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精选12篇)由网友“melatoni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篇1: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委托乙方进行安全处置,具体条款如下:
一、废物名称、收费标准:
二、包装与贮存:甲方要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与状态妥善选用包装物,包装后的危险废弃物不得发生外泄、外露、渗漏、扬散等可能污染现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运,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车辆、人员费用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合同期内危废及包装物不得随意弃置,甲方先自行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全暂存;凡属于本合同内的危废,甲方须将危废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由乙方处置,不得另行处置。
三、提货要求:甲方所产生的危废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托运,甲方必须把产生废物的名称、数量如实地提供给乙方,并且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危废进行装车。
四、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因生产故障或不可抗拒原因停顿,应及时通告另一方,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每次完成对甲方废弃物接收后,凭双方确认的废弃物处理交接单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废物处置费,逾期则以处置费的2‰按日支付滞纳金。
六、乙方责任:乙方是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的危险废弃物经营处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及甲方环保规定,由于乙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环保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甲方责任: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资质做任何经营项目,如竞标、买卖等;甲方在交给乙方的危险废物中不得夹带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有名称或无名称的废物,尤其不能夹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废物,否则,因此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处置危废等相关环节出现各类安全事故和人生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一式 肆 份,甲方执 两 份,乙方执 两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
受托方(下称甲方):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化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乙方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处置,双方就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废物处理合作内容:
1、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根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危险废弃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存放、标识清楚,不明废弃物不属于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危险废物并运输到甲方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置。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手机甲方危险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论,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的处置,乙方负责运输,甲方负责装车。危险废物自甲方场地运出起,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危险废物、核实种类、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业务经理,负责乙方与甲方的联系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危险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废物处理标的
三、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交给乙方处理费预交款在处理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壹年内,处理费不足 元,按 元计算,不再转入下年。处理费用每月结算壹次,依本合同的处置价格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一周内付款。语气作违约处理。
三、双方约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危险废物;乙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提供及无特殊原因未如期支付处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废弃物,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5、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投产之日起壹年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垃圾委托处理合同
废弃物产生方:_(甲方)
废弃物处理方:(乙方)
经营许可证编号:
一、废弃物类别、名称、数量、处理费用等
二、废弃物的运输:装车与运输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装车的便利条件。
三、装运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前往装运。
四、废弃物由乙方装运后造成的二次污染责任由乙方负责,且处理后的废弃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五、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监管方认证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乙方经营许可证期限同步。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八、合同履行期内,若需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九、履行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乙双方及时联系,共负应尽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部门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垃圾委托处理合同
为更好地搞好项目建渣垃圾清运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就项目建渣清垃圾委托乙方清运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委托事项:甲方将所管辖项目(新希望国际、新希望大厦、中鼎国际、塔子山壹号、西区国际、锦官秀城、锦官丽城、堤亚纳河谷、红南港、望津山大院)的建渣清运事项委托给你乙方;
二、协议期限为 年:即从 20_ 年 月 日起至 20_年 月 日止。
三、清运费用及费用支付方式:
