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体制下的公证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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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体制下的公证赔偿制度

篇1:论新体制下的公证赔偿制度

论新体制下的公证赔偿制度

摘 要:《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13条对我国公证赔偿制度作了框架性的规定,但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理论界对公证赔偿的诸多问题亦众说纷纭。文章对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方案;公证赔偿;法律属性;构成要件;保障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顺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加快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步伐,司法部于8月10日颁布和实行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第13条对公证赔偿制度作了框架性的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1.因此,系统地诠释公证赔偿制度已是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术界对于因错证行为而给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已无异议,但对于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却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国家赔偿说”。该观点认为,公证赔偿的性质应如何定位,这主要取决于公证机关的性质。我国公证机关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机关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属于行政赔偿范畴[1].第二种观点是“民事赔偿说”。该观点认为,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国家公证机关,属于我国“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它下属的公证人员,当然是宪法第41 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在代表国家公务机关执行公证职务过程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自然应当由国家公证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我们认为,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应当定位为民事赔偿。其主要理由是:(1)适应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方案》第3条明确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可见,改制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机构,而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公证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因执业过错造成当事人或第三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赔偿,而不能再按照国家赔偿处理。正因如此,《方案》第13 条第2 款规定:“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言外之意,改制后的公证赔偿不再适用国家赔偿。(2)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个别国家的公证赔偿适用国家赔偿之外2,大多数国家的公证赔偿仍然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这是因为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证机关是一种自由职业性质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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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证法律救济论

公证法律救济论

[内容摘要]:在公证程序中,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本文分析了公证法律救济的特征,研究了公证法律救济的各种方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证法律救济的建议。

[关 键 词]:公证,法律,救济

救济在经济领域,就是指帮助,使脱离困难或危险的意思。在法学领域,就是指某种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某种行为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者补救的问题。公证法律救济,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矫正或改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公证法律救济的特征

从性质上分析,公证法律救济是一种权利,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㈠权利性

公证法律救济是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侵害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权利。

㈡事后性

事后性是指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而不能主动、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这是由救济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㈢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公证法律救济的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证机构,客体是为具体的公证行为所侵害的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㈣从属性

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和所处的地位分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的权利为原权利,处于主权利的地位,其受到侵害时,救济权利随之产生,从某种意义上分析,这里的公证法律救济权则处于后位的,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公证法律救济虽处于从属地位,但在公证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公证法律救济是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公证法律救济权被剥夺,也就意味着将有可能丧失其应有的原权利,因为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②公证法律救济是权利主体的主权利能够实现的必要保障。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有通过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其主权利才能恢复,其损失才能挽回。否则,即使法律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规定的再细致、再完善,如果主体不能享有平等而公正的公证法律救济权利,不能平等的参与公证法律救济程序,那么,实体权利也就难以维护。

二、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

㈠撤销公证书

1、撤销公证书的主体

⑴公证处

⑵公证处的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2、撤销公证书的提起

⑴公证机构

⑵司法行政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⑶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3、撤销公证书的标准

⑴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⑵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或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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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摘 要: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按刑法第397条论处。应在立法上将公证犯罪单列条款治罪。

关键词:公证;公证犯罪;渎职犯罪;刑法

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1]这种活动作为私证的对称,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而非个人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证明,故其有着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制度以其特有的法律效力作用而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伴随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蓬勃发展。在我国,1980年办理公证案件仅14.5万件,到了1984年就达到285.9万件,[2]4年内增长近20倍,其发展速度令人咂舌。

但我们必须看到,公证制度与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能满足公民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扩大国际交往;用之不当,则会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社会关系的真实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尽受其害。这种对公证制度用之不当的行为,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日益显示出其社会危害性,需要对这种危害行为重新审视。本文试对公证人员渎职犯罪行为作一番浅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公证人员渎职犯罪概述

公证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违背其应尽职责,故意出具虚假公证文书,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公证文书重大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它是所谓对公证制度“用之不当”的行为,是直接以公证证明功能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是狭义上的公证领域中的犯罪。笔者直接称之为“公证犯罪”。

与此对称的是利用公证制度的危害行为。它是以公证证明功能为犯罪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是指公证当事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在公证过程中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手段,获取公证机关出具的错误公证文书,并以此作为其达到特定犯罪目的的手段的行为。笔者称之为“公证手段犯罪”。

我国刑法并未把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仅视其为犯罪方法行为。有的国家刑法则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如,《韩国刑法典》第228条(公证证书正本等的.不实记载)第1项规定:“以虚伪的陈述,使公务员在公证证书正本上记载虚假事项的……”;[3]《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4编第1章伪造文书罪中也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第441-4条,441-6条)。[4]

从上述所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常常交织在一起。公证人员的故意渎职行为往往是与公证当事人合谋的,而公证人员的过失渎职行为又与公证当事人的恶意骗取公证书分不开,因而可以把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它们有着共同的特征:

第一,外在表现为发生在公证过程中,没有公证行为则不存在此类犯罪行为,若其不是发生在公证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将其归在一起并称为公证领域犯罪。这就像理论界习惯于把以计算机为侵害对象和手段的危害行为统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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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体制下开展工会工作的几点体会

新体制下开展工会工作的几点体会

彩南油田作业区作为全国第一个沙漠整装油田,其以“两新三高”为模式的成功的油公司管理体制也为新疆油田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拓展空间。“两新三高”即以新的管理体制、新的工艺技术,实现管理的高水平、开发的高速度、创收的高效益。以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油股份在海外的成功上市,标志着中国石油已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国际大趋势和新疆油田公司大环境的影响下,作业区工会作为一级群众性组织在这种新的体制、新的形势下,经过十多年的摸索,也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应作业区快速发展的新的工作理念,并随着作业区的发展,不断地开创着新的工作局面。下面我就在作业区工会工作的一些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坚持党委领导、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是做好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作出重大的贡献,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因此,党的宗旨就是工会的宗旨,党的要求就应该成为工会的行动。

作业区工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自觉接受作业区党委的领导,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作业区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紧紧围绕作业区党委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既当好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执行者,同时也当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保证了工会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近年来,作业区结合管理体制和生产形势的需要,对基层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了多次调整。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作业区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作业区工会都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组织机构的变化积极与基层党支部取得联系,及时地按照规定程序对基层工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充实。截至目前,作业区工会有车间级工会8个,工会小组24个,工会会员234人,职工入会率达到100%。在工作中,作业区工会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动指南,积极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的形式认真组织各级工会干部,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颁布的《工会法》进行学习和讨论,每年根据情况选派基层工会干部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会干部学习班,提高了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水平,为全面开展工会工作奠定了坚实地组织基础。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工会工作的基石和前提

