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共10篇)由网友“豆本豆”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
1、限价房,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
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2、廉租房,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3、公共租赁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4、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
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元核定);
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
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篇2: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
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一、申请人具有天津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三、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四、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购买限价房需要什么证件?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人,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
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工作时限5日。
3、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工作时限15日。
4、区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审核,工作时限5日。
5、区房管局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公示期限5日。
6、区房管局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天津限价房申请流程:
1、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申请表和材料: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3.进行申请条件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户籍等情况是否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4.公开摇号:市住宅办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顺序号。
5.申请材料复核:市住宅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6.资格公示:资格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确认申请人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7.发放购房通知书:市住宅办向经确认的,具备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发放购房通知书,并组织按申请人顺序号依次选房。
8.办理签订购房合同:市住宅办组织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
天津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3)
天津限价房最新政策
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从12月1日起,天津市将限价房收申请条件从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放宽到低于4.5万元,住房、财产、户籍等其他申请条件不会改变。
调整后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预计会增长百分之五十五,每个月的申请量在1500户左右,这一措施进一步的扩大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满足了天津市城镇居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期望。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天津市民政局所颁发的关于天津限价房申请申请的通知,如果申请限价房资格但是超过一年还没有购买下限价房的群众,还是可以再申请一次限价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同时,最新政策条件还将非农户籍的人员调整为也可以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
篇3: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天津限价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要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户口簿;3.家庭住房有关证明。
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相关要件。
(二)初审。
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收入、财产。
(三)收入、财产核查。
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局进行收入、财产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转区县房管局。
(四)审核。
区县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
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各级公示期限均为5日。
(六)发证。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天津限价房最新消息
中环福境
一期推出866套房源已全部售罄,二期开盘时间预计20。
推荐理由:中环福境是河北区的限价房。
周边配套齐全,有天津医院、国美大型卖场。
项目是少见的中环线内的限价房,地段优势明显。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项目周边有铁路。
美震瑞景时代
推荐理由:美震瑞景时代周边公交线路丰富,路网建设情况较好,自驾出行方便。
天房天辰世纪
推荐理由:天房天辰世纪剩余1000多套房源预计加推。
收房时间:预计5月底二期3、6、20-22号楼交房
房信彩虹城
推荐理由:房信彩虹城限价房亲和良园高层7-10号楼开始接受登记,主推68-92㎡(建筑面积)两室。
收房时间:预计年10月底二期高层入住
港东新城限价房
推荐理由:项目位于大港港塘路以东,万全路以南,学府三路以北。
中和苑
推荐理由:1梯2户,主推A户型90平米和B户型120平米(建筑面积)。
收房时间:预计月底一期交房
华城浩苑
推荐理由:华城浩苑周边多个小区已经入住,日常生活配套齐备。
可满足日常购物需求。
具体房源消息可到楼盘处详细咨询!
篇4: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变化一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 根据实施办法,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 除了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外,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及家庭收入、资产方面的要求:
在住房标准方面,保持原来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不变,在收入方面,2至3人户由原来的家庭年收入由5万元调整为8万元,4人及以上户调整为11万元,1人户维持5万元不变。
此外,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还需满足年龄30周岁的申请条件。这样,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就已覆盖到了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群体。
市住房保障办
这次我们根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做了相应的`调整,应该说这个标准更符合当前社会的平均工资标准跟物价水平。
变化二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在保障房的申请上,实施办法将原来的大轮候改为小轮候,也就是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市民再按批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和申请。
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
这样的话,申请户就可以根据房源的情况,去对照自己的申请条件,先做一个意向的登记,然后我们有一个公开摇号的过程,确定一个家庭的先后顺序,就不需要大家等很久。
变化三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做进一步的细化
●新的保障房实施办法明确,我市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保障房;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
● 由于从今年起我市保障房将以租赁房为主,新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条件放宽的情况,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在保留原有的70%、80%、90%三个档次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40%的租金补助标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
这次因为收入标准调整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这一部分家庭应该说收入水平相对不是很高,政府也考虑到他们实际的困难,所以也给予他们住房困难的家庭,也给一定的补助。
变化四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市住房保障办共列举了12种行为,包括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海沧京口岩一期保障房▲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篇5: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土资房字〔〕119号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青政办字〔2016〕55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工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鲁民〔〕68号)、(青政办字〔2009〕146号)和《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青政办字〔〕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审核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资格审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具体审核工作。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保险、证券、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对工作。
第二章 审核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被审核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审核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婚姻、房产、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九条 被审核申请人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房屋管理、民政、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被审核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一)拥有或承租的房产、房产交易等情况;
(二)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情况;
(三)户籍登记、拥有车辆等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等情况;
