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左梅宗主夫人”为你分享9篇“B2C:建与不建?”,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篇1:B2C:建与不建?
很多人都这么说过“现在那些B2C,就会烧钱,倒不如去淘宝商城开个店,花点推广费效果更好”她这句话,无疑击中了目前这种疯狂电子商务热潮背后的要害,即使是有明确的盈利模式的电子商务B2C,也需要先烧钱,而且烧的是巨额,
无疑,这观点很大程度上是有他的道理,因为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再风光的B2C,当当和卓越,运营,还是无法盈利。再次,京东商城,即使销售额曾几何级增长,但因为商品低价出售,或者给予更多比例的订货金额给供货商,绵薄利润难敌庞大的推广费用。须知,然而,长期依赖于淘宝这个平台,企业品牌又如何打响,企业未来发展从何谈起?因为这只能让你赚到钱,但限制了发展前景。
首先打个比如:
1.目前来看,淘宝商城就是一个现实中的大商城,淘宝做的是房地产,提供硬件软件设施服务,然后各大品牌“耐克,李宁,阿迪,levis等各大品牌进驻。这就是做平台的一个性质,他们不参与到电子商务,但为电子商务提供最基础的功能需求,硬件软件配套,此外还为这个大商城引来人流。这从现实中来看,的确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即使本来是独立品牌的商品也进驻这个大商场。
2.而做独立的B2C,就像京东商城,就像vancl,自己必须搭建一个商铺,而且这个商铺本来就没有名气,没知名度,将商铺搭建好之后,还得考虑商品的供应,商铺的推广。先是提供高比例的订货金额给供货商,诱引其为自己供货,此外还得花大笔金额的推广费广告铺天盖地。基本上就像自己要用钱来打造一个商业圈,将人流吸引过来。从而逐渐地形成一个品牌,但是花费的成本是很高,
两个比喻中,已经将两种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利弊透视出来了。那么做B2C要独立的还是依附于淘宝的?其实很多人都认为要做独立的品牌,就要自己单干,貌似依附于淘宝就不是电子商务似的。我要说的是即使像耐克,阿迪,levis那些大品牌除了自己建立专卖店之外,最终还需要进驻商场,或者说直接在一些人流旺盛的区域开店,为什么?为的就是流量,也就是省去部分推广费用。我觉得这是国内大多数需要进军B2C的传统企业都可以考虑做淘宝商城。因为随着淘宝TOP的逐步开放,独立网店与商城店铺可以同时存在。对于预算费用不高的传统企业转型B2C不必要自己做独立网店,自己去推广,因为费用之庞大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承受得了。
当然,这世界不乏有能力之人,也不乏有资金之人,当这两种人碰在一起,就成就了独立的B2C经营模式。走这条路的不仅仅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做企业,一般想做电子商务B2C的人不应该走这条路,也不适合走这条路,因为这钱和时间你耗不起。
所以在选择B2C创业的时候,首先要知道自己的定位在哪。淘宝商城未必不适合你,独立B2C未必就一定很好,须知要产品质量好又便宜,而且自己又去花费巨额推广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你想赚钱还是想做企业?电子商务是你的主业还是你的副业?因为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的传统企业做好一个淘宝商城比你开个独立网店自己推广效果要好。因为人就在那里,看你怎么转化,竞争不仅仅在淘宝里面,淘宝外面依然竞争激烈,而且人流分散。 B2C! 建与不建?就看你了!
曾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的和记黄埔中国、红桃K集团,现任职于国内一家民营企业销售总监。联系电话>>: 13545181133,电子邮件>>: TMLFY@126.COM
篇2:减与建
减与建
国庆长假过后,有记者找我,谈到他曾经在一个小学采访,小学生告诉他,国庆那几天几乎没有自己玩的时间,不是上课就是做作业,即使父母领他们外出,回来还要交一篇作文。孩子们说,不管什么时候,时间都不是他们的。就这样,我们把话题转向了减负。
关于减负,要说的话很多,但似乎又感到老生常谈,话语不丰。两年前,我们大张旗鼓从上到下提出要减负,两年过去了,现在又是从上到下说减负。在这两年里,我们究竟有没有减负?为什么减负那么难?