彩南油田是作业区各族职工精神寄托和物质获取的土壤,保持油田持续发展是维护作业区各族职工利益的前提,作业区工会工作只有围绕油田发展这个中心去定位、去把握、去部署,才能真正担当起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经济体制转变的目的在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的活力,使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使职工感到自己不仅是在为国家和社会劳动,而且在为自己劳动,使职工认识到企业经营的好坏是与每个职工利益直接挂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展经济、办好企业已经不再是国家和厂长(经理)的事情,而首先是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关系到自身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重大问题。为此作业区工会把企业的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统一起来作为落脚点,始终把握“树立大局意识、服务中心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作业区生产经营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有效地调动和发挥了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彩南油田近十年某中?咚佟⒏咝Э??杀究刂啤⑸??芾砟讯仍嚼丛酱蟆T谘暇?纳??问泼媲埃?饕登?せ峒岢忠蕴岣呔?眯б嫖?行模?艨塾吞锷?????浞址⒒庸せ嶙橹?淖饔茫??贾肮ぷ?渌枷耄?髁⑹谐 ⒊杀尽⑿б娴裙勰睿?⒄箍?SPAN

lang=EN-US>“难点在哪里、潜力在哪里、办法在哪里、效益在哪里”的大讨论。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发扬主人翁精神,针对生产上的重点、技术上的难点、管理上的弱点,作业区工会把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作为调动基层活力,促进油田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基层工会立足本职,紧密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以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为主线,开展了“重安全、降成本、学技术、当能手”的岗位练兵活动,并在岗位练兵活动中引入严格的考核激励机制,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员工钻研业务、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作业区工会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位技能鉴定暨青工技术比赛活动,在广大员工中掀起了“学技术、比贡献、争一流、创效益”的热潮。近年来,共征集到合理化建议125条,内容涉及作业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其中经论证后组织实施近100条,如车改液化气、集中处理站污水回收等,取得了千万元的经济效益。

作业区工会还以每年的“安全生产周”为契机,积极协助安全环保部门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组织开展“查隐患、提建议”和安全环保知识竞赛活动(目前已举办了九届)。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发了广大职工学习创新的热情,在全作业区形成了一种“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了作业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面向职工、以人为本是工会工作的生命线

工会工作只有面向职工,时时刻刻做他们利益的维护者,困难的知情者,工会工作才能凝聚人心,才会有生机、有活力。

(一)以推进作业区民主管理进程为重点,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本质特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作业区工会首先从进一步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入手,坚持和完善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同时以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为重点,不断拓展民主管理的范围、深化民主管理的层次,切实体现了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在召开职代会前,作业区工会都要组织职工代表专门就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及权利、民主管理、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维权等方面进行专题讲课,使广大职工代表对自身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加强了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在会上,能够畅所欲言,正确反映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职代会提案,作业区工会认真对待,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职工代表;因目前政策、条件所限而未能解决的提案,也及时向提案人作出解释,受到了职工群众的好评。同时,严格按照《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组织作业区领导在职代会上进行述职,自觉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促进了作业区领导班子的民主建设。

厂务公开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载体,对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在作业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把实行厂务公开作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体现民主决策,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实施。在实行厂务公开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把厂务公开的`触角向作业区生产经营等深层次领域延伸。坚持作业区重大决策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及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原则,通过“厂务公开栏”、“网络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公开作业区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医疗保险、住房以及薪酬改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信息和政策,让职工代表清楚地了解作业区的各项工作进展,保证了各族职工重大决策前的知情权、决策中的自主权和决策后的监督权,提高了企业管理的透明度,感到自己主人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加深了职工心中企业是家、岗位是根、敬业是魂、奉献是本的企业情结。同时,作业区工会把每月第二个星期三定为经理接待日活动,由职工代表参与、监督落实职工反映的具体问题,使职工有家可当、有主可做、有责可负,同时也体现了作业区党委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支持。

(二)树立以“三真”换“三心”的工作思路,突出维护职能,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在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中,各种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矛盾。作业区工会本着以调查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的原则为职工服务,坚持以“三真”换“三心”(即真情地贴近职工,真切地体恤职工,真诚地帮助职工,使职工在工作中舒心,生活里放心,思想上畅心)的工作思路,积极协调职工和各部门的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人,参与企业管理的代言人,嘘寒温暖的知心人。在落实职工养老、医疗、住房分配、女工孕期保护、产休等重点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较好地维护了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作业区有女员工79人,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作业区工作的特殊性,大部分女工工作在前线,夫妻双方在彩南的家庭就有28户之多,子女大多需要照顾。如何做好女职工的工作一直是困扰作业区工会的难题。作业区工会从实际出发,多次组织女职工召开专题会议了解思想动态,宣传当前形势及作业区的困难,起到了谅解、沟通的作用。在每年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活动中,作业区工会都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使女职工欢快的度过这个属于自己的节日。作业区工会还分批组织女职工利用倒休时间到乌市妇科病医院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查。

20以来,作业区工会全方位地参与了基地办公楼服务人员招聘、中控室和集中处理站监控岗下移等职工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一线基层单位安装了空调、饮水机,发放了保温杯及分层饭盒,解决了一线职工饮水、吃饭的实际问题;组织职工身体健康普查累计千人次,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164人次,举办了5期妇幼保健知识讲座,并为每位职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安排职工疗养、组织先进工作者考察150多人次;作业区工会伙食管理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服务站开展食堂及公寓卫生的民意测评活动,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协调双方关系,有力地促进了作业区生活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每逢重大节假日,作业区工会都要组织慰问离、退休职工为他们送上组织的关心和温暖。

在作业区这样一个人员少而集中的特殊环境中,通过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得到了职工的信任、行政的满意,同时也为作业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了有力地推动作用。

四、坚持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是工会长期的战略任务

“两新三高”的管理体制,就要求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攻坚的职工队伍。作业区工会始终把立足油田生产,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紧紧围绕作业区党委提出“打造队伍建设精品工程”的要求,强化主人翁意识,弘扬彩南精神,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体制的“精品”职工队伍。

(一)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不断提高职工思想、技能素质

作业区工会坚持在全体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大力弘扬彩南精神(即:沙漠为家的主人翁精神;奉献为荣的自我牺牲精神;两新为纲的求实重效精神;三高为本的开拓进取精神。);坚持开展“争做文明彩南人”和“争当岗位能手”的文明创建活动;结合“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月”,在广大职工中开展了道德素质教育,制订下发了《文明彩南人公约》、《文明彩南人“十不”规范》以及《彩南矿区居民守则》等行为规范,成功举办“爱油田、爱家园”的演讲比赛活动和“倡导文明新风,创建文明矿区”的百人大签名活动等。,作业区工会成功举办了首届少数民族员工学汉语比赛活动,在全体少数民族员工中掀起了学习汉语的热潮,提高了他们汉语水平。

(二)将建家活动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不断陶冶职工情操

彩南油田作业区地处沙漠,职工远离家庭,生活单调、枯燥,为了消除这些因素对作业区的生产任务、油区稳定带来的影响,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作业区工会与团委积极协作,开展各种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在每年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举办游园、诗歌朗诵、篝火晚会、卡拉OK比赛等活动。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月”等专题教育活动中,举办民族趣味运动会、“民族团结杯”排球赛等活动,寓教与乐,增进团结。这些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丰富了职工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增进了各族职工的团结和友谊,提高了职工素质,调动了各族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近年来,作业区工会把建家活动引申到爱我家园、美化家园之中,广泛组织职工植树种草,并与作业区团委、安全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油田环保稽查活动,整个彩南油区有了明显的改观,昔日孤寂荒凉的沙漠如今变成了绿荫环抱、鲜花盛开的温馨家园。同时作业区工会还根据作业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地建设和完善了一些文化活动场所,为进一步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激发了各族职工爱油田、建家园的热情。

形式各异的教育活动使讲文明、重团结、比奉献的好风尚在彩南油田作业区蔚然成风,营造出了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

