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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篇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篇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篇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篇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篇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组成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篇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篇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篇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文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篇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文内容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篇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
首先,请同学辨析上节课提出的问题。
(教师指导学生归纳、回答):
一般地说,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体形式,是由其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的。因此,题目中前半句是正确的。
此外,一个国家的政体也会受到这个国家的历史特点、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因此,国体相同的国家,政体不一定相同;政体类似的国家,国体不一定相同。因此,该题后半句认为“同一国体必然采取同一政体”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导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关于政体及其与国体相互关系等方面的知识,主要明确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的问题。这节课,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的政体、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的。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板书)
1、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板书)
上一课,我们明确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并且反映、服务于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的本质是人民必须当家作主。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才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呢?这就是我们要讲的问题:
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一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板书)
(教师讲解):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来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具体体现在: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板书)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板书)
a立法权
这四个方面的权力具体表述在教材P25上端的楷体字,请同学们阅读。
b决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c任免权
d监督权
(电子板书)
(我国“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图片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文字资料)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板书)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有以下几大类 b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教材P25下端的楷体字,着重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请同学们阅读。
c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决定和规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板书)
它是本行政区域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教师可引导学生了解并列举本地人代会讨论通过并执行的某项决定说明地方人大的职权)
(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板书)
请同学们先阅读P26上端楷体字部分的材料,并思考:为什么说三峡工程的拍板定案,可以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教师引导学生阅读、讨论、归纳):
首先,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如在三峡这样事关我国全局的重大问题决策上,全国人大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弃权的,还有没有按表决机器的。但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通过。现在三峡工程已得到迅速的实施,完成了大江截流,使一项对国家对人民有重大影响的跨世纪工程得以实现。由此可见,三峡工程的拍板安定案,体现了我国人代会制度既民主、又集中,真正集中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2、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板书)
(1)人民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板书)
教材P26下端的小框“谈一谈”中问题:你怎样理解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请同学们联系实际并运用所学知识谈谈自己的看法。
(教师指导学生分析、归纳、回答):
因为,一方面,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由选举产生的各级人代会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他们代表人民,讨论、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我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教材中提供的材料不仅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而且通过对九届全国人民代表构成的分析,说明我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2)人民代表的产生及任期(板书)
①产生: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代会选出(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代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直接选举)。
②任期:全国、省、直辖市的人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县、市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教材P27的两段楷体字材料请同学们阅读,并思考:这两段材料主要说明了什么?
(教师引导学生阅读、讨论、归纳、回答问题):
这段材料主要说明了:
A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选民的广泛性和选举方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B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在人代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一方式,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利于其他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从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3)人民代表的权利(板书)
(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具体了解人民代表对这些权利的实施。)
(4)人民代表的义务(板书)
(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具体了解人民代表对这些义务的遵守。)
同学们阅读教材P28上端的楷体字材料。并分析材料中人民代表的行为说明了什么?材料中人民代表的行为,说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是人民,人民代表要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从而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的国家制度的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国的根本政体、或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板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板书)
教材P28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作了定义。在理解时我们应明确: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的人民政权;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板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代会制度直接体现了这一性质,它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法定的程度转化为国家意志,真正实现人民的权力,是体现了我国国家性质的民主共和制。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板书)
一方面,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凡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一切重要制度都要由人代会直接和间接创建和决定的。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有权依法组建其他国家机关,拥有对这些机关的组织、领导、监督权。这些权力的运用和立法权配合起来,就可以直接批准或授权批准其它国家机关所建立的各种制度。
(教材P28提出的比一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区别和联系。请同学思考、回答):
A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顾名思义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把全国人民组织起来,并保证人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而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权力,首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板书)
(1)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板书)
主要体现在人民有权选择代表来反映自己的意愿,而且对代表有监督权、罢免权,而代表也有义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见教材P29小黑体字)
(2)有利于保证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板书)
涉及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统一决定;地方性重大事务由地方人大根据全国人大的统一方针并因地制宜处理。这既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教师可引导学生通过调查给予说明)
(3)有利于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板书)
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各级人民代表中,都有适当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第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制度是我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教材第四课要具体讨论)。
(4)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P29的楷体字材料,材料中提出的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些举措,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的。然而,必需明确,完善的前提和目的是坚持,坚持的条件和途经是完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于我国国情,经过不断的完善,一定能够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有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了解了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确立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我们还弄清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辩证统一关系。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同时又是高三政治常识学习的重点,同学们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和研究性学习的形式更加深入具体地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篇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
1.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种政体特征。
2.理解:一国两制
3.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国两制。
(一)重点突破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主要内容
