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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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

篇1: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

看,这176户业主中,初中学历的有132人,占75%;小学学历的有44人,占25%,从掌握的会计知识情况看,95%以上的会计知识一窍不通,仅有的5%也是略知皮毛。由此可见,个体私营业主自身素质差是影响建帐建制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是市场日益发展和实现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搞好宣传,增强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自觉性。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建帐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此存在误解。税务部门一定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个体私营业户自觉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建帐建制工作。

——强化培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自身建帐建制的能力。针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影响建帐建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实际,税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对个体私营业主及其财务人员的培训。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推动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配合建帐建制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应该对税收征管力量进行合理调配,进一步充实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稽查力量,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密切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一是要搞好税务工商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的实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要搞好税银联合。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税行为的业户,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以便于税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三是要搞好税警联合。税务部门在建帐建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税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发挥保驾护航作用,保证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要搞好税务联合。加强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协助个体私营经济做好建帐建制工作。

篇2: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 论文

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 论文

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6-6  作者:栾甫贵

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两制”以来,“成本会计”已从原来的行业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会计学分支,在高校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中,并在成本核算基础上加入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等内容,大有与管理会计融为一体之趋势,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复和学科的混乱。鉴于此,探讨有关成本会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当属必要。

一、关于成本会计的独立性问题

成本作为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特定种类和数量产品的资金耗费,是任何时代的任何企业都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在走向市场经济的今天更是如此。那么是76否所有与成本有关的价值问题都可以纳入成本会计呢?显然不是。现在有一种不良的趋向:各个学科(分支)都在尽力扩大自己的“努力”范围,拉长自己的“羽翼”,造成不必要的交叉和重复。

一般认为,现代管理会计是从原来的成本会计中发展而来的,由此成本会计的职能即扩展为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及成本考核等,形成了庞大的成本会计体系和内容,从而造成了与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的重复。为此有的学校将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合并为“成本管理会计”,其重要理由之一是:现代会计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分支,成本会计顺理成章融入管理会计,同时与西方会计体系保持一致。事实上,中西方在经济体制及会计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影响到成本会计,成本的宏观约束与调控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中均有较严格的规定,言管理会计(含成本会计)不受会计准则的影响,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西方对成本的会计约束也日渐增强,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日本制定有“成本会计准则”(我国也有要求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观点),成本会计的独立及其内容的专一性可视为一种趋势;第三,成本会计反映与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费用的支出以及产品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形成,即成本会计的对象是会计对象要素中的“费用”要素,财务会计的对象则是其他五个要素(“费用”只是作为计量利润的必要条件而列入的)。

因此,西方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两大分支,在我国应分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三大分支。成本会计应致力于“费用”要素的反映与监督,以完全成本核算、变动成本核算及标准成本核算作为其主要内容。

二、关于成本会计的目标问题

成本会计目标是指成本会计工作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成本会计目标是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反映特定环境对成本会计的要求。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社会制度下,成本会计的目标亦有所不同。这是由特定环境下成本会计的对象、内容、性质及其职能作用所决定的,尤其是成本会计职能的制约。因此,成本会计目标应与其职能相适应,在职能范围内制定科学、可行、先进的目标,在目标的实施过程中体现其功能作用。

1、成本会计的基本目标

成本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指成本会计的长期性、根本性、终极性目标,公认的观点是经济效益。成本会计正是从费用成本的计量、记录、计算及监督等方面着手,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并以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成本会计的产生、发展,正是基于对费用成本的反映与监督,基于对经济效益的关注和追求,与经济效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成本会计的具体目标

成本会计的具体目标是指成本会计实践中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怎样提供会计信息。

(1)成本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众所周知,财务会计是一种对外报告会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所有者、债权人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成本会计是一种对内报告会计,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成本费用是企业员工素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通讯状况等诸多因素的集中反映,所有这些都是企业内部的事,有的属于企业合法的商业秘密,企业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外报告。因此成本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是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尺度之一,而经济效益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成本费用。因此,一方面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了解各产品的生产耗费金额及其结构,从中检测各项技术改造措施、专有技术与专利权的应用效果,考核各项降低成本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的升降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为实施工作奖惩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掌握期间费用的支出情况,尤其是管理费用的支出金额及其结构,了解其发展趋势,为加强人员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供参考依据。此外,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包装费等也是行政管理部门关心的重要内容。