《[推荐]新体制下开展工会工作的几点体会

篇5:新体制下铁路计量管理工作的探讨

新体制下铁路计量管理工作的探讨

从计量管理模式、资源整合、拓展服务领域、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精细计量管理等五个方面探讨铁路计量工作如何在新体制格局下进行创新和建设,以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

作 者:凤峻波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局计量检测所 刊 名:上海铁道科技 英文刊名:SHANGHAI RAILWAY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3) 分类号:U2 关键词:铁路   计量工作   探讨  

篇6:中国公证论文下

中国公证论文下

公证论文是法学学术论文的一个特殊种类,公证论文写作应有一定之法可遵。关于方法的重要性,成语形容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位公证理论专家论述过公证论文写作方法。古人曾说“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鲁迅先生在《作文秘诀》里谈到:“现在竟还有人写信来问我作文的秘诀。?作文却好像偏偏并无秘诀,假使有,每个作家一定是传给子孙的了,然而祖传的作家很少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一文中指出:“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一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那公证论文写作究竟有没有规范可遵呢?原《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周国均教授的文章《谈谈法学学术论文写作》说:“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公证论文写作确实有章可循。根据本人多年来参加山东省公证论文评选经历并结合个人写作体会,笔者认为应遵循的作文之道是:写作要从掌握创作技巧开始,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兼收并取,灵活运用创作技巧,从而创造出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优秀作品。

一、创作技巧有一定之规,公证论文写作有自身的特点。

方法是公证论文写作的指南针。“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这一典故告诫人们,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成语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说传授给人已知的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文中写道:“方法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法学院没有法律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梁教授认为:“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不掌握方法,犹如盲人瞎马,写作没有方向。

公证论文创作有一定的方法。关于文章写作,宋代大文豪苏轼有“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精彩诗句,说明了作文与实践的密切关系。一个公证员具备了论文意识、得到了创作灵感,但如果不懂得创作技巧,写出的文章只能是平铺直叙、杂乱无章的白

开水似的东西。这样的作品很难进入编辑或专家评委的法眼。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说的是做任何事情,都得遵守行业规范。鲁迅先生曾说:“那么,作文真就毫无秘诀么?却也并不”。表明创作是有一定技巧的工作。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文心雕龙》一书就文章写作技巧论述为:“情者,文之经;辞者,理之纬。经正而后纬成,理定而后辞畅”。意思是文章的经线是情理,文词只是情理的纬线;经线正纬线才能织得上去,情理确定了文词才会畅达。说明贯穿于文章通篇的是理性的论点,理性的思维需要借助于合理的言辞表达。元代文人乔梦符总结作文之法时提出“凤头”、“猪肚”、“豹尾”之喻。要求文章开头,像凤头那样隽秀;主体内容,像猪肚那样充实;结尾部分,要像豹尾一样有力。这是作文的一般之法。公证论文属于议论文的大范畴,写作除了遵循作文的一般之法和议论文的特殊要求外,还有自身的特点。

二、公证论文写作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曲。也就是议论文写作必备的论题、论据论证、结论这三要素。

大道若拙,大道若简,公证论文写作方法也是如此。关于议论文的写作方法是中学教科书的课文,地球人都应知道。那为何许多公证员还是写不出高水平的公证论文啊?答案是:不知道如何提出问题,如何分析问题,如何解决问题。《道德经》认为:“万物之始,大道至简,衍化至繁”。若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曲演绎成完美经典的论文佳作则是一个有简至繁的写作技巧问题。

首先如何提出问题?提出问题的文学专业术语叫论点、论题或选题。俗称“靶子”,目的是有的放矢。谢鹏程博士《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的演讲稿说:“选题里首先一个问题就是选题的机遇。选什么题这不是由我们个人决定的,这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给定的。这个历史条件给定的东西虽然是客观的,对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反映的灵敏度不一样,但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抓不住。怎么知道这个机遇来了,怎么抓住这个机遇。这就是选题机遇的问题”。这是说选题是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又能动地反映客观,关键是考验职业公证员对所发现的新问题反映的灵敏度,也就是论文意识的强弱问题。每次在本市组织论文评选时,司法局的领导都要引导说:“在座的都是本市公证界的笔杆子,你们应当把个人写作的经验体会传授给大家,让泰安市的公证论文水平在省内上个台阶”。笔者撰写本文正是受市局领导的启发,有感而作。最近,见到青州市公证处的高级公证员高秀英,她说在考虑关于公证论文写作方法的文章,与笔者不谋而合。可见选题的机遇是平等的。

选题的三要素是:新颖、深刻、合理。关于选题,应体现文章的中心思想,是公证论文通篇的核心和灵魂,香港大学法学博士刘南平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一文称之为:文章的“骨髓”,是贯穿整个法学论文的中心论点。梁慧星教授认为选题应符合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中提出选题的要求是:

一、选题要有关联性。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

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四、志趣性。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

五、适中性。应当避免法学论文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的倾向。谢鹏程博士认为选题的三种特性是:第一个是实用性。第二个是新颖性。第三个要求就是合理性。大道归一,笔者将众多大家的选题观点总结归纳为三点即:新颖、深刻、合理。

选题新颖性要求原创性。公证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形象地说是你们走阳关道,我过独木桥。就是梁慧星教授提倡的学术性选题前沿性问题:一、对前人没有研究的问题补白性选题。二、对前人研究很少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有深度的研究,即开拓性选题。三、对新情况、新问题率先进行研究的提出问题性选题。《中国公证》第4期杂志刊登的公证员常承科、张志伟文章《关于公证话语权的思考》,对公证员没有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补白性选题。《中国公证》20第5期杂志刊登了公证员段伟、李全息一篇文章《公证投诉处理中的“孤岛效应”》,对公证投诉处理问题进行研究的人很多,但将公证投诉处理与经济学“孤岛效应”问题结合进行研究则是首创,选题同样具有新颖性。

选题深刻性要求深入性。全国的公证员有两万余人,就有两万余颗智慧的心,加上还有许多关心公证工作的法学人士,对公证理论问题都在日思夜谋。在这种情况下,对基层普通公证员要求公证论文选题具有原创新颖性,似乎是在大海里捞针,沙漠里寻找绿洲。成语

里有“东隅已逝,桑榆非晚”一词。唐代诗人刘禹锡则说“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说明看问题要辩证,换个角度看,任何事物都会有新意境。选题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无法突破,那就退求其次,在深刻性上下功夫。一个公证理论问题虽然已有人进行了研究,有了学术成果,但随着公证实务的发展,又出现了新问题,或者虽然已有人进行了研究,但都侧重某个方面,公证员如果另辟蹊径,提出了更新的观点或归纳前人观点又进行了深化,这就是选题的深刻性。梁慧星教授认为是:超越性选题,总结性选题。通俗点说就是:甲认为?,乙认为?,我认为?。“我认为?”既可以是甲观点和乙观点的综合,也可以是在甲观点和乙观点之上另提新观点。《中国公证》年第5期杂志刊登的公证员唐传舟文章《如何把握公证执业风险防范的要领》,公证执业风险防范问题已有公证员撰写发表过文章,唐传舟同志又提出来新办法,这是深刻性选题。

