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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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篇1: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注:蓝色为内容,删除的部分;红色为07年新增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法的渊源

四、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五、四、民法的解释

六、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

一、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设立

法人成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三、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类型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种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概述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转委托

转委托的概念;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遍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

篇2: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篇3: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解析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解析

一、20大纲特点

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涵盖面很广,及时反映了我国新近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硕士统考的时效性,同样也保留了传统的大量的重要的知识点,而且,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已进行了多年,所以,考试涵盖面也越来越广,考察的知识点也趋于细化,考试的形式也趋于成熟,体现了知识点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新大纲的考查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考查考生对重要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和对一般知识点的了解。

第二、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考查考生准确的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法律现象,特别是针对综合课中的相关知识。

第四、准确、全面、深入的运用重要的知识点来分析、评析法律案例,解决实际问题。

二、2009年大纲内容的总体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相对于来说,总体变化并不是很大,紧扣了司法解释的变化核对法律相关内容的修正,体现了实效性的特点。它主要是把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加入到了考试中,并且对一些知识点做了相应的修改,增减。然而,在结构上基本是没有变化的。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和对一些法律现象做一般的的理解和分析的考查,历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大纲更加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在这一方面,今年的大纲也没有突出的变化,与前几年的大纲是一贯的。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最大的变化是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上,在每个部门法都有知识点的增加、删除和变换。但是在常规的重大的知识点上并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对一些小的知识点核对一些概念和小的知识点做一些修正和改变。另外,除了增加了今年颁布的与之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外,变化最大的就是对法理最后一部分和对宪法内容的修改,法理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这个内容和有可能考相关的论述题,并且可能性很大!宪法方面。增加了一个很大的知识点,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内容,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这个内容的可考性也很强!在法制史方面,就对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和判例解释例的删除和对明代刑事立法制度做了一点修改外没有其他变化。在基础课刑法方面,仅仅对几个概念和特征做了删除和对几个小知识点的修改以及根据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的变更,在民法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和20相比,没有变化。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科目仍然分为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150分)、综合课(150分)。

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属于公共课,而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属于专业,其中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门,综合课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门。其中刑法学和民法学各占75分,法理学占60分,中国宪法学占50分,中国法制史占40分。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仍然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四科均为180分钟。其中,法律硕士专业课中,各专业课各门所占分数上文已述,现在说一下试卷的结构,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如下:选择题60分,简答题24分,辨析题16分,法条分析题20分,案例分析题30分。综合课试卷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如下:单项选择题45分,多项选择题36分,简答题24分,分析题30分,论述题15分。

三、2009年大纲各个部分的内容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大纲的变化主要是根据司法解释的颁布和相应制度的变化而来的。今年法律硕士大纲的变化最主要的体现在综合科方面,这一方面的知识点变化较大,有一些新的内容加入。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两部分内容的加入。刑法相对来说,变化比较小,它增加了一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一些罪名,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同时,刑法还删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等知识点。这样我们来分析一下每个部分大纲的解析:

第一、刑法学大纲紧扣司法解释的.变化,其他变化轻微!

刑法学大纲的变化几乎可以说是很小的,几乎就是针对今年刚刚出台的几个司法解释对相应的罪名进行了变更,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信用卡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在刑法学总则方面,删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内容”、“法条竞合关系和法条竞合的联系与区别”,增加了“有期徒刑的执行和死刑的适用”知识点:改变了“不同法律条件下使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这个知识点。

第二、民法学大纲重要知识点岿然不动,做细枝末节的修改!

由于去年民法学大纲改变的较多,今年民法学大纲的修改体现了“重要知识点岿然不动,做细枝末节的修改”这一特点。民法方面。在人法制度方面增加了“合伙企业”这个知识点,虽然只是小的修改,但是这个知识点考察的可能性会很大,在代理制度上增加了“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和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结果”这一知识点。在知识产权方面,删除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种类,还有在继承法上增加了“被继承人债券范围、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的知识点,除此之外,没有知识点的改变。

第三、综合科变化较大,变化之试点的可考性也很大。

纵观今年大纲变化,综合科大纲的变化可谓是最大。在法理方面,增加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征和构成”、“守法的原因和守法的态度”以及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节,这一结局有很高的可考性并且很可能会出论述题。在法制史方面,在民国的法律制度变化比较大,主要是删除了“律师制度”和“判例和解释例”这一知识点,明代刑事立法改变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知识点。

篇4: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

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最近两年的民法学考题中体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重视案例分析。抛开选择题中大量的案例题,仅10分一道的案例分析就有两道。

而民法中的案例是有规律可循的:

其一,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都是重点法条;

其二,一般集中在“合同”、“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继承”这三个方向;

其三,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近几年民法的考查都较为广而全,涉及到各章各节,但本着“大重复,小不重复”之特点,重要知识点和基本知识点还是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因此考生一定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加强对民法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准确掌握。

此外,民法学考试中传统的重点,包括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等部分还应重点复习,这几部分仍然是出案例分析题、简答题和辨析题的重点。同时,民法中的'法条分析题也有规律可循,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制度,考查考生对重要法条及其法理的理解能力,要求考生准确把握这些重点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立法意义。而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外乎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继承和人身权部分的一些制度。对于这些由一两条重要法条所规定的重要的制度,复习时应着重掌握。

篇5: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下编综合课

Ⅰ。评价目标

综合课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构成,主要包括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其评价目标是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Ⅱ。考核内容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律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具有程序性。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产生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资本主义法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而产生的;资本主义法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法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四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作用的概念;法律作用实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律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法律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法律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法律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五、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包括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种;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

