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通关制度比较分析(合集17篇)由网友“奶油lpp”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简化通关制度比较分析,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简化通关制度比较分析
简化通关制度比较分析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人权观念的发展,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优化投资环境的需要,我国不断变革通关制度,对其进行逐步简化,把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支持扩大外贸发展作为简化工作重点,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但是,在国际物流实践中,中国海关在通关方面的努力似乎并没有得到贸易界的广泛认可.贸易界认为:通关环节中,不易了解的内部规定;低预见度的`通关手续;繁复的通关环节;难以控制的通关时限;过多的商业秘密要求;过高的通关成本负担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困扰着涉外贸易与交流.本文希望通过国内外简化通关制度的比较,对我国简化通关措施设计的缺陷与脆弱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简化通关制度的发展予以粗浅的探讨.
作 者:朱秋沅 Zhu Qiuyuan 作者单位: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刊 名: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CUSTOMS COLLEGE 年,卷(期): “”(1) 分类号:F7 关键词:简化通关制度 流程化 系统化篇2:教学质量分析制度
教学质量分析制度
教学质量分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对教学过程起反馈与调控作用,
一、命题质量标准评定
1、质量分析首先要指出命题范围内容.分析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是否紧扣教材。
2,要分析试题的难度值,提出对试题梯度,层次的看法。
3、分析试题的效度和信度。试题的`效度是考试正确性的重要指标,它主要标明是否正确测出学生实际能力的程度;试题的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数据,提出分析人意见,对试题总的看法,构成试卷分析的第一部分,
二、学生答卷问题分析
1、学生对所考察内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2、学生对所考察内容答题规范化程度。
3、学生对所考察内容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分析学生试卷中典型错误范例,找出出现错误的原因。
综合以上四点分析出教学中尚待解决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三、期中、期末考试,摸底考试,毕业考试等所有大型考试都要进行考试分析,将分析结果按年级或学科装订存档.
四、质量分析会由年级组织召开,校领导、教导主任参加,对考试质量做出科学准确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篇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制度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制度
为及时掌握职工思想状况,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干部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制度的任务是定期或不定期分析职工思想,及时准确掌握职工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思想分析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做好职工思想的调节和疏导工作。
二、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分析工作,准确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苗头,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放矢,为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高牢固的思想保证。
三、思想政治工作分析以分析会议的形式进行,分党委、支部两级。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各支部书记参加,;各支部思想分析会议每季度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党政工团及职工代表参加。
四、思想分析分为正常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综合分析职工思想动态。无特殊情况时,只做正常分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对企业中心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要做专题分析。
五、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内容
1. 受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等外部影响,分析职工思想可能产生的波动。
2. 随着电力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在进行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或重大决策制定、出台、实施过程中,分析职工的认识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3. 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要矛盾及现实思想问题,分析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利益分配调整等方面处于高峰或低谷时,职工的情绪变化。
4. 在发生自然灾害、生产事故以及突发事件时,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变化。
六、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方法
1. 经常深入基层,与职工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
2. 突出以人为本,着力分析解决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尽心竭力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和可信度。
3. 互相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经验,通报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
4. 分析与教育相结合,做好超前及关键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职工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的能力。
5. 职工思想动态分析要客观实际,不夸大、不掩盖,准确反映职工思想现状。既要坚持对带有普遍性现象的分析,又要注意个别特殊问题的分析,避免偏见和遗漏。
七、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具体要求
1. 思想政治工作分析要坚持以人为本,有的放矢,坚持原则,抑恶扬善,耐心疏导,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做到风正、气顺、人和。
2. 厂党委要不定期组织党群部门下基层调查研究、交流情况,协助各支部把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落实到实处。
3. 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机制。
4.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结果,将在政工例会上讲评,并部署下一步思想政治工作分析要点。
5. 每次分析都要有报告,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及时上报党委。
二00六年六月
篇4:中外金融制度比较分析
中外金融制度比较分析
本文通过对金融制度的内涵及其内在机制的剖析,从参与主体、参与主体之间关系以及内在运行机理三个方面,分析中外金融制度的'异同.进而总结经验,提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深层次发展的措施.
作 者:李剑锋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刊 名:中国林业企业 英文刊名:CHINA FORESTRY BUSINESS 年,卷(期): “”(3) 分类号:F8 关键词:篇5: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范例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格式及报送范围,发挥财务分析在评价现在、预测未来、改善决策、防范风险和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 财务分析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内外部经济信息为依据,采用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效果进行的剖析。
第四条 财务分析的依据有:
(一)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二)全面的企业内部经济统计数据,包括生产统计数据、销售(或营业)量统计数据、产(商)品质量统计数据、生产能力统计数据及技术创新统计数据等。
(三)企业外部经济信息如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事件和政策;同行业的经济信息;重大经济新闻;证券行情等。
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分析人员应注意搜集财务分析的有关依据,以确保财务分析的质量。
第五条 财务分析的标准如下:
(一)目标标准,包括财务预算标准和经营责任书中的指标目标值
(二)行业标准,即同行业在相同时期内的平均水平或近期平均水平;
(三)历史标准,即本企业历史上最佳状况或最近一期状况的财务数据。
各成员企业应根据财务分析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财务分析的标准。
第六条 财务分析应以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为基本方法,以其他方法为辅助方法。
第七条 财务分析须形成文字材料,并以报告文件的形式向各有关方面报告。
第八条 财务分析报告包括综合财务分析报告、专题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条 综合财务分析报告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月份、季度或年度)内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剖析所形成的报告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以当期各主要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利税总额和现金净流量等)的实际数同分析标准进行比较,概括揭示主要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资本结构(即“资产负债表”结构)变动分析:
①总体结构变动分析;
②流动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③固定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④无形及其他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⑤流动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⑥长期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⑦所有者权益结构变动分析;
2、利润形成分析:
①利润总额总体结构变动分析;
②营业收入分析;
③营业成本分析;
④期间费用分析。
3、现金流量分析。
4、财务比率分析:
①财务效益状况分析(含销售或营业收入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投资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分析内容);
②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含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分析内容);
③偿债能力状况分析(含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分析内容);
④发展状况分析(含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增长率和固定资产成新率等分析内容)。
(三) 财务风险与财务危机分析:
1、财务安全运营分析(含现金流量指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指数、维持当前现金流量能力的保障率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偿债贡献率等分析内容);
2、财务风险变异分析(含产权比率、债务期限结构比率和经营杠杆系数与财务杠杆系数等分析内容);
3、财务危机预警分析(含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比率、非付现成本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比率、资金安全率和安全边际率等分析内容)。
(四)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 财务趋势分析。
(六) 管理评价及建议。
篇6: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其次,保险表见代理的设立也有助于完善保险代理制度。早期保险代理制度单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出发,并无表见代理的规定,只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简单划分,这使即使投保人无过错却可能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这就使得投保人承担了不合理的、过度的负担,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表见代理以维护善意投保人之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并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于是,善意投保人依合理信赖行事得到了合理的法律保护,同时也使得保险代理制度更为健全。
第三,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果无表见代理,则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对保险发展带来阻碍:其一,降低保险代理制度的信用,使其代理制度应有的功能大为减损。当投保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之签单时,结果却是该保单不为保险人所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意与代理人接触;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表见代理不承担责任,那么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审查将十分严格,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业务将锐减,投保人会到保险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营销服务部投保,而拒绝与保险代理人接触,遍布城乡的保险代理人将失去意义,我国的保险业就很难发展起来。其三,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代理人因越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必将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从而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篇7: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的保险代理活动,其越权代理行为当然无效。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
