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精选10篇)由网友“zxc92”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略进绵薄之力。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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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略进绵薄之力。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贸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新兴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界定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某些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同时在实践中各式各样的纠纷与法律问题也给相关立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或者称之为立法来源或渊源,笔者个人认为在某些行业中出现的此类交易习惯,我们亦可称之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价值。
第五、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代理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针对新出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法院缺乏明确条文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如此。
第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格式合同。
这种专门性立法,有的以消费者合同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如:以色列、法国、瑞典1964年制定的标准契约法,有的则以一般格式合同为对象,如德国。
第四、在其他特别法中规定格式合同核心内容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就是此类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比较典型。
第五、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实施各方面的监督。
从以上几种立法模式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立法的共同特点。1、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交易。2、严格限制免责条款3、在某些行业如公用事业立法规定格式合同内容及其格式。
六、我国格式合同立法之不足
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经济交易,但立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但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1、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
从我国的多项立法中我们只能从中看到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作出了含糊的规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2、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我国格式合同在市场交易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又是和每个消费者企业息息相关,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实乃立法之一大不足,笔者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个体私营经济繁荣发展,实行国有体制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改变,格式合同的日益发展,要求我们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
4、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没有明确规定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对其解释的效力问题也是有待与立法规范。
5、各部门立法混乱严重危害社会正义。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调解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关系,都是由本部门自己制定或者由自己提出草案,交由人大通过。由此可见不公平不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七、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的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
1、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2、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4、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
5、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
6、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7、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8、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9、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0、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在我国,由于政企不分,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格式合同广泛运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完善,使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大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团体、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才能够最大限度格式合同的缺陷,使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
1. 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国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相关资料如下:
4. 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5. 论格式合同
6. 格式合同价值论
7. 法律论文资料库中的网络资料
篇3:网络媒体价值研究管理论文参考
网络媒体价值研究管理论文参考
1、有线电视是网络媒体的主体
中国有线电视正处于一个历史的关口,即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既有传统媒体特点又有现代信息技术特征的网络媒体。这一跨越成功,中国的有线电视会进入更广阔的天空,在中国的媒体领域担当起更大的重任。
媒体顾名思义是传媒和载体的有机结合,媒是随着体的发展而发展的,体是随着媒的发展而实现自身价值的。人类社会经历了舞台媒体、纸质媒体、广播媒体发展到今天的网络媒体,是社会进步和技术进步合力的结果。
尽管我们是从因特网首先知道了网络媒体的概念,但真正更易为大众所接受,适合于大众使用的网络媒体应该是有线电视。
这是因为:
(1)一种媒体要进入寻常百姓家应该必须为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而电视节目正是这种服务的一个榜样,她现在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主流媒体,深入千家万户,比其它媒体拥有最广泛的受众群体。
(2)有线电视有实现大规模连网的基础,并且是宽带、高速率的,为高速交互式业务提供了物质基础。
(3)媒体是社会的神经,媒体具有本身特有的运行规律,她为社会所关注,为政府所监管,相对于因特网,有线电视拥有良好的媒体运行机制和管理基础。
因此,有线电视作为传统媒体具有向网络媒体过渡的最佳基础。它既有网络媒体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有网络媒体发展的业务基础和管理基础。在这种优越条件基础上产生的网络媒体是最有生命力的。因此,网络媒体的时代已经到来,并且有线电视应该是网络媒体的主体,大势所趋,不可阻挡。我们所应做的是面对现实接纳新生,采取积极的对策,让有线电视作为网络媒体在我国走得更稳更好。
2、有线电视的网络媒体特征
尽管有线电视作为网络媒体的主体刚刚显现,但我们通过因特网以及网络媒体在国内外局部范围内的进展,可以看出网络媒体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生动的传播形象网络媒体几乎囊括所有的传统媒体,文本的、音频的、视频的,她为传统媒体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推进平台、一个低成本的发行手段,她会成为一个接口规范宽松的开放式的基础设施。
(2)丰富的传播内涵分布于全世界的数据库都可以为网络媒体所用,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们的工作更加方便快捷。
(3)互动的传播方式媒体由原来的单向、固定的传播方式转变为交互、移动方式的传播,媒体由“广播”变为“广取”,用户将有选择地“抓取”或使用网络上的讯息。因此,注意力争夺战将成为网络媒体发展的一个关键,媒体的品牌效应会越来越重要。
(4)个性化的服务方式网络媒体的服务方式将由原来的单一的服务向多样化、个性化发展。传统的电视台将面临困境,电视台的黄金时段的概念将化为乌有,代之而起的是“我要看的时间就是黄金时间”的接受习惯,频道众多,各有所长,观众按需自选,不再受过多的时间限制,从而迫使节目频道趋向专门化,节目质量相应提高。
(5)集约的运营模式媒体运营将打破地域限制,由原来离散、小规模、低效向集团化、规模化、高效转变,有线电视将由原来的封闭型走向开放、走向融合。
3、有线电视的网络媒体困境及对策
尽管有线电视向网络媒体过渡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网络规模有线电视作为网络媒体,网络的规模、网络的质量、网络的技术水平对有线电视的网络价值影响很大。我国的有线电视的发展过程,一直是有系无统,缺乏统一的垂直化领导。有线电视网络是每个城市、每个县、甚至每个小区自己铺设的,虽然范围非常广泛,但实际上彼此并不相联。这样的信息“孤岛”,在互联网时代是没有价值的,无法发挥本应发挥出来的巨大作用。另外,各地的网络质量水平参差不齐,要实现网络媒体的使命,有的需要重新改造,有的甚至需要重建。