选题合理性要求理智性。公证论文选题合理性要求的是:一要讲政治,选题的方向要正确;二要与公证业务有关联,知行合一。谢鹏程博士讲:“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与政治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回避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论文的选题上,写作上都要受到一定的政治环境的制约,受到你自己的政治身份的制约”。公证论文选题要有政治觉悟,不能与国家坚如磐石的定制唱对台戏。例如,公证员不能写公证机构脱离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回归到法院设置的问题;也不能写学习英美法系制度,由律师兼任公证员的问题;更不能写质疑公证书效力的虚无主义文章。选题不讲政治,是个致命性的大问题。如果一个职业公证员整天牢骚满腹,自诩看破红尘,心理没有阳光,就会出现选题不讲政治的错误问题。

关于讲政治,谢博士提到了一个笑话:“有一个检察院的人在刑诉法修改前写了取消免予起诉权的文章,这本来在学术界就是有这种说法的,但他作为检察官写了这个文章,学界就说了,你检察官自己也这么说了。结果就报到张思卿检察长那里去了,他说这个问题检察官这样说合适吗?这是我们正要捍卫的权利!结果就把他扫地出门了”。选题不对,根本入不了专家编辑的法眼。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在政治受到封杀处理。

此外,我们常说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公证论文选题要与公证业务有关联,文以载道,对公证实务要有指导意义,这是论文选题实用性问题。文以致用,公证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所从事的公证实务,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如果不务正业,论文要么南辕北辙,要么曲高和寡,在公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机会极为渺茫。

其次如何分析问题?分析问题的文学专业术语叫论证。俗称自圆其说。提出了论点要旁征博引,用事实和证据说明。论证的要求是逻辑严密,推理正确。论证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及对比法三大类,具体分举例论证、对比论证、引用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等形式。这又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中学教科书问题。无论是举例、对比、引用、还是比喻、因果推理,都要拥有合适的资料。分析问题的关键是要充分占有资料。如果将论点比喻为箭靶,论证方法比喻成良弓,那恰当的资料就是利箭。资料不充分,引用不合适,就成了拿鸡毛当利箭,无的放矢,事倍功半。

分析问题要依靠学术材料。梁慧星教授说:“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俗话说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收集资料的目的是了解前人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成语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词,说的是成功要借鉴前人的经验。一方面,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正准备撰写的公证论文在业内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

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通说,但需要矫正旧说,赋予新意?这样才能明确选题是否有法学价值。这实际上是对研究的论题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另一方面,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视野并提升看问题的深度,境界升华,站得高才能看的远。唐代诗人王之涣有“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佳句,北宋婉约派词人晏殊写过“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词句,大科学家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都讲的是一个道理。

公证论文资料来源于公证员的腿勤、手勤、眼勤。对于菜鸟级的公证论文写手,要勤跑书店,勤买法学书籍,勤看书籍,手勤创作。公证员有了论文意识后,要有一对勤快的双腿,勤跑法学书店或常到书店法学专架前转转,购买一些法理类、法史类及与研究选题有关的书籍。为何要购买法理类、法史类书籍啊?法理讲的是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理念则源于人类对法制史规律的理性总结。法理及法史功底的深厚决定了职业公证员创作的基础。在公证论文创作时,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或者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有争议,这时就的用法理的原理解决疑难问题,而运用法理原理时就需考虑原理在法史上的来龙去脉。烟台市公证处有个高级公证员刘安吉,他的公证论文水平在山东省出类拔萃。每次在济南市开会,笔者总能看到他无论远近,都要抽空跑到天平法律书店购买法学书籍。这说明他的成功并不是天上掉馅饼。书买来了,你的手勤动、眼勤看啊!否则,束之高阁,或摆在书架上充当冒充有学问的装饰物,那又有什么意义呢?省公证员协会的刘疆老师是山东省公证界的旗手,他将整个车库改成了书库,法学书籍汗牛充栋,加之他本人又谦虚好学,勤于创作,因而成就了他现在的中国公证界大家风范。

互联网资料不能完全取代专业书籍。可能有人会说:我会巧活,不用费力花钱买书,借助于互联网的资料就足够了。有这种思想的公证员并不在少数,每年山东省公证论文评选前,省公协都要求各市对本地上报的论文进行初评,要求过滤掉网上抄袭文章。根据笔者参加初评的体会,投机取巧,网上抄袭的文章篇数有时竟占近一半。互联网虽然沟通无极限,法学资料浩瀚,但不能完全取代专业法学书籍。首先,专业书籍在网上并不一定都能查到。其次,即使能查到,因为著作权问题,你只能看到片言只语的简介。

引用资料,要遵循学术规则。资料收集多了,也有难言之“引”。关于一个问题,法学大家们会众说纷纭。面对人云亦云的学术观点,初级写手难免要进入到云山雾罩的迷茫状态。这时就要遵守学术资料引用规则。一、采通常之说。关于问题的看法,如果出现甲乙丙丁戊等多种观点看法,除非有创新,学术规则一般要求采纳通常之说。有句话叫符合大众审美观,就是此意。二、采最新之说。由于事物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识是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学术新说一般比旧说要合理、科学。这叫新理优于旧说。三、采最佳之说。如果一门学说流派纷呈,各有优劣,那就采用最合理的学说,即古人所说的`“两权相利取其重”。四、自创新说。如果你独具匠心,引经据典,研究了前人的种种学说后,认为都不全面,并且进行了科学批判,另立门户,自创门派,那就恭喜你,你修炼成正果,标新立异,自创了新说。

如何论证是个老生常谈的方法技术问题。举例论证、对比论证、引用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等是论证常用形式。举例论证,就是运用具体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对比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引用论证,是指引用哲理或名言、经典著作中的论述作为论据展开的论证。比喻论证又叫喻证法,用打比方的方法,形象地对

论点进行证明的一种论证方法,喻巧而理至。所谓因果论证,是指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推导出合理的结论。因果论证要运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演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导,均是公证论文写作的常用方法。上述论证方式本文均有涉及,不再举例复述。方法技术可以言谈意会,但运用需要悟性。

最后,如何做出结论?梁慧星教授说:“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行百里者半九十,平时我们常说办事要有始有终、善始善终,文同此理。公证论文有了一个好的开头,经历了严谨辨析的论证,最后就到了收尾,做出结论的步骤。有人以建议修改法律规章的方式代替结论,也有人以评论式或总结式语言代替结论,这并无不妥,但千万不能没有结论。没有结论,不仅表明公证论文不完整,更表明作者创作技法不成熟。我们常说画龙点睛,结论不仅要有,而且要出彩。笔者在省公证员协会参加论文评选时,常常看到一些公证员犯创作的低级错误,文章开头出彩,论证清晰,但就是没有总结性的结论,为山九仞功亏一。就像田径运动员在终点前戛然而止,让人一声叹息。这样文章会让评委感到有抄袭之嫌,你的文章前边有条有理,后面却不收尾,是否担心让人看破移花接木的抄袭伎俩,而故作此地无银的虚假姿态?这样的文章要是投寄到法眼高深的专业编辑那里,会被直接当做垃圾扔掉。

