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

时间:2023-01-25 08:06:41 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整理8篇)由网友“彧二”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

篇1: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

河长年度述职报告 推荐度:呼兰河传读后感 推荐度:呼兰河传好词好句摘抄 推荐度:《呼兰河传》读后感 推荐度:《呼兰河传》读书笔记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

自治区水利厅: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发〔20xx〕112号)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xx年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宁水政发〔20xx〕1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银川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总结如下:

一、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

(一)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银川市水务局开展20xx年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4月25日下发了通知。督促各县(市)、区水务局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及入河排污口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核查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现状,查明入河排污口类型、规模、主要污染物等基本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

1.20xx年5月16日—27日,我局组织人员对我局直管的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西大沟、四二干沟、高家闸沟、桑园沟、拦洪库及滞洪区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共排查出排水口26个。

2.入河排污口核查、通报。20xx年7月份,我局又组织人员对这26个排污口逐一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确定入沟排污口16个,其中,污水处理厂9个,企业1个,其它6个。并将这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核查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函告市环保局。并督促三区政府和贺兰、永宁县政府按期整改。

3.入河排污口信息复核。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xx〕138号)和《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全面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黄护函〔20xx〕76号)的要求,结合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开展,从20xx年10月26日至11月3日我局配合区水利厅组织开展了银川市入河排污口复核,对我市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贺兰县、灵武市、永宁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全面复核工作。共复核污水处理厂、村集镇安置区、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工业园区、养殖场等100个排污口,通过现场拍照、地理坐标定位、取样、水质检测、侧流速等方法确定各排污口的基本信息。经自治区水利厅校核最终确定47个入河排污口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名录。

4.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我局对确定的47个入河排污口的信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信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区水务局进行梳理完善并准确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入河排污口数据上报系统,经我局认真校核后提交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二、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通过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核查、复核最终确定全银川市47个入河排污口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入河排污口数据系统名录,其中:金凤区入河排污口9个,兴庆区入河排污口8个、西夏区入河排污口7个、贺兰县入河排污口3个、永宁县入河排污口15个、灵武市入河排污口5个;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共计11个,均为规模以上排污口,并具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备案登记审批手续,排污口主要排放市政生活污水及混合废水,并在排污口设置了标识牌,明确排污口位置及基本信息。企业(工厂、养殖场)排污口共计10个,其中规模以上排污口上5个,基本完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备案登记审批手续,个别企业由于其他原因也将逐步完善备案登记及审批手续,排污口主要排放企业(工厂)废水。城镇生活排污口共计26个,均为规模以下排污口,由于集镇村庄较为偏僻、不集中,不在城市管网铺设范围内,因此城镇生活排污口没有得到有效的归网整合,也没有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备案登记审批手续。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新《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入河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确立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其后,水利部于20xx年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近十四年来,银川市严格贯彻实施该《办法》。

(一)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及审批工作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银川市各县(市)区水务局依法对辖区内已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登记工作,填报《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台账,建立排污企业排水水质资料上报制度,建立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登记、统计、通报发布等监督管理体系,为入河排污口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风险评估及依法治水等提供基础支撑。

(二)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定期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运行管理情况,检查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河湖排污口的情况(数量、地点等),新建和扩建排污口的情况(数量、地点等),非法设置的排污口情况,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求按有关法规整改。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审批疏漏

一是一些设置较早的入河排污口,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也无正规的审批手续,监管起来比较困难,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很难取缔。二是对于新增的入河排污口,除涉及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外,设置单位不会主动找水利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办理审批手续,不清楚环保部门对行业的排污要求,私设入河排污口偷排污水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难度大

一是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专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队伍,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比较薄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往往不到位。二是社会上对水利部门实行入河排污口监督在认识上尚未到位,造成管理困难。目前很多人认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对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够配合,造成管理上困难。三是目前主要用于沿河、沟、渠城镇居民生活排污,无具体负责单位,且入河排污量无法控制监管。四是入河污染物总量难以掌握,入河污染物总量是通过每年一次的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推算的,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建议

1.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是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督导流域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和内业工作,按时完成入河排污口清查阶段工作,形成入河排污口普查对象名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每年的各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普查工作相结合,二者成果要相衔接,调查资料和监测结果出处尽可能一致起来。

2.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一是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紧密结合,对于流域机构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审批同意前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二是建立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联动机制,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与项目取水审批管理紧密结合,对于建设项目需要我市审批取水许可的,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取水许可的同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对项目取水审批时,严格审查其排污口设置及退水情况,对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要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取水申请同步进行,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提供了有力抓手。对于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敢于说“不”,真正当好河流健康的代言人。