二是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工厂、车间等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的部门。这些部门处于产品生产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第一线,对产品生产的耗费内容、耗费方式最为了解并对产品的制造成本具有控制能力,是企业最高层的责任成本中心。因此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的耗费最为关心。成本会计向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提供制造成本的详细信息,也是其重要的工作目标之一。

三是企业基层生产单位。工段、班组是产品生产的最基层单位,是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的发生地,是最基本的责任成本中心。企业的班组核算内容,主要是成本核算,班组是成本考核对象之一,成本会计也要向这些单位提供有关成本会计信息。

四是企业内部员工。在经济责任制的约束下,职工必将关心其生产耗费情况,因为生产耗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成本会计有义务向职工报告成本会计信息(一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是其他有关会计分支。财务会计虽然向成本会计提供资产价值、负债状况等资料,以便于成本核算,但在计量资产和利润过程中,则需要成本会计为其提供在产品成本、半成品成本、产成品成本等资料,以便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此外,在管理会计进行成本预测、决策、控制过程中,也需要成本会计为之提供基础成本会计信息。

(2)成本会计信息的服务内容。成本会计信息的服分对象不同,所需求的会计信息也不同。服务对象的层次越高,所需求的成本会计信息越具综合性、全面性,反之亦然。其次,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可能随时要求成本会计提供特定的成本会计信息,其内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客观地讲,成本会计所提供的日常成本信息,从不同角度进行组合、分类后,可以形成全然不同的成本信息,以满足不同目的需要。对此可从成本费用分类和成本会计报表中得到答案。

(3)成本会计信息的服务方式。一是通过凭证、帐簿、报表,提供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及其细节的帐内成本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是定期、定向提供的。二是通过帐外的统计、计算提供,如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加工成本、边际成本等。这些信息一般是不定期、不定向提供的。三是通过专题报告形式向特定对象提供有关成本信息。四是通过口头汇报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供成本信息,如年终决算后对职代会的成本费用报告,回答有关政府机构、企业所有者的成本费用咨询等。总之,由成本会计的对内服务特性所决定,它的服务方式也显得灵活多样,具有提供方法、内容、对象及时间等方面的可变性。

成本会计目标是成本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对成本会计假设、成本会计原则等具有方向性、根本性的影响。

三、关于成本会计的假设与原则问题

1、成本会计假设

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假设公认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在成本会计中同样存在这四项假设,只是在具体内容及其影响对象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此不再赘述。值得提出的是,在成本会计中应建立“公正分配”假设。

费用的分配是成本会计中最普遍、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分配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成本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谓公正,是指在间接费用分配标准的选择上,应选择与所分配费用的高低最密切的标准,要求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保持分配方法的合理性。然而,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法毕竟是通过人确定的,所谓公正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是主观假设,也是成本会计陈报会计信息的一项基本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才会产生和存在一系列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如外购材料、外购燃料费用分配的消耗数量(长度、重量、体积、容积、面积等)比例法、定额消耗量比例法等,制造费用分配的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机器工作小时比例法、直接成本比例法等。此外,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等,都隐含着公正分配的假设。

2、成本会计原则

为了规范成本会计工作,为成本会计信息的提供确定依据,应建立成本会计的一般原则。财务会计中的十二项会计原则,大部分适用于成本会计,并表现出成本会计的特色,如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全面性和重要性原则等。此外,成本会计中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建立合法性原则;在公正分配前提下,应建立合理性原则。前者指成本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划分计入本期损益与非本期损益、计入产品成本与非产品成本等界限,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后者是指费用的分配应力求公正、合理,分配标准符合受益性原则。

由于成本会计是一种对内服务为主的会计分支,不存在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因而不存在可比性原则。其次,成本会计的核心在于成本费用的计量,不在于损益的确认,因而不存在配比性原则。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会计系)

责任编辑王教育

看,这176户业主中,初中学历的有132人,占75%;小学学历的有44人,占25%。从掌握的会计知识情况看,95%以上的会计知识一窍不通,仅有的5%也是略知皮毛。由此可见,个体私营业主自身素质差是影响建帐建制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是市场日益发展和实现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搞好宣传,增强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自觉性。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建帐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此存在误解。税务部门一定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个体私营业户自觉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建帐建制工作。