2.客观上须具有使投保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保险代理人有与保险公司具有客观的具体的密切联系基础,这种联系足以使投保人相信代理人对其所为事项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这种给投保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要件。但是,如果这些情形不真实或不充分,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保险实践中,表见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具有下列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都可认定构成表见事实:(1)如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招牌、图章、保险单,印有公司名称的'信笺或其他文件交给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对该人进行授权,而代理人虽无代理权却办理了保险业务。(2)保险代理人原有某种范围的代理权,后因保险人撤回部分代理权,使原代理权受到限制,此撤回并不是尽人皆知的,所以可能使第三人误以为保险代理人仍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3)代理权终止后或代理人离职后保险人未及时告知投保人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展业证书,造成投保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之交易。
3.投保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第三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因此,如果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与代理人签单的即为善意。在英美法上,当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受有限制,则不成立表面授权,从而他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对于第三人是否具有过失,英美法采取“合理人”(reasonableperson)标准,即“当一项交易到了如此非正常状态,以至于任何一个合理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都会对此进行查询,就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在大陆法国家,民法理论对过失的划分极为细致,即重大过失、轻过失和轻微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的注意。轻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务时所应尽的注意。轻微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极谨慎、勤勉和精细的人的注意。笔者认为,为保护被保险人,就保险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的过失而言,应当采用重大过失标准,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只要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证或展业证进行审查,即无过失,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合理信赖就应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构成保险表见代理行为。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就不能认定是保险表见代理行为。
篇8: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综观各国的民事立法,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是通说,我国《合同法》、《保险法》也采用了此观点,它着重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相
[1] [2]
篇9:党性分析评价制度
20xx年7月,我参加了省委党校中青班的学习。学习过程中,我珍惜机会、严守纪律、静心求知,通过理论学习,促进了思想改造,提高了党性修养,强化了综合素质,进一步坚定了做好工作的信心与决心。
一、加强党性锻炼,必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是人生前进的灯塔、开创事业的动力,是统帅共产党人灵魂的精神支柱。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只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永葆共产党员纯洁性,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中的一个又一个困难,把我们所从事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要不断增强政治信念的坚定性,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就是要不断增强政治鉴别的敏锐性,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就是要不断增强政治忠诚的可靠性,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实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断增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自觉性。
二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把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作为执政的根本目的,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保证人民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三是坚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经济越是发展越要保持清醒头脑,生活越是改善越要坚持艰苦奋斗。当前,我们坚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就是要树立勤俭办事的思想、反对享乐主义,保持昂扬向上的作风、反对萎靡之气,发扬开拓创新的精神、反对畏难情绪,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同心协力,共同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风险,共同开创我们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
二、党性锻炼,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实践
新的时代,新的任务,新的形势,赋予了我们新的历史使命,也要求我们不断拓宽知识领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进步的需要,从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当前国际国内纷繁复杂的形势来看,如果我们不注重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注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就会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作为一名青年工作者,在共青团这样一个学习的岗位上,从事着常干常新的青年事业,唯有不断学习,强化素质,确保知识不变质,才能在工作中避免“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的“能力恐慌”。
一是坚持理论学习。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及省委、市委、团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系统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历史、路线、方针、政策、纪律,广泛涉猎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科技、管理等各类知识。
二是坚持调查研究。注重眼光向下,重心下移,有效杜绝坐在办公室“想青年”、透过车窗玻璃“看青年”,在基层送来的报告、材料中“找青年”的现象,坚持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青年身边去掌握青年新期待,抓住现实新问题,研究解决新办法。努力学习“青年话”,善用“青年话”,说青年愿意听、听得懂的话,确保与新社会阶层青年说得上去,与农村青年说得下去,与同龄青年说得进去。
三是坚持学以致用。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将党政决策部署与共青团工作有效融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寻找方法,力求工作思路清晰、举措创新、重点突出、扎实高效。通过不断加强学习,使自己的宗旨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党性修养得到进一步增强,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党性锻炼,必须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
加强党性锻炼,必须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将党性修养融入到各项工作举措,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党性锻炼,在实践中充分展示党性修养。具体到乐山共青团工作,就是要带领全市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始终紧扣中心不动摇,助推发展不偏离,服务青年不懈怠,顺应潮流、谋划长远、顺势而为、乘潮而上,实现新的跨越发展,助推乐山“追赶跨越、美丽发展”宏伟目标。
(一)深入学习贯彻,坚定青春信念。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分类引导青少年,将共青团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群众性、社会性相结合,实现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一是不断坚定理想信念。重点围绕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团代会精神,深入推进下基层面对面学习好、下基层上团课宣传好、下基层督工作贯彻好的“三下基层促三好”活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二是牢牢把握政策形势。广泛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将青年个人的成长梦、成才梦、成家梦与伟大的“中国梦”相结合,与乐山“追赶跨越,美丽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乐善至美,创新力行”的“乐山精神”相结合,积聚全市团员青年的正能量,汇聚建设乐山的强大合力。
三是固化增强团员意识。深入开展“举团旗、唱团歌、学团章、戴团徽、缴团费、过团日”六团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团员身份意识。
篇10:预算分析报告制度
预算分析报告制度
1、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
由预算委员会负责召开,研究、落实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
2、开展预算执行分析
由财务部门及各下属单位执行,针对预算的执行偏差,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
提出相应的解决 措施或建议,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定期组织预算审计
目的是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维护预算严肃性。最后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
4、预算报告制度
年终,预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和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5、预算考核
预算的有关数据是关键业绩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和基本参照,预算的执行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将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对此作出相应奖惩。
篇11:制度经济学案例分析
(一)案例名称:养蚝的经验
案例适用:第二章之产权理论
案例来源:张五常《卖桔者言》(1984.11)
(二)案例内容
任何经济理论,若含义着产权对人类的行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都是谬论。我为甚么这样肯定呢?单举养蚝的例子就够了。
蚝是在海滩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过半的时间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会走动的;若海滩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随意拾蚝,而这海滩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数量一定不会多。若海滩是私有,投资养蚝的机会必定较大。同样的人,同样的海滩,同样的天气,同样的蚝,不同的产权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为。
当然,养蚝是可以国营的。政府养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惩罚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种制度。国营蚝场既非公用地,也非私产,它有着不同的困难,不同的经济效果。养蚝若是国营,投资多少由谁决定?用甚么准则决定?蚝类的选择由谁决定?用甚么准则决定?蚝的收成时间由谁决定?又用甚么准则决定?决定错了谁负责?而惩罚多少又以甚么准则来决定的?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有肯定的答案、作决定的人是蚝的拥有者,或是租用蚝场而养蚝的人。投资的多少,蚝类的选择,收成的时间,都是以蚝的市价及利率作指引而决定。不按市价,不计成本,不顾利率,养蚝者是会亏本的。作了错误的判断,市场的反应就是惩罚。亏蚀的大小是惩罚的量度准则。我们怎能相信政府是万能的,怎能相信官员的判断力会在“不能私下获利”或“不需私人负责”的情况下较为准确,怎能相信他们错误的判断会一定受到适当的惩罚?
美国西岸的华盛顿州,是一个养蚝的胜地。这可不是因为天气适宜养蚝的。正相反,这地区在美国西北,天气较冷,对养蚝是不适合的。冬天若结冰过久,蚝会受伤害;夏天不够热,蚝的成长速度会减慢。为甚么华盛顿州是养蚝的胜地呢?主要的原因,是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所以这地区虽然海水奇寒,不适宜养蚝,但在那些海水较暖的海湾,养蚝者比比皆是。
华盛顿州的胡德海峡(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发表时拼错了字),长而狭窄,两岸有山,海峡有尽头,所以海水较暖。海滩既是私有,养蚝是海边房子拥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峡,公众可用的海滩,蚝就很难找到了。
私人的海滩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们还可看见开了的蚝壳被有计划地放回滩上(让小蚝附壳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开蚝、(让蚝中液体的营养留在原地);蚝与蚝之间有空隙(让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会吃蚝的)。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没有私产保障,怎能办到?