3.开展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通过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掌握了全市各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但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根据人力和物力情况,筛选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较重的入河排污口作为今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点,全年增加检查和监测频次,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入河排污口监测专项经费,保证每年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

篇2: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第五条 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跨县河流交界断面上游两公里、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三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按规定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对废水、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在投入使用前,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向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有权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超过排污口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非法设置排污设施,偷排工业废水,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3:乌苏市入河排污口现状及对策分析

乌苏市入河排污口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以乌苏市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所涉及的区域为研究对象,探讨区域排污口现状及河流水污染的.若干问题:分析研究区域概况、排污口调查工作情况,计算入河排污口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及排污口对河流的影响进行评价.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为区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参考依据.作 者:苗燕    Miao Yan  作者单位:新疆塔城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疆,塔城,834700 期 刊:吉林水利   Journal:JILIN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 “”(6) 分类号:X522 关键词:水资源    水环境    排污口    乌苏市   

篇4:新疆头屯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

新疆头屯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

进行入河排污口调查是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基础,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保护职能.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首先要了解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通过对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和调查,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排污量、排污口的水质、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从而实现对入河排污口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以保护水资源.

作 者:范敏 南友梅 丁国梁 李云华  作者单位:范敏(昌吉州水科所,新疆,昌吉,831100)

南友梅,丁国梁,李云华(昌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疆,昌吉,831100)

刊 名:地下水 英文刊名:GROUND WATER 年,卷(期): 30(3) 分类号:X522 关键词:污染源   入河排污口   水资源保护  

篇5:山西省永定河水系入河排污口调查与评价

山西省永定河水系入河排污口调查与评价

介绍了永定河水系和污染源概况,调查和分析了永定河水系排污口及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结果为十里河污染负荷比最大,占水系的55.17%.

作 者:冯养云 FENG Yang-yun  作者单位: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山西太原,030001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19(17) 分类号:X824 关键词:排污口   污染负荷   永定河水系  

篇6:松花江流域内蒙古区域入河排污口现状及管理

松花江流域内蒙古区域入河排污口现状及管理

通过分析花江流域内蒙古区域水污染现状、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对策.

作 者:周长虹 钱伟 赵志权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刊 名:东北水利水电 英文刊名: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OF NORTHEAST CHINA 年,卷(期): 26(5) 分类号:X52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   管理对策   松花江流域  

篇7:塔城南三县入河排污口水质调查分析

塔城南三县入河排污口水质调查分析

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大局.利用新疆塔城地区境内四棵树河、金沟河、和布克河等主要河流干、支流上的`排污口水质调查、监测数据,采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污水分析和采样方法”,对塔城地区南三县(即乌苏市、沙湾县、和丰县)的主要入河排污口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建议,为区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参考依据.

作 者:李长虹  作者单位:新疆塔城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疆,塔城,834700 刊 名:陕西水利 英文刊名:SHAANXI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 “”(3) 分类号:X832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   污染源   评价方法及标准   水环境  

篇8:水质模型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中的应用

水质模型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中的应用

摘要:以王楼矿为研究区,在全面了解项目区取用水和污水排放情况的基础上,采用DHI的MIKE11-维河道、河网综合模拟软件建立了排污河段的.水流、水质数值模型,分析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的影响范围、水质、水生态、第三者权益的影响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位置和满足水功能区水质和南水北调沿线水质要求的排放措施,为全省大型能源企业入河排污口设置提供了技术范本,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保护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作 者:刘祥栋    李吉学    王立萍    焦庆  作者单位:刘祥栋,王立萍(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山东,济南,250014)

李吉学,焦庆(济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山东,济宁,272019)

期 刊:山东水利   Journal:SHANDONG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2010, “”(1) 分类号:X522 关键词:水文水资源    入河排污口    水质模型   

污水处理方案

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

市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

水资源保护建议书

水资源保护作文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河长制工作总结

河长的制工作总结

街道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

河长制宣传工作总结

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
《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入河排污口检查结果汇报材料(整理8篇)】相关文章:

生态环境攻坚工作情况2024-02-01

乡镇河长制工作情况工作汇报2023-11-04

县级河长制的实施方案设计2023-07-06

河长制工作总结2022-12-20

河长制口号目标2022-07-27

河长制工作述职报告2023-04-14

河长制督查方案2023-07-13

河长制述职报告2024-05-15

水务局年度招商的工作总结2024-02-13

河长制工作请汇报202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