国家为了提升有线电视网络的价值,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企业化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全国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也有望近期成立。另外,广电正在升级其基础设施。底30个省市骨干线建设全部完成。国家光缆干线网是双向的,已经建成3万公里,连通30个省市。
尽管阻力大、任务重,相信广电部门通过经济、技术、业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兼顾地方有关各方利益,能够把有线电视网络建成一个完整的全国基础信息大网,不仅可以实现自身的媒体功能,也可以通过介入电信业务,抵御中国加入WTO后外资进入电信市场形成的强大资金、技术优势,并防止外资摄取电信业垄断性高额利润。
(2)网络内容“内容为王,管道为后”,高品质的内容是确保媒体成功的最关键的因素,与技术相比,内容的重要性更大。尽管有关有线电视网络的新技术不断地涌现,但用户更看中的是自己是否享受到高质量的内容服务。要想让网络媒体进入寻常百姓家就必须为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除了能提供目前广播电视能提供的内容,例如新闻、体育、财经、娱乐以及其他内容,还应能提供能满足人们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而且这些节目还必须具有较高的互动性。
要解决网络媒体内容匮乏的问题,应走网络经营和内容服务分开的道路,充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各自进行市场化、产业化运营。
有线电视网络独立出来以后,可以在有线电视网上搭建2个信息平台。一个是模拟平台,传输目前的几十套模拟电视节目及其他一些付费频道节目。一个是数字平台,除了为未来的数字电视做准备外,还可以从事多种信息服务业务,包括数据增值服务、电信服务。
有线电视的内容走市场化、产业化后.会极大地繁荣节目制作市场,实现节目制作多样化。所谓节目制作多样化,是指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利用和委托一定的社会力量从事节目制作。未来内容制作方式将呈两极化发展。一方面,人们利用个人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家庭制作的内容越来越多,一个或几个好的新闻工作者或一个好的节目就可能成为一个频道的品牌。另一方面,大的内容提供商将会涌现,跨领域、跨地域的节目制作和内容提供的传媒集团会组建。随着媒体内容提供渠道的多样化与分散化,用户愿意为好的节目付费,“只有垃圾节目才是免费的”这一新的概念会形成。媒体产业将同时告别暴利时代和免费时代,而走向“微利时代”。
目前,广播电视台仍是一个重要的节目制作和提供单位,应该尽快转变观念,鼓励发展独立的节目源制作商,委托他们制作节目。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节目,例如教育、卫生等,必须由大学、科研机构、专业人士的参与,和他们采取联办、合办或分办的形式,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让节目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这样的网络媒体才会给社会带来新鲜、刺激,为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推动力。
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体还处在市场的培育阶段,有线电视需要做的是将大量的经过组织的优化信息,推向用户,并加强宣传力度,让用户以低廉的价格体会到网络媒体的好处,随着观众的增加,才能出现规模效益,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
(3)国家政策有线电视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政治敏感性,有线电视不仅要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信息产品,还肩负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倡导主流意识的重任。因此国家对有线电视的监管不仅应该而且必要。但是监管的具体内涵以及具体的监管方式对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影响很大。相对于我国有线电视的产业化进程以及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我国有线电视的产业政策还显不足和滞后。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①现行的管理体制只是对有线电视的内容供给侧采取政府直办的方式进行控制,这种方式只能保证内容供给侧不出事,却无法保证因缺乏足以吸引公众的节目和信息产品而在有线电视市场真正失去政府控制的目标。
②政府现在对有线电视的管理还多采用事业型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法律还显缺失,这远不能适应有线电视的产业化需求,有线电视的产业化更需要政府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市场进行法制化管理,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在政府的管制下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③政府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管理笼而统之,该严管的内容,因管理幅度不够或管理成本太高,无力监管或降低了监管能力;不该严管并具有市场价值的内容,因管理太严,而制约了产业发展。在有线电视的产业化进程中,政府对内容的管理应该区分类别,进行分类管理,该严管的要严格控制,该放宽管制的要予以松绑。在目前试图全部管理的制度下,必然会抑制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
4、有线电视的业务分类
有线电视的光纤同轴混合网HFC利用5-40MHZ频带作为上行通信用,50-750MHZ作为下行频带,这种结构具有非对称双向传输功能,这使有线电视网络具有廉价、宽带、多功能的特点,它实现了分配型信息和交互型信息在有线电视网中的统一。HFC有线电视网络的这种特性使其可能成为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切实可行的用户接入网。
所谓分配型业务是由网络中的一个给定点向其他位置传递单向信息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不由用户参与控制的分配型业务;
二、由用户参与控制的分配型业务。
所谓交互型业务是在用户间或用户与主机间提供双向信息交换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会话性业务;二、消息性业务;三、检索性业务。
有线电视网的分配型业务和交互型业务按照具体表象又可分为音频类业务、视频类业务、数据类业务。
篇4:顾客价值营销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顾客价值决定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文章通过对顾客购买行为和企业的经营策略进行博弈,指出企业应进行策略调整,以提升顾客价值。
关键词:顾客价值博弈营销策略
企业的发展策略经历了许多的阶段,从最早的关注产品质量、价值链管理、组织流程再造到企业文化等,但是企业所关注的往往是其内部改进以及自身的经营,而不关注企业外部的市场,即顾客价值营销。
过去企业认为企业的外部市场是不可控的,与其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关注市场的变化,不如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内部改造中。然而,近来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只有关注市场,提升顾客价值,才是企业持续发展、获得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
顾客价值内涵
早在1944年,著名的美国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就提出了“顾客让渡价值”的概念,即顾客购买商品或劳务所获得的总价值和支付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其中,顾客的总价值是指顾客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所期望获得的一组利益,它包括产品价值和服务价值等,而顾客的总成本是指顾客为购买某一产品或劳务所消耗的时间、精力、体力以及所支付的货币成本等。
顾客让渡价值实际上就是顾客价值,当顾客进行商品购买时总是希望自己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实际利益,即所获得的总价值最大而支付的总成本最少。可以得出,顾客是否最终购买该商品并不是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和花费的成本,而是顾客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应调整其经营策略,不要一味的生产质量高的产品或产出价格低廉的商品,而是要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基准,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多的顾客让渡价值,在同行竞争中取得优势,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顾客与企业的博弈模型
(一)博弈参与方
在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是理性经济人,其行为动机是经营获利以及持续发展,在利益最大化以及所处环境、形势的驱动下,企业有可能采取某些违规操作,例如生产质量较差的产品,借以获得竞争优势来实现企业的目标,获取较大的利益。
顾客同样是理性经济人,顾客在进行商品选择时往往希望以较低的支付成本来获得较高的商品价值。
(二)博弈假设前提
博弈假设前提包括:企业的'策略空间为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和生产低质量的商品;顾客的策略空间为选择购买或不购买;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被顾客购买后被发现,则企业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以及顾客价值的损失;企业生产低劣产品获得的利润全部来自于顾客价值减少的效用部分。
(三)博弈得益矩阵
博弈得益矩阵见表1,其中,A、B为顾客购买企业高质量产品时顾客、企业获得正常收益;顾客在不购买商品时效用为X;B-D、B-C是企业在顾客选择不购买商品时生产高质量商品和低质量商品所取得的效用;F是顾客选择购买低质量商品时,企业增加的收益,而增加的收益全部来自于顾客损失的收益;A-F、B-C+F分别是顾客选择购买低质量商品时顾客、企业的收益;(A>X>A-F,B-C>=B-D,F-C>0)。
顾客与企业的博弈分析
(一)单次博弈模型分析