――强化培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自身建帐建制的能力。针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影响建帐建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实际,税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对个体私营业主及其财务人员的培训。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推动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配合建帐建制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应该对税收征管力量进行合理调配,进一步充实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稽查力量,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密切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一是要搞好税务工商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的实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要搞好税银联合。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税行为的业户,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以便于税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三是要搞好税警联合。税务部门在建帐建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税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发挥保驾护航作用,保证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要搞好税务联合。加强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协助个体私营经济做好建帐建制工作。

篇3:成本会计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一)

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两制”以来,“成本会计”已从原来的行业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会计学分支,在高校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中,并在成本核算基础上加入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等内容,大有与管理会计融为一体之趋势,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复和学科的混乱,鉴于此,探讨有关成本会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当属必要。

一、关于成本会计的独立性问题

成本作为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特定种类和数量产品的资金耗费,是任何时代的任何企业都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在走向市场经济的今天更是如此。那么是76否所有与成本有关的价值问题都可以纳入成本会计呢?显然不是。现在有一种不良的趋向:各个学科(分支)都在尽力扩大自己的“努力”范围,拉长自己的“羽翼”,造成不必要的交叉和重复。

一般认为,现代管理会计是从原来的成本会计中发展而来的,由此成本会计的职能即扩展为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及成本考核等,形成了庞大的成本会计体系和内容,从而造成了与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的重复。为此有的学校将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合并为“成本管理会计”,其重要理由之一是:现代会计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分支,成本会计顺理成章融入管理会计,同时与西方会计体系保持一致。事实上,中西方在经济体制及会计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影响到成本会计,成本的宏观约束与调控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中均有较严格的规定,言管理会计(含成本会计)不受会计准则的影响,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西方对成本的会计约束也日渐增强,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日本制定有“成本会计准则”(我国也有要求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观点),成本会计的独立及其内容的专一性可视为一种趋势;第三,成本会计反映与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费用的支出以及产品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形成,即成本会计的对象是会计对象要素中的“费用”要素,财务会计的对象则是其他五个要素(“费用”只是作为计量利润的必要条件而列入的)。

因此,西方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两大分支,在我国应分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三大分支。成本会计应致力于“费用”要素的反映与监督,以完全成本核算、变动成本核算及标准成本核算作为其主要内容。

二、关于成本会计的目标问题

成本会计目标是指成本会计工作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成本会计目标是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反映特定环境对成本会计的要求,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社会制度下,成本会计的目标亦有所不同。这是由特定环境下成本会计的对象、内容、性质及其职能作用所决定的,尤其是成本会计职能的制约。因此,成本会计目标应与其职能相适应,在职能范围内制定科学、可行、先进的目标,在目标的实施过程中体现其功能作用。

1、成本会计的基本目标

成本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指成本会计的长期性、根本性、终极性目标,公认的观点是经济效益。成本会计正是从费用成本的计量、记录、计算及监督等方面着手,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并以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成本会计的产生、发展,正是基于对费用成本的反映与监督,基于对经济效益的关注和追求,与经济效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成本会计的具体目标

成本会计的具体目标是指成本会计实践中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怎样提供会计信息。

(1)成本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众所周知,财务会计是一种对外报告会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所有者、债权人及 有关部门。成本会计是一种对内报告会计,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成本费用是企业员工素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通讯状况等诸多因素的集中反映,所有这些都是企业内部的事,有的属于企业合法的商业秘密,企业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外报告。因此成本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是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尺度之一,而经济效益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成本费用。因此,一方面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了解各产品的生产耗费金额及其结构,从中检测各项技术改造措施、专有技术与专利权的应用效果,考核各项降低成本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的升降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为实施工作奖惩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掌握期间费用的支出情况,尤其是管理费用的支出金额及其结构,了解其发展趋势,为加强人员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供参考依据。此外,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包装费等也是行政管理部门关心的重要内容。

二是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工厂、车间等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的部门。这些部门处于产品生产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第一线,对产品生产的耗费内容、耗费方式最为了解并对产品的制造成本具有控制能力,是企业最高层的责任成本中心。因此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的耗费最为关心。成本会计向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提供制造成本的详细信息,也是其重要的工作目标之一。

三是企业基层生产单位。工段、班组是产品生产的最基层单位,是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的发生地,是最基本的责任成本中心。企业的班组核算内容,主要是成本核算,班组是成本考核对象之一,成本会计也要向这些单位提供有关成本会计信息。