结尾要自然简短、呼应开头、境界升华。明朝诗人谢榛曾说:“凡起句当如爆竹,骤响易彻;结句当如撞钟,清音有余”。 只有良好的开头和精彩的论证,而没有圆满的结尾,整篇文章就会黯然失色。一个如警钟响亮的让人震动的结尾,能起到余音绕梁的美妙作用。一篇文章树立了一个论点,经过剥茧抽丝的学理分析,最后结论就犹如雨后的春笋,自然破土而出。结论不能生拉硬扯地强下,否则就成了无中生有的强盗逻辑。诗仙李白主张文章要“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说文学作品要像芙蓉出水那样自然清新,这同样适用文章结尾的要求。“浓绿万枝红一点,动人春色不须多”,论点提出了,理论分析也到了位,结尾就应简短;如果拖沓庸长,不仅产生审美疲劳,而且拖泥带水,影响文章通篇的布局。关于文章结尾的最后一个要求是首尾呼应,要将整篇的文旨、通篇的论点进行结论性概括,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文学术语叫结尾的常山之阵法。

三、方法的运用需要悟性,是一个考验公证员灵性的问题。

正确引用资料要靠悟性,学会正确引用资料。杨立新教授说:“论证一个观点,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应当找出这个观点的源头,说明出处,做好注释”。“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都要注明出处,说明是谁说的,这既是尊重原作者,也表明自己不是掠人之美”。都说“天下文章一大抄”,此言的确不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引用也需有一定技巧,应当借鉴并有所创新。新华社公布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经超过了8万,而常用的只有3500字。另外,据估计常用词汇不过万余。语句词汇重复利用在所难免。“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是太史公司马迁的名言,这句话与《战国策·楚策四》里的“是以国权轻于鸿毛;而积祸重于丘山”是否异曲同工?唐代诗人元稹《离思》中“曾经沧海难为水”的诗句与《孟子·尽心上》里的“观于海者难为水”是否似曾相识?因为是创新式借鉴,所以司马迁的名言超越了《战国策》的语句,元稹的诗句又在孟子语境之上。收集资料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消化吸收形成自己话语的过程,说的形象点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果直接引用别人的著述,就应当注明出处。明确出处,引用恰当,能增加论文的厚重,即遵守

篇7:浅议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市公证处   ***

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公证的本质就在于确保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然而在当前,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过分地追求经济利益,使公证的诚信被打了折扣,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下面,笔者就从产生公证诚信危机的原因和如何加强公证诚信建设方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公证的效力决定公证必须讲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调动了人们生产积极性,让更多人富起来的同时,也诱发了人们的贪欲,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言而无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突现出来,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与公证,这主要是由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决定的: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二、导致公证诚信下降的原因

公证机构改革以来,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公证法迟迟不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导致这样的结果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力成为商品。由于以前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势必导致公证机构把国家证明权作为交易的筹码。

篇8:检修分开新体制下安全生产管理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检修分开新体制下安全生产管理几个问题的探讨

路局直管站段铁路体制改革以来,伴随着管理层次的'减少,机关和基层管理职能的重组或转换,必然会带来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必然会对现有生产技术和劳动力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 者:郭立君 姚明强  作者单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工务段,黑龙江,佳木斯,154000 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20) 分类号:X9 关键词:检修分开新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   问题   探讨  

篇9:新体制下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的探讨论文

新体制下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的探讨论文

摘要:高校食堂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特殊情况,作为高校后勤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降低食堂运行的成本,提高高校食堂经营的可持续性,成为了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的过程中面临着比较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组织管理和变革,实施全面成本管理的相关方案,确保高校食堂成本控制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落实。

关键词: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策略

在新体制下,高校食堂成本控制工作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和压力,高校食堂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取得公益性与微利性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高校食堂的服务和保障功能。因此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实现全成本管理和追踪,对食堂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当完善经营标准和目标,做好成本规划工作,为成本控制提供科学的依据,最终促使高校食堂成本控制工作能够取得真正的实效,更好地为高校的发展服务。

一、高校食堂成本管理中的特殊性分析

(一)公益性要求比较高

对于我国高校食堂来说,在公益性方面要求比较高,因此在价格管理方面需要贴合大部分学生的消费实际,这就需要在价格方面进行妥协。同时在高校食堂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学校也给予了食堂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例如在政策方面优惠措施比较多,在税收、租赁费以及水电气费用方面价格非常优惠;同时在资金方面每年都有专门的财政拨款,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高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因此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虽然高校食堂成本核算方式在不断地变革和进步,但是其公益性质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二)利润微薄

对于高校食堂来说,在经营的过程中其利润是非常微薄的,甚至常常出现亏本的现象。为了更好地照顾学生,高校食堂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其价格较低,具有微利性的特点。高校食堂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采取一定的策略,部分食品的价格适当高一些,部分食品的价格低一些,从而维持一定的盈利空间,适当地控制食堂运行的成本。虽然在高校食堂改革的过程中,其市场化程度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比较严格,但是由于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为了照顾学生的利益,在高校成本经营的过程中仍然坚持了微利性的特点。

(三)适度的垄断性

高校食堂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虽然学生就餐选择比较灵活,但是食堂就餐的学生仍然占据了大部分,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垄断性。对于高校食堂来说,虽然其价格比较低,但是在饭菜的质量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够满足大部分学生的就餐需求。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在食堂就餐比较省钱,同时味道、价格等非常合理,因此也更加愿意在食堂中就餐,在校外就餐的次数相对就比较有限,导致高校食堂在客观上就表现出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垄断性具有两方面的影响,例如当市场饭菜价格上涨时,高校食堂价格相对比较稳定;同时这种垄断性也导致高校食堂的竞争性不足,表现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积极性不够,对成本控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价格比较稳定

对于高校食堂饭菜价格来说,其调整的间隔期比较长,价格与校外相比稳定性比较强,当市场饭菜价格波动比较大时,高校食堂饭菜价格表现的比较稳定,甚至部分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多年以来都保持不变,这在客观上对高校食堂成本控制工作带来了比较大的挑战。为了确保大部分学生特别是经济能力比较差学生的就餐需求,食堂饭菜的价格难以跟随市场的变化而上涨,这就导致饭菜价格比较稳定。但是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食堂常常面临着比较大的成本压力,特别是物价的不断上涨,导致饭菜价格的稳定性受到比较大的影响,虽然食堂有专项拨款和优惠政策,但是与成本投入相比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大部分高校食堂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的状态。

二、高校食堂成本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阻碍

(一)市场化发展的矛盾

对于高校食堂来说,作为后勤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学生群体的稳定,满足大学生的生活需求,确保大学生较稳定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高等教育资金投入方面逐年加大,但是高校的成本支出项目比较多,对于高校食堂成本控制工作来说,常常面临着市场化发展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例如在高校食堂经营的过程中,当物价上涨比较大时,高校在成本投入方面相对也会增加,但是在食堂价格方面常常保持不变,导致高校食堂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比较被动。特别是物价水平的上涨与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物价的波动也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对于高校食堂来说,不仅面临着原材料上涨的压力,同时也面临着人力成本等成本的上升,对于校外的餐厅来说,常常将成本转移到饭菜的价格上,但是高校食堂的特殊性,导致这样的方式难以实现。甚至在市场价格上涨的过程中,食堂还需要进行补贴等多种方式来确保饭菜价格的稳定,导致食堂成本控制面临着两难的局面,而且这种矛盾也越来越激化,亟需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