有些话还得从头说起。大家普遍认为,减负很有必要。因为我们的学生学业负担实在太重了,不是只有少数人重,而是普遍地重;不是一般地重,而是十分地重。因此减负是应该的、必须的。那么,为什么减负说了多年而不见效果呢?也许,我们该换个角度来想想了。
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先来看看“减负”这个词。“减负”会让人们把思考的着力点放在“减”字上,从而表现出为“减”而减,甚至把减负作为目的行为。可是,从本质来看,今天我们要做的应该是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全面地实施素质教育。至于“减负”应该减什么,大家见仁见智,但是也往往引出许多分歧和困惑。比如说,有人注意到,法制课程、性教育课程很重要,主张中小学要开设,然而,紧接着就有人反对,反对的人认为,传统课程的负担还没有减下来,新课程不是又要增加学生负担吗?于是事情还未做便进入两难的境地。
那么学校减负的出路在哪里呢?我想,出路在于换脑子,出路在于换个角度做文章。简言之,可以说是在“建”字上谋发展。具体地说,就是要重新建立学生的学习体系,学校要从培养目标出发,系统地设计课程,规划实施的办法,而目标只有一个,即“轻负担、高质量”。这是为了实现在轻负担前提下的高质量教育。那么,怎样才能建立起这种“轻负担、高质量”的学习体系?从进才中学的实践来看,就是“更新观念、系统设计、合理安排、精心教学、科学管理”。
所谓更新观念,主要是指要明白教育是为了什么。教育不仅仅是为了传授知识,教育更要表达对人的重视和关怀。学校在关怀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让学生获得爱的体验,并在这种体验中提升学生求知识、求生存的能力。教育不仅要关注结果,更要关注过程;教育不仅要关注群体,更要关注每一个学生个体。
所谓系统设计,首先要设计出三年一以贯之的课程体系,包括学什么、学多久、怎么学以及怎么评价等等,都应体现“轻负担、高质量”的原则。不要为了高考突出高三,更不应把高三作为特殊的教育阶段,而是要从高一到高三三年始终如一地精心设计与安排。
所谓合理安排,不仅指合理地安排不同学段的课程内容,而且还要合理地安排社会实践和课堂教学的比例,安排暑期和节假日。比如,关于节假日的作业,一般情况下,与其统一布置比较多的作业让学生去完成,不如布置一些可供选择的阅读材料。教师不仅要帮助学生学会阅读文科类读本,还要帮助学生学会阅读数学等理科类课本。阅读能力是学生的基本能力之一,不会阅读就是不会学习。
精心教学则是“轻负担、高质量”的有力保证。45分钟的课堂教学好与不好,得法与否,不仅影响学生45分钟里的负担,更影响着学生45分钟外的负担。好的教学,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促发学生求知的`欲望,使学生享受求知过程中的满足。好的教师能够了解学生,了解学生需要什么,了解学生有什么问题和困难;好的教师会从学生的眼睛里看出学生的需求、疑惑和振奋,并以此来调整自己的教学。精心教学能使学生在没有额外心理负担的情况下接受他们所能接受的教育。
最后是科学管理。管理很重要,科学的管理只能产生于科学的教育理念上,因此,接受和形成新的符合教育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教育理念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同时,要进行管理制度化改造,使我们的行事方式做到“言而有信,行而有据”,做到“简单、正确、高效”,从而使学校的每一个想法都能得以落实,每做一件事情都能获得成功。
总之,减负是应该的,但也不要把对减负的关注点仅仅放在“减”字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减与不减,减多减少,都不是最根本的问题,重要的是要建立有制度保障和体制优势的新教育,使它达到“轻负担、高质量”的结果。
篇3:迟子建:谁说春色不忧伤
迟子建
在我的故乡,十月便入冬了。雪花是冬季的徽标,它一旦镶嵌在大地上,意味其强悍的统治开始了。虽说年分四季,但由于南北不同和季节差异,四季的长度是不相等的,有的春短,有的秋长。而我们那儿,最长的季节是冬天。它裹挟着寒风,一吹就是半年,把人吹得脸颊通红,口唇干裂,人们在呼号的风中得大声说话,不然对方听不清。东北人的大嗓门,就是寒风吹打的吧。你走在户外,男人的髭须和女人的刘海,都被它染白了,所以北国人在冬天,更接近童话世界的人,他们中谁没扮过白须神翁和白毛仙姑呢。
被寒流折磨久了、被炉火烤得力气弱了、被冬日单一蔬菜弄得食欲寡淡的人,谁不盼着春天呢?春天的到来是最铺张的,它的前奏和序幕拉得很长。三月中旬吧,就有它隐约的气息了。连续几个晴天后,正午时屋檐会传来滴答滴答的水声,那是春天的第一声呼吸,屋顶的积雪开始融化了。人们看见活生生的水滴,眼里泛着喜悦的光影。但别高兴得太早,春天伸了一下舌头,扮个鬼脸,就不见了。寒流的长鞭子又甩了出来,鞭打得人还不能脱下冬衣。人们眼巴巴地看着屋檐滴水时凝结的冰溜儿,就像望着脆弱的琴弦,不敢把动人的`旋律弹奏。到了四月初,屋顶的积雪全然融化了,家家的白屋顶露出了本色,红瓦的现出热烈的红色,青瓦的现出深沉的钢青色,这时春天的脚步真的近了。雪花隐遁,天空由灰白变成淡蓝,太阳苍白的面庞有了暖色,河岸柳树泛红,林中向阳山坡的达子香花,羞答答地打骨朵了,人们饲养的家禽,开始在冬窝里频频伸展翅膀,想啄春天的第一口湿泥,做自己的口红。这时的春天怎么说呢,是到了婚日的盛装的新娘,呼之欲出了!
春天就是一个宝石库,那里绿翡翠最多。地上的草,林中的树,园田的菜圃,呈现着一派娇嫩的绿;山间原野的花儿,姹紫嫣红,争奇斗艳,蓝的如宝石,红的如玛瑙,白的如珍珠,金黄的如琥珀。这时窗缝的封条撕下来了,门上用于抵御寒风的棉毡也取下来了,人们换下棉衣棉裤,家禽们又可以寻觅园田肥美的虫子,作为它们的小点心了!到了五月,春天波涛汹涌地来了,所有的生命都荡漾在它明媚的波涛里!