(六)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申请人涉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房屋状况的.,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市内四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后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一)车辆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二)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三)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四)收入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被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审核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作为出具审核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状况核对机制,并通过部门系统信息比对的方式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审查核对工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除具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条件外还要满足: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从供需比来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经实现了“房等人”。
篇7: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南京现有的中低价商品房,是采用土地出让的方式专供拆迁项目需求,价格略高于经济适用房。目前,已经建成11865套。目前,在莲花村中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待物价部门审批。其供应价格为同时期同质商品房的60%-70%。
申购中低价商品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江南八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款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下,未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并且除拆迁范围外,本市无他处的住房。
篇8: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第一类是针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满两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第二类国有土地拆迁居民和集体土地拆迁农民的供应。其中对国有土地上供应经济适用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货币补偿金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从10万、15万、到目前的25万);
2.同一户籍家庭人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半年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本市他处无住房。
向集体土地被拆迁农民家庭,经济适用房则基本上是敞开供应,实际上变成了农民拆迁安置房。由于每户农民可安置最大面积控制在220平方米以内,因此,一户农民分得多套安置房较为普遍。这种现象仅是针对征地农民的,与城市居民保障对象应区别对待的。
篇9:保障房申请条件上海
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详解(1)
专家来发言: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的规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据悉,这是自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出台以来又一次放宽经适房申请的准入标准,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适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专家建议: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经适房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公示,审核,摇号选房,购房,登记。
1、申请
“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
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
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受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
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
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以上为20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的所有内容,信息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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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年内将增保障房30万套(2)
今年至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将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约30万套(户);中心城区完成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
到20,上海将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市政府近日下发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人们展示出一幅幅生态环保、宜居共享、安全有序的未来城市图景。
研究拓展公积金提取使用途径
●《规划》明确,今后将完善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体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
●这五年,沪上将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购租结构,引导市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研究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途径。
五年内保障性住房新增30万套
●这五年,上海将着力深化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四位一体”、购租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增供应约30万套(户)。
●《规划》还提出要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公寓等建设。
●“十三五”时期,中心城区完成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全面启动郊区城镇旧区改造。
5年消除中心城排水系统空白
●到年,沪上将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
●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
将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管控体系,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旧区改造、道路和排水系统改造等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中心城及郊区新城城镇排水建设标准将不低于5年一遇,其他地区城镇排水建设标准不低于3年一遇。
用5年时间消除中心城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同步开展并支持郊区排水系统新建和完善。
避难场所与房屋建筑同步规划
●“十三五”期间要编制实施城乡建设防灾规划,加快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落地,分类推进社区防灾实施规划,研究制定大型商业区、经济开发区、重要商务区、居住区等不同类型社区防灾技术要求,推进新建社区防灾设施、避难场所与房屋建筑同步规划设计。
●要加强政府飞行队(警用、消防)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应急着陆点、取水点规划建设,加强无人机使用监控。
●深化城市应急联动体系建设,加强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化工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篇10:保障房申请条件上海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
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
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16上海保障房申请指南(3)
问:保障房为哪些人提供的?
上海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上海自2010年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房,今年起,试点批次1800余户家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逾五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也就是说,在上海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就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问:都有哪些类型的保障房?
你们可知道?在上海保障性住房分为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三大类。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再分为普通公租房、廉租房两类。
问:不同保障房都应如何申请?
一、 经济适房(只卖不租)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财产情况证明: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证券对账单,债权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的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 1 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书面文件: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的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其它: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卖)
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本市户籍),《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
4.婚姻证明。
5.拥有本市产权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7.劳动合同。
8.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
9.户口薄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 廉租房(只租不卖)
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6.符合上述条件,年满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指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 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下同)本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 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吋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在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 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上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
四、限价商品房
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
申请条件:
1.拥有限价房出售地所在户口。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4.首次购房。
5.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包括两人)。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 家庭成员户口簿
3. 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 申请人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注意事项: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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