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通用10篇)由网友“春秋”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
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掌握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现将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环境监测站、药品食品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单位产生的'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废渣(泥)均应列入申报登记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20xx年2月23日前,列入本通知第一条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登记表填写(因企业生产情况,当年无危废产生的企业填写零申报),一式四份盖具公章上报所在县(区)环保局,市本级企业申报工作由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
(二)县级汇总。20xx年3月1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完成辖区汇总,并向市环保局上报申报表格(一式四份,盖具公章)和电子文档。
(三)全市汇总。20xx年3月8日前,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汇总。
三、相关要求
(一)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及种类、数量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县(区)环保局要结合本次申报登记,准确掌握辖区危险废物基础信息,并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动态管理;要加强与环评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新、扩、改建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二)对于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各县(区)环保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次申报登记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篇2: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
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年度粉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范围和对象
1、所有生产工艺中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是产生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炭黑尘等污染的钢铁、工业滤布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金属结构等行业。
2、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物料装卸、堆存场。
二、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1、排污者应于年7月15日前,如实填报《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申报登记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粉尘排放数量、浓度等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与粉尘排放有关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煤炭装卸量、存放量等佐证资料。
2、排污者申报年度排放粉尘的情况,应当以年度排放实际情况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所需排放情况为依据。
3、排污者填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相关监测数据,应以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与认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
4、滤布对年7月15日前未按时申报登记排污情况者,视为拒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情况者,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将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排污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于年7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的大队。
特此通知。
篇3:环保局监测中心站与监测站工作通知
一、基本原则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规划区内的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负责规划区外行政管辖区内的监测工作。
二、具体职责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负责本市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负责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应急监测工作,参加本市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
4.承担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接受社会委托性服务监测。
5.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
6.负责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负责本市监测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7.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协调和运行,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对辖区县(市)、区监测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领导。
8.负责本市监测技术考核和监测资质申报的预审工作;对辖区县(市)、区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管理、抽测,加强环境监测绩效考核;
9.承担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
10.开展环境保护重点科研项目、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污染控制与清洁生产、生态恢复实用技术、环境仪器设备及有关实验室建设等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环境监测站职责
1.负责规划区外行政辖区内的水(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大气、声环境、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监测;
2.承担辖区内市控及市控以下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
3.开展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安全检查、环境专项治理等专项监测工作;
4.负责辖区内的应急监测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
5.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和按时上报工作;
6.负责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7.负责本区监测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开展监测资质、上岗考核及申报工作;
8.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
9.协助市监测站完成规划区内的监测工作;承担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任务。
三、整合力量
环境监测站要尽快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三级站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资质的考核工作,形成监测能力,并发挥监测站职能作用,为地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对本市及省内外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专项监测等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地点、整合监测力量,协同作战、共同监测。建立市环境监测专家库,专家库的人员随时接受本市监测机构的技术咨询、技术分析和研究工作。
篇4:环保局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调解”工作,搭建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工作平台,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环保系统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环保系统“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持续开展“攻坚破难”化解行动
全面推进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涉稳突出矛盾“攻坚破难”化解行动,注重与法院、国资、司法、人社、工商部门的衔接联动,确保“攻坚破难”化解行动取得实效。(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全面推进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
各责任单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推进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研究制定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体系、联动机制和源头防范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与防范工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各责任单位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夯实“大调解”常态基础,提高精细化管理效率
(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各责任单位要坚持因地制宜、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整合资源,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调解组织,制定“大调解”体系及其专业调解工作措施。建立专业调解组织管理档案(档案信息内容包括:专业调解组织的数量、类型和专业调解人员等)不断规范专业调解组织的`管理。(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规范排查调解台帐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省矛盾纠纷信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分级分类,逐一梳理研判,理清纠纷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评估稳定风险、制定调处方案,逐一登记,建立准确、完整的排查台帐。做到不漏排、不漏录(记)、不漏调。(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强化宣传教育
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各类培训,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牵头部门: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及时向市环保局法制科上报信息。对不按时上报或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上报省环保厅通报批评。
