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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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篇1: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围填海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围填海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围填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围填海计划实行统一编制、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围填海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的编报和围填海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

篇2: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六条 全国围填海计划指标包括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上述两类指标均包括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

第七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资源特点、生态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组织填报本级行政区域的围填海(建设用围填海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并按要求同时报送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中,计划单列市相关指标予以单列。

第八条 省级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用海的基本原则。如计划指标建议规模确需增加,额度不得超过本地区前三年围填海项目审批确权年度平均规模的15%。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地区围填海需求和上年度围填海计划执行等实际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全国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分省方案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国家海洋局提出的全国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分省方案建议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草案,并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体系。

第三章 围填海计划的下达与执行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下达全国围填海计划。国家海洋局依据全国围填海计划,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下分解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同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海域使用申请的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明确安排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前,应当取得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及相应额度的意见。

实行备案制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取得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意见后,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累计安排指标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计划指标总规模。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在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中予以相应核减。省及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中予以相应核减。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要分别核减,不得混用。核减指标为预审安排年度的计划指标,核减指标数以实际批准的围填海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确需追加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追加指标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从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中适当调剂安排。追加指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达。

第十五条 计划年度内未安排使用的围填海计划指标作废,不得跨年度转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执行、管理等工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对地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适时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估考核,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各地区计划指标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超计划指标进行围填海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超一扣五”的比例在该地区下一年度核定计划指标中予以相应扣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围填海控制规模,其中包含用于补充地方的调剂指标。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审批、核准、备案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围填海控制规模。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围填海包括建设填海造地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农业用围填海仅指用于发展农林牧业的围填海造地,不包括围海养殖用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红树林海岸围填海适宜性的评估

红树林海岸围填海适宜性的评估

摘要:依据红树林生物海岸的资源和生态特点,通过分析近岸围填海对红树林生态影响的`主要因子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影响,构建红树林生物海岸围填海适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红树林资源、环境、生态和经济为分层指标,确定分层指标的权重以及各项指标的标准和权重,采用综合指数评价分级围填海的适宜性为IHI<0.75为Ⅰ级,可以实施围填;IHI=0.75~1.2为Ⅱ级,限制围填,IHI>1.2为Ⅲ级,严禁围填.并就红树林海岸围填海适宜性的分级提出红树林资源限制性指标以及评估方法的应用.作 者:王初升    黄发明    于东升    宋普庆    WANG Chu-sheng    HUANG Fa-ming    YU Dong-sheng    SONG Pu-qing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厦门,361005 期 刊: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   Journal:JOURNAL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 5(1) 分类号:X828 关键词:红树林    围填海评估    评价指标体系   

篇4: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计划管理体系是以矿长为核心,副矿长、总工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一个计划管理体系。

第二条:生产计划分为年生产计划、季度生产计划、月生产计划、日生产计划。

篇5:计划管理办法

1、根据上级下达0的计划指标,编制矿的年度、季度、月份、日作业计划,并提出影响计划完成的问题超额完成计划的措施。

2、掌握、监督、检查、分析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计划平衡,修改和调整计划,使计划在生产中起到指导作用。

3、及时综合积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准确的统计数字和有关报告。

第四条:年度计划是企业的最主要计划,是考核经济效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个关键。

第五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计划前的准备工作

1、核定各采区的实际生产能力;

2、核定计划年度前一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历史最好水平,企业现有水平。

3、掌握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对于落实指标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二、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设备更新、安全技术等年度计划。

2、在矿长的主持下,组织有关售货员对计划进行分析、审核、报请上级批准后落实。

三、计划的落实

经上级批准后下达给各采区的年度计划,就成为企业的正式计划,计划中的各项指标就成了考核采区的指标,采区接到计划后,将各项生产指标落实到各班组,并编制完成各项措施。

第六条:季度生产计划,月份生产计划,由技术副矿长编制,矿长审核,生产矿长组织落实。

篇6:计划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 职责

3.1 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 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 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 计划分类及要求

4.1 项目推进计划

4.1.1 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 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 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 项目专项计划

4.2.1 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x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 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 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 月度资金计划