篇6:法律硕士大纲解析之民法学

2009年法律硕士大纲解析之民法学

2009年法硕大纲总体来说变化不大,只有一些细微的修改,民法也体现了这一特点,今年民法大纲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在人法制度方面增加了“合伙企业”这个知识点,虽然只是小的修改,但是这个知识点考查的可能性会很大,在代理制度上增加了“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和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结果”这一知识点。在知识产权方面,删除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种类,还有在继承法上增加了“被继承人债券范围、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的知识点,除此之外,没有知识点的改变。民法在法律硕士专业的考试300分中占75分,它是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这几种固定的题型组成,由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已经趋于成熟,他的考试题型是不会变化的。但是,民法的考试难度在不断增加,所以,在分析解读09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的基础上,我们来深入全面的分析一下今年的大纲考点,在分析今年大纲的同时,我们首先看看历年真题高频知识点:

一、历年真题的高频考点

在复习考研的过程中,历年真题能不说是一把锐利的武器,因此要利用好历年真题。那么,现在来看看历年真题的高频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和行为的判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法人类型的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等。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最长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种类、权利质权的成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无因管理的认定、不当得利的认定、债的消灭原因尤其是混同、提存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认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租赁合同的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及其起算点、名称权、代位继承、遗嘱的形式、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等,重要的法条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关于共同共有和善意取得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67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2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2006年《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合同法〉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等,在民法的历年真题中,可以看出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半壁江山,也是考生取得好成绩与否试金石。

二、民法学的重要知识点

从今年的考试大纲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学的知识点并没有太大变化,只有小小的四处变化,考生在把握好考试大纲的变化过程中,要注重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深刻理解,现在我们就结合大纲看一下民法重要的知识点:

(一)根据09年考试大纲,看民法中的黄金知识点。

民法在法律硕士考试中,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重点恒重是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全面深刻的把握民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点将会给考生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09年大纲,归结一下民法中的黄金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理解,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民事权利:要知道什么是民事权利;它包括的三种可能性是什么;民事权利的类型,给出一种权利能明确它的种类;了解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条件、方式;民事法律事实:记住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重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标准以及如何界定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对每个条件要理解,要能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知道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什么条件,表见代理产生什么后果;所有权的取得:知道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还要知道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各有哪些方式以及这些方式的具体情况(含义、构成要件、更具体的分类),可能出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债的发生:知道债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要重点理解,理解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它们的效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知道什么是要约,要约应具有的条件,要约失效的情形以及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知道什么是承诺,承诺需具有的条件,承诺失效的情形;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知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什么条件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了解一下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与批准;缔约过失责任: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重点把握一下;

合同的效力:知道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重点把握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合同的效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之债的保全:理解记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成立条件及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知道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又分为哪几种情况;合同担保:知道合同担保是什么,知道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知道它们的含义和效力;保证:知道什么是保证,保证具有的特征,设定保证的条件,保证有哪些方式及保证的效力如何;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主要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租赁合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明确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明确转继承的概念,重点把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这些知识点之所以叫做黄金知识点就是从历年真题和在民法中的地位可以看他的地位和分量,一般会在历年的考试中出现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左右。

(二)通过大纲提取民法学中的白银知识点。

通过今年的大纲,在有限的变化中,结合历年的考查情况我们来看看民法中的具有白银特点的知识点,这一部分考查到的可能性相对也很大,对这一部分的全面深刻把握考生会得到自己比较满意的分数,千万不能忽视它的作用它会使我们获得意想不到的分数,结合今年大纲,可分析到的白银知识点:宣告死亡:知道宣告死亡是什么概念,宣告死亡应具有什么条件,如何进行,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宣告死亡有什么后果一定要清楚;另外,宣告死亡判决在什么条件、什么程序下可以撤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注意理解什么是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适用于哪几种时效,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它们的期间如何计算;债的消灭:知道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要理解它们的含义、条件、效力,其中重点掌握一下抵销、混同、提存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一定要知道,每个原则的内涵也要理解,这个知识点可能出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物权的变动;首先应该知道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动产物权的变动,其次还要更深入地知道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这个知识点可能出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案例分析题;地役权:地役权是今年的新增内容,所以在复习时也要重点把握,要明确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有哪些特征,地役权的设立以及地役权包括哪些权利;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记忆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可出选择题、简答题;担保物权的种类:知道担保物权有哪些,可出选择题;法定继承知道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有哪些特征,法定继承适用于哪些情形,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其中注意子女中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知道法定继承人的两个顺序各有哪些继承人及他们的继承顺序;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明确遗产债务的范围,记忆理解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重点把握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知道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把握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理由以及它具有的责任类型,重点把握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及有哪些类型,这些类型的处理方式一定要记忆清晰,它们经常在考试中出现,重点把握侵权行为人在哪些情况下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考生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重点把握重要的知识点,利用好真题!

三、利用资料 掌握方法

前面已经把民法的知识点梳理重要的知识点和相关的考试要求和大纲解析,现在就谈谈该如何学习民法的问题,掌握一种有效并且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法是赢得考试很重要的手段。学习民法要把民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句话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事情的法律,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即使民法的知识点再庞杂,只要按照一定体系去理解,学起来还是会有条不紊,提高效率。在民法学系重要好好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主线,在这个主线的贯穿下把每个知识点深入的把握。我们应先了解民法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基本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我们学习民法所必须学习的,如果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民法是什么?它“管”什么?它的“底线”是什么?那么我们还怎样去入民法的大门?如何深入学习它的内容?所以我们要掌握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功能及其内容。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知识,我们深入学习一下,发现整个民法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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