通过构建模型分析可知:A>X>A-F,B-C>=B-D,F-C>0,进而发现该矩阵可以达到纳什均衡,当顾客选择购买行为时,由于B-C+F>B,所以企业一定会选择生产低质量的商品;当顾客选择不购买行为时,由于B-C>=B-D,企业仍然会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所以企业无论怎样都会选择生产低质量的商品。当企业选择生产低质量商品时,由于X>A-F,所以顾客倾向于选择不购买行为。所以,最终的纳什均衡则是顾客不购买,企业生产低质量商品。
通过上述分析,在单次博弈中,由于顾客和企业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各自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唯一的均衡是顾客选择不购买,而企业生产低质量商品。容易看出,在短期利益的趋势下,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欺骗顾客,达到“双输”的结果,但从长远看,企业必须考虑顾客利益为其提供高质量产品。(二)无限次重复博弈
但是,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上述矩阵存在一些问题,它没有考虑到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被顾客购买后被发现,企业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以及顾客价值的损失(R),所以在改进的博弈矩阵见表2。
考虑到R后,若B<B-C+F-R,则无限次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仍然是(不购买,低质量产品)。
若B>B-C+F-R,则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顾客选择购买行为期望:PQA+P(1-Q)(1-F)=PA-PF+PQF
顾客选择不购买行为期望:(1-P)QX+(1-P)(1-Q)X=X-PX
解得:Q*=(F-A+X)/F
企业生产高质量产品期望:PQB+(1-P)Q(B-D)=QB-QD+PQD
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期望:
P(1-G)(B+F-C-R)+(1-P)(1-Q)(B-C)=PF-PR-PQF+PQR+B-BQ-C+QC
解得:P*=(D-C)/(R-F+D)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Q*=(F-A+X)/F;P*=(D-C)/(R-F+D)。即当顾客购买行为的概率P>P*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当顾客购买行为的概率P<P*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低质量的商品;当企业选择生产高质量商品的概率Q>Q*时,顾客的最优选择是购买该商品;当企业选择生产高质量商品的概率Q<Q*时,顾客的最优选择是不购买该产品。当Q=Q*时,顾客可随机选择购买和不购买行为。
顾客与企业的博弈对策
在市场经济中,(不购买,低质量产品)的纳什均衡无论对于顾客、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环境都是有害的,应尽量避免其发生。具体来说,就是让广大企业主认识到顾客价值的重要性,审慎对待企业制造劣质产品而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以及顾客价值的损失(R),尽量使B<B-C+F-R,即R足够大。使广大企业主了解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和区别,认识到顾客价值对于企业生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根本上将顾客价值同企业目标、企业文化联系起来,实现企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不仅要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同时要尽量降低顾客在购买过程中的成本,如提高顾客购买商品的便利性;改善购物环境,使其成为顾客休闲、娱乐的场所;提高员工素质,建立优良的售后服务机制,用优质的服务提升企业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在市场交易中,虽然顾客具有最终选择权,但实际上企业处于更具优势的地位,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宣传产品信息和服务,引导顾客进行消费,创造顾客价值,将企业和顾客紧紧联系在一起,引起顾客共鸣和顾客忠诚,提高顾客价值。
顾客价值最大化往往要求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导致成本增加,有时还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在实施顾客价值最大化的策略中,存在一个合理的界限,即收益下限和成本上限。一味追求顾客价值最大化是不理智的,只有在实现顾客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李仁安,崔祎满.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的博弈分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篇5:水利价值工程设计研究论文
水利价值工程设计研究论文
1价值工程及其重要作用
价值工程是运用集体智慧和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着重对产品进行功能分析,使之以最低的总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产品价值的一套科学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工程中的“价值”是功能和实现这一功能所耗费用(成本)的比值。其表达式为V=F/C,式中,V为价值系数;F为功能系数;C为成本系数。同一个建设项目,同一单项、单位工程,可以有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有不同的造价,可以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选择。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控制造价,并不是片面地认为工程造价越低越好,而应对工程的功能和造价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只有价值系数最大,即满足必要功能的费用,消除不必要功能的费用,才是价值工程要求的,实际上也就是工程造价控制本身的要求。它通过功能与价值分析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把技术问题与经济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水利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巨大,需消耗大量人、财、物资源,而怎样用好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资,就要对工程的经济、技术、效益进行一番深入研究,找出一个最能发挥功能效益的方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价值工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2价值工程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
价值工程在国外早已被普遍应用。例如:美国1972年对俄亥俄河拦河坝的设计进行了严密的分析,从功能和成本两个角度考虑,最后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把溢洪道闸门的高度增大,使闸门的数量从17扇减为12扇,同时改进了闸门施工用的沉箱结构,在不影响功能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节约筑坝费用1930万美元,而用于聘请专家进行价值工程分析的费用只有1.29万美元。降低产品的次要功能,使造价大幅度降低。价值工程在国外倍受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工程问题的解决,开始应用价值工程。如天津市永定新河治理工程,由于地形、地基特殊,使设计方案的确定很困难,为此运用价值工程来加以解决。根据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施工试验验证,永定新河右堤为历史上逐年形成的路堤,有沥青混凝土路面,三合土、碎石垫层等,在过去的筑堤过程中这些杂质并未按防洪要求进行清理,而是压在下面,致使堤身内形成坚硬的结构层和块状锰、钙质结构,堤身和堤基分布着大量的粉土、粉沙层,抗渗性能不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堤身和堤基的防渗处理。当时可供选择的方案有灌浆法、高压喷射注浆法、防渗墙法和深层搅拌法。为此,对这几个方案进行了逐一分析。方案Ⅲ和Ⅳ是适合于本工程的方案。进一步比较这两个方案的经济性。从造价上分析,搅拌桩方案投资比高喷方案投资节约34%左右,满足成本最低的价值工程要求。再把两者的功能作进一步比较。综上所述,搅拌桩方案满足边坡稳定和防渗这两项主要功能。实施中需要远调土复堤、伐树、清基等,使次要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但造价却大幅度降低,可节约投资近500万元,综合功能系数高于高喷方案,符合价值工程理论的在功能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工程造价可大幅度降低。采用搅拌桩方案能提高产品的综合价值。其经济评价结果:经济净现值(ENPV)为30.96亿元;经济效益费用比(EBCR)为2.73;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为25%。此方案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可行的。
3结语
天津市永定新河治理工程,通过在水利工程设计阶段价值工程的应用,充分发挥了集体智慧,使设计人员精心致力于优化设计,节约挖潜大胆创新。价值工程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价值工程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人来实施和控制的,所以设计部门必须有一个高素质的组织系统,这个系统要由各种高水平的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如建筑师、土木工程师、精通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各方面的人员,同时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招投标制,优胜劣汰,激发设计者以最优化的设计方案和最合理的造价赢得市场,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水利工程投资大而且大部分投资直接由中央投入,运用价值工程更能为国家节省大量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篇6: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研究论文
