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若干问题研究论文(精选16篇)由网友“小红”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若干问题研究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从四个方面讨论了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在客观方面,首先从对刑法194条规定的“使用”的理解和“使用”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入手,由浅入深讨论了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如冒用他人金融凭证、使用虚假的票证质押贷款、倒卖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对空白支票的非法补记、盗用他人印章出票等行为进行了分析探讨,力图在理性思考之中,对司法实务有所启迪和裨益。此外,在主体、主观上和数额认定等方面,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澄清,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主体 数额
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是刑法194条规定的两个罪名,也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多发性犯罪,点多面广,发案率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随着金融体制的变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诈骗犯罪日益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多,政策性专业性强,理论上争议较多,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审理难度很大。如何正确认定现实中遇到的纷繁复杂,表现各异的.金融票证诈骗(本文讨论的票证仅指刑法194条规定的票据和金融凭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客观方面的有关问题
1、关于对“使用”的理解
刑法194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和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这里的“使用”指的是刑法意义上的使用,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用伪造、变造的或作废的等票据和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冒充真实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使用”必须是遵循票据和金融凭证的商务用途去使用,即支配、交付、转让等而非一般意义的“使用”,如倒卖,展示和收藏等。即根据票证的不同功能分别用来兑付现金,骗取资金、抵债、设押、消费和接受服务等等。“使用”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性利益,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关系。不同的金融票证,其使用方式也不相同。票据和存单等的使用以交付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至于其复印件或传真件,不发生任何权利的转移而无丝毫可使用性。而对于银行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等,付款人经开户银行汇款后,取得受理银行签章的回单联收执,收款人并不能同时取得信汇或电汇凭证的回单。付款人为证明已付款项,将该回单传真给收款人,应视为对金融凭证的使用。此外,本罪的“使用”既包括明知是虚假无效的票据或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单纯使用的行为,也包括伪造、变造后又使用的行为。对于后者,实际上是两个行为,刑法将这两个行为均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票据和金融凭证,而没有使用骗财的,则构成了刑法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后使用该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个使用行为只是伪造行为的继续,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即以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并不是说伪造、变造不受刑事处罚,只不过是重罪吸取了轻罪。有人担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用来实施诈骗行为,如其数额未达到较大,不构成金融诈骗,从而出现无法定罪处罚的真空状态,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其还完全可以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在票据的背书栏伪造、变造记载内容的定性
行为人使用票据进行诈骗,并不要求必须使用伪造的、变造的假票据。刑法194条第一款规定,以冒用的、作废的票据、
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或出票时进行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亦可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在真实有效票据的背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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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
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
(一)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进行诈骗。由于目前银行的前台一般用肉眼分辨印鉴真伪,因此,利用伪造印鉴诈骗是犯罪分子的基本手段。一是用普通技术作案。犯罪分子通过翻拍支票上的印鉴,用手工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再借他人名义将银行开户单位的存款划出或提走。二是采用电子仿真技术作案。犯罪分子事先获得银行预留印鉴,用电子仿真技术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进行诈骗。(二)变造、伪造、复制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诈骗。一是变造票据。犯罪分子通过涂改票据金额,将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再经过涂改密押或压数机数码,诈骗银行资金后迅速逃离现场。二是伪造票据。银行现有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虽然有防伪标记,但具有一般工艺技术的厂家都能印刷。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极易伪造出特别难辨真伪的票据,加之银行人员审查票据中的疏忽,使犯罪分子屡屡得手。三是复制票据。犯罪分子采取复制手段,克隆出与银行真票几乎相同的票据进行诈骗。下半年农行临汾分行截获的6张假银行承兑汇票中有3张属“克隆”票,金额高达3900万元。
(三)内外勾结进行诈骗。许多诈骗案都是在内部员工的帮助下形成的,由于教育不够,监督不力,一些员工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导致案件发生。
(四)利用公示时间差进行诈骗。按现行法律规定,凡法院受理票据遗失时做出的公示催告,只要在报纸上刊登或法院公告栏上张贴,就视同通知了各银行,实际上银行根本无法得知法院的公示内容。而实事求是地讲,法院不可能将公示催告寄往全国所有银行营业机构,特别是转账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无法注明受理行或贴现行地点,犯罪分子一方面向当地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另一方面到外地银行解付或背书转让他人,利用时间差作案,给受理行或贴现行造成资金损失。去年7月,A市某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出票人甲将汇票转让乙,乙背书转让丙,丙到B市某银行申请了贴现。承兑汇票到期前7天,甲在A市法院挂失止付,法院在当地进行了公告。到期后,A市承兑行因接到法院止付通知不给B市贴现行划款,造成了银行间的票据纠纷。为此,贴现行在B市法院起诉了承兑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A市承兑行账户资金210万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银行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出票的当事人却避而不见。
目前的票据诈骗活动由原来的单人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小范围、小金额的诈骗,逐步向大范围、大金额、有严密组织的系统作案方向发展。3月,农行某市支行堵截一笔伪造的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97万元,与遍及全国10多个省份的中国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同出一辙。犯罪分子交待,像这样的假票在黑市上就能买到,而且有专人搜集资料,关注和研究银行相关规定的修改和变化,负责制作与当期银行使用的票据内容一致的假票。这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单线联系,往往不易一网打尽,从而留下了后患。
由于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仿真程度十分高,隐蔽性越来越强,依靠临柜人员对票面的审查和一般的书面查询很难辨别真伪。某市工行截获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凭证、承兑行印章等手段仿制假票,通过柜台审查和书面查询均没有发现纰漏,最后在审查对比假票和承兑行留底卡片要素时,才从笔迹上找出破绽。
现在诈骗方式迷惑性增大。主要采取的方式:是“调包”行骗。行骗人为了达到目的,先将事先准备好的真实票据交给对方到银行查询核实,待取得信任后,乘机用假票与真票进行调包;二是伪造证件。通过伪造一系列身份证,公开在一些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场合露面,与售货人签订购货合同,为行骗打下“信誉”基础,在以后的合作中实施诈骗。
从近年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分了作案的对象是银行,作案手段是伪造、变造、复制银行票据和印鉴,诈骗的目的是诈骗银行资金,为此,应采取以下策略加强对票据诈骗的防范:
――提高防伪技术。现在银行使用的汇票、支票防伪技术含量低,犯罪分子很容易伪造、变造和复制。有关部门必须下大决心改进和完善银行票据防伪标识,至少要有两处以上肉眼看不到的防伪标识,形态、种类、颜色各不相同,确保一般技术部门不可能印制。同时,要彻底改变用肉眼鉴别真伪的作法,采用电子验票、支付密码、银企联网等现代化技术,识别票据真伪,逐步建立起适应银行票据操作的新的支付控制系统。
――改变传统的查询方式。传统的书面查询方式只能对票面要素内容进行查询,对仿真和克隆票难以鉴别;采用电传票据的方式核验票据,被查询行因无法确定查询行真实身份,往往不愿将票据原件传真给对方。今后可采用电子书面查询方式辨别真伪,查询行通过电子联行查询系统发出书面查询书,并要求对方在作书面答复的同时传真原始票据,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在查询24小时内为客户办理手续,严防诈骗分子打“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尤其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必须做到印、押、证三分管,受理行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辨别票据真伪,通过“一摸”、“二验”、“六看”有效防范假票。一摸是摸纸质手感;二验紫光灯下是否有荧光反应,验色泽是否纯正;“六看”是一看用章是否正确,二看印模是否清楚,三看要素是否是齐全,四看密押是否清晰正确,五看印刷票迹是否异常,六看背书人是否连续。经审查无误后,交信贷部门办理,信贷部门必须审查持票人和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确保票据来源真实,手续齐全才准许申请贴现。
――建立网络票据业务咨询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银行业务的广泛应用,数据信息传输安全快捷,银行间要联合建立票据业务咨询系统,并在网上设票据信息库。在完善的支付控制系统支持下,只要受理行在票据信息菜单中输入承兑行的行号、汇票号码、金额,就可以查阅汇票的详细资料,在此基础上受理行核对印鉴,可严防诈骗案件发生。
――建立金融诈骗案件刑侦机构。司法部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熟悉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建立全国金融票据诈骗案件信息库,利用信息技术,扩大信息来源,加大侦破力度,提高破案率和质量。
另外,做好保密工作,严防银行商业秘密外泄也是防范票据诈骗的有效手段。
篇3: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产业持续发展存在金融机构的行政化;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融资结构的失衡;金融市场制度性不足;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缺陷等问题。实现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明晰的金融产权关系、多元化金融产业主体、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等等。
论文关键词: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一、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的重要产业部门。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和政府对金融产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管理,金融产业对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更为显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撑。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短、运行机制不完善、金融行业自身内控机制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缺失等问题制约着金融产业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一些学者的对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白钦先教授在的时候,从世界经济发展战略的角度,分析了金融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了金融资源的重要性,提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及战略原则;胡章宏教授研究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和中国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发展战略,等等。
所谓的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是指金融产业部门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产业利益的最大化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在不损害子孙后代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社会主义的市场机制,适度地开发利用金融资源,保证我们当代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金融产业资本的良性循环、最大化增殖,形成中国的资本实力雄厚的强大的金融产业。
二、当前金融产业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但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环境存在许多不足,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则势必严重制约了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也将遥遥无期。当前制约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主要主要表现有:
1.金融机构的行政化
我国的金融机构存在着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过去往往被看作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在金融机构中,“处长”、“科长”等行政色彩浓重的头衔随处可见。客观的讲,金融机构的行政化机制在历史上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导致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上收”的问题,使金融机构成为“不是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事业单位”的“三不象”。
2.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融资结构的失衡
我国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金融体系中银行金融产业比重过大;另一方面,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非银行金融产业所占比重则偏低。这种产业结构发展导致了企业融资结构的失衡,对于金融风险的分散非常不利,使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业,存在“一个篮子放鸡蛋”的缺陷。
3.金融市场制度性不足
一是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不足。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因此,稳定性是法律的属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政策都不断在变,使投资者无法作出长期预期和投资决策,强化了短期投资的偏好,试图从证券市场频繁的买卖中获取收益。一个缺乏大量长期投资者的金融市场,必然存在投机性强而稳定性差的问题。
二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对金融市场各类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特别是过于宽松的弹性惩治制度,使受损者得不到合理的风险补偿,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起不到应有的惩罚、威慑、禁止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不能有效控制交易禁止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金融市场风险。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方面的存在要求太低,形同虚设等问题,降低了信息的公开性,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4.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缺陷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上的制度性缺陷,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部人控制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和现实的利益监管者,造成在经营中事实上谁也不用对国有资产负真正的责任,内部人决策的任何失误均与其个人利益无关。二是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过度,至今为止仍有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许多领导在观念上将金融机构视做其附属机构,通过各种明示或暗示性的指令过度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在缺乏有效的内部人控制制约机制和各种利益的驱动下,金融机构的决策者在决策时更多地考虑的是个人利益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这就造成了金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金融风险的发生,许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有相当部分由此造成。
三、如何实现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明晰的金融产权关系
清晰的金融产权关系是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为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健全金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约束所有经济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要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完善现行的金融组织法、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法、金融监督管理法,借助经济金融法规确定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产权边界,明确各经济部门产权交换过程中的金融产权关系,保障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行为,尽量避免政府部门对金融资源产权主体利益的侵犯。二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内部的产权治理结构,建立“公开透明、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产权平等”的权利制衡机制,避免所有权虚置,杜绝金融业经营者(管理者)侵占所有者(国家)权益的现象,确保不同的产权主体具有平等的市场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加快金融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2.培育多元化金融产业主体