商业化的蚝场,蚝床面积以亩计。被选用的海滩都是极平坦、海水浅而风浪不大的地方。商业养蚝的品种,都是长大较快的。养蚝者用竹枝插在浅水的蚝床上,作为产权的界定,也用以作为收获分布的记号。有不少商业蚝场的海滩是租用的;也有些海边住户将蚝滩卖掉。
若你要在华盛顿州的海边买房子,你要问海滩谁属?海滩的私地是用那个潮水位量度?若你见海滩有蚝,你也要问,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滩是租了出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三)案例评析
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人的行为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产权结构下,收益—成本体系对组织中雇员和所有者的冲击是不一样的。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报酬和费用更直接地集中在对它们承担责任的每个人身上;报酬和费用的更高集中明显地意味着每个人的财富更加依赖于自己的活动。设想在一个社区里有100人,掌管10个独立的企业。设想每个人把十分之一的时间用于作为所有者的某个企业,就能创造1000元的报酬或利润。因为每个人只是所有者的1/100,他将获得到10美元。
再假设在他占有1/100财产的10个企业的每个企业里,他都如此办理。那么他的财富收益金额将是100美元。其余的9900美元分给另外的99个人。如果另外的99人也按同样的方式工作,他将因此而得到增加的财富9900美元。(990000/100=9900)。这样他得到的收益总数为10000美元。这与他的产品价值其中绝大多数分给别的所有者)是完全相等的。
然而,如果个人只拥有一个企业的1/10(这意味所有权已重新分配)即从将所有企业按比例分成等份,10个人掌管一个企业,每个人只掌管一个企业。企业总数依然相等)。可以假定他把一年中的全部时间投入一个企业,这样他又生产出10000美元。由此他得到1000美元。
其余的9000美元由其他9/10的股分所有者得到。像他们那样,他也得到其他所有者生产的相应部分,他从自己企业的另外9个联合的有者那里得到9000美元(10000*9/10=9000),总计10000美元,这同上面的例子完全相同的。区别在于:现在这1000美元是由他自己的活动得来的,而以前由此得到的只是100美元,或者说更恰当些,取决于其他人活动的收入总数从9900美元减到9000美元。
如果最后,这10个企业被分成100个,每个人都是一个企业的惟一所有者,那么他一年的财富总量中增加10000美元都将取决于自己的活动。第一个例子是同公有制相符合的,第二个例子适合于联合的私有制(或合伙制),第三个例子适合于一人的业主制(私有制)。
得出以下结论:较之在私人产权制度下,在公有制下的任何决定或选择的费用较少地由选择者全部承担。换句话说,这种成本——收益激励体制是朝着较高费用方向变化的。这个结论的逆命题是:对任何所有者来说,从任何成本—节约活动中得到的利益也不是完全有效的。
这并不意味着真实成本有所减少。这意味着,在由任何选择者承担的费用与做出某项特定选择的费用之间的相互关系更松散了。
类似地,进行这些行动的所有者捕捉利益的能力也降低了。
如果在公有产权制度下,采取同样的行动,所有者要比本来的情况更少地承担成本。根据这个原理,为了抵消或平衡这些减少的`成本负担,人们可以期望公共机构将把特殊的额外费用或限制强加到公有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身上。
这些被授权花费公有资金的公共代理人应该受到用额外限制形成的更严格的制约,这恰是因为他们行动的成本并不能非常有效地强加在他们头上。由于这些额外约束,或由于这些约束的费用,与私有财产机构相比,公有安排的费用将变得更高(意味着较低效率)。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报酬和费用更直接地集中在对它们承担责任的每个人身上;报酬和费用的更高集中明显地意味着每个人的财富更加依赖于自己的活动。所以私有产权会激励人们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朝着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向努力,使资源得到更优的配置。
(四)案例讨论
1、我国的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相比,哪种产权制度下资源配置效率高?
2、股权分置改革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有什么影响?
篇12:制度经济学案例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是:产权界定不清楚会导致低效率的配置资源,导致纠纷的产生。一句话,产权是非常重要的。
于是很自然地想到大学中屡屡出现了的宿舍纠纷问题,试图在产权的框架下重新思考宿舍问题。
“对经济学家而言,每种权利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产权。”
宿舍内部纠纷在大学里基本是很常见。无论从私下的谈论还是BBS上的一些帖子来看,舍友间的摩擦、互相不满,甚至动手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了。在我的周围,很多经历过高中宿舍生活的人也依然会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宿舍问题。类似问题的大量出现暗示着:这并不是一个能用个人品德和处事方式来解决的问题。而此文就主要从产权方面考察,至于其他的因素不在此文考察的范围内。
首先,宿舍的产权是作为一个整体划分给宿舍同学的。而其实在宿舍内部也存在着可以近似被看作产权的一系列的资源。
就像“他人制造噪音”“散发废气和异味”等可以看作土地收益权的部分一样(可以让渡以获取金钱),我们可以把下列这些权利看作宿舍的内部一些产权: (1)保证自己的学习工作不受他人噪音等行为影响的权利; (2)使用宿舍内部公共资源的权利; (3)对宿舍其他人爱护和关爱的权利;
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出在宿舍纠纷问题上重要的三种。因为宿舍纠纷一般无非是他人干扰了自己的学习、一方为另一方付出了帮助而另一方熟视无睹这些。之所以加入“对宿舍内部资源”使用的权利,是因为学校出台了限制供电政策,而多出的电费将由所有人平摊。个人预测,对于宿舍内部有使用大度数电器的同学很可能在这个方面造成和他人的纠纷。但在我们的分析中,暂不考虑。 1、产权重要性上升导致问题大量出现
高中宿舍生活和大学宿舍生活从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纠纷在大学生活中大量出现,我想大概是因为大学中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已经变得足够大使得他们愿意付出纠纷的成本。
高中时期,学生大都愿意在教室学习,宿舍更多是一个休息的地方;而且高中阶段大家的作息习惯基本趋于一致,也不大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休息。而大学时期,学生自由支配的时候多了,而这些时间更多地在宿舍渡过,宿舍不仅仅是一个休息的地方,更多的相当于一个家。而同时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多样化起来,一个宿舍几个人的作息时间很难调整到大约相同的时间,这时候,影响他人的可能性就更多了。于是,大学宿舍中第一种权利的重要性就比高中提高了很多。
第三种权利的重要性也同样提升了。高中大家一起上课一起吃饭一起作息,很自然地培养起了各种感情,而且即使没有感情的话,礼貌上的亲近也是有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总有需要别人帮忙的地方,因此也不会太注意到自己的情感付出。而到了大学感情成了稀缺的资源,一个宿舍的同学相对高中有着更少的时间坐在一起,培养感情。
这时候,由于个人经历的相对分割,当某个人对他人帮助和付出情感后,很容易要求他人在短期间的回报,因为他并不能很肯定地看到长期中自己必然会得到这个回报。因此,他人的帮助和友谊同样提升了其重要性。
当产权界定是毫无意义的,比如对于空气这类所有人都可以消费的物品等等,是没有必要界定产权的;而当附着在产权上的收益权的足够大的时候,产权的意义才上升,才出现了这样那样的纠纷。
2、产权界定的不明确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用益权赋予所有者有权获取来自于一种资产的“果实”或者“产出”,比如一块土地生产出来的农作物和住房出租服务的租金。用益权的所有者仅对财产的果实就有排他权,不拥有带来果实的资产。进一步,所有者在实施用益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某些限制。
限制可以导致一些有着负的外部性的行为的出现。但是问题是,在宿舍中,基本的一些产权没有界定清楚,限制是无法实行的。要能有所限制就必须先有一个准确的产权限定。
“一般而言,在私产制度中产生的经济激励制度会保证稀缺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在环境财富的情形中,不可能完全地将资源产权分配给个人,从而不存在私人所有权,这也解决了环境问题。”
同样,私人产权的方式要想运用于宿舍纠纷的处理,必须要先建立宿舍资源产权的分配。 整个宿舍的权利是无法让渡的,但是,宿舍内部的权利却完全是可以界定产权的。正是因为宿舍内部产权界定的不清楚导致了各种纠纷的出现。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在于:宿舍中基本权利经常不被侵犯的往往是那个“斤斤计较”的同学,其他的同学都会很注意这位同学所抗议的各种行为。当然我们可以按俗语来说,就怕不要命的(当然也没这么严重)。
但我们若是去考虑其中的产权关系,也是行得通的。对于这位“斤斤计较”的同学来说,她的行为很清楚地界定了自己的产权,比如当她界定拥有晚上睡觉以后拥有绝对安静的权利时,其他人假如弄出声音就是对他的侵犯,是要付代价的,比如这位同学带刺的某些话语。
另外一种在宿舍中可以避免纠纷的同学是那种“不在乎任何事”发生的人。这种人往往对于别人对于自己的干扰不发出任何反对意见,而且自己默默地遵守着潜规则,努力不使自己侵犯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也是界定清楚的。他完全让渡出了自己对于宿舍某些资源的权利。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界定给他带来的负效应是极大的,他必须默默忍受别人的干扰,而同时还必须要顾及其他人的生活。
要这样做是非常困难的。 而在这两种关于权利的清晰界定之间,就存在着纠纷出现的可能性。因为宿舍是以一个整体的方式来分配给宿舍中居住的四个到五个人的。那么,宿舍中居住的同学很容易认为这就是自己的权利。
如:宿舍中有的比较细腻的人的话他会非常看重别人对自己的反馈,在他看来,自己是拥有获取宿舍人帮助和友谊的权利的,因此当宿舍中其他人,尤其是那些性格上比较豪爽或者内向的人并没有表现出对他的爱护和热情时,他往往会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久而久之,就容易和其他人产生纠纷。
但从理论上讲,假如存在这样一个产权界定的机制:依据不同人的作息习惯,将不同时间段里不受打扰的权利分配给不同的人。比如将23点到1点之间的这种权利赋予给甲,当他人在这段时间中干扰甲的时候,甲有权获取赔偿,金钱的或者说是指责他人。那么,只要这种机制能保障侵权所赔偿的损失约等于侵权带给他们的收益,那么无论是否被人干扰,甲和其他的人都是没有异议的。
至于界定这种产权的机制是否有可能出现,该如何设计,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话题。只是在此提出理论上的原因和解决的可能性。 3、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外部的介入
“理性的决策制定者,在追求他们自身的福利时,必然认识到这种变化中的约束(包括交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有一个外在的机构对于宿舍内部诸如每个人关于某个时间段可以发出噪音等等问题的一个规定,那么,宿舍中的成员要变更规则就必须考虑到这种约束。这种成本有:
(1)违反机构这一个权威的成本;
(2)当其他成员对这个行为保持默许的态度时,你反对所带来的成本——他们对你动机的怀疑,你自己心理上“被孤立”的感觉。
这种情况下,如果设计合理,外部机构是足以保证自己的分配是能够被执行的,至少能够保证宿舍内部不会因为不明确的产权分配继续产生纠纷。但问题在于,外部机构这种规定的设置是否是最优的,属于最好的选择。 那么,这就要考虑这样三个问题:
(1)该项资源(暂且将其称为资源)是否适合人为外在的规定。
在宿舍中,床位很显然是一个适合外界规定和安排的资源。宿舍床位的效用对于大家来说,很显然是不同的,但也相差不大,而且通过一系列繁琐的手续换得一个自己比较满意的床位所得到的效用一般要被在这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要低。
因此,虽然各位同学可能对于宿舍的床位分配状况有着这样那样的不满,但也只能暗叫幸运和倒霉了,基本上不会去质疑这个分配。
(2)这就要考虑到该机构订立规定的能力。这个机构最好不能太大,大的机构一般又很少灵活性。小型的能够深入的宿舍内部的机构是比较好的选择。
(3)宿舍的实际情况 这在决策的制定中是最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决策能否有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它能否适应宿舍的各种微妙的现实情况
篇13:中国种姓制度分析
关于中国种姓制度分析
婆罗门,又称公朴(不好意思,错字),这些人一般随身带三块表,负责国家或者地区的祭祀,礼仪等大事。婆罗门的收入,行踪都非常神秘,一般只能在电视中见到,偶尔也到其他种姓之中去慰问一下,都是众星捧月一般。据称高级婆罗门经常不受外国人待见,但他们的子孙却都往国外跑,不知道是为了什么。
刹帝利,又称普通公务员,这些人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都有着稳定的`收入,俗称吃皇粮的。如果能够把婆罗门服务好,或者捡到三块表,也有可能混成婆罗门。但是想成为刹帝利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君不见今年公布的招聘刹帝利的比例,都在150:1左右,当然你要出生在婆罗门家就另当别论了。有人说网上传说中的wu毛也是刹帝利,不知道是真是假。
吠舍,各大小私企业主,虽然他们一般有着很高的收入,有些手下也有不少首陀罗,但毕竟不是吃皇粮,因此哪怕小小的刹帝利他们都不敢得罪,事实上一般的吠舍都会想办法认识一些刹帝利或者婆罗门,朝中有人好办事嘛。
首陀罗,城市的普通居民,这些人一般都有城镇户口,为吠舍打工,从事各种体力及脑力劳动,弄不好就下岗了。不可能见到婆罗门,更不敢得罪之,最近好象有几个首陀罗得罪了婆罗门,被称为屁民,这名字可比首陀罗难听多了,所以还是要小心。
其实这四大种姓也只概括了中国三分之一的人口,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他们年轻的时候可以去城里打工,从事首陀罗不愿意干的工作。一旦有个经济危机什么的,就统统回家,不算在城市下岗人员之人。因为他们生下来就被贴上一个叫做户口的东东。就算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掉它,也经常被称为凤凰男,或者凤凰女,没办法。
篇14: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综观各国的民事立法,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是通说,我国《合同法》、《保险法》也采用了此观点,它着重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结果是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代理行为有效”,是指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代理关系有效,即保险人应对保险表见代理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善意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表见代理所产生的义务。
