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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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论文

篇1: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论文

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论文

一、价值之一般考察

关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各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罗素认为:“关于‘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之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4]存在主义者萨特认为:“所谓价值,也就是你所挑选的意义。”[5]美国新实在主义者培里说:“价值是欲望的出项”,[6] “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具有价值的。”[7]即欲望和兴趣决定价值。前苏联价值哲学主要代表人物图加林诺夫认为:“价值-这是,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和利益的需要的东西。”他还说:“价值是一定社会或阶段的人们以及个人所需要的、作为满足其需求和利益的手段的那些物、现象及其特性,也包括规范、目的或理想的种种观点和动机。”[8]他用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80年代初以来,我国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者们开始研究价值问题,并对价值提出了多种界定。多数学者赞同用意义来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或积极意义。另有不少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对价值的不同界定还有: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合目的性;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欲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效益、效果等等。

前述观点上的分歧与多态反映了学者们在对价值的界定,价值的本质问题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分析上述观点,我们仍可以发现,尽管学者们对于价值的本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存在共识。一是在价值的研究中首先须确定相应的价值主体和客体。因为价值是一个关系的范畴,永远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一种事物好不好,有无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人、一定的主体而言;同一社会现象,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主体,其价值往往不同,如果没有主体就无法作出价值判断;同样如果没有客体,主体就失去了价值评价的对象。正是由于主客体的这种关系,才构成了价值这一范畴。二是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的作用不同,主体作出的价值评价就不一样,所以价值具有多元性;而同一客体对同一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评价是一致的,所以价值又具有一元性。由此,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研究时,首先要明确程序法律价值问题;其次,要弄清楚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范围问题;再次,要弄清程序价值的内含问题等等。

二、民事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

法哲学家倪正茂指出:“法律价值涉及个人与社会关系、法律与自由关系、法与权利、法的社会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把法律价值的法理研究与哲理研究加以区别。法律价值的法理探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的存在意义、目的和作用等问题。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到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把法的价值说成是所有社会主体共同享有的正义、公正、自由、平等、权利、秩序、人的尊严等等。这是属于法存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的范畴。严格来看,这属于法理学探讨的范围。”[9]只因为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长期合流,所以在倪正茂著的《法哲学经纬》中的《经篇》中才把这些学派作为法哲学观点来看待。从而我国法学研究者论及的诸多概念,“应作为法律价值的法理学概念来看待。诸如法律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秩序价值’等等,是很难列入法律价值的法哲学范畴的。”[10]

倪正茂又指出:“法律价值的哲理探讨,所要解决的则是界定法律价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以及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作出哲理结论。在不同世界观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会有不同的结论。唯心主义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表达以‘善’为中心的上帝的旨意,或表达作为宇宙的出发点与归宿点的‘理性’精神,或显示存在于某个国家的‘绝对理念’、某个民族的‘绝对精神’。唯物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或启示经济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生产力发展,或调整社会关系等等。孰对孰错?对者为何而对,错者为何而错。”

在不同的方法论的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也会作出不同的.结论。形而上学考察的结果,就会象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说的那样,就会静止地、孤立地、片面地论述法的目的与作用,或把法律价值当成一成不变、从来就有、传之永久的固定的东西。辩证考察的结果,就会从整体的角度、有机地、综合地、系统地论述法的目的与作用,并从法律价值的历史发展加以论述,把法律价值的形成发展看成是一种永恒变化的过程。

可能是出于法律价值的法理探讨与哲理探讨的不同,有人认为,‘从理论层次看,法律价值论属于哲学价值论的一个分支。’这样,问题又回到法哲学的学科性质问题上去了。如读者所已了解的,笔者不同意法哲学为哲学的分支,当然也不会把法律价值论当做哲学价值论的分支来看待。但是,这不影响我们从哲学价值论得到启示,从而展开法律价值的哲理探索工作。“

这里须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所针对的主体不同于民事诉讼主体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能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着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之分。而关于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存在着等同说与区别说。目前区别说已为大多数学者接受从而成为一种通说。即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18]区别之处在于诉讼主体具备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19]由此可见,根据通说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应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诉讼主体的地位要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更重要一些,可以说,是诉讼主体者,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则未必是诉讼主体。

这里还须明确的另一个概念是程序主体。目前,关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辩论中,使程序主体的概念凸现出来。所谓的程序主体问题实质上的解决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院谁应居于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即法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资料是否应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应否受当事人主张之约束等等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中的通说认为,应当赋予或恢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应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必须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过多的干涉当事人的民事程序主体的权利。

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又不同于前述的三个概念,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只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主体,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则不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主体。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比如社会、公众等。只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等程序之中的主体与程序的关系要密切些,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应更多地关注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主体。另外,由于价值既有一元性又有多元性的特点,就使得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进行研究时,既要认识到它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其价值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

对诉讼程序价值问题的关注,表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研究方向已逐渐向纵深发展,人们的目的已不再局限于具体细枝末节的就事论是,对体制建设及理论体系的精美或完善化境界的一种追求已使学者们注重高屋建瓴式的理性探讨,这也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思维学法学家的一种定式,即由具体到提象,善于并热衷于将对某事物的认识抽象化、理念化。这种追求溯源的研究方向是好的,但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抽象的理论因其抽象而模糊不定、变幻莫测、实在难以把握,那么如果连所要研究的抽象范畴本身的含义都没有搞清,则理论的正本清源的指导作用也就无法实现了,甚至还会因基本理念的错误而影响实践的正常发展。

三、民事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如果我们对前述两种分类作一番分析便发现,这两种分类方法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后一种分法中所说的内在价值即前一种分法中所谓的独立性价值,而前一种分法中所言的工具性价值即后一种分法中所称的外在价值。两种分类方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学者们都注意到了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密切关联,同时也注意到了程序在保障实体法实施以外的价值。那么根据哲学上的价值理论,所谓的内在与外在,工具性与独立性的这种分法是否恰当呢?学者们认为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从价值的本质出发,我们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效应、效果等等,由于价值一定是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那么从主体的角度而言,客体的作用必然是一种工具性的。