一是制定大、中、小并举的金融产业发展战略。制定积极的金融产业政策,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稳定的发展环境,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适当控制资产扩张的速度,转变金融企业的发展模式,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规范中小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高水平的专业化经营,健全中小金融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的控制,增强中小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发展好政策性金融产业。我国金融业长期存在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不分的问题,虽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机构和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现在一些金融机构,比如中国农业银行,仍然有沉重的政策性业务的包袱,影响了自身业务的发展,难于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因此,发展好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的种类是完全必要的,这样才能实现金融产业结构的完善。
三是大力扶持中小金融企业。金融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小金融机构在同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要改善中小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人力资本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的优点,满足经济发展中多元经济主体的多层次金融资源需求,促进金融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
一是培育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最重要的是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金融发展要求,严格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原则,配置高质、适量、结构优化的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快培育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现代企业,并塑造诚信、创新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素质,在全社会进行诚信教育,规范上市企业及居民的投融资行为,这是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
二是大力培育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从硬件着手,又要从软件进行。在硬件上,应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明确各类子市场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和建设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市场通讯网络,加快金融市场人才的培养;软件上应抓紧完善市场规则和相应的立法,如反金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法,规范市场秩序。
三是严格规范金融市场。应加快资金商品化、证券化进程,规范金融交易商品,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完善交易规则和利率机制,维护合法公平竞争,打击各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起市场风险防范、转移和挽救机制。
四是逐步开放我国金融市场。WTO框架内,在金融市场不发达不成熟的条件下,为防范国际金融市场的“游资”冲击,应在严格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审慎地开放资本市场,逐步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同时还必须时刻关注国际金融集团、企业财团短期资本流动方向、方式和规模,以免遭到短期资本的异常冲击。
总之,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迫切而又长期的课题,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完善的政策实施,以利于解决金融产业的种种不足,这样才能实现金融产业的可持发展。
篇4:碳金融问题论文
摘要: 全球气候问题愈来愈严峻,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高度的关注和参与,碳金融应运而生。
本文界定了碳金融,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当前中国碳金融交易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
0 引言
全球气候问题愈来愈严峻,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高度的关注和参与。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研究报告,1995~的全球平均气温是自1850年以来最暖的。
气候变暖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洪水、风暴和海水的侵蚀等等。
究其变暖原因主要是二氧化碳大量增加。
为了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对人类形成的挑战,人们开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绿色经济,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作为价格信号激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领域的研发与投资,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需求,碳金融应运而生。
当前,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已日益突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用来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
因此,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金融交易平台、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1]。
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碳交易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交易市场。
表1统计了至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量和市场价值的情况。
各国碳金融交易也纷纷开始并逐年增加。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在~年内,相对于其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排8%。
根据减排方案,欧盟各国政府从20开始向重工业企业颁发许可证,并限制其温室气体排放的最高额度。
年1月,成立了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准许市场EU ETS。
英国起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
它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削减计划于1月正式启动,它对所有的在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了必须完成的份额。
1 碳金融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对对“碳金融”的界定是没有统一的。
世界银行定义碳金融是指以购买减排量的方式为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资源。
Stewart Hudson从三个方面对碳金融进行了总结:第一,缔造交易碳配额和碳抵消产品的市场;第二,与清洁能源相关的投融资;第三,公司的碳风险和收益评估,挖掘企业在低碳发展趋势中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以及由此对贸易和投资产生的影响[2]。
陈柳钦界定更为具体,他认为,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3]。
高建平认为,碳金融指的是跟限制碳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王瑶则认为,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的低成本途径,是低碳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4]。
袁鹰指出,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5]
结合各方观点,我们从制度分析的角度认为碳金融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减缓碳排放、转移碳交易风险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个方面:一方面是“碳交易”机制,主要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涉及“碳交易”项目的交易;二是风投和各类机构投资者(投机者)参与的“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以及各类碳环保和信用衍生品,主要是碳期货、期权交易。
碳金融的核心是交易机制,所有的其他交易活动都是围绕交易机制展开的。
2005年《京都议定书》中订立的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就是我们目前碳金融交易机制主要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配额市场的交易原理是限额和交易制度,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
IET就属于这类市场机制。
项目市场的交易原理为基准线交易。
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
JI和CDM就属于这一类市场机制。
篇5:碳金融问题论文
摘要:碳金融的广义内涵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转移碳交易风险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的统称;其狭义内涵仅指碳交易。
关于碳金融交易配给机制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多集中在对现有分配方案与制度设计的归纳总结,较少结合本土的经济发展路径设计详细的、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关于碳金融交易需求机制的研究多体现宽泛笼统的政策建议,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且主体培育及客体创新尚处于相对空白领域。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
如何借助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与助推加快碳金融交易的发展,对于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碳金融;配给机制;价格机制;效率及溢出效应
篇6: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论文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论文
内容提要: 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如何认识我国既有的有关规则,如何应对我国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如何改进我国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词: 空白票据 规则 特点 问题
空白票据, 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⑴
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我国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根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
其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
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
其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有学者据此就认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只是任意记载事项。笔者不能同意这一观点。依笔者之见,虽然我国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称也并不必然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称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有收款人的实际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严格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只有名字被记载于票面之上的人才可能成为票据权利的主体。当票面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其它应记载事项齐备时,没有人能够获得收款人的地位从而没有人能够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就没有合格的付款对象。则这样的票据很难被商事交易人所接受。面对这样的票据,或者认定其无效,或者由法律设定一个技术性的推定规则,以之来判定究竟由谁来充当收款人。显然后一种做法更符合鼓励交易的民商法原理。
由以上的我国票据规则的全部规定和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是极为有限的,在适用范围上太嫌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苛。具体而言,我国当前的'空白票据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空白票据仅仅局限于出票阶段,而不允许适用于其他阶段。现实中票据出票一般为完整出票,只是在以后的背书转让过程中多次出现空白背书。从实践情况来看,不仅出票阶段有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在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承兑阶段都存在对空白票据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对这些需要视若无睹,使得这些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空白票据的使用不能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使得那些依照商业交易惯例行事的诚信善意的商人的合理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且这种态度也不符合世界潮流。
其二,空白票据仅仅适用于支票,而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这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状况和客观要求。在我国商事交易中,应用最多的往往不是支票,而是汇票。空白汇票应用极其广泛,尤其是大宗货物的买卖。这虽然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但其仍然为广大商人群体所普遍接受,流转通畅,且作为承兑人的银行也不会因为其空白背书而拒绝付款,只要将空白填补完全银行即会接受。⑶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建立和健全,诚实信用的良好商业道德的得到加强,为提高交易效率,商人们必然会越来越多地采用空白票据的方式来进行结算。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既是客观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其三,我国票据法上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实践中的情形是,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作法,因为将出票日或到期日空白,授权
[1] [2] [3]
篇7: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关键词】账户,管理,思路,结算,银行,工商户,人民币,个体,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施账户的分类管理。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涉嫌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一、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影响
(一)金融全球化加剧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跨国大型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我国消费者与国外金融机构的联系日趋紧密。相对而言,中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种类少,服务意识和质量落后,因此,国内越来越多的高收入阶层选择跨国金融机构提供的私人银行业务,以满足他们资产增值、保值和分散风险的需求。私人银行业务往往涉及到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设计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高关联性特点。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不足,销售人员在赚取更多佣金利益推动下,往往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消费者隐瞒产品可能的风险,片面夸大收益,金融消费者无法掌握其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由于国内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方面知识普及教育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国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造成大部分的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贫乏,风险意识淡薄。所以即使他们掌握了这些信息,他们也不具备理解这些信息真实含义的能力,他们更容易迷信权威,盲目购买由跨国金融机构所谓“高级理财师”所推荐的各种风险性极高的金融衍生产品,导致巨额亏损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交易纠纷。
例如,香港投行出售的KODA①高达1 000多亿美元(香港当年的GDP才1 600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合约卖给了内地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群体,使得他们的数百亿美元财富化为泡影。再例如,花旗、渣打等外资银行的QDII类理财产品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出现全线亏损事件,暴露出“产品风险提示不足”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加大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又一原因是我国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提供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国外金融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企业征信②系统或者是征信机构的评级评分服务获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由于国内企业征信系统不完善以及征信机构规模小,评级等增值业务开展不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金融机构信用信息难度大。已经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征信数据库并没有反映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国内的企业征信数据库主要有三个:一个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主要收集了借款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及社会公共信息,它主要反映企业信贷行为记录;另一个是由商务部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这个系统主要收集外贸企业注册及其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资料,主要反映外贸企业经营行为记录;还有一个是由国家发改委建立的企业征信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主要是通过各地信用公司采集本地的信用数据,主要反映国内企业经营行为记录。可见国内三大企业征信数据库都没有反映金融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因此,我国金融消费者很难通过企业征信系统获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他们通常是通过自己长期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经历以及与周围朋友、同事的沟通了解他们对金融机构的评价等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不过当提供服务是跨国金融机构时,这些方式就失灵了。由于跨国大型金融机构进入国内的时间不长,其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内最高收入阶层,而不是普通的老百姓,所以很难通过沟通获取信息;又因跨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由自身长期接受服务获取经验的信息渠道也行不通。因此,当跨国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让其承担过量风险或者甚至存在欺诈行为时,金融消费者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无法识别。
