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时间:2023-09-26 07:58:52 其他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结(共18篇)由网友“吃蛋狂魔”投稿提供,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篇1:《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制定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其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了20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其中,在力争年内完成的22个项目中,《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计划无疑备受瞩目。

平安好房首席分析师陆骑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对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工矿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重要内容。

“虽然我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扩大住房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条例》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意义重大。”陆骑麟说。

其实早在3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但3年过去了《条例》迟迟未出台。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方案的可执行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郭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要县级以上城市自己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解决住房保障资金的问题,但是从当前三、四线城市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方面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较低,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存在前期土地供应过大、目前无人问津的一个状态。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窟窿。因为土地的收储是需要成本的,在土地出让结束后,土地出让金首先要用来填补地方债,然后再用做他途,而在其他用途均提取结束后,剩余资金才能够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多数三、四线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预计会有较大难度。”郭毅认为,这可能是制约《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原因,即钱从哪里来。

在陆骑麟看来,《条例》迟迟未正式发布的原因还与前些年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压力较大有关,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源去推动这项工作。此外,随着近两年房价的快速上涨,购房者的.压力不断增大,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压力更加明显,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被再次提上日程。

记者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方面明确,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在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强调,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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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有22个项目要求“力争年内完成”,其中包括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制定计划。

【重点】

共有22项立法计划,要求力争年内完成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内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22个立法项目。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

【关注】

篇2:《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制定

连续租住保障房满5年或可购买

“计划”中显示,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1.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

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3.轮候对象的排序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的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等,以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网络食品出问题

第三方平台或被约谈

去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在线订餐行业的发展现状,送审稿强化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规范。

1.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2.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3.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生产规范的执行、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

篇3: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涉及工程发包与承包、货物采购事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空间布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住房保障用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下达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创新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机构参与建设保障房。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房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用节水节能等设备,以及生活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太阳能等新能源。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三章 申请与轮候

第十八条 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二十五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

第二十六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保障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保障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低收入条件和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实施、资金、用地指标、管理使用以及保障对象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保障房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保障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申请保障房条件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装饰装修标准、租金、租赁补贴标准或者住房保障形式的;

(七)发现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将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二)以配套建设方式建设保障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未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内容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保障房用地单列计划,未对保障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物价部门未按规定制定、调整保障房租金的;

(六)有关单位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单位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五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房。

(二)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需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

第五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4:城镇保障住房安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区脱贫攻坚工作,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区委精准扶贫决策部署,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含部分就地“农转非”贫困户)的基本住房安全为总目标。100%解决8月1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扶系统)开启前已锁定的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问题,100%解决8月15日国扶系统关闭后新增建卡贫困人口和就地“农转非”档外贫困人口的住房安全问题,100%解决各类漏评贫困人口的住房安全问题。到20xx年11月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现应改尽改、应建尽建、应搬尽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群众主体作用,在政府适当补助的同时,遵循改造主体意愿,调动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其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帮助贫困群众建造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安全住房,全力改善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条件。

(三)坚持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精准核定贫困户改造对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建设。新建农房要合理选址、突出特色、科学组织建设,兼顾农户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多户联建、易地搬迁建设,节约集约资金,带动村庄面貌和人居环境改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住房保障对象。居住在农村危房内,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以下几类人员:建卡贫困人口、随迁非建卡贫困人口、漏评贫困人口、纳入档外管理对象的就地“农转非”贫困人口。

(二)严控住房保障面积。1人户住房面积控制在20—40平方米以内;2人户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以内;3人(含3人)以上户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在严格控制面积标准的同时,对确有需要的,可采取预留宅基地、预留加层等方式,为贫困户脱贫后的住房扩建预留空间。

(三)核准补助标准。C级危房以7500元/户测算到镇乡街道,由各镇乡街道统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D级危房原基改建补助21000元/户;易地搬迁建(购、置换)房补助8000元/人;深度贫困户实行差异化补助。对象识别和补助标准由镇乡街道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纳入档外管理对象的就地“农转非”贫困人口参照建卡贫困人口补助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建房负债,确保不出现大额举债。

(四)确定住房保障方式。C级危房采取修缮加固处理;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或搬迁建(购、置换)房;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由区民政局综合协调统筹,各镇乡街道统一安置实施(已纳入改造计划的除外)。无力自行改造的对象户,可依法聘请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建筑工匠实施代建,建房户和代建方必须依法签订协议,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按协议执行。

(五)危房鉴定。严格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定。

(六)工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或驻村工作队、村社干部提议)→村集体民主评议公示→镇乡街道审核→区级联合审批(备案)(区扶贫办、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实施与管理→竣工验收。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社干部参与建设全过程并在竣工验收时签字。

(七)档案验收。镇乡街道根据完成的任务量整理好档案资料,扶贫搬迁户按照区扶贫办的要求归档,C、D级危房改造按照区城乡建委的要求归档。镇乡街道必须100%进行入户验收,区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八)资金拨付。严格资金管理,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计划资金的70%到镇乡街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报账资料后拨付余下的30%,镇乡街道按照建房进度向贫困户及时拨付资金。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10月10日前,各镇乡街道按照全区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再次深入排查摸底,全面消除漏评,精准锁定保障对象,将任务量锁定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城乡建委汇总。

(二)开工建设(购房)阶段。各镇乡街道按照区府下达的住房安全保障任务量(新增的可边摸排边开工,坚持核准一个开工一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正排工序、倒排工期,全力推进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注重风貌特色、提升品质品味,务必在20xx年11月15日前全面竣工。

(三)竣工验收阶段。11月30日前,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建房要求,在农村贫困人口住房保障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每户竣工验收,确保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在房屋显要位置标记。要严格坚持竣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一批、资金拨付一批、安全入住一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搬迁入住。区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五、保障举措

(一)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户数多,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各镇乡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确保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按时完成。各镇乡街道是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抓部署抓推动抓督查;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各帮扶工作团和帮扶责任人要全程参与,帮助其入住。具体分工为:

区城乡建委:负责牵头住房安全保障的政策宣传和工作开展。

区扶贫办(搬迁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格认定,负责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宣传,负责搬迁建房的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贫困户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使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改造计划。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贫困户的宅基地复垦政策落实和项目落地,指导原危房拆除,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统筹安置。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易地搬迁政策制定、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借机抬高建筑材料价格、垄断建筑市场行为。

各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农村贫困户住房保障的对象精准、组织实施、建设管理、档案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

(二)强化宣传力度。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条幅标语及召开工作座谈会、培训会、工作推进会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必须达到认识一致、口径一致、步调一致,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进一步增强参与农房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建设进度。各镇乡街道将任务落实到村到户、精准到人,昼夜兼程、挂图作战,从房屋设计、建材保障、施工组织、风貌特色等各个方面加大力度,鼓励联建和搬迁,加快建设进度。区城乡建委要建立督查检查机制,采取分线出击、包片到镇的办法,指导工作开展,跟踪收集进度,每半月通报一次。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基层督促落实,确保任务完成。

(四)强化质量安全。各镇乡街道要认真落实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将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聘请经过专业培训的建筑工匠,使用规范的施工合同(协议)模板,明确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协定资金兑付方式。扶贫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建管所要全程介入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对镇乡街道进行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巡查指导。

(五)强化风貌管控。各镇乡街道根据区域内实际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坚持“简单实用、整洁美观”的原则,坚持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连片整治相结合,引导农村贫困户危旧房改造按照《重庆市开州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建筑方案指引》进行建设,切实提升农村贫困户危旧房改造品质、品味,促使房屋风貌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农房建设要完善贫困户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功能。