4.3.1 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 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 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 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 周工作计划

4.4.1 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 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 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 月度工作计划

4.5.1 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 其他计划

4.6.1 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 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 计划执行、延期

5.1 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 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 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 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 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 考核及处罚标准

6.1 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 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 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 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 考核补充说明

7.1 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2 月度资金计划、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的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 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 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 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篇7: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计划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使计划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公司各项技术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 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将公司一定时期的任务分解给各部门、项目或个人,并为其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依据,为决策目标提供组织保证。公司的计划管理通过确定发展战略,围绕一定时期内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目标,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开发、建设、财务经营及要项工作计划和制定可靠的保证措施,以保证各项目标实现和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公司计划按时间分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按具体业务内容分为项目开发计划、财务经营计划、营销计划、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包括维简大修计划等)、其他要项工作计划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经理是公司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计划的管理工作,各部门(项目部)是相应计划实施完成的终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业务工作内容,负责相关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开发部负责土地收购、利用及开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土地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渣土处置及有关规费计划指标的测算或审核。

(二)营销部负责年(季)度销售、招商、租赁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营销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测算。

(三)策划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方案设计以及相关的方案图纸审查、规划综合服务和人防移地建设等各种费用计划指标的测算。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年度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查,季度工程建设计划汇总、下达工作。牵头对各工程的工期、年度形象进度的初审。

(五)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年度维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大修计划的编制。

(六)财务部负责年度财务经营计划(预算)的编制,计划内建安工程投资等指标的测算或审查,牵头组织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汇总及初审,并负责上报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范围内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季度工程建设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以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执行等。

第三章 主要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计划编制由各部门、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总体安排,按照计划管理分工进行并经公司研究确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中长期规划按5年以上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初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及环境变化进行一次调整,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方针,规定在计划内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绘制长期发展蓝图。确定公司主要投资方向、目标市场,拟开发项目及产品定位目标、主要经营目标、资金筹措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议计划在每年初进行编制。主要确定全年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程量、投资及进度的目标,是组织年度工程施工及相关要项工作(包括拆迁、资金筹措、招标、勘察设计等)的依据,也是对各项目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划已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经公司审定后实施。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开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部全年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编制,主要是对年初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重大影响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环境变化、公司及上级有关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项目部应对照年初建议计划和1-10月份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预计全年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的编制,经公司审定后做为年终工程财务结算、编报统计报表和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季度工程建设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公司审后年度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设计划分解到季度进行落实,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由项目部将季度计划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初审和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下达执行,并做为公司对项目部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8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部审核后下达到施工单位执行,同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要依据合同工期、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季度工程计划进行编制,要明确月度施工形象进度,主要工程节点完成时间、计划完成工作量等指标。是各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营销(包括物业销售、招商、租赁等)计划,依据项目开发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营销的项目、销售(租赁或招商)的物业类型、面积、收入、费用支出、进度安排等指标。

第十四条、 负责计划编制的各部门和项目部应相互配合,按时、按质的完成计划编制工作,各相指标齐全,并附有计划编制说明。

第二章 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长期规划是目标性的,年度(季度)计划具有指令性,各项目部和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分解落实。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目标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协调处理计划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分析原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部门的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办牵头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下文之日起执行,公司负责解释。

篇8:基岩海岸围填海工程后的流场变化

基岩海岸围填海工程后的流场变化

对舟山岑港北侧基岩海岸围填海工程前、后()水文测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得到该工程所在海域潮流场变化的初步结果.用数值试验的方法进行数值模拟,预测围填海工程对周边海域流场的影响,并对流场预测结果的可靠性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结果表明:(1) 利用数值模拟方法对海岸围填海工程后潮流场的预测结果基本上能如实反映实际工程后的潮流场变化情况;(2) 围填海工程对潮流场的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围填海堤的前沿,围堤附近的流速减小,在离围堤一定距离的小范围海域,流速增大,随着离围堤距离的增大,围填海工程对潮流场的'影响逐渐减弱;(3) 为全面反映工程海域的潮流场状况,应合理布设水文观测点的断面分布,这对模拟工程所在海域的流场将起重要作用.