(二)金融全球化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越来越多的跨国大型金融机构涉足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转移机制与不断延伸的金融产业链进一步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需要从更广阔的视角和更多样化的手段来监管,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准则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造成了金融衍生产品领域的监管大量空白,监管漏洞多,难以防范其对金融消费者带来的风险。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或类似法规,并且近年重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新的破产法草案也没有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给予应有的关注。迄今为止,我国对金融衍生品法律层面的关注仅限于10月通过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它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新增的规定则是只言片语的概括。我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主要散见于监管部门的各种通知、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层次低,根本无法有效监管这些跨国金融机构以私人银行方式向国内金融消费者提供大量风险性极高的金融衍生产品。
(三)金融全球化使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大增加
由于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立法,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部作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立法并没有将金融消费者列入保护范围;其他已有的金融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往往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等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与“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简单地并列在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也没有对产生纠纷如何处理列入其中。
目前也没有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投诉纠纷,主要依靠银监会20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协调处理,投诉平台与联动机制都不完善,因此,大量的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由于司法诉讼容易激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极容易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因此,法院在受理、审理和执行这类案件时有诸多顾虑,往往较为谨慎,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争议颇多的“三暂缓”、“三中止”通知都是针对此类案件的,这就造成金融消费者采用司法途径保护自己权益时,存在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高、立案难、举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金融全球化后,当提供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跨境大型金融机构时,金融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就更高了。
【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综上所述,金融全球化进一步恶化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提高了金融监管难度;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从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这与稳定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目标相矛盾,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还会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基础,进而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研究如何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篇8: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二、国外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措施与启示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浪潮的推进和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出现要求从更广阔的视角和多样化的手段来进行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Taylor(1995)的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受到热捧。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从维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系统稳定以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盘出发,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二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行为进行监管,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美国在原有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一个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ssion)。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计划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致力于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滥用。该机构将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包括制定规则、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CFPA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银行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止“不公平的条款和交易”,要求所有放贷人必须向借贷人提供标准、简单的贷款合同,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将对条款复杂的贷款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由于金融消费者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并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
英国的金融服务局(FSA)③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FSA的四大监管目标之一就是“确保消费者得到适当水平的保护”,将是否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纳入对金融机构评价的重要指标。FSA肩负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并对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出版金融消费者刊物和开展消费者调查。早在6月,FSA就实施了“公平对待消费者计划”(TCF),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5月,FSA发布《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10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其中确定11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依据,这11条原则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就有5条,如“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等。目前TCF是FSA对零售金融产品的监管导向,将TCF纳入整个监管框架,要求金融机构在年底满足要求。20TCF还被纳入英国金管局的ARROW评级内容。FSA特别重视对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对一些采取高压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公司进行惩罚甚至关闭。
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更是严格按照Taylor的“双峰”理论成立了审慎监管局(APRA)、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两个金融监管机构。APRA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并被赋予广泛的监管权力,它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负责制定银行、保险、养老金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标准,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金融危机,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直接接管问题金融机构;ASIC主要负责对公司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负责在退休金、保险金、保证金领取和社会信用方面的消费者维权,负责保护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建设。这样的体制架构,使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机构既具有了完整性,又能够同审慎监管分级并行,互相监督,互相制衡。澳大利亚政府还专门成立了消费者金融知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知识基金会,旨在推动金融常识的普及,提高全民金融知识水平,贯彻政府“让国民有机会更好地管理自己的金钱”的承诺。
此外,各国还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及监管的国际合作。美国通过的金改法案特别强调了对场外交易OTC的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监管,重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但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上;加强对高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例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接受检查;而对于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发达的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其信用信息。
尽管危机后,各国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监管,不过由于各国对金融母子公司之间的监管仍然存在巨大差异,跨境的大型金融机构,例如一些全能银行还是极有可能通过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前后台隐性配合,以“前台拆分,后台集团化”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将其业务涵盖到十分广泛的领域,可以跨越信贷市场、结构化工具市场、交易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市场和交易环节。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倡议监管的国际合作。G20金融峰会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流动性资本监管的标准;新近成立的金融稳定论坛己经成为协调各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协调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监管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证券)、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监管保险)、独立审计机构国际论坛(监管审计)四个监管机构形成了全球重要的金融监控组织。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推动监管的全球合作。美国的金改法案也建议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对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并且建议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各国监管部门按照G20倡议,通过建立和持续发展监管的联席会议,加快改进全球金融机构跨境危机处置程序,并敦促各国监管部门改善信息共享制度安排。在实践上,欧美等国已经对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采取了监管团制度,由金融机构的母国作为监管的主导者,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方式。
上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改革措施对我们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尽管我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时,不能脱离具体国情和面临问题的特殊性,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汲取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和经验。例如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及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做法。笔者在上述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就如何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篇9: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三、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由健全企业征信系统着手,优化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尽管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已比较普遍,但是在我国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消费者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确认,金融消费者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无法定内涵,范围也不明确,甚至对于如何定义金融消费者,对哪些行为属于金融消费行为的问题上,甚至连监管机构的态度也不明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一部分学者认为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投资者,他们追求更高的收益因而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应该遵循买者负责、风险自负的原则,政府无需采用倾斜的保护政策。这种简单地以风险承担、获利与否来界定金融消费与投资显然已落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消费需求已经由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费需求扩展到金融消费需求,金融需求是更高级别的、长久、间接性自然消费需求的体现,这是个人为了在未来获得可能但不确定的收益而放弃现在的消费,并将其转换为资产的过程,他们的投资决策的最终目的在于消费,这点与储蓄决策实际相同。他们的投资需求具备金融消费的基本要素,并且由于他们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他们不可能左右和操纵行情的发展,甚至无法把握自己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他们弱势地位导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理,他们都应该被视为“金融消费者”。因此,应该在法律上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种类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明确金融消费纠纷的范围和解决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等。
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辨别和理解方面的弱势地位,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金融消费者享有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以确保金融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例如,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利用投诉数据库对金融机构是否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进行评价,并且提供给金融消费者。同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教育。在当前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教育是帮助消费者为本人及其家庭做出更好的决定的关键。让消费者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是最佳的消费者保护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农村金融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此外,像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建立消费者金融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材料内容。从长远看,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应该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三)重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创新,尤其是创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促进了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作出回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我国应逐步将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引入国内法中,加强对境内金融机构的监管,为金融消费者创造公平的交易平台。如在损害赔偿权方面,应改变《银行卡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借记卡遗失或被盗”的持卡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现状,即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前的全部责任的规定,而应确立新的适当限制持卡人责任限额的规则。在包括住房按揭等大额消费领域或以电子商务、上门推销等特殊推销方式缔结合同中引入合同撤销权,允许消费者通过行使撤销权解除合同,因为在金融消费中,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通常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劝诱型或欺诈型的广告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性,金融消费者有时往往不能有效理解金融条款和识别金融风险,引入合同撤销权,不仅有利于解决由此引发的消费合同冲突,也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自觉建立行业自律意识。
【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其次,还应尽快制定对金融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跨境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跨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少其与我国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再次,还要积极融入全球性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强对跨境金融监管合作。例如,加强与跨境金融机构的母国合作,与其监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采用监管团制度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又例如,与各国监管机构合作,建立共同应对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及时披露风险信息,对重大事件及时沟通并予以解决;再例如,加强与G20成员国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全球化监管改革和标准制定,增加中国的话语权;等等。
注释:
{1}KODA是一项跟股票挂钩的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翻译成中文就是“累计期权合约”,其特点是收益有限,风险无限。在国际上,打折股票被称为“金融鸦片”;而在香港,Accumulato则被形象地解读为“I Kill you later(我迟早会杀了你)”。
{2}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信用能力和信用能力迁移所作的综合评价。
{3}月1日实施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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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曙霞,代涛.法与金融学研究文献综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财经科学,,(5):1-10.