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教育不仅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甚至关系到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教育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城市化”与“乡土化”的悖论,最终导致农村教育发展陷入“内卷化”的窘境。本文基于城乡一体化视角,对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教育;乡土化;内卷化;城乡一体化
1乡土化与城市化分立: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的悖论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不断加大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的力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伴随着农村教育长足进展的同时,“农村教育乡土化”与“农村教育城市化”的二元分野悖论凸显[1]:一是教育功能上的对立。学者们对于农村教育“乡土化”与“城市化”的两种价值取向,反映了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思想,认为“乡土化”与“城市化”之间不存在缓和的中间状态。二是发展取向上的对立。农村与城市在医疗、教育、卫生、社保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城市生活对于农村学生而言有着极强的吸引力,相比之下,农村更多的却是贫困、落后的代名词。“乡土化”的价值取向要求学生固守在农村,虽然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但却阻碍了农村学生的社会流动,压缩了其个体发展空间,并且有“社会地位再生产”的嫌疑。“城市化”的价值取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村学生的人力资本,提高了他们进入城市的可能性,但却加剧了农村人才的流失速度,使得农村社会更加衰败,与城市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不利于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三是主体意愿上的对立。农村教育的供给主体是中央及地方政府,他们大多是“乡土化”价值取向的支持者,他们希望农村学生能够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奉献农村。然而,传统农业在现代产业体系中属于弱势产业,绝大多数农村也处于弱势地位,“乡土化”取向的农村教育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此,农村学生并不愿意继续做农民,并普遍对“乡土化”的农村教育产生不满情绪。对于农村学生及其家庭而言,摆脱农民身份早已成为农村教育的最大动力,他们因此更倾向于“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但农村教育质量差、费用高等诸多问题却使大多数农村学生难以进入大学,再加上农村学校课程设置与农业生产关联不大,他们逐渐成为徘徊在城乡之间的社会边缘群体。
2城乡二元结构与内卷化: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的逻辑根源与负面影响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为了走出战争伤痛并增强综合国力,我国开始实行“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剪刀差”等方式从农业、农民与农村汲取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于城市的工业化与现代化发展,让农村为城市发展做贡献,这不仅加剧了自古有之的城乡差距,甚至还产生一些歧视农业、歧视农民与歧视农村的思想与做法。改革开放后,我国仍然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并鼓励部分城市先富起来,其发展战略可以概括为具有城市偏向的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至此,农村与城市差距进一步扩大,最终形成了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在当前阶段,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实行“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对农业、农民与农村从政策与财政上进行大量补助。然而,长期形成的城乡对立结构却并非短时间可以消弭的。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结构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该结构主要由于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出现了断裂,是现代性结构与传统性结构的极端分裂,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极端化[2]。
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结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二是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封闭,而我国农村教育就是在城乡二元对立背景下展开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将会更加繁荣,农村也终将走向消亡,这必然导致农村教育在价值取向上的对立。一方面,农村与城市间的巨大差距使得农村人财物向城市流动,导致农村学生个人发展与村庄发展间的对立;另一方面,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封闭也使得农村与城市之间缺乏交流沟通,造成农村教育在功能上的单一对立。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乡土化”与“城市化”价值取向悖论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当前阶段农村教育的“内卷化”现象。农村教育“内卷化”指的是:由于城市教育的压倒性优势或者外部资源的投入不足,造成了农村教育被结构性瓦解或剥离,形成了无法突破的机制壁垒与相对固化的发展模式,致使其在办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行为模式变迁过程中出现了渐进式的自我锁定,并且很难自我认知与改变,从而形成了内敛型且发展效能相对低下的状态[3]。
当前阶段,农村教育“内卷化”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内生型“内卷化”,一种是外源型“内卷化”,这两种形态的“内卷化”也都是在城乡二元对立的背景下由于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而产生的。内生型“内卷化”指的是城乡二元对立背景下,农村教育处于弱势地位,与城市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突出的表现在农村教学质量低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等方面,最终导致农村学生较高的辍学率与较低的升学率。外源型“内卷化”同样是在城乡二元对立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下,农村教育在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竞相模仿城市教育,使得农村教育成为一种物质主义而非自然主义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外部资源投入不足与村庄内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农村教育难以追上城市教育步伐,在学校办学、教师工作与学生学习中的逐渐陷入“内卷化”状态,最终蔓延到农村教育整体。
3城乡一体化: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的消解途径与发展方向
当前阶段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高速转型时期,这一过程突出的表现在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市二三产业升级换代等方面,其实质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因此,按照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服务于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整体发展逻辑。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系列具体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过程一样,我国农村地区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就是通过新农村建设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农业的升级改造,农业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二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实现非农化就业;三是农村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水平提高。所以,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必须服务于以上三点。然而,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也都是由人来推动的,农村教育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农民身上。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农村教育体系,为农村学生与农民服务,不仅要帮助农村学生熟练的掌握知识技能以便更好的进入非农产业,从而走出农村到城市或者小城镇居住,还要帮助留守农民更好的从事升级改造后具有现代性质的农业生产领域,最终共同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因此,根据农村劳动力走向,我们可以将农村教育未来发展方向概括为:一是要将留守农业领域的农民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二是要为流向城市从事非农领域就业的农民提供知识技能培训,三是为农村学生的升学服务。这样一来,农村教育既包含了“乡土化”的价值取向,又包含了“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二者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合二为一。
4结语
