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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论文
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论文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一个关乎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问题。多年来流行的一个“共识”就是:工会是一个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社团组织。所谓阶级性就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工会是由职工群众结成的组织。把工会是“工人阶级性”和“职工群众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应当说,这正是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国工会进退两难、无以适从,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
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
把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再把工会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
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这里把工会组织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会的组织对象是“工人阶级”。之所以这样认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意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取得了胜利,刚刚建立了政权。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共产党领导革命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就是对社会进行阶级的划分,《共产党宣言》认为近代社会阶级关系简单化到这样的程度,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工会则自然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九二《工会法》对此做出了修正,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明确地指出了组成工会的主体,即:“职工”。工会是“职工”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再坚持以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社会。由此,对工会这样的社会事物也就还其本来面目,确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如果说认定工会是之“工人阶级”的组织,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化的话,那么,承认工会首先是“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则使中国工会更加生动具体而鲜活了。
五○《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则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众分子”组成的。两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在于“先进性”和“群众性”。九二《工会法》与五○《工会法》不同在于,并非认定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组织而是认定为“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这个概念并非相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组织而言的,而是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相一致的表述。职工结成的组织就是“群众”组织。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
五○《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九二《工会法》则修正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九二《工会法》不再认定组成工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再者,工会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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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
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
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张喜亮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一个关乎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问题。多年来流行的一个“共识”就是:工会是一个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社团组织。所谓阶级性就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工会是由职工群众结成的组织。把工会是“工人阶级性”和“职工群众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应当说,这正是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国工会进退两难、无以适从,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
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
把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再把工会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
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这里把工会组织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会的组织对象是“工人阶级”。之所以这样认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意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取得了胜利,刚刚建立了政权。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共产党领导革命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就是对社会进行阶级的划分,《共产党宣言》认为近代社会阶级关系简单化到这样的程度,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工会则自然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九二《工会法》对此做出了修正,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明确地指出了组成工会的主体,即:“职工”。工会是“职工”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再坚持以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社会。由此,对工会这样的社会事物也就还其本来面目,确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如果说认定工会是之“工人阶级”的组织,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化的话,那么,承认工会首先是“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则使中国工会更加生动具体而鲜活了。
五○《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则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众分子”组成的。两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在于“先进性”和“群众性”。九二《工会法》与五○《工会法》不同在于,并非认定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组织而是认定为“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这个概念并非相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组织而言的,而是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相一致的表述。职工结成的组织就是“群众”组织。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
五○《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九二《工会法》则修正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九二《工会法》不再认定组成工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再者,工会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的,工会所代表的不仅是个别职工利益和要求,更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和要求;职工的整体利益是职工利益要求的最高境界,就是:维护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没有了这个最高利益的要求,在中国这样特殊是社会制度中,就很难奢谈职工的个体利益和权益。
由此可见,九二《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工人阶级”的界定,反映的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区别的特性,是一种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会组织本质的界定。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认定则是“工人阶级”组织,其所谓“工人阶级”则是对工会的本质界定。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则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的.“群众”,不是一个特性表述而是本质表述,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是一致。
三、只有职工才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我们说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职工群众组织,还表现在对工会会员资格所做的法律规定。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再认识工会性质的意义
工会组织的“工人阶级性”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价值观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21页)。恩格斯指出: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页)。由此可见,工会是马克思主义者为实现其伟大的社会理想而发现的组织群众的力量,这个组织的阶级性也正是由此价值概念所赋予的。承然,在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之历史进程中,工会也认同了阶级性的价值概念。然而,随着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尤其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的过程中,工会以及共产党也开始深刻思考工会的阶级性问题。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不认为工会最初就是“工人阶级性”的组织,而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的革命组织力量,利用工会这种组织形式,把工人团结、凝聚起来,强化其工人阶级意识,由此,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组织。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理论,工人真正实现其利益,必须进行阶级的革命,只有阶级的革命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永远摆脱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我们共产党领导的工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由此可见,工会原本是工人群众组织,有了马克思主义才使其赋予了工人阶级性。
关于工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一直没有间断过,()且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我们国家的50年代中后期,执政党也一度提出了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目标,且在县级工会付诸实践。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对工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社会工会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界都进行过热烈是讨论和激烈的争论。可见,对工会性质的认识,关乎一切工会活动乃至存亡的问题,也关乎国家的发展进步问题。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们对工会性质的认识也越来越趋于客观。10月27日颁发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并非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权益。
正确认识工会组织的性质,首先有助于处理好工会与共产党的关系,使工会作为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发挥得更好;其次,有助于工会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更好地完成其社会责任。在国家改革的关键阶段,正确定位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群众组织,有助于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预防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发挥更大的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篇3: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论文