但这样的春色,也许过于寻常,并没有烙印在我心灵深处。我对最美春色的记忆,居然与伤痛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有两个年份的春光,分别因身体和心灵的伤痛,而化为了化石,嵌在我骨头缝里,无法忘怀。
我在大兴安岭师专读二年级时,也就是三十四年前,春末时分,突患牙痛。先是一颗牙起义,疼了起来,跟着它周边的牙呼应它。半口牙痛起来的感觉,你甚至想当自己的刽子手,砍下头颅。我还记得童年时目击一个杀猪的因为牙痛,要喝农药,他老婆喊邻人阻止丈夫愚蠢行为的情景。有过牙痛经历的人都知道,那种痛锥心刺骨,尤其是夜深它扰得你不能安眠时。记得我被牙痛连续折磨了两昼夜,一天凌晨,天还没亮,我实在忍耐不住,一个人悄悄穿衣起来,出了集体宿舍,走向校园西侧的原野。那天有雾,我张开嘴,希望雾气能像止痛散,发挥点作用。当我步出宿舍区,接近原野的时候,发现了一团黑乎乎的东西。走近一看,是台用于耕地的拖拉机!我想起白天时,曾望见它在原野上工作。拖拉机驾驶舱的门,居然一拉就开了。我像发现了一个古堡,兴奋地跳上驾驶室。完全不懂驾驶技术的我,试图开动它。好像拖拉机的履带一转,我的病痛就会被碾碎似的。我不知哪里是油门刹车,双脚乱踏,手抚在方向盘上,振振有词地喊着前进前进,可拖拉机纹丝不动。但这丝毫没有减淡我的热情,我像对付一匹野马似的,执意要驯服它,一直和它战斗,直到雾气野鬼似地在日出中魂飞魄散,我才大汗淋漓地休战。太阳从背后升起来,照亮了我面前的原野。它的绿是那么的鲜润,就像一块刚压好的豆腐,只不过这是块巨大的翡翠豆腐!这片触目惊心的绿震撼了我,我跳下拖拉机。牙痛就在我奔向原野的时刻,突然止息了。病牙撤兵,整个身心都获得了解放。我感恩地看着春天的原野,想着它蛰伏一冬,冲出牢笼后出落得如此动人,可我从未细心打量过它,辜负如此春色,实在不该。
另一片记忆中的至美春色,是与联系在一起的。那年5月3日,爱人在归乡途中车祸罹难,我赶回故乡奔丧。料理完丧事,回到塔河,正是新绿满枝的时候。姐姐见我很少出门,有一天领着孩子,拉着我去堤坝走走。太阳已经很暖了,可走在土路上,我却觉得脊背发凉。堤坝是我和爱人常去的地方,我们曾在河边打水漂,采野花,看两岸的山影、庄稼和牛羊。我走下堤坝,看到几棵嫩绿的柳蒿芽,随手采了,那是我和爱人喜欢吃的野菜,把它用开水焯了,蘸酱吃鲜美无比。我采了柳蒿芽,又看见了野花,白的,粉红的,淡蓝的,星星似的眨眼。我没有采花,因为以往采回的野花,会放到床头桌上,照亮两个人的梦境。想着爱人与这样的春色永别了,想着再无人为我采撷这大好春色,伴我入梦,我忍不住落泪了。“万木皆春色,惟我枝头泪”,这是我为《白雪乌鸦》里丧夫的女主人公写的一句内心独白,它其实也是我的内心独白。那天我怕姐姐看见我的泪,便朝茂密的柳树丛走去。泪眼中的春色飞旋起来,像一朵一朵的云,在人间与天堂之间绽放,那么迷离,那么凄美!四野寂静,我听见了自己的心跳声。我想一颗依然能感受春光的心,无论怎样悲伤,都不会使她的躯壳成为朽木。爱情的春光抽身离去,让我成为无人点燃的残烛,可生命的春光,依然闪烁!
我最爱的词人辛弃疾,曾写过“春风不染白髭须”的名句。是啊,春风染绿了山,染红了花,染蓝了天,染白了云,可它不能把我们的白须白发染黑,不能让岁月之河倒流。但春风能染红双唇,能让它像一朵永不凋零的花,吐露心语,在夜深时隔着时空,轻唤你曾爱过的人,问一声:你还好吧?
篇4:建塔
一个人有创造力不难,难得的是一个团队的创造力能充分发挥,通过团队创造力配合的练习,一个充满创造力的团队就诞生了!
目标:让团队成员在执行团队任务中发挥创意,并且让每个组员都能扮演各自角色,为完成团队任务作出贡献。让团队的成员们认识到参与的重要性。
形式:全体学员,5人一个小组为最佳
时间:30分钟
教具:每组吸管30支,胶带一卷,剪刀一把,订书机一个
过程
1. 发给每个小组材料,并说明每组要在25分钟之内用这些材料建一座自己认为最漂亮的塔。这座塔的塔高至少50cm,外型要求美观,结构合理,创意第一,
2. 做完之后,每组把塔摆在大家面前,进行评比。胜出小组会得到一些小礼品。
讨论:
1. 你的小组工作过程中,是否每个人都有参与;当别人参与程度不够的时候你有什么感觉?
2. 你的塔的创意是怎样得来的?
3. 你对小组的合作有什么看法?
变化:
1. 通过不同的内容来考核团队的配合程度,例:改建塔为建造房屋等。
2. 难度变化:资源越少、时间越短、难度越高。
文章出处: 《游戏比你会说话》
篇5:建塔
目标:让团队成员在执行团队任务中发挥创意,并且让每个组员都能扮演各自角色,为完成团队任务作出贡献。让团队的成员们认识到参与的重要性。
形式:全体学员,5人至8人一个小组为最佳
时间:30分钟
教具:每组吸管30支,胶带一卷,剪刀一把,订书机一个
过程:
1. 发给每个小组材料,并说明每组要在25分钟之内用这些材料建一座自己认为最漂亮的塔。这座塔的塔高至少50cm,外型要求美观,结构合理,创意第一。
2. 做完之后,每组把塔摆在大家面前,进行评比。胜出小组会得到一些小礼品。
拓展训练讨论:
1. 你的小组工作过程中,是否每个人都有参与;当别人参与程度不够的时候你有什么感觉?
2. 你的塔的创意是怎样得来的?
3. 你对小组的合作有什么看法?