换言之,站在主体的位置来观察,客体就是一种工具。更何况法律对于人类而言就是一种工具。那么再把法律分为工具性与非工具性显然是无意义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样,对程序的价值作这种区分也是不规范的。因此笔者认为,程序法价值的性质只有一种即工具性,但不是工具理论认为的是对实体法的工具性,而是程序法对人类的工具性,这个工具的涵义是广义的,既包括对诉讼主体的工具性,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工具性。因为程序法作为一种体系自产生之日起便是独立存在的,或者说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法,实体法的变化并不对程序这一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即程序作为一个体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实体法变更的唯一影响仅在于程序在进行的过程中需要适用实体法时适用变化后的实体法,而程序的基本构架,构成关系却并不因此而变动。进而言之,实体法的变更最主要的是影响判决的结果而非判决的过程。

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二者关系的角度而言,“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历史的事实,我们都可以说诉讼法具有先行于实体法,或者说诉讼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28]而且这种程序中产生实体法的现象并非始自今日。原始社会没有实体法的观念,共同体的代表诉诸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所谓审判就是依靠程序……用一句话来表达这些现象就是:“程序是实体之母”。[29]从另一角度看,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或者说更多的不是恢复及实现实体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而是彻底地解决纠纷,消灭纠纷。可以说,实现实体法的内容是在程序进行的过程中附带实现的,而不能说这就是程序的最终目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些学者所谓的“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指对实体法而言)不过是在程序独立价值实现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实际上是程序的独立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将部分与整体、主体与附属物作为同一层面上的概念相提并论,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如前所述,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联,其一客体对不同主体而言其价值评价是不一样的,价值评价应因主体而宜,即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评价某一特定事物对其价值大小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一般认为只有当事人才是程序的主体,享有程序的控制权,故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大小应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进行评价,及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即应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为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最大化确定其应达到的价值目标。美国学者罗纳特S .阿姆斯(Robert S.Samm-mens)认为一般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如下几种价值:1.程序的参与和控制;2.程序合法性;3.过程安定性;4.人道主义及个人尊严的尊重;5.个人隐私的保护;6.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7.程序的公平性; 8.程序的法定法; 9.程序合理性; 10.及时性; [30]另一学者汤姆泰勒(Tom R.Taler )认为评价某一法律程序是否公平的价值标准有:1.程序和决定的参与性;2.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3.执法者的中立性;4.决定和努力的质量;5.纠错性;6.理论性。[31]程序正义作为一种对程序本身的道

篇2:高职日语教学之管见 论文

高职日语教学之管见 论文

摘要:  高职日语教学具有其独特之处,在实际的教学中应  ① 端正专业学习思想  ② 灵活处理运用教材  ③ 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④ 贴近社会实际开展实践教学  ⑤ 以第二课堂营造日语环境。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今后的教学规划。

关键词:日语教学;创造性思维;;第二课堂;实践

随着越来越多日资企业在中国的出现,综合性大学纷纷试办日语类专业,在高职类学校中也掀起了日语学习的热潮,大批的学生加入了日语学习的行列。面对高校日语教学热的出现,各校对日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也在不断作出调整和创新,力图改变日语教育局限在单一的语言文字教学,其他知识面较欠缺,适用教材少,教学内容过于滞后的现象,将单一的语言文字培养,向着既会日语,又有一定知识面,具有较强综合性应用能力的方向转变。使所培养的大学生,不仅会日语,还要了解日本国情,具有日本社会、 政治、 经济 、文化方面的知识和修养。有的`高校还利用网络同日本一些名牌大学开展远程教学,使同学们可以学习和掌握日本高校中的教学内容和有关的知识信息情报,便于他们更直接地了解日本。

为实现日语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教学改革,教学过程就变得越发关键,特别是作为职业技术院校的日语专业教师,则更需要根据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人才要求和办学特点组织教学,正确引导学生们完成角色的转变,尽快让他们形成自主自觉学习的习惯,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尽快的适应岗位职业环境,毕业就能在工作岗位上独挡一面。对此,不管是日语专业教学还是第二外语教学的形式,概莫能外。根据这几年教学的经验,笔者认为现高职类日语教学中要把握好以下诸方面。

1, 端正专业学习思想

在中国,,对日本非常了解的人是少数,特别讨厌和不喜欢日本人的也是少数,而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日本。在学日语的学生中,有的可能不是主动报考日语专业,而是命运的安排。但也有更多的人是主动选择学习日语的。因此,掌握学生们学习日语的动机就变得十分必要,调查表明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由:一是日本是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强国,科技先进,经济文化发达,可以学到一定的知识;二是日本是亚洲现代化国家的先进者,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受日本的影响大,比如孙中山,鲁迅等,早年都是从日本学成回国的,因而形成了向日本学习的传统。再有就是从经济上考虑,学日语将来好找工作,到日资企业供职,收入高,待遇好。当然,也有一些同学认为日语好学而选择日语。但是,如果能够通过学习日语和日本文化,让学生们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日本,对日本产生感情,就能较客观地看待日本的人和事,在学习上也就会更有动力。

2, 灵活处理运用教材

老师对教材的灵活处理和合理挖掘尤为重要。在处理教材时,只要抓住了教学重点这个关键,对教材内容的增删,内容顺序的调换则并不重要了。其实,在教材当中,有些内容可能只要一笔带过,有些内容可能又需要反复练习。这样就必须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删。例如,在《标准日本语》专业选修课程上,教师应强调的是让学生能够真正学有所用。那么,在教学内容上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对话部分,尽可能多的给学生开口说的机会,而语法解说方面相对来说就不那么是重点了。同样,在教学参考书中,提供的许多教学活动,也有不适合学生的,教师只能有选择地利用,切不可盲目照搬。在平时的教学当中,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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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高职日语教学之管见论文

高职日语教学之管见论文

摘要: 高职日语教学具有其独特之处,在实际的教学中应 ① 端正专业学习思想 ② 灵活处理运用教材 ③ 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④ 贴近社会实际开展实践教学 ⑤ 以第二课堂营造日语环境。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今后的教学规划。