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论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结合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工会资产的性质成为当前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从法律上讲,工会资产的性质本来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历来很少有人在理论上对它进行阐释和探讨,以致在一些同志中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为了正确认识工会资产的性质,现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 工会资产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是工会资产?应对它如何进行界定?这确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应从工会资产的来源和工会资产的特点来界定工会资产的概念和工会资产的性质。
我认为,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
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工会资产的特点:
(一) 工会资产是由多种渠道形成的。
《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不论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以及人民政府的补助,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不再划分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而由工会统一使用与支配。
(二)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金。
(三)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备条件,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便社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四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分析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据。
如上所述,我认为工会资产仅仅来源于《工会法》第36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至于《工会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则不属于工会资产的范畴,工会仅对这些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具有处分权,其性质仍为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这部分资产原本就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某些同志担心的由此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上述工会资产问题不包括对这些资产的探讨。
二、工会资产的性质
关于工会资产的性质,我认为应对工会资产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当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认工会资产的属性,说工会资产是”国有资产“。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社团接受的重大捐助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具体而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以一种强制手段, 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权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呢?我认为:
(一) 国家通过法律要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人民政权与工会相互支持的表现。这一做法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931年11月,在中央苏区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为了支持工会工作, 要求由雇主按工资总额2%的数额交给工会,作为工会的办公费,又1%作为工人的文化费。全国解放后,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4条仍然继承了这一传统,要求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这是我们的优良革命传统。
(二) 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实质上应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拨交给了工会而已。国家通过强制力拨交这部分资金以支持工会活动,这些资金与国家的预算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看作国有资产。
(三) 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不应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而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工会资产的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 如果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财产“,那么,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交纳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经费,岂不成了中外合资性质的资产吗? 私有企业交纳的工会经费则依此要推定为私有性质的资产了;市总工会下面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也有合资企业的工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那么市总工会财产又如何定性呢?因此,工会资产的性质绝不应界定为国有财产。
(四) 从所有权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缴纳各种款项或提供了物质补助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试问公民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还能说自己拥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吗?还能说向国缴纳的税金是个人财产的延伸吗?私有企业主依法缴纳了税金,能说自己对这笔税金还拥有所有权,这笔税金是私人资金的延伸吗?政府部门向工会提供了某项补助,还能继续拥有这些款项的所有权吗?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当其缴付之后,这笔资产也就转移了主人,已成为工会资产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必须认识工会资产就是工会拥有所有权资产,属于社会团法人资产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资产或个人所有资产。
三、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
对于工会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
《民法通则》与《工会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的基本法,这些法律仅次于宪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权威。《民法通则》的第5章第1节”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有关条款,明确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类别以及对社团财产的保护等问题,都应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工会法》第5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一章, 更是具体地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与国家对工会财产的保护。这些都是判断工会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对工会资产的分析和解释均不应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离开了这些法律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解释。
对于工会财产性质的界定,除了应以《民法通则》和《工会法》为依据外,政府部门与工会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应当遵循的法律文件。就立法体系和立法工作而言,工会是一个群众团体,它无权立法,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对工会系统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合发出法律文件,则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而具有法律权威。为了解决工会资产的性质问题,一些政府部门曾与工会联合发布了一些法律文件,例如1993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办联合签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全国总工会于1993年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都明确地提出:”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这两个文件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会资产的范畴及来源,判明工会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这种规定当然代表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的观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任何人对工会财产的解释都不能置这些法律文件于不顾。从加强法制观念论,我们既要维护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尊严,也应维护行政法规的尊严。
四、必须认识曲解工会财产性质将给工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如果界定工会资产为”国有资产“,无疑也就把我国的工会定性为”官办“工会。我国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抑或是”官办“的组织,在工人运动中一直是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国际上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士,从未放弃对我国工会的诋毁,硬说我国的工会是”官办“工会,”根本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为了驳斥他们的攻击,我们一再申明我国工会的群众性以及独立自主处理工会事务的基本原则,并将这一准则规定在《工会法》之内。《工会法》第4条规定,工会必须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工会也都为严格贯彻这一规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而现在我们如果为了解释工会资产的性质,推断工会资产为 ”国有资产“,把工会认作 ”官办工会“,这在政治上将犯严重的错误,势必为国外反动势力攻击中国工会提供依据,成为国际敌对势力攻击我们工会的口实。
由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同志往往否认了工会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不承认工会资产的独立存在。正因为不承认有独立存在的工会资产,他们肆意侵犯工会财产所有权。当前在某些地区、某些执法部门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任意划拨工会资产抵押企业债务的案件,以及产生了因为企业欠债而竟然由执法部门冻结工会经费存款账户的案件,这些案件屡屡发生,导源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尊重和不承认工会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最根本的还是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的思想在作怪。我们只有对工会资产树立正确的认识,才会纠正这种侵犯工会资产行为的发生。
把工会资产误解为”国有财产“,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势必在职工群众中降低工会威信,影响工会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工会和期望于工会的是工会能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工会解释为”官办“工会,势必会改变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会职能的发挥。
五、应当充分信任工会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将工会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些同志,其出发点可能是防止借社团资产登记之机分化国有资产,担心国有资产被肢解和侵蚀,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动机是善良的。从民法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些规定的中心思想是国有资产不得被肢解和侵蚀,同时其他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会团体的财产也不应被篡改性质,改变为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财产,它本身就不是国有资产,怎能认为确定为工会资产就肢解了国有资产呢?反过来说,如果把属于工会的资产硬要戴上国有资产的帽子,岂不也是违背有法律的规定吗?国有资产绝不会因将属于工会所有的资产戴上工会资产的帽子而产生财产的流失,显然这种善良的动机是有点过虑了。
持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志还有一个想法,就是顾虑把工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会把国有资产”量化给了个人“。这是对于工会财务工作不够了解而产生的担心。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自上而下有着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工会组织对于工会的资产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办法。《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会正是遵循这一规定实现了对工会财务的管理。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怎能说”量化给了个人"呢?