1、各责任单位每季度第三周末报送本季度矛盾纠纷动态分析、排查、研判情况。
2、各县(区)环保局10月1日前报送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3、各责任单位10月20日前报送区域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联动机制建设等制度、办法或意见。
4、各责任单位12月1日前报送年度责任分工工作总结(四季度工作进展可同年度工作总结汇总报送)。
5、各责任单位要培育发现先进典型并及时上报。
篇5:教育部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做好20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7号)贯彻落实工作,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与常态化,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从年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均通过该信息平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平台作用与管理
(一)功能作用
信息平台作为专门网上平台,对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各地各高校通过该平台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的网上填报、修改、预览、查询、公示、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教育部汇总各地信息后通过该平台公布年度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了解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相关情况。
在全国范围启用信息平台是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和政务公开,有助于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布局,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水平。
(二)平台管理
1.平台网址。登录www.zygl.edu.cn(“专业管理”拼音首字母),进入“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2.用户范围。信息平台实行国家、省级、学校三级账户,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按照各自账户权限使用、维护、管理信息平台。
3.用户名和密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统一发放(每单位设1个用户名)。各单位务必于第一时间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以保证信息安全。
4.信息系统衔接。教育部每年通过信息平台汇总公布的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将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全国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等系统相衔接,实现数据共享。
二、2017年专业申报工作要求
(一)专业信息核验
各高校要对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本校开设的专业名称进行全面梳理。各高校登录信息平台对专业开设信息进行核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核验本校在现行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有全日制在籍生的专业开设情况。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核验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内有在籍生的专业开设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各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后,通过信息平台汇总报送我部,相关纸质材料(表格在平台生成后导出)加盖公章报送。上述专业信息将作为2017年各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基础数据。
(二)拟招生专业填报
各高校应根据各自人才培养定位,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程序,在信息平台上填报2017年拟招生专业相关信息。医学、外语(课程)、艺术等相关科类专业开设事宜仍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专业信息的统筹汇总,按时提交信息平台,并将本地2017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相关汇总表(表格在平台上生成、导出)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5月20日前邮寄报送我部。
2017年暂不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专业增补及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工作。
(三)时间要求
鉴于2017年系首次开展专业申报工作,基础性环节多,信息平台功能需逐步完善,2017年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时间作如下调整:
各高校专业信息核验报送:2月24日—3月3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验汇总报送:3月4日—3月11日;
各高校拟招生专业申报:3月15日—4月25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送:4月26日—5月20日;
教育部汇总信息并公布结果:5月21日—6月10日。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专业设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加强对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细化明确相关要求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各地各高校要将使用、管理好信息平台作为加强专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平台平稳运行与专业数据信息安全,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信息平台使用操作指南(视频版、文字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相关负责人开展线上和线下培训,督促做好平台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2017年拟招生专业是指2017年申报、注册学生学籍的专业。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信息平台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改进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平台使用等相关技术事宜,请与技术运维人员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王立、高小军
电话:010-66097822;电子邮箱:dce@moe.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
2.信息平台技术运维:苗林波、张磊
电话:010-57519531;电子邮箱:hangban@crtvu.edu.cn 。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篇6: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参保单位、参保群众:
为切实提高20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强化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的社会保险意识,夯实社保基金征缴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和公共监督。所在单位是否按照真实情况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关系到参保群众所能享受待遇的`高低,请广大参保群众及时与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了解沟通,保证单位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如发现有少报、漏报等现象,可直接向市社保局稽核科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3381651。
2.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细节。此次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申报前,要先将参保信息核对一致,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全部参保,且各险种参保人数一致,各险种申报的缴费基数一致。
之前没有看到《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参保单位,请抓紧与市社保局综合科取得联系,及时完成申报。申报工作联系电话:23388006。
市社保局
工伤保险之声: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
篇7:开展度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语信司函〔〕25号
各有关院校、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类别和资助额度
度国家语委科研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以及“一带一路”语言文字研究专项、语言文字信息技术与应用研究专项。原则上,重大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10-2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5-10万元。专项项目根据需要按重大、重点、一般类别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二)重大科研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课题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项目通过网络申报,在国家语委科研网(网址:www.ywky.org)“科研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填写和提交。纸质申请书一式5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盖章,统一报送。
重大项目申请通过网络初评后,课题组需等候通知参加现场答辩。
(二)项目名称即为研究题目,申请人不得自行命题(注明“题目自定”的除外)、随意扩大和缩小研究范围。
(三)原则上,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两个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申请。
(四)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3年内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追究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五)材料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5月12日,报送单位须汇总所有申请材料后,统一报送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均可从国家语委科研网下载。
报送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100816)
联系人:孙浩峰
电话:010-66096726
附件:国家语委“十三五”科研规划20项目指南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篇8: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40号)要求,现就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启动试点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协调与保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运用多种手段组织信息采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快构建扩面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力抓手,也是确保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的关键环节,对进一步深化社保制度改革,提高精确、精准、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为社会保障体系从制度全覆盖迈向人员全覆盖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目标任务
