素,以及周边小区物业、新盘价格,据此明确该套房的可能购买群,以及这类人群的收入、承受力等情况,并把握好报价尺寸,避免尴尬报价,致使销售周期过长,甚至有价无市。现在一些品牌公司在代理二手房交易时,会免费提供专业评估。买卖双方可据此商量房价。其实,最简单的二手房售价测算标准就是:报价为同地理位置商品房价格的60%至70%左右,约是现行周边房屋月租金的100倍。

【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定金、首付款、余款和尾款四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取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篇6: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篇7: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如:退换货的办理方式、违约责任说明、送货时间等。属于可以再加工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退换货问题也要加以约定。现在市场上的通行惯例是加工产品概不退货。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现在市场上的商家对于瓷砖的退补货问题,都会有一些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货,什么样的产品可以退货,也要落实清楚。对于富余的产品或者不够的产品,要尽快到商家处办理,以免出现退不了和没有相同色号的问题。

7.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防止商家以次充好。

8.适当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同时最好约定产品不符合要求可无条件退货,退回定金。

篇8: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

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进行黄金交易。还有就是要注意对方对标的所有权。

三、数量

只有公司同意,买多少对我们法律顾问来说都没什么关系。

四、质量

质量是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采购合同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我审核合同时,关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质量问题。因为公司采购部门一般是独立的(即先由申请部门向上一级申请采购,待批下来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因此采购部门给过来的合同对标的质量只是一笔带过,而且连验收标准也是模糊不清。

对于采购合同来说,一般都应该由申请采购部门提出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

五、价款

价款并不是法律顾问应该关心的问题,但是合同上我们应该记得价款得大写。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约里面有规定就可以了,一般采购部门会提供。

七、合同解除、中止、终止

这里面主要是注意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合同。

八、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作为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的赔偿方案,最主要的就是违约责任必须清楚,可操作性强。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送货就得赔偿总货款的1%,违约责任里面最怕的就是写上一句“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送货,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这样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是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万一以后合同出事,还得找很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操作性太差。

九、争议解决方法

这里面只要注意管辖法院,采购合约,如果是采购方一般都会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当然绝对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也不能在选择仲裁时所选择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十、其它事项

采购合同里面还有一些很重要的东西如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时间、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等问题。

篇9: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5)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6)关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

篇10:商铺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以下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

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的生效条件,杜绝非书面承诺

返租是商铺发展商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

请看看如下这个案例。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量力而行

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四、要注意内、外销商铺未并轨

有些城市中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已经并轨,但商铺仍处于内、外有别的状况,市民在购买商铺前应先问清物业的性质,以免签了合同却办不出产证。

知识拓展:

范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 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11: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要掌握开发商的基本情况

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要查清楚要买的商品房是否已作了抵押

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5)要注意核实开发商给予的承诺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6)付款方式的选择

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

(7)关于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

购房者不能只单纯地信任样板间或广告、售楼书等宣传品中对装修的许诺,而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内外的装修和设备设施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8)房屋面积的计算

在签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面积误差比为多少,根据全国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有能力和义务将建筑面积的误差比限定在3%以内,购房者应根据选择的计价方式,对建筑面积的`误差比进行限定,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9)交房期限的约定以及逾期责任

开发商对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脱责任,因此在签约时购房者应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让开发商任意地列举一些牵强的理由。

(10)违约责任

签约的目的是为房屋出售后出现的违约情形而提前设置一些防范条款,对违约的内容、违约的责任应尽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标准确定下来,这样便于操作。

(11)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列举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提请仲裁,二是提起诉讼。两者只能择其一,如果双方合法地选择了仲裁条款,将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12)签订补充协议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项要进一步补充,如:将开发商做出的口头的或广告中的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约束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12:二手车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注意事项

违约责任要细致: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具体要求补充进去,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消费者,更是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但是要注意,如果消费者考虑到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到该车属于“问题车”,则应注明相关事项,并尽快提出退车要求。退车时间尽量尽快,如果拖到三个月以上,对方可能就会合理提出扣除折旧费之类的要求,消费者就很难得到全额退款了。

车况问题上合同:建议消费者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将车况问题注明于合同之上。如果对方难以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或者找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经过与对方协商后,体现在合同中。亦或者让对方在合同中著名“原车保证无大事故,无大的机械隐患”,并根据协商,在合同中说明,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对方保证在双方都认可的一段确切时间内,可对原车免费进行维修。

车辆手续要齐全: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哦,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如车行只是提供给购车者一条钥匙,那就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若是事后发现,可能就会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描述应清晰:现在有些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原文描述含糊不清,易导致双方理解误差造成买卖纠纷。如某车行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如在办理该车有关手续时,发现资料与有关部门档案不符及有被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则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糊涂。特别是“维修费”在实际中难以界定,若消费者就此与车行争论,肯定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场面,因为类似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在合同上。

篇13:房产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房产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买房户,合同是证明一个人是否拥有这个房子的房屋使用权,所以一份合同关系着你的方方面面。那么,一份合同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 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 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 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 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篇14: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_____方向交纳;或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__________