这些年来,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有突出成绩的,作风是过硬的,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同志,坚决贯彻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有力地支持了工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高度信任工会自己会管理好它的财务。我们应当尊重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使其为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提供更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篇4:试析高等数学教育的再认识的教育论文
试析高等数学教育的再认识的教育论文
[论文摘要]文章全面剖析了大学数学教育的现状、目标、价值,提出了重新审视和定位高等数学教育的重要性,并从理念、内容、过程和评价等方面重新审视和定位了高等数学教育,这有利于建构科学合理的大学数学教育新体系,使学生在一个适宜的平台上丰富数学文化修养,达到文理交融,多元并举的目的,尽可能地实现大学数学教育目标和价值。
[论文关键词]高等数学 再认识 问题 目的 策略
高等数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核心要素,是高等教育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构件,对人类发展、科学进步、社会文明等具有巨大的推动力。随着人们步入知识经济时代,数学得到了空前广泛的重视,数学知识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作为知识传授的高等数学教育的现状如何?是否能够促进学生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储备?是否能够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定位高等数学教育。
一、重新审视和定位高等数学教育的重要性
1 高等数学教育功能需要创新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人类探索领域越来越宽广、深奥,都需要人们用数学的智慧和洞察力去分析、判断、解决。目前,数学正以空前的深度和广度融入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每个职业的发展变化速度的加快,需要更加精细、审慎的数学知识。然而当今的高等数学教育在内容、形式、理念、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严重影响数学教育教学效果。要改善这种状况。关键是提升高等数学的精神性价值,让高等数学的工具性价值和精神性价值产生良性互动,催促教育功能创造新的生命活力,催促高等数学成为促进学生专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2 高等数学教育功能和文化价值出现弱化趋势。从近些年的高等数学教育发展状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大学数学教育把功能聚焦在了学生的考研上,高等数学教育失去了原本的人文性、生活性和修养性。高等数学教育本应向学生传授一种认识世界的科学理性思维方法,但这种教育方向在逐渐弱化,进入了应试教育“鬼打墙”的怪圈。高等数学教科书中的课程安排、实施过程以及评价方法,都在有意识地提高学生的考研成绩,使数学只剩下枯燥、乏味、抽象的符号,逐渐失去了应有的文化价值和独特魅力,从而阻碍了学生专业的快速发展。
3 中小学数学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对高等数学教育的形式、结构和功能产生影响。高等数学教育与中小学数学教育有着必然的联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现阶段的高等数学教学体系。大学生是当代社会的推动者,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综合数学素质有了全新的要求。这是一个热切需要数学知识的现代科学社会,对实践能力、合作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更加迫切,这就使大学数学教育十分重要,因为高等数学具有广阔性、基础性以及不可替代性。
二、重新审视和定位高等数学教育
1 新理念。
理念是我们在研究数学理论和实践数学技能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带有主导作用的前瞻性理性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同的思想理念促牛人们不同的行为,重新确立科学合理的大学数学教育思想理念对构建完善的大学数学教育新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要重新审视大学数学教育的内涵,大学数学教育是把人类社会发展所创造的数学文化内化为大学生文化素养的过程,其根本宗旨是提高大学生的数学文化水平和数学能力,逐步完善个人综合素养,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因而大学数学教育应具备整体性、科学性、发展性、人文性。二是要构建科学化、多元化的大学数学课程新体系,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教学,科学评价学生的思想理念。
2 新内容。
数学知识是数学理念的载体,主要体现在内容的选取与组织上。我们应该更新旧的大学数学教育体系,在优化结构、更新内容的条件下,建构必修加选修的高等数学教育结构体系。同时,由于大学教育的专业性,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对数学教育的需求不尽相同,这就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教育途径。对于课程模块要进行科学系统地规划。合理有序地设计每个单元和章节,以发挥其最大的实效性。
3 新过程。
大学数学教育的理念、内容、目标只有在教学活动实施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建构科学合理的过程十分重要。必须运用开放、参与、实践、案例教学等现代大学数学教育方式,使数学具有动态性、综合性,实现教学方式、学习方式和逻辑思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达到教师与学生活动、课堂与课下生活的交融。在学习的过程中,要解放学生的思想、转变陈旧的`观念、拓展学生的思想领域,不断地加强学生自主探索、自学阅读的独立学习过程,同时加强合作交流。大学数学教育是为不同职业走向的大学生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基本数学知识,要注重数学应用,让学生学会用数学知识以及数学思维解决现实问题,关注问题情境,提出思路,形成概念,提炼结论。让学生在运用中形成开放、理性、辩证、创新、求真的思维;形成从实体性到关系性的思维;形成从线性到非线性,从还原性到整体性的思维等。
4 新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全面提高。培养科学的数学思维品质是高等数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数学思维品质的优劣对学生专业能力、专业修养、专业水平具有深刻的影响。所以,大学数学教育评价是为了挖掘学生的逻辑性思维、创新性思维、批判性思维的潜力,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这就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全面地发挥课堂评价和课外评价的作用,运用灵活的评价方式判定学生的知识水平,引导学生运用数学思维、工具解决问题,并加强交流、探究和合作,巧妙灵活地解放学生的思维,形成有利于大学数学教育发展的评价体系,最终促进学生数学进步。
三、重新审视和定位高等数学教育的策略
1 理念策略。理念在大学数学教育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理念是否到位关系到一切教育活动落实的成败。在构建大学数学教育革新道路上。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理念的培养,这是实现大学数学教育理念的有力保证。理念策略的具体内涵是从思想的高度把大学数学教育的形式、内容、方法、结构进行全面的整理和革新,探索大学数学本质的客观属性,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让学生认识到客观世界的真、善、美,建立一种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数学作为一种科学的语言,从本质上对客观事物进行精确和简洁的表述,是人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工具,帮助人们认识世界的奇妙变化,使人充满自信和理性。因此,理念策略要求我们必须做到:
一是认识、理解数学对科学真理现象揭示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二是利用一切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挖掘数学潜在的价值。
三是高度重视数学教育的文化价值,包括数学教育的社会性价值、个体性价值、教育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是指数学教育对一定社会性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具有的意义,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它所需要的物质、精神条件,而数学教育在创造这些条件中意义重大。个体性价值是指数学教育对个体生存、发展、享用、幸福所具有的意义与价值,数学教育具有对个体生活意义进行关照和提升的价值,特别具有对人的认识、理解能力提高的纯化作用。教育性价值是指数学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独特功能,主要体现在它的综合性、创造性、探究性、开放性、层次性等方面,特别在开发学生的智慧技能方面功不可没。因此,必须重视思想观念在认识数学教育上的重要地位,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摆脱落后的以及错误的想法,走出应试教育的怪圈。
2 体系策略。
体系策略要求高等数学教育在整体上要优化结构,在局部上要改变细节不足,做到整体与局部的统一。要求我们站在整个社会发展的高度去探索数学知识、数学对象、数学应用等。其中数学知识指数学的本质、判定、方法和生成;数学对象指数学方法、符号、图形等;数学应用指在科学技术和其他各个领域内数学的有效性。要求大学数学教育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分析数学的形式、内容、原理和解决方法。数学用特殊的语言,描述了客观世界量的规律性,简单而直观地表达一般规律,用富有逻辑性的符号证明结论,用严谨的演绎证明描述命题的真理性。这些数学方法不仅为知识的条理化和有序化提供了可靠的工具,更为不同专业的学生认识整个学科体系提供了有效措施。尤其是数学整体思想、数学转化思想、数学公理化思想和数学类比思想在社会发展中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要充分挖掘它们的精髓,使学生在学习数学教育中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体系策略要求学生整体地、全面地、联系地看待整个大学数学教育体系,分科地循序渐进,有意识、有目的地提高数学内部各个分支的必然联系以及各个不同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科目为载体,利用模块形式凸显内容的侧重点,给不同专业、不同兴趣、不同需求的学生提供选择的平台。在高等数学教育体系中,我们必须在每一个环节的细微处,重视学生素质的培养,增强知识储备量、拓展视野,成为符合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新人。
3 功能策略。
站在发展的角度,全新定位大学数学教育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挖掘学生在知识、思想、悟性等方面的巨大潜力。培养成用数学智慧、数学思想、数学方法解决问题的习惯,是大学数学教育功能的主要表现。倘若大学数学教育的功能慢慢弱化,那么大学数学教育的魅力也将荡然无存,这势必会减少数学对人们的吸引力,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水平也会降低,无法使学生形成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坚强无畏的品质。数学作为人类智慧的伟大结晶,是人类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人类的生产、生活、道德。它能使人富有智慧,形成合理的思想和准确的表达方式。数学的内部具有抽象性,外部具有有效性,因为数学的结果一旦经过证明是无法否认的,这是与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区别。数学是强大的洞察武器,是人类科学的共同语言。数学从量的角度促使许多科学领域的发展,使我们用更加精密的语言描述世界。因此,要充分挖掘大学数学的功能策略,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动机、思想和研究兴趣,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4 教学策略。
教学是数学教育理念、体系、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授课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并影响数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教学策略必须与理念策略、体系策略、功能策略协调统一,且缺一不可。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教学策略对大学数学教育的影响力。数学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学到数学的精髓、数学的方法、数学的思想。高等数学教学策略主要包括规划、实施、评价等策略。教学的规划策略要求教师精心设计课堂和课下的每一个细节,运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开放的、灵活的、富有生机的学习环境,使学生能够充满兴趣地分析和研究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的问题。教学的实施策略要求教师根据积累的经验对教学方式进行大胆尝试。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实施不同的数学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数学思想方法独立解决问题,利用各个专业方向的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数学在其中的作用。教学的评价策略要求教师对学生树立正确的评价观,为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性分析问题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实践能力,最终实现评价的实际目的。
篇5: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一、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局限
一种静态和抽象化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的认识历来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上可归纳和表述为“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镩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就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冲突规则是选定一个特定的国家(或法律管辖区域),以指定该国法律适用于所指的问题,而不考虑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在谈到国际私法功能时,切希尔和诺斯也指出:一旦国际私法选择了适当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任务即告完成。国际私法规则并不直接提供解决争议的方案,……就像火车站的问讯处不能代替站台一样,国际私法只是告诉法院应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体系,却不告诉法院应适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具体实体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神前祯也认为,依国际私法被指定的,不是特定的法律规定,而是法秩序。可见,国际上传统国际私法学者都坚持准据法之法律体系说。
二、准据法性质认识的视域转换:从认识客体到寻法过程