(六)强化工作纪律。住房安全保障是一项民生工程,各镇乡街道务必实事求是,符合建房条件的贫困户,要严格申报程序,比对扶贫、民政、残联、发改委、国土、审计、财政等部门信息,严格资格认定条件和范围。要根据补助政策和实际工程造价,分户核定政府投资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将建房的附属设施、生活用具等作为建房成本。对在改造对象和资金补助方面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篇5:城镇保障住房安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脱贫”“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意见,整合现有各类建房政策,快速推进我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和乡镇新村聚居点建设、园区发展相结合,鼓励农户进入聚居点、园区建设房屋,形成相对聚居、基础配套、互利共赢的局面。坚持住房保障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引导农户通过购买城镇商品房的形式保障住房安全。坚持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与土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推进实施。通过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实施,20xx年全面消除农村贫困户危房,整治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实现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任务

以脱贫攻坚为主抓手,按照群众主体、村两委主责、包保干部主办的原则,实施住房保障政策,到20xx年5月30日全面完成我镇住房安全保障项目建设任务。

(一)“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全面完成75户(C级19户、D级5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继续按现行政策予以保障。

(二)非“四类重点”对象住房改造。全面完成各村上报的1000户(D级364户、C级555户、无房户81户)非“四类重点”对象住房改造。

(三)已经享受政策但住房不安全农户住房改造。全面完成10户(C级6户、D级4户)20xx年以前已经享受政策但住房不安全农户住房改造,达到安全住房标准。

(四)厨厕功能改造。全面整治建档立卡户有安全住房但厨厕功能不达标834项(厨房不达标317项、厕所不达标317项),完善功能分区。

三、推进机制

(一)健全组织机构。镇成立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统筹指导全镇脱贫攻坚期间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处理各类型问题,督查考核各村。各村要结合县、镇两级工作要求,充实人员,践行主体责任,落实好本村住房安全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督查考核。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每月召开一次推进会,各村每15天报送一次进度,由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统一汇总后上报镇脱贫攻坚指挥中心和县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中心。镇脱贫攻坚指挥中心统一考核,针对推进滞后村,纳入下一月督查重点。

(三)明确职责分工。镇住房安全保障中心牵头,镇级相关部门配合,指导各村开展工作,负责方案编制、信息汇总、专项会议召开、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村建中心负责指导“四类重点”对象、已享受政策“四类重点”对象、人居环境“三改”整治等项目建设;国土所负责整合双挂钩政策,推进非“四类重点”对象D级住房改造及其相关工作;财政所负责协调农商银行,共同保障项目资金运行、监管、拨付等相关工作;镇纪委负责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扶贫办负责认定贫困户及非贫困户。

四、推进措施

结合我镇实际,住房安全保障政策通过“购房、转移、建设、整治”的“四个一批”方式进行推进。

1.购房安置一批。鼓励、引导农户(四类对象除外)进入城镇购买合格商品房代替改造;同时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安全住房资源,鼓励、引导农户购买本村组闲置安全住房代替改造。

2.新村聚居点转移一批。鼓励、引导农户进入基础设施较好的新村聚居点建设房屋。

3.拆旧建新一批。对D级危房户参照双挂钩政策实施拆旧新建,达到安全住房标准。

4.整治提升一批。对20xx—20xx年期间已脱贫有安全住房但“三改”不达标农户实行整治提升,对标补短。

五、资金保障

(一)“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20xx年第二批危房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依据古蔺县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全覆盖,全面解决我镇50户(C级8户、D级42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住房实施改造。

2.补助标准。按照C级补助1.3万元/户;D级原则根据农户家庭情况实行1—2人3万元/户、3—4人4万元/户、5人及以上5万元/户补助标准。

3.改造要求。C级改造完成后要求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所有墙体无裂缝,房顶不漏水;D级改造要求按图施工,要有正规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按照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达到240墙、设置圈梁(地圈梁和顶圈梁)、构造柱(转角处的跨度超过6米的墙体增设构造柱)、独立厨卫,楼层数不得超过2层。新房完成建设后,农户须拆除原危旧房。

上述为基本要求,详细要求按《古蔺县农村工作乡村振兴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脱贫攻坚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二批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古脱贫办发〔20xx〕100号)文件执行。

4.责任分工。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扶贫中心、财政所、民政办、国土所等部门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公示、改造申请、改造前照片留存、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xx年5月30前全面完工入住。

(二)已享受政策但住房不安全农户的住房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对20xx年以前已经享受住房政策,因灾住房不安全的10户“四类重点”农户住房实施改造,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4户(C级1户、D级3户);低保户、五保户6户(C级5户,D级1户)。

2.补助标准。对已经享受危房改造、地灾搬迁、少数民族建房等政策但因洪水、地灾等因素造成住房不安全的10户“四类重点”农户住房改造参照“四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的80%执行,即C级1.04万元/户、D级3.2万元/户补助,具体由镇住房保障中心统筹实施。

3.责任分工。由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扶贫中心、财政所、民政办、国土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公示、改造申请、改造前照片留存、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xx年5月30前全面完工入住。

(三)非“四类重点”农户危房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对前期各村梳理上报的1000户(D级364户、C级555户、无房户81户)非“四类重点”对象唯一居住且住房不安全农户实施住房改造。

2.补助标准。一是针对非“四类重点”对象中唯一居住且住房不安全的364户D级危房,参照土地增减双挂钩政策实施,但仅限于实有建筑面积享受政策(含庭院、院坝),同时可同步享受建房贴息贷款政策;对于“三边”村组以及农村唯一住房的农户优先实施在土地增减双挂钩“二调图斑”内的农户,按双挂钩政策实施;未纳入土地增减双挂钩“二调图斑”的农户,只改造“三边”村组及唯一刚性需求且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农户。二是针对非“四类重点”对象中唯一居住且住房不安全的555户C级危房和81户无房户,原则上只享受建房贴息贷款政策。

3.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后,报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由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组织人员复核审批(详见附件3),参照土地增减双挂钩计划组织实施。可采取选址新建、统规自建、购买县域内城镇商品房、购买本村组闲置安全住房等四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4.责任分工。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国土所、扶贫中心、财政所、农商银行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公示、改造申请、改造前照片留存、贴息贷款申请、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xx年5月30前全面完工入住。

(四)厨厕功能不达标整治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对有安全住房但“三改”不达标的541户建档立卡户(厨房不达标417项、厕所不达标417项)和20xx年后(含20xx年)享受危改政策但“三改”不达标的“四类对象”农户实施整治。

2.补助标准。一是针对20xx年以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含20xx年危房改造户)和未享受政策但“三改”不达标的298户建档立卡户(厨房不达标209项、厕所不达标233项),由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各村具体实施;按照缺啥补啥、对标补短的原则,制定补助标准,拟定每户改造清单、补助金额;资金实行补助总量控制,各村村内统筹调配使用;竣工后按实验收报账,但不得超过各村总计划资金;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协调组织各类建材供应商提供“三改”材料,由施工队伍(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选定,并有相关过程佐证资料)或农户严格按标准对标实施。二是针对各村梳理上报已享受易地搬迁(含分散安置户)、地方性政策建房(泸州包)、20xx年和20xx年危房改造等政策但“三改”不达标的258户建档立卡户(厨房不达标191项、厕所不达标167项)和其他20xx年后(含20xx年)享受危改政策的“四类对象”农户,原则上不再享受“三改”补助政策,并在不另行匹配资金的基础上由各村自行督促,严格按照“三改”标准进行整治改造。

