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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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方案

篇1: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方案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基本理论城市规划管理

在中国,德育一直是排在首位的教育形式,但同时,德育也遭到了最大程度的质疑。德育被虚化、表面化的现象还较为严重,“被动德育”、“一厢情愿的德育”还较为普遍。 下面是基本理论城市规划。

德行是受心理支配的。“动心”是德育的“魂”。一味地以规范“行”来触动“心”,那是“法律”,而发自内心的行为改变,那才是德育。

德育不能只针对“行为”、只针对“人”。如果我们的德育只停留在人的“行为”层面,那么我们的评价就会停留在这个人是否“善良”、“孝敬”、“爱国”、“遵守公德”等标签上,对“行为”、对“人”总会有一些定性的味道;而当德育透过人的行为进入到心灵层面时,所有这些“标签”归根到底都与心灵有关。缺失的心灵是可以培植的,缺失什么就播种什么,使之认同,最终内化,这才是成长性的。所以,真正的德育是根植在人的心灵层面之中的。心灵是德育最直接的对象,是德育工作的“操作间”和“成品库”。

人的任何行为都有它的“出处”,学生的行为形成,开源在“因”,形成有“因”;我们要改变学生的行为,溯源有“因”,改变在“因”。而推动人的行为的“根因”就是心理。所以在“德行是受心理支配的”大的命题下,德育的心灵管理才是符合教育本质的有效的教育。

德育的心灵管理和行为管理截然不同,前者旨在通过把心理学的有关知识、方法与教育学深层交融,从新的视角诠释德育,它主要以受教育者的心理诉求为探究点和操作点,以心理的改变与调适为归宿,集教育学和心理学方法之大成于一身,来增强德育的实效性。

如果把心灵看作是一片神奇的土地,那么德育就是播种培植,就是刈草锄杂。

学生的心灵就是一片“空地”,最初播种什么可以由教师决定,但一旦学生有了自己的思考,德育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灌输行为了。

篇3:城市规划管理自我鉴定

开朗活泼、坚强、铁打不倒、有爱心和责任心、。工作认真、公私分明、积极肯干、周全到位。我越来越成熟,慢慢从学生角色向社会人角色过渡,我敢于挑战、敢于面对,乐观自信,积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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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

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

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其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和发扬民族特点。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镇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制度。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市、县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旧城区的改建

第二十五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的改建,重点是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的改建,要同工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对人口过分密集地区,应当进行用地的调整,扩大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改善居住条件和供排水、供电、供热以及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旧城区的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有利于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

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统一向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需要,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获准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新建或扩大农村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获得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或者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禁止获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或者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公共绿地和公共体育场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地、空地、水面、行洪河道、滩地及其他城市建设保留地上,擅自经营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中长期的和年度的城市建设计划,并按照合理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城市成片建设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获得建设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卫生部门,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环境要求的原则,确定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确定改建的街区和地段,不得修建与改建目的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动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改建拆迁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图,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图报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档案保存。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受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重要军事机密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城市规划管理论文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

摘要:分析了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产生的背景,介绍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控制内容和影响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定的因素,提出了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平台的新思路,以期对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下的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规划编制;长沙市

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单元产生的背景

由于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长沙中心城区、新城区各个区域的城市建设容量均寻求突破控规中规定的容积率,尤其是中心城区,新开发项目不断突破原有容积率与建筑高度,导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而带来各种城市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缘于城市规划建设面临各类不确定因素,既有城市土地经济价值增长引领容量增长的内在因素,又有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实施、农民安置和国企改制引发的社会稳定等各种政策因素,更有现行控规编制技术不成熟、控制指标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的技术因素。如何在未来纷繁芜杂的不确定因素中寻求相对适度的框架减少不确定因素对规划造成的冲击与影响,规划管理单元的概念应运而生,其核心目的是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出的影响评价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调控城市建设容量的增长,应对相对迅速、同时又呈现相对分散的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不断寻求突破规定容量的诉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研究范围。

