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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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篇1: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6个班,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18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

1.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3.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

1.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由银行出具的180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园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

1.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

2.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1.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幼儿园章程(原件)

1.使用区教育局与民政局共同制订的格式样本;

2.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四)《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请注册登记书》(原件)

一式三份(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幼儿园各一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幼儿园资产验资报告(原件)

(六)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园长、园医、会计、出纳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园长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园长上岗证;

2.园医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及上岗证;

3.会计、出纳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 租赁园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联合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四、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一)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交筹设材料,经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报告及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筹设受理

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后,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五、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一)正式申请

同意筹设后,申请单位(个人)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并递交正式申请材料(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出具意见)。

(二)正式受理

接受正式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天,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三)颁发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六、有关说明

1.须由举办者本人或举办机构授权人向宝安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亲自递交申请材料。

2.区教育局正式受理筹设幼儿园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向申请人发放《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及《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请注册登记书》,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或举办机构应当重新申报。

3.申请人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后,区教育局自正式受理之日9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说明理由。

4.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受理部门须实地核查。 附流程图:

宝安区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程序

篇2: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安徽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3:申办民办幼儿园审批材料及要求

材料目录:

1、《南康市申办民办幼儿园审批表》(表1);

2、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等(表2);

3、幼儿园园长、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等(表3);

4、《南康市民办幼儿园资格审批评估表(试行)》(表4); 5、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6、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7、卫生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安全审核意见; 8、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材料要求:

资料1,申办报告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资料2,提供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3,提供园长教师学历、资格证明复印件;资料4,评估得分达60分以上为合格;资料5,办学场所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资料6、7,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资料8,提供幼儿园工作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统一封面,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资料封面

幼儿园申办审批资料目录

申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介绍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学生资助工作个人总结

民办幼儿园登记申请报告

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

公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办幼儿园资质申请书怎么写

乡镇学生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小学招生计划方案

信工作者自我鉴定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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