综上,我国农村教育存在诸如农村教育质量低下、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非正式”教育并不规范、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令人堪忧、农村寄宿学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城乡一体化建设背景下的农村教育依然任重道远,既要满足不同年龄群体农民的教育需求,又要解决教育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还要使农村教育既能够服务于城市又能服务于乡村,但通过政界、学界与社会各界的努力,这些问题终将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邬志辉,杨卫安.“离农”抑或“为农”――农村教育价值选择的悖论及消解[J].教育发展研究,(21):52-57.
[2]蓝建.城乡二元结构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J].教育研究,(8):70-75.
[3]徐艳伟.农村教育的内卷化及其破解[J].继续教育研究,(2):38-40
篇7:无形资产价值离合研究的论文
无形资产价值离合研究的论文
无形资产会计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是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与计量,其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的无实体性、寿命期不肯定性和未来收益的高度不确定性,这也是与货币资产、实物资产的根本区别,从而形成价值差异。本文就无形资产价值离散现象,研究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模式,分析研究通过价值整合从而摆脱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负效应,提出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分析
资产价值离散现象是普通存在的,无论是公允价值或是历史成本,流动资产或是长期资产,债务重组或是非货币性交易,价值离散是最难理解和处理的问题,但离散现象的出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形态共存的现象中对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分离的突出表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出现离散现象也不足为奇,关键在于如何才能将离散的原因区分清楚,从而分析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有效地评估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无形资产最本质的特征是能够带来超额收益,这也是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2月,第77页。)。然而无形资产交易中使用价值与价值往往相互背离。从理论上讲,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量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言“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197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49页。)。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同一商品的相互一致的交换关系,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但无形资产交易中往往表现一定量的价值离散,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无形资产价格与价值相背离。无形资产交易中,价格往往被动地反映价值,而且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在决定价格时不象实物商品那样总价值等于总价格,而是总价值高于总价格(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12月,第77页。),形成价格与价值的偏离,而价格实际上是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使用价值的交易表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相背离。如在债务重组时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从其价值上看应表现为该无形资产在原单位的账面价值或重估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准。如果涉及到补价,则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补价来确定(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国财经出版社,11月,第5页。)。这里所指的债权实际上是交换价值,本身与无形资产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应的违背了等价交换这一客观规律,形成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
2.无形资产价值的不对称性。一般来讲,无形资产的价值应以形成无形资产的劳动消耗来构成,包括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两个方面,但无形资产价值形成不尽一致。往往形成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系列费用均被抛开,如自创无形资产的开发、研制费用,由于开发研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谨慎起见,将开发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将专利申请中的注册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造成价值的不对称;又如为提高企业品牌效应,增加商标知名度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实际上是促成品牌成为著名商标的一项重要劳动消耗,从理论上讲应成为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出于谨慎原因,广告宣传费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价值确认与计量上,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注:薜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会计研究》第3期。)。如果将无形资产开发研究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笔者认为可以避免不对称性,具体处理方法是对可以申请专利的、研究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或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的无形资产应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于研究失败的,开发不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应作为当期损失处理,从而避免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不对称性。
3.无形资产零价值与负价值的离散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未来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形成。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无形资产总是逐步被新技术、新经验所代替,原有的无形资产可能形成零使用价值,如果原有账面价值仍然存在,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不相符,造成价值的离散现象。同时也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独占权和专有权,而这些特权又十分脆弱,通常很容易被其他企业购买、效仿、推广甚至诋毁,形成零价值或负价值,这样无形资产价值的离散性就十分突出。
负商誉是无形资产负价值的最好体现。负商誉足企业在兼并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低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说明购买企业在兼并中要承担被兼并企业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和负面损失。虽然负商誉能便利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兼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但负商誉的存在会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负价值的存在,而负价值的观点对企业资产(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言是不相称的,从理论上讲也是不存在的,所以,负价值将离散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成价值的背离。无形资产的零价值从理论上讲是存在的,一项无形资产产生零价值原因有几点:第一,由于科技进步,新科技代替旧技术,造成某项无形资产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被社会淘汰。这种情况下企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意味着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对科技进步的预测不够,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和摊销价值研究不够而形成的,因此,零价值的存在是企业损失的体现,企业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零价值之间的差额作损失处理。第二,企业由于破产、清算、被兼并或其他原因而不复存在造成的无形资产零价值。在这种情形下,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不能产生未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零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将不复存在,应作为清算价值或损失价值处理。当然,如果是被兼并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折算应作为考虑因素。如果无形资产对兼并企业没有任何价值或兼并中未作为并购因素考虑,那么,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企业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消失,从而产生零价值。例如,某企业开发一新型化妆品,并申请专利和商标,由于质量和使用效果较好,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十分畅销,意想不到的是少数顾客使用后产生过敏或负作用,企业被告上卫检部门,经过新闻媒体炒作,该化妆品上市不到两个月就消失,也就是说该无形资产形成零价值。