2017年所有省份都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 基本实现参保登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为建立国家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完成各省登记数据联网入库做好准备。
各地要加强分类指导,未启动或未全面启动的省份,要抓紧下发文件,进行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要加快登记信息库建设,通过开展内部和外部信息比对、基础数据采集以及入户调查等途径,完成登记数据“全入库”工作,并结合“五险合一”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省级数据大集中等工作,尽快实现登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已完成省级信息库建设的地区,要尽快开展与国家库的.对接和入库工作,实现跨省信息比对;探索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与业务生产库数据的实时对接,建立部门间信息定期比对共享机制,并通过建立入户调查常态化机制,及时发现、采集未入库人员基本信息。
已初步完成上述全民参保登记目标任务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参保扩面工作,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实施精准扩面;开展登记成果分析应用与转化,在支撑宏观决策、精确管理、动态评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做好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与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库、社保卡持卡库的衔接,实现全民参保登记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发放社保卡等工作的有机协同。要结合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流动就业居住农民、在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群体特点,及时清除不合理的地方性政策壁垒,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参保扩面不留死角。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尚未全面启动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尽快推动成立由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挂帅、跨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加强配合;要科学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争取以省级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并报部社保中心备案。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运用前期开展试点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积极争取财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全面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积极争取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总体框架和标准规范,确保与部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要加强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充分借助基层服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入户调查;要加强人员培训,指导经办人员正确把握参保登记的政策要点和经办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围绕重点人群以及灵活就业、流动就业人群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计划与宣传方案,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要深入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常态化、全方位宣传,并结合入户调查工作,实现边采集信息边解读政策边动员参保。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有效发挥“互联网+宣传”优势,营造全民登记氛围,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与舆论方向,形成变“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的工作新局面。
五、做好调度通报
为确保按期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部里将建立双月调度制度,及时向地方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召开调度会等形式,指导各地加快登记数据的入库进度。同时,部里将针对重点省份和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继续开展实地督导,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全面启动实施。请各地以省为单位认真填报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进度表(见附件1),于2017年4月、6月、8月、10月的10日前反馈部社保中心,并认真填报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情况表(见附件2),于2017年10月底前反馈部社保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篇9:开展度上海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评选、奖励本市的金融创新项目。
上海金融创新奖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申报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具体申报方式请登陆上海金融网(sjr.sh.gov.cn)“上海金融创新奖”专栏查询。
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联系人:刘强电话:23117022
周云甚电话:23117032
地址:大沽路100号2408室
特此通知。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9月
附: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上海金融创新奖。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市金融办。
专家评审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七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 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 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金融创新推进奖不分等级。
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可设提名奖。
为奖励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金融创新成果,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视评审情况,在年度评审中设特等奖一名。
如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和等级,上海金融创新奖可以缺额。
第十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从“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用于奖励参与获奖项目并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可按规定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注册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场;
(二)注册在本市的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
(三)全国性重点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或营运中心;
(四)在沪金融管理单位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五)报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的新的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并已推广使用;
(三)项目于近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附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可提交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第十七 条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规定顺序装订,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通过评分,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定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十九条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研发的,在对该项目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海金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获奖项目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这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1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篇10: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文协: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入会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水利系统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通知》和《入会细则》有关规定及入会条件,推荐个人会员。
二、请于2016年8月29日前,将所推荐的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原件)报送至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并将电子稿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三、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将择优推荐。
联 系 人:孙秀蕊
联系电话:010-63203350,1390130890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二号,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
邮 编:100053
电子邮箱:1514586712@qq.com
附件:
1. 《关于做好2016年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
2.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试行)》
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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