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论 盗 窃 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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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论 盗 窃 罪论文

篇1:唐五代占卜略论论文

唐五代占卜略论论文

占卜活动起源甚早,在历代社会生活特别是民间日常生活中一直起着或隐或显的重要作用。这在古代社会尤其如此,唐五代也不例外。司马光作《资治通鉴》,着眼于记录政治事件,因此很少将占卜事例写入书中。但是,为了说明某些政治家、军事家的与众不同,还是列举了一些占卜事例。

例如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记道:“九月,壬午,将作奏宣政殿廊坏,十月魁冈,未可修。上曰:‘但不妨公害人,则吉矣。安问时日!’即命修之”。[1]“魁冈”是占卜术中阴阳家的术语。胡三省在此注曰:“阴阳家拘忌,有天冈、河魁。凡魁冈之月及所系之地,忌修造”。[2]温公在这里是为了说明唐德宗的不大信阴阳拘忌,为德宗在此之后观念的变化作铺垫。又如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九月条有云:“甲寅,李褰攻吴房,诸将曰:‘今日往亡’。 逶唬骸吾兵少,不足战,宜出其不意。彼以往亡不我虞,正可击也。’遂往,克其外城,斩首千余级”。[3]这其中的“往亡”也是阴阳家的说法。胡注曰:“阴阳家之说,八月以白露后十八日为往亡,九月以寒露后第二十七日为往亡”。[4]司马光这里是说李逶谡秸中的不拘忌时日。

以上所举二例虽然目的都是为了说明唐德宗和李宓牟痪心嘤谝跹艚忌,但也从一个特定的侧面告诉我们当时在社会生活中占卜行为的普遍性。因此,研究唐五代占卜的状况、占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占卜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就应该成为历史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了。限于篇幅和水平,本文只能极粗略地谈一下唐五代占卜的概况,并试图总结出当时占卜活动的一些特点,疏漏之处,在所难免。

首先谈一下唐五代占卜的类型。由于占卜术种类繁杂,各种占卜术因时代不同又有一些兴衰变化,因此研究这一问题难度较大,分类也不容易准确。《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沿袭《隋书・经籍志》,除天文、历算、兵书之外,将其他占卜术均归入“五行”。这种做法受到后人的.批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经籍考》中就批评它是“凡涉于术数者,总以五行一门包之,殊欠分别”[5];但郑樵的《通志・艺文略》将“五行”分了三十类,却又嫌太多。本文拟换一个角度,从当时的官方文献切入,看看唐五代的占卜大致有哪些种类。

《旧唐书》卷2《太宗本纪》云:“(武德九年【626】九月)壬子,诏私家不得辄立妖神,妄设淫祀,非礼祠祷,一皆禁绝。其龟易五兆之外,诸杂占卜,亦皆停断”。这里将占卜分为龟卜、易占、五兆和杂占卜。《资治通鉴》卷192将这条诏文记作“自非卜筮正术,其余杂占,悉从禁绝”。这就是说,在唐初,占卜可分为“卜筮正术”和“杂占卜”两类,前者包括龟、易、五兆。

这种被称为“卜筮正术”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规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14《太常寺太卜署》记太卜令的职掌云:“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动用之事;丞为之贰。一曰龟,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这里的“兆”,在《旧唐书》卷44《职官志》和《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均记作“五兆”。我们若拿上述唐太宗的诏书与此对照的话,应以“五兆”为是。

《唐六典》中涉及的四种占卜术,除唐太宗诏书中提到的之外又多了一种“式”。按“式”,在唐代有太一式、雷公式、六壬式三种。除六壬式“士庶通用之”[6]外,前两种自唐初就一直被禁止私人习用。《唐律疏议》卷9就明确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可能因为“式”一直被禁止,唐太宗的诏书中才没有提到“式”。这样,朝廷的“卜筮正术”中除龟、易、五兆外再加上“式”,于是就有了龟、易、五兆、式等四种类型了。

上述《唐律疏议》所云与“式”并列的天文图书、七曜历等,实际也属于国家占卜的正术。《唐六典》卷10《秘书省太史局》说“太史令掌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候焉”,“凡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其任,不得与焉”。所谓“苟非其任,不得与焉”就是指“观生不得读占书”。那么,“占书”由谁读或曰由谁来进行占卜呢?同书同卷又云:“灵台郎掌观天文之变而占候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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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3.网络 诈骗、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二. 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 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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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略论经济立法权论文