二、无形资产价值构建模型分析
由于存在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所以正确整合无形资产价值成为无形资产计价的关键。而且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似,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的评价模式进行分析。具体可以将无形资产的寿命期分为三个阶段:无形资产形成时、无形资产的经营使用期和无形资产终结时。其价值构成则应由该项无形资产三个时期可预计的现金净流量的现值来折算。由于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形成只有经营使用期和所有权转让时,所以无形资产的折现价值可以表述为:
公式中:p为无形资产价值;at为第t期该无形资产的收益值;r为预期报酬率;t为无形资产某收益年份;n为无形资产预计收益年限;pn为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值净额;c为该项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付现成本。
影响无形资产价值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报酬率。计算无形资产的折现价值应以综合资金成本或预期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折现率的大小也表明该项无形资产与风险量或投资者期望报酬有直接关系(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年12月,第207页。)。因为,预期报酬率就包含着企业风险报酬的补偿率。(2)未来期间无形资产的收益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未来期间无形资产可实现的收益额折现而成的,包括有效寿命期间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值、无形资产年收益评估值等,所以该公式将无形资产价值与企业未来资产报酬率、盈利能力以及风险因素相结合,从而合理地预计无形资产价值。(3)预计资产收益期。从价值本身而言,无形资产价值与该无形资产产生收益的年份密切相关。收益年限长短必然会影响会计收益值,同时每年创造价值额如果呈上升趋势,无形资产价值呈上升态势比较明显;而如果每年价值额呈下降趋势,缩短无形资产使用期则可以减少价值影响值,包括风险因素的影响。(4)无形资产付现成本。无形资产取得或形成时的付现价值是无形资产价值的负影响值,直接影响无形资产价值额,无论无形资产寿命期多长,在价值平衡点上表明净现值为零时的保本点,即未来收益价值的总现值与付现成本的现值相等。(5)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值。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值是无形资产折现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取得到期转让收益应成为无形资产价值折现的重要依据。(6)确认时的付现成本。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着未来收益报酬价值的折现值,而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付现成本应为该项无形资价值的减项,只有在未来报酬总现值大于付现成本值时该项无形资产投资才合算,项目才具有可行性。(7)无形资产投资风险。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分析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无沦是投资报酬期望值或是风险报酬率都直接影响折现价值,风险报酬的补偿率具体又可以包括违约风险补偿率、期限风险补偿率及变现风险补偿率三个方面。
就无形资产而言,价值的评估分析有很多方法,而现金流量折现分析则具有科学性,有利于准确分析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合关系,有利于评价无形资产影响因素,同时,对于整合无形资产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无形资产的价值整合分析
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他所有商品的价值一样都具有二重性,即价值与使用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而这二重性又是由无形资产形成中的劳动二重性表现出来的。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研究应分析无形资产形成时的价值整合。
1.价值整合的一般分析
取得无形资产时如何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分析无形资产价值构成。同其他一般资产一样,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形成的。从无形资产构成来看,任何一项无形资产首先消耗一定量的物化劳动,如开发某项专利,在专利研究、实验、开发、申请过程中,企业所消费的财力、物力都表现在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中。其次,无形资产更多的是消耗大量的活劳动,即人力资源成本。如一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虽然消耗一定数量的有形资产,但更多的是开发软件人的劳动消耗,从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来看,无形资产价值绝大部分由活劳动价值组成,因此,无形资产价值与其他实物资产的价值具有很大的差异,在整合无形资产价值时应着重考虑这一方面。
2.价值整合的条件分析
无形资产价值的整合确认,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项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财经出版社,205月,第29页。)。从以上两个条件来看,无形资产的价值整合应考虑的首要因素是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经济活动中所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多少,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多少。如一项专利在未来可预计的使用年份内能否产生经济利益,这是形成该项专利的价值要求。西方会计常用的价值计量中的现值法就是基于这种思想产生的,就是以预计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期内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折合为现值的多少作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形成,因此对未来经济效益的预测是价值整合与确认的重点。其次是无形资产成本的计量方法问题,某项无形资产能否可靠计量是无形资产价值整合的关键。无形资产的构成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取决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因素。在采用现时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计量时,构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消耗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如自创专利或自行开发品牌,开发研制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由于无法预计这些消耗将产生多少经济效益,开发是成功或是失败,所以,这些费用就不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属于价值离散分析的内容。
3.价值整合的特殊形态
整合无形资产价值如果只考虑外购无形资产、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投入无形资产及自创无形资产,那么价值确认倒比较容易,而涉及到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兼并等原因取得的无形资产,那么,价值整合就比较困难,这些特殊形态下形成的价值整合所涉及的因素就不是简单整合能解决的,而是要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债务重组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整合,通常并不取决于债务人用以偿还债务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国财经出版社,1911月,第33页。)。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企业获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果发生相关税费,应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这样,取得的无形资产价值不是由债务企业无形资产形成时的消耗价值所确定的,而是债务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即债权人的债务)与相关税费整合形成的。这样价值的整合基于双方协议价值的多少,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也可以说失去了无形资产价值整合的实际作用。特别是在债务重组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与支付补价的价值处理也各不相同。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补价这两部分成为价值整合的重要组成,并直接影响整合价值的构成,从而偏离了价值形成观念。
第二,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不取决于无形资产自身价值,而主要取决于换入单位的换出资产价值,区别不同的情况(即涉及补价与否)而分别确认(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9月,第23页。)。这种情况往往是价值离散分析的主要内容,其中交易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现时成本的离散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企业兼并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兼并时直接接受的无形资产外,产生增值的无形资产实际上是商誉。直接接受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价值的整合比较直接,而且整合价值的方法多采用历史成本法、现时成本法等,相对比较直观、容易,而商誉则不一样。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整合本身具有难以计量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加以确认。所以商誉的价值整合并非由明显的消耗价值来体现,而是表现为企业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