①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②地位:它是我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这一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的直接体现。它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能够逐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建立一整套有关国家生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组建其他国家机关。
③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在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
④人民代表产生的方式,任期及其权利和义务
A产生方式;县以上(不含县级)各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代大会选出。县以下(含县级)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任期: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县以下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C权利: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等。
D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等。
⑤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及其体系
A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B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C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⑥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这个制度,并使之不断健全和完善。对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第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是:一方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这一制度,使之与经济体制改革,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适应。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一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都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必须经常加以完善,以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三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第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密切人大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是:通过完善这一制度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时,通过完善这一制度,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第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绝不能搞西方的议会制。
(2)注意问题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后者则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②权力机关和权力机关。前者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③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前者指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④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
A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和人民代表的关系: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C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
D各级人大和相应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大常设机关,在各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其行使。
2.一国两制
(1)含义:“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2)“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
①“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②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
③“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一国两制”的提出及其付诸实施有重大意义:
①有利于实现祖国的统一。
②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③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④总之,“一国两制”是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方针,它顺应历史潮流,有益于人民,有功于民族,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4)我国对解决台湾问题的态度和方针:
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②“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方式
③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以的诚意,尽的努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可靠保证。
(二)疑难指津
1.正确理解实行“一国两制”之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模式。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的程度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复合制国家在当代主要采取联邦制形式。联邦制和单一制的主要区别在于:联邦制国家的权力是由它的成员单位让予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是中央授予的。
截至,我国是由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中央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国家权力机关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因此,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将成为带有复合制某些特点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
(1)从整体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设立的民族自治区,也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根据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和现状设立特别行政区,主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所以,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总体上看,我国仍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2)从局部看,实行“一国两制”后,为使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共存于一个国家之中,原有的国家结构形式显然不适应形势变化之需要,必将出现一种新的国家结构模式。这种新模式总体上仍是原来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但在局部增加了原来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某些特点。
(3)从立法权看,特别行政区经宪法允许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其他法律要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在这个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可以不同于我国其他行政区的法律。这就使特别行政区在立法权方面具有了同当代某些复合制国家中自治单位相类似的权力。
(4)从司法权看,特别政区司法独立。这不是指司法不受干扰的权力,而是指特别行政区设终审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是我国其他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
(5)从行政管理看,特别行政区可以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大的权力。如财政独立,发行货币,特别行政区自定金融政策等,也都是一般行政区所不具有的权力。
综合上述分析,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将成为带有复合制某些特点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正确认识这种新的国家结构模式,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性质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直接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2)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是它的社会经济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根据经济决定政治。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且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原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就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它的政权也就不具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3)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政治制度又根本不同于原有的殖民统治(指港、澳)。因为中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使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这里当然不存在政治制度上的延续性。
(4)特别行政区的政权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那种资产阶级专政。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把劳动人民排斥在政权之外。而我国特别行政区政权则包容极其广泛。它包括工商、金融、劳工等各阶层的代表,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团结起来。特别行政区政权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范畴,同时又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的一个地方政权。
(5)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港人治港的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这就清楚地回答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性质问题。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的一个特殊的地方政权,它不同于内地的人民民主专政,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它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
(三)知识联系
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2)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作用。
(3)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政体也可能发生变化。
2.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共和制
(1)不同点
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权力按宪法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议会处于主导地位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指国家元首是总统,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
②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③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设君主,君主是世袭的,实行终身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
(2)共同点
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由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有议会且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对议会负责。
3.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1)不同点
①前者议会处于中心地位;后者总统处于中心地位。
②前者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后者政府由总统任命产生,对总统负责。
③前者国家元首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后者国家元首(总统)拥有实权,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④政党能否上台的关键不同,前者关键是取得了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后者关键在于取得总统竞选胜利,夺取总统宝座。
(2)共同点
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由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4.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的几种关系