关键词:日语教学;创造性思维;;第二课堂;实践

随着越来越多日资企业在中国的出现,综合性大学纷纷试办日语类专业,在高职类学校中也掀起了日语学习的热潮,大批的学生加入了日语学习的行列。面对高校日语教学热的出现,各校对日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也在不断作出调整和创新,力图改变日语教育局限在单一的语言文字教学,其他知识面较欠缺,适用教材少,教学内容过于滞后的现象,将单一的语言文字培养,向着既会日语,又有一定知识面,具有较强综合性应用能力的方向转变。使所培养的大学生,不仅会日语,还要了解日本国情,具有日本社会、 政治、 经济 、文化方面的知识和修养。有的高校还利用网络同日本一些名牌大学开展远程教学,使同学们可以学习和掌握日本高校中的教学内容和有关的知识信息情报,便于他们更直接地了解日本。

为实现日语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教学改革,教学过程就变得越发关键,特别是作为职业技术院校的日语专业教师,则更需要根据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人才要求和办学特点组织教学,正确引导学生们完成角色的转变,尽快让他们形成自主自觉学习的习惯,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尽快的适应岗位职业环境,毕业就能在工作岗位上独挡一面。对此,不管是日语专业教学还是第二外语教学的形式,概莫能外。根据这几年教学的经验,笔者认为现高职类日语教学中要把握好以下诸方面。

1, 端正专业学习思想

在中国,,对日本非常了解的人是少数,特别讨厌和不喜欢日本人的也是少数,而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日本。在学日语的学生中,有的可能不是主动报考日语专业,而是命运的安排。但也有更多的人是主动选择学习日语的。因此,掌握学生们学习日语的动机就变得十分必要,调查表明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由:一是日本是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强国,科技先进,经济文化发达,可以学到一定的知识;二是日本是亚洲现代化国家的先进者,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受日本的影响大,比如孙中山,鲁迅等,早年都是从日本学成回国的,因而形成了向日本学习的传统。再有就是从经济上考虑,学日语将来好找工作,到日资企业供职,收入高,待遇好。当然,也有一些同学认为日语好学而选择日语。但是,如果能够通过学习日语和日本文化,让学生们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日本,对日本产生感情,就能较客观地看待日本的人和事,在学习上也就会更有动力。

2, 灵活处理运用教材

老师对教材的灵活处理和合理挖掘尤为重要。在处理教材时,只要抓住了教学重点这个关键,对教材内容的增删,内容顺序的调换则并不重要了。其实,在教材当中,有些内容可能只要一笔带过,有些内容可能又需要反复练习。这样就必须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删。例如,在《标准日本语》专业选修课程上,教师应强调的是让学生能够真正学有所用。那么,在教学内容上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对话部分,尽可能多的'给学生开口说的机会,而语法解说方面相对来说就不那么是重点了。同样,在教学参考书中,提供的许多教学活动,也有不适合学生的,教师只能有选择地利用,切不可盲目照搬。在平时的教学当中,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创设一些活动,让学生们学习起来兴趣盎然。例如,在教 “自己B介”一课时,我就设计一个“面接”的活动。让学生在假设的面试环境中反复地运用了该课重点句型“私は~~で” ,使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当然我们的教学任务也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

3,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语言教学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枯燥的,要求学生们首先必须掌握基础的单词和语法知识,那么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知识储存后,就应该启发学生应用,而应用的过程也就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过程。

创造性教学的重要任务是开发学生的潜能,教师不能唱独角戏,而是要结合学科教材内容的特点和学生已有知识储备和能力水平有效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维方式训练。教师可以创设问题情景,启发学习思路,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相互讨论,大胆得出有独创性的见解。比方说:在讲授“をかける”这样的情景课程时,可以先让学生思考在这样的情况应该注意的问题,应该运用的功能意念句,然后再通过情景对话来传授打电话时的习惯用语和基本礼节。这样就有效培养了学生的想象能力、发现能力、探索能力和知识迁移能力,使学生了解知识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从而为学生能创造性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经过实践与探索,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使学生在课堂上思路开阔,思维活跃,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方法还有游戏法、竞赛法等。做游戏能活跃课堂气氛,轻松、自由的气氛使学生消除了紧张,让学生在玩中学到知识,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化为开动脑筋主动探索知识。而通过竞赛,迅速联想可以训练学生快速的发散思维和求同思维,同时激发学生学习日语的兴趣。其次,还可以通过学唱日语歌曲的方式,让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巩固训练。如在学习日语发音知识时,可以在一定的阶段学唱有代表性的歌曲,学生们通过这种方式掌握的知识也就更加印象深刻。

4,贴近社会实际开展实践教学

以往大学的日语教学,强调单一的语言学习较多,缺乏对学生进行综合知识和素质能力的训练培养。培养出的学生知识面较窄,视野和思路不开阔。所以,教学一定要紧密接近社会,接近实际,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上下功夫。

学习日语的学生们毕业后多半会就职于日资企业,这就要求在学校进行语言学习的同时,对日企文化也要有所了解。那么,在平常的课堂学习中,则可以多向学生们传授有关日本企业基本礼仪的知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一些有规模的日资企业,亲身感受日企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或者让学生利用假期去日企实习,通过现场训练来提高语言的运用能力,同时也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

5,以第二课堂营造日语环境

任何语言的学习,光靠在课堂上就能完全掌握,那是不现实的。在教学当中应注重开展第二课堂。可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组成单词听写组、背诵组等,在课后去消化所学知识。例如,让学生自行组织背诵组,然后在每周末,将学生的背诵情况进行统计,督促学生背诵复习。另外,可以定期举办日语沙龙,日语角等活动,让学生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甚至可以请一些日企人员参加,让学生和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最直接的了解到日企文化和信息。只有这样,第二课堂才不会形同虚设。

常言道:学无定法,教无定规。对高职类学生的日语教学来说,应改变语言学习枯燥乏味的学习状态和应试教育中死记硬背的陋习,增加知识的运用性,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走出校园就能游刃有余运用所学知识投身于工作当中。

参考文献:

戴德忠.日语教学在中国 《人民中国》杂志

篇4:培养数学创造性思维之管见论文

培养数学创造性思维之管见论文

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也是数学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现代数学教学愈来愈强调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强调思维能力是学好数学的前提。因此,在数学教学中,教师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数学的创造性思维不仅存在于数学家的创造活动中,也存在于学生的创造活动中。因此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是完全可行的。