1、清运单价: 元/m?(包含但不仅限于税金、运费、到场等);
2、根据合同单价及建渣清运立方数按月度进行结算;甲方在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税点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以银行公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上月建渣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清运垃圾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现场核实清运方量且签字确认;
2、有权对乙方的垃圾清运工作提出质疑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3、在清运过程中,若乙方违规违纪或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造成垃圾清运不及时,业主或环卫所投诉、被政府环卫部门罚款等,经查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业主/住户因此而欠交物业服务费等);
4、若乙方垃圾清运不及时、不尽职或者没在规定时间内清运完毕,则构成乙方违约。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配合甲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2、必须按时清运,应在接到甲方要求清运垃圾的通知后48小时内清运完毕;不得有因清运不及时而造成垃圾堆积、溢满等现象存在;
3、应按成都市关于垃圾清运及市容环境管理的规定进行清运,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行政性罚款;
4、应当文明施工、安全作业,对清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财物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因清运垃圾造成本小区及小区外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5、在清运过程中必须不得损坏甲方的物品及设施,否则乙方应照价赔偿;
6、乙方垃圾清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且不得发生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如乙方违反,甲方有权对其作出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7、乙方自行寻找垃圾的堆放场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合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的违约保证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2、未挣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建渣清运的时间或者拒绝到场,否则,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履行合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此类情况出现2次以上(含2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的违约保证金;
七、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高承包费用或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应签定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废弃物清除处理协议书
废弃物清除处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____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十、如乙方部分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三)清除处理期间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钻井废弃物的处理
钻井废弃物的处理
摘要:目前,国外对钻井过程中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有:简单处理后广域播撒、深井回注、胶结固化后填埋、集中处理、微生物降解后土地耕作等.其中以欧洲对废弃物排放的`处理要求最为严格,如北海油田及周围地区大都采用集中式处理的方法.作 者:伊向艺 卢渊 作者单位:伊向艺(油气藏地质及开发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卢渊(成都理工大学能源学院)
期 刊:油气田地面工程 ISTICPKU Journal:OIL-GASFIELD SURFACE ENGINEERING 年,卷(期):, 25(8) 分类号:X7篇7:小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调查研究
小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调查研究
我国小城镇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从小城镇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办法和技术是当务之急.本文采用典型调查的方式,对我国7个典型小城镇进行实地调查,总结出了我国小城镇固体废弃物的`特点,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的规划,指出了我国小城镇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改善小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提出了建议.调查结果为小城镇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办法和技术研究提供了依据.
作 者:郭新伟 徐志胜 王薇 李耀庄 GUO Xin-wei XU Zhi-sheng WANG Wei LI Yao-zhuang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长沙,410075 刊 名:安全与环境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 5(4) 分类号:X708 关键词:环境工程 小城镇 固体废弃物处理 调查篇8:核能废弃物处理的国际法
摘 要 工业化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对能源的需求,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寻求来源不匮乏的能源以分散风险是各国的重要战略。
核能自和平使用后,便成为各国的重点开发对象。
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组织重视,不时成为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
核能废弃物处理看似为一个核能使用国家内部从事核能运转的事务,然而核能废弃物处理事实上已经涉及国际事务层面,必须由国际组织间建立体制处理,以便使各国在处理核能废弃物是有所遵循,并在核能废弃物造成损害时能够负起责任。
本文从核能废弃物的概念开始叙述,再在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对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核能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外部制衡;第二,完善国家责任,国家应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承担责任;第三,加强国际合作,进行资金、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第四,建立赔偿制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核能废弃物 国家责任 国际合作
一、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概述
核能废弃物是指缔约方或者得到缔约方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将不会做任何进一步利用的,而且管制机关根据缔约方的法律机制和管制架构,将其作为核能废弃物进行处理的气态、液态或固态放射性物质。