作 者:聂源 羊天柱 许雪峰 NIE Yuan YANG Tian-zhu XU Xue-feng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国海海洋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12 刊 名:海洋学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MARINE SCIENCES 年,卷(期): 27(4) 分类号:P731.21 关键词:围填海   水文观测资料   数值摸拟   流场变化预测  

篇9:福清湾围填海规划方案的费用效益分析

福清湾围填海规划方案的费用效益分析

摘要:基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了效益和费用的评估模型,对福清湾3个围填海规划方案进行费用效益分析,获得如下结果:在8%贴现率下,方案1、2、3的费用效益比值分别为1.30、0.478、0.502,在4.5%贴现率下,分别为1.170、0.414、0.436,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方案2和方案3是不可行的.结果还显示,围填海所带来的.外部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失相当显著,是填海工程成本的3至15倍.显然,审慎科学地进行围填海的规划与决策十分重要.作 者:熊鹏    陈伟琪    王萱    孟海涛    XIONG Peng    CHEN Wei-qi    WANG Xuan    MENG Hai-tao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福建,厦门,361005 期 刊: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年,卷(期):, 46(z1) 分类号:X196 关键词:福清湾    围填海    费用效益分析    生态环境损失   

篇10:年度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XX集团发展战略,加强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性,促进XX集团各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年度经营计划是XX集团加强资源宏观管理、调控投资规模、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保证公司资产运营安全、经营管理有序、效益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各级管理者的重要依据。

第3条年度经营计划包括XX集团和下属公司及部门两级,XX集团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4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5条XX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总经办负责审批各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6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议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7条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并负责向总裁委员会提交需要审议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8条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各计划单位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9条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执行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计划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10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11条XX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章年度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12条年度经营计划内容不仅包括目标,而且应该包括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以及完成计划的风险分析,预测影响计划执行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和补救办法。

第13条年度经营计划的主要目标要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还应该按月度进行分解。

第14条XX集团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经营(收入、利润)目标

(2)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费用计划

(4)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5)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6)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15条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综合评价各项目标

(2)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市场开发(业务开发和客户开发)计划

(4)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

(5)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6)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7)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16条财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2)资产盘点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17条审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例行审计计划

(2)部门费用计划

第18条人力资源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薪酬和福利成本总额计划

2、公司员工招聘计划

3、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4、部门费用计划

第19条投资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地市公司整合进度安排

(2)资金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20条管理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外派人员选派和培训计划

(2)下属公司业绩考核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21条办公室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后勤设施投资和改造计划

(2)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22条工程管理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施工计划

(2)部门费用计划

第四章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

第23条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战略规划、前年经营实际情况、本年的经营环境。

第24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交本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各下属公司(部门)应该根据前年经营实际情况和本年的经营环境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以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25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XX集团的战略规划和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各下属公司(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各下属公司和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提交。

第26条XX集团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于每年12月15前完成对各所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提交总裁委员会审议。

第27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前完成对各所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审议工作

第28条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均列席总裁委员会,参与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讨论和审议工作。

第29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根据总裁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于每年01月10前完成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30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于每年01月1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31条XX集团各下属子公司于每年01月31前完成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各子公司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报送XX集团管理中心存档。

第32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决案),于每年02月0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33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于每年02月15前完成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管理中心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将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发送至各下属公司(部门)。

第34条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董事要敦促子公司按照统一时间要求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修正和审批工作。

篇11:年度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35条XX集团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公司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工作。

第36条在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计划与实际情况出现明显不符时,XX集团管理中心可以提出年度经营计划调整议案,经由主管上级审核和XX集团总裁委员会审议,并报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37条XX集团管理中心要经常性了解和考察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帮助下属公司更好地完成年度经营计划。

第38条管理中心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二级计划单位于每月5日将本月计划执行情况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第39条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总经理必须责成所辖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将计划执行情况向XX集团管理中心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第40条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计划单位的提交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于每月10日前,编制出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主管上级提交。

第41条主管上级负责审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总裁委员会提交。

第42条总裁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经营计划分析例会,讨论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经营实际和经营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并商议纠正偏差的措施。