变化:
1. 通过不同的内容来考核团队的配合程度,例:改建塔为建造房屋等。
2. 难度变化:资源越少、时间越短、难度越高。
篇6:迟子建《与周瑜相遇》
迟子建
一个司空见惯、平淡无奇的夜晚,我枕着一片芦苇见到了周瑜。那个纵马驰骋、英气逼人的三国时的周瑜。
因为月亮很好,又是在旷野上,空气的透明度很高,所以即使是夜晚,我还是一眼认出了他。当时我穿着一件白色的睡袍,乌发披垂,赤着并不秀气的双足,正漫无目的地行走在河岸上。凉而湿的水汽朝我袭来,我不知怎的闻到了一股烧艾草的气息,接着是鼓角相闻,我便离开河岸,寻着艾草的味儿和凛凛的鼓角声而去,结果我见到了一片荒凉的旷野,那里的帐篷像蘑菇一样四处皆是,帐篷前篝火点点,军马安闲地垂头吃着夜草,隐隐的鼾声在大地上沉浮。就在这种时刻,我见到了独自立在旷野上的周瑜。
我没有小乔的美貌,周瑜能注意到我,完全是因为在这旷野上,只有两个人睁着眼睛,而其他人都在沉睡。那用眼睛在月光下互相打量的两个人,一个是我,一个就是周瑜了。
因为见到了我最想见到的一个男性,所以那一瞬间我说不出话来,我见到亲密的人时往往都是那个表情。
周瑜身披铠甲,剑眉如飞,双目炯炯,一股逼人的英气令我颤抖不已。
“战事还未起来,你为何而发抖?”周瑜说。
我想告诉他,他的'英气令我发抖,只有人的不可抗拒的魅力才令我发抖,可我说不出话来。
我不知道又有什么战事要发生。这么大规模的安营扎寨,这么使周瑜彻夜难眠的战事,一定非同一般。短兵相接,战前被擦得雪亮的军刀都会沾有血迹。只有刀染了血迹,战争才算结束。多少人的血淤积在刀上,又有多少把这样的刀被遗弃在黄土里,生起厚厚的锈来。
周瑜并没有在意我的发抖,而是将一把艾草丢进篝火里,我便明白了艾草味的由来。可是先前所闻的鼓角声呢?
周瑜转身走向帐篷时我见到了支在地上的一面鼓,号角则挂在帐篷上。他拿起鼓槌,抑扬顿挫地敲了起来,然后又吹起了号角。他陶醉着,为这战争之音而沉迷,他身上的铠甲闪闪发光。
我说:“这鼓角声令我心烦。”
周瑜笑了起来,他的笑像雪山前的回音。他放下鼓槌和号角,朝我走来。他说:“什么声音不令你心烦?”
我说:“流水声、鸟声、孩子的吵闹声、女人的洗衣声、男人的饮酒声。”
周瑜又一次笑了起来。我见月光照亮了他的牙齿。
我说:“我还不喜欢你身披的铠甲,你穿布衣会更英俊。”
周瑜说:“我不披铠甲,怎有英雄气概?”
我说:“你不披铠甲,才是真正的英雄。”
我们不再对话了。月亮缓缓西行,篝火微明,艾草味由浓而淡,晚风将帐篷前的军旗刮得飘扬起来。我坐在旷野上,周瑜也盘腿而坐。
我们相对着。
他说:“你来自何方?为何在我出征前出现?”
我说:“我是一个村妇,我收割完芦苇后到河岸散步,闻到艾草和鼓角的气息,才来到这里,没想到与你相遇。”
“你不希望与我相遇?”
“与你相遇,是我最大的心愿。”我说。
“难道你不愿意与诸葛孔明相遇?”
“不。”我说,“诸葛孔明是神,我不与神交往,我只与人交往。”
“你说诸葛孔明是神,分明是嘲笑我英雄气短。”周瑜激动了。
“英雄气短有何不好?”我说,“我喜欢气短的英雄,我不喜欢永远不倒的神。英雄就该倒下。”
周瑜不再发笑了,他又将一把艾草丢进篝火里。我见月亮微微泛白,奶乳般的光泽使旷野显得格外柔和安详。
我说:“我该回去了,天快明了,该回去奶孩子了,猪和鸡也需要食了。”
周瑜动也不动,他看着我。
我站了起来,重复了一遍刚才说过的话,然后慢慢转身,恋恋不舍地离开周瑜。走前我打着哆嗦,我在离开亲密的人时会有这种举动。
我走了很久,不敢回头,我怕再看见月光下周瑜的影子。快走到河岸的时候,却忍不住还是回了一下头,我突然发现周瑜不再身披铠甲,他穿着一件白粗布的长袍,他将一把寒光闪烁的刀插在旷野上,刀刃上跳跃着银白的月光。战马仍然安闲地吃着夜草,不再有鼓角声,只有淡淡的艾草味飘来。一个存活了无数世纪的最令我倾心的人的影子就这样烙印在我的记忆深处。
我伸出一双女人的手,想抓住他的手,无奈那距离太遥远了,我抓到的只是旷野上拂动的风。
一个司空见惯、平淡无奇的夜晚,我枕着一片芦苇见到了周瑜。那片芦苇已被我的泪水打湿。
篇7:法治与良知/姚建宗
姚建宗
法治的实行以社会活动主体的普遍守法为基本要求与重要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之中,社会活动主体守法的动机和理由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使自身得到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遵循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最为理想、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是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欲使社会成员对法律予以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成为可能,则必须以社会成员具备成熟的伦理与道德良知⑴为前提,并在面对法律而采取行动之时,以这种良知为内在的行为动机。可以说,健全的良知是真正的法治能够顺利地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一个良知泯灭或者普遍缺乏基本良知的社会,真正的法治绝无立足之可能。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社会成员基本良知的培育,其意义的确不容低估。
一、良知乃是人的基本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它既是人与其生活世界联系的中介又构成人的生活世界的内容。因此,离开良知便无所谓人与人的生活,也无所谓人类社会及其历史。
良知是人所特有的,也是在人的真实的生活之中生成和发展着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若没有良知便不可能有真正的人的产生,更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存在。良知是现实的人的重要的人格要素之一,成为人的内在的基本属性之重要成分。对于真实的个人而言,没有良知便无法形成基本的社会人格,个人只有在良知的基础上建立起起码的社会人格,也才有可能建立并巩固其在社会秩序上的社会人格。对于社会来说,作为观念的共同体,社会的一系列基本的观念、意识和精神,都或多或少、或显或隐、或直接或间接地是以各种良知为核心要素而产生、存在并发展的;作为人的各种关系的网络与结构,社会始终是以良知为基础和底线、并以良知来连接与织就的;作为各种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等物质设施的组合体,其存在与实际运作,也无不是以良知为其观念与心理支撑的。
因此,良知对于人和社会的存在、对于人的现实生活及其不同层面,意义重大,也至为关键。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虽然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良心的赞同肯定不能使软弱的人感到满足,虽然那个与心真正同在的设想的公正的旁观者的表示并非总能单独地支撑其信心,但是,在所有的场合,良心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与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⑵所以,“没有什么比人说'我将依我的良心行事'更值得夸耀了。有史以来,人们始终以正义、爱和真正的原则,反对迫使他们放弃所知与所信的各种压力。先知们就是依良心而行事的,当他们的国家腐败和不讲正义时,他们就会谴责自己的国家,并预言它的没落。苏格拉底宁死也不愿使真理遭到损害,并据此而违背良心的行事。如果没有良心的存在,人类早就陷入危险的旅程了。”正因为良心与人、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有时“良心”也的的确确被广泛地用来为人类的邪恶与暴行辨护、被作为恶行的“正当”根据与充分“理由”:“中世纪的宗教法庭把有良心的人绑在火刑柱上烧死,声称这是依他们的良心而行事;当战争犯把他们的欲望权力置于他人生命之上时,他们也声称这是依他们的良心而行动。事实上,几乎任何残忍而冷酷的行为都被解释为受良心的支使”。⑶