四是企业内部员工。在经济责任制的约束下,职工必将关心其生产耗费情况,因为生产耗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成本会计有义务向职工报告成本会计信息(一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是其他有关会计分支。财务会计虽然向成本会计提供资产价值、负债状况等资料,以便于成本核算,但在计量资产和利润过程中,则需要成本会计为其提供在产品成本、半成品成本、产成品成本等资料,以便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此外,在管理会计进行成本预测、决策、控制过程中,也需要成本会计为之提供基础成本会计信息。

篇4:资本成本会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资本成本会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摘  要  资本成本会计在西方会计理论界曾经引起长时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是否应该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通过对稳健性原则、主体现念、债务资本与权且资本的界限、成本观念和利息资本化等理论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到:在财务会计体系中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不仅是可行的而五也是有益的。

关键词  权益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会计  计量

资本成本会计(Accountingforthe Cost of Capital)在西方会计理论界曾经引起长时间的热烈论争,但主要局限于财务会计如何对资本成本进行核算,未涉及其较深层的理论问题,而且论争之焦点集中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是否应该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尤其是权益资本成本,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相关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会计信息系统为依托,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以求达成共识,推动资本成本会计尽早付诸实施。

一、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Conservatism PrinciPle)作为一项修订性惯例已有相当久远的历史,它曾经对财务会计实务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其要旨在于:如果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挑选时,应当选用对服东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比如说,对资产的计价,如果有两种价格可供选择的话,就应该选用较低价格入帐;如果是对负债的计价则相反。但是,“对于费用与其迟确认不如早确认,而对于收入则与其早确认不如迟确认”①。一句话,稳健性原则要求“宁可预计损失和费用,而不可预计收入”。

按照资本成本会计的基本原理,在确认权益资本成本时、借记“利息汇总”帐户,贷记“留存收益”账户。据此,有人认为在计量权益资本成本的同时,也确认了权益资本的收益。这种在收益实现之前便确认的做法,违背了现行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这是因为:

第一,权益资本成本帐务处理的过程,一方面确认相计量了权益资本成本,而另一方面也确认和计量了留存收益。它既确认和计量成本(费用),也确认和计量留存收益,其结果对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什么影响。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如果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存货(即产销完全平衡,实现零存货),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增加,当期净收益必然以相同的数额减少,而这减少的数额不就是记入“留存收益”帐户贷方的数额吗?

相反,如果公司既有固定资产,又有存货,这时,权益资本成本要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销售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当期有一部分权益资本成本转化为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成本,只有由销售成/1担的这部分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当期的费用与当期的收入配比,由此得到的净收益自然小于记入“留存收益”帐户贷方的数额。但是,如果我们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考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成本的权益资本成本部分最终会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与某期的收入配比。这样,在某个特定的期间,留存收益总额还是不变的。这与不同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不影响整个使用期限的利润总额道理相同。

第二,如果把稳健性原则表述成“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挑选时,应当选用对股东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的话,那么,应该说,违背稳建性原则的不是资本成本会计而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因为在现行财务会计程序和方法下,当期的净收益包括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的利润两部分。把本应属于成本的部分作为净收益,显然高估了当期的净收益。就当期而言,这能说稳健吗?

第三,根据实现原则,收益只有实现才能加以确认。这一点我坚信不疑,但是,我认为资本成本会计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与实现原则无关。因为它影响的仅仅是成本和留存收益,顷与收益概念无关。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收益就是留存收益。因此,那种认为资本成本会计“在收益实现之前便确认它的做法、违背了现行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当然,收益与留存收益并非毫无关系。众所周知,收益是引起留存收益变动的一个主导因素。没有收益就没有净收益,没有净收益又哪来的留存收益呢?即使如此也无妨。因为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工具创新,未来收益实现的确认标准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稳健性原则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中最有代表性的例证就是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勘st or Market whicheveris Lower)。有人担心如果推行资本成本会计,在存货成本中计入部分资本成本会不断增加存货的价值,从而使存货价值超过市场价格,违背稳健性原则。②其实不然,如果存货成本超过市场价格,仍然可以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按市场价格计价,并对存货成本进行调整。我认为如果真的出现公司存货成本超过存货的市场价值,这个信息将更有意义。因为这对公司是一种警告,说明公司存货生产或销售存在某些问题。公司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并设法改进。