准据法性质认识的静态化,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忽视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要求;二是屏蔽了法官寻找或创造准据法的动态过程与方法。所以,只有联系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创新,深人准据法的寻法过程,呼应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实践需要,才能获得准据法性质的深刻认识。相反,如果我们只是孤立、静止的解释冲突规则,迷恋在冲突规则系属的领地里“寻觅”准据法,就当然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李双元先生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展与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必将进一步提升。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崳娒裆淌律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随着国际私法统一实体法的发展,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的任务或悄然发生变化,开始向解决法律冲突与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益纠纷并重转变,并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最终目的。法律冲突之解决将蜕变成为崳姽际私法的阶段性目的或辅助性任务。国际私法功能、目标和范围等因素的变化,必然要求准据法的认识视域实现从静态的冲突规则之系属及准据法概念向动态的准据法寻法过程和方法的崳娮换,否则,难以完成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这种视域转换不仅符合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而且满足了创新准据法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三、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升华:经整合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准据法性质的认识不仅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从国际私法的理论,包括准据法选择的理论和方法发展来看,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国际私法的所崳娪蟹矫妫都没能最终形成国际、国内一致认可的观点。正如纳德尔曼所言:“凡是值得尝试的,都已经以各种名义尝试过了”,但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二是从准据法的具体寻“法”过程来看,也表现出一个逐步深人的呈现阶段性的过程。首先,国际私法的性质正处于由国内法向国际法与国内法兼容,并最终向国际法为主之转变,以及由冲突法向统一实体法与冲突法兼顾,并最终向统一实体法为主转变的双重渐变过程之中,表现出国际私法发展的阶段性。相应崳姷模国际私法的目的也从传统冲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一元论”向现代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和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二元论”演变,并最终实现化解涉外民商事纠纷,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极目的.。其次,国际私法性质和目的在其发展或演化过程所表现出的阶段性特点,崳娫谝欢ǔ潭壬希也必然决定了准据法性质的变化及其认识过程的阶段性特征。这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趋势,又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之法律体系说崳娀蚴堤宸ü嬖蛩档墓鄣悖终究只是准据法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性认识成果,终极意义上的准据法性质需要结合国际私法理论的现代发展,具体运用法方法进行再认识。如果我们罔顾国际民商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事实,机械地以20世纪英国冲突法理论来看待或论证当今国际私法的准据法性质,所获得的准据法认识必然具有片面性或滞后性。
四、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多元化
一种法方法论上的超越至此,可以得出结论:抛弃静止和抽象的准据法认识观,深入准据法的寻找或选择过程,揭示准据法寻找过程的阶段性以及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层次性特征,对准据法性质进行多元化的再认识,既是国际私法性质与目的发展的要求,也是准据法性质认识在法方法论上实现突破或超越的结果。同时,这一认识结果也为将准据法划分为广义的准据法和狭义的准据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或支撑。广义的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获得的,用以解决法律冲突和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实体法规则或法律规范。它是从宏观视角所得到的结果,既承袭了英国传统冲突法关于准据法的认识,充分考虑了准据法认识的过程性和阶段性,即从特定的法律体系开始寻找,发现散落其中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经法方法的整合最终形成法律规范的寻法过程,也包容了现阶段关于准据法认识各方面的分歧,体现了传统性和现代性的融合,呼应了国际私法目的二元性的要求。狭义的准据法,是经冲突规则指引,运用法方法对选定的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实体法规则和原则等要素进行整合所最终得到的用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这样一种界定,反映了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本质意义上的认识,符合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法的性质定位,顺应了国际私法目的、性质和方法的发展趋势与要求。同时,也较好地实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准据法性质认识的“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的动态化统一。
篇6: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论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经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来设定一系列土地用益物权以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土地资源的需要,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便是设定土地用益物权的唯一制度.因此,在当下对曾经盛极一时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性质的再讨论,仍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笔者在对出让行为的性质进行引介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标准--从主体优位到目的优位的标准转换,并进而认为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引言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国家的公有制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地产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1],土地流转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相应地便形成了土地使用权的两极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一极市场和二极市场。其中一极市场是事关土地初次进入市场的重大问题,所以显得十分重要。而土地初次流转主要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出资)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授权等方式。