一、课堂教学中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发展学生创造性思维的主阵地

新课程的教学理念要求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也就是课堂上充分突显学生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教师在学生的学习遇到困难时,需要给予适当的启示以帮助克服困难。

例如:人教版八年级在学习习近平方差公式(a+b)(a-b)=a2-b2时,我用学案的形式引导学生:(1)激活原知———多项式乘以多项式的方法;(2)经历计算、观察、发现规律、验证规律的过程,得到平方差公式;(3)试用公式,体会归纳公式左右两边的'特点,用自己的语言加以叙述。以上这几步都进行很顺利,主要靠学生自学完成,老师没进行多少讲解。但我知道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已很好地理解掌握了平方差公式,也许他们对其中的关键点———什么样的项是a,什么样的项是b,还缺乏清楚的认识,对此我变式以下题目(-y-2x)(y-2x):借以启发学生建立自觉的认识。看着变形后的题目,有的同学出现了困惑的表情,继而有的展开了讨论。了解之后,我发现学生在为a是否表示二次式中的第一项而争论,拿不定主意a指的应是y还是-2x。我抓住时机及时引导、启示,学生顿悟:“表示的是完全相同的那一项”,创造性的思维油然而生。

二、合作学习为学生提供了发展创造性思维的有效形式

数学问题往往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通过小组学习合作的形式,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解题方法。同时,又能分享别人的解题方法,共同讨论不同方法的优缺点,这对于发展学生的解题思路,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十分有利。

例如:一个零件的形状如图所示,按规定∠A等于90°,∠B、∠D分别是30°和20°。

李师傅量得∠BCD=142°,就判定这个零件不合格,为什么?说出理由。学生在解答这个问题时,主动探究其解题思路,在课堂上展示时竟然出现了4种不同解法,辅助线连接如下图所示:

一道习题的4种解法,学生在课堂上既看到了自己解法的正确性,又欣赏到其他同学的精彩做法,这对促进学生的创造思维起到一定的领进作用,并对以后的学习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三、合理猜想,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在我们的教学中,创设一些情境,让学生体会真实的问题,得出合理的猜想,并通过学生自主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等方法,检验猜想的正确性,使数学的教学活动成为具有无限乐趣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不断体会成功的喜悦,久而久之,他们的好奇心、求知欲及对数学的兴趣就会充分体现在学习中。例如:如图四个全等的直角三角形围成一个大正方形,中间空出的部分是一个小正方形,这样就组成了一个“赵爽弦图”。如果小正方形面积为1,大正方形面积为25,此题易得直角三角形斜边为5,学生通过观察图形发现了两直角边的差为1,设较小直角边为x,则另一直角边为x+1,由勾股定理得x2+(x+1)2=52。教学中我没有让学生急于解方程,而是引导学生猜想常见到的勾股数直角三角形,学生将x=3代入方程,口算就将本题解答出来,节约了学习时间,学生喜悦的心情溢于言表。

四、良好的个性是培养学生创造思维的基本条件

人的创造性不仅受认知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个性的影响。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目标、远大的理想以及努力进取、持之以恒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经常自觉地进行创造性思维。因此教师首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目标,经常让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圆周率”、“海伦—秦九韶公式”、“杨辉三角”、“《九章算术》”……了解数学家的光辉思想,帮助学生树立尊重科学,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敢于创新,使学生明确学习的目的,树立明确的目标从而产生持久的创造思维的动力。

其次提倡学生勤思与多问。要想有创造,就必须勤于思考,在教学中老师应鼓励学生敢于质疑问难。即使学生提出的问题非常幼稚,也是他头脑思考的结果,教师也要耐心予以解释,不可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在提问题上教师还应引导学生有目的地问,不断提高质疑的质量,达到发展学生创新思维的目的。

篇5:动画艺术教育之管见论文

动画艺术教育之管见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地位的空前提升,传统的动画教育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动画教育的大环境与时代背景的分析,阐述了传统动画教育与思维方式的种种弊端,进而对我国的动画艺术教育提出了新的希望。

关键词:机遇 挑战 竞争 思维方式 文化传承机遇

一、大时代――中国动画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短短的几年之间全国已有近200家大学开设了动画专业。回望过去,中国社会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建设,市场经济环境逐渐形成,按市场化、经济规律办事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随着中国的入世,各行各业都在逐步与国际接轨,文化教育和信息产业也正面临着挑战。其中艺术市场经过20多年的快速壮大与发展,空间已变得相对有限,那么必然要寻找新的社会需求增长点即新的艺术教育专业发展的空间。而动画教育与动画游戏产业的前景在经历了相当长期的痛苦酝酿之后,很快将要形成一个巨大的经济增长点,这个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动画产业,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据国际权威机构统计:,全球动画产业的产值是268亿美元,预计是310亿美元。韩国和日本的动画产业的产值都超过了汽车业。在拥有儿童3.9亿的中国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市场,动画游戏业现在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看好,被称为是21世纪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集艺术与科技于一体的动画游戏艺术,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青少年最易于接受的文化教育的主体部分,不仅标志着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状态,更关系着未来的文化传承。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动画游戏的盛行不仅给中国带来经济的流失更带来传统文化的断层。

韩国和日本因国地狭小,受制于物质化的传统产业发展没有大的空间与前景,转而大力发展不需要消耗物质能源的文化产业。韩国将动画产业看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韩国文化振兴院是政府出面组织的非政府组织,设有社会各界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和论证委员会。他们在各地的办事处分析当地的市场情况,向政府提供建议,政府据此组织企业进行投资。前不久韩国又推出了“卡通振兴5年计划”,决定从今年开始到,将韩国国内卡通市场规模从现在的5万亿韩元增加至10万亿韩元,并将通过国家及民间共同融资亿韩元。可见,韩国政府是非常重视和扶持动画产业的,他们在按照市场规律有步骤有组织地运作。

动画教育与动画游戏产业潜在的巨大市场和中国动画发展人才奇缺的矛盾,正是全国艺术院校发展动画教育的历史机遇。中国动画教育办学历史最长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动画专业,以前,它还是美术系中的一个专业。到了20,正式面向社会招收学生的动画专业院校已达四五十家左右,20达到70家,到初已有200多家。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同国际上动画产业比较发达的美、日、韩动画教育院校相比,在中国的动画教育院校还是很少。因此,中国动画教育同样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全国的动画教育的现实状况基本如此。