首先,一方面,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中的一种,但它与一般代理不同,个人代理人在代理业务范围内所知道的或应知道的事项,均可推定为保险人所知或应知,投保人对个人代理人所为如实告知,不论代理人是否转达给保险人,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承担基于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对此保险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或者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后,即应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保险人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后,便产生了向代理人追偿的问题。“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并不意味着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毕竟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如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保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经常使保险公司承担了一些质量不好的业务,这些保险业务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可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我们认为应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代理队伍不断壮大,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是有必要的。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最终从法律上保护了善意、没有过失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从而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繁荣。
篇15:农村党员党性分析制度
三、分析评议的方法步骤。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分五步进行:
(一)组织学习
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也可结合当时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提高党员思想认识。
(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
引导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各级党组织提出的要求,对照评议的内容,认真总结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情况,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找出差距,并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三)进行民主评议
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
(四)提出评议意见
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及时召开支委会议,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民主评议情况,对党员逐一提出综合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与评议对象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五)反馈评议意见
评议意见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下一步努力方向。对初步评定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核实,经上级党委审批后确定。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注意听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意实效。
开展党性分析评议活动,要根据上级党委统一做出的安排,采取学习动员、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召开民主生活会、提出评议意见、反馈评议意见等七个步骤进行。
四、表彰和处理。
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党组织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扬和表彰。对评议出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经教育帮助仍然不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农村党员党性分析制度三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我项目党员队伍现状,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对照党员条件和新时期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认真进行党性分析评议。
党性分析评议要坚持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开门搞教育的原则;坚持注重团结、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坚持领导带头、以身作则的原则。
二、时间安排
党员党性分析评议与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并进行。项目部党员利用晚上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架子队党员利用工余不少于30个学时。
三、方法步骤
1、学习教育。党支部结合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和民主评议、党性分析评议确定的主题,进行动员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重要文件精神,提高党员党性意识,增强搞好民主评议、党性分析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发征求意见表、个别交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
员与群众之间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以平等的态度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党员个人征求意见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
3、撰写发言提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党员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总结分析一年来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进行分析;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科学发展观、正确业绩观方面进行分析。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应重点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思想根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4、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按照“一个一个地过”的方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由于特殊原因经批准未到会党员的评议情况特别是批评意见,党支部负责人要在会后如实向本人转达。
5、支委会提出评议意见并向党员反馈。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个人讲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的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党员的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地提出评议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意见。党员本人对评议意见有异议的,如评议意见确与本人表现不相符,支委会要认真研究修改;如评议意见符合党员本人实际表现的,党支部要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对评议初步确定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要求认真改正。
6、向职工群众通报分析评议党员情况。分析评议告一段落后,党支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分析评议党员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党支部的评议结果。党员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意见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7、工作总结。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工作结束后,各党小组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方面。
四、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统一安排部署,项目党支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抓好落实。
2、建立检查制度。党支部在党员分析评议工作基本结束后,采取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情况进行检查和效果评估,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补课。
3、巩固活动成果。要通过抓党员整改措施的落实,做好总结党员分析评议工作经验,完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党内活动,加强党员管理,巩固分析评议成果。
4、建立工作台账。党支部开展分析评议党员的工作计划、党员撰写的党性分析材料、专题组织生活会记录、支部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及向党员反馈的情况、分析评议党员情况通报和工作总结等资料应及时进行归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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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由审批制发展为核准制,证券承销机构将在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美国在证券承销的管理体系、承销作业时机、承销方式、承销程序、安定操作、信息披露和私募发行制度上都是最成熟的,将美国的相关制度与我国的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之处,逐步完善我国的各种制度。同时,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予以避免。关键词:私募发行制度,中美两国,比较研究
一、引论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截至12月底,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数超过1160家,流通市值超过14500亿人民币,证券投资者开户超过6000万户。[1]近5年来,每年新发行和上市的股票超过100只,历年融资额平均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参见附录一)。从总体上,中国的证券市场为企业的融资,扩大生产,参与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投资者也从中获得了相当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在股票发行上市中权钱交易和一些中介机构不能尽职审查,导致某些上市公司质量低劣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可以说,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方面是一个规则过剩的市场, 因为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有着巨大的权威 ,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包括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另一方面, 中国证券市场又是一个规则不足的市场 ,同样以证券承销为例,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稳定和企业融资能否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的发行方式选择权和安定操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中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市场化和规范化带来了契机。从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取消了以前指标分配、行政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开始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和股票发行核准制。[2]这一改革的实质,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型作用,充分发挥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转变证监会的职能。这一改革意味着,主要调整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证券承销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质量的优劣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将很大程度上仰赖于证券承销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长期处于过度的行政干预之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证券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自身对其职能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转变,中介机构自身的制度与规范建设离发挥这样的作用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证券承销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要求。