篇10: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发布时间: -7-24 作者:秩名
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普遍放松,金融自由化席卷全球,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直接促进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使金融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深刻的变化中,作为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理论基础和技术保证的金融工程,于8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领域中出现,并伴随和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变革。至90年代,大规模、大范围地运用金融工程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来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的金融工程化趋势已不断加强,金融科学已从传统的描述性和分析性的阶段过渡至到了工程化的阶段,开始大规模地创造出经济和社会效益。金融工程已对全球的金融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及其基本组成
金融工程(Finacial Engineering)现在有关文献中,但直到80年代后几年,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李兰德和鲁宾斯但才开始讨论。‘金融工程新科学”。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Finnerty) 的背景下首次给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义,即“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效率的自然结果,其原因在于金融工程的应用范围来自于金融实践且全部应用于金融实践。概括他说,金融工程应用于三大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了解决某些金融问题,或实现特定的财务绎营目标制定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的组件是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都可以分解成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调期、期权等)比作建筑房屋用的基础材料的活,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是这些简单基础材料组建的楼房和大厦。不同的结构组合就会形成结构造型卞同的高楼大厦。目前金融创新产品已达3200多种,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目前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大体可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大量涌现的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是一种跨越了利率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中两个以上市场的产品。证券存托凭证(DR)、股指期货等均属此类。基本的金融手段则包括:电子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与公开上市、存架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都与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直到大批量的销售、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紧密有序。大部分的被创新的新金融产品,成为运用金融工程创造性解决其他相关金融财务问题的工具,即组合性产品中的基本单元。
金融工程中,其核心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企业效率,它包括: (1)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2)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3)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其一切设计原则常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1)剥离与杂交。即运用尖端技术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剥离、分解或杂交而创造出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如将附在国债券上的息票从本金上剥离下来单独出售,创造出SRTIPS之后又将其同掉期结合产生了SRTIPSWAP产品;(2)指数化与证券化。指数化是将一些基本的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某些市场指标,如股票指数、LIBOR等挂钧,为避免市场反向变动的损失,常将其设计成期权的形式。证券化以原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不动产、不良债权、垃圾债券等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如资产后备债券(AssetbackedBond)或资产掉期证券;(3)保证金机制。使交易双方违约风险下降,确保交易公平,同时使金融机构资金占用大大降低; (4)业务表外化。监管机关对商? 狄?凶时境渥懵实囊?笫菇鹑诠こ炭?⒊鲋诙嗖辉谧什?赫?砩戏从车囊滴褚员Vび???纳谱什?赫?峁梗?岣咝?省?BR> 二、金融工程与金融效享的互动机制及金融工程对金融效率的推动 金融工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工程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金融工程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是经济、金融环境的转变,经济主体内在需求的变化,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四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深层次上看,这四方面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1. 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为金融工程提供了萌发的土壤。首先,70年代初,以固定汇率为主要内容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浮动汇率制取而代之,再加上中东石油危机等原因,汇率、利率、股息率等一系列相关的变量处于极不稳定、难以预料的波动之中;其次,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价格的易变性由一国扩展到全球,世界金融市场风险大大增加,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已不能有效地对付日益扩大的风险,以“避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大量涌现,金融工程也应运而生;再次,西方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实行的“放松管制”以及金融业务全球化又给金融工程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金融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相对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据估计,目前全世界的金融交易量大约是商品(服务)交易量的25倍。显然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
率,这就成为金融工程产生的原始推动力。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需求的加大,是金融工程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传统金融工具和方法在收益性、流动性上存在矛盾,但现实的金融企业和非金
融企业却有着以最小的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流动性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本能要求,因而对低成本、多样化融资方式需求增加。金融工程顺应这种需求创新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或增加流
动性、或风险管理、或增加收益性、或降低企业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的代理成本(Agency Cost)。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多样性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是金融工程发展的本质动因。
3・金融理论的发展是金融工程发展的理论基础。近20年来华尔街的两次革命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 1972年12月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题为《货币需要期货市场》的论文,为货币期货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费金・布莱克和马龙・肖在1973年提出的期权走价模型,使当年的期权交易所得以成立。80年代达莱尔・达菲等人在不完全资产市场一般均衡理论方面的经济学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金融工程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重大意义。 90年代的各种金融工程理论,如资产定价模型、风险模型更是得到空前发展,客观适用性和精确性也大大提高。金融工程得以迅速发展。
4・技术进步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给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金融变量变动加快、风险增加,对金融工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而且加上以人工智能力代表的复杂计算能力的增强,使许多需要高精技术的金融创新成为运用的可能,许多理论模型获得了得以实际运用的条件,并能够模拟检验,从供给方面给予金融工程发展的技术支持。
总之,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工程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金融工程是金融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但金融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1 )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功能实现。首先,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相互之间在特性上混杂、交叉,打破了银行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使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获取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如可转换证券融合了债券与股票的特点,银行贷款也可具有证券的特性。金融机构业务进一步交叉,缩小了传统的金融专业分工界限。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金融业务,使银行的组织体系发生着重大变化,推动着整个金融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壮大。其次,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金融创新开发出的种类繁多的新型金融工具,为人们的投资提供了多种选择,满足了客户对金融资产的多种需求,激发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的内在冲动,随着金融工程的深化,金融机构服务内涵的扩大对其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运用金融工程,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再次,金融工程使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素质发生变革。金融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形成合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 90年代金融机构兼并之风使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在完成组织机构变革之后,其功能和业务都有所增强。管理方面,金融机构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加强。最后,金融工程鼓励了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金融工程的核心要素,如对金融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的高低、信息技术的优劣以及收益/风险的配套,已成为金融机构体现其经营实力与地位的竞争热点。这种竞争性具有充分的相互替代作用。一方面促进 构在资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一般而言,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产品总是受至“投入的制约,金融机构单纯地增力。资本或单纯增力”人员都将面临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口果没有技术进步的支持,要实现持续增长是十分困难的。而金融工程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获取新的收益来源,使得金融机构的持续增长、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如,西方商业银行的表夕)业务收入已占收入的40%~60%,可见金融工程对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明显作用。
2)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金融产品、业务创新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自60年代美国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今,各种系歹!化、复合化的金融工具,如NOw。帐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自动转帐帐户、股票指数等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在合同性质、期限、支付要求、市场化能力、收益、规避风险等方面各具特点,力。快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壮大了金融市场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高效率的金融市场应该为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提供能够方便构建被他们自认为有效投资组合的机会)金融工程正是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其次,金融工程有助于金融商品的价格发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根据金融工程的运作机制,如果现存金融商品的价格没有处在均衡位置,就存在着“套利机会,就必然可以通过利用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出新型金融工具获得无风险利润。金融工程使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任何微小的套利机会都会被利用。因此,不论是信息因素使金融商品价格的短期失衡,还是市场条件的根本变化导致的均衡价格移位,者。能因为金融工程师的行为促使其迅速恢复至均衡状态。再次,金融工程提高了投? 谧时憷?潭取@?媒鹑诠こ躺杓瓶?⒊龅慕鹑谑谐∽橹?问健⒆式鹆魍ㄍ?绾椭Ц肚逅阆低车龋?芄淮蛹际跎虾臀镏侍跫?下?闶谐∫?螅?乇鹗墙?昀次拗交?灰子朐冻讨斩肆??灰追绞郊涌炝俗式鹆魍ㄋ俣龋?谠剂私灰资奔浜头延茫?雇度谧驶疃??臃奖憧旖荩?鹑谑谐⌒?蚀蠓?忍岣摺?nbsp;
3)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创造性地解决央行宏观调控问题,实现风险管理。央行可利用金融工程创造新型的监管调控工具。如1990年春、秋季,德国政府通过非公开销售方式发行了一种特殊的十年期债券,它实际上是标准的十年期政府债券与以其为标准的看跌期权的综合,这种特殊产品非常出色地自动实现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功能,从而大大削减了传统公开市场操作人为判断入市时机所带来的误差和交易成本。可见金融工程为新型金融监管体系、调控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金融工程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及其产品的高杠杆性和虚拟性,给金融业的监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和有效利用。
三、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从封闭的财政型银行体系向开放的现代化金融体系转变的过
程。由于长期的金融压制,使得国内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下,面对货币市场基础薄弱,资本市场极不完善,且国际国内金融风险增加、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等不利因素,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为此,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积极有效地借鉴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作用。 金融工程在我国已具雏形。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了初步发育,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国债期货曾小有规模,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小范围存在过。虽然大多数衍生品市场由于各方
面的因素先后关闭,但反映出我国对金融工程一定程度的现实需要。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一级、二级市场发展迅速,公司股票包装上市、买壳注资、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中,系统化、工程化的策略手段己偶有使用,为大企业集团理财的财务公司也逐步成立,
应用各种金融手段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对外融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在国外发行债券、股票等虽大多由外国著名投资银行机构运用金融工程进行策划,实际上也意味着金融工程对我国的渗透。
目前,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约因素:
1・体制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市场需求主体作支持,但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滞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尚不健全 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内在利益冲动有余而责任约束不足,缺乏内在的风险防范需求;金融改革还未有实质性进展,多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缺少压力和创新的动力;此外,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因此,风险管理市场需求主体尚未真正到位,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市场基础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尤其是衍生工具的创新要求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现货基础。我国金融市场分割、狭小,信息成本高,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规模小且不够规范,更为主要的是金融价格市场化进程太慢。目前形成我国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行政色彩浓厚,虽然汇率已经并轨,但目前的汇率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外汇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此外,利率市场化进程举步艰难。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仍然由国家控制,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因参与对象少、交易量不大基本上体现不出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更无法成为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
3・技术约束。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较高,银行业务处理也普遍推行电脑化,通讯设施及技术水平部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国民经济的信息基础设施还远未建成和睦全,快捷、高效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进展缓慢,清算交易系统离高效、快速、准确要求甚远,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未能在金融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工程运用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不能满足。
4・理论制约。我国金融理论还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统计、数理分析及其它尖端前沿科学的成就尚未用于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工程尚未得到应有的先进理论支持。另外,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与调控方式亟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的缺乏以及金融体系对外的长期封闭等因素也制约了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
推动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金融领域的效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
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工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1・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中国正值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安排、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行为特征上是垄断化、计划化与竞争化、市场化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进行金融工程建设,可以实现中国金融业效率的高速增长。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促进金融同业竞争,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加速建立、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金融调控和调控政策工具,改进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借鉴,研究有效的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监管手段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淡化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力量;五要加速推进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
2.大力发展现货市场的同时适当介入衍生金融市场。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程,大力发展现货市场,再根据现货基础的厚实程度和现实风险管理的需要发展相应的衍生市场,充实金融工程技术发挥的工具基础。可考虑首先重点发展外汇、股票指数、国债的远期与期货市场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然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使债券利率、优先股红利浮动化,最后试点并逐步推广期权与互换交易。在推广初期,应制订较高的保证金比率,并限制交易主体和品种,以控制风险和过度投机。
3.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引进金融工程系统化、工程化的理财技术。在目前金融工程难以马上应用于金融衍生工具创造的情况下,可考虑重点发挥其理财、风险管理功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个人日益旺盛的理财需求,投资银行不但要从无到有的快速发展业务,还要提供全方位的资本营运服务。投资银行应成为实施金融工程的急先锋,为国企改革提供资金和制度创新的动力,促使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降低市场的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效率。
4.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工程的认识,真正把研究、开发新业务当作发展的新增长点,其次,中央银行应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进行模仿、改良,谨慎地尝试,如贷款承诺、可转让定期存单、贷款出售等。
5.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培养金融工程人才。应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为此,有必要利用当前国家加大投资以启动国内需求并把信息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的大好时机,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是金融工程运用的必要条件。另外,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现实,在总结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探讨金融工程在我国建立、发展的基本条件、应用规律及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加强对国际金融工程发展态势的动态跟踪研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工程科学,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应重点培养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可以通过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高等院校专业培养相结合来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的本质提高期待着中国自己的“金融工程师”的出现。
参考文献
1。John F.marshall,Vipul K.Ransal:<
2.袁管华:《金融工程“拔地而起”》,《金融时报》,1998.2.2
3.阎冀柄、张维、刘志弘:《金融创新及金融工程的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11
4。丁丽:《金融工程:金融创新的技术保证》,《市场与发展》,1998. 11
5。蔡志强:《金融创新与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经济评论》,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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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普遍放松,金融自由化席卷全球,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直接促进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使金融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深刻的变化中,作为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理论基础和技术保证的金融工程,于8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领域中出现,并伴随和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变革。至90年代,大规模、大范围地运用金融工程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来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的金融工程化趋势已不断加强,金融科学已从传统的描述性和分析性的阶段过渡至到了工程化的阶段,开始大规模地创造出经济和社会效益。金融工程已对全球的金融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一、金融工程的含义及其基本组成
金融工程(Finacial Engineering)现在有关文献中,但直到80年代后几年,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李兰德和鲁宾斯但才开始讨论。‘金融工程新科学”。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Finnerty) 的背景下首次给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义,即“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效率的自然结果,其原因在于金融工程的应用范围来自于金融实践且全部应用于金融实践。概括他说,金融工程应用于三大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了解决某些金融问题,或实现特定的财务绎营目标制定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的组件是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都可以分解成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调期、期权等)比作建筑房屋用的基础材料的活,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是这些简单基础材料组建的楼房和大厦。不同的结构组合就会形成结构造型卞同的高楼大厦。目前金融创新产品已达3200多种,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目前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大体可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大量涌现的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是一种跨越了利率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中两个以上市场的产品。证券存托凭证(DR)、股指期货等均属此类。基本的金融手段则包括:电子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与公开上市、存架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都与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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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网络金融硕士研究论文
论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构建
摘要:随着金融会计信息系统进入网络化时代,由于黑客病毒等因素造成各类电子信息文件篡改,严重地破坏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对金融会计信息造成安全隐患,因此构建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从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含义出发,分析对网络条件下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提出如何建立全方位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框架。
关键词: 会计信息系统;系统安全体系;金融会计
一、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含义
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是指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网络环境,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企业内部网络环境,即内网,
通过组建金融企业内部网络结构实现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二是国际网络环境,即通过互联网使金融企业同外部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基于互联网的会计信息系统,
也可以说是基于内联网的会计信息系统,即金融企业的内联网和互联网连接,为金融企业内各部门之间,金融企业与客户、税务、
审计等部门之间建立开放、分布、实时的双向多媒体信息交流环境创造了条件,也使金融企业会计与业务一体化处理和实时监管成为现实,原来封闭的局域网会计信息系统被推上开放的互联网世界后,
一方面给金融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会计与业务一体化处理和实时监管的优越性,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系统的分布式、开放性等特点,其与原有集中封闭的会计信息系统比较,
系统在安全上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互联网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性更大。
二、当前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一)金融会计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金融企业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安全设计方面缺乏总体考虑和统一规划部署,各系统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规划建设,技术要求不规范,技术标准各异,技术体制混乱。
国家标准制定严重滞后,法律法规不能满足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现行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不能为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提供完整配套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漏洞、死角和非一致性。
(二)网络金融会计信息数据不安全
网络金融会计数据是记录在各种单、证、账、表原始记录或初步加工后的会计资料,它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对外具有较高的保密性,连接互连网后,
会计数据能迅速传播,其安全性降低,风险因素大大增加,网络金融会计的信息工作平台是互联网,在其运作过程中,正确性、有效性会受到技术障碍的限制和网络与应用软件接口的限制,
如网络软件选配不合适,网络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没有及时升级,或安全配置参数不规则,网络线路故障导致工作站瘫痪、操作失误等,
系统间数据的大量流动还可能使金融企业机密数据无形中向外开放,数据通过线路传输,某个环节出现微小的干扰或差错,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互连网结构的会计信息系统,
由于其分布式、开放性、远程实时处理的特点,系统的一致性、可控性降低,一旦出现故障,影响面更广,数据在国际线路上传输,数据的一致性保障更难,系统恢复处理的成本更高。
(三) 网络金融信息泄露导致金融会计信息失真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己经成为金融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本,甚至决定了金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而金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是对金融会计信息处理的基本要求。
由于金融会计信息是金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全面的反映。
金融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仅仅关系到金融会计信息系统,还影响到金融企业管理的其他系统,目前利用高技术手段窃取金融企业机密是当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构成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的重要形式。
其主要原因:一是电信网络本身安全级别低,设备可控性差,且多采用开放式操作系统,很难抵御黑客攻击;二是由于电信网络不负责对金融企业应用系统提供安全访问控制,通信系统己成为信息安全的严重漏洞,但许多金融企业对此未加以足够重视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造成了信息的泄露,使金融会计信息失真。
(四)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存在安全威胁
目前金融企业计算机已广泛联网,这是金融企业扩大业务范围,实现信息共享的必然结果。
由于网络分布广,不容易集中管理,许多系统又是在存在安全漏洞与威胁的环境下工作的,不法分子可以在网上任意地点攻击,使金融企业不知不觉中被偷盗资金或泄露机密。
金融企业经营的资金,不法分子作案得逞就能弄到金钱,因此其已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主要目标,且作案手段繁多,方法越来越高明。
作案分子有以下三类: (1)内部人员作案。
金融企业内部人员熟悉金融企业业务和金融企业会计软件的薄弱环节与漏洞,若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钻制度不严的空子,利用合法身份或明或暗或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侵吞国家资产或非法转移客户存款。
( 2)外部攻击。
外部攻击具有作案地点广泛、案情复杂且作案手段日趋技术化、智能化等特点,给金融企业及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跟踪与破案难度很大。
(3)内外勾结作案。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与松懈,内外勾结,冲破重重关卡联合作案。
此类攻击后果尤为严重,风险最大。
三、构建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思路与方法
采用现代信息系统实用安全概念、安全防护、安全检测、安全反应是构成计算机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各个环节形成循环密切相关。