(二)食堂发展与学生利益之间的矛盾

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处于社会中的特殊位置,一方面他们已经成年,但是又没有经济能力;另外一方面他们是社会储备的人才资源,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高校学生之间在经济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他们对于高校食堂价格上涨之间的感受是不同的,对于家庭处于高收入群体的大学生来说,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有比较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来说,消费所占据的支出就可能变大,对于他们来说,如果食堂饭菜价格上涨,就只能牺牲自己的生活水平,保持自己的支出不变,可能存在着吃不饱等问题,所以他们更加希望食堂的饭菜价格保持稳定。但是对于高校后勤集团来说,在应用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盈利水平就会受到物价的影响,导致高校食堂的发展与学生利益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矛盾,而食堂的发展常常让位于学生的利益,导致食堂常常处于亏损的状态。

三、做好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的对策

(一)提高全体职工的成本控制意识

在调查中发现高校食堂在饭菜浪费方面的情况比较普遍,职工在成本控制方面的意识不够强,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打菜量过多或过少的问题,或者在售卖的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学生的饭菜分量不足,也不利于成本控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成本控制目标的思想,应当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重视成本控制的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成本控制意识,将成本控制内化到职工工作行为的各个方面,从而提高职工的节约意识,减少食堂资源浪费的现象。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将成本控制贯彻到食堂运行的各个过程,对于表现比较好的班组进行奖励,对于存在着资源浪费的班组进行处罚等,从而在内部塑造良好的成本控制风气。为了提高职工在成本控制过程中的积极性,在日常的培训过程中应当将成本管理工作放到关键的地方,将成本控制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等相结合,从而使成本控制工作能够真正地落实,提高广大职工在成本控制方面的自觉性。

(二)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原材料在高校食堂成本中占据了比较大的份额,因此应当重视物资采购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发挥高校食堂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规模优势,从而降低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成本。财务人员应当参与到物资采购过程中,加强对物资采购的规划,结合当地蔬菜等的种植和上市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提前做好物资采购的洽谈工作,实现对物资采购的统筹安排,这样对于提高物资采购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帮助。对于物资采购来说,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别管理,例如对于米、面、油等需求比较稳定的物资来说,应当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一方面能够确保价格上的优惠,同时也能够确保质量;对于时令蔬菜,应当就地选择供应商,可以与当地的农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确保蔬菜的新鲜度,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对于降低采购费用具有重要的帮助;同时也能够带动当地经济的创收,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调料、肉蛋类的物资,应当确保食品的质量,同时提高商品的可追溯性。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当杜绝浪费,特别是对于时令新鲜蔬菜来说,应当根据食堂的用餐规律和需求,合理地进行安排,确定采购量。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当建立规范化的采购流程,明确采购过程中的物资、供应商、数量以及价格等信息,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

(三)加强销售过程中的'成本管理

在高校食堂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重视销售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在调查中发现销售过程对于成本控制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当销售窗口的职工服务态度不好、饭菜质量不佳时,就可能导致做好的成品难以销售出去,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在销售阶段,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从而切实地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当做到统一着装,笑脸迎人,为师生服务时应当面带微笑,掌握基本的礼仪知识。在销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职工工作的反馈,这样能够便于后勤集团及时地了解学生的需求和意见,从而及时地吸纳学生的意见,这样能够实现与师生之间有效的互动,对于促进销售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菜品销售阶段,菜品的分量与成本之间存在着正比例的关系,因此应当设定菜品的销售量,防止多打导致的浪费现象,对于学生主动要求多打一些分量时,可以适当进行增添。饭菜的质量对于成本控制的影响是直接的,如果饭菜的质量难以得到师生的认可,那么就难以销售出去,最终就会导致食材的浪费,因此应当加强对饭菜质量的管理,通过设置菜品销售排行榜,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便于接受学生的监督,从而不断地优化销售方案,提高服务的效率。

四、结束语

高校食堂成本作为高校成本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直接面对学生的重要窗口。高校后勤集团应当在满足公益性的基本要求上,加强食堂内部的成本控制和管理,优化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行为,加强内部改革。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全面成本管理的应用,设立科学的成本管理目标,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成本控制为出发点,不断地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使食堂能够真正地成为高校对外宣传的名片。

参考文献:

[1]刘家惠.高校后勤饮食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措施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14):180-181

[2]赵淑慧.高等学校食堂降低成本的途径[J].高校后勤研究,2017(06):26-27

[3]冯希胜.从财务会计角度谈高校食堂物资采购、成本控制的管理[J].财会学习,2017(07):104

[4]林永庆.高校食堂成本控制问题与实施策略分析[J].经济师,(10):237-239+241

[5]刘子莹.试析高校食堂成本控制的必要性[J].中外企业家,2016(24):86

篇10:论国内保理合同公证

论国内保理合同公证

近期,笔者作为公证人员受理了本处首件国内保理合同公证业务,申请方分别为甲银行、乙公司和丙公司。申请事项是就甲、乙、丙3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进行公证。此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乙方将其享有的与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未到期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金。这实际上就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款。待应收账款到期后,丙方再向甲方支付其在销售合同项下本应付给乙方的款项。由于这一保理合同公证属本处首例,当事人欲通过公证加强其效力,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笔者从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法律服务的角度出发,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我们首先核实了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其次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确认,同时审查了合同内容。在确定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属于债权文书的范围后,依法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这次公证业务实践促使笔者对保理业务进行深一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保理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已逐渐成为一种代替信用证的新兴的结算方式,但就目前中国国内的商务合同而言,保理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运用保理进行结算的`商务贸易合同可谓少之又少。然而保理结算方式可以使卖方在出售货物后就获得80%-100%的贴现融资,买方亦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 100% 的保证金,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优点,是一项集贸易结算、资金融通、会计理账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因此,保理业务在中国拥有很广阔的市场前景。

公证机构若能够为国内保理合同提供包括公证但不限于公证的法律服务,不仅可以保障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为公证机构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提供良好途径。

一、保理的含义及种类

所谓保理,简单说就是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保理业务涉及3方当事人:保理商 (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商务卖方、商务买方。其中保理商是债权受让者,商务卖方是债权让与者,商务买方是该债权的债务人。被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商务卖方与商务买方之间的合同,多为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保理公约》的规定,保理合同必须满足以下4 个条件;(1)合同标的必须是债权让与;(2)被让与债权所基于的合同必须是商品贸易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而不是与个人以用于消费为直接目的相类似的合同;(3)债权受让人必须为债权出让人提供以下服务中之两项:保理融资、商账管理、催收账款、坏账担保;(4)让与通知债务人。从这个严格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保理是将债权让与和融资、催收账款等结合在一起的金融活动。仅仅是一项债权让与行为不足以构成保理的概念,因为保理之外也存在着其它债权让与的情形,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基于债权的让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也发生债权的让与。同样,只提供融资或商账管理或催收账款或坏账担保而不涉及债权让与内容也不能构成保理,最多只是一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或是律师的催款通知业务或是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等等。