核能废弃物基本上有两种处理方式,即贮存与处置。
核能废弃物的贮存是暂时性的,为核能废弃物的管理提供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缓冲,促使短半衰期核种衰变,降低其活性,从而减少处理时工作人员可能接受到的辐射剂量。
处置则是将核能废弃物永久的隔离弃置,又称为最终处置,但是如有例外的需要,仍有可能再取出使用。
核能废弃物由于具有放射性,处理上并不限于使用核能国家的内部事务,而必须接受国际间规范。
核能和平使用已经60余年,通过各核能使用国家核能废弃物的实际处理经验,国际间对于核能使用逐渐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和做法原则,同时经过不断协商讨论,各国签订许多关于核能废弃物处理以及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公约或协议,各核能使用国家也根据自身的处理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规范。
二、核能废弃物处理现有法律的不足
(一)鼓励性条款过多
国际条约不同于国内法,其内容多是鼓励性条款,实施缺乏强制性。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序言第9条明确规定其性质是“鼓励性公约”。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序言第6条也指出“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表明该条约对于各缔约国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
虽然第5条要求报告船舶为了安全而不得已向海中倾倒货物的情形,但也只能算是一种间接监督,并没有多大的强制力。
此外,国际原子能总署更是提出其法规“纯属建议性,并不影响任何既有及未来国家之间订立涉及该法规所涉事务及目标的协定”。
这些鼓励性的条款在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面前,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各缔约国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着相当的自主权,这可能导致其对自己主权的滥用,在核能废弃物处理方面侵犯他国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对受害者的不公。
更何况在具体现实中,加害国往往是一些率先进入工业化时代、具有悠久的核能使用历史的发达国家,而受害国恰恰是那些与其经济实力差距悬殊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一些鼓励性的条款来保障受害国和受害者的利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二)国家责任缺失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并没有对责任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只在第10条进行了简单的提及。
而按照《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第21条的规定,责任的承担者一般是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只有在没有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责任,这种国家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缺失是不妥当的。
毕竟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着国家不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以及由于诸多原因所导致的许可证持有者身份不明的情况,在这里国家实际上是应该承担国家责任的。
国际法上有善邻原则,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由于各国的领土主权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和依赖性,一国其领土范围内的行为自然极易使周边的国家受到影响。
国家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更何况私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国际合作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危害是某一区域内各国甚至全球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单靠个别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
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应当进行广泛而密切的合作,通过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来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
而且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是为了全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于全人类的公益事业,有广泛而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
《乏燃料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只在序言中简单的提及了国际合作,虽然在缔约方第三次审议会议中补充了关于国际合作方面的内容,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有效地发挥行动指南应有的作用。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第9条指出应通过国际法形式实施技术合作,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但只是罗列了合作的大框架,缺少具体的实施步骤。
在核领域这样高科技的范围内,大部分的核能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仍然保留在高度的机密状态。
发达国家把持自我的狭隘国家利益,不愿意提供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又面临着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囧境,这种境况实际上严重阻碍了核能废弃物妥善处理的实现。
(四)赔偿制度不健全
在核能废弃物处理领域,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还很不发达。
《乏燃料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和《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对于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损害,虽然在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规定,但是补救方面却仍然是空白。
虽然国家社会正面临着一个核能条约和法规越来越多的新时期,但由于受传统国家责任观点的影响,以及出于政治因素等方面的考虑,国家仍在尽量避免将国家赔偿责任的专门条款纳入有关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条约和法规中。
各国更倾向于通过国际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或国内法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对受害人提供赔偿。
而且,核能废弃物具有巨大危害性,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其严重性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加害国凭借其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所提供的赔偿数额往往是明显不足的。
三、核能废弃物处理现有法律的完善
(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确保有效遵守国际公约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国际监督,为此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核能废弃物处理委员会,其有权通过修正案和议定书,采取公约需要的推动公约目的实现的任何附加活动。