略论经济立法权论文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的逻辑起点

如果仅从字面理解,经济法立法权即关于经济法的立法权,但是,倘若进行深入分析,就可发现经济法立法权蕴含着丰富、深刻的内容。而要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首先应该从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立法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经济法立法权的准确把握。

我国理论上至今尚未严格区分“经济立法”/经济法立法”,把两者直接或间接简单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没有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区别,人们往往在使用本来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时,也以“经济立法”来替代之,反之亦然。笔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两者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首先,从字面解释上看,“经济立法”既可指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而进行的一切立法活动,也可与“经济的立法”等同,指关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经济法立法”从动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活动,从静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渊源。简言之,经济法立法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用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其次,从产生阶段看,经济立法产生时间远远早干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关于经济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国家和法的产生,即自从有了国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国家关于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时期的经济立法在内容上只是整个立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渊源上与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都处于“诸法合体”状态,并不是特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代,“经济立法”仍泛指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所有具有综合性特点的立法表现形式。“经济立法的综合性,是由它包括大量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包括调整经济活动的一切规范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只要其中含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的,都应属于“经济立法”的范畴,因此,“作为综合性立法来说,经济立法是各个部门法规范的某种聚合和联合,这些规范仍保持部门法规范的特点和性质。”而且经济立法始终伴随着阶级社会的整个进程,只要存在着阶级和国家,就会存在国家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立法。而经济法立法是在社会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后,基干国家宏观经济意志化的需要,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的目的,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渐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立法就是在特定的社会阶段由家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再次,从调整对象和逻辑上说,经济立法是关于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体系的总和,而经济法立法是关于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立法。故经济立法是包容经济法立法的属概念,经济法立法是包容于经济立法的种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经济立法具有更为宽广的外延。它除包含经济法立法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以其他部门法形式体现的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内容。最后,从立法目的上看,经济立法的.目的具有多样性。经济立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不同部门法和宪法中基于对相关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规定的经济立法内容的目的各不相同。而经济法立法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为了实现政府对宏观经济关系的干预、管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综上可见,“经济立法”与“经济法立法”l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避免产生歧义,应该把两者严格区分开来。这是精确把握经济法立法权概念的前提。

二、经济立法权的界定及真价值

在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做出比较清楚的分析后,并以此作为界定经济法立法权的逻辑起点,就不难看出,经济立法权与经济法立法权虽有密切联系,但又不能混淆。经济立法权指进行一切有关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权的总称,而经济法立法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于经济立法权之中。

与经济法立法的涵义相对应,经济法立法权就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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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略论如何改进纳税服务论文

略论如何改进纳税服务论文

纳税人是依法诚信纳税的主体,税务机关在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只有坚持依法治税,诚信服务,才能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创造良好环境。那么,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如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行诚信服务,更好地树立和践行税收荣辱观,笔者以为:

一、必须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

1、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和服务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是树立统一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也是服务客体,税务部门是征税主体也是服务主体,所以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不能单纯强调征管权,忽略对纳税人服务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服务,忽视税法的严肃性,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两者不可偏颇。

2、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是服务的核心,形式是服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服从内容。实际工作中,无论法律服务、政策服务、管理服务还是工作服务、信息服务,要做到形式多样,服务到位,但绝不能脱离实际,违背依法治税原则去搞服务。应多渠道、多角度、多层面提供高效便捷的符合依法治税要求和纳税人需要的执法服务。

3、效益与成本的关系。积极探索优化纳税服务与降低成本的规律,以最低服务成本获取服务质量最优化,统筹考虑纳税服务的机构、人员、场所、设施等,使纳税服务规范化、法制化。

4、法定义务与中介代理的关系。中介代理是为满足纳税人对税收筹划、代办涉税事项等代理服务需求应运而生的,其特点主要在于服务的有偿性,是一种社会服务。税务部门既要履行好法定的.服务义务,也要鼓励纳税人接受有关涉税事项的社会服务,使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促其提高经济效益。