构建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关键在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完善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技术法规、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标准规范和制度体系基础工作步伐,统
筹规划、结合国家和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加强电子支付及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测评、准入、认证等相关技术法规与标准。
密切结合金融企业信息化发展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紧建立和不断完善集中式数据中心运营规范和制度体系,加强网络金融会计信息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一个岗位一项制度,全面落实“让标准说话,按制度办事”的信息安全管理准则。
2、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的控制
建立金融会计信息物理安全控制,主要有三种关键技术:第一种是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一组基于互联网和金融企业内联网之间的访问控制系统,它充当屏障作用,保护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内联网)免受来自互联网的攻击。
防火墙由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它执行安全管理措施,记录所有可疑事件。
防火墙产品主要包括过滤型和应用网关型两种类型。
所有互联网与金融企业内联网之间的信息流都必须经过防火墙,通过条件审查确定哪些内容允许外部访问,哪些外部服务可由内部人员访问。
因此,防火墙以限制金融会计信息的自由流动为代价来实现网络访问的安全性。
第二种是反病毒技术。
在金融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过程中,应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及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措施。
如采用基于服务器的网络杀毒软件进行实时监控、追踪病毒等等。
第三种是备份技术。
备份是防止网络环境下金融会计信息系统意外事故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它包括硬件备份、系统备份、会计软件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四个层次。
3、构建金融会计信息保密的安全体系
(1)建立用户分类安全控制体系。
在金融企业内部,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由于他们的身份不同,以及他们对获取的会计信息要求也不同,因而有必要对这些用户进行分类,以保证不同身份的用户获取与其身份及要求相符的会计信息。
对用户分类是通过对用户授予不同的数据管理权限来实现的,一般将权限分为三类即数据库登录权限、资源管理权限和数据库管理员权限等。
篇13:企业会计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会计问题研究论文
一、小 企业 会计 信息使用者
小企业由于所有权相对集中,人员较少,经营权与所有权结合较为紧密,经营活动较为简单,对外筹资较少,因此报表使用者相对有限。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包括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税务部门与 金融 部门等,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对内应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外应满足税务部门、金融部门的需求。
(一)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 于论文联盟
国家 目前 已退出对小企业所有权的控制,小企业的所有者多数情况下也是小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基本重合,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问题 在小企业中几乎不存在。小企业由于财力有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所面临的持续经营风险往往高于大中企业。各国资料表明,小企业是诞生最快同时也是倒闭是快的企业。由于小企业的企业利益与所有者的个人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也是经营者)十分重视内部经营管理和 经济 效益,要求会计信息能够帮助经营者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满足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与考核、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需要。
(二)税务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
小企业必须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与缴纳各种税款。税务部门历来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主要关心的是小企业的账簿记录是否真实,是否能够提供有关的纳税信息,是否按税法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通过会计报表进行税收收入监控。
(三)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
银行是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小企业的又一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但由于小企业本身就具有规模小,应变能力差,风险大的特点,银行在做出决策时是慎之又慎,满足率较低,小企业取得的银行很大部分是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或有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银行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上,主要侧重于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方面。
二、小企业会计目标的确定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西方会计 文献 就已开始对“会计目标”进行关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38年的一份 研究 报告中提到会计的目标是“有助于企业的运行,以达到其既定的目的”。六十年代后期,西方会计学界对会计本质的认识有了明显变化,“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观念开始流行,会计目标的研究成为研究其他会计问题的前提。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年发表的《基本会计 理论 公告》明确提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目标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而提供有关的信息:一是对有限资源的利用做出决策,包括辨认决策领域、确定目标与方向;二是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一个组织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三是记录与报告资源的受托责任;四是促进会计主体的 社会 职能并控制资源。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0年发表的第4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提出:“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特别是所有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助于他们进行经济决策的数量化的财务信息,这个目的包括提供能用来评估管理当局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和其他管理责任的效率的信息。”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会计目标的研究形成了两个代表性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的目的就是向资源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应以客观信息为主;决策有用学派则认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根本目标就是向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变得极为普遍的情况下,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受托责任观念受到了普遍推崇。但在资本市场中,单一的受托方对应的是众多的委托方和潜在的委托方,资源的委托者与资源的管理者并不直接联系,从而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复杂模糊,在市场有关各方的投资和信贷决策中,会计信息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一种新的决策有用学派相应出现,并成为财务会计目标理论的另一个主流学派。决策有用学派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加拿大会计权威组织等会计组织的支持。
我国的会计目标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结合。 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对两权重合的小企业,所有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层主要由所有者及所有者的家族成员控制,不可能产生管理层受托责任的概念,因此会计目标应体现为决策有用观,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11条)。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税务部门与银行,因此小企业的会计目标应为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和银行融资决策的信息需求。
三、小企业会计核算要求
美国会计学界早在1976年就提出,让小企业遵守针对大企业而设计的会计准则对小企业来讲是一项很大的负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从1976年起开展了专题研究,研究认为小企业的经理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按照一些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缺乏相关性且太过复杂,无疑增加了企业会计师的费用。美国会计职业界支持对小企业专门的统一会计准则的研究,会计师们赞成采用不同的准则,而银行家们则认为对小企业和大企业都需要相同的信息,应保持现状,但也并不反对简化某些会计准则。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设立小企业会计委员会专门研究小企业会计问题,19发布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对小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些豁免和简化处理,如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对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等。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简化,小公司只需提供简略型的资产负债表和报表注释,不必编报损益表和董事会报告书,小规模企业享有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的豁免权,但会计信息应坚持真实性和公允性。
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上,重点讨论并研究了《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讨论稿。会议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及各个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大体上是针对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和特殊问题,这与中小企业的 发展 不相适应,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别,若都按国际会计准则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报告,无疑将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若就中小企业另行制订一套会计标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现阶段可行的办法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豁免条款。小企业会计应具有以下特征:简单、便于使用;能够提供管理信息;尽可能地标准化;足够灵活,能适应企业的成长,并且具有提高中小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张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潜能;兼顾纳税目的;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它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并无本质的区别,二者在会计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的差别表现在:
第一,《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一定程度的简化。
对于相同的经济活动,《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在会计核算上更为简单,更易于操作。如对某些比较复杂的交易或事项,或者小企业较少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适度简化。
第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尽量与税收法规相协调。
根据小企业会计的目标,小企业会计不可能与原来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一样,完全从税收规定出发,成为单纯的为纳税服务的计税会计。首先,二者的目标不同,会计的主要目标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便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和决策;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其次,是由于二者所遵循原则的差异,会计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税法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据实扣除原则的差异、法定原则等。但由于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小企业会计对于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尽量做到与税法规定相协调,达到简化、实用的目的,以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这样在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基础上,既有利于税务部门稽核税额、照章征收,又有利于小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不对外筹集资金。
即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且小企业普遍采取的所有者与经营权两权重合的治理结构以及向外部融资的困难,使得小企业外部较少有投资者、债权人这样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对小企业向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较低。从国际与国内银行对小企业融资决策的现实看,对小企业会计信息要求也较低。
第四,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上不存在,因此一般没有强制企业信息对外公开的要求。另外很多小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为保持竞争力不希望将自己的财务信息向公众披露。
四、小 企业 会计 核算的改进
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在符合会计基本准则的概念框架前提下,与大企业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应当:一是以简单为原则;二是在会计确认上适当考虑税法的要求,在对具体交易与事项的处理上,如果按会计要求与税法要求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则按会计要求处理,如果二者差异不大且在一年内差异可以消失则按税法要求处理;三是会计计量上以 历史 成本原则为准,减少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 应用 ,尽量减少会计选择与职业判断的空间;四是减少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 转载于论文联盟
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时应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各种损失与风险,不得高估资产和收入,不得低估负债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八项减值、预计负债以及一些特殊业务的特殊处理,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处理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虚夸利润,粉饰业绩。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运用不慎,就会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而小企业会计造假的主要目的是偷漏税款,本身并不具有虚夸利润、粉饰业绩的动机,并且小企业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能准确把握。因此尽管《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等方面进行了简化处理,但对小企业还是过于复杂,增加了大量的税务调整。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减少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应对现有小企业会计核算进行改进。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与期间收益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息,作为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税法规定上述现金股息应确认为当期收益。
由于短期投资是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这两种处理的结果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资产与利润是有 影响 的,但从一年的时间看基本上无差异,因此建议按税法规定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和期间收益进行处理。
(二)坏账准备计提
《小制度》规定小企业坏账准备的核算 方法 有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账龄 分析 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而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只能采用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而且提取比例规定为5‰。