所谓证券承销,是证券发行人借助证券承销机构来发行证券的行为,亦即证券的间接发行。证券承销制度,就是用于规范证券承销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机构、证券投资者之间和证券承销、销售机构内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契约的总称。其中,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证券承销制度所规范的核心,它们之间的证券承销协议也就成为证券承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制度之下,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3]所谓顾问功能(Advisory),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购买功能(Buying),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分销功能(Selling),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保护功能(Protective),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相对完善的证券市场,成熟的证券承销制度曾为美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美国市场在这方面的经验不断通过跨国投资银行传播给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印度、韩国在内的新兴地区,对我国证券承销制度也不无影响。
二、美国证券承销制度简介
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主要建构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各州蓝天法的基础之上,并通过SEC的规定具体化。以充分的信息批露和防止人为操纵为原则,SEC的监管也主要建立在这两大原则之上。SEC对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发行人公开披露了其要求披露的信息即为已足,而不附加实质审查。各州则一般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全国证券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是美国证券业者的自律性机构,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NASD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以及证管会(SEC)要求向其登记注册的规则,审核公开募集文件。这是发行人公开募集有价证券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经纪自营商参与的公开募集案件,应向NASD申报并经其审核。其管理的原则与各州的相同,采实质审查。NASD依据公司理财规则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审查:(1)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自公开募集案件中所收取的报酬总额;(2)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在公开募集案件中收取的承销报酬中,以发行人有价证券支付的总额;(3)其他被认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交易条款或安排;(4)某些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的状况。[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加以安排,包括:承销契约、承销商间的协议和自营商协议。
按照证券投资者的身份,可以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我国则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方面,私募发行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即只能对法律认为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自己可以照顾自己”的对象发行;另一方面,发行人也可以豁免在1933年证券法下的大多数登记与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大量减少在证券发行中所需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证券承销区分为对公募发行证券的承销和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两大类。两者在规则与功能上有着很大不同。在美国资本市场,私募发行占有很大份额,尤其对于外国发行人来说意义更为重大。1981年至1992年,外国发行人在美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共计2318亿美元,其中通过私募市场筹集资金达134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58.2%.[5]而在我国,私募发行只是特例,各种规则也很不完善。
总体上,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包括证券承销的管理架构,承销的时机、方式、程序,承销价格的制定,安定操作的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下面将就以上几个方面及美国有关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与我国的相
关制度安排进行比较,希望能对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改进有所裨益。
三、中美两国的制度比较
1.管理架构
美国对证券承销的管理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政府,政府这个层面包括两个层次,即联邦层次与州的层次。这两个层次的管理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联邦层次有SEC来行使管理职能,侧重于对信息披露和防止人为操纵进行审查,其审查主要是形式的。各州有自己的证券管理机构,其对证券承销的审查包括信息披露、反欺诈、经纪自营商及销售代理的限制等方面,其中,多数州对承销费用,尤其是承销商报酬(underwriter‘s compensation),有价证券持有者的权利,以往发行人偿债及分配股利的纪录,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内部人所持有取得成本较低的股份,附选择权(option)或认购权(warrant)的有价证券之数量,关系人交易(self-dealing)或其他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有价证券的承销价格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其次是全国证券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它是美国证券业者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监管对象是证券承销案中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防止他们谋取不当利益,维护整个行业的信誉。再次是证券承销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当然,这些契约会受到诸多政府和自律监管组织的制约。这些协议是整个证券承销案的核心。
我国的管理只有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现在即中国证监会。它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根据《证券法》167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证券承销方面的职责包括:(一) 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 监督证券发行人和有关证券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三)监督检查证券承销中的信息公开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证监会的监管涉及信息披露、发行与认购方式、股票定价方式、法人配售方式、网上公司推介、上市辅导、证券公司的主承销业务及费用等方面,其中大部分规定相当的具体详细。除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形式审查外,依据《公司法》第152条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实质审查内容还包括:(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占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最小百分比;(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和虚假财务报告;(七)最低股本总额;(八)连续三年盈利。《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9、10、11条分别对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二是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协议。根据《公司法》第84条第7款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11款之规定,承销协议是申请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需要根据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其生效需要证监会的批准,所以,这一层次也体现了证监会的意志。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向证监会申报之前,还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实际运行中,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由于自身利益因素的考虑,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有的在干预发行人和承销商自由协议方面形成了地方堡垒。
从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证监会对我国的证券承销影响较大,权力集中,所担负的职责重大。美国的证管会(SEC)作用很大,但是其自律监管发挥了相当的作用,由于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也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在美国,其证券承销协议一般不需要SEC的批准,当事人有更大自由,证券公司出于其信誉考虑,更主动自愿地发挥其作为中介机构的尽职审查职能。我国虽然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而实行“核准制”,要充分发挥券商推荐的作用,但政府机构职能过度膨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券商作用的发挥,这使得政府负担更为沉重,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
2.证券承销作业时机
美国证券承销作业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在公司有资金需求,希望从资本市场融资时;公司希望上市或因为其他原因要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从而由原有股东出售一部分股份,即出现“二次承销”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发行公司都要借助于专业证券承销机构的帮助。一方面是由于发行公司对资本市场的各种程序、规则和关系网络不熟悉,需要专业证券承销机构的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美国证券市场的情况瞬息万变,发行公司需要在专业证券承销机构的帮助下,选择合适的时机,保证融资的成功。
在证券承销作业时机上,中美两国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中国,有若干特殊之处。一个是发行与上市不分。在证监会对发行公司进行审查时,一律是以上市公司的标准来要求。在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中所规定的16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实际上综合了《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实质要件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定。发行与上市不分使得中国的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作业之前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一定时间的上市辅导工作。同时,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的审核职能也就被大大弱化了,交易所既不制定上市条件,也不审核上市申请,在准入方面基本上不发挥作用。美国证券发行之前并不存在辅导程序,国会、证管会、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或规则中找不有关证券发行条件的条款。承销商决定证券的品质并决定是否销售。当然,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交易所规则(不是法律)规定的上市标准,承销之前取得交易所的上市承诺。不同的交易所,有着高低不同的上市标准,有的交易所要求公司有盈利记录,有的允许目前亏损但未来可能盈利的公司上市。
另一点需要提及的是,过去来,由于在中国的证券市场,股票长期供给不足,投机资金庞大,从而形成了新股必被追捧的局面,迄今为止,新股尚未有申购不足、券商包销余额的先例。我国的承销商尚未在新股承销方面存在研究选择时机的需要。但是20下半年以来,承销商在配股、增发领域的销售行动遭受了较大的风险,配股余额包销的比例达到30%以上,导致个别承销商资金流转发生困难。美国新股发行市场,投资新股的利润也相对稳定和丰厚,尽管多数的新股不会存在销售不畅的担忧,但毕竟有个别股票承销存在风险,投资银行家们在承销时机方面慎之又慎。