二、诚信服务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理念。文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诚信服务是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作为税务部门要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改进自身纳税服务工作。从宏观上讲,必须立足本职,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调整,支持配合企业改组改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从而保证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从微观上讲,必须将诚信服务理念融入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的全过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大力宣传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建立公平、公正、诚信的税收环境。

2、增强服务水准是基础。要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在服务显著位置张贴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图,统一受理各类涉税事项,解决纳税人多头跑跑多头的问题。提供多种申报方式以及采用划卡缴税、简并征期等税款缴纳形式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管理环节,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要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和水平。税务部门在服务范围上应有所扩展,在为纳税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后,应发挥自身熟悉税法的优势,为纳税人规避纳税风险提出好的建议,诸如查前辅导、纳税评估等减少纳税人的损失,逐步建立纳税风险防范机制,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

3、建立纳税服务体系是关键。将纳税服务落实到实处,必须建立一套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依据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界定服务职责,加强和量化服务管理考核的指示和方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建立定期公告制度、咨询服务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局长接待日制度等,不断满足纳税人的需求。积极搞好税收行政复议、处罚听证、行政赔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

4、信息现代化建设是保障。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咨询辅导水平。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发挥其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和辅助办税等方面的作用。以计算机为依托,努力实现征管工作信息化,切实降低税收成本,降低纳税人负担。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税库银联网,推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方便纳税人办税,不断扩展和完善税务网络化服务。

篇5:略论民办高校办学特色论文

略论民办高校办学特色论文

论文摘要:在公办高校连年扩招的形势下,民办高校要生存和发展,关键是办出特色。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专业、师资、就业及管理上具备特色,以求取生存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办学特色 应用型 社会需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仅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而且在质量上也逐步取得了社会的认同,形成了一定的结构、层次和办学特色,逐步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高等教育迈向大众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流的民办高校不在于层次的高低,不在于类型的高低,而主要体现在先进的办学理念、独特的办学特色、先进的管理和服务、优质的办学条件和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上,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办出特色。那么,什么是特色呢?所谓特色是指事物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和风格等,也就是个性鲜明,独一无二的东西。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是民办高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所形成的不同于公办院校的独特风格。笔者认为,民办高校要办出特色,不应求大求全,不必面面俱到,不必一味地模仿公办大学,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办出特色:

一、专业特色

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实践表明,面向社会需求,培养紧缺人才,是民办院校健康成长、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个问题上,民办高校以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为办学宗旨,借鉴国内外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专业特色,重视社会调查,掌握紧缺人才、紧缺专业的信息,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

1,以学科为依托,以育人为目标,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科学地制订教学计划,形成例如专业+外语、外语+专业、工程+艺术等专业组合体系。

2.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努力突破传统的培养模式的影响和束缚,从“千人一面”的精英化的教育教学质量观向多规格、个性化、多元化的大众化教育教学质量观转变,为学生的成才拓宽途径并提供保障。

3.通过改革实践,不断修订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形成了既重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又重视专业实践技能培养的办学特色。专科专业从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和就业岗位的需要出发,通过多种途径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技能的培养训练。各专业分别建立了本专业的专业技能指标体系,在确保专业核心课与提高综合素质基础课同时,拓宽专业口径,设计多项专业应用能力的教学项目,强化专业技能与综合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以致用和创造创新,培养造就具有多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4.重视吸纳社会的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发挥各自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资源的活力,实行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共同举办专业。注重实行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实践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师资特色

教师是学校最宝贵的财富,没有优秀的教师,再独特的教育思想也无法变成现实。目前,很多民办高校兼职教师比重过大,老年教师偏多,高精尖教师极少,满足于有人上课的状态比较普遍。因而,民办高校急需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精良、敬业奉献、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的有特长的骨干教师。

1.学校各专业可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教育理念新、有威望的资深教授担任系主任,主持专业教学工作,负责拟订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学术交流等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提名聘请任课教师,监督和检查教学质量。还可在本地区各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挑选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专家任教,选聘一批优秀的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校任教。