篇8: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式研究论文
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式研究论文
摘要矿产资源是一种耗竭性资源。随着持续开发,矿产资源的留存量将日渐减少,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以及对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研究矿产资源的涵义及资产特征,其次评价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再次构建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最后提出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保障条件。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产属性价值评估体系
一、矿产资源的涵义和特征分析
(一)矿产资源的种类和特征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存在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层,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质或有用元素,它的存在形态主要有固、液、气三种形态。按照矿产资源自身的用途及其特点,可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四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水气矿产。概括而言,矿产资源资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耗竭性与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形成往往要经历数百万年,它的使用属于物质上的消耗,不可恢复。2.隐蔽性与潜在性。矿产资源大多赋存于地下,存在较大的隐蔽性。由于地理位置的复杂性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只能通过地质勘察工作来进行。3.分布不均衡性与权力关系的复杂性。矿产资源的地理分布因自然条件的不同表现为不均衡的形态,会导致整个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过程中,相关的利益主体例如开发商、勘察机构等之间的权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4.可变化性。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会受到自然界各种条件变化的影响。同时,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矿产资源会在物质形态和使用价值等方面发生变化,导致在界定与评估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5.所有权的垄断性。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行使矿产资源矿业权等权利。
(二)矿产资源的价值构成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存在争议,包括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矿产资源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有经过人类的开采、利用等劳动活动,矿产资源才具备价值;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矿产资源在开采前需要国家转让矿业权,而这种矿业权的转让价值远高于开采勘探后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值,这就说明在人类对其进行劳动创造价值之前,其自身就具有价值。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文认为,矿产资源价值组成分别包括自然价值、权益价值以及环境价值三个方面。具体如下:1.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自然价值的存在主要是支撑了前文提出的第二种价值观点,认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开发利用之前就存在价值。这种价值与劳动的投入以及后期的勘探成本等均无关联,而与矿产资源本身的物质属性、地理条件、资源稀缺性等有关。在实务中,评估人员会根据这些资源的自身特性,参考市场数据,对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作出评估。2.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权益价值属于矿产资源价值构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将资源的静态价值转变为动态价值的过程。权益价值主要包括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价值、所有权价值、取得权益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勘察与开采所产生的劳动消耗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3.矿产资源的环境价值。矿产资源在被开采使用的过程中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对资源所在地的土壤、空气、水质等造成污染,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自然灾害,例如山体滑坡、空气指标严重超标等。因此,矿产资源开发商对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污染向国家上缴了相关的补偿费用,以此来改善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环境补偿费用所构成的环境价值成为了矿产资源价值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矿产资源价值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
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是指专职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客观标准,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文件的行为。本文认为,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矿产资源的.有限性
在进行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时,必须考虑矿产资源最大的特性,即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大多数矿产资源的形成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且其形成条件比较特殊,数量有限。由此,在对矿产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时,资源有限性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2.矿产资源的可替代程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先进的科学技术被用于各种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利用可再生的资源科学替代不可再生资源。例如,随着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的广泛应用,会直接影响到煤炭发电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该资源的价值。矿产资源属于耗竭性资源,若其可替代性在不断增加,那么其价值的评估将会受到影响。
3.矿产资源分布的非均衡性
矿产资源的分布存在地域上的不均衡性。所以在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可能的影响因素,如矿产资源的物质属性、地理位置情况、周边开发环境等等。
4.矿产资源评估对象的复杂性
由于矿产资源的地理位置较复杂,成本品质等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在对矿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认真考虑矿产资源的复杂性,选择专业且官方的地质勘查报告、开采价值、资源储量报告等信息,结合相关领域的评估技术,尽可能对复杂的矿产资源采取科学有效的资产评估方法。
5.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
为了提升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开发资源的相关成本,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目前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因此,在对此类资源进行价值评估时,要综合考量相关技术的先进程度,分析该领域未来技术发展的趋势,运用合理有效的方法对该类资源进行资产评估。
三、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式的构建
资源价值评估模式是从评估理论入手,总结现有各种资源的资产评估体系,以待评估资产的自身属性为基础,以为评估实践作参考为目的的一种价值评估模式。本文将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式分为三部分,分别为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程序以及矿产资源的评估方法。
(一)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目的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能够为资源的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另一方面,实行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能够促进各种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权益。例如,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消耗,为了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笔者认为除了要统计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以外,还应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包含矿产资源的消耗统计。因此进行资源价值评估能够进一步促进相关核算制度的完善。