其次,稳健性原则在当今财务会计体系的地位已是日暮西山,今非昔比。稳健性原则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金融市场相联系。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稳健性原则适应于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从金融市场来看,稳健性原则适应于金融市场欠发达,企业资金主要靠银行、财团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提供,即主要来自直接融资,而不是靠金融市场间接融资。随着形势的发展,稳健性原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金融社会,发达的金融市场促进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改变了整个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来源渠道。因此,也改变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体,即从以债权人为主体转化为以股东为主体,包括其他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信息使用者集团。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下,作为曾经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将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稳健性原则,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现代财务会计要求客观和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稳健性原则显然难当此重任。因此,我们不能再用稳健性原则作为否定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的依据。

二、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主体现念

在19世纪,所有权观念(Proprietary Concept)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大部分企业组织都是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开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见。根据所有权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全部的负债也由所

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企业由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或几个人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唯一、真正的“外来者”‘在满足了这些“外来者”的权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业主的利润。因此,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重要的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是权益资本成本。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EntityConcePt)。根据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独立的个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要的资本,即从债权人那里筹集债务资本,或通过发行股票从股东那里筹集权益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至于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如何组合,这是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对这两种资本来源的特点和成本进行权衡。既然现行财务会计已经确认和计量了债务资本成本,再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又有何妨呢?

根据主体观念,所有的资本都是由公司主体的“外来者”提供的,无论从哪个渠道取得资本,对于独立的“人格化”的主体而言,都是有代价的。然而,遗憾的是现代财务会计师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资本成本的处理就是其中一例。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应该作为成本处理。因为从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而言,它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不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不是作为成本处理。对于债务资本成本,以利息的形式支付债权人,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对于权益资本成本,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股东,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因此,我认为当前财务会计不仅理论与实践相背离,即使就理论本身而言,也不是那么一致。

主体观念还认为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并不是费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对各种权益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概念和标准委员会在1957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和所得税均属于利润的分配。根据主体观念,主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与主体的所有者如股东以及其他主体必须区分开来。因此,从理论上说、利息费用、所得税和服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当前的财务会计理论却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利息费用和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而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显然,违背了主体观念。它把公司这个主体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主体本身混淆起来了。这不能不说,财务会计理论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三、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成本观念

上面我们从主体观念讨论了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下面我们以此为基础从成本观念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从总体上说,财务会计记录各种成本,而各种资产通常以其成本来计量,净收益便是收入与为了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成本之间的差额。因此,如果利息确实是成本,那么,利息就应该记录在会计成本帐户上。

什么是成本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词委员会发表的第4号“会计名词公报”曾经对成本下过如下定义:“成本是指由于取得或将能取得资产或服务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其他资产、结付的股票或承诺的债务。所有这些不同的支付方式,都可用货币表示其总额。”④这个定义基本上还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它还不能明确地表述出成本总是指“某物”的成本这一层含义。这里的“某物”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目标”。例如,某建筑物的成本就是为了取得该建筑物而使用的各种资源的总额。如果是用现金购买该建筑物,这个总额便可以用现金表现;如果是公司自行建造该建筑物,那么,这个总额就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

同样地,如果产品是外购的,那么,其成本可以用耗费的现金数额或发生的负债数额来计量;如果产品是公司生产,其成本可以用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来计量。因此,成本计量了成本目标所使用的各种资源。公司在生产产品时,使用的人工用人工成本计量,使用的原料用原料成本计量,使用的各种服务用类似的项目来计量。所有这些项目构成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

同理,公司还应用各种资本即应用各种资本来取得各项资产。如前所述,这些资本来自两条渠道: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但是:

1.债权人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债务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在会计上称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债务资本的成本。

2.来自公司股东的权益资本同样也有成本。股东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就是公司使用权益资本的成本。根据主体观念、应用权益资本的成本与应用债务资本的成本没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提供债务资本可能得到的报酬是标明的利息,而股东提供权益资本预期的报酬包括两部分:(1)各种股利;(2)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值。他们当然不希望股利就是全部的报酬;相反,他们期望其投资所得到的部分收益将留存于公司,而这些留存于公司的收益所创造的收益以及其他因素将带来公司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值。将股东的报酬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与使用权益资本需要成本的结论并不矛盾。这个成本正是股东提供资本给公司时要求得到的报酬。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所用的“股利”这个名称有点词不达意。因为如果股东得到的报酬只是目前公司支付的股利,那么,他们是不会投入他们的资金的。他们之所以投入其资金是因为他们期望所得到的报酬率高于目前的股利率,并且期望将来能得到较高的股利或者当他们出售股票时能得到较高的市场价值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正因此,股利率一股低于债务利率。因此,用“股利”来表述权益资本成本低估了它。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净收益”也有点词不达意了。“净收益”计量公司的经营业绩,它本身不是一种成本,而是刁耗用的成本即费用与收入的差额。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净收益”包含了一部分成本即使用权益资本应负担的权益资本成本,但是,“净收益”并不等于权益资本成本。净收益还包括卓越的管理、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其他因素所带来的酬。