2.着力对现有的教师进行培养与培训。走校企联合路线,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教师深人生产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业务实践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选派骨干教师到相关企业边实践边学习,掌握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提高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并把行业和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引人课堂教学。培养一支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从事实践教学,既是讲师又是工程师(或农艺师或经济师等)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3.诚聘一大批具有“双师型”教师素质的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例如,笔者所在学校的经济贸易学部的一些实务课和实训课教师多数来自外贸、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他们经验丰富、技能高超、授课生动,案例、实例很多,深受学生的欢迎。为了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外语强的优秀人才,还诚聘并培养一批能够开展双语教学的“双师型”教师。

三、就业特色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出口决定着人口,也就是说,民办院校教学质量的优劣,最终要靠市场需求,靠毕业生的就业率来检验,毕业生就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年招生的多少。因此,民办高校应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投人大量人力物力用于学生就业工作。 1.为帮助学生就业,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作为全校的公共基础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地位观、择业观和事业观。

2.不惜重金建立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行“订单式”培养,实行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书”制度,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3.成立“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学生就业进行专题研究。同时,建立“就业信息网”,积极搜集用人单位的资料,每天在网上发布最新招聘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向学生分发专门的职业资料,介绍职业性质、求最低要求、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升迁的可能性等。对学生进行个别的职业咨询,采用交谈式和讨论式,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人才市场的需要,通过启发诱导,提出择业建议。

四、管理特色

由于民办高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较低,自治能力较差,依赖性较强,因而必须实行更加严格的、科学的管理措施。

1.以法办学,以章治校,管理有制度,执行有依据,为学生提供和谐、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指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和遵守学习纪律。学生管理工作实行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负责制,辅导员抓全面工作,班主任由任课教师兼任,主抓学生的学习方面的工作。班主任要经常深人班级,深人学生,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思想状况,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3.奖惩分明。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材,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根据学生的每学年成绩排名和进步程度评选。每年还评选优良学风班、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评选文娱、体育等单项积极分子,并给予奖励。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按照学生行为准则中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认真贯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办学理念,实行“人性化”管理,给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激励学生。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学生乐于接受教育。

严格管理不仅体现在学生的管理上,也体现在对教师的管理上。

1.对教职工的工作绩效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从定量与定性、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角度,采用上级、同级和学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人员、教师进行客观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帮助员工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正做到有效的考核。

2.实行目标管理,要求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具体的教学进度和计划;期中、期末分析学生成绩,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了一整套教学管理制度,采取检查教案、教师间互相听课、举办公开课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教师的备课和授课情况,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不胜任教学工作的予以辞退,从而保证较高的教学质量。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民办高校应继续秉承“面向社会需求,培养紧缺人才”的办学宗旨,从实际出发,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适合自己的新特色,最终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健康发展。

篇6: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论文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论文

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缺乏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运行的法则,科学的权力制约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权力制约的全面性;二是权力制约的相互性;三是权力制约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法效果不佳。

2.没有健全、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执法内部监督,还是执法外部监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监督机制本身不够健全,尤其是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及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执法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执法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难以根除。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有的执法部门受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干预、唆使,让法律为地方或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服务;有的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争案件管辖权,作不公正裁决或推卸责任;有的地方机关和个人阻碍法院判决的执行,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有的党政领导甚至执法部门或公开参与和支持,或暗中纵容包庇,凭借靠山大、关系网宽、保护层厚,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

4.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传统专制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一些基层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基层执法的拦路虎。

切实解决有法不依问题,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实质性权力,使立法对整体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要对我国执法系统内部各项执法机能的配置进行重新设计,构造平向或交叉的双向制约机制,与现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相结合,使执法权力运行实现全方位制约。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应使执法的外部监督规范化。这就是要通过立法使外部监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规范化、具体化,使外部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发挥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联动机制。因为只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密切配合,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最后,应建立执法监督的司法救济机制,即在执法监督活动受到不法权力阻挠和非法处分导致监督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经由法定程序直接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手段保障监督主体合法权力和监督活动继续进行。

3、必须防止和解决地方主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允许搞那种损害全局利益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党政领导要支持执法部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并加强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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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略论《行政处罚法》之缺陷论文

略论《行政处罚法》之缺陷论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近六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该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也不断显现出来,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一、违法行政处罚行为方面的缺陷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表明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使,但这一规定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原则(又称“效力先定”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