第43条管理中心经理、各下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经理列席经营决策委员会召开的经营计划分析例会。

第44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经营计划分析例会的会议决议,编制成各二级计划单位年度经营计划纠正措施,并发放到各二级计划单位。

第45条XX集团各二级计划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年度经营计划纠正措施,确保年度经营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46条XX集团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是管理中心考核各地市公司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47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和各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是管理中心考核各子公司外派人员、分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48条本制度由XX集团管理中心起草和修订,经由XX集团总裁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49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50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1条本制度由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篇12: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理顺天然气计划、结算、调度等工作流程,加强计划管理,保障安全用气,结合上游天然气公司对计划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和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天然气用户。 第三条 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天然气用户按指定程序申报年合同量、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日指定,我公司计划管理人员根据各类用户上报的计划量进行整理汇总,按指定程序报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公司),具体时间见下表: 天然气用气计划申报时间表计  划 分  类申报时间及内容报上游公司用户报我公司5年 计划5年区间最后一年9月1日前报下一个五年区间每一年的用气计划最后一年8月10日前年计划每年9月5日前报下一年计划每年9月3日前报下一年计划季度 计划3、6、9、12月1日前报下季度用气计划2、5、8、11月26日下午 4:30前报下季度用气计划月计划12日前报下月计划 (1号至月底为1个月)10日下午4:30前报下月计划周计划周三前下午3:00报下周计划(每周一至下周日为一周)周二下午4:00前报下周计划日指定上午8:30报次日用气量下午4:30报第三天用量日指定的变更用气日前一天下午4点前用气日前一天上午10点前说明:1、 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按上表规定的时间申报,如遇节假日,提前进行。 2、月度计划和周预测的编制:月计划、周预测同实际用量的'偏差不得超过±5%,供气方对超出部分不予保证。 3、日指定:日指定量同周预测的偏差不得超过±5%,实际用气量同日指定的偏差不得超过±1%,如买方未按规定发出某一日通知,则该日的指定气量为0。 4、 日指定的变更 (1)、买方可对其日指定的气量作一次或多次变更,但须在用气日前一天的规定时间内(见上表)将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传真给卖方。 (2)、卖方应以用气前一日规定时间内从买方收到的最后一份日通知(或变更通知)为准,结合届时的可供气量及管输能力情况,尽快决定是否同意买方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指定气量(指超出最大日量的计划用气量,未超出的日指定量无需卖方确认),并将变更量及时通知买方。 (3)、买方的日用气量达到日指定量时,卖方有权根据上游的供气限制和卖方的用气平衡状况停止供气(卖方无需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日用气量小于计划量的99%时,卖方将根据上游的限气要求核减次日的指定量,核减数量等于当日的少用量。 第四条 我公司天然气计划由调度指挥中心计划管理员编制,市场部和站场部提供相关数据,其中,年度及区间计划由总经理审定,季度计划和月计划由经营副总审定,周计划由调度长审定,日指定由计划管理员直接申报。 第五条 天然气的计划工作要以工业用户合采暖用户为重点,结合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用气状况、用气变化规律、市场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平衡后进行计划编制。  第六条 计量交接 1、根据照付不议合同规定,每日早8:00由双方计量人员在计量间对各流量计的累计用量、余量等数据进行记录签字,该记录是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 2、我公司实行ic卡预存款管理,用户计量人员发现余量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3、用户余量不足7天使用时,我公司计量人员应及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长签收,并向用户下达催款或停气通知单。

篇1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称“攻关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攻关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四条 攻关计划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组织实施。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类,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攻关计划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重点项目支持优先发展产业和领域提出的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的重点关键技术,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引导项目将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地方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实施。引导项目的实施经费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攻关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科技厅(科委)可单独或联合提出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攻关计划备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攻关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以及攻关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并通过招投标、评审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总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攻关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担攻关计划课题。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视条件引入监理制,并参照《工程项目监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及课题,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科技部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或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攻关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攻关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攻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攻关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第二十九条 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三十条 攻关计划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攻关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部、科技部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关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攻关计划以前执行的各种规章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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