四、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两类资本的界限

公司所需要的资本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用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从广义上说,权益是指资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投入资产的资本来源。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有人担心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会混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界限。债务资本及其

利息是对资产的一种法定求索权,而权益资本只有剩余的求索权。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都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对公司这个独立主体本身而言都是有代价的,因而,需要确认和计量其成本。这只是其共性。我们并没有否认其个性。其次,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报告各项负债和股东权益没有影响。进一步说,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不仅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就是对收益表也没有什么影响。在这时,成本中包含资本成本与包含折旧费用并没有区别。它们都不是“法定的求索权”,也都不是当期的现金流出量。

五、资本成本确认和计量与利息资本化问题

如前所述,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将使一部分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存货、厂房和设备的价值。对于存货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准则公告,其利息成本不能资本化,更谈不上权益资本资本化了。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会计信息系统而言无关宏旨。因为在未来高新技术环境下,公司将以销定产,实现零存货,也即销售多少才生产多少。这时,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如果公司存在一定量的存货,那么,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对公司当期的损益可能有影响,但是,存货总是要出售的,如果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对公司整体的损益也没有什么影响。至于固定资产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准则公告,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将债务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但是,“从会计理论来看,计列应负利息是一种最合理的会计方法”⑥。这里的“应负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两部分。根据前面的分析,权益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公司的损益也没有什么影响。

西方现行会计实务允许公用事业企业在固定资产价值中计列应负利息。这是因为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和盈利水平,严格控制在政府的监督之下。“为了保证公用事业企业能够获得正常的投资收益,允许在其投资总额内计列应负利息,这样,按照控制总额所规定的盈利水平才是合理的。”⑦既然公用事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利息已经资本化,要把它延伸到所有的公司又有何难呢?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将资本成本资本化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价值,公司置存资产的时间越长,其成本越高,公司所需要追加的投资也就越多。这样,不仅可以在会计报表上如实地反映公司所持有的资产的经济价值,而且可以把资本的筹集、使用及其效益联系在一起,更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它将使得公司自建的各项固定资产与外购的或租赁的各项固定资产的计价具有可比性,从而增强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外购的或租赁的各项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包括供应商的债务资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权益资本成本,但是,公司自建的固定资产中则假设末使用任何权益资本。这样,在进行有关固定资产的自制还是外购或租赁决策时,由于决策标的物价值缺乏可比性,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将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将消除这种不可比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决策功能。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从理论上说,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益的。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在财务会计中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光靠理论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首先要让企业界和会计职业界习惯它,认识到它的优点,进而促使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接受它。这恐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篇5:以人为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以人为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自从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来,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从哲学高度解读以人为本,就是在坚持以物为基础的前提下,高扬人的主体性.从政治角度解读以人为本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需要和利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从党的执政理念层面解读以人为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 者:舒心心 SHU Xin-xin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刊 名: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33(5) 分类号:B03 关键词:以人为本   主体性   根本利益   执政理念  

篇6:西方社区心理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西方社区心理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文章考察了西方社区心理学的`含义、形成与发展历程、生态水平分析以及与相关学科领域的关系,并展望了这一新兴领域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作 者:刘盛敏 陈永胜 LIU Sheng-min CHEN Yong-sheng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心理研究所,浙江,金华,321004 刊 名: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7 29(5) 分类号:B89 C91 关键词:社区心理学   基础理论   和谐社会  

篇7: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涉及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社会保险法》历经4次审议,许多人性化规定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如异地医疗费结算,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生育保险的报销制度等重要问题改进和建立。

本文将结合工作实践对社会保险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篇8: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于7月1日起施行。

学好《社会保险法》对作为各项社保工作,为职工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制度,有效解决了跨区域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新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流动就业人员的权利,今后跨区域就业再也不用为养老保险问题发愁了,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将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也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也含有大量授权性条款及原则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和细化法律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有些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