这部分差异如果发生,不仅要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还会影响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调整。如果小企业能够按制度规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及时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则二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并不大。因此建议坏账准备计提按税法规定处理。
(三)存货期末计价和减值
《小制度》对存货的计价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
小企业资金有限,存货周转较快,基本上不存在为粉饰业绩而故意将已减值的存货长期存放的现象。因此《小制度》的处理办法不仅加大了税务调整的难度,同时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意义也不大。
对1―3项,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除税法规定应收账款可计提坏账准备外,取消其它减值准备处理,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对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四)债务重组收益与不需支付的债务
《小制度》规定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等,直接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不作为收入处理。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等,均属于企业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我国的特殊处理,这也是我国防止大公司为实现巨额收益,利用文件制造利润,造成股市的混乱而设计的。对小企业则无此造假动机。新会计准则对此已作修改。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所产生的收益本身是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应将之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也与税法的要求达到了一致。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
《小制度》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较《 企业 会计 制度》简化。按《小制度》规定只有专门用于固定资产借款的费用才能资本化。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间,停止资本化时间,暂停资本化时间等方面与税法的相关规定都有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会长期 影响 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必然导致这项纳税调整差异(借款费用与折旧)长期存在,税务调整工作难度大。从 方法 处理角度看,《小制度》的规定更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因此建议税法可按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案进行适当修改。 转载于论文联盟
五、小企业会计报告的改进
《小制度》简化了基本报表的编制,要求小企业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选择报送现金流量表;简化了附表的编制,只要求一般纳税人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简化了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着重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后事项、或有事项、与业主投资者主要往来”这几个项目。
(一)利润表的改进
《小制度》中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利润表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 内容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在利润表的基础上编制的,企业在 计算 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在《小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为更好地建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利润表的勾稽关系,便于税务检查,应对利润表进行改进。(表1)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增加资产减值、资产担保抵押的信息
六、会计报表的审计
各国的会计实践对小企业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会计报表的要求。小企业的会计报表可免于审计。
小企业的外部报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机关。税务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公允性发表意见,其依据是公认会计准则;而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是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审计,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依法纳税,二者不可替代。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的要求,因此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审计对于税务机关并没有影响。
在小企业有银行的情况下,外部报表使用者则包括银行。但小企业大多是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或有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而取得的银行,小企业所提交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对于银行的决策并没有影响。
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难、结算难”的 问题 ,银监会7月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指导意见》,具体在方式、抵押担保要求、风险控制、风险定价、还款方式、业绩考核以及问责制度等方面对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要求进行了突破,并根据小企业业务特点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方式上,银行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来确定发放;在担保方式上,银行应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采取灵活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利率上,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灵活定价;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上,主要侧重于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方面。因此,从 发展 的角度看,小企业向银行,可就小企业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小企业从自身的发展出发,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外披露简要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及附注。为维护企业 社会 信用和社会公众利益,小企业对外披露的报表必须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 参考 文献 ]
[1] 薛静。《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有效途径。财会通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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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贸易条件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贸易条件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由劳尔·普雷维什和汉斯·辛格提出的贸易条件恶化论,从提出之日起就成为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不过,它的核心内涵并没有在争论中被推翻,反而有了进一步扩展的余地。本文主要探讨这种理论在21世纪继续发展的可能性问题。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
人类文明诞生后的第一种经济形式是农业经济,其主要特点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和畜牧业在经济中的压倒性优势地位,对大自然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世界各国彼此分隔。从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起,人类社会开始更多地摆脱对大自然的依赖,对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和拓展,各种发明和创新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都层出不穷,从而大大地推动了工业经济时代的到来、发展和成熟。应该说,到目前为止的人类社会仍然还处在工业经济时代,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仍然以获得工业部门的增长和发展为目标。
然而,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际,人类社会又开始悄然步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经合组织发表了一份题为《19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的报告,系统地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和相关的指标。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更是以《知识与发展》为题,认为“知识对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所做的一切事情都依赖于知识。……今天,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确实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它们的国内生产总值有50%以上是属于知识密集型的。
所谓“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它主要由知识创新体系、知识传播体系和知识应用体系组成。在这种经济中,知识取代了农业经济中的土地和工业经济中的传统资本而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主要角色,知识被认为是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驱动器。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经济资源的可再生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主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作为经济资源,具有非消耗性、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因而是一种可再生性资源,它很少受时间或空间的限制,可低成本复制,且易于传播处理。
2.经济增长的良性化。一方面,经济周期的弱化即经济增长的波动性减弱;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改变。有的学者认为,美国“新经济”的“一增两低”(即经济持续增长伴随着低失业和低通胀的独特现象)便体现了知识经济的特点。
3.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发展的观念因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更多地注重经济增长的效益、可持续性和生活质量,更加强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在工业经济时代后期开始加速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在“知识经济”时代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作为知识经济重要内容的信息技术和全球网络系统大大地改变了世界市场的存在方式,加速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金融一体化,加快了跨国界的生产要素流动。
笔者认为,只有美国等发达国家才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进程,其中就连走在最前面的美国“新经济”也只是21世纪全球性“知识经济”时代的前奏而已。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至今仍被排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之外。不过,21世纪将成为知识经济的时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贸易条件问题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是阻挡不住的历史必然。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去积极了解知识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法则,不去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机遇和挑战,那么它们将永远无法摆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原因很简单,发达国家不断使知识的前沿迅速向前推进和知识本身的乘数效应,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追赶“一个移动的目标”。
自“普雷维什—辛格命题”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提出以来,围绕贸易条件恶化理论的争论就没有停息过。然而,正如保罗·斯特里顿所说的那样,“当许多人对初级产品生产国的贸易条件持续恶化的理论的批判愈演愈烈的时候,这个理论的内核很可能在这场猛烈的攻击中得以保存下来。这个内核就是:在世界经济当中,存在着导致从对外贸易和广泛的经济进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分配不平衡地发生作用的各种力量,以至于最好最大的份额归于强国,弱国则在分配过程中自相侵吞。”①结果,贸易条件恶化论不仅没有被推翻,反而获得了进一步发展。贸易条件恶化论可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外围国家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相对于中心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贸易条件而言,呈现出长期恶化的趋势。D.沙普斯福德指出,在1900~1982年间,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每年都下降1.29%②。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同样证明了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趋势,它指出1968~1987年间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每年都下降1.52%③。
2.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相对于中心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其贸易条件同样也在恶化。汉斯·辛格指出,1954~1972年间,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单位价格每年平均下降0.73%,而同期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价格则年均下降了1.82%④。联合国在1月发布的统计材料中指出,1980~第一季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价格指数分别下降了25%和58%⑤。
3.外围国家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与中心国家的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也在下降。汉斯和沙卡等人通过对29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1965~1985年期间出口制成品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这29个国家出口制成品的价格指数年均下降0.65%⑥。
4.相对而言,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存在着长期恶化的趋势。1980~1995年间,低收入国家的商品贸易条件和收入贸易条件都呈下降趋势:如果以1987年为100,那么这两项指标分别从121和105下降为91和89⑦。
以上内容可以说是贸易条件恶论在工业经济时代的几种表现,它们是工业经济时代国际分工的产物。到知识经济时代以后,同样由于不对称的中心—外围体系,同样由于技术进步在中心和外围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和扩散,同时还由于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在需求收入弹性上的差别,外围国家贸易条件长期恶化的趋势并不会从本质上得到扭转,贸易条件恶化论的“核心”内容仍然是行之有效的。只不过中心—外围国家之间的国际分工由“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组合转变成了“知识产品—物质产品”的组合,因此贸易条件恶化论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除上述4个层次的内容继续有效以外,它还极有可能增加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5.外围国家工业制成品与中心国家知识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
6.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与中心国家的知识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长期恶化。
7.外围国家的初级知识产品与中心国家的成熟知识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