一个学科的发展是否健康成熟,看一看该学科教材体系的建设与相关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就可以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在目前这种大的环境下,教材从质量上暂不去讲,仅从数量只有有限的几本、并且多数专业教师多是从美术教育转过来的来看,动画知识、技能有待学习提高,教学经验有待总结完善,继而丰富。总体上师资严重匮乏,更谈不上成功的经验了;动画专业教育基础体系远没有形成,更谈不上完善了。而这些都是发展中的必然,有空白就需要弥补;不完善,就有机遇。

二、动画教育跑马圈地,发展后劲尚未明晰

动画教育院校风起云涌,以招生数量来跑马圈地,不是长久的发展之计。用扎实的基础工作,从系统工程上做起,并且一切还得从实际出发,根据每个院校的自身基础条件与特点,认清动画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确立符合本身特点的长远发展目标,走出特色发展之路。目前全国的动画教育从某种角度看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机遇同样也是平等的。任何事业的成功运转都有一个起步、开始、发展、成熟、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动画教育者要切实从基础一点一滴做起。在目前这一阶段,大多数的动画院校的专业师资只有一到三名,自己培养师资需要一定的培养周期,而且,优秀的师资还需要相当时间的实际创作教学经验才可能成为优秀的教师。所以,条件如此,事业还不能等待,我们能做的,也应该做的只有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从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做起,尽可能充分地利用、整合好现有的动画教育资源,逐步确立并完善整个动画教育体系。如果说有竞争,也要分清主次,分清竞争对象。也就是说外国动画与中国动画的竞争、外国动画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竞争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而国内院校之间更多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当前的环境与条件下要保证动画教育的发展后劲,实现国内动画教育院校多赢局面。

三、学院教育与社会实践(产业)的关系

教学是动画艺术专业的主体,科研是教学的翅膀,实践(产业)是教学的试金石。三者互相依靠,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

大学作为教育机构,是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为目的。教学自然是其中心环节,一切的活动必然围绕教学而展开。但是时代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的,尤其在信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知识的更新速度也是相当快速的。如果没有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科研和实践的促进,学生学到的知识很快就会不适应社会的需求,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教学就是失败的教学。所以教学并不能脱离科研与实践而自行其事,必须有科研与实践的相辅相成。同样,过于注重科研与实践(产业),偏离了以教学为主线的原则,又使得学生所学的知识变得偏颇狭隘,缺少系统性、普遍性。影视是一种综合艺术,它包含了文学、语言、表演、戏剧、舞台、音乐、舞美、灯光等。动画艺术作为影视艺术的.一种特殊形式,既有影视的一般属性,又有动画艺术所特有的属性,如动画艺术中的演员不是真人的表演,而是艺术家创造出来的虚拟形象,但其所做的表演又来源于生活中的真实。因此,动画艺术的教学有其自身相对的特殊性,它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相当强的学科,这样就要求围绕实践的学习环节更多一些。当然,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都需要有一个从起步、过渡到逐渐成熟,到全面完善的发展过程。我们所希望的是这个过程不要太曲折,太漫长。我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去试验,国际影视动画产业大鳄已对中国的影视动画市场虎视眈眈,我们的传统文化势必受到冲击和影响,动画教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应进一步加强。

四、中国动画教育与产业的繁荣需要大动画的艺术教育概念

1.传统思维定式的制约。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有优秀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优良的人文传统,这是我们的优势。同时,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另一方面传统也有制约我们思维方式的弊端,这样说并不是排斥文化传统,而是要提醒我们自己不要被传统所羁绊,裹足不前。在动画艺术的创作上,动画是一门对想象力和夸张力都有非常高要求的艺术,传统的思维定式制约了想象力和夸张力的发挥。如何突破思维定式,开启思路,这是中国动画人的共同课题,传统的思维定式制约不仅仅只是体现在动画艺术的创作上,体现在教学、科研与生产实践上,体现在动画教育与产业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专家或学者去研究解决。

2.文化底蕴与视野的制约。一方面,动画相关的资料与信息的缺少,交流渠道不是很通畅,与其他相关的姊妹艺术如音乐、文学、戏曲等的交叉、交融不够。动画艺术生产创作与商业运作环节的连接不充分,动画行业环境氛围有待建立。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从事动画艺术的从业人员在对文学功底的积淀的重要性上存在一定的忽视。动画艺术不仅仅是动画技术的问题,更多的是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对生命、历史、人文的认知与思考的问题。在人才的培养上应有意加强学生的文学素养的积淀,同时,相关环节如动画编剧、导演等又与传统电影电视编剧、导演的相互认知与参与上存在断层,也制约了动画艺术的发展。这些都是急需动画教育去解决的问题。

3.行为方式的制约。有时很多人做事经常爱抱怨,这个条件不具备,那个困难大,没有这个,缺少那个,困难讲了一大堆,缺乏认真对待困难和问题的态度和积极研究怎么利用现有的条件达成目标的求实精神。

五、抓住发展机遇,繁荣中国动画教育

综上所述,抓住目前动画教育与产业在新技术为载体的信息时代发展的千载难逢之发展机遇,把我们的动画教育与产业迅速发展壮大,以动画形式为载体,以动画教育为手段,以中国文化为核心,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学会不要把问题复杂化。如果我们中国的动画能够认真从以上几个方面逐一落实,认认真真,不急不躁,充分整合与利用好现有资源,解决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从思维上、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提纲挈领,那么动画艺术教育与产业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再创新的辉煌。

参考文献:

[1]张松林《中国动画学会年会报告》,2003,10

[2]路盛章《从韩归来,中国动画缺什么?》2003,9

篇6:组织和培养班集体之管见论文

组织和培养班集体之管见论文

学生的成长和进步,离不开班集体。因此,组织和培养班集体,成为班主任工作的中心环节。一个优良的班集体,应当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共同的奋斗目标,坚强的核心,自觉的纪律,正确的舆论,以及团结友爱,勤奋好学的好风气。但是,这样的班集体不会自发产生,必须通过班主任深入细致的工作,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那么,如何组织和培养班集体呢?通过几年来的班主任实践,就此读点个人体会:

一、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

目标的确定不应是班主任的主观想象,而应是反映新时期特点,适应学生的年龄特征、符合本班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划,这是本班学生的共同要求。我校是一所农村初中,因而我们的长远目标是:苦教、苦学,尽可能多地让大部分学习进入高一级学校深造,又要根据形势和学生的实际,夯实基础,抓好素质教育,让小部分学生走出校门后也能很快适应社会需要。当前我所带的初一(3)班原来组织纪律比较松懈,班风不正,学风不浓,由此我们确定,本班的近期目标是扭转班风不正、学风不浓、纪律松懈的局面。

二、选拔和培养积极分子

一个坚强的学生集体,必须拥用一批团结在班主任周围的积极分子,并由他们来担任班干部,组成班集体的核心,这样才能有力地带动全班同学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班主任接到一个班后,就应当了解班里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选拔那些德、智、体全面发展、关心集体、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来担任干部,倘若一时还没有这样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先考虑让那些在学生中有威信,又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来担任班干部(当然学习成绩也不能太差),如我班的副班长谢某,他的成绩上学期是中下游,但他在同学中有威信,工作负责,能力还强,我考虑到成绩的暂时落后是可以由他本人的努力赶上的。因此,我找他谈心,指出他的优点和不足,教育他担任班长后,说应以此来促进自己的学习,带动全体同学努力学习,使自己的优点得到更好发挥。事实上,本学期他的成绩进步很大,学习成绩跃为中游。应该注意的`是,对积极分子和班干部不能只是使用,还要重视培养,严格要求他们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搞好学习,维护他们的威信。

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从中发现积极分子,保护积极性,对积极分子要严格要求,又不能过高,只要他要求上进,又有自己的特长,就利用他的“闪光点”。这样积极分子的队伍也会愈来愈大,班集体也就越来越巩固。

三、培养正确的舆论,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这是培养班集体的重要手段

上学期,正确的舆论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纪律较差,学风不浓。这种情况,主要是学习目的不明确。针对这一状况,我一方面向学生进行了学习目的和纪律教育;另一方面,为得到同学支持,我充分发扬民主,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出《教室公约》《寝室公约》《学习制度》等,张贴在黑板两边,让学生自己监督自己,这样就做到了导中有禁,导禁结合。同时,每日通报《教室日志》、每周一小结,对违反规定的,坚持以教育为主,屡教不改的也给予必要的惩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班学风,班风与上学期相比明显变化。班风逐渐正确,学风逐渐浓厚,正确的舆论也逐步树立起来。

篇7:民事起诉状之到法院起诉程序

一、必须符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须经原告的亲笔签名(原告是自然人)或盖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注: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与所诉事实有关的书面证据(包括其他形式的证据);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提交其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院对个别情形的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人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诉状后:

1、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来之日起开始计算。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篇8:民事起诉状之到法院起诉程序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

一、首部。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总之,写正文部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a、请求目的必须明确具体。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c、写事实和理由时,着重写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重点,阐明因果关系,写过程尽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须有根据,引用法律必须准确。

3、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4、附项。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篇9: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论文

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论文

我国自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全面启动了诉讼文明和人权保障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为了保障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法学理论研究者与司法界人士对程序公开的各种具体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这其中,对程序公开价值认识的深化对其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程序公开作为现代诉讼的一种法治理念,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法治状态,体现了程序理性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巨大影响。程序公开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案件的办理与审结程序公开或近似于公开,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⑴

一般而言,程序公开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第二是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⑵程序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诉讼文明与人权保障的历史使命所然!为对其价值深入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的回顾,以便更好地洞悉它的价值。

一、程序公开的历史回眸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古代的法律就有关于程序公开的法谚:“正义不断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它意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无所谓正义。⑶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它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公开性,其它制约都是无能为力的。⑷为保证程序公正,近代和现代社会英美法进行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司法改革运动,程序公开是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1957年,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的公开调查报告中指出,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动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把公开作为保证裁判公平的第一位置。1976年,美国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政府会议、情报有了解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有权得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中世纪,大陆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有程序公开的要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程认为,现代刑事程序是重新采用了为纠正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同其它诉讼原则相比,所有的原则,都需要有公开性,尤其需要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⑸《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我国《宪法》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基本法也规定了案件公开审理的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务公开、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以及“严打”期间对一些案件实行公判等,都进一步扩大了程序公开的范围。从程序公开的历史看,其一方面促使了审判权行使的公开化,二是加大了侦查、检察权行使的公开化,如美国要求警察对嫌疑人讯问时必须告知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我国公诉机关的权利宣示制度等都是如此。

第二、程序公开与程序正义

为了对程序公开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必须对正义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亚里士多德认为;“当一个人进行明知地行动时,就遵循了正义,而基于选择,行为违反均衡或者平等时,正义就得不到实现。”⑹赫伯特指出,“正义观念的运用是不尽相同的,但隐于其间的一般性原则乃是,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人们应当得到一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对地位。”⑺斯宾诺沙认为,正义在于习惯性的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之上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法律之上所应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个人的的权利都一样的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⑻由此可见,对正义进行抽象之后,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人应该受到平等、均衡、公正与无偏私的对待。⑼抽象的正义应用到具体的程序正义里时,主要表现为,第一,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任何法律所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确定的方式对待⑽;第二,司法权特别是审判权行使的公正,也即法官的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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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事抗诉制度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

民事抗诉制度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

一、引言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在学习和引进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特点就是国家对诉讼进行全面的干预和监督,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就是通过对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具体表现出来的。勿庸置疑,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10多年里,对于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抗诉制度本身内生性缺陷及其运作上的失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偏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因此,对在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很有必要。笔者拟就民事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若干程序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完善之浅见。

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

(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这就为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二)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动摇了民事诉讼机制的平衡性。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它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比对方更多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败诉的后果。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诉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的申诉进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几乎都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把调查取证的证据作为对原审案件提起抗诉的证据,以此来证明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的错误。这势必是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力量上的失衡。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抗诉中对证据进行调查,使证据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诉讼力量增强,而另一方当事人诉讼力量相对变弱,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举证责任,等法院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并对案件提起抗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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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略进绵薄之力。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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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论文