(1)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前者是我国的国体,后者是我国的政体。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映前者,并逐步实现前者的历史任务。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形式上看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属于一种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二者的经济基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议会制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②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是人民。议员由竞选产生,竞选则是以金钱为后盾的。议员对人民不负责任。不受人民监督。选民无权撤换议员。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③二者的权力和活动原则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有权组织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除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外,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全权性的地位,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西方议会制一般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起来。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彼此平衡,以便协调和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二者是一致的。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集中人民的意见和主张,形成路线、方针和政策,然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
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
共同点:二者都是属于国家形式的范畴,都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历史特点决定的,并为我国人民利益服务的,都有利于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区别: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模式。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民主共和制。
6.关于祖国统一与恢复行使主权问题
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都属于祖国统一问题,但港澳问题和台湾问题是有所区别的,港澳问题是我国恢复行使主权问题,台湾问题则是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
对于台湾,中国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因为1945年,中国人民经过八年的浴血奋战,最终赢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1949年,国民党政府逃往台湾,将台湾与祖国大陆人为地分离开来。但是,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没有改变,中国拥有台湾的主权也没有改变。可见,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的同题,台湾与大陆的统一,不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
7.“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民族自治区的关系
共同点:二者都享有自治权,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而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前者坚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后者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前者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后者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8.党代会与人代会的区别
(1)组织召开的依据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组织召开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召开的。
(2)参会的代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等党的选举单位选出的党代表参加会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3)任务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制定或修改党的章程;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则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等。
(4)地位和权限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它不属于国家机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5)体现的政治制度不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体现了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制度。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地位则体现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6)常设机构不同。每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选举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事实政治
1.反对_,实现祖国统一
以来,台湾_领导人进行了一系列分裂祖国的活动,特别是进行所谓的“公投”和“制宪”的行径,顽固坚持分裂国家的立场,变本加厉地进行“_”活动。
月,温家宝在访美时指出:北京将不惜任何代价,捍卫祖国统一。我们对台湾的政策是明确的,这就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我们不放弃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努力,因为这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对任何分裂祖国的挑衅行动,我们不会坐视不管。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是不容挑战的。中国人民将不惜任何代价,捍卫祖国统一。
【简析】
(1)“公投”和“制宪”行径的实质是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从而达到彻底分裂祖国的目的。
(2)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但我们决不放弃使用武力。
(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我们必须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作斗争。
2.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
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审议和通过了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简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经典回放
【例1】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了300多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乏,地方人大制定了4000多项地方性法规。这说明( )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不断健全和完善
④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③
【解析】该题从题干的特点看具有材料型选择题的特点,从选项的特点看又具有组合式选择题的特点。审析题干提供的材料不难看出,由备选答案①和③组成的D选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选项。由于题干提供的材料既没有说明我国政体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因此备选答案②项不是题干材料所表明的道理。备选答案④的表述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5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96条),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来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单一制国家,全国的立法机关只能有一个;从司法实践来看,地方人大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但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无疑是低于国家法律的。总之,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立法主体的国家。
答案:D
【例2】一位人大代表说得好: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人大代表,不能只是“张张口,举举手”。这位代表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他认识到人民代表应该( )
A.履行政府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B.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C.直接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
D.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是否明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国家各项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决策,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力。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向人民负责。
答案:B
【例3】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我们决不允许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2月21日,国务院发表《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进一步阐述了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并明确提出中国政府将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为什么中国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解析】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解决台湾问题已成为祖国统一的突出问题了,面对_分子分裂祖国的行径和外国敌对势力干涉中国内政的企图,我国政府和人民更加强烈关注台湾问题。台湾问题是关系到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大是大非问题。台湾问题既是高考不能回避的热点问题,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点问题。该题以国务院发表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所阐述的我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以及提出的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为背景材料,要求考生回答为什么中国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试题带有一定的综合性和辩证性,要求考生对所学知识能够灵活地、多角度地运用而不是机械地照抄照搬。
参考答案:(1)实现国家的统一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武力方式。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符合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实行“一国两制”,既坚持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又照顾了台湾的特殊利益,是和平统一祖国的选择。
(2)台湾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手段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在台湾问题上,我国只有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才能真正威慑_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防止台湾从祖国分离出去,阻挠外国势力的干涉。
达标训练
前言
一、选择题
1.学习政治常识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现阶段,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指 ( )
A.实现共产主义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
C.坚持集体主义 D.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2.江泽民同志在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对国企业进行减员增效等深化改革的工作,是前进中的问题,同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时期发生的大量失业现象是根本不同的,也不同于我国60年代初期困难时期出现的就业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上述讲话体现了 ( )
①阶级分析的方法 ②历史的观点
③辩证的观点 ④比较分析的方法
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3.学习政治常识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 )
①理论联系实际方法 ②坚持历史的、辩证的观点
③坚持比较的分析方法 ④正确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二、非选择题
4.学习政治常识对我们的成长有何意义?