(二)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程序
第一,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之前,专业评估人员首先应当确定待评估矿产资源的自身特性,进而确定资源评估的目的、范围、对象等基本事项。第二,在对待评估矿产资源进行信息调查时,不仅要进行实地勘察,还要查阅各类相关资料。在进行实地勘察时,要注意对待评估资产的地理位置、储量、成分等进行实地勘测与拍照,保留资料。除此之外,评估人员还应当对类似参照物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待评估资产的现状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第三,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根据待评估矿产资源的资产特性以及关于资源开采开发等信息的获取情况,合理采用评估方法。目前在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比较常用的是可比市场法与收益现值法,这两个方法相对于其他几种方法而言,数据更容易获取,且评估结果也在可接受范围内,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较常使用。第四,根据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利用获取的各类材料,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一般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建议采用两种及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最终的评估结果不能采用其平均值,而是根据各类评估条件所得出的评估值进行系统分析,选择最为合适的评估值来作为最终的资产价值。第五,撰写评估报告。在评估过程中要将各类资料归档为评估底稿,根据所有工作底稿编制价值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认可后,提交委托方或相关委托机构。
(三)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该种方法需要先初步计算出资源在整个开采期内的现金流入与流出,进一步把每年的净现值折算到基准年限。然后,计算出整个开采期内该资源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作为该资源资产本身的价值,或者作为交易市场上该资源的评估值。具体可用如下公式表示:公式中:V为被评估的矿产资源的价值;n为被评估的资源的剩余开采期;Qt为估计的第t年该资源产生的净收益,Qt的计算通常为当年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等所产生的符合常理的年收入扣除掉该矿产资源当年总的支出后的净额,总支出通常包括矿业权的年成本摊销、开采勘探成本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i为整个开采期间的折现率,为简化计算,通常在实际应用中将i确定为恒定值。
2.可比市场法。这种评估方法要求该类资源的市场交易比较成熟,能够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资产资源,这种类似的资源要求与被评估的资源存在物理性质与地理性质等多方面的相似性。并且能够获得近期该矿产资源的相关交易数据,其他因素对该方法的评估影响不大或者可以计算相应的调整系数。具体可用如下公式表示:公式中:V为被评估的资源的价值;Qs为参考的市场上类似资源的评估价值;α为该种方法下的资源规模调整系数;β为对应的品位调整系数;γ为价格调整系数;θ为差异要素调整系数。
3.利润指数法。该方法主要集中在该矿产资源的开采经济价值上。在运用该种方法评估矿产资源的价值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第一,在评估前应详细调查该矿产资源的各类自然影响因素,包括该资源的储量、成分、质量等天然条件,研究其未来的发展使用趋势;第二,在评估时要考虑该矿产资源的未来社会利用价值,其中涵盖了被评估资源的物价体系,人类生活中对该资源未来的使用发展趋势、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趋势等等。具体的计算公式可简化如下:公式中:V为被评估的矿产资源的价值;P为被评估资源所对应矿产品的市场价格;E为被评估资源所对应矿产品的开采成本;T为被评估资源所对应矿产品的运输费用;M为整个资源的开采总成本;I为社会资金平均利润率。
4.机会成本法。该方法源自于西方经济分析理论。机会成本是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而放弃了另一项经济利益的成本。在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中,机会成本主要指的是放弃了最有利的可替代用途效益。用公式表示如下:公式中:V为被评估的矿产资源的价值;E为使用替代矿产品的总支出;Q为副产品收入;M为被评估矿产资源对应矿产品的年经营成本;I为各项资金费用成本。5.重置成本法。其主要是指在进行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时按扣除掉各种损耗成本后的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来计算被评估资源的价值的方法。在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中,重置成本是将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预期将要发生的各类成本作为成本基数,然后确定合理的成本倍数,并且根据影响资产评估值的各类相关因素进行修正,最后估算出待评估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具体公式如下:公式中:V为被评估的矿产资源的价值;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重置成本;i为确定的成本倍数;ε为考虑风险、开采水平等因素后的修正系数;E为已经发生的总成本;T为预期将要发生的各类成本。
四、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保障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在各行各业都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我国资产评估的发展起步较晚,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完善资产评估的模式,为各类资源资产价值提供保障条件,是目前评估各界需要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就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式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政策和法规保障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缺乏较为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为提升资源价值评估的效率与效益,降低评估风险,完善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应尽快修订《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定相关的要求与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加大各种监察力度,建立一个有秩序的资产评估执业环境。
2.资产评估的独立性
资产评估的独立性是资产评估职业道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项目开始之前对小组成员的独立性进行判断,判断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关联或者人员关联,合理规避各种由独立性引起的导致评估风险增加的行为。只有当项目组成员保持足够的独立,才能合理评估待评估资产的价值,提升资产评估的质量。
3.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决定资产评估结果的关键因素,也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应当注重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帮助其各类准则变化情况以及自身知识体系的更新。只有提高了目前评估人员的各项综合素质能力,才能不断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维持行业的发展。
4.资产评估的信息技术保障
随着社会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资产评估程序逐渐被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所替代。评估人员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提高资产评估执业效率,提升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但是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信息技术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各种信息安全技术也不够完善。因此,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资产评估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提升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资产评估的效率。
摘要:
1.廖作鸿,黄敬宝,李晓昭.矿业投资项目不确定性和实物期权分析.工业技术经济.(7)
2.骆山.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与改进措施.纳税.(1)
3.李萌,王建平.我国矿业权制度的法律本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资源与产业.2018(1)
4.李保婵.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研究.商业会计.(9)
5.王立杰.煤炭资源经济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煤炭学报.(2)
6.张子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选择研究.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治理.(17)
7.兀谨瑜.资产评估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财经届.(12)
篇9: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篇10: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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