1.1基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

为了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越来越多的规划编制完成,但是对于某一地块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而对于具体的规划管理经办人员来说,缺乏一个明确清晰的管理依据。因此,一方面,为了实现高效的规划管理,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将各类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对需要进行控制的内容一一明确,以便规划管理有据可依。

第二方面,划定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有利于规范规划调整行为,以管理单元的控制要素为规划管理的执行依据,确保城市各类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承载力在正常范围之内,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1.2基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角度

基于城市规划编制角度的指导意义,在于可以为详细规划提供较为详细和系统的控制要求。在以往的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区域”控制的指导,导致各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缺乏衔接,区域范围内控制失调。而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则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2国内外相关概念解析

2.1国内外相关概念介绍

2.2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见,国外以及国内各地的正在研究或已经实施的单元概念主要是体现了规划单元作为城市管理基本单位的方面,再结合各地的现实情况,形成适合于当地的规划管理体系。在单元的划定方面大多结合当地的情况,根据一定的界线划定原则(如:行政界线、行政街道、上层次规划指导、自然界线、控规单元界线等),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基本单元,再针对各个不同的单元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以对下一层次的规划作为指导并便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

综上所述,将城市划分为规模适度、界限明确的单元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的重要经验。

3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解读

3.1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概念界定

为了便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在长沙市行政区范围内,以已编控规界限为基础,划分若干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规模适度,主导功能相对突出,具有稳定可延续的边界,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地范围――以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对应管理。

3.2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

3.2.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确定方法

(1)具有主导发展方向,同时具有合适的辐射范围;

(2)主导功能相对突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

(3)地价相对接近,土地开发相对均质;

(4)被城市快速交通系统或主要干道围合;

(5)被山体、河流等自然界线围合;

(6)区、镇、乡、街道办等行政界线;

(7)学区、交通小区、停车、公共绿地等其他界线。

3.2.2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的影响因素

(1)与已有规划及新编规划的衔接。已有的上层次规划中的相关规划要求是基于更为宏观层面的全局考虑,为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合理性,应对其相关的规划要求予以落实。

(2)行政界线。行政界线是划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的.可行性,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界线一般不跨越行政界线。

(3)学区界线。学区是教育设施布点的专项划分界线,是落实与评价教育设施配套体系的依据,也是本次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界线之一,尤其是居住用地调整频繁的情况下,教育设施影响评价范围是制定规划管理单元的主要依据之一。

(4)街道办、居委会界线。社区与街道办界线具有历史遗留多种问题,许多界线依据原有自然界线进行划分,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界线很难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社区规划将是未来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5)交通小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是针对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界线,交通小区划分也相对较小,相对控规分规而言,交通小区界线难以与控规、分规界线吻合,但作为完整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应处于多个交通小区覆盖范围中,不应出现管理单元跨越交通小区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交通小区只能出现在一个规划管理单元当中。

(6)地价分区界线。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其目的之一是为规划编制与调整提供论证范围,地价同类区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价值潜力,对于密度分区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次规划管理单元分界线应与地价分区界线相吻合。

(7)主导功能属性的考虑。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应考虑主导功能属性的独立性和相对完整性,将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城市区域,如武广高铁客运站及其周边地区、大学城地区划分为独立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并应考虑其主导功能未来的发展态势,将其周边一定的区域也纳入其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范围内,保证其主导功能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4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作用及意义

4.1规范规划调整,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贯彻实施

对规划调整中调整较多的内容进行强制性控制,例如容积率、绿地等,避免因为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区域范围内的功能失调。

4.2提高编制成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法定功能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管理单元内将以后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陆续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整合,服务规划管理。

4.3实现城市规划的动态维护,为规划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的基础平台,定期对管理单元内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情况进行总结,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规划政策的出台提供科学依据。

4.4成为上层次规划与控规间的有效衔接,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4.5建立稳定延续性的边界范围,作为控规编制的工作框架,避免出现各个片区的疏漏和重叠。

5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具体内容

5.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划定

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具体范围为03版总规确定的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加上已纳入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宁乡县部分,总面积约为1621km2。综合各项因素,共将其划分为39个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根据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各自相对主导的功能,分别将其确定为:商业商务区、综合发展区、综合居住区、文教发展区、传媒娱乐产业区、对外交通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综合产业发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城市功能拓展区等几种主导属性;规模从10.6km2到133.8km2不等。