主要包括三方面:(1)推动政府间的合作,唯有透过政府间的合作与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核能废弃物安全处理体系,以确保公众与环境的健康;(2)加强监管,调查各国核能废弃物处理情况并进行评估,对于违反相关的公约规定的国家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3)定期公布有关核能废弃物处理的研究及分析报告,传达先进国家关于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措施等相关资讯,以供其他国家参考借鉴。
(二)完善国家责任
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认为,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承担国家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1)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国际不法行为可归责于国家;(3)具有故意或过失任一主观因素。
未履行审批和监督义务并不当然引起国家责任,但是一旦发生了损害,因为导致损害的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更何况造成核能废弃物损害的私人行为中,私人的财产远远不能赔偿其所造成的巨大的损害,国家若不承担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显然是不公的。
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显然不能满足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因此,这里应实行以严格责任为基础的国家责任,即不以过错作为评判的依据和标准,只要核能废弃物造成了他国的损害,且受损害的结果与国家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国家就应该承担责任。
在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国家履行了审批和监督义务时,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国家承担次要责任;国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审批和监督义务时,行为人和国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国际合作
在从事核能废弃物处理这一危险活动中,行为国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应相互合作,为预防、减少和消除损害采取必要的合作措施。
合作既包括在损害发生前,国家间应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一个国家如果采取某一计划或批准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核能废弃物处理活动时,应根据规定将该活动可能会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告知对方,并根据对方的反馈信息对活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包括在发生损害后,有关各方就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和共享并进行协商,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禁止的除外。
(四)建立赔偿制度
公约并没有规定核能废弃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尽快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
首先,应界定核能废弃物损害的含义,即核能废弃物法的不当处理所造成的生命、人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失。
其次,应规定核能废弃物损害的责任,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事故,不论有无故意或过失,核能废弃物的所有权人除了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应规定一旦发生核能废弃物的损害事故,加害国应尽快的恢复原状,以减少损失,并应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等问题。
四、结语
凡涉及核子反应,必然会产生核能废弃物,而其中又以核能发电过程中所产生核能废弃物数量最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核能废弃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逐渐显现出来。
核能废弃物与其他工业废弃物、人类日常生活所制造出的废弃物不同,它具有放射性,会不断产生高能量辐射,对生命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辐射又依核能废弃物所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的长短,可能存在相当长时间,远超过人类的平均寿命。
如果再考虑大气和洋流等地球物理和化学循环,若核能废弃物不能被妥善处理,所含的放射性元素不仅会影响本国,还可能跨越国界,影响邻近国家,引发国际争端。
另外由于核能废弃物的放射性,和核能一样,处理上并能不限于核能国家内部,而必须接受国际间规范并在国际范围内处理。
然而面对普遍存在的反核浪声,如何理性沟通并积极化解矛盾是人们必须谨慎去探讨的。
此外,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更是重要课题,在国际法方面仍有许多瓶颈有待科学家集思广益,继续创新以及超越。
参考文献:
[1][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著.那力,王彦志,王晓钢译.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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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电子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摘 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工业的不断发展。各类电子消费品越来越风靡,从而导致产生的电子废弃物与日俱增。本文就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处理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电子废弃物名录或者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子废弃物鉴别方法和鉴别标准所认定的具有电子特性的.固体废弃物。然而工业源电子废弃物则指的是在工业生产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因为工业体系非常庞大且种类繁杂,所以其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电子废弃物的污染控制成为了企业管理和环保部门监管的首要难题。
一、电子废弃物污染分析
(一)电子废弃物的特征及危害
电子废弃物作为一种新型的固体垃圾,其特征是具有可利用性及对环境严重的危害性。电子废弃物的可利用性: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的塑料、金属物质都是可再次利用的重要资源。严重的危害性:大多数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的铅、汞、锌、铜等重金属物质对环境及人体有严重危害。其主要来源如表1所示。
表1电子废弃物污染物
污染物 来源
氯氟烃化合物
卤素阻燃剂
汞
硒
镍、镉
铅
篇10:普通化学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普通化学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随着国家工业的发展,工业废弃物大量增加,大型的`垃圾综合处理场应同时建设容纳普通化学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本文根据国内外的情况对比,综述了我国普通化学工业固体废弃物现阶段应采取的处理方法.