(划拨手段非市场手段进入)其中各种方式都有显著区别,最典型的如出让主要相对于出租来说,二者区别在于,出让是批发性的租赁,故香港和新加坡称为“土地批租”,出租是零售性的租赁。出让是受让方一次性交纳租金,出租是年度交纳租金或按约定时间交纳租金。由于两者都可以选择共同或相似的方式进行权属流转,如都可采用拍卖、 招标、协议等方式寻找受让方或承租方。[2]据此有学者认为,出让与出租本质相同,本质上都是一种租赁。但笔者认为,尽管出让是一种“批发性租赁”,尽管租赁有一种物权化趋势,但出让与出租却永远无法等同。出让是一种设定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行为,而出租却只是一种设定债权请求权的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上的永久性更加明确地体现了出让设定用益物权行为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创设土地用益物权的唯一制度,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对社会、个人对土地的'利用及价值创造就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却明确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的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如何让渡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行为和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此,把握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事关整个出让制度的规范建构问题,小视不得。然而,理论界对出让行为的性质定位却长时间观点对立,难趋一致,这固然与市场理念和国家制度的碰撞冲突有一定的关系,但也跟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标准的僵化有关。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诸论及评价
自80年代初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法律性质逐渐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规点:第
[1] [2] [3] [4] [5]
篇7: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工作的认识论文
摘 要科技的不断发展,给社会下了一个新的定义,社会人员的层次也有了较为科学的规划。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大小是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强弱,关系到整个民族的贫富。所以,在当今社会上,成立一个较为稳定的基层工会是非常必要的,要让人们从思想上去认真了解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倡人们要从基层做起,只有在基层上有了较大的突破,才能够让自己更好的跨过基层这个坎,去走向自己心目中所向往的高层的工作。本人就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工作的认识做出一个简单的阐述,希望能够让大家有对于这方面的认识和有一个较大的帮助。
篇8: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工作的认识论文
一、怎么样去建立一个较完整的基层工会
社会的需求,现在的人口量大幅度的增加,而人口平均年龄的不断增高,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个世界中,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力成正比,人们只有不断的在这个社会中创造,不断的工作,才能够在社会中站稳脚步,不会被社会所淘汰。因为人口数量的大量增加,所以,在社会上的就业就相对比较有压力感,根据现在的科学数据统计,现在全中国有很大部分的劳动者没有工作,为工作而忧愁,为以后的生活而烦恼。因此,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的基层工会,让人们正确的理解基层工作的概念,让他们懂得从基层做起,不再为自己的人生感到盲目,消去人们心中对于人生的悲观和失望。
(一)搞清楚基层工作的概念,不要偏题,能让工人们从根本上去认识基层工作的概念,其内容不要复杂,因为很多基层中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知识不高,文化程度不是很好,他们对于一些文字上的东西认知比较单一。多用直白语言,能让人一看就懂。
(二)要从思想上去改变劳动者对于基层工种的看法。人的意识决定人对于事物的态度,思想到位了,才能够让其真正能够理解基层工作概念。劳动者的潜力是无穷的,他们有着自己的思想,有着自己对于工作的看法,基层中的劳动者绝大多数都是靠自己的双手,不管是在技术上还是在体力上,他们都是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价值。所以基层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比较劳累,与高层工作人员相比,不管是在基本待遇还是在工作环境下,基层的劳动工人都是遥远而不可及的。
二、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工作的认识
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是现在社会大力提倡的八字真言,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竞争力比较强烈的社会,适者生存,只有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为社会创造价值,才会笑看自己人生。我们做事要从基层做起,只有有了基层中的一些相关了解,才能让自己对于该工作的经验和知识不断的积累,才会为以后走向高层做铺垫。
(一)提倡人人从基层做起,从自我做起。自己的人生,需要自己去拟定,需要自己去规划,要让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好走,那就要好好的去认知社会,感知社会。融入到社会中,我们要从基层做起,好好的投入到工作中,不要异想天开,不要想不通过自己的努力就想成为一个成功者,高级领导者。所谓说一个成功者的背后都有一段不堪的往事,他们能走向成功,是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不断的从基层做起,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才能走向人生中的巅峰。
(二)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工作所要针对的人群。劳动者是社会的动力,劳动者针对于大学生而言,可以说是一个生疏的概念。大学生的理论知识比较丰富,他们对于一件事物的认识,比较透彻,但是他们对于手动操作和一些工作的实际经验是比较欠缺的,而大学生的思想领域是比较高的。他们对于将要走向社会比较向往,因他们所处的条件下,他们又有着一些盲目。所以。建立一个基层工会基础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他们能从书籍上看到某某投资多高,经济能力多大。所以他们的思想就有一个较高的领域,就想要一出社会就能从高层做起,不愿去接触基层的工作,不愿意去做那些又脏又累的事,大学生因为很少接触社会,他们从小就在家长和老师的关怀下长大,没有多少的去从事一些体力和技术上的工作,所以,他们对于那基层的工作就有一些不好的看法,认为自己的文化程度高,就能理所当然的跳过这个情节,去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工种。对此,社会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基层工会基础建设,让他们能从思想上得到改变,让他们知道基层工作是不可缺少的,能让他们愿意去从基层做起,不要让他们存在排斥心理。这样才能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才能顺着自己的理想走向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从思想做起, 让人们从思想上去认识基层建设。基层建设工作非常必要,对于基层建工作的认识,要从根本上认识它,基层建设大力提倡了人人要从基本做起,要从基本的知识进一步深入,基层工作的建设主要体现了人们思想上的进步,体现了人们对于一件实物的深度认知。人们在一个团队工作,他们之间应该要相互学习和探讨, 建立一个健全的基层建设,并对劳动者进行基层建设工作的知识讲解,能让工作人员对于工作进行好好的配合,不会相互猜忌,对于一个团队有着极大的帮助,更能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