5.2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控制要素

5.2.1控制内容选取的基本原则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产生是基于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下的一系列城市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选取要素的出发点即是缓解这些城市问题,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城市建设用地总体平衡原则。

主要体现在控制城市各类用地性质的调整方面――具体通过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来实现――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实际上控制了城市居住用地的规模,防止大量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而使片区实际功能未能按规划意图实现,属强制性指标。

(2)确保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的有效落实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的控制来实现――主导属性是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性质的概况与描述。具体指:综合发展区、商业商务区、综合居住区、传媒娱乐产业区、文教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对外交通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等,属强制性内容。

(3)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建筑总面积和对一般容积率的控制来达到。

居住建筑总面积――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用地的建筑开发总量,属强制性指标。严格控制居住总建筑面积,实际上控制了综合容积率。规划管理单元内部分居住地块适当提高容积率是可行的,但其他居住地块必须相应降低容积率,这是一个综合协调的过程,最终保证总建筑面积不突破强制性指标。

一般容积率――本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划定密度分区,给定各密度分区内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一般容积率,属指导性指标。给定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容积率,其目的是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规范控规调整行为。单个地块容积率在给定的一般容积率范围内进行的调整属于正常行为,可使局部地块的土地价值得到充分利用。

(4)对现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保护原则

主要针对城市中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开放空间的公共绿地而言――公共绿地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公共绿地的位置属指导性指标。严格控制公共绿地的数量与规模,实际上有效保证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些公共绿地在城市建设中最容易被侵占,但又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部门有责任予以保障的。

5.2.2具体控制内容

控制要素包括主导属性、用地规模、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面积控制上下限、单元内人口容量、单元内居住建筑容量、一般容积率控制、密度分区、绿地控制等九个控制内容。

以长沙市密度分区一区为例。

6结语

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提出是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宏观经济背景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目的是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执行依据,但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规划管理单元本身的信息以及数据需要进行动态的维护,另一方面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本身的各项控制内容及标准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顾翠红,魏清泉.香港的用地分类与规划控制,经济地理,.1.

[2]姚存卓,周建军.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制约析上海市编制单元规划的改进方向,规划师,2007.

[3]王朝晖、师雁、孙翔.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图则研究,城市规划,.12.

[4]陈伟.城市规划对地价空间分布规律的研究,上海城市规划,.3.

[5]唐自来,付磊.城市密度分区研究--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城市规划汇刊,2003.4.

[6]田莉.美国区划的尴尬,城市规划汇刊,.4.

篇6:城市规划建设方案

城市是一定区域政治、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现代城市的形式和发展除自然条件外,主要是在规划指导下,进行不断建设和有效的管理。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的关系。认真研究并处理好三者之见的关系,对城市的发展具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分析了上述三者的内涵及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龙头”,是建设与管理的直接依据。

一规划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起着协调城市各方面发展,对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重大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一个城市能否建设的好,管理的好,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规划。只有这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才能依据规划科学的、有序的进行。否则,建设的管理就在很大程度上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城市规划对于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二自觉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城市规划有一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趋于科学、合理、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有一个对城市规划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换言之,也就是如何自觉依据规划来进行建设和管理。这些年来,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我国的城市建设近十年来日新月异,新建筑、新景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也出现了一些败笔,如一些城市或是拆毁了具有历史风貌的区域,或是在风貌保护区新建了一些现代高层建筑。一个城市要发展好、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规划好。所谓规划是“龙头”,就是讲规划要先行。这样城市的发展、建设、管理才有明确的方向和目的,才能避免盲目性,甚至破坏性。规划已经一定程序确定,就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由于长官意志或地区部门利益而随变更。规划必须高起点,才适应和满足城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以科学的规划减少建设的失误。规划要体现超前性、科学性、特色化、历史变化等,努力克服“千城一面”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城市展速度的快慢,城市建设和管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取于城市规划是否高起点,具有超前性、科学性、特色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建设与管理是否严格依据规划的要求,科学有序的进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建设是城市发展和基础,是规划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前提条件

