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3-08-20 08:02:4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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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篇1: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开发、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申请奖励的`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在本市注册企业中以下列方式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均可申请奖励:

(一)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的;

(二)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转化的;

(三)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

(四)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奖励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奖励申请书;

(二)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经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转化项目投产后对税源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

获奖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应当以不低于60%的获奖金额对项目完成者进行奖励,其中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应当不低于50%。

获奖单位应当将奖励项目完成者的情况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的贷款担保。

第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写作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研发能力及科技投入情况3.生产能力情况

4.销售能力情况

5.质量保证体系

6.人力资源建设

二,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2.目前已形成的生产能力及生产设备运行情况

3.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4.项目产品质量情况

5.生产管理情况

6.工艺技术及主要设备运行情况

7.环境保护情况

三,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1.资金投入情况

2.资金主要用途

3.资金投入效果分析

四,项目效益分析

1.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社会效益分析

五,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六,结论

主题词:高新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11月24日印发

――

篇3: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六条表彰与奖金发放:

对获得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和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上述奖项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

第三章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成立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邀请的专家担任。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评委会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八条各县(市、区)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评委会推荐。

市级涉农部门、科研院所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直接向市评委会推荐。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专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专家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提交市评委会评审。市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通过的'拟奖励人选名单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市科技局对异议应当做出处理,推荐单位应协助处理。

异议处理结束或无异议,奖励人选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评委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除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所转化或推广的农业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篇4: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139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06〕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基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农业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作出显著成绩。

(三)凡获得省、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先进工作者,原则上3年内不再推荐同等奖项。

第五条奖励形式:

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5名,奖金每人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授予嘉兴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3年表彰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奖金每人3万元。

篇5: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为推动学校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本着“倡导科研、鼓励先进”的原则,参考兄弟院校的做法,对学校职工取得科研成果、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实行校内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学校职工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在奖励范围内:   1、参加上级下达的各类科研课题,或独立从事科研、设计与开发,取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者;   2、参加上级或行业、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比赛、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各类奖励者;   3、撰写并正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获得符合有关要求的优秀论文奖励、优秀著作奖励者;   4、获得上级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   5、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其他情况。二、奖励办法对于参加科研项目、撰写论文著作者,定期进行汇总、统计,给予公示表扬;对于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者,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三、奖励的组织与申报科技成果及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学校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的11月底,为本年度科技成果及荣誉称号奖励的申报截止日期。学校职工符合上述奖励范围者,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持成果原件、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超过11月底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人事部门在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对本年度学校职工奖励申报的组织认定、统计、汇总等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公示2周,如无异议,则提出奖励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四、奖励标准1、取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等成果奖奖励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级以下 一等奖 10000元 8000元 5000元 二等奖 8000元 5000元 3000元 三等奖 5000元 3000元 1000元 其他奖 500~1000元 300~800元 100~500元   2、参加各类比赛的奖励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奖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全国比赛 500元 1000元 400元 800元 300元 600元 200元 400元 省级比赛 400元 800元 300元 600元 200元 400元 100元 200元 市级比赛 300元 600元 200元 400元 150元下一页

篇6: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鼓励和支持师生钻研业务、勤学苦练,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田径传统项目运动技术水平,为学校体育事业多作贡献,特定以下奖励方法。

二、 入队奖:

1.凡入选校运动队队员,三年内(初中、成职教)每人发服装费50元。

2.教练员每三年发服装费、胶鞋费200元。

3.取消平时训练补贴,寒暑假训练,每次训练(1.5小时左右)补贴:运动员1元,教练员10元。

三、 竞赛奖:

1.参加省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1-10名、11-20名、21-30名、31-40名、41-50名、51名以后,教练分别奖: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每得1分奖3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总分记奖,每分奖30元。

2.参加苏州市级田径运动会,运动员每得一分奖10元,教练员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10元。

3.参加常熟市级田径运动会,教练员在保底费100元的前提下,团体总分进入前三名,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奖2元团体总分4-6分奖1.5元团体总分非前六名,每分奖1元。运动员获前三名者,每得1分奖3元,其余得分每分奖2元。

四、 等级奖:

1. 在校期间队员达二级运动员,队员奖50元/项,教练员奖100元/项。

2. 在校期间队员达一级运动员,队员奖500元/项,教练员奖1000元/项

五、 破纪录奖:

1. 破省纪录:运动员奖300元,教练员奖800元(项)。

2. 破苏州市纪录:运动员奖80元,教练员奖200元(项)。

3. 破常熟市纪录:运动员奖50元,教练员奖100元(项)。

4. 破校纪录:运动员奖20元,教练员奖40元(项)。

备注:

1. 奖励办法从XX年3月份开始试行,以后根据需要逐步修订完善。

2. 凡属少体校白中籍的运动员只计常熟市级竞赛奖,有关教练员只记奖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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