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曾讲过:“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⑷事实上,良心也有这么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据弗洛姆的研究,在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对良心的认识是不同的: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塞涅卡认为良心是对我们自己的伦理性行为加以褒贬的内心的声音;斯多葛哲学家认为良心即人的自我保存;古希腊哲人克吕西普斯认为良心即自我和谐的意识;经院哲学把良心作为上帝在人的心中所树立的理性法则;英国伦理学家沙夫慈伯利(Shaftesbury)把良心看作是一种道德感,即对正确与错误加以辨别的情感,巴特勒(Butler)认为良心是和人天生的仁慈行为的愿望相一致的作为人的内在结构的道德原则;亚当・斯密认为良心乃我们对他人的情感,即对他人赞成与否的反应;康德认为良心即人的责任感;尼采把良心植根于人的自我肯定之中;舍勒则把良心当作人的源于情感的理性判断。⑸这的确反映了良心之含义的复杂多变,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良心也并非如其在生活中被随意使用的那样是纯粹形式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共同内容的,这就是良心的道德属性与道德内容,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把那些从事背信弃义或不知恩图报的缺德行为的人称为“没有良心”,或者说其良心被“狗吃了”,就生动地表达了良心的确具有某种共同内涵。对此,我国学者何怀宏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他首先指出了如下几种关于“良心”的定义,即:⑴弗卢(A・Flew)编《哲学辞典》认为,“良心是一种对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或防止)的执着信念”;⑵弗罗洛夫(Frolov)编《哲学辞典》认为,“良心是一种表达最高形式的道德自我控制能力的伦理学概念”;⑶安吉尔斯(Angeles)编《哲学辞典》认为,“良心是一种(a)一个人应当做和不应做什么和(或)(b)什么是道德上正确、正当、善、可允许或相反的感觉(sense)、感情和意识(awareness)”;⑷鲍德温(Baldwin)编《哲学与心理学百科全书》认为,“良心是对表现于品格或行为中的道德价值或无价值的意识,并包括按照道德去行动的个人义务意识和行为中的功罪意识”;⑸美国《韦伯斯特大辞典》认为,“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在此基础上,何怀宏把“良心”界定为:“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⑹
由此可见,良知包括了人们有关道德或伦理的知、情、意三方面的成分,是理性认知与价值评价能力和依据这种认知与评价采取行动的能力的统一;良知不是人们的一时喜好,也不是人们的即境情绪,而是比较持久、稳定而恒常的认知与评价、判断与行动的模式与框架。我同意何怀宏的意见,良知或良心主要涉及的乃是义务和责任,而且还是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个人履行了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未必也不必得到很高的赞美,因为他只是依据其良知尽其本份而已;而一个人若不履行其基本义务和责任则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因为他失却了其良知而未能尽其本份。作为道德义务和责任,良知来源于人的两种基本情感,即“恻隐”之心和“仁爱”之心;立足于这两种基本情感之上,构成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
行为义务的乃是两种基本要求,即“诚信”和“忠恕”。可以说,良知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就是诚信和忠恕。“我们通常所说的'诚'字一般指内心,指一种真实、诚悫的内心态度和内在品质,'信'字则涉及到自己外在的言行,涉及到与他人的关系。单纯的'诚'重心在'我',是关心自己的道德水准,关心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单纯的'信'字则重心在人,是关心自己言行对他人的影响,关心他人因此将对自己所持的态度。”所以,“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它的要求也应该是基本的,起码的,大多数人都不难做到的,若违反就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同时也应该是能够客观地加以鉴别和判定的。所以,我们说的诚信所关注的就不是心诺,而是言诺,不是对自己做的许诺,而是对他人做的许诺,不是主观的'诚',而是客观的'信',不是初心与后心的一致,而是前面的言行与后面的言行一致。”作为良知的重要内容,作为人的基本义务,“简单地说,忠恕之道也就在其中,这世界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的人,他们和我一样,我生活也要让别人生活('Live,
Let
live')。”在这里,“忠恕”要求我们每一个人要“同时看到自己和他人,同时看到人的优点和人的弱点,但却更强调自己的弱点,更强调严于责己。”⑺忠恕并不是要个人放弃自己的责任,并不是没有是非观念,而是要求人们严于责己,宽以待人。
如果说在良知包含的内容上人们还能达成某种共识,承认其由义务感和责任感构成,那么,在良知从何而来的问题上,人们的见解就众说绘纭、莫衷一是了。美国伦理学家梯利将在良知或良心之来源问题上的理论观点分为神话的观点、理性直觉论、感情直觉论、知觉直觉论、经验论以及直觉论和经验论的调和。神话观点认为,“良心是神在人的灵魂里发出的声音,是神直接对我们讲话。良心是与人有别的东西,是从外面来告诉他走那条路的”;理性直觉论认为人本身“具有一种天赋,一种特殊的道德天资,一颗良心,使我们能够直接区分正当与否”,良心正来源于人的这种理性的直觉;感情直觉论认为良心来源于人天生具有的对于善的偏爱的直觉感情;知觉直觉论认为,良心来源于人天赋的对善恶的知觉;经验论则根本否认良心的天赋来源,而认为它是“后天获得的东西”,是“一种经验的产物”;调和论则主张良心来源于人的一种道德感与道德直觉,但这种道德感与直觉并不是超自然的而“只能是自然的”,它们“依靠社会内外活动的训练而成长,它们不是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而是多多少少因各个地方的社会活动不同而不同。”⑻我们认为,正如人性一样,良知或良心是在人的天生的本能基础上,在人的生活经历、在人的发展进化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这一点,梯利讲得非常正确:“一个人并非生来就知道善和恶,义务的感情也并非直接就在他心中产生。但是,他具有很多本能,可以说,道德感情就是从这些本能进化而来的。这些必须看作为天赋的本能可以描述为:忿恨的感情;害怕别人忿恨的感情;对别人看法的尊重;模仿的欲望;对别人幸福的同情;服从更高力量的倾向。这些意识中的本能因素构成了较高的道德感情的基础,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感情将在适当的条件下成长。”⑼良知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的。
由此也可得知,良知在事实和逻辑上不能不以真实的人性为基础,并不能不成为真实的人性的具体表现之一重要方式,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良心是人性之核心”。⑽良知的形成正是人性与人的外在环境特别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彼此协调、互相融合(支持与自我克制)的产物,同时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以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为基准线的各种观念、意识与精神原则长期博奕与整合的产物。因此,良知与人类生活的历史传统、习俗、惯例密切相关,与人的世界特别是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密切相关,并成为现实的人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良知成了人与其世界联系的中介和桥梁,因为“只有与作为良知的人联系,世界才作为世界跃于眼帘,即世界不是作为仅仅在此的某物而是作为有待回答的某物而跃入我们的眼帘”。假若缺失了良知,“人类社会生活就不会有可靠的保障”。不可否认,“世界首先是以社会生活世界这一形式表现出来的。在这种世界中,'生活的被给予性与给予性从根本上合为一体。'这一交互性构成了作为良知的人。良知乃是这种统一性赖以显示出来的'场所'。”⑾所以,良知和人的生活世界是彼此塑造的。