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论文

一、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概念和必要性

任何程序都应当有一定的价值基础,其中就包括正当性基础,行政程序的价值是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其既包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包括人对行政程序的一种绝对超越指向,可以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分为外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两个层次: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所能够达到的某种好的客观效果。现在的问题在于,忽略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而只是片而追求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这有历史遗留方面的原因,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比较落后,更多的执法人员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打击,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却有欠缺,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僵化、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序上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程序的控制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责任事件的发生,控制行政程序,应当充分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这既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外部控制方式的不足,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也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律,符合行政程序集体道德决策的本质,以下具体论述。

(一)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可以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有外在程序与内在程序之分,人们仅仅重视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往往对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不重视,这实际上是片而的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方式,其在控制行政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行政权的扩张性使得单纯的外部控制力不从心。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其天然的具有扩张性的特点,行政权的扩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扩张。也就是说,行政权管理范围和控制范围逐渐扩张。重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内容有利于弥补行政程序外部控制的'弊端:一方面,虽然行政权在不断扩张,甚至深入到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细节,但通过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时,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更能够督促其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这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僵化执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行政责任事件。另一方面,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其职责,保障行政权顺利的实现。从规范效果上看,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卜行政权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却无法从根本上真正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却能弥补这一点,则内在价值的理念有利于使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积极履行其行政职责,避免僵化执法,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一方面,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内在要求的表现。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始终以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从而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体现行政程序的人文主义精神。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很容易使人们对行政程序达成共识。

(三)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集体道德决策和现代程序的本质要求

行政程序本质上是一种集体道德决策,传统伦理学仅关注个体决策,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道德分歧和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也就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机制,而对集体的道德决策而言,由于参与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道德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这才需要现代程序对该选择结果的妥当性提供保障和基础。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

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坚持每个行政程序参加者的主体性,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格尊严,不仅如此行政程序更应当以行政参与者个体基本的尊严要求为目标,不能将行政参与个体视为行政行为的客体,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从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来看,行政程序表而上是一种程序的运行过程,但行政程序的本质上是行政程序的各方为自身利益博弈的过程。行政程序的本质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程序的所有参与者之间不仅仅是隶属,还有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要相互理解和尊重,在行政程序运行中应始终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毕竟人的尊严是个人享有权利的基础。第二,现代程度核心价值的基本要求。现代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权力的任意扩张,保障个体的权利。现代程度核心价值同样是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亦是行序正当性的基础。第三,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本质体现在对保护每个个体主体性和尊重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语言和肢体的交涉,行政程序的运行效率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两者的交涉的好坏。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尊重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那么就行政程序的交涉性而言,行政程序是就能较好的进行下去。因此,行政程序的本质也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核心主要内容是以人为本。从外在要求看,行政程序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首先,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公开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程序公开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寻租行为,预防部分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或故意越权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程序的具有公开性也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前提。行政程序的公开性也是人们认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前提。其次,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特点。其实不仅仅是行政程序,其他法律也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正常生活的前提,也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主要特点。行政程序的稳定性有利于为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所受到的行政行为做出合法的预判,排除人们对生活不确定性的担忧,自由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肆意更改,修改后的法律应该及时的向大众公布,并设置合理的生效时间,尽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从内在要求来看,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程序的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特点,即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方面,行政程序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行政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让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达其意愿,尊重其主体资格和人格尊严。相关的行政决议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一定的限制,其具有强制性的特单,但行政程序本身则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尤其是相关的行政行为可能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出相关的质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是程序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申诉性。行政程序应当以一种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运行,即行政程序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是合理的,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内在价值的行政程序理应使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正当的妨害。

篇13:浅谈影响桥梁混凝土外观质量之管见论文

浅谈影响桥梁混凝土外观质量之管见论文

随着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的蓬勃发展和现代人们赏美意识的提高,桥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越来越重要。在平常的检查和管理中,业主、总监办也十分重视,甚至因为形象工程、品牌工程的需要将个别外观稍差的构造物推倒重来。那么,影响混凝土构造物外观质量的因素有哪些呢?影响混凝土构造物外观的因素有原材料因素、模板因素、浇注振捣因素、养生条件等技术因素,还有工程管理因素和质量意识的高低因素等。今结合参加江宁市政工程施工的实践分析如下。

一、原材料质量的影响

桥梁混凝土构造物经常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碎石、砂子、水泥和减水剂等。

1、砂石材料的质量

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指标控制砂石材料的粒径、压碎值、含泥量、针片状含量等,并注意拌和场的场地硬化及其雨季排水,严禁污染原材料。受污染的砂石材料一旦与水泥拌合后,使混凝土的强度降低,使得混凝土的颜色不均匀,影响外观。另外,要控制大骨料的用量。选定的料场一般不要变更,即使变更也要分别使用。

2、固定的水泥品种及其质量

水泥质量决定着混凝土的品质,如果水泥的细度太细,在空气中的收缩就偏大,易导致表面裂纹的发生和增加。用不同种类的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品质差别较大,如矿渣类水泥混凝土则易泌水、离析,从而产生裂缝;火山灰类水泥混凝土的和易性差,不易成型。

矿料、水的总含碱量也影响外观,含碱量偏大,易使混凝土表面出现白色碱痕,也就是常讲的“泛碱”。

3、矿料级配

矿料级配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能有较大影响,粗细集料的级配不良,易使混凝土表面色泽度不均。和易性差,大骨料一旦集中还易使混凝土表面有凹凸不平感甚至有麻面、狗洞。施工单位一定要认真选料和试验,既要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又要关注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4、减水剂品种与质量

减水剂的品种较多,应经过实验或根据经验选用,掺加的数量要经过实验室的试验,需要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要

报批。

二、模板质量的影响

模板的大小、组合方式、强度、新旧程度,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的外观。尽量使用大片的钢模板,以免产生错台或“竹节”状。普通木模强度低,易变形,导致混凝土构件平整度降低,一般不要采用。组合钢模缝隙多,易漏浆;模板过旧,表面粗糙,导致混凝土表面出现麻面。同时,不宜用废机油做隔离剂,钢模板上的防锈漆在拼装前要彻底磨洗掉,以免浇注混凝土后出现红色的、黄红的斑迹。