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始就推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行为所决定的内容加以履行,这是行政法上公认的规则。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的行政处罚,当然也具有这种特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一经作出就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构成违法处罚,也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而必须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然后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该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其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符合此类情形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可以拒绝接受?从《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来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讲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包括对被最终确认为合法的行政处罚的不服,也包括对被最终确认为违法的行政处罚的不服。即使行政处罚被确认为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仍应履行原行政处罚决定。显然,简单地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会对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带来很大的影响,不利于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

再次,行政处罚最终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有诸多情形,除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之外,还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的以及滥用职权的情况。对符合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判决撤销,否定其效力。而《行政处罚法》仅仅规定了没有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而是不全面的。

二、听证程序方面的缺陷

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方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的单独征求意见,也可以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听证制度,被誉为我国立法领域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受处罚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上的权利,切实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面的义务。这对加强行政处罚活动中的民主化、公开化,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处罚诉讼的数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赋予所有受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只是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程度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处罚人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显然,《行政处罚法》把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就听证的本质而言,一方面,它是法律为受处罚人设置了一个对自己不利指控的抗辩场所,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民主原则、公开原则和相对人参与原则;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权力制约的程序机制,也是一种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后监督手段更为有效的事中监督手段。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理论上它属于典型的人身罚,理所当然应该赋予受处罚人有抗辩的权利和机会,以切实保障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1] [2]

篇8:略论小学音乐课堂教学论文

略论小学音乐课堂教学论文

一、采用音乐游戏进行课堂教学的意义

儿童的运动器官和感知记忆力都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然而,音乐游戏不同于一般的游戏,它主要是通过游戏的形式,强调对音乐的体验与感受,从根本上遵循音乐的指导。它从音乐本身入手,让小学生在聆听音乐的同时,引导他们通过做具体的音乐游戏去了解音乐的各种要素,比如节奏、节拍和音符等。在音乐教学活动中,学生通过音乐游戏能切身感受到音乐的节奏以及情节,能更好地产生精神上的愉悦感,有利于自身情感细胞的培养。游戏让学生在“玩”的过程中加深了对音乐的学习,有助于发挥小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让他们成为音乐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创造者。

二、采用多媒体进行课堂教学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多媒体技术在音乐课堂教学中越来越普遍。在音乐课堂上利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展现立体的、多维的教学场景,将声音、图像、文字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学生带入音乐所塑造的境界中去。他们在这一境界中能充分体会到音乐所展示的美。在上《小青蛙》这堂课时,可采用幻灯片播放的形式教学,随着音乐旋律、节奏以及力度的逐渐变化,展现出这样一幅画面:茫茫的田野上,小青蛙在荷叶上跳跃玩耍、捉害虫,小青蛙面对暴风雨的侵袭而不畏惧,当风雨过后,公鸡啼鸣,太阳逐渐升起,小青蛙依然在歌唱、欢舞。这种将视觉与听完美结合的教学方式,能有效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在感受生动、形象画面的'同时,加深对音乐作品的感受和理解,更好地与创作者产生情感上的共鸣。

三、加强音乐主题的文化感染力

音乐在传递着力量的同时也传递着文化,在课堂中适度地进行文化感染,能够增强课堂的活力。由于不同地域的文化都有各自内涵,在音乐教学中,教师可以详细地介绍一下乐曲所在地的风土人情,帮助学生了解乐曲的文化背景,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并开阔他们的眼界,还可以提升教师的教学魅力。在小学音乐的课堂教学中,要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达到融乐于教,需要每一位音乐教师的不断努力并探索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另外,要注重教学策略的可行性与针对性,不可盲目求进,否则易造成学生心理上的负担,不利于活跃课堂气氛,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篇9:席佩兰诗歌创作略论论文

席佩兰诗歌创作略论论文

摘 要:作为袁枚随园首席女弟子的席佩兰,其诗歌受到广泛赞誉。本文将重点论述席佩诗词兰作品的主题意蕴,题材类型与主体意识,个体精神气质,探究席佩兰诗词。

关键词:席佩兰 诗词创作 主题意蕴

席佩兰约生活于清嘉庆(1796一1820)前后,名韵芬,字道华,一号烷云,江苏昭文人,着有《长真阁集》七卷存世,诗集六卷外,还有 《长真阁诗余》一卷,凡十七首,共12调。袁枚曾以“诗冠本朝”对席佩兰予以高度评价,虽有过誉之嫌,然其以女性诗人身份而言,席佩兰的诗词创作不偏于闺阁一隅,视野开阔,风格多样,诸体兼善。席佩兰的诗歌创作同时也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追求性灵真美的同时,不失清韵之气。