三、总结
社会的大力发展,大量的需要人才,社会经济价值的强弱与社会劳动力是息息相关的,只有国家不断的富强,才会带来世界上的和平。了解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工作的知识,是社会大力发展的必要前提,能让人们去懂得基层工作的真正含义,才会让他们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才能在工作中更加努力,更加的富有团队合作精神,才会让基层工作人员与高层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才会为社会提供更多、更有用的社会人才。只有建立了基层工会,才会使人们的那种盲目态度得到改善,才会让劳动者体现出他们的真正价值。基层工会基础建设基础工作的认识,是体现一个团体的工作岗位中一层与一层的相互配合,相互了解,相互探究,能让这个团体体现出它的具体经济价值。
篇9:电动机再起动技术的几点认识论文
关于电动机再起动技术的几点认识论文
摘要:本文从分析供配电系统故障对电动机的影响着手,较全面地分析了各种电动机再起动的方法及技术,重点介绍了电压与电流控制式电动机群再起动方法及可编程序控制器电动机群再起动技术,以及如何选择电动机再起动的方法与技术。
关键词:电动机 再起动供配电系统故障
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内具有数千台电动机的供配电系统已屡见不鲜。如此庞大的供配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概率是很高的,一旦发生故障就会造成几十台甚至几百台电动机停止运行。目前电动机再起动的方法及技术有许多种,而且各有千秋,如何根据经济技术比较确定企业需要的电动机再起动方法与技术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
一、供配电系统故障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影响
供配电系统故障的不同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影响也不一样,再起动处理的方法也应有区别。供配电系统故障分单相接地、两相短路、三相短路、对称及不对称等多种故障形式,但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故障的时间及电压降低的幅度。我们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瞬时欠压(Voltage Sag)是瞬时的电压降低,而不是电压的消失,其过程分为电压降低与电压恢复两部分。供配电系统发生故障的瞬时,由于感应电动机转子的磁链不能突变,原有的电流将继续存在,并在定子绕组端子间感应电压。该感应电压并不立即下降,而且能保持相当长时间,此电压称为残余电压。由于残余电压的存在,如果电源断开后,很快又再次合闸,将出现较大的合闸冲击电流及冲击转矩,冲击大小由合闸瞬间电动机的残余电压大小及相位决定。
2、短时失压与瞬时欠压的'区别在于残余电压是否消失。短时失压是电压降低至消失而后电压才恢复。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继电保护时差配合等原因无法实现快速切除故障。故障发生瞬间,电动机的电流与转矩陡然增大,然后逐渐振荡衰减,而残余电压和转速也开始逐渐下降。电源恢复瞬间,电动机的电流与转矩也会迅速增大,然后逐渐振荡衰减,而转速也开始逐渐上升,经过短时的振荡后稳定在某一数值上。
供配电系统发生短时失压时,低压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已断开,非再起动的高压电动机均跳闸,电动机转速下降很多,此时BZT等保护可立即动作。母线电压恢复后,电动机再起动技术的处理应是将全部参加再起动的电动机再起动,但采用的电动机再起动方法与技术不同再起动的过程也各异。
3、长期失压是指供配电系统电压消失时间通常大于10秒的故障。当电动机所在的母线发生长期无法恢复的故障时,电动机已全部停止运转。为了防止电动机随供配电系统的恢复同时再起动而造成的设备事故及人身伤亡,必须清除全部电动机的再起动信息。
二、电动机再起动方法
1、无控式再起动方法
在供配电系统故障后电压恢复瞬时,按电动机的运行信息,立即将所有参加再起动的电动机全部同时再起动既为无控式再起动方法。该方法电路简单,使用电器元件很少,费用低,但存在不少缺点。比如:受到供配电系统容量的限制不能完成全部运行电动机均参加再起动;可因电动机残余电压而产生电流及转矩冲击;由于多台电动机同时起动会产生很大的非周期冲击电流,可能造成变压器跳闸,同时也会造成电动机端电压显着下降,电动机最大转矩低于负载转矩,使再起动失败;无法防止短时再次再起动以及再起动时间过长。
2、可控式再起动方法
(1)时差控制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
时差控制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方法是预先将全部参加再起动的电动机分为固定的多个批次,每台电动机固定在一个批次中,每批再起动电动机固定一个再起动时间,各批次再起动时间有一个时差,而且再起动时间越长时差越大。
时差控制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的优点是控制方法简单,主要缺点是时差难以选择。时差选大了会使再起动过程拖延很长时间,最后一批再起动电动机几乎是在完全停转的情况下满载起动,这使得许多电动机因过电流而跳闸;时差选小了会出现相邻批次的再起动电流叠加,造成母线电压下降。
(2)电压控制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
电压控制式电动机群再起动方法也是预先将全部参加再起动的电动机分为固定的许多批次,每台电动机也固定在一个批次中。正常运行时监测电动机群的母线电压,故障后电压恢复时用再起动电动机群的母线电压控制各批电动机完成再起动任务。该方法与电压与电流控制式电动机群再起动方法相比简单一点,但因为在再起动过程中再起动电流的变化很大,而母线电压变化较小,仅用母线电压控制很难实现监测电动机的再起动状态。
(3)电压与电流控制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
与上述两种方法一样,该方法也是预先将全部参加再起动的电动机分为固定的许多批次,每台电动机也固定在一个批次中。正常运行时/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监测电动机群的母线电压,而在故障后电压恢复时是用再起动电动机群的母线电压与母线总电流共同控制各批电动机完成再起动任务的。
在再起动过程中始终检测再起动电动机群的母线电压与母线总电流,如母线电压与母线总电流满足了再起动要求就立即起动下一批电动机,直至再起动完成。
(4)电压与电流计算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
电压与电流计算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对电动机群没有固定的分批,供配电系统电压恢复后,该方法立即将停运的电动机按重要性及负载性质等条件排好再起动的顺序,根据预先设定的再起动最大电流Im及母线恢复电压计算出第一批应再起动的电动机的容量及台数,并立即再起动第一批机群。然后检测再起动电动机群的母线电压及母线总电流,根据检测结果计算出下一批应再起动的电动机的容量和台数,并立即再起动该批电动机,以此类推,直至全部电动机再起动结束。
电压与电流计算式电动机群分批再起动是目前最合理的再起动方法。
三、结束语
企业必须首先提高对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维护及管理工作,以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及供电质量,但供配电系统的故障是不能完全避免的。电动机的再起动技术是对供配电系统故障后的补救措施之一,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供配电系统对电动机供电的可靠性,因此要求用于电动机再起动技术的元件及设备的可靠性应非常高,否则电动机再起动技术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企业选择电动机再起动方法与技术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再起动电动机的重要性、数量及供配电系统故障后对企业造成的安全及经济损失等方面确定最佳的再起动方法与技术。
篇10:论文:对我国第三产业的再认识
论文:对我国第三产业的再认识
摘要:作为我国国民 经济 发展 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产业具有其特殊的地位。本文结合第三产业的在我国的特点和发展状况,提出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第三产业所存在的 问题 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出路等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第三产业 国有服务业