3.改造标准。一是要切实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绝对不搞一刀切。二是厨房必须要有灶台、洗菜盆,要做到美观、整洁、实用,杜绝出现形式主义改造现象。三是厕所在做到功能齐全、整洁美观的基础上必须做到人畜分离、功能区分明显,并必须要具有冲水等实用性功能(不强制要求安装水箱,可因户制宜采用配备水桶辅助冲水方式),杜绝虚假整改。

4.责任分工。由村建中心牵头,扶贫中心、财政所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2月20日前完成改造标准和补贴标准制定,报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公示改造标准、补贴标准、农户申请、改造名单,改造前照片留存、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50%改造任务;20xx年3月15前完成80%改造任务;20xx年3月28日前全面完工。

六、资金拨付

各村收集农户的农商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建设的,还需附划款委托书;村镇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分期分批向相关部门报送打款名单,中省补助资金由县级平台通过一卡通支付农户;配套补助资金由镇财政所通过一卡通支付农户。

七、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实施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各乡镇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参与住房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原则。各村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结合我镇用地规划、聚居点建设等具体需求,在征询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工队)统一就近建设;组织农户委托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建设;根据农户意愿,“四类重点”对象以外农户可以通过购买县域内商品房、本村组闲置安全住房等方式代替改造。实行自建、统建、购房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进一步保障房屋安全。

(三)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按照“经济、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年久失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D级危房,应拆旧建新;对局部存在安全隐患,维修加固后仍可继续居住的,应尽量维修加固。新建住房宅基地面积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明确:1—2人户总建筑(购房)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购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同时每户总建筑(购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所有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对象必须完善房屋功能分区,必须达到“三改”标准(改厨、改厕、改圈);购买商品房农户,1—3人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不超过120平方米。

(四)严格质量把关、加强监管引导的原则。所修建的农房,要有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并签订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书,按图施工,要有正规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按照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达到240墙、设置圈梁(地圈梁和顶圈梁)、构造柱(转角处的跨度超过6米的墙体增设构造柱)、独立厨卫,楼层数不得超过2层。新房完成建设后,农户须拆除原危旧房。

八、实施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住房安全保障各政策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根据农户应享受政策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各类政策要求进行实施,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贫困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

(二)评议及公示。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符合住房安全保障各政策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住房保障作战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协调,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和上报。住房保障中心在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住房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情况核实。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经镇脱贫攻坚作战指挥中心审核后,上报县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理由,审查结果要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审批及公示。各村上报名单后,对不符合条件、资料不规范的,通知各村限期补正。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将统一对农户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后的名单原则上不再予以改动。

(五)验收及挂牌。各村在20xx年5月30日前,组织村两委、监委、村民小组、改造户、施工方等联合验收;镇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覆盖复核验收。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安排人员配合住房保障作战中心建立健全住房安全保障项目资料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按照统一规范档案进行完善。

九、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各村两委为住房安全保障各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村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专职人员推进工作;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格审核政策享受对象。各村两委必须严格按相关标准核查政策享受户的身份、类别、经济状况、已享受政策等情况,确保农户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严禁以下几类农户进入本实施方案保障范围:

一是已享受易地搬迁、地灾搬迁、少数民族建房、危房改造等政策的农户;

二是户主或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

三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已在外购房;

四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已有安全住房,但个别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旧房屋中;

五是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只是部分渗漏;

六是外出务工长期无音讯;

七是购买大型机械、轿车等价值较高的物品;

八是经济条件良好。

如果附件名单中有不符合保障政策的请各村取消该户享受政策资格,做好政策讲解,向农户说明情况。如果出现不符合保障政策要求的农户享受了政策,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强化质量监管。各村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制,抽调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管,对建设实施全程监督,建立监管台账。由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经常性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监督,绝不能在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新的“危房”。

(四)加快工作进度。各村在准确掌握辖区内贫困户的居住困难情况、贫困程度等情况下,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各村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篇6:城镇保障住房安全实施方案

根据《古蔺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推进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20xx年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古脱贫办发〔20xx〕9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效推进,按期完成,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之年,按照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推进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全镇危房改造(包括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灾搬迁、土地双挂钩等各类建房补助政策实施,并统筹整合我镇闲置房、周转房、租房、投亲靠友等措施,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二、重点工作

按照年初全镇脱贫攻坚工作安排,扎实抓好住房建设,把保障住房安全、让贫困群众住上好房子作为头等大事。

三、推进步骤

(一)锁定对象,台账管理。目前我镇危房上报的数据不够精准,按县住建局要求,要求我镇再次组织判识别队伍在3月2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农房判识别工作,农户要发放判识别登记卡并签字确认,镇、村建立住房安全保障判识别台账并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时间7天),做到精准识别、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最终锁定数据,制定消除危房的计划。

(二)预下计划,倒排工期。2月初,县脱贫办下达年度到村到户精准脱贫项目计划,我镇相关部门全面启动实施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各项目建设:

一是原则上2月底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及经办人;

二是3月底以前锁定核实对象基本情况,完成前期工作准备;

三是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县级行业部门规定的建设技术标准、资金补助标准组织实施,4月底前完成农户申请、村社评议、村社公示(公示时间7天)、乡镇审核、乡镇公示(公示时间7天),做到全程公开、信息透明、严格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同时部分房屋开始启动建设;

四是全面启动建设,5月底以前所有预脱贫户房屋建设必须全面开工,竣工率达到20%以上;

五是加快推进实施,6月底以前竣工率达到70%以上;六是完成项目建设,按照县脱贫攻坚时间节点要求,7月底以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竣工率达到100%。

(三)完善档案,确保过关。2月至8月,我镇将按程序完成年度贫困户住房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完善档案资料、系统录入,完善项目过程安全质量监管、建材质量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痕迹印证资料等,全面完成验收考核筹备,确保高质量通过省、市、县验收考核及第三方评估。

(四)及时验收,拨付资金。进一步加快各类建房任务验收工作,原则上需在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贫困户建设验收工作,形成初验报告上交县级行业部门申请复验。如顺利通过县级行业部门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验收,原则上乡镇在11月内将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手中。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方案。

依据年度脱贫目标任务,我镇与县行业部门就年度计划密切对接,与脱贫需求有效衔接,精心编制实施住房安全保障专项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资金项目向计划退出贫困村、贫困人口聚焦扶持,制定出台所有专项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资金监管。

房屋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我镇会根据项目竣工情况,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农户,并接受县行业部门对我镇年度目标任务的督促,县财政局对我镇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审计部门我镇住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三)强化人员培训。

住房安全保障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确保顺利完成全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我镇将积极参加市、县开展的集中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我镇的村镇建设中心管理人员在住房改造工作中了解政策规定、明确目标任务、熟悉工作步聚、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全镇20xx年住房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奠定坚实基础。

(四)责任层层落实。

针对目前我镇危房上报的数据不够精准,责任落实不明确的情况,镇党委、镇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制定了《德耀镇20xx年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责任书》,目的就是要把相关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责任书由行政村村支书与联村办公室主任共同签订,这项举措旨在要求每一名参与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人员都时刻保持警醒,保持责任心,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全镇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倒排工期,确保住房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对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要始终以20xx年精准脱贫目标任务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建房政策,整合资源,整合力量,对准目标任务精准发力,并统筹推进50个整体退出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着力落实加快贫困户住房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好年度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政策资金要优先考虑今年脱贫目标对象,圆满完成年度精准脱贫目标任务。