作 者:邵全毅 冯丽萍 作者单位:邵全毅(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天津,300193)冯丽萍(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160)
刊 名:天津化工 英文刊名:TIANJIN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23(4) 分类号:X705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弃物 垃圾处理 卫生填埋篇11:塑料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论文
塑料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论文
塑料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论文【1】
摘要:塑料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个很头疼的问题。
回收利用难,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无法被自然分解等一系列的难题。
近年来塑料制品的需求量有增无减,给塑料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日益严峻。
关键词:回收热能法;分类回收法;化学还原法;氢化析解法;减类设计法;生物降解法
塑料制品凭借其轻便、耐腐蚀、外表精致等特点,取代了原有的古老的包装外形,从而形成了新一代的包装风格。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正是因为塑料制品的这些优良特点,产生了经久不败的塑料固体废弃物。
使用后的塑料制品包装物的随意丢弃已经成为危害我们的生活环境的罪魁祸首,追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废弃物的难以处理,而且其无法在土壤里被分解吸收。
现在,我国已有的城市固体废弃物中,塑料制品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8-25%。
塑料制品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已经不仅只是纯粹的塑料工业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公害,而得到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
由于我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全球塑料制品加工业积极研究出了许多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塑料环保科技。
不管是在资源节约方面(主要目的是提高制品的耐用性能、寿命的长远性、产品的多功能化及适量设计),还是在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方面(主要是研究塑料固体废弃物的高效分选技术,分离技术,高效率熔融再利用的技术、化学回收再利用的技术、完全的生物降解性材料,水溶性能材料,可食用高效薄膜),还有在减量化的技术方面(主要研究的是废弃无塑料压缩减容的技术,薄膜袋装容器制造技术,在保证其应用性能良好的前提下,尽量将其成品向薄型化发展的技术)都有所发展。
在我国,城市的塑料制品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面,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之填埋、焚烧和回收再利用。
列举几项可行的处理方法:
1 焚烧法回收热量
大部分塑料制品是以石油做为原料,其主要的成分是碳氢化合物,可以在空气中燃烧,如聚苯乙烯在燃烧时产生的热量要比染料油的还高。
有相当一部分专家都认为,把塑料制品的垃圾送入焚化炉进行燃烧,可以为供暖和发电提供热量,因为石油染料在燃烧时85%都被直接烧掉了,在其中只有5%制成了塑料成品,塑料制品在用完以后再被送去当燃料烧掉是很正常的事情,热量的使用是回收塑料的方法之一,不容小觑。
但是,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塑料也有一定的弊端的,焚烧法把所有种类的塑料制品全都集中燃烧时,会有很多有毒气体产生。
比如:PVC的成分中氯占到一半,在燃烧时释放出的大量氯气会产生很强的腐蚀作用。
所以在使用这种方法前之,最好把塑料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挑选。
2 分类回收法
想要回收利用塑料制品,最重要的就是对塑料固体废弃物进行严格的分类。
最常见的塑料种类有低密度聚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聚氨酯、高密度聚乙烯、聚酰胺等等,而这几种塑料的差别,一般人也难以分辨。
但是现在,对塑料进行分类的工作大都还是由人工来完成的。
最近科学家们正在研究如何使用机器对塑料废弃物进行分类。
在德国有一家环境设备公司利用红外线来对塑料进行辨认,不仅迅速而且准确,就是进行分拣的经济成本较高,不能普及。
3 化学法
近年来研究人员开始从化学的角度分析如何处理塑料固体废弃物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是利用化学作用将聚合物的长链变短,并且恢复其原有物质的性质,分解出来的物质可以用来作为生产新的塑料产品的原料。
如果这种方法可以推广的话,无疑将是塑料工业的一大改革。
4 减少塑料种类法
为了是塑料制品便于回收利用,在生产塑料制品的时候,设计人员开始考虑怎样避免使用多种材料塑料。