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一直是缓步前进的,不仅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平均水平,而且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应有水平还要低。加入WTO,我们已经扩大了第三产业的对外开发程度,国外第三产业的激烈竞争机制必将风起云涌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这将给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 。本文拟从 分析 我国第三产业的现状入手,对如何更好地认识我国第三产业作初步探讨。
一. 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
新 中国 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第三产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真可谓是:遍地开花,硕果累累。第三产业的兴旺发展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丰富了人们的物资和精神生活。
二. 我国第三产业存在的问题
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总是隐藏着许多发展中的缺陷与不足。我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只有找出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健康稳定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为 社会 主义国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主要表现在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上。第三产业仍然以传统的服务业为主,新兴服务业所占的比重不大。许多服务部门“小打小闹”,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效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批发业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趋于下降。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 教育 科研与技术服务所占的比重一直比较低,以至整个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据统计,2000年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达68%,世界平均水平也已达到60%,而我国同期仅为32%。且尚未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其次是我国的服务业中的需求与供给存在着较大的矛盾,除比较落后外,比重也很小。国家型的服务业像邮电通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等,长期以来都是由国家行政干预,服务质量很差,服务效率也比较低。这些国家型的服务业,由于国有经济处于垄断地位或直接垄断经营,对非国有经济来说,进入壁垒森严,以至行业中缺乏竞争对手,市场机制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造成 企业 经营效率下降,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第三产业总的来说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与城乡社会化综合体系不健全。这些问题已经突现出来,如不加快解决,只会更加激化这些矛盾,形成恶性地发展。 三. 第三产业的 发展 出路
我国加入WTO将不同程度地冲击国内第三产业的不同部门,同时也给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机遇与挑战。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第三产业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我国第三产业找到更好的发展出路。
1. 抓住入世带给我们的机遇,扩大对第三产业资本和技术的投入
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比重较低的重要原因是资本和技术投入的不足。加入WTO将加快我国第三产业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使外国的资本和先进技术能较容易进入我国国内市场。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机遇,改善投资环境,主动 学习和引进国际第三产业中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服务业向 现代 化方向发展。
2. 对国有服务业进行改革和开放
我国第三产业中发展滞后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实行垄断或直接垄断经营的国有服务业。在对他们进行改革的同时,取消或调整早已过时的限制性政策,控制相应地适合我国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发展的.新政策,允许和鼓励非国有经济进入国有服务业的行业,参与竞争,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国有服务业更高、更快地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服务业中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3. 加大对科、教、文、卫、体等方面的投入
科学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传统的服务业由于 科技 含量很低,导致高消耗、低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相矛盾的“畸形”。加大对基础 教育 的投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能促进我国传统服务产业向高科技服务产业转移,提高服务业中的科技含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恩格尔系数下降较快,人们不在仅仅满足对物质生活的需要,开始把目光转移到精神领域的消费。因此,加大对医疗、保健、 体育 等发面的投入,促进这些产业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将给这些产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有利于这些产业的优化升级。
4.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
由于我国是劳动力充裕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具有劳动禀赋的优势,第三产业中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加入WTO后,新型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但由于他们在资本和技术方面与外企相比处于弱势。这些弱势产业只有在过度期内迅速壮大,提高竞争能力,才能有“立锥之地”。这需要我国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以缓解或抵消入世对这些新型行业的冲击,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升级。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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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永莲等 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是产业结构调整[J] 2002(1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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