我国的情况可能即将发生了变化,目前已经出现了新股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券商包销新股的例子恐怕也不会遥远。因此,中国的证券承销机构需要在选择合适发行时机上发挥更大作用。
3.承销方式
一般而言,美国的有价证券承销方式可分为余额包销
(stand-by underwriting)、确定包销(firm-commitment underwriting)、代销(best-efforts underwriting;或称尽力销售)、竞价(competitive bidding)及上架登记(shelf registration),其中确定包销是主要的方式。我国的《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对证券承销方式规定了代销、余额包销和确定包销三种方式。但《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尽管这一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确定包销方式的采用,但在实践中,几乎全部的承销协议均为确定包销方式。
在美国,余额包销长期以来也曾是证券承销的主要方式。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包销逐渐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两种方式,都给证券发行人提供了某种保障,但是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在余额包销,证券承销机构主要承担一种经纪职能;在确定包销,证券承销机构先是其承销证券的唯一买方,后来又成为唯一的卖方。这里,证券发行人的风险转移的更为彻底。在资金来源上,余额包销的来源主要是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而确定包销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证券公司的自由资金。在确定包销中,要求承销机构更为成熟,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专业水平、敬业精神。因为从证券承销中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的博弈来看,确定包销要求证券承销机构承担更大责任。余额包销中,证券承销机构倾向于订定较高的承销价格,并议定一旦不能完全销售,其将以一个相同的价格购入剩余证券以作为其长期投资,发行人的利益有受损的可能。确定包销中,由于证券承销机构要将证券先行全部购入,其收益又主要取决于承销折扣,因此倾向于订定一个对所发行证券更合适的价格从而保证自身的利益,从而也保证了发行人的利益。总体上,确定包销的方式更容易达到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承销机构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因而确定包销在美国的证券承销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当然,这要求一个前提,即证券承销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经济实力。
至于代销,在中美两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中都居于次要地位,在此不赘述。竞价(competitive bidding)则可以说是确定包销的一种特殊方式,美国证管会(SEC)规定,凡是在一九四一年规定受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规范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销售,必须采用竞价的方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股票销售时,承销机构以低于股票实际价值的承销价格取得股票,侵犯公众的利益。一九八二年之前,要求所有注册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在签定其发行或持有的有价证券销售合约的至少六天前,必需以密封的书面标单进行公开竞价。除了最初阶段外,公开竞价的运作方式与议价的确定包销基本相同。对某一以竞价方式销售之证券表示兴趣的投资银行,会为提出标单之目的组成其承销团。各承销团的主办承销商会与其成员开会协商其所欲提出的价格。而得标的承销团则按一般程序配售其有价证券。[7]八二年以后,为了避免股票市场变动,在股价低迷时不得不出售股票的弊端,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以更好的保护公众利益。此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资我国借鉴。所谓的上架登记,系指在申报注册登记表后一特定期间内,迟延或持续的配售。此制度主要为SEC在一九八二年发布的规则四一五所规范,规则四一五准许发行人在两年的期间内,随时以市价从事有价证券之初次发行,但发行必须通过交易所的设施或店头市场的市场创造者进行,且(一)证券销售必须经由公开说明书记载的承销商实行;(二)发行人必须符合格式S-3的资格限制,即该证券必须广泛的被财务分析师注意;(三)注册登记证券若属有投票权的股票,不得超过其非关系人持股(nonaffiliate float)的10%。这种制度主要意义在于改变了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可以有效的降低其发行证券的成本,但现实中,这种方法在美国的应用也并不广泛。
中国证监会目前推行的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可以说吸收了美国确定包销和竞价方式的优点,是国际经验和国际规则本土化的一个典范。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发行股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对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投资者发行,另一部分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在吸取了网上发行高效性特点的同时,又注重促进发行方式的市场化。
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的要点有以下几个:(1)参加配售的法人投资者分为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两类,战略投资者指与发行公司业务关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自股权登记日起算),一般法人的持股时间为3个月(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算);(2)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推介活动,征求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预约,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自主确定发行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3)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在操作上有两种运作模式,即 ①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 ②承销期开始前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上网分别进行。(4)在机构投资者的报单中,基本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和获得新股的机构。
推出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主要基于以下目的:改善投资者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承销商和发行体的风险意识,提高承销商的业务能力;让投资者参加定价,进一步促进发行价格的合理化;使发行方式市场化,逐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目前,已经有30家左右的新股使用有关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但由于我国一、二市场差价太大,公众对承销商分配新股的公正性反映很大,这种方式已经被责令停止使用。可能有待市场价格关系更加规范后继续推行。
4.承销程序
美国的证券承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步骤:
(1)寻找承销商;(2)议定承销条件;(3)签署意愿书;(4)承销商进行合理调查;(5)签署承销契约;(6)组成承销团;(7)测试市场;(8)承销商间召开合理调查会议及签署承销商备忘录;(9)签署承销商间的协议;(10)组成销售团;(11)销售价格及规模的决定;(12)承销协议生效;(13)发布新闻稿及广告;(14)结案预演及结案。
从总体上来看,美国的证券承销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承销商在其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其作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第二,政府监管机构之发挥一个监督的作用,如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承销协议就不受SEC的审查,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度;第三,整个程序非常严谨,体现了经济性的原则;第四,承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关的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四个文件分别是意愿书、承销契约、承销商间的协议、结案报告。这保证了承销
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据可查,督促各方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的证券承销程序与美国的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殊之处。首先,由于我国发行与上市的同一性,主承销商在向证监会递送发行材料时,需要对发行人进行一年的辅导。其次,依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前,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再次,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七款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款之规定,承销协议是申请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需要根据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其生效需要证监会的批准。从整体上,我国的整个承销作业持续时间很长,发行人各方面的成本很高,且在整个承销作业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说发挥了主导型的作用不能很充分发挥市场和证券承销机构的作用。当然,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与20以前我国实行的审批制相比,我国的整个证券承销程序已经大大改进,政府意志的色彩已经大大减弱。
5.安定操作机制
在我国证券法上,并没有相关安定操作机制的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机制对于维护现代条件下很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发行人、承销人、投资者的利益非常重要,因此将美国证券承销中的安定操作机制做一简介,希望能对中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有所裨益。
安定操作条款(stabalization provision)通常是承销商间协议(agreement among udnerwriter)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授权主办承销商代表承销团其它成员,进行安定操作交易,即为防止承销证券价格滑落致低于承销价格的目的,而买进承销证券。通常,承销商在执行安定操作时所持有的多头或空头部位会受有限制(通常为总承销数额的百分之十五),且应于每一营业日终了时将安定操作情形通知承销商。主办承销商的这一权力又受到依据三四年证券交易法法规M(Regulation M)规则一○四的规制,需要向证管会申报安定操作报告。
依据规则一○四,安定操作的一般要件包括:(1)其目的为防止或延缓证券之市场价格下跌;(2)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证券未被操纵;(3)进行安定报价买进时,必须予以揭露;(4)非安定操作的买进具有优先性;(5)不得以市价委托来进行安定操作,而仅能以固定价格为之。安定操作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豁免证券和本国或外国发行人之规则144A证券,只要该证券仅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或依法规S定义,向非属美国人之人士销售。
对于安定操作的价格,有如下规定:(1)。当承销证券没有市场时(如初次公开销售时),安定操作可在不高于销售价格之价位为之;(2)当主要市场开市时,当主要市场开盘后,承销商得以不高于该市场最后一笔独立交易之成交价之价格从事安定操作;(3)当主要市场闭市时,承销商可以在店头市场,以不高于下列价格之一者之价位从事安定操作(A)在主要市场交易结束当时,得从事安定操作之价格,(B)在开始安定操作时,该证券在店头市场的最后一笔独立的交易之成交价。
安定操作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承销商的力量来防止新发行股票的价格异常变动,从而维护发行人、投资者和其自身的利益,同时对股市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将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也将出现了新股跌破发行价,股市低迷、投资者丧失信心的现象,如能引进安定操作机制,必能大大增强投资者信心。当然,必须对安定操作加以严格的限制,防止不法券商借机操纵市场,牟取不法利益。同时,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防止因为安定操作而给证券承销机构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6.信息披露制度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都是证券管理制度的基石。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对于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招股说明书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会使第一次公开发售的证券的价格更加趋于合理。[8]鉴于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更具典型性,下面对中美两国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也主要将限于公开发行证券。