城市规划制定出来以后,如何使贯彻于城市建设过程中,就成为突出问题。成功的城市建设应该是科学与艺术、人工与自然完善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要达到这种境界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来具有实施各项城市建设项目,使规划逐步付诸实施。城市建设的不断进行,为城市的高效能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客观对象,使之“有的放矢”的起到保障各项建设项目维持良好的状态或形象的作用。

一、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首先,根据规划的部署,政府有计地组织能源、交通运输、通讯、地下管网、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产和市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其他物质设施建设的基础。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也就奠定了城市发展的空间大格局,并为陆续城市开发创造了条件。其次,根据规划新确定的空间开发步骤,政府集中地组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对于城市的行政中心、商业区、方化旅游区、科教园区、城市出入口等关系城市形象的重要地区,要精心筹建。这样,既能有效地保证城市建设的整体协调和高水准,又能迅速形成开发气势,强化集聚效应,吸引更多投资。再次,根据规划新确定的原则及控制指标,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规,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建设行为,把城市建设纳入统一有序的依法管理的轨道。上述三个方面,一为构筑基本框架,二为集中开发,三为规范秩序,有利于城市建设形成良性循环的态势,沿着规划新确定的方向健康发展。如果城市建设偏离规划的轨道,即使规划再好,也总是有建设单位对规划的要求不屑一顾,各行其是,结果各种“建设性破坏”层出不穷:野蛮的摧残城市珍贵的历史文物,愚昧的糟蹋城市优美的生态环境,粗暴地损害城市和谐的整体形象。综上所述,没有规划的高起点,就没有建设的高标准;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如果贯彻不力,城市建设就会失控,城市管理只能是低效能的。

二、城市建设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布局日趋合理,较好地体现了城市规划的要求,既显示出现代化城市的气派,又保持了红瓦绿树的历史风貌,逐步显示出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客观对象。

三、管理是城市发展的保障,是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城市管理的优劣对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着制约作用。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每天人们以城市为载体,进行着学习、工作、休闲。城市每天不间断地进行着人流、物流、信息流。如何使这些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别是如何使城市规划与建设达到和保持预期的效果,高性能的城市管理是重要的保障和手段。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说的是建设重要,管理更重要;建设难,管理更难。广义上的城市管理是指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等。狭义上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管理。所阐述的主要是狭义上的城市管理。从全国范围看,城市建设只要有规划,有资金,建起来并不难。但对建设好的一些项目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其效果的优劣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观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管理队伍、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客观原因主要是人们的文明程度、卫生习惯等方面的制约。上面讲过,城市管理是一个过程,反复性的特点十分明显,难度比规划和建设更大一些。比如,许多城市存在着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吐乱扔等现象,使一些区域脏乱差。政府组织力量清理后,但很快就回潮,形成治理---回潮---再治理----再回潮的恶性循环。

二城市的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搞好城市管理工作。上述现实,使城市的政府在加强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对城市的管理倾注了更多的精力。以济南市为例,在建设这座美丽城市的同时,也正在用崭新的理念来管理这座城市。首先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市、区、街三级管理体制:市有城管办及城管监察总队,区有城管委及城管监察大队,街道有城管科及城管监察员。其次,在城市管理的多个领域进行改革:在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集贸市场实施“退路进厅”,实行新的垃圾收运方式,取消了街头垃圾方箱;实行了城市绿化亮灯工程;拆除了上百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使全市城市管理上了一个新的水平,通过开展优秀卫生城市、旅游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文明程度大为增强,为城市管理遵守了良好的群众基础。这样就为全面实施好国务院批准的济南市新一轮城市规划,进一步搞好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整体上维护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果。

四、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社会系统工程。三者关系彼此兼顾;互相促进,一个城市的发展才能步入协调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轨道。否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就会出现严重失调和失误。本人前些年曾接触过这方面的工作,有一些体会。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我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点:

第一,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具有权威性,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特别要防止人治行为,坚持法治,这样才能保证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因急功近利和部门利益而违反规划搞破坏性开发建设,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第二,城市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市里,不能下放。城市规划是从全局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的。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权,必然是强调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舍小家顾全局,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只有把城市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市里。才能避免个别部门和单位为了局部的利益、眼前利益、个别利益等,而滥批滥建,损害全局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

第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配套,不能欠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的先行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道路先行,水电气跟上。不能顾此失彼,出现马路“拉链”现象。城市现代化,首先要求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像泉城路一次高标准施工,是其成为泉城的亮点、黄金街,成为商业经济发展中心。

第四,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必须保护,不能破坏。这些都是城市的骄傲和无价之宝,是用金钱换不来的。如历城华山的华阳宫,形成非一日之功,经过多部门协手保护,是文物保护更完整,更齐全,是国家的无形财富。但毁坏可在一夜之间。所以,必须倍加珍惜,精心呵护,不允许随意侵占、吞食、破坏。也不允许毁了古的建新的,扒了真的盖假的。尽量保持原汁原味,正常的维修是必要的,但不能在其中牵强附会搞一些假古董、洋玩意,这个“宫”,那个“洞”,搞的不伦不类,大煞风景。这样的教训是不少的,也是深刻的。

第五,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必须重视,不能掉以轻心。现代化城市的竞争不光是经济的竞争,更重要的是文化的竞争,环境的竞争。全市“一环九射”工程成绩优异,合理规划每条路,路面绿化率达60%。园林绿化是城市的“肺”,通过它进行吐故纳新。保护生态环境是以人为本、亲和自然、恩泽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

第六,城市社会公益设施必须保障,不能削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部分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受利益驱动,市场机制难以提供完善的社会公益设施,包括城市公园、停车场地、文化体育场所等。尤其公交公司的“港湾式”的站台,特别成效。这就需要看过有效手段,保证城市社会公益设施按照规划的要求来建设。建好了还要管理好,使用好,避免被破坏和挪作他用。

第七,城市个性特色必须鲜明,不能忽视。每个城市由于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经济状态、民俗风情等方面的差异,其城市个性特色也应当是不同的。因此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不能用一个模式来套。一定力戒“千城一面”。越是有个性特色的城市,越有生命力和吸引力,城市越现代化,特色也越重要。

第八,城市建设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不能有丝毫马虎。百年大讲,质量第一。这是城市建设的生命线。一些城市出现的塌楼塌桥事故,都是忽视建设质量的“豆腐渣工程”。更有甚者,这些工程的北后是肮脏的权钱交易,使之成为草歼人命的“腐败工程”,教训极其深刻。此以依靠法制的、行政的手段,强力推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十分重要。建筑质量,人命关天,必须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毫不放松。

第九,对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必须引起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城市管理搞好了,对维护规划和建设的效果将起到事半功倍、锦上添花的作用,不能重建轻管。首先要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其次要制定城管法规,严格依法管理好城市。再次,要强化宣传教育,致力于提高全民的城管卫生意识,这是搞好城市管理的关键。

第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必须实行开放,不应封闭。一是在思想观念上要开放,在规划编制、筹措资金、工程投标、城管模式等方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利用不同形式,大胆引进技术和资金,包括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经验,主动与国际接轨,提升规划水平、加快建设速度,提高管理效能。二是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决策,增加规划、建设、管理的透明度。一些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在限度的减少决策失误。

总之,只有尊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律,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的建设、高效能的管理,一个城市才能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良好生存空间。才能使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快速的前进。

篇7:探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

时期,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城市规划好比

是城市的大脑,一个成功的规划,能够使城市焕发青春活力;建设

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是城市发

展的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是一门综

合性极强的社会系统工程。三者只有彼此兼顾,互相促进,城市发

展才能步入协调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轨道。

篇8:探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 abstract 】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cit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enters into a new period, and

city is in a series of fierce social economy reformation.

urban planning is like the brain of city, and a successful

planning can make the city a youthful; construc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ty development, is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management is the

guarantee of urban development. therefore,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s a inseparable unity, is a

social system project with strong comprehensiveness. only

integrating the three parts and promoting mutually can the

urban development enter into the virtuous cycle with

篇9: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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