篇7: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一、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

XX年是我市住房保障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住房保障工作取得较大发展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5月1日,我市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四个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制定了住房保障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7月初,市委、市政府确定了新的20项民心工程,提出全年为12.9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XX年,新建保障性住房585万平方米、9万套,租房补贴4万户,全年累计为13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比XX年提高了75%。

XX年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为历年之最。新建保障性住房585万平方米、9万套,比XX年增加了1倍。二是住房保障受益面大幅拓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家庭达4万户,其中新增2万户,是XX年的7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拆迁家庭扩大到非拆迁的孤老、大病、残疾家庭;推出了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为广大非拆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新的方式。三是政策创新点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建设了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引导群众住房消费,增加租赁房源供应;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根据出租期限长短给予补助;对申请家庭由租到住房给补贴提前至取得补贴资格即计算补贴;建立会审机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区县房管、民政、街道等部门会审同意后可申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及时改善住房条件,放开了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后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拉动居民购房消费;等等。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政策、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广泛宣传、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工作等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5月1日以来,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了5次由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区县房管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全市性住房保障工作会、培训会、推动会和现场交流会,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工作开展。延龙局长除参加上述会议外,在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还多次主持召开了18个区局长会议,进行重点推动。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由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XX年住房保障和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将XX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逐项进行细化分解,把责任落实到区县。明确建立考评机制,对各区县的工作完成情况实施目标考核,并组成督查小组,对18个区县的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二)细化完善政策

四项住房保障新政策实施后,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制定贴近群众需求。

一是广开言路,分别组织召开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享受住房保障和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细化。如,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住房面积认定上,对阳台、壁橱或者伙用的部分,都不计算住房面积;对老少三代或有异性大子女的家庭,住房面积标准提高30%掌握;原住房拆迁、出售超过1年的,可不计算现住房面积。在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口认定上,增加了申请人未婚子女可以申购等等。

二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市场租赁住房难的问题,开展市内六区存量空置房源调查和最低收入家庭租房意向调查,召开相关区县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座谈会,多方征求支持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建议,为建立租赁房源信息库和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决策参考,使租赁房源供应贴近群众需求。

(三)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按照高丽书记“下大力量抓好住房保障工作,为群众多建房、建好房,更好的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的指示,大力推动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

一是对应新建的5万平方米、1000套廉租住房,变集中建设为分散建设,采取由市内六区从在建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用于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实物配租。配建的廉租住房已全部落实,配建资金也已划拨到位。

二是对规划建设的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房,克服了宏观调控带来的资金筹措困难,保证了按时开工建设。

三是对限价商品住房,开工建设了昆俞北路、张贵庄路、津滨大道南侧等7个项目、150万平方米、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部分项目已上市推出。

四是启动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积极协调中德储蓄银行落实了建设资金。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一是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帮助开发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拟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项目贷款融资方案,与中德储蓄银行就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达成了贷款总额为200亿元的合作协议,与建设银行就组织银团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陋房屋拆迁达成了共识;二是加快前期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立项、选址、规划设计、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确立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调度、协调力度,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调控、监管纳入常规化管理,及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保障性住房早开工、早上市、早惠及群众。

(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将彩丽园、金堂家园、联建里以及瑞贤园、瑞秀园4个廉租住房小区全部交由所在区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是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完成XX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重点协调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等方面。主动帮助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联系手续办理事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加快开工手续的办理。对各区在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每天集中会审,当天解决不过夜。

三是为方便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开设了中低价租赁房源网页,免费提供适合低收入家庭租赁的房源信息,搭建信息平台。房源信息来自于各区县房管局、中介机构和有空置房屋的个人三方面,除网页外,还通过电视台视讯频道对外发布,为群众及时了解房源信息提供更加快捷的途径。

四是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管理,对各区经济适用房申请要件审核、档案管理、系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被拆迁户明细备查制度,确保经济适用房用于保障拆迁家庭安置使用。

(五)开展广泛宣传

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集中宣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天津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晚报、人民网等媒体对住房保障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报道,共刊播稿件314篇,录制专题节目60余期,群众热线节目30余期。二是制作了要点突出、形式生动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宣传彩页50余万份,通过街镇、居委会向居民发放;统一制作了住房保障各类申请流程图,在区县和街镇受理窗口张贴,力争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三是在天津电视台视讯频道开辟住房保障栏目,全面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六)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工作

开通住房保障政策咨询热线,专人接听解答;积极协调,妥善化解盛世嘉园购房群众集体访事件;积极稳控经济租赁房住户集体访事件,避免“五一”敏感时期进京上访事件。完成局信访交办群众来信答复276件次,接待群众来人、来电咨询1XX余件次,完成网络信箱答复151余件次。完成有关建议提案答复23件,占全局承办工作的27%,代表、委员满意率100%。

按照住房保障规划要求,提出了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经21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了XX年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工作思路。

XX年能够按期圆满完成任务,得益于各区县房管局的大力支持。各区县房管局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狠抓实干,18个区县共受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2万户,超额完成了新20项民心工程中提出的向1.7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工作目标。各区县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多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南开区房管局专门成立了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从本区各房管站抽调工作能力强的房管员,充实到街道办事处,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受理工作。在市内六区中,率先提前完成全年目标;河北区在完成年度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对辖区内大病、重残等特殊家庭,采取上门服务,符合一批配租一批,全年共为316户“双困”家庭配租了廉租住房,居市内六区之首;河东区XX年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目标为4080户,区局领导带头深入社区、居委会、居民家庭,广泛宣传政策,主动协调民政、街道等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圆满完成了任务;红桥区、河西区、和平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发挥房管、民政、残联、街道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会审机制,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津南区将年度任务指标分解到各镇,每个镇都有一名副镇长负责,责任到人,效果明显,在环城四区中,第一个完成了任务;北辰区充分利用区内拆迁任务量大的特点,深入拆迁片,现场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和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使623户家庭享受了租房补贴,比年度工作目标超额完成24%;宁河县由主要领导亲自上手,主动协调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基层挖掘潜力,超额60%完成年度目标;大港区、宝坻区结合辖区内大多数低收入家庭居住在城乡结合部,住房条件较差,住房有效使用面积较小的特点,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入户丈量住房面积的方法,使这类家庭享受了租房补贴。

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与改善民计民生,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低收入家庭租房率还需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保障房源调控能力有待增强等方面,这些问题和制约因素是今后我们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要重点研究解决的。

篇8: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为了落实党和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市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步伐。我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工作,以勤奋务实的态度全面完成了本年度任务目标,现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一)明确任务

20xx年湛江市下达我市住房保障任务为:

1、建设廉租住房55套;

2、租赁补贴36户;

3、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34套;

4、棚户区改造304户;总数任务为829套。

(二)领导重视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保障性住房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我市今年十大民生大事之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过问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住房保障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分管领导积极负责,经常听取住房保障工作汇报,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三)抓好落实

1、落实责任。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我市把该项工作责任层层分解齐抓落实,已制订了《文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xx年文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房管、住建、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房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统筹和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共同合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2、落实土地。我市在土地资源有限、存量少的基础上,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结合本市实际,抓好土地落实:

(1)通过招拍挂广场二路、环市路城南车站傍、安票南环路、星平育才小区等地块,以捆绑形式解决棚户区用地1005099.97;

(2)各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自有土地,划出部分作为公租房建设用地,共解决项目用地5699.28;