基本上,一九三三年证券法就是有关证券一级市场信息揭露的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充分与公正的揭露”(full and fair disclssure),正如罗斯福总统在一九三三年所说的:“与州蓝天法案不同的`是,联邦证券法规并不是对销售的证券提供政府的背书。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攸关这些证券的重要信息给投资人,而不是要用政府的判断取代投资人的判断。”这也是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一九三四年的证券交易法对信息披露也有一些规定。一九八二年,美国证管会为了简化和明晰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定了信息综合披露的制度。其主要体现为S系列和F系列表格及规则S-K、S-X.表格S-1、S-2、S-3为公开发行人向证管会注册登记的信息披露内容,其中S-1表格为初次发行人申报所用,内容十分详尽,S-2、S-3则适用于已依三四年法向证期会注册并定期申报满三年的发行人,为S-1表格的简化。F-1、F-2、F-3则为外国发行人所适用的,内容与S系列表格相仿。故下文以介绍S-1表格为主。
S-1表格包括十七项内容,其中前十二项内容需要载入招股说明书。这十七项内容包括(1)申报表前言与招股说明书封面外页;(2)招股说明书封面内页与封底外页;(3)信息摘要、风险因素及盈余对固定支出比率(vatio of earnings to fixed charges);(4)募集资金的运用;(5)发行价格或决定发行价格的方法;(6)股份稀释(指由于内部人与公众购股价格的差异和期权方案造成的每股净值减少);(7)。出卖证券之证券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登记证券由证券持有人提供);(8)发行计划(包销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稳定市场价格的方案);(9)应注册证券之叙述(主要是其基本情况,以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规定);(10)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11)有关发行人的信息;(12)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有固定的内容,表明证管会认为对登记人的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由于违反证券法而应承担责任的补偿是不具有执行力的);(13)其它发行费用;(14)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限于其职权范围,出于善意或为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判决协调费等支出);(15)过去三年内未按33年证券法注册证券之出售(包括销售概况、主要购买者和资金运用情况等);(16)附件及财务报表、(17)对相关事项的保证。
我国在证券承销信息披露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下,依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第1号、第7号、第12号予以规范,另外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则。其中,第9号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第1号准则-招股说明书最为重要。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制度,特别借鉴了美国
注册登记S-1申报表和F-1申报表的内容和格式。[9]因而比较两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发现有很多共同之处。当然,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一方面, 主要表现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股份稀释,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有关股份稀释,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股票期权等制度,所以在披露上也就没有相关的要求,随着股票期权等制度的普及,该方面的信息披露也将越来越重要。对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的披露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原因在于这些专业人士及其所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发行证券的质量有重要影响,他们与发行证券的利益关系将极大的影响他们能否中立、客观的履行职责。中国的银广夏和美国的安龙事件使得人们对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能否尽到尽职审查的义务产生怀疑,对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更加严格,我国也应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由于我国没有对公司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所以也就谈不上对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的披露。美国国内证券界和司法界对公司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纵容了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发行中的欺诈,因而也就有了对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披露,这表现出了美国证管会对责任保险制度持保留态度,当然,美国证管会的立场也遭受到了一些批评。对于责任保险制度,其作用是双方面的,如果有保留地引进该制度,将有利于公司的高管人员尤其是独立董事更好履行其职责,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引入此种制度,那么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也将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的信息披露中,也有一些特别之处,包括对改组与重组方案说明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对于改组与重组方案的披露,主要是针对我国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申请公开发行之前大多数经过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因此这方面的披露就必不可少,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披露,也主要是基于同样原因,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所致。随着申请公开发行公司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尤其是证监会最近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两方面的披露将会出现一些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7.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
如前文所述,私募发行证券在美国的证券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两种方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条件、适用范围等有很大差别,所以需要单独讨论,以突出其特点。在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中,主要通过33年证券法的4(2)节、82年的Regulation D和90年的Rule 144A进行调整,这几个规定前后衔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有关私募发行的规则,使美国的私募发行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同时,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私募发行规则的形成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起来看,与公募发行相比较,私募发行有如下一些特点:(1)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私募发行证券可以豁免在美国证管会的登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发行不受美国证券法的调整,有关反欺诈、信息等方面的规定仍然对私募发行有效;(2)私募发行证券的对象有相当限制,只能对证券法认为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保护的人销售,在Regulation D下,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有相当商业经验和承受风险能力的个人,但在Rule 144A下,则只包括机构投资者;(3)通过私募发行方式融资的,主要是外国企业和在公开发行市场很难筹集到资金的小企业;(4)在信息披露上,比公开发行要宽松得多,但也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前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信息;(5)发行方式上,禁止用招揽或广告方式或公用邮政系统发出要约;(6)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私募发行证券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虽然Rule 144A大大放松了这一点,证券持有人仍只能向符合私募发行证券投资者条件的人转让。之所以私募发行能够在美国证券市场占重要地位,是与其与生俱来的一些优点分不开的。首先,由于登记的豁免,发行人可以节省大量的注册登记费用,同时又可以减少对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服务的需求,大大降低了整个发行费用。其次,私募发行的门槛较公募发行低很多,同时其投资者主要是大的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发现市场中有潜力的投资对象,有利于不为公众所知,但很有发展前途的小企业募集资金,同时,这些大的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利用其资金、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极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再次,私募发行市场存在,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大规模的投资基金投资美国的证券,又由于程序的简便,也有利于外国企业到美国融资,顺应了当今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潮流。最后,私募发行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较低,也有利于发行人保护其商业机密。由于私募发行的一系列特点,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也有一些特殊之处。一方面,由于私募发行不需要经过登记,券商要在鉴定公司的资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大的责任,对券商在职业素养上有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私募发行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大型的机构投资者,这就要求券商与机构投资者有着良好的关系,营销技巧也与公募证券的承销大不相同。在承销过程中,券商的信誉将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由于私募发行证券的流动性有限,投资者更为看重的将是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未来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可能性,这也就会要求券商在完善发行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其长远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在这一点上,券商和投资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双方也会有着更多、更长期的合作。
在我国,提及证券发行,一般就是指公开发行并上市,现行法律对私募发行也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应当”表明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公司和证券法制的历史上,曾经有过类似于私募发行的概念即所谓“定向募集”。我国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行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的股票,分别被称为“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其转让也受到了很大限制。在对发行对象和流通性的限制上,定向募集与私募发行有很大相似之处,但是,定向募集需要行政批准,且其发行对象没有向私募发行那样界定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即“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的保护”,因此,定向募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内部职工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后,由于“社会募集”、“定向募集”之分与股票发行配额交错作用,人为造成了我国公司形态与证券市场的混乱[10],后来颁布的我国公司法就取消了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中“社会募集”与“定向募集”的划分,一律采取公开向社会发行的募集方法。而这种做法又有些过于极端,使得企业发行证券融资的成本大为提高,证券市场供给极为不足。高昂的成本基本上使得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可