篇15: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

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通常是一次性付款的,但也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房屋过户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这两种情况下,最好是由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

五、违约责任:规定哪些是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规定免责条款;如有担保,应规定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通常情况是约定仲裁,这样可以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要是约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通常是约定房屋附属物的归属,列明随屋赠送的物品清单。

篇16: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

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

前言

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进行规范与约束。笔者是企业法律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是非常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企业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当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而笔者就最常见的货物买卖……

示例:北京某电视机公司销售员张三与南京某百货公司采购员李四在参加广交会时候,双方对电视机买卖达成一致,就在广州签定了以下合同:

电视机购销合同

供方:北京蓝天电视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订地点:广州市

需方:南京白云百货有限公司家电中心  签订时间:2000年4月18  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电视机  蓝天牌  29寸平面  100台  1500元/台  150000元  争取三季度交货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供方仓库交货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需方负责

第六条  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空白

第八条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当场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第九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配件为:每台电视机遥控器1件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带款提货,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由于当事人是在会展期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使用有关格式合同范本填写制定的。表面上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要求。但是,从法务角度来看,该合同还是存在缺陷。笔者试从合同各条款具体进行逐一分析。

一、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本合同签定双方是北京蓝天电视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家电中心。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因为双方都是企业负责购销业务的部门。但是,必须注意到,无论购销双方都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家电中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应该由北京电视机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作为法人单位进行合同签定。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来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首先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文件是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而且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对方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二、  合同标的约定问题

1.  产品名称过于笼统。

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两种,可能大家都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推定本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其实合同要求就是详细,如果加上彩色电视机就比较完备,防止对方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彩色”而钻空子。

2.  产品商标是否是生产者有权合法使用的商标。

因为目前大家对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尤其对某些消费品而言,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表现。那么在买卖合同中,需方就是买方需要注意:对方提供的产品其商标是否是合法持有,当然现在国家对企业商标,除了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有强制注册商标要求外,对其他产品尚无注册要求。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买方还是要对卖方的产品其商标权进行了解。防止因为购买了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而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3.  产品型号规定模糊。

29寸是普通的型号标准,而“平面”则是个模糊概念,一般人都知道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纯平”与“超平”两种,其价格相差很大。也许会因此导致了对产品的重大误解:对买受人而言支付了“纯平”彩电的价格,拿到了“超平”的产品;而出卖人也可能以为是供应“纯平”的.产品却接收到“超平”的价款。从而导致了争议发生。

4.  产品供应时间与数量不明确。

“力争三季度交货”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因为没有具体时间限制,那么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就有了争议隐患。三季度有6、7、8三个月份,究竟是哪一天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随着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就使交(提)货期限对买卖双方利益产生很大影响,如果不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候,可能因履行时间上发生纠纷。所以应该在签订合同中进行明确,当然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象留下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

5.  产品花色没有规定。

现实生活中,产品是丰富多彩的。象电视机颜色一样,可以是黑、白、红、蓝、绿、灰等等。对于买方而言,花色丰富也

是其销售利益之一。所以应该加上诸如颜色款式等等约定,这样也避免单一花色发生争议。

三、  质量条款问题不明确。

1.  合同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该条款含糊不清。

因为,技术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质量争议,那么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可以把该条款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或生产厂商的技术标准********(标准号)执行,如果有争议将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2.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缺乏要件。

合同范本中该条款是规定卖方对其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的。卖方对产品质量并不是无限期、无条件负责任的,而是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合同双方应就此对卖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一个限度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卖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只是含糊说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话,那么究竟是按什么规定执行呢?又是埋伏下争议的焦点。应该按行业惯例和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进行明确。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买方是零售企业,那其采购的电视机销售给消费者,那么无论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质量负责条件与期限的话,对于买卖双方企业而言就无从分清责任,结果是两败俱伤。

四、  合同履行的交提货方式、期限约定过于模糊

买卖合同中交提货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方收货戳记时为准;

(2)由卖方代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时为准;

(3)买方自提的,以卖方通知提货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合同规定了供方仓库交货作为履行合同地点,但是缺乏时间约束,那么也就造成买方何时提货的问题?同时,没有明确仓库地址(究竟是北京电视机公司仓库,还是上海分公司仓库?)所以应该在提货时间、提货地点进行明确,最好具体到省市县(区),这样避免因重名而造成错误。

五、  没有规定产品的包装

产品的包装是产品安全运输和完好储存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即使是散货,也要依据行业惯例进行约定)。特别是对化工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产品和易怕碰撞的产品更要注意对包装的规定。本案中电视机就是属于怕碰撞与颠簸的电子产品。因此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  确定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买方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依照行业特色与惯例进行确定。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  确定包装标记。包括在产品外包装明显处表明产品有关情况的文字、图形、记号等。

3.  确定包装费用。一般包装费用由卖方负担,可计入产品成本,不得向买方另外收费。如果买方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协商收取费用。