(3)市政府划拨清风北路26地块,解决保障性住房用地6094.94。

3、落实资金。本市20xx年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5744万元,我市在资金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从多方解决资金问题,具体渠道如下:

(1)中央专项资金支持360万元;

(2)省专项资金支持250万元;

(3)湛江市财政资金支持397.2万元;

(4)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廉租房资金100万元;

(5)本级年度财政拨付公租房资金448万元;

(6)各公租房建设单位共自筹1434.4万元;

(7)在栅户区招拍挂捆绑中解决2176.5万元;

(8)尚缺口资金577.9万元。

(四)强力推进

为确保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我们抢时间,争速度,克服种种困难,强力推进保障房的建设。我市今年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11个,共建设793套,45428.9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5744万元,目前,在建445套,竣工348套,完成投资3667.4万元,其中:

1、棚户区项目2个,共建设304套,15479.23平方米,计划投资2176.5万元。目前,在建258套,竣工46套,完成投资1372万元;

2、公租房项目8个,共建设434套,27199.7平方米,计划投资3122万元。目前,在建132套,竣工302套,完成投资2195.4万元;

3、廉租房项目1个,共建设55套,2750平方米,计划投资445.5万元,目前,已完成基础工程,完成投资100万元;

4、租赁补贴36户,已按月直接从银行发放到户。

(五)加强管理

1、加强廉租房的动态管理。从廉租户的确定到入住,都严格按照申请、初审、复核、摇号、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对全市1260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建立档案,为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创造了条件。

2、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20xx年11个住房保障项目,我市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对质量巡查、安全条件审核、竣工前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障质量合格。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除本级财政按规定渠道归集资金外,缺口资金融资存在一定困难;

2、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很少,影响保障房储备项目用地落实;

3、住房保障建设协调督促机制还不完善。各个建设单位在立项、报建、拨款等环节的资料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至使各项目资料难以按时收集;由于人员少,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收集难以到位。

三、20xx年度计划情况

在20xx年的基础上,将再接再励,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工程,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筹集,切实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三)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的宣传发动工作,创新工作方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跃上新的台阶。

篇9: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20___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指导下,紧紧围绕区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局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质量,取得一定效果。现将我局本年度“亮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20___年我区计划改造20个项目,建筑面积88.86万平方米,惠及10763户居民,涉及北园、药山、南村、制锦市、北坦、无影山、纬北路、泺口、堤口路、北村10个街道办事处。

自本年度任务目标确定以来,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办公室根据我区工程分散、区域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科学组织,精细实施、建立了倒排工期表,并进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量、定时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调度工程进度,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开展,12月底前全部完成任务指标。

一是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经我区老旧小区领导小组同意,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办公室在认真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20___年天桥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___年天桥区老旧住宅整治改造工作导则》、《天桥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20___年天桥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了我区20___年整治改造工作有据可依,有法可查。

二是明确时间节点要求。20___年3月21日,我区召开20___年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动员部署会,会上明确了时间节点要求。同时,建立区领导小组日常调度机制和周报制度,明确了职责任务,确保了工作推进。目前,各街道办事处改造项目已全部开工。我区20___年项目进度较往年提前一个多月,属于全市进展速度较快的.,预计完工时间也会相应提前。

三是抓好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办公室通过建立施工档案报审制度、影像图片制度,确保档案资料有据可查;通过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控制扬尘,最大限度减少扰民现象发生,确保安全施工落实;通过建立专题例会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疑难问题现场观摩,及时解决,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平改坡整修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房屋“平改坡”工程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及区政府《天桥区房屋“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区所属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成立区“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内20___年――20___年的平改坡工程进行全面普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分类处置,及时维修加固,解除房屋“平改坡”工程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保证城市的公共安全。

一是“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全区经普查统计“平改坡”房屋共计250栋,面积181025.91平方米,其中我局直管公房67栋,单位自管房183栋。截止目前,我局已完工3栋楼房整修,宝华、无影山、制锦市、堤口、天东、官扎营、南村、药山等8办事处已完成其所属88栋楼整修工作,其余待整修中。

二是北园高架桥沿线两侧“平改坡”老虎窗整修工作。该工程6月初完工,共整修破损老虎窗35栋楼84个。

三是新建“平改坡”工作。经区领导审定此次新建“平改坡”楼房1栋,位于北园大街502号。经设计单位核实该工程水平投影面积380.24平方米,平方造价450元/平方米,工程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太阳能挪移费等总计约20万元。该工程自5月24日开工,已于6月3日竣工。

三、棚改物业小区充电车棚改造工作

为加强棚改物业小区居民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5月4日我局下属天房物业公司从万盛新区开始改造充电车棚,经过改造的车棚充电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保护电瓶的同时有效预防因过度充电引发的火灾。爱济南APP,5月8日以《棚户区居民电动车咋充电?天桥区做了这样一件事》为题进行了报道,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截止目前,济安新区、聚贤新区、万盛新区、北刘新区、茂新小区、官扎营新区、宝华新区、泺祥新区、顺河新区等棚改小区都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

四、加强房屋租金收缴工作

20___年,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房屋资产租赁行为,强化房屋租赁集中管理,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局党委研究成立了“房屋租赁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局自管房产和直管房产的租赁合同管理工作。通过主动了解、掌握房屋租赁市场动态,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扭转了前期出租房屋价格较低、合同签订不规范、随意转租、加建加盖、合同到期而租户不走等各种不良行为。20___年各管理单位租金收入均高于上年,全局租金收入合计增长309万元,年增长率29%,实现经济效益大幅提升。

五、开展“开门办房管、服务看房管”品牌创建工作

一是发挥房管职能,搭建服务群众新平台

积极发挥房管职能作用,围绕住房保障、物业服务管理、公房管理等热点难点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创新便民服务举措,探索服务群众新平台,推行公开承诺践诺,积极开展为民便民活动,深入推动“一次办成”优化营商环境,梳理“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事项共11项,梳理“一次办好”事项清单14项并对应形成相应服务指南,切实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情办理好。

二是夯实活动基础,全力抓好房管窗口建设

坚持把“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在我局机关党支部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先锋科室”创建活动,机关党支部统一设计党员先锋岗、科室标志牌,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和摆放,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规范文明用语、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举措、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承诺时限、扩大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范围,以更真诚、更规范、更优质的服务赢得百姓的肯定和认可。

三是创新活动载体,提升服务水平

以“主题党日”为载体,与福康社区携手建立共筑单位,开展系列便民服务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6次;在难点工作推进中,全局干部职工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对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积极化解、妥善处理,确保全局稳定,对12345市民热线投诉问题,明确责任、加强督办、及时办结。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局将紧紧围绕重点任务目标,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重点、难点项目及时跟进、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对项目特点采取侧重有别、分类推进的方式均衡发展,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严把质量、安全、进度关,保证工程质量全部满足标准要求,坚决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任务;加大“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力度,及时调配资金,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持续做好全局自管房产和直管房产的租赁合同管理等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房产租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定价原则、合同规范、租金欠收、租金收入核算等情况,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促进我局经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篇10: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何时执行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安胎”三年 专家称或与可执行性有关

平安好房首席分析师陆骑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对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工矿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重要内容。

“虽然我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扩大住房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条例》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意义重大。”陆骑麟说。