在诗歌题材上,一般意义的闺阁诗人,由于生活范围较为狭窄,且长期被笼罩在封建男权传统的阴影之下,秀楼、庭院、栏杆便构成了她们生活的大部,家族、宗族成为一张无形的大网,使她们的眼界大多局限于狭隘的世界,显得题材单一苍白。相较之下,席佩兰的诗词创作题材丰富,广泛涉猎各个方面,风云月露,生活琐事,送别怀远,山水清音,诗友唱和、咏物怀古、题画写序等等,既继承了传统闺阁诗人的怀夫思远主题,同时又有所超越。首先,人妻人母的`双重身份,在夫妻伉俪情之外,席佩兰的诗歌中还增添了儿女、姐弟、妯娌情,情谊深厚、真挚动人;而随园女弟子的身份,使她的个人境界变得更为开阔,从她创作的论诗诗来看,席佩兰对于文学创作也形成了自己的立场观点。席佩兰生平文学交游活动甚多,与随园女弟子的交游,与袁枚间的师徒交往,与其他文人士子的交游等。这些在她的诗歌唱和、论诗诗中多有反映。此外,她的诗歌中存在着浓厚的主体意识,性灵诗风的熏陶下,她创作的是心中情、眼前景,既有“小窗幽梦忽然惊”“忽逢朝日映,流水悟前身”体认细腻、蕴藉委婉的儿女情思,有“深闺未曾见,放眼胆俱雄。”“孤艇似穿深井出,万山多仗乱云扶。”对大自然与生命的个体性感悟,亦有忧患意识下“塞外琵琶宫里舞,一般辛苦为帝王”的沧桑之感,“登亭太守知多少,几个曾经念德风”的忧嗟之怀。

身处封建时代的女性,一直居于男权高压统治下的弱者地位,而超群的天赋与慧敏带给女诗人的经常不幸多于幸运,因为天生细腻的情感和脆弱敏感的心灵更容易造成了不尽的忧愁与难解的烦恼,比一般女子更多地遭受到人生的悲欢离合,也更多地体验到生活的辛酸苦涩。弱质的闺秀们经受了文学艺术的浸淫后,往往沉溺在自己作品所哀吟的巨大悲伤之中而无力自拔,于是泪尽而身亡者有之,哀极而心死者有之。在世俗偏见之下,也有女诗人由此受到迫害或者贬抑自戕。女性诗人早夭者甚众,与之相比,席佩兰以70堪称的高寿离世,个人的性格气质也起了很大作用。席佩兰人生经历中虽然婚姻生活美满,但也遭遇过重大打击,两个儿子安儿与禄儿竟在两天内相继夭亡,痛失爱儿的打击,在席佩兰的诗中有着真实记录,“六年奉汝似昙华,喜即开颜怒不挝。博得床头临别唤,一声娘罢一声爷。一盏玄霜绝命时,谁将剑柄授庸医?黄泉莫恨庸医误,只恨爷娘误杀儿。”字字句句,岂止锥心泣血之痛。然女诗人并没有在这样打击下郁郁不振,而以一贯的坚韧乐观精神地面对生活。在席佩兰的诗歌中,这种乐观自信,爽朗勃发的精神也有着充分展现。譬如席佩兰歌行体诗《夫子报罢归,诗以慰之》,为安慰丈夫科举不中而作,“君不见杜陵野老诗中豪,滴仙才子声价高。能为骚坛千古推巨手,不待制科一代名为标……夫子学诗杜与李,不雄即超无绮靡。高唱时时破碧云,深情渺渺如春水。有时放笔悲愤声,腕下疑有工部鬼或逞挥毫逸兴飞,太白至今犹未死。”