保理在实际业务中的种类繁多,从学理角度说,可以分为以下4 种类型:(1)追索保理,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负责销售账款管理以及以保理商名义催收账款,但不向卖方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在这种保理方式下,保理商有权就未收妥的应收账款对卖方享有绝对的追索权而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包括买方破产的原因。(2)到期保理,指卖方只需要保理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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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郭英儒法律论文网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这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当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我们却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让更多的中国人富裕起来,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人们开始怀疑一切。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充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主导生产,而不是由政府强制,让市场主导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能够极大的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容易诱发人的贪欲,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由于长时间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人真实的欲望难以表达,谄媚常常换来好处,诚信却令人处处吃亏的思想根深蒂固,进而使社会诚信度失衡。而不诚信的最大后果就是交易难,交易成本高,交易风险大,经济发展缓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尤其的突显出来,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才使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托与公证。公证能够给人放心,而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风险降到了最低: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如此有力的效力让公证成为人们信赖的标志,公证成了繁杂的交易中能够让人安心的一块净土。但同时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计想要利用的工具,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与不诚信的人打交道,如有些审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办理假学历,假经历、假亲属、假结婚等;还有的当事人拿着假公章、假营业执照、假证件申办经济合同公证。也有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违约,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单位企图以公证为幌子,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等等。作为预防性的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肩负着对被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审查、把关工作,是预防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而这道防线的巩固凭的就是评价诚信的公证人的诚信。

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当武汉体彩舞弊案和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不知不觉中,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自公证机构改革以后,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无相应立法,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一暂就是二十多年,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甚至做腐败和作弊的帮凶,完全背离了公证的初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

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国家证明权成为商品的主要原因是:

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利成为商品;由于从前的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那样势必导致公证业如菜市场,国家证明权如白菜土豆般交费即与。

公证处管辖范围不明,公证处之间竞争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出不了的证,什么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只要在我的公证处办理,就绝对配合当事人的请求,服务周到,价格低廉。为的就是争取案源,与其他公证处竞争。也就是说,蛋糕只有一块,谁的“服务”好,吃到的就多,而不是分割好给每人,慢慢消化。

公证业务无法定与非法定之分,统统归于当事人自愿,公证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就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难得到这笔业务。看一些地方公证处网站上刊登的公证人员为争取业务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销,这既是公证业的无奈,也是法律界的无奈。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在安徽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表示,中国的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不能市场化。张福森指出,公证市场化,必然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必须注意防范和坚决制止。他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公证人员的执业准入,不能由市场说了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进行调控,并发挥主导作用。要坚决遏制公证机构通过回扣、协办费等手段争揽证源的不正当竞争。

诚信正是在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说有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丧失诚信的条件,而作为建立和巩固诚信原则的公证制度,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又不可自身市场化,如球场上的裁判,不能参与角逐,但又不能离开球场,这样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又不至于偏袒任何一方。公证机构虽然不是裁判,却永远是各种交易的见证人。既要射门,又要吹哨的裁判没见过,将公证处定性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机构,却又指望其执行国家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也同样是鱼与熊掌兼得的美丽幻想。

面对市场经济下的诚

信流失,笔者认为应当由以下方式来固本防失:

第一、进一步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把公证的业务来源在法律上加以强制,同时也是诚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现。也只有先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必须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证的公正;

第二、明确公证机构性质,即使为事业机构或合伙制,也不能简单的推向市场,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

第三、规范证据搜集制度,同时注意公证机构对于证据搜集硬件设施的保障,减少失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公证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四、加强公证人员素质建设,推进公证员职业化进程。诚信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只有公证员爱岗敬业,坚持法律与事实,才能在工作中作到诚信为本;

第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教育,诚信宣传,光凭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诚信,既不能成功,也不会长久。诚信其实是全社会的责任。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无信,公证员更是如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 郭英儒

二OO四年九月

篇12:新体制下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新体制下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实施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以来,中国铁路又随之大面积推进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两大变革叠加在一起,使铁路各方面管理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对运输安全管理关系的'影响非常深刻,运输安全工作面临极其严峻的考验.因此,如何继续深化安全基础建设,规范和加强新体制下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就成为当前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作 者:杨金英 Yang Jinying  作者单位:铁道部党校,北京,100088 刊 名:理论学习与探索 英文刊名:THEORY STUDYING AND EXPLOR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F5 关键词: 

篇13:法官地位论下

法官地位论(下)

四、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条件

任何权威地位的形成不会是单个因素直接作用的结果,他可能会来自与社会的各个层次和方面的多重作用。法官权威地位无论在那种法系的国家出去作为制度根植于其依赖的深厚法律文化土壤之外,还有诸多的因素纵横交织从不同角度促使权威地位的形成。我们分析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的主要出发点,就在于试图通过这些分析而归纳出一些带有共性的因素来,依靠这些带有共性的条件,我们可以衡量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法域是否具备确立法官权威的条件,进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达到了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入手具体做个分析:

(一)、客观因素

(1)明确的法律或者宪法地位

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或法律地位在几乎所有的'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成文法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存在这一明显的标志,即都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或者其他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上明确了法官的地位,一般都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或权威的字样,多数是从对法官的保障上入手来体现法官地位的有尊严的特殊地位,并通过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庭庄严气氛的营造(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加以确定)更加在形式上加深了法官的权威意识,如,有的国家规定蔑视法庭罪,可以不经程序直接由法官宣告获罪并立即执行。另外通过对法庭仪式的强调更加渲染了以法官的权威为中心意识的法庭威严,这些形式上庄重和审判结果一起成为塑造公众法律信仰和敬畏法官的良好心理的关键因素。实际上,许多国家将国家最高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国家元首紧密的联系起来都反映了立法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对法官地位的崇敬。尤其在一些国家意识较强,人民对国家元首有普遍的尊崇心理的国家宪法中这样的规定表现更为明显,如日本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2)充分的配套保障

法官的权威信心就是独立性,反映在司法过程中就是法官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来确立一套权力分立的机制,尽可能的在宪法的层面保证没有对司法权制度性的干涉,多数国家的宪法在规定法官或者法院时都刻意强调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单纯的司法独立的字眼如果没有确实的配套保障,都不可能将独立性落在实处,因此各国宪法在强调法官地位独立性的同时都毫无例外的规定了保证其独立性的配套制度。强调法官薪金的稳定丰厚和不断增加以及不得非法减少,并且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干涉因素而导致法官对自己职位的忧虑,最重要的是这些物质性的保障措施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也就意味着一旦确定,任何下位的法律无法变更和调整,这些制度性的规定都使的法官的独立性有了真正的依据。毕竟法官也是人,他背后依托的法院组织也是一个鲜活的社会细胞都要依靠现实社会中其他组织的存在来维系自己庞大躯体的运做,如果没有充分的司法资源来保障法官的超然地位,如果没有法定化的配套制度,法官做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是无法摆脱干涉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

(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任何职业的成熟与否都与其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作为法律职业的组成要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都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一个行业能否获得其他行业的尊敬已经社会的广泛尊重,其中一个首要的条件就是这个行业内部形成了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在行业内部各专业职业之间能够互相认同和尊重。

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脱离法律行业中其他职业人的认同和尊重的,而产生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行业中各个职业人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交流和评价机制,这时候,共同的教育背景和共同的法律意识和职业传统将成为建立交流平台的坚强基石。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给法律职业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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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解构主义美学论(下)

解构主义美学论(下)

解构主义是后结构主义思潮中最重要的部分,在一定意义上它代表着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的兴盛,与结构主义的衰落有着直接的关系.德里达的批判方法是从被批判者的理论内部找出其矛盾,找出瓦解自身的力量,让结构自行解构.他从否定社会、怀疑社会走向否定秩序、否定结构、否定既存的.语言体系.这一对结构主义批判的胜利,体现了20世纪西方美学的决定性转折.