5.政治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篇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1、人民行使国家全力的机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1)广大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它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他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部分权力。
(3)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具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a、立法权:即制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刑法、民法及一切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并通过,才能生效。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
b、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如:全国人大决定__、通过政府工作报告,__发展规划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的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如选举__,任免检察长,法院的院长等。对任职期期间有特殊情况的进行罢免。
d、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权力。人大对政府各级干部都有权进行监督。
2、肩负人民的重任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
(2)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时,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提案权是指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质询权是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国体:
国家的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国体决定着国家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
b、政体:
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叫做政体。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我国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政权机关:也叫做国家机构,他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元首不是个人权力的最高代表,而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对内或对外的最高代表。
c、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政体有相对的独立性。
(2)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代表人民执行权力。对不称职的代表可依照法律程序罢免。
(5)人民代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6)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统一领导,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小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是中国人民奋斗的结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5课重点知识点: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适应我国国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表现:人民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和地方】、基本内容【课本p61第一段中】、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
篇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
一、理论依据
新课标要求思想政治课程要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构建学科知识与生活现象、理论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结合的课程。要求课程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教育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统一。按照这一理念,在本课程的设计时,精心选取贴近生活的资源,创设情境,提出探究问题,营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学习氛围。
二、教学内容分析
本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本框共有两目,第一目,民主集中,优势明显。教材从四个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然后教材点民跟我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因。第二目,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教材通过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以此引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新课标学习要求指出,本课要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特点,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对材料的讨论、分析,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
2.能力目标
通过比较分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培养比较、鉴别的能力和透过现象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探究分析,体会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必将更加充分地展现出来,坚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 通过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与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区别的分析,明确我国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使学生树立维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意识和信念。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难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的区别
五、教学方式及手段
1.教学方式:合作探究式、讲授式
2.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六、教学时间
一课时
七、教学过程
【学案展示】探究活动一:
材料一:__年10月21日,房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史全富到周口店、长沟等乡镇检查指导代表补选工作,听取了相关乡镇关于代表补选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检查了一些选区选民登记及张榜公布等情况。史全富主任对有关乡镇代表补选工作进展情况表示满意。就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强调指出:一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代表补选氛围。二是要进一步激发选民的参与热情,把工作做细、做扎实,不断提高选民的参选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使代表补选过程成为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三是要在补选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今明年换届代表选举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材料二:房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高言杰简要介绍了我区的发展形势和当前主要工作,特别是功能区建设情况。同时,希望人大代表积极发挥优势,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多提意见和建议,为推进我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__”规划编制贡献智慧。
材料三:
__年 3月10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表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常委会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材料四:__年3月10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去年,我们选择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作为询问重点,分别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大联组会议的方式,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或直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产生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探究问题:请你根据以上材料,归纳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
学生讨论、交流
教师归纳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国体服务,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相适应,人民代表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民主权力,促进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篇15: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篇16: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篇1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教案
使学生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通过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
篇1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教案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利都不能超越它。
三、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1、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通过民主的方法选举产生。
2、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等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篇1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标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标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标语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5、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7、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8、从中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5、人民当家作主是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16、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7、人大是政府和人民沟通的制度平台
1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选择
19、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按程序、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 我国的政党制度
★ 规章制度的作用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西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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