作为以义务感和责任感为内容的良知,它不仅仅是个人对善恶的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而且还是依据这种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实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因此可以说,正是良知在实际地支撑着一切社会的精神与观念、规范与制度的存在与运作。显而易见,法治的确立与实行也根本不可能在社会活动主体缺乏良知的条件下顺利展开。法治呼唤着良知。
二、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主体构成乃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法治的推行必须以这些基本的社会活动主体具备起码的良知为前提条件与人格保障。
就法治的实质取向而言,它所承认和确立的乃是作为个体的个人优于作为聚合体的人的社会而社会又优于国家(政府)的事实逻辑与法律逻辑。因此,无论是从观念、意识与精神来说,还是从规范、制度与组织设施来看,法治都既要求一个社会的个体成员具备个人良知,又要求一个社会的个体成员在个人良知基础上在其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社会良知即良知共识,同时,它还要求国家(政府)以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为基础形成国家(政府)良知。
从客观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个人对于社会和国家不仅具有逻辑的先在性,而且更主要的是具有事实的先在性。个人良知正是在个人的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在其真实的个人生活经验之中产生的。在个人的存在与生活之中,良知成了人的本性与人格的重要成分,也成为个人行为的内在动机。正如喻阳所指出的:“良知是人心中的主宰力量。人的本性由两部分构成,一半是种种嗜好、情欲、情感,一半是反省或良知之原则。就这两部分而言,应以良知为主宰,由它支配和调节各种情感冲动。'支配'、'主宰'的意思是良知概念、良知功能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本性的构成要求我们把所有行为置于这种优越的能力面前,听从它的决定,服从它的权威。”因为“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⑿在社会意义上,良知乃是真正意义的人的最重要的人格要素,正中斯坦因所说的:“没有良知,一个人几乎不能被看作是人”,国为“没有良知的人使我们觉得缺乏人性”。⒀良知是人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其成熟程度也是人本身的成熟程度、人的社会化程度、人的社会人格成熟程度、以及人的社会生活能力的体现。
然而,个体的人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延续,始终是以个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形成的社会交往的不断展开来实现的,换句话说,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绝不可能是真正“个体性”的,而必然也的确是“集体性”的或者“
社会性”的,只有在个人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才有可能真正落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集体的或社会性的生活也是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一个重要侧面。正是在个人的社会性生活之中,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稳定与扩展的过程中,个人良知的彼此交流与协调必然形成社会良知,即个人之间的整体的良知共识。这是因为,良知在内容上本来就包含了超越于纯粹个人而涉及他人、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因素,何怀宏所理解的良知的成分之一的“忠恕”即是这种涉及人的社会生活或者集体性生存与发展的内容。诺伊曼甚至认为,“良心代表了集体的标准,并随着标准内容和要求的变化而变化”,一个人,“如果他与社会中主要的、构成'文化超我'的价值准则相一致,人们就说他'有良心'。另一方面,如果与这个准则不一致,他就会蒙受'没良心'的耻辱。”⒁所以,“个人的良心与社会良心不是相互独立的东西,而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即道德生活”,因为“个人良心上的每一个判断都是社会性的,涉及对各种社会影响的综合。而各种社会良心又是个人良心的集合观。”⒂良知的这一层意义,已为许多思想家所认识,斯坦因就反复强调:“良知基于意识到一个'他人'的存在,基于正义意味着把他人与自己同等考虑的观念”,“良知表明自己是一种非利己的态度,这种态度大致以它对待另一个人的样子对待自己的自我。良知不把自我看作是心理世界中的特权人物。良知所要求和奋力争取的必定不是狭隘意义上的'我的好'('my
good'),而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较少个人味的'好'('the
good')”,于是,“对良知更通常的看法是把它看做体现了一个社会、一种传统或一种宗教的要求、规范和理想。'他人'总要变成兄弟姐妹、我们的同仁里好,或周围当局所颁布的更抽象的条条款款。良知被看作是社会价值的内心代言人。”⒃总之,社会良知是以个人良知为基础、反映个人的集体性或者社会性生活之道德需求。对于真实的个人之现实生活而言,个人良知虽然是其坚定的基础与前提,但社会良知对个人的整体生活意义尤其重大,特别是作为个人生活之环境与物质设施的社会规范、制度与组织的选择、设定和运作,更是直接地建立于社会良知之上。
国家(政府)虽然在表面上凌驾于个人和社会之上,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存在,但其存在的真实根据与正当理由是也只能是来自于真实的个人及其生存与发展之需求,即来自于真实的人的生活,它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生活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政府)没有也不应当有除却真实的个人之生存和发展之外的独立的需求,包括道德与情感的需求;然而,国家(政府)毕竟是超越于单独的个人的,它不可能也不应当把每一个单独的个人之生活需求都做为自己的实际诉求,而是在真实的个人生活需求基础上,立足于人的个体生活与社会生活,而对作为类的人的整体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生活需求的诉求。因此,从实质上看,国家(政府)的良知是也理当是个人良知与社会良知的内容,是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的共同性与根本性的内涵,国家(政府)的良知不过是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的派生物,其目的指向性只能是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虽然我们认为,决定并支撑一个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决定并构成一个社会的整体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的,最根本、最终极的因素是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个人良知即是这种个人之生活需求之一,但这种决定与支撑却是比较间接的;更为直接地决定并支撑一个社会的精神存在与物质存在诸因素并使其运作的,恰恰是社会整体的需求,社会良知即是这种社会整体需求的一部分;而在社会整体需求之中,国家(政府)选择、认可并以其自身之“独立”需求形式表达的部分内容,对于一个社会之存在与发展的精神要素与物质要素的建立与有效运作,其决定与制约作用尤其直接、全面而深刻,国家(政府)的良知即是国家(政府)的.这种“独立”需求之反映。同时,国家(政府)的良知固然是以真实的个人良知与社会良知为基础和内容的,但它本身又独立地表达了其对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的认知、理解与价值评价,因此,国家(政府)的良知与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在现实当中既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而当国家(政府)的良知极大地背离了个人良知与社会良知时,国家(政府)就因其良知缺失或沦丧而失去了其正当合法的存在根据和理由。