其实早在3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但3年过去了《条例》迟迟未出台。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方案的可执行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郭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要县级以上城市自己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解决住房保障资金的问题,但是从当前三、四线城市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方面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较低,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存在前期土地供应过大、目前无人问津的一个状态。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窟窿。因为土地的收储是需要成本的,在土地出让结束后,土地出让金首先要用来填补地方债,然后再用做他途,而在其他用途均提取结束后,剩余资金才能够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多数三、四线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预计会有较大难度。”郭毅认为,这可能是制约《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原因,即钱从哪里来。

在陆骑麟看来,《条例》迟迟未正式发布的原因还与前些年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压力较大有关,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源去推动这项工作。此外,随着近两年房价的快速上涨,购房者的压力不断增大,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压力更加明显,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被再次提上日程。

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方面明确,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在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强调,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前款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国家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提供担保。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居住区以及建筑质量差、设施不配套的住房(以下统称棚户区)进行改造。

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信贷支持、用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镇住房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以及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建设、收购、租赁、受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并根据项目选址落实到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模和具体地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以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

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配建面积、套型结构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工程建设标准,并遵守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保障性住房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础、结构、墙体、管线设施等的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困难状况、城镇住房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轮候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等,以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格、支付方式、使用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配租、配售的价格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以按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或者对支付租金有困难的承租人,给予租金减免或者租金补贴。

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根据配售价格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参考政府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或者承购人负责。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未按照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出售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保障性住房。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购人应当腾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三)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承购人违反前款规定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承购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但拒不腾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承购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承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未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行租赁其他符合规定标准住房的,按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每年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仍不申报,或者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住房保障,或者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租售管理,其配租、配售对象应当为经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轮候对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情况、轮候对象数量信息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积极参与城镇住房保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住房保障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对象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变化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核查协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核查程序、轮候规则等政策,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竣工和房源情况,配租配售、发放租赁补贴的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镇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或者减免租金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依法登记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或者未依法向其发放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或者减免租金的;

(三)未依法出具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的,责令退回,并处领取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承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缴纳租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承租人、原承购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三)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具体标准进行论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11:全县住房保障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建委的关怀指导下;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新成立了“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委,人员到位后很快分工分责,大家定下心,各自投入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进展有序,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工作

小区项目建设初申报的廉租住房小区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我县城南新区,占地面积77.8亩,建筑面积81720平方米,其中廉租房600套(每套5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862套(每套60平方米),该项目已于5月底全面开工建设,计划于月底部分主体工程完工。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

上半年棚户区改造拆迁户958户,分别安置在在桂堰小区421户,庄周小区安置拆迁户537户,让拆迁户达到了100%的满意。今年1700套的棚户区改造已全面开工,分别在六里小区400套、桂堰小区421套、庄周小区879套,12月底全面完工。

三、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及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5月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通过摇号方式,邀请了人大、司法公证部门,公平、公正、公开的对114户符合实物分配的廉租房住房进行了实物分配,现在114户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家庭欢心入住,分配结果受到了社区各界的一致好评。人员到位后,我们很快与城关镇协调,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加班加点对今年1288户租赁补贴进行全面逐户摸底,对新增312户实物配租进行审核。通过电视台对今年申报保障性住房及住房补贴进行了大力宣传,贯彻好上级住房保障精神,做到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四、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我们对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底,对借用的房源通过协调正在逐步收回,对入住户反映水、电等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力争让廉租房住户满意。

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对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做到应保尽保,6月前保障建设全面开工建设,2012年12底多层建筑竣工验收。

2、抓好新建廉租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细化责任,制订预防措施,将工程进度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做好廉租住房的申报、审批、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动态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4、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使党的惠民政策能够切实落到实处。

篇12: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

根据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我市积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和资金要素制约等困难和压力,不断创新、不断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加大要素投入力度,全力以赴抓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目前我市住房保障的良好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各项工作亮点纷呈。

(一)保障政策体系全面完善

这几年,通过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的销售,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基本摸清了我市住房困难家庭对保障房的需求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了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上半年,我们在《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并得到了实施,标志着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二种形式(实物与货币)、三条途径(租、售、补)、“五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确立和完善。

20xx年,我市根据宁波要求,开展了住房保障十周年回顾总结活动,加强政策研究与梳理。化大力气完成了《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的回顾与展望》的成果课题、《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文件汇编》、《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大事记》、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历年数据统计及有关文字图片的整理收集工作。在奉化市住房保障专栏网上进行了系统的发表和宣传,对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工程建设任务超额完成

根据《20xx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规定,今年,我市需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开工城市旧住宅区(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350套;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734套。

1、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90套

我市根据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的文件精神,落实了新开工奉化市滨海新区力邦社区公租房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 7万平方米 ,总投资2.5亿元,共490套,超出任务数的245%。目前,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结顶,现正内外墙粉刷及门窗安装。

2、新开工城市旧住宅区(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1300套

该项目位于岳林街道金峰路以东、金海路以南。总建筑面积16.65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49亿元,总套数1300套,超出任务数的370%。由于提早谋划,该项目已于去年底提前开工,目前,即将建成完工。

3、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734套

黄家塘限价房二期:该项目于年底正式开工建设,总投资1.1亿元,总建筑面积4. 5万平方米 ,共计414套。该项目于今年年初竣工。

亚德客地块公租房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 23826平方米 ,投资7000万元。建有四人间、两人间和单间323套。已于今年10月份竣工。以上项目合计737套,顺利完成任务。

(三)分配销售工作顺利推进

自去年起,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开始进入全面分配销售阶段,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圆满完成。

1、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542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全部完成分配销售。

2、推出销售黄家塘限价房二期414套,超出任务数207%。分配销售工作自 5月21日 起,接受申请受理。共有389户家庭参与申报,其中373户符合条件的准购家庭名单在 7月24日 的《奉化日报》公示,并完成了选房、签订合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工作。

3、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1399套:超出任务数437%。今年9月26日,推出明化公共租赁住房一期、二期1076套房源的配租工作。目前,申请工作已经结束,共有1172户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了申报。今年10月,推出亚德客地块公租房323套。分配对象主要面向亚德客企业职工,从而超额完成了配租320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

4、推出销售黄家塘人才公寓198套,超出任务数396%。房源销售工作于今年8月推出。经审核,共有80户家庭符合条件,顺利完成推出销售50套人才公寓目标任务。

5、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持续加大。今年我市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审核工作已全部结束。在去年保障997户的基础上,由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条件的变动,退出126户,新增250户,今年实际享受补助的保障对象共计1121户,补助金额共计327.6473万元。目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都已于6月中旬领取了租金补贴。实现了廉租住房保障的高水平“应保尽保”目标。

(四)信息公开和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

今年,我们继续抓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阳光工程”创建活动,做好迎接住建部工程质量检查的有关工作。根据“阳光工程”建设要求,我市开通了“奉化市住房保障专栏”,网页设计、内容编辑和制作效果获宁波市住建委的高度肯定。

在具体实施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实行每项保障房工程项目的领导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公开、公平。在经济适用房一、二期的申购过程中,从工程土地征地开始,项目设计、立项、找投保、施工、监理、分配销售、后续管理等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政策依据、光盘照片、收集齐全后全部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特别是工程建设信息上,我们做到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项目清单的公开,同时对工程的进展情况每月发布一次。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的退出信息上,我们把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都及时在网络专栏上公开发布,使广大困难群众都能明确政策、及时申报。

在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我们强化检查监督,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施工主体责任标牌,公开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责任人,明确建设工期和责任分工。平时每半个月一次定期召开保障房建设现场专题会,商量研究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良好的管理机制,有力地保证了保障房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在住建部6月份的年中检查过程中受到了好评。