作 者:李庚香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刊 名:长春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年,卷(期): 13(2) 分类号:B83-06 关键词:解构主义   结构主义   美学   德里达   巴尔特  

篇15: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法与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

二、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20《婚姻法》修改案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缺失较多,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问题、约定的原则问题、约定的救济途径问题、约定的解释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突出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4、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笔者个人,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5、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读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三、公证人员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目前婚姻立法中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公证人员在依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时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需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应注意到立法对约定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并不完整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

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仅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时,一方个人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了,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未作出规定。举个例子,丈夫欲开一家私营企业,为防止经营失败,夫妻约定将婚后购得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归其妻子个人所有,其余归共同所有,后丈夫果然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妻子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是否也应清偿债务呢?在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先均已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笔者个人认为,不应该将该房子和汽车用于抵债。因为是从民法原理上讲,“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丈夫在充分告知债权人的前提下,其已尽了最大诚信,债权人仍与其发生民事交易是一种默认行为,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现,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故该对外债务不能以妻子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2、在夫妻对债务约定问题上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应同时作出约定,该债务既应包括是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公证人员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有一种意识,就是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前债务也作出约定;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后债务也作出约定;对特定财产作出约定,也应对该财产所带来的债务作出约定。这里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举个例子,一对夫妻约定,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债务各自承担。表面上看,该约定好象是有效的,但仔细分析,是存在问题约定的。因为该案中在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并没有对婚前债务作出约定,在其将婚后债务作出约定时,并没有对相应的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对约定书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则该约定对婚后财产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而双方又约定婚后债务各自承担,既然所得财产归共有所有,何以债务要各自承担呢?又拿什么来承担呢?除非以负债方婚前财产来偿还婚后债务,实践中,往往一方婚前财产较多,而担心另一方婚后负债才作约定的,因此,婚后负债方往往没有婚前财产或很少,即使有婚前财产足以偿还婚后债务,这也显然有失公平的。故公证人员在处理这类约定时,应该清楚当事人对债务进行约定的前提是对相应财产归属约定是明确的。

3、在办理婚后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防止当事人借约定来逃避债务。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婚后夫妻财产约定时应特别注意预防出现这类问题。由于申请人有逃避债务的故意,所以,当事人会隐满事实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这时,需要公证人员有警惕意识,经验和敏锐的观察能力也显得十分重要。

(2)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公证人员有告知的义务

婚后夫妻进行财产约定,除了为逃避债务这种各例外,往往是夫妻一方将从事个人合伙经营或私营企业,因该类经营个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防止经营失败的风险,特约定将婚后部分财产如房产或汽车等贵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合法的,但公证人员应告知该约定的对外效力,即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可能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从事经营的约定一方应告知第三人,从诚信角度出发,也应同时告知夫妻另一方。这种告知最好是书面形式,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风险。

4、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将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具体的约定中加以明确

这些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问题等,同时,公证人员应该清楚地了解夫妻财产约定适用的法律应该是《婚姻法》,而不是《合同法》,避免在公证书中出现引用法律错误。

5、在办理涉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应注意保障外国人一方合法的知情权

笔者曾办过一涉外婚前财产约定,女方是中国人,男方是美国人,共同在中国登记结婚,女方婚前在绍兴、杭州共有三处房子,而男方没有财产,还有小笔债务,双方在婚前进行约定,将女方在中国的三处房产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男方的婚前债务自己承担。像这类案子中,公证人员在办理时应当注意约定一方的特殊性,即一方为外国人。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这位外国人的知情权是有现实意义的,因此,如果该外国人看不懂中文或听不懂中国话,有条件的公证处应提供翻译,没有条件的情况下起码应将该约定书的中文文本译为英文,在该外国人看懂后,再双方签字,并将该英文译本附在约定书后面或约定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6、应注意到约定财产的静态性和动态性问题

这里说的财产静态性,是指约定书中涉及的某项具体财产,如具体现存的房屋、汽车、银行存折、股票帐户等等,这些财产是现实已存在的特定物,在夫妻财产约定书中,表现为静态财产。财产动态性是指在夫妻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的某项财产随着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增值、减值、财产的消灭、所有权的转移等情况。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将婚前一辆小汽车为夫或妻个人所有,那么,随着夫妻关系的存续,随着小汽车的贬值、毁损、灭失,该财产约定也将变得不重要或没有意义,夫妻财产问题仍回到法定财产制的轨道上来;另一个问题,该小汽车在婚姻存续期间转卖或毁损,则由此所得的价款或保险赔偿金是否还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约定书只约定该财产的所有权,没约定该财产所带来得其他财产利益的归属,是否可以理解为卖车所得的价款或保险赔偿金不归个人所有呢!其实,这些问题实质就是约定财产的静态性和动态性的矛盾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约定当事人对此有认识,约定时有一定的预见性,作出合理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公证人员应该认识到并给当事人一定的指导,如告知最好直接对种类财产进行约定,如婚前财产、婚后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生产经营收益约定为个人或共同所有,尽量避免直接对特定的某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确有必要的,在约定某项财产归属时应同时约定该财产所产生之权益的归属。

四、总结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作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版,第199页。

2可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

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7月版;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等

篇16:论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论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的财产越来越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人们在生活中都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承权公证在实际公证工作中办理的比较多,本文根据工作实践,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谈点自已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法律事实的公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应该注意,以免出现错证、假证,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一、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5)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又不能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发表声明,应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7)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8)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公证员应要注意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火花证或骨灰寄存证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太久,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确实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由公证处派公证员核实。证明上应该写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内容。

二、公证员应核实的内容

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继承人提交了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也要进行核实。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儿子”是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出嫁给别人家了,对父母的遗产是无权继承的。在工作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二00八年九月份,我接待了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叫张淑兰,张淑兰的丈夫已经去世一年多了,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淑兰与其丈夫有三处房屋,张淑兰是想通过公证将其与丈夫的共有财产房屋的产权落到三个儿子的名下。张淑兰提供的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上只写了三个儿子的姓名,在与老人交谈中得知,她还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了。我告诉老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三个女儿也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当时老人还不理解,非常激动地说,我和老伴的房子,老伴死了就我一个人说了算,跟女儿没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给老人讲解,老人终于弄清楚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还有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或者继承人出于能够多分财产的心理故意隐瞒事实,亲属关系证明上基本不记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核实证明材料是必需必要的。在办证过程中应注意核实以下情况:(1)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2)继承人(指第一顺序)的范围和身份。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配偶的姓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人数及姓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注意是否符合此条件的继承人;是否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法院宣告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的成年子女(包括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人数及姓名;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胎儿。(3)遗产的范围。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配偶的姓名,是否是原配,是否在世;原配偶的死亡时间、再婚时间,确定遗产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人姓名。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我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张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母生前就有此房屋,张某的父亲是铁路职工,当时张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张某没有资格购买。张某的父亲有房住,张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父亲的姓名。就要求张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张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张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张某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为所有权人,就得将此房屋确认为其父母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张某一人继承遗产,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的,是否是自愿放弃,有无受胁迫、欺诈;是完全放弃,还是因已得到其应继承财产份额的折价、适当补偿而表示放弃,以区别继承权公证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注意以下情况:(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由放弃继承权者亲笔签名;(3)继承人因受胁迫、欺诈等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宪法第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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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体制下的公证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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