法治的确立和实行,是也应当是立基于健全的、彼此协调的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和国家(政府)良知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各社会活动主体各依其良知而谨守其职责、慎行其义务。从基本指向来看,良知以道德上的善恶判断、正邪区分为前提,但良知的确立与践行并不是要求各社会活动主体都去除恶扬善,而是尽可能抑恶扬善;它并不要求每一种社会活动主体都分别成为道德人格上的完善的个人、至善的社会与理想的道德王国,而是要求各社会活动主体在各自的社会行为中一以贯之地慎思、明断、谨慎行为。因此,对于实行法治来说,良知特别要求:其一,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彼此尊重各自的活动领域,个人和社会要充分尊重并服从国家(政府)的权威,同时也要以既定的法律规则和一般的法律原则抵制国家(政府)的非法专横。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政府)尤其应当确立个人优位观念,尊重并依法保障个人的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与人格尊严和价值,确认、尊重并充分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自治和自由。其二,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均具有高度自觉的义务意识,个人的义务不仅是充分尊重其他个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并为此而保持自我克制,而且要尊重并充分履行对社会、对国家(政府)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社会既要充分尊重并确保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又要服从国家(政府)的法律调控;国家(政府)既要充分尊重并保障社会特别是个人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又要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到自我克制、有效地限制自己的权力,尤其是要放弃专横与非法的权力,做到以规范和制度为有效约束的规范化权力运作。其三,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国家(政府),都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法治所可能带来并落实到其头上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随时准备着承受法治所可能引起的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道德的与情感的代价,忍受并以积极的心态来看待对各社会活动主体而言个案上的事实上与法律上的不公平结果。而这,又恰是我所谓的法治良知或法律良知。
三、法治的昌明特别要求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形成与法治的精神实质相一致的,基于法律并以对法律的忠诚为核心的法治良知。
法治良知乃是社会活动主体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基于对这种法律之下的生活实践的体验与反思性的批判,而产生的以法律为标准的对社会活动主体之行为的善与恶、正与邪的认知、判断、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意识与能力。法治良知反映了社会活动主体对待法治及其规范、制度与组织运作的道德情感和以道德意义的愿望、要求与期待为内容的道德态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治良知乃是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个人、社会与国家(政府)的良知即个人良知、社会良知与国家(政府)良知中与法治及其运作直接相关的、
以道德义务感与道德责任感为基础而体现为强烈的法律义务感与法律责任感的良知。
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在20世纪30年代主持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时,曾反复强调:“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不仅是研究法律的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在平时亦当有道德的修养:第一点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御,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第二点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这两点是最重要的法律道德,不单是做律师法官者应当特别注意,无论在什么地方,凡是关于法律的运用上,都应当特别注意着。”⒄丘汉平教授也认为,真正的法律人才“须有道德的涵养”;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教育旨在培育具有“法律头脑”的人才,“一个人受过法律教育之后,必须具有'法律头脑',才能对于法律为适当之运用;无论为立法人员、司法人员、行政人员,也无论为律师,也无论经营特别的事业,才能有相当的把握而不致有大错。”⒅我个人认为,这些法学前辈们所表达的实际上就是或者包含着法律人才应当具有法治良知的看法与见解。
由于法治良知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在法治生活中对法治及其运作的道德情感与态度,它实际上包含在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和国家(政府)良知之中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良知可以从主体方面区分为个人的法治良知、社会的法治良知和国家(政府)的法治良知。但事实上,这些不同的社会活动主体的法治良知在很多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重合的,因此,为便于认识和理解法治良知之含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一般的或普遍的法治良知。这是包括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活动主体都具有或者都应当具有的法治良知,无论是个人,也无论是各社会团体,还是国家(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和官员,都应当在自己的言行之中遵循这种法治良知之指引、接受这种法治良知的判断与评价,并承受这种法治良知之判断与评价所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社会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一般的或普遍的法治良知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首先,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具有自觉的守法意识。社会活动