(五)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

为确保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我市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了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工作,将工程建设信息、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按规定收集整理后,统一在网络体系专栏上公开发布。

对所有的保障房源和保障对象根据书面资料,收集整理后,建立一户一档,对保障房工程建设进度和投资额度做到市政府网一日一报,国家统计网一季一报,对及时了解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详细情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保障宣传力度,及时处理信访投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篇13: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

我市住房保障中心设定编制和人员经费30人,专门从事住房保障的政策制定、工程管理和分配销售。今年,我们继续加强住房保障中心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型组织建设,开展“抓队伍促业务、抓业务强队伍”建设,强化《奉化市住房保障中心考核办法》,着力建设以住房保障为己任,自我超越、精益求精,总结反思、配合默契的组织文化和工作氛围,为制度化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七)危旧房屋排查解危工作强力推进

根据宁波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下发了《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房屋解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启动解危专项行动,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并成立了以陈志昂市长为组长的解危工作领导小组。

从20xx年12月底开始,我市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启动解危专项行动。一年来,全市共检查30104处(幢),其中要求鉴定部门安全鉴定1066处(幢),鉴定面积 66348平方米 ,经鉴定在册C\D级危房34处(幢),面积 22682平方米 。对鉴定出来的危房,我们及时撤离居住人员共218人,同时,通知各镇街道制定解危方案,落实解危措施。

截止目前,全市危房已解危12处(幢),面积 8493.6平方米 ,解危率35%,超额完成在册城镇危房总幢(处)数的25%以上解危目标任务。“菲特”台风后,组织对城镇受灾房屋进行排查,对在册危房进行“回头看”,确保灾后房屋安全,督促落实解危措施。

二、认清形势、强化保障,提前谋划20xx年住房保障工作

住房保障进入到现有阶段,面临着土地、资金和管理的多重困境,所以,仍然任重道远。因此,进一步要求我们一手抓规划任务,一手抓要素保障;一手抓政策完善,一手抓分配销售;一手抓工程建设,一手抓后续管理。为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重点要强化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结合已建房源的配租配售工作,全面评价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拓展保障思路,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要把握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之间的政策衔接,特别是廉租住房并轨到公租房的政策衔接,做到保障条件清楚,分配依据清晰,确保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根据困难程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政策。

(二)要抓紧落实20xx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一要抓好计划新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期 2万平方米 、300套,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 6万平方米 、500套的建设任务,确保按时开工;二要完善黄家塘保障房小区的后续施工和配套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第一个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保障房住宅小区;三要全面建成明化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二期项目,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三)要完成20xx年保障房销售分配任务

要认真研究黄家塘剩余保障房的销售分配工作,把销售分配工作做细、做实、做公平。一要根据市人才办的审查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人才限价房的再销售分配工作;二要做好限价房二期剩余房源的销售分配,力争明年完成全部销售,回笼建设资金;三要在今年推出公租房1076套房源基础上,完成分房交房任务。

(四)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人才限价房的保障对象已经相继入住或即将入住,要认真排摸入住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住户做到一年2次入户调查,逐步形成保障房住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小区物业管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一是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制定相应的入住条例;二是要建立每户家庭的信誉档案机制;三是引进公益基金,建立人文关怀机制,由社会力量帮助真正的困难住户;四是引进优质物业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

总之,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应该说领导是重视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也是明显的。特别是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入住率都比较高,还有今年滨海新区力邦社区公租房项目的推出,不但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落户企业的后顾之忧,为促进滨海新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今后的住房保障工作,我们将以先进地区为标杆,继续大力实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按照构筑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全覆盖、立体化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努力促进奉化的保障房建设和管理更上一层楼,为全面建设“住有所居”的小康社会,为让低收入群体过上更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篇1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城镇廉租住房如何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篇1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基本建成50套;未下达租赁补贴,公租房竣工交付及分配任务。

一、开工任务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分别是钟鸣镇安置点棚改项目200套,福安家园安置房项目300套,四季锦园项目287套,宁和苑三期项目216套,零星棚户区50套。截至12月底,四个开工建设项目1003套均已完成开工任务,其中:钟鸣镇安置点、福安家园项目已基本建成;四季锦园、宁和苑三期主体已完工;零星棚户区已完成货币化安置50户。同时,我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按月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如期完成交付和分配。

二、基本建成任务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50套即XX区零星棚户区货币化安置50户,于20xx年6月底前提前完成,50户协议扫描件已上报至市住建局,统一上传省系统。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20xx年上级未下达租赁补贴任务,我区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对象实行应保尽保,截至20xx年12月底,全区全年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6户,发放补助资金34万余元。

四、公租房竣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完成情况

20xx年上级未下达公租房任务。

篇1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基础建成50套;未下达租赁补贴,公租房完工交付及分配任务。

一、开工任务完成环境。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分手是钟鸣镇安置点棚改项目200套,福安家园安置房项目300套,四季锦园项目287套,宁和苑三期项目216套,零星棚户区50套。截至12月底,四个开工扶植项目1003套均已完成开工任务,此中:钟鸣镇安置点、福安家园项目已基础建成;四季锦园、宁和苑三期主体已竣工;零星棚户区已完成泉币化安置50户。同时,我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平安治理,通过按月巡查及不按期抽查等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平安有序可控,依照时序进度要求,如期完成交付和分配。

二、基础建成任务完成环境。

棚户区改造基础建成50套即XX区零星棚户区泉币化安置50户,于6月底前提前完成,50户协议扫描件已上报至市住建局,统一上传省系统。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环境。

20xx年上级未下达租赁补贴任务,我区对相符租赁补贴条件工具实行应保尽保,截至月底,全区全年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6户,发放补助资金34万余元。

四、公租房完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完成环境

20xx年上级未下达公租房任务。

篇17: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与建议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与建议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是为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都急需解决,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性分配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如今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如何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模式,形成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是当今社会亟待面对的问题。

1.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1.1 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确立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不同于商品住房的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类住宅,它是指由国家根据相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统一规划提供给特殊人群使用的一类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自1949~1978年,我国福利型住房制度逐渐形成,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房产权政策经历了一波三折,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化,现代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初步建立,但最终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体制还是被社会所淘汰了。随后我国又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保障性住房体系才得以确立。

1.2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性逐渐提高

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使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快了城镇化的发展,使城市的整体建设得以实现。在21世纪初期,中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保障性住房在大部分城镇都得到了很好的反馈,基本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表明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性正在逐渐稳步提高。通过各地实践可以看出廉租房和危房改造房无论在住房条件上还是在惠民政策上都有了显着提高。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此种再分配的方法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使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3 外来居民住房问题得以解决

随着民工潮现象的产生,浩浩荡荡的民工大军南下北上,东奔西跑,新的住宅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些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较强,从事的工作也无稳定性和保障,而且一般收入都较低,因此,其住房问题更是亟待解决。所以国家根据社会需要逐步出台对外来务工人员结合当地缴纳养老统筹年限申请廉租房的政策,此政策一经推行,大批的外来人口得到了住房保障,解决了长期以来这类人群要么无房住要么住危房的问题。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还对棚户区进行了大面积地改造,推行了本地回迁或异地搬迁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情况,实施了惠房政策,将保障性住房以极大的优惠力度售出给外来居民。这一切政策措施都是经过实地考察、深入研究才颁布出台的。因此,在各地得到了快速发展。