要想有好的外观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加大投入,采购和使用新的、大片的、刚度高的钢摸板,并且注意整体的拼装质量,以及可靠的`牢固性、稳定性。混凝土浇注过程中还要专人检查摸板的变形、稳固、安全等。

需要预压的支架,必须按规定进行预压和观测,以免施工过程中因浇注混凝土而增加重量,发生沉降变形,拆摸后才发现混凝土构件或涨摸或鼓肚等,影响外观,严重者不仅影响外观甚至影响桥下净孔高度等。

作为项目经理更应注意检查模板,做到不合格的模板坚决不于用,不能含糊、等待观望。而且,要注意推广使用大模板的经验,甚至召开现场会进行强调,要知道一旦使用不合格的模板将影响整体外观,施工单位要面临着拆除、返工重做的损失。 三、混凝土拌和浇注的影响

混凝土作为一种混合材料,应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拌和时间进行拌和,并注意下料顺序,尤其是冬季混凝土的拌和,必须保证其和易性、均匀性。

混凝土在现场浇注时,应再检测其和易性,其现场的塌落度实测值必须在规定的设计值之内,否则,应视为不合格;严禁现场加水增加其和易性。第二,应注意和检查混凝土的浇注层厚和浇注方向,必须分层浇注,需要水平分层的水平浇灌,需要沿一个斜面浇灌的沿着固定的斜面;每层浇注的厚度必须控制在30厘米以内,层与层之间应连续浇注,以免产生分层线甚至出现弯弯曲曲的分层线。第三,应控制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尤其是夏季高温时间和冬季寒冷时间,而且,温度应均匀一致。第四,浇筑混凝土的料斗的下料高度超过2米的应使用串筒,防止混凝土的离析。第五,还应注意立体高构件(如市区高架桥、山区公路高墩、通航河道高立柱)的下、中、上部混凝土的塌落度要有所区别,不要一个塌落度浇注到顶,上部混凝土的塌落度应适当减小。现场有些立柱上下颜色不一甚至上部有水线纹,主要原因是上部混凝土的塌落度没有适当减小。

四、混凝土振捣的影响

为提高混凝土的外观质量,振捣工序是十分关键的。

首先,项目经理应选定有经验的混凝土振捣工人,人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不要频繁更换振捣工人,不同的混凝土构筑物应使用具有经验的、专业的混凝土振捣工人。

其次,必须场外实验。在浇筑混凝土的构件实体前,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是在场地之外进行试浇筑、试振捣,做同尺寸或小尺寸的构件,拆卸模板后进行观察总结,直到内在质量、外观质量都合格才正式做工程实体构件。目的是全面检验模板的适应性、浇筑混凝土的厚度和方法、振捣技术水平等。

再次,外观不合格的混凝土构件坚决推倒重来,早推倒早受益。作为管理方法,要召开推倒重来的反面现场会议,总结教训,接受警示,避免错误再犯。实际振捣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漏振、不要过振,做到振捣半径要小、插入的深度要够、振捣的时间要够。不要快插快拔,不要振逐模板,不要振逐钢绞线等。

五、保护层垫块的影响

钢筋混凝土构造物的钢筋保护层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施工单位都十分重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钢筋保护层的垫块质量是五花八门的。有的用砂浆垫块、有的用小石子混凝土垫块、有的用钢筋头做垫块、有的用塑料垫块等等。

对使用砂浆垫块、小石子混凝土垫块、钢筋头垫块的混凝土结构物,拆模后经常发现色泽不一甚至垫块周围有空洞,原因是这三种垫块的质量本身就不高,砂浆垫块的强度低于混凝土的强度;砂浆垫块和小石子混凝土垫块有时制作尺寸偏大(有的长度、宽度大于五个厘米)而且失水,浇筑混凝土后垫块本身吸去了混凝土中的水份,导致垫块周围局部混凝土的外观颜色明显不一,从桥下或梁板侧面看垫块的痕迹明显。个别工地用钢筋头做垫块的,拆模后钢筋头垫块遇水锈蚀,形成红色的水线,也影响混凝土的外观和质量。

钢筋混凝土构造物的钢筋保护层的垫块的间隔距离、排列线型等也十分重要,尤其注意垫块不要排列成一条直线,要呈梅花型布设且尽量少布设以起到支垫钢筋保护层不小于设计为规则。应首先选用塑料“小板凳”式垫块。

另外,在浇筑混凝土之前,一定要全面冲洗模板内面,特别是混凝土构造物底板上的尘土和纸屑、草末等杂物。否则,将会影响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六、养护条件的影响

混凝土拆模后的养护指标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养护是否用养生剂,一个是养护的时间,一个是养护覆盖的程度。

混凝土养护的方法有水中养护、覆盖养护、洒水湿润养护、喷水雾养护、涂养护剂养护等方式。

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外观受水泥的水化反应所左右。水泥的水化反应是一个化学过程,在硬化初期混凝土如果受到快速干燥或冻结,会产生裂缝。

混凝土特别是高性能混凝土由于用水量低、水灰比小,内部水不足以供给水泥的水化反应,如果表面干燥,混凝土的内部水分移向表面向外部发散,使水化用水更加不足,从而产生自收缩开裂,影响外观甚至内在质量。因易发生自收缩而产生裂缝,所以浇注后应及时盖上湿布或湿草帘子进行初期养护。之后,要有14天的湿润养护期。

养护开始时间和养护期:对于普通混凝土,浇注完成后混凝土终凝时,当气温高于25度应在浇注后6小时开始覆盖洒水,当气温低于25度应在浇注后12小时开始覆盖洒水。对于高性能混凝土应在浇注成型即用薄膜覆盖,以免混凝土中水分蒸发,终凝后即开始洒水,以保证环境湿度。

养护期每天浇水次数:为保证养护期内的湿润状态,在气温低于20度时,开始养护的最初3天,每隔3小时浇水一次,以后视气温高低而调整。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度时,不得浇水养护,但应覆盖。当气温在零下时,应采用蒸汽养生法,注意升、降温速度和恒温时间的控制,升降温速度过快易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恒温时间不足易使混凝土强度不足。

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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