由诗圣诗仙推及己身,大力颂扬文才传世不朽之价值,借以抚慰勉励夫婿。全篇诗歌铿锵有力,情感激昂饱满,酣畅淋漓,一挽闺阁诗人常见笔力柔弱自惜之态,凸显了巾帼不让须眉、爽朗乐观的鲜明个性。其咏杨花诗“凭栏一阵扑衣襟,飞向天涯何处寻?芳草池塘春寂寂,梨花院落书阴阴。迎风欲舞佳人态,到处为家荡子心。一任儿童闲捉取,不堪云鬓上头誉。”《送春》中“东君犹自驻韶光。匆匆流水春三月,草草飞花梦一场。”《春晴》中“自觉慵懒惯,闲愁与梦兼。草色烟中润,云光雨后添。”不论落花飞絮,还是春风春雨,多见依依惜春之意,却无伤春之情,营造出的画面基调明亮,充满着雅健清新的精神气质,健康明亮的心态,是古代女诗人中少见的,这当归功于她婚姻生活的美满充实和自身的乐观天性。

较之诗,席佩兰词作较少,十七首共12调,但“就其佳构言之,在闺秀词中,却近于上乘。”总体而言,席佩兰词清韵天然,抒性灵而巧构思,“就其佳构言之,在闺秀词中,却近于上乘。”席佩兰写的心中情,眼前景,却并不直露,而是追求“清新自觉出新裁”(《论诗绝句》)的境界,不止诗如此,词亦是。“山杳杳,雪深深,不露枝头一点心。”(《捣练子?忆梅》)“墨痕淡到如诗,瘦横枝。”(《忆真妃?题墨梅》)“只似雪聪明,休如雪易倾。”(《菩萨蛮?题谢雪卿绣余遗草》)“幽情一簇,脱尽窗前颜色熟。”(《减兰?咏翠云草》)“小语骈肩,幽吟比舌,不知心可如同结”(《踏莎行》)……片语只字,性灵一点的表露,不是无的放矢,而是灵心之下自觉谱写的妙笔。风致清韵,妙语天成,无一不显诗人的灵心毓秀。

参考文献:

[1]江南女性别集.黄山书社,

[2]邓红梅.女性词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版.

[3]王英志.性灵派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版.

[4]严迪昌.清诗史.杭州:杭州古籍出版社.20版

篇10: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论文

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论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结合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工会资产的性质成为当前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从法律上讲,工会资产的性质本来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历来很少有人在理论上对它进行阐释和探讨,以致在一些同志中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为了正确认识工会资产的性质,现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工会资产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是工会资产?应对它如何进行界定?这确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应从工会资产的来源和工会资产的特点来界定工会资产的概念和工会资产的性质。

我认为,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

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工会资产的特点:

(一) 工会资产是由多种渠道形成的。

《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不论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以及人民政府的补助,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不再划分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而由工会统一使用与支配。

(二)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金。

(三)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备条件,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便社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四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分析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据。

如上所述,我认为工会资产仅仅来源于《工会法》第36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至于《工会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则不属于工会资产的范畴,工会仅对这些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具有处分权,其性质仍为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这部分资产原本就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某些同志担心的由此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上述工会资产问题不包括对这些资产的探讨。

二、工会资产的性质

关于工会资产的性质,我认为应对工会资产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当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认工会资产的属性,说工会资产是\”国有资产\“。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社团接受的重大捐助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具体而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以一种强制手段, 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权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呢?我认为:

(一) 国家通过法律要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人民政权与工会相互支持的表现。这一做法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931年11月,在中央苏区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为了支持工会工作, 要求由雇主按工资总额2%的数额交给工会,作为工会的办公费,又1%作为工人的文化费。全国解放后,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4条仍然继承了这一传统,要求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这是我们的优良革命传统。

(二) 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实质上应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拨交给了工会而已。国家通过强制力拨交这部分资金以支持工会活动,这些资金与国家的预算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看作国有资产。

(三) 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不应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而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工会资产的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 如果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财产\“,那么,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交纳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经费,岂不成了中外合资性质的资产吗? 私有企业交纳的工会经费则依此要推定为私有性质的资产了;市总工会下面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也有合资企业的工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那么市总工会财产又如何定性呢?因此,工会资产的性质绝不应界定为国有财产。