2.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力度不够,后续管理难

目前,中国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多种多样,但同样都因为资金投入大、负债高、利润率低等原因,导致各方的建设或管理的积极性都不高,保障性住房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在建设过程中,有未按规划标准建设的,还有施工管理不到位导致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建成后,由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没有得到完善加上各地政府意识不够,导致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不公,甚至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入住的情况,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此外,相关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薄弱,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对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模糊,也使得管理不到位。

2.2 资金筹集困难,缺口大

由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收益小,导致资金筹集困难、不到位,许多城市对其重视不足,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另作他用,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难以进行。的安居工程审计公告显示:"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此外,因为社会资金在投入后,难以得到相应地回报,所以保障房建设难以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但仅依靠中央拨款,则难以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这种资金难以投入的情况下,也难以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的贷款服务。而其他的融资平台由于多方限制,融资手续复杂,资金不够充足等因素弱化了其融资能力。同时由于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偏远,缺乏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导致周边的商业区难以形成,影响了其商业性,使得自身融资能力差。

2.3 开工仓促,后续隐患较多,物业问题严重

由于低收入人群住房矛盾突出及大量流动性人口的突然涌进,政府又急于安置,导致大量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施工仓促,缺少前期规划,从而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在投入使用后,更多的问题也会接踵而来。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水、电、煤气供应不足,停车位缺失,绿化管理不达标。并且小区内部缺少专业的物业管理,出现问题得不到回应解决,治安得不到保障,内部环境脏乱差,没有清洁人员进行清理。周边环境混乱,商贩就地摆摊,给入住居民的生活和出行造成严重不便,都体现出了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这些都影响了保障房的有效使用,造成了国家资金的严重浪费。

3.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行性建议

3.1 完善制度,合理规划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衔接,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要进行明确划分和具体地规划。因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属公益性用地,所以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前期建设规划中明确具体地块和范围。要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表安排施工进度,并对整个工程进行好监督、督促工作。此外保障性住房要建设在方便保障对象出入、工作的地方,要考虑到影响其入住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规划,保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2 建立惠民政策,控制资金流动

政府始终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导者和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为保障住房的建设进行投入。政府在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企业资金吸引政策,可以将部分保障性住房转为商品房出售,让投资的企业看到回笼的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但是政府的公益性政策,也应成为政府、企业的盈利性项目。建立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和投资回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吸引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可发展商业运作模式,将保障性住房投入到市场,使其可以得到回流的资金。

3.3 强化保障,协力推进

在政策层面上应建立、健全完善保证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法规,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保障房社区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来吸引社会各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注,使此项惠民政策得到认可与支持,也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这样才能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问题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是解决当前住房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性步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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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冯志芹 . 中国保障房建设现状与改革探讨 [J]. 今日财富,(7):98-99.

[3] 张占录 .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问题、发展障碍与制度建设[J].理论与改革,2011(3):72-75.

[4] 吕萍,修大鹏,李爽 . 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J]. 城市发展研究,(2):144-148.

[5] 宋伟轩 . 大城市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的社会问题与治理途径 [J]. 城市发展研究,2011(8):103-108.

篇18:住房保障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一、2018年第一季度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

XX年是我市住房保障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住房保障工作取得较大发展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x月1日,我市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四个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制定了住房保障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x月初,市委、市政府确定了新的20项民心工程,提出全年为12。9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XX年,新建保障性住房585万平方米、9万套,租房补贴4万户,全年累计为13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比XX年提高了75%。

2018年第一季度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三个特点:

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为历年之最。新建保障性住房585万平方米、9万套,比XX年增加了1倍。

二是住房保障受益面大幅拓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家庭达4万户,其中新增2万户,是XX年的7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拆迁家庭扩大到非拆迁的孤老、大病、残疾家庭;推出了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为广大非拆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新的方式。

三是政策创新点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建设了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引导群众住房消费,增加租赁房源供应;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根据出租期限长短给予补助;对申请家庭由租到住房给补贴提前至取得补贴资格即计算补贴;建立会审机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区县房管、民政、街道等部门会审同意后可申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及时改善住房条件,放开了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后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拉动居民购房消费;等等。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政策、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广泛宣传、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工作等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5月1日以来,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了5次由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区县房管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全市性住房保障工作会、培训会、推动会和现场交流会,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工作开展。延龙局长除参加上述会议外,在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还多次主持召开了18个区局长会议,进行重点推动。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由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XX年住房保障和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将XX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逐项进行细化分解,把责任落实到区县。明确建立考评机制,对各区县的工作完成情况实施目标考核,并组成督查小组,对18个区县的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二)细化完善政策

四项住房保障新政策实施后,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制定贴近群众需求。

二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市场租赁住房难的问题,开展市内六区存量空置房源调查和最低收入家庭租房意向调查,召开相关区县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座谈会,多方征求支持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建议,为建立租赁房源信息库和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决策参考,使租赁房源供应贴近群众需求。

(三)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按照高丽书记“下大力量抓好住房保障工作,为群众多建房、建好房,更好的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的指示,大力推动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

一是对应新建的5万平方米、1000套廉租住房,变集中建设为分散建设,采取由市内六区从在建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用于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实物配租。配建的廉租住房已全部落实,配建资金也已划拨到位。

二是对规划建设的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房,克服了宏观调控带来的资金筹措困难,保证了按时开工建设。

三是对限价商品住房,开工建设了昆俞北路、张贵庄路、津滨大道南侧等7个项目、150万平方米、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部分项目已上市推出。

四是启动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积极协调中德储蓄银行落实了建设资金。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采取多项措施:

一是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帮助开发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拟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项目贷款融资方案,与中德储蓄银行就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达成了贷款总额为200亿元的合作协议,与建设银行就组织银团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陋房屋拆迁达成了共识;

二是加快前期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立项、选址、规划设计、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确立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大调度、协调力度,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调控、监管纳入常规化管理,及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保障性住房早开工、早上市、早惠及群众。

(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市政府《xx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将彩丽园、金堂家园、联建里以及瑞贤园、瑞秀园4个廉租住房小区全部交由所在区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是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完成XX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重点协调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等方面。主动帮助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联系手续办理事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加快开工手续的办理。对各区在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每天集中会审,当天解决不过夜。

三是为方便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开设了中低价租赁房源网页,免费提供适合低收入家庭租赁的房源信息,搭建信息平台。房源信息来自于各区县房管局、中介机构和有空置房屋的个人三方面,除网页外,还通过电视台视讯频道对外发布,为群众及时了解房源信息提供更加快捷的途径。

(五)开展广泛宣传

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集中宣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xx广播电台、xx电视台、xx津日报、今晚报、人民网等媒体对住房保障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报道,共刊播稿件314篇,录制专题节目60余期,群众热线节目30余期。

二是制作了要点突出、形式生动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宣传彩页50余万份,通过街镇、居委会向居民发放;统一制作了住房保障各类申请流程图,在区县和街镇受理窗口张贴,力争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三是在天津电视台视讯频道开辟住房保障栏目,全面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六)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工作

开通住房保障政策咨询热线,专人接听解答;积极协调,妥善化解盛世嘉园购房群众集体访事件;积极稳控经济租赁房住户集体访事件,避免“五一”敏感时期进京上访事件。完成局信访交办群众来信答复276件次,接待群众来人、来电咨询1XX余件次,完成网络信箱答复151余件次。完成有关建议提案答复23件,占全局承办工作的27%,代表、委员满意率100%。

按照住房保障规划要求,提出了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经21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了XX年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工作思路。

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与改善民计民生,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低收入家庭租房率还需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保障房源调控能力有待增强等方面,这些问题和制约因素是今后我们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要重点研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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