不过,贸易条件恶化论的上述发展仅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延续,它还有待实践的证明。笔者提出贸易条件恶化论的这种发展方向,并不是想渲染一种对“弱国”发展前景的悲观主义,而是想强调这样的事实:处于“弱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和拉美是其中当然的成员,应当正视“知识经济”的挑战,尤其是要认识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要比“强国”面临的挑战严峻得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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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筑管理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建筑管理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1建筑成本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1建筑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建筑成本管理的时候,先要做好建筑预算管理工作,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在的成本管理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在建筑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筑预算管理在预算审核方面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的,主要在核实情况方面,在进行核实的时候通常是存在着没有落实情况的问题。在进行审核建筑预算的时候,要由项目的负责人进行预算方案的报送,审核人员通常只是对书面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的情况通常是不进行调查和验证的。很多的建筑企业在预算执行和处理方面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是为了更好的将预算管理落实到实处,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预算的功能。在建筑行业中,通常将预算分析看做是一种对预算的总结和说明,一般对预算执行都是不重视的。在预算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导致整个预算功效在发挥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很多的企业在预算分析的时候,对出现的执行差异问题通常是不进行及时的处理的,这样也会导致后期的建筑工程施工出现相同的问题。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好导致成本浪费的情况,很多的管理人员在预算执行方面通常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人在管理方面出现了更大的问题。
1.2建筑成本预算管理的解决方法
针对建筑成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也是非常多的。在进行建筑项目预算审核的时候,审核人员要对相关的成本预算情况进行实地的考察,这样可以保证成本预算金额更加符合真实情况,这样可以更好的控制成本预算中出现多报或者是少报的情况。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的改变管理观念,要重视建筑预算的执行分析,这样可以更好的将预算工作落实到施工中每个环节中。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时候,要做好日后的处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预算执行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很多的'时候会出现预算超标的情况,这时要进行预算的补救,调整原来的预算执行情况。在进行预算方法修正的时候,要在最大的程度上降低成本,这样可以使建筑企业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2建筑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建筑企业要想获得经济效益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无法保证,就会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市场竞争力。建筑企业在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的质量问题,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一定要增强管理的强度。
2.1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着控制措施不严格的情况,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入到建筑行业中,这样就会导致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行业形象受损,行业发展不稳定的情况。建筑企业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对施工过程管理不重视的情况,同时也对出现的误工和返工情况也不重视,这样就会导致施工中成本增多。在施工过程中,很多的企业对一些新的设备和工艺通常在认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施工中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2建筑质量管理中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
对于建筑施工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管理,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联合起来,构建质量保障立体化网络,确保施工操作有章可行、规范高效。建筑企业应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立足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其长远发展的根本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严格过程管理,防止因误工、返工和返修造成的浪费,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改良旧的工艺和设备,合理引进先进的建筑工艺和设备。当然,在进行建筑工艺、设备改良和引进新工艺、设备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其所需要付出的资金成本造价和沿用老工艺、老设备的成本差异和各自所产生的效益差异。权衡引进新设备想、新工艺费用和效益之问的关系,以谋求获取最大的效益。
3建筑进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3.1建筑工程进度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建筑进度控制的制约因素很多,如:工程本身的管理、施工环境、劳动力施工、风险问题、物资供应问题等,有些建筑工程的承包方通常实施的是粗放式管理,往往在施工的细小环节容易出现疏忽,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正常竣工,不得不使工期后延。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进度与质量、成本等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讲,加快速度的前提必须增加成本,但是在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考虑得不够周全,常常顾此失彼,或者注重了进度忽略了质量,或者注重了质量却延误了工期。
3.2解决建筑工程进度问题的方法
要加强建筑工程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高效、科学的工程管理队伍。在工程项目的开始阶段,就要选择一支团结协作的项目团队,其中包括项目经理的相关领导及成员。做好加入项目组织人员工作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频繁的人员流动,积极发挥个人在工程管理中的潜能与才能。在项目刚开始阶段,在进度的跟踪管理中,应以经理为责任制的中心,将具体责任细化分配到个人,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成员开展一定的奖惩措施。通过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向管理要工期、要进度,保证预期目标按时完成。实施进度全程精细化管理模式,在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应制定其他的计划。
4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大的工作,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要进行管理,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找到解决的方法,促进建筑企业更好的发展。
篇16: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杠杆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而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总结国内文献基础上,得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并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层面提出了构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的配置模式。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政府监管 自律监管
一、引言。
一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固然是其政治构造、经济传统、市场水准、社会文化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带有特殊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高级形态的衍生品市场之监管模式,带有更多的共性[1]。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是这一共性的集中体现,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之选择,整体上应遵循普遍规律,选择这一模式。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而具体到衍生金融交易,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选择期货品种由国家经贸委或商务部核准;而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则由银监会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具有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主体扩大到所有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外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这些机构经营衍生品业务也由银监会监管。
我们认为,在未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上,对于场内交易,仍应由证监会下设的期货监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实施细则,审核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这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证监会更熟悉其基础工具如股票的运作程序,有利于风险的防范。而在未来外汇衍生品或利率衍生品推出时,证监会则应充分利用与银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我国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分属于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这也需要两者间的协调和合作。因此,应将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化,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进行修改,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能,细化相关制度如金融创新品种的交易、信息交流和共享、应对突发性金融事件等,以保证其监管的有效性。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律监管。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制基础,这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同时它还面临着和行政监管协调的问题。而在这一制度变迁中,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模式构建的难点是建立符合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同时强调行政监管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的重构,涉及法制理论、观念、文化、制度、立法、司法诸多因素,而其中比较关键的是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环节,下面作简要分析:
1、立法环节。
在立法环节,有关证券、期货衍生工具的法律,应明确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属性和具体监管职能。从法理上看,交易所、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对其成员实施监督、管理和约束,是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是否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衡量标准。国家对这一基本权利,如同对于其他私法主体之权利,首先负有保护并不得侵犯和干涉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借助法律予以确认和认可,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但长期以来,无论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立法对其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是存在严重缺陷的。1998年实施的《证券法》是一部充满管制色彩的法律,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组织等方面,无实质性的管理权限;证券业协会虽被明确为自律组织,但由于行政监管几乎充斥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它也几无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根本性缺陷。
本次《证券法》修改,已开始关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的边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始受重视。其中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同时,其他具体条款中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也有相应调整,如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 + O”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期限等。国家权力开始部分退出证券交易所自治领域,显示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市场化理念。在未来《期货交易法》制定或者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也应秉承这一立法理念,构建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律基础。
我们认为,尽管《证券法》已经修改,但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法制构建过程中,行政权力和自律管理权力之前的关系协调及具体落实,才刚刚开始。随后的相关制度设计,对自律监管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使监管者能够跟上而非阻止创新的步伐。强制性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设计具体规则时,应充分尊重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特殊性,尊重自律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谨防落后于市场创新,阻碍竞争性市场职能的适当发挥。
2、法律实施环节。
在法律实施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良性监管机制。自律监管接受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控制,是境外证券市场的普遍规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监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等。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指出,政府监管应当在自律组织行使权限之前要求其满足必要的条件,而且,应当确信和保证自律行为乃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保证有关证券的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实施具有公正性和连贯性。监管的领域和主要内容包括:董事长、行政总裁等关键职务需要经过政府任命和同意;对自律规则的内容进行行政监督;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层面,《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将证监会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监管和被监管关系,总体上符合政府监督自律活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做法。但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证监会事实上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作为其一个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渐次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交易所规则制定为例,一般说来应当是交易所先研究,自主决定是否制定规则,制定什么样的规则,证监会按照审批程序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是交易所启动,而是由证监会统一掌握,具有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后续修改也受证监会全过程的控制,交易所几乎没有独立意志和话语权而言,其自律监管的意图、方案和措施难以及时、顺畅地成为自律管理规则。这种模式下制定的规则实质上是证监会行政意志的体现,而非交易所自治、自主的结果。
实践中出现的证监会和自律组织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特殊市场环境、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何将之转化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进行观念改革,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基本前提,是两者人格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证监会应尊重自律组织的自治地位和独立人格。其次要将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行政监管机制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交易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可借鉴香港的做法,由两者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划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机制和程序。
参考文献:
[1] M.Goldstein,D.Folkerts — Landau: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s.Developments Prospects,and Policy Issues,2002:276—279
[2] H.Davies。 Financial Regulation:why Bother?,Society of Business Economists Lecture.January 2004:46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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