六、  验收条款(第八条)不完善

合同对验收条款只规定了验收期限和地点,没有规定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是合同履行中重要部分,因为只有验收完成后,卖方就完成了合同义务。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了争议。对验收不只是数量与质量上的,还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花色、包装等等。因此需要进行明确:

1.  验收标准。双方约定是按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的(注意要与前面质量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一致或者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说明标准名称编号等;如果是按样品成交的,则需要双方共同封存样品,按样品验收。

2.  验收方法。验收方法要明确是按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标准与时间。

3.  验收期限。本案已经明确了是10天。所以在合同签定时候注意确定双方对质量和风险责任承担的界限。

4.  验收地点。一般实践中卖方送货或代运的,以买方所在地为验收地点;买方自提的,则以卖方所在地为验收地点。当然也可以约定其他地点,本案中明确了卖方仓库交货,因此验收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的仓库。

七、  结算方式不合规范

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了带款提货,现金结算。前者意思是到卖方所在地验收后,支付货款(买方履行支付义务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同步进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卖方为了保证货款及时收取,要求现金结算,这就与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相违背。应该以票据形式进行,即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电汇等形式进行。

另外,本案中没有规定支付货款是否是全部货款。虽然从交易惯例上可以推定是全部付款,但是在没有明确约定全部支付的话,买方完全可以说是部分履行。这也就为结算上发生争议埋下伏笔,所以加上“全部”货款就比较合理。

八、  违约责任规定明显有错误

合同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有: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实际这是错误的:

1.  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概念。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的货款,属于先部分履行,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

2.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竞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只能违约金要相等同于实际损失,不能收了违约金又要赔偿损失。该条款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无效

3.  如果把上面50000元理解为定金的话,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就是说也只能在50000元定金与30000元违约金中选择一个作为责任承担方式。另外,定金规定是

合同标的金额20%,也就是说30000元比较合适。

所以,合同应该修改为:“卖方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合同担保,合同履行后可冲抵货款;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把定金罚则的担保责任与赔偿损失的违约民事责任放在一起,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

九、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空洞

合同第十三条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只是约定“按合同法规定执行”。是非常空洞无约束力的。我国合同法对解决争议方式规定有四种: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和解就是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实践中工商等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但不只有这三个部门,可以说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主持调解);

诉讼则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部门的民事主管职权,对合同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的司法活动,其效力是最高的也有整套司法程序进行的,双方因此耗费的精力与财力也是最大的解决方法;

仲裁也称公断,是由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组织)主持下,对合同争议纠纷进行裁决,其仲裁结果裁决是受到国家认可与保证的,仲裁裁决往往是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的。

在合同该条款实际上是分几步骤的:

先确定双方能否协商解决,如果不能是否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一般实践中买卖双方会选择到争议发生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因为考虑到工商部门对合同行为具有的行政权,所以一般工商部门主持的调解比较有说服力。但是必须注意:工商部门的调解并不因为行政机关职权而有强制力,双方不服还是可以诉讼或仲裁的。

其次,如果和解与调解均不能成功,那么就要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因为,一般选定了仲裁,法院是不会受理诉讼请求的;如果选择了诉讼,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同时选择仲裁的话,需要就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要求仲裁意思表示进行明确。比如:“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是上海、北京、南京、广州或者其他地方(象天津、重庆、深圳等等都可以,因为仲裁是没有地域管辖的。如果双方怕在各自所在地进行仲裁发生地方保护倾向,完全可以找其他地方的仲裁机构进行。)

最后,如果是选择了“诉讼”解决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协议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本案中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就需要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先拟订文本的一方会选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因为这样节省费用而且便于参加诉讼活动(比如开庭等),但是另一方也会有这样的考虑。所以这里只能够提供大家一个思路,就是各自住所地法院无法协商一致下,干脆就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许会有些影响,但是考虑到判决执行的话,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可以有所便利的。当然,这是笔者无法提供两全齐美的方案,只能靠合同当事人的谈判能力来选择对已有利的方案。

十、  其他问题

很多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些条款,比如合理损耗计算方法、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等。象本案中就对电视机配件(如遥控器等)就进行了约定,这是行业特征所决定的,但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签定合同中往往对合同随附义务的规定,比如象一些机器设备、电子仪器等需要对用户(通常是买方)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等、一些备用零件更替等等缺乏详细约定。

作为一名企业法律工作者,我看到很多中国企业合同书最多2页纸,而且条款充满“弹性”很多人都认为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所以有些弹性空间比较方便。而笔者在与一些外商接触中,外商的合同书非常详细完备,尤其是欧、美、日本公司,对每一条款约定都有详细说明,动辄5、6页甚至10几页。虽然会觉得烦琐无比,但是却让我们从中增强了风险意识。

说明:先小人后君子其实是市场经济下规范的表现。只有大家在制定合同过程中考虑详细些、风险意识强些,事先防范于未然,总比事后发生争议,匆忙去找律师、找法院等寻求司法救济要合算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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