(四) 从所有权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缴纳各种款项或提供了物质补助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试问公民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还能说自己拥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吗?还能说向国缴纳的税金是个人财产的延伸吗?私有企业主依法缴纳了税金,能说自己对这笔税金还拥有所有权,这笔税金是私人资金的延伸吗?政府部门向工会提供了某项补助,还能继续拥有这些款项的所有权吗?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当其缴付之后,这笔资产也就转移了主人,已成为工会资产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必须认识工会资产就是工会拥有所有权资产,属于社会团法人资产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资产或个人所有资产。

三、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

对于工会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

《民法通则》与《工会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的基本法,这些法律仅次于宪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权威。《民法通则》的第5章第1节\”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有关条款,明确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类别以及对社团财产的保护等问题,都应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工会法》第5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一章, 更是具体地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与国家对工会财产的保护。这些都是判断工会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对工会资产的分析和解释均不应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离开了这些法律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解释。

对于工会财产性质的界定,除了应以《民法通则》和《工会法》为依据外,政府部门与工会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应当遵循的法律文件。就立法体系和立法工作而言,工会是一个群众团体,它无权立法,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对工会系统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合发出法律文件,则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而具有法律权威。为了解决工会资产的性质问题,一些政府部门曾与工会联合发布了一些法律文件,例如1993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办联合签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全国总工会于1993年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都明确地提出:\”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这两个文件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会资产的范畴及来源,判明工会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这种规定当然代表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的观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任何人对工会财产的解释都不能置这些法律文件于不顾。从加强法制观念论,我们既要维护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尊严,也应维护行政法规的尊严。

四、必须认识曲解工会财产性质将给工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如果界定工会资产为\”国有资产\“,无疑也就把我国的工会定性为\”官办\“工会。我国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抑或是\”官办\“的组织,在工人运动中一直是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国际上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士,从未放弃对我国工会的诋毁,硬说我国的工会是\”官办\“工会,\”根本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为了驳斥他们的攻击,我们一再申明我国工会的群众性以及独立自主处理工会事务的基本原则,并将这一准则规定在《工会法》之内。《工会法》第4条规定,工会必须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工会也都为严格贯彻这一规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而现在我们如果为了解释工会资产的性质,推断工会资产为 \”国有资产\“,把工会认作 \”官办工会\“,这在政治上将犯严重的错误,势必为国外反动势力攻击中国工会提供依据,成为国际敌对势力攻击我们工会的口实。

由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同志往往否认了工会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不承认工会资产的独立存在。正因为不承认有独立存在的工会资产,他们肆意侵犯工会财产所有权。当前在某些地区、某些执法部门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任意划拨工会资产抵押企业债务的案件,以及产生了因为企业欠债而竟然由执法部门冻结工会经费存款账户的案件,这些案件屡屡发生,导源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尊重和不承认工会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最根本的还是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的思想在作怪。我们只有对工会资产树立正确的认识,才会纠正这种侵犯工会资产行为的发生。

把工会资产误解为\”国有财产\“,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势必在职工群众中降低工会威信,影响工会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工会和期望于工会的是工会能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工会解释为\”官办\“工会,势必会改变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会职能的发挥。

五、应当充分信任工会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将工会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些同志,其出发点可能是防止借社团资产登记之机分化国有资产,担心国有资产被肢解和侵蚀,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动机是善良的。从民法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些规定的中心思想是国有资产不得被肢解和侵蚀,同时其他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会团体的财产也不应被篡改性质,改变为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财产,它本身就不是国有资产,怎能认为确定为工会资产就肢解了国有资产呢?反过来说,如果把属于工会的资产硬要戴上国有资产的帽子,岂不也是违背有法律的规定吗?国有资产绝不会因将属于工会所有的资产戴上工会资产的帽子而产生财产的流失,显然这种善良的动机是有点过虑了。

持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志还有一个想法,就是顾虑把工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会把国有资产\”量化给了个人\“。这是对于工会财务工作不够了解而产生的担心。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自上而下有着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工会组织对于工会的资产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办法。《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会正是遵循这一规定实现了对工会财务的管理。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怎能说\”量化给了个人\"呢?

这些年来,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有突出成绩的,作风是过硬的,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同志,坚决贯彻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有力地支持了工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高度信任工会自己会管理好它的财务。我们应当尊重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使其为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提供更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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