近年美国汽车生产公司已经试验在其新款车型的设计中减少30%的塑料种类,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废气塑料的回收利用。
目前,这种想法构思正逐渐影响整个塑料产品加工业。
5 析解法
在处理混合塑料废弃物的时候可以利用氢化作用,将混合后的废弃物碎片置于氢反应炉内,以一定的温度加热并且限制其温度,就能产生出瓦斯和合成原油等物质。
该种处理方法可以用于处理聚氯乙烯塑料废弃物,其优点是不会产生氯气和有毒的气体二英。
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混合塑料固体废弃物时,根据 不同的塑料种类,可将其中的55-75%的成分炼成合成原油。
6 高效生物降解法
在研究开发塑料废弃物能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同时,使用生物降解法处理塑料制品成为全球各国塑料加工业的研究方向。
研究人员希望通过微生物降解的方法是塑料可以在微生物环境中被生物降解,用以处理大量的一次性使用的塑料,特别是农业薄膜和塑料包装废弃物对土地、森林、海洋的污染。
研究目标是开发出一种不影响其使用功能,而且在废弃后,可以被环境中的微生物进行分解后完全融入生态循环的有机塑料。
同时这种塑料的生产成本不宜过高,具有相当好的经济性。
这样的`生物降解性塑料在使用后就可与普通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堆肥,而不需要进行分类收集和再处理。
而且,生物薄膜分解的产物进入生态循环,不会产生资源浪费和污染的问题。
7 总结
塑料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研究进展表明,塑料废弃物对环境合理处置不单纯是技术问题,还有经济问题,它需要建立起全社会的处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回收系统,也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以及制定相关法律加以保证,真正建立起“政府支持,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科技支撑”的良性运行体系。
篇12:浅析制革废弃物的酶处理论文
本文将以酶制剂在制革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为重点,介绍酶制剂在制革工业中的应用。
皮革鞣前下脚料的酶处理
传统上提取胶原多采用酸法、碱法以及酸碱结合法,然而这些方法都有着致命的缺点:酸法[9]迅速而彻底,但色氨酸完全被破坏,同时存在产率低、易污染等问题;碱法不仅破坏含羟基和巯基的氨基酸,而且产生消旋作用;而酶法提取因其具有专一、高效且清洁无害的优点而备受关注,提取出的胶原蛋白类产物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妆品、制革、造纸、纺织等行业中。如:MorimuraS等[10]使用酶法从动物皮中提取出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原料的食品级蛋白多肽。食用级胶原和蛋白产品的开发不仅可以满足食品工业的发展要求,更能弥补我国饮食结构中蛋白质偏低的不足。另外,HsiuO等[11]进行了利用胃蛋白酶消解猪皮提取胶原的研究,并将提取产物用于制备药物缓释材料。鞣前皮革下脚料中不含铬,因此在其处理过程中不受脱铬等条件的限制,提取出的胶原及其产物纯度高,应用范围也更广。国内外在应用蛋白酶水解鞣前制革下脚料方面的报道已不少见,李彦春等[12]以牛皮的碱皮边角为原料,用木瓜蛋白酶水解提取胶原,并确定了较好的水解条件。neljkoBa-jza等[13]将化学法与酶法结合处理未经鞣制的皮革废弃物,该法分解制革废弃物的能力可达500u/g,经微生物试验鉴定:水解产物中未检出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变型杆菌等致病微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提高鞣前下脚料的酶解效率,也有研究人员利用超声波[14]等方法辅助酶解过程,结果降解率从之前的57.6%提高到84.1%。
铬革屑的酶水解
铬革屑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首先要解决的是脱铬问题。纵观国内外,对铬鞣革屑脱铬的研究多集中于碱法脱铬、氧化法脱铬及结合法脱铬,而缺乏对酶法脱铬的研究。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酶法脱铬专一性强且成本较高。然而随着生物技术水平的提高,酶制剂的种类越来越多,价格也在大幅度降低,这就为其在工业化生产中的应用提供了极大空间。酶法脱铬[15]是利用酶复杂而特殊的作用机理,使胶原蛋白水解成小肽和氨基酸,同时释放出铬鞣革中的铬,从而达到脱铬的目的。酶法脱铬的关键,是所用酶应具有对铬离子的耐受性。国外在利用酶制剂水解革屑方面的.研究较早,早在20世纪中后期就有许多关于酶水解铬革屑的报道[16-18],且当时的技术已能获得较高的脱铬水平和蛋白回收率。我国的研究人员在借鉴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对铬革屑的酶解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两步法或者结合法,仍是目前酶法水解铬革屑最常见且最有效的方法,该法通常先采用酸或碱对铬革屑进行脱铬处理,再对脱铬革屑进行酶解研究。国内在利用两步法酶解铬革屑方面的研究较多[19-22],试验证明,两步法酶解可以达到较高的脱铬率和蛋白回收率。陈秀金等[23]对脱铬后革屑进行碱性蛋白酶水解研究,考察了各种因素对胶原水解产物收获率的影响,并获得胶原水解产物收获率为66.2%、铬含量为4.20mg/kg的产品。利用微生物产酶降解铬革屑,是酶处理铬革屑的又一新途径。SivaPM等[24]的研究发现,土壤放线菌在一定条件下对植鞣革屑的降解率可达100%,但对铬革屑的降解能力不高。另外,关于利用青霉和枯草杆菌等微生物产酶降解铬革屑的研究亦有报道[25]。