能性为零。这大大不利于民营企业和初创性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活动的市场空间大为减小,其发展和壮大受到限制。如果我国能够修改相关法规,借鉴美国私募发行的成功经验,将会为我国中小企业和机构投资者的成长提供更大空间。在私募发行中,投资者与发行人的关系将极为密切,投资者有实力也有意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私募发行的企业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进行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有利于改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现状。当然,私募发行的引进也需要一系列相关的条件,最重要的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证券公司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与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关系网络,另一方面是有一大批有实力的、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这就涉及到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如保险业资金投向的严格限制,银证保绝对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等。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面临着各方面的竞争,有没有私募发行制度将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四、结论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确实要比我国的成熟和完善,值得我国认真学习与借鉴。但是,任何成熟和完善都是相对而言的,美国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最近美国发生的安龙公司破产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具体到证券承销制度而言,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很重视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这促进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也出现了由于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的不一致,中介机构为了其自身利益而滥用其代理权,操纵市场的现象。如美国证管会就发现包括美林、高盛在内的美国10大券商在IPO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操纵行为,主要手段包括以IPO换取价格支撑、以新股换取金融业务、以新股换取股票承销权等。[11]所以即使借鉴美国的经验,也必须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同时也必须结 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敢于创新。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管理架构上,在发挥证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同时,注意发挥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将证监会的精力集中在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考察上。可以考虑分散证监会的权力,防止腐败的出现。例如,可以将目前证监会对拟公开发行公司以实质审查为主的方式,改为以形式审查为主的方式,对公司的实质审查由证券公司负责;将对上市条件的审查交由证券交易所履行。
2.在证券承销作业时机上,将发行与上市分开,降低发行的门槛,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其实就是要改变证券市场仅仅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现状,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的发展。
3.在承销作业的方式上,更多发挥承销商的创造作用,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当然,这就涉及转变监管思路和方式的问题。
4.在承销程序的设计上,发挥证券承销机构的主导性作用,同时以经济性原则为指导,缩短公开发行所需的时间,降低发行人成本和整个社会的成本。程序是否公正,将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质量,更关系到对上市资格这一稀缺性社会资源的分配。
5.可以考虑引进安定操作的相关机制,以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完善。但要注意,这一制度设计,需要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辅助才能发挥作用。切忌孤军冒进, 防止出现券商操纵市场的局面。
6.对于信息披露,增加对于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相关利益的披露, 使披露事项体现时代特征。在信息披露中,强调形式审查,将判断这些信息的权力交给市场。要尤其加强对改制企业信息的披露,不仅包括历史信息,还要包括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7.辩证地看待私募发行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引进,鼓励大的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对各种资本提供国民待遇,鼓励民营和外资的进入,防止出现国有机构投资者对市场的垄断
当然,任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制度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内化过程才可能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制度创新需要相关的观念指导,更需要大批的有着国际化、现代化、市场化思维的人才来执行制度。证券承销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希望本文能够促进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完善。
篇17:制度漏洞评估分析报告
制度漏洞评估分析报告
制度漏洞评估分析报告根据《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查找出的权力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及制度漏洞,开展评估分析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工作重点领域为依托,查找权力的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
我局围绕《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机关内部、人大代表、服务对象等方面对我单位工作重点领域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梳理,主要是在用人权、审批(预审)权、处罚权、监督权等方面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易发多发,主要表现在:
1、领导岗位“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及分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廉政和履职风险及问题,产生权力的关键点;
2、用人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岗位缺乏流动性,重要岗位长期由同一人任职,极易造成各种问题的发生,产生权力的关键点;
3、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用地单位将土地调整为其期望状态,产生权力运行风险点;
4、土地审批(预审)过程中,从中捞取不义之财,产生权力运行风险点;
5、是用地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履行追缴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产生权力运行风险点;
6、是土地执法环节中,在测量违法用地面积上,随意减少违法用地面积,产生权力运行风险点;
7、是违法用地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随意性大,产生权力运行风险点;
8、征地补偿环节中,对补偿费的发放监督不力,产生权力运行风险点。
二、统筹安排,查找权力运行制度漏洞
权力运行制度漏洞查找坚持清理与审查相结合。对反腐倡廉23项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查,重点围绕“两权”运行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进行清理审查,按照“分权制衡、监督制约、公开透明”,提出“立、改、废”意见,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对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进一步细化,下一步将对《**区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区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制度》、、《**区国土资源局会议、学习制度》、《国土资源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修改;对《**区国土资源局诫勉谈制度》、《国土资源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区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进行细化;建立《征地拆迁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三重一大”议事规则》2项制度。
三、发生权力运行关键点、风险点的原因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发生权力运行关键点、风险点的原因是:
1、个别人思想不够端正。表现在忽视政治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意识差;对事情擅自处理,玩忽职守;思想观念转变不到位,办事效率低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2、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系统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3、监督机制不够到位,监督监察工作不规范,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存有消极抵触情绪,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群众监督是“找茬子”,“同级监督是不团结”;
4、用人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岗位缺乏流动性,某些重要岗位长期由同一人任职,有些工作从开始准备到最后验收都是相对固定的一批人,极易造成各种问题的'发生。
四、健全制度体系,规范工作行为
针对查找出的权力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权力运行的制度漏洞,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要环节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创新,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运行类制度体系,规范工作管理。一是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修订、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廉政谈话、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规定,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决策失误。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推行主办部门辅助决策、“一把手”末位发言制,确保决策民主、科学。二是完善土地执法管理制度。制订、完善了执法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意见,推行重大涉土事项集体审批和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加强对土地执法行为的考核监控和制约,不断完善执法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减少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缩减办事程序,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三是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后备干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大宗物品采购监督制约办法。人事管理上实行竞争制、交流制、任期制,建立起透明、合理的人、财、物管理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责任类制度体系,推动工作开展。一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形式,构建党组(领导班子)负全面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一岗两责”的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二是完善国土资源服务责任制。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等工作制度,以制度规范服务项目、内容,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服务责任。
(三)建立健全追究类工作体系,促进工作落实。一是修订完善综合考核办法。推行综合考核,涵盖全面,量化标准,综合运用。将制度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二是开展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追究办法,丰富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法,综合运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效能监察等方式,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评议与测评相结合,对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完善执法过错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发生过错的及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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