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时间:2022-08-26 07:40:4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整理6篇)由网友“jvgengpeng”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过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篇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片

(一寸)

学历

毕业时 间

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从事土地代理登

记相关工作年限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报考级别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上一年档案号

科 目

通 过 年 度

报考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主 要 简 历

起 止 年 月

在何学校毕业(最高学历)和在何单位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说明: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直接在线打印。贴上照片,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即可。

3、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报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此表一式一份。

2、提交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其中,1张贴在报名表上,另外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4、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12月18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已参加上一年度考试的老考生,“上一年档案号”栏为必填栏。

所有附件材料须用a4纸。

三、考生声明:我保证:本表信息与网上数据一致。 报考者(本人签名):来源:

年 月 日

篇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1、在网上完成预报名

任何地方(国内  外)打开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寻找到(宁夏人事考试信息网) →点击进入“网上报名”→跟随“指引”阅读并确认“网上报名协议”→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等服务项目→选择“打印报名表”,打印出《20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一份)→《报名表》贴上相片→交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

(以上事项由考生自己或在考试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完成)

2、在报名点完成“报名确认”

(以下事项由考生或考生单位与考试机构共同完成)

各单位或考生持《报名表》(须经本人确认所填内容与网上数据一致并签名)和其它规定要求的报名材料→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并交纳考务费→完成报名。

3、网上报名的考生不必前往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可在考试前15天内自行从网上在线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及正式有效身份证原件赴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报名者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20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

简称《报名表》,考生自己从网上在线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提交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超过有效期的身证证不能

作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

经审核后退回);

3、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其中,1张贴在报名表

上,另外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

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已参加上一年度考试的老考生,“上一年档案号”栏为必填栏。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

篇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说明

为帮助广大应考人员进一步熟悉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特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土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向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经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茬,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方式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试卷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4个科目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篇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

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

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七、时效与期限

掌握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的概念。

熟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了解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期限的法律要求。

八、物权概述

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熟悉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物权的公示效力。

了解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理论。

九、所有权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相邻关系的概念。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制度,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制度的法律要求,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要求。

了解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十、土地使用权

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典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一、担保物权

掌握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的消灭、最高额抵押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质权和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二、合同的概述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保证和定金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合同的分类。

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

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承诺的概念。

熟悉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效力,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掌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熟悉合同变更和解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效力。

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掌握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概念。

熟悉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合同终止的原因。

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十六、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熟悉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了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篇5: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做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1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在答题纸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辖市)组织实施。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参加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方能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

五、考试费用上缴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1108号)的规定,每科次为12元。

六、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兰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铅笔,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在另发草稿纸。来源:

七、考试期间须由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问题与国土资源部地籍司(010-66558205)联系。

篇6: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一、行政法概述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了解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行政主体

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熟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

了解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

三、行政行为概述

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了解行政行为的作用。

四、主要的行政行为

掌握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作用。

五、行政程序

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了解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六、行政责任

掌握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和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

熟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了解行政责任的作用。

七、行政复议

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程序。

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

八、行政诉讼

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程序。

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裁判,执行程序。

九、行政赔偿

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了解行政赔偿范围。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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