制革污水及废弃毛发的酶治理
制革污水的综合治理源头是关键,从主要污水排放源出发,研究清洁制革工艺,是解决制革污水污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四川大学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制革清洁化生产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27-28],蛋白酶保毛脱毛等技术的研究以及多种清洁化材料的开发,不仅大大减少了污泥和有毒物质的排放,节水节能的途径也应运而生[29]。SaravanaBhavan等[30]也进行了无硫蛋白酶脱毛工艺试验,结果表明:该工艺可以明显减少制革污水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其中COD和固形物含量分别降低55%和25%。随着环保和清洁技术的要求,酶制剂将在制革生产中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以往的制革辅助性材料转变为主要材料。除此之外,酶制剂在处理制革废弃毛发等方面也有突出的贡献。制革废弃毛发的主要成分是角蛋白,它是一种良好的生物质资源。毛发角蛋白结构中带有许多双硫键,稳定性高,不溶于水,因此很难在自然界中被消解。传统上,开发利用这些角蛋白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水解[31],但这些方法不仅能耗高、效率低,而且产品品质低、氨基酸破坏严重。然而利用生物技术降解角蛋白不仅对环境友好,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角蛋白的营养组成,在肥料、医药、化妆品等行业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刘军等[32]筛选到一株高温蛋白酶的高产菌株———嗜热脂肪芽孢杆菌,并研究了该菌株所产的高温蛋白酶对毛发角蛋白的降解能力。结果表明,该菌株所产高温蛋白酶对毛发角蛋白有较大的水解能力。此外,也可利用角蛋白酶降解毛发生产有机肥料,因为在微生物角蛋白酶的作用下,毛发废物可被逐渐降解,缓慢释放氮素[33]。另外,纺织行业中常用到的羊毛等织物的酶处理研究[34-35],对制革废弃毛发的处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发展前景
尽管酶制剂的优势已被研究工作者广泛认可,但由于其在制革工业中的应用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笔者认为,酶制剂在制革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应用可以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酶的高度专一性从某个角度来说限制了它的应用,因此,更多高效的复合型酶和产酶菌种还有待开发。制革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化学品,使得不同制革工段产生的制革废弃物有所差别,因此单一的酶制剂已经不能满足废弃物处理的要求。此外,降低酶制剂生产成本是酶制剂能在制革工业中广泛应用的又一重要条件。(2)酶制剂在处理制革废弃物中的应用研究涉及生物等多个学科,加强与这些学科之间的联系,培养研究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研究大有裨益。在生物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有效利用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如微生物技术、酶脱毛和酶软化技术等,寻找适合制革工业应用的途径,是酶制剂在制革工业中应用的必经之路。(3)受胶原在食品中应用的基础研究的限制和公众消费习惯的影响,我国开发制革废弃物在食品中的应用鲜有报道。但从满足我国对食品的大量需求出发,应该考虑合理利用各种生物质资源,发挥酶制剂清洁高效的优势,研究和开发各种形态的胶原蛋白或胶原多肽,并将其应用于食品工业中。
结束语
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酶制剂,不仅可以减少制革过程中部分污染材料的使用,而且可以推动制革绿色化学与技术的发展。酶制剂在制革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应用,为皮革高附加值产品的诞生开辟了新路径,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制革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和生物质资源的利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深远的社会意义。(本文作者:简未平、王全杰 单位:大连工业大学轻工与化学工程学院、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国家制革技术研究推广中心)
★ 上海港口条例
★ 处置委托书
★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 回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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