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科技论文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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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科技论文奖奖励办法

篇1:优秀科技论文的奖励办法

优秀科技论文的奖励办法

为了展示x台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的聪明才智,激励更多的人把研究成果撰写成论文,发挥科技论文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秘书工作”优秀科技论文奖是总台学术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之一,每年评选和颁发一次。获奖者由总台颁发奖金,在总台刊物上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秘书工作”内各有关单位从事广电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申请优秀科技论文奖的论文应是在:评奖年度前一年内在总台(或总台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四条 优秀科技论文按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与传输、网络传输、广电技术管理等五个专业分类,设一、二、三等奖:

一 等 奖 奖金3000元

二 等 奖 奖金XX元

三 等 奖 奖金1000元

第五条 优秀科技论文获奖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优秀科技论文奖:

1.在学术理论上有创见、观点鲜明、构思新颖。

2.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

3.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难点,有推广意义。

4.文章论点明确,论证科学,逻辑缜密,表述准确。

5.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有前瞻性指导意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优秀科技论文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10月31日前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总台优秀科技论文奖由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台长、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台长担任,技术管理部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均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工作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将申报的论文按专业组织各评审小组有关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采取综合讨论并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

第九条 参评论文发现有抄袭、他人代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明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 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 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 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申报;总台下达或委托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7月1日至7月31日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本年度科技创新奖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须打印填写《xxx技术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报齐应有附件,同时以电子文档格式储存于软盘中。技术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篇3: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申报;总台下达或委托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7月1日至7月31日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本年度科技创新奖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须打印填写《xxx技术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报齐应有附件,同时以电子文档格式储存于软盘中。技术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总台科技创新奖由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台长、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台长担任,技术管理部主任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所有项目分类为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与传输、网络传输四个专业。

(二)在总台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5―7人组成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小组成员介绍情况,若需要项目完成人代表应到会答辩。

(四)评审小组应根据项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写出评审意见及建议等次,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技术管理部对评审结果复核后行文上报主管台长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主管台长批准的拟授奖项目即在总台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建议有关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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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五)申请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六)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三)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快速增长,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主导产品具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个人应当是在岗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环境保护等应用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同时在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强,培养了优秀科研人才团队;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 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国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四)申请人近年研发的新成果已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3月28日至3月28日。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科技创新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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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力和创业者都是很庞大的队伍,只要教育得以推广,即使是单个劳动力的创新概率略低,在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和创业市场下,中国产业界 爆发出新的idea是远多于其他国家的,只要风投体制得以完善。这个国家的创新不仅是爆发式增长,而且单个创新的相互启迪和借鉴也是爆发式扩张。

人口规模造就的庞大市场和繁荣的互联网生态 使 任何idea在中国复制传播的速度都会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从idea 到产能implementation的速度都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庞大的产业链集群必然会在这个国家养出 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那么定价权会逐步转移到中国,从历史上看,经济环节里的定价权都是逐渐往最大市场转移的,典型的案列就是国际铁矿石价格 逐渐从 澳大利亚\巴西手上转移到 中国 手上。而且庞大的市场会使得跨国公司的 区域性总部 和零售 总部 逐渐转移到 中国,良性循环。

庞大的创新经济体量使得中国在国际一系列贸易谈判中都享有优势筹码。

篇5: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工运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工会干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发展规律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工运研究会会员、××工会工作者和党政领导等人士写成的有关××工运和××工会工作方面的专著、论文、编著、调研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要求,均属评选奖励范围。非研究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文学创作、统计资料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条   ×××××工运研究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工运研究成果评选奖励,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集中评选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由×××××工运研究会理事会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选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在区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基本标准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学术上有科学创见,在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效益,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有鲜明的××特色,对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优秀研究成果评奖,分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其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科学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在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二等奖:能够科学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三等奖: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或方法,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优秀奖:对于说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理论或实际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观点有新意,结论正确,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第八条   ×××××工运研究会评定的优秀研究成果,均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或奖品,以资鼓励。

第九条   获奖研究成果作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发给每人联名获奖证书各一份,奖金按获奖等级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研究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正式出版社或报刊上发表;

2、曾在×××以上工会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3、曾在各级××系统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被选入论文集;

4、虽未被各类出版物、刊载,但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或借鉴,且效益明显。

5、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其发表或被采用的时间,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两年的1月1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凡申报参加评奖的作者,均需填写由×××××工运研究会统一印制的《×××××工运研究会优秀研究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参评成果的佐证材料(证明成果曾被有关部门采用或曾在报刊上发表)。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二条   对参评研究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理论性、学术性、应用性、研究方法、结构安排、逻辑文字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按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大小确定其是否中选和所评入的等级。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采用终评制,由理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确定参评的每项成果能否中选,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评审组半数以上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得票多者中选。

第十五条   成果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员,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份,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运研究会。

第十八条   本法办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6: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1995〕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在全市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研制的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投产鉴定3年以内、投产1年以上,且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其中,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其原材料和零部件国产化率须达到70%以上。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的新产品,不再参加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

第四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为3个等级,其评选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较大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万元、年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年利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600万元、年利润达到 8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优先评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第五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优秀新产品总数不超过60项。一、二、三等奖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8人、6人。

同时,从获得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评选出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研发人员,授予“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该奖项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7-9人组成,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负责聘任若干专家并按主要行业分类组建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

篇7: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全文

(一)由研发单位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将《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书》、《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汇总表》及电子文档,并附以下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公室:

1.新产品投产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等材料;

2.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经济效益证明;

3.具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新产品,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4.已获得专利及其他奖励的'新产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5.农药、医药、船舶配套、计量器具等特殊行业的新产品,须提供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认可证明。

文字申报材料须以A4规格打印或复印,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

(二)评审办公室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专业评审组按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产品评审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和推荐产品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产品进行终审,确定的具体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布。

第八条 凡获“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获“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5000元)。奖励业绩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应用于奖励在优秀新产品开发中从事研究设计、生产工艺方面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得挪作他用。获奖人员申报名次应按照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只担负组织领导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条 奖励资金及费用从大连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单位或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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