例如,该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由于我国特殊的征收体制已有较长历史,且涉及部门利益,彻底理顺关系并不容易。

又例如,根据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项规定直接关系到各地的大量流动就业人员,落实起来的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

只有各地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才能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那些在异地出差期间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担心不能报销医药费了。

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事故先行支付制度,充分体现了救人第一的思想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及追偿制度,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向第三人追偿的制度;第 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作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样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怕自己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不用担心单位不承担责任,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这一条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不管责任属谁,伤病不能耽搁。

但是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此可以逃脱责任。

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偿。

四、生育保险增加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社会保险法》给生育保险增加了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也就是说夫妻中女方没有工作,而男方工作后参加了生育保险,在生育时,女方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这是因为生育保险是男女职工都要参加的一项基本保险,女职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而男职工原来可享受的只有几天产假和工资,通过其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也体现了一种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五、强化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增强征缴保险费的可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足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使得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

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截止,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然而,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情况,甚至有某些“掌管”社保基金的官员因大量挪用老百姓的“保命钱”而获重开。

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的隐患。

一些专家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因此,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的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支行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策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法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民生大法。

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华杰.《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7万多条》.

[2]刘宏.《社会保险法草案:聚焦九大方面内容》.

篇9: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

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等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

探讨《社会保险法》其存在问题将对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制度的立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 养老保险

在“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的背景下,为改善民生提供各类行政保障将成为现代行政的任务之一。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分析《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其存在问题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社会保险法》框架立法特点突出,实际操作性不强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却明显不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立法者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支配之下,找寻对各种交错利益和冲突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对现实的妥协,使得一些部门利益冲突较严重的问题全交由授权性条款来解决。

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双管的格局。

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仅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性法规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

建议国务院对《社会保险法》具体适用进行权威的解读, 明确法条具体实施办法, 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 并以《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 构建中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其次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弥补法律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坚持《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政府在制定实施政策、确定具体操作规则,任何看似细微的办事规则都有可能阻碍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

必须用“公平”理念予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行政法规,才能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相一致。

二、城乡二元化导致《社会保险法》实施受到限制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将主要的资金多用于建立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层次较低、覆盖范围狭窄、项目不全、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

根据学者的统计,如果再坚持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之间越来越大的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自起,国家开始试点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但由于缺乏上游法的规定,仅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了相关的规定,覆盖范围比较小,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在现实中操作起来极为不便。

随着城镇一体化改革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特别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价值,还贯彻了公平就业的社会法理念。

但是现实中农民工参保问题不容乐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统计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近两亿,有52%的就业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部分管理者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成本,将农民工的各种权利责任都忽略,简化为一次性劳务关系,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根据农民工的传统思想观念和实际情况,养老保险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首要选择。

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强调的是预筹积累,而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积累不足,且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

此外,大多数农民工面对的伤害风险、失业风险较大。

对于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需求更甚于养老保险。

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当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是推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导力量,在中央层面,应确定统筹范围,制定统一的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办法和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具体操作方案;在地方层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如城乡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衔接问题;简化异地转移保险手续办理,方便农民工办理转移手续。

企业方面必须承担起社会和法律责任,规范用工,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通过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的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应完善

在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是以下三种模式:第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第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行政监督,第三是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法》的第十章虽然明确了社会保险中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管理办法多依照的是各个地方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罚措施、监管手段的程序并没有在《社会保险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行政监督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稽查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严格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中的风险。

其次要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积累和审计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险必不可缺的一种监督方式,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扩大参保职工、专家学者、工会代表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比例,提高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保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工作监督的职能。

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发挥其风险预防与维护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在组织架构、行为形式等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应当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改革,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高秦伟:社会保障行政的法理与课题[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09)

[2]孙珺:《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中的政府定位》[D],浙江大学,2011年

[3]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障制度60 年:成就与教训》[J].《中国人口科学》,(05)

[4]李志明:《<社会保险法>亮点、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1)

篇10:关于成本会计

用通俗的语言形容成本会计的工作具体是做什么?(不需要书面上能找到的答案),回答精简准确的还会加分,

我是非会计专业但想做成本会计,所以最好能推荐几本关于如何做成本会计的书,内容实用性强又不可或缺的那种,谢谢!

[关于成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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