主体的普遍守法乃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与标志之一,这种守法不是被迫的也不是消极的,而是在高度认同法律的正当合法性的基础上的主动的守法与积极的守法。当然,为了整体的法治的进步,作为一种暂时性的策略,社会活动主体也应当遵守那些违背其良知(包括法治良知)的不公正的法律,在遵守其规定的同时寻求改革与完善之策。其次,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普遍而强烈的护法意识。这种护法意识是主体对自己法律的与社会角色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具有高度的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主体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所依据的既有个人的良知又有社会的良知,同时还有一般的道德标准。对于法治而言,护法意识的一般判断规则应当是法律判断高于(不一定优于)非法律判断,法律公正高于非法律公正,法律的程序公正高于法律的实体公正,法律的整体公正高于法律的个别的公正。再次,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具有理性的代价意识。作为一种秩序性追求和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法治与所有社会规范与制度设置一样,都自有其缺陷与弱点,其运行需要社会成本与代价,其运行结果也极有可能与我们的初衷和愿望相反。因此,法治的推行始终是在不断地试错、不断地进行规范与制度的选择与重新选择之中展开的。因此,作为信奉并践行法治的必然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应当对自己和社会整体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具有高度的理性认识,并理智地接受。在谈到自由时,林达曾说:“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同什么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⒆这从一个侧面告诫我们应以理性的态度而不是用浪漫的情调来对待法治。最后,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具有高度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并对其保持持久的忠诚,从而确立起对法的真诚的信仰。
第二,特殊的法治良知。这里所说的特殊的法治良知,指的是以国家(政府)的法治良知为主体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构及其官员,以及一般法律职业组织与从业人员的法治良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功能角度来看,立法良知、执法良知和司法良知实际上是法治之下特殊法律职位所应当具有的责任与义务意识,其基本要求乃是以法律为最高的判断标准,尽可能地把社会政治问题法律解决。这其中,以司法良知为核心的法律职业良知尤其重要。一个社会法治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所具有的法治良知关系重大。这种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所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法治良知,也就是法律职业的独立意识、崇高意识与神圣意识,体现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自尊心与职业荣誉感。正是这种普遍、强烈而持久的法律职业良知的存在,确保了法律职业团体及其人员对法的最大限度的忠诚,也确保了整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从而为全社会法治观念与意识的提高提供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
四、培育和巩固社会活动主体基本的道德良知与法治良知,为法治提供稳定、持久而强大的社会心理与道德支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前已叙及,良知乃是基于人性而在人的生活经验和具体的生活之中逐渐形成并得到强化的,良知构成现实的人的人格要素,并在人的观念与意识的深层以动机的形式成为现实的人的行为选择与具体行动的直接动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良知也成了一个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物质性设施得以存在并良性运作的精神与心理支撑的关键要素。因此,在我看来,一个社会的社会活动主体是否具备起码的道德良知,能否在这一般的道德良知基础上形成健全的法治良知并巩固之、强化之,乃是其能否成功地推行法治的至为关键的方面。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我以为,为了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大力培育和巩固我国社会活动主体的基本的道德良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培育和巩固我国社会活动主体的法治良知,这是一项极其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为达其目的,概言之,可考虑采取如下基本措施:
第一,强化基本的国民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性的普通教育。良知的形成自然与现实的人的生活与经验分不开,但在现代社会,现实的人的基本人格与良知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化完成的,而教育则既是人的社会化的基础又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基本的国民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性的普通教育是个体的人的良知与集体性的社会良知生长发育的关键,也是个体的人的法治良知形成的前提和根本条件。因此,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性的普通教育不仅要以知识、文化和技能的传授为重点,更要以健康的社会人格之培育为核心的主
体教育为根本宗旨和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要使受教育者真正学会如何“做人”,做一个具有人格和尊严、具有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真正的现代社会之合格主体的人,只有这样的热爱生活并能对生活负责的人,才是法治所需要也能为法治提供坚强而持久支持的社会主体。
第二,法律教育不仅要把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操作技巧的传授作为重要内容,至为关键的更应当是对接受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法律职业良知与法律职业人格的培育,特别是培育并使其具有法律职业神圣感、法律职业崇高感、法律职业自豪感与法律职业荣誉感。
第三,确认并充分保障广泛的社会团体之自治,强化其自由与权利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四,以司法独立为核心改革我国司法体制,实现广泛的司法公正。
第五,强化政府权力有限性和法律至上性观念,以政府的守法意识为核心,培育政府的法治良知。因为“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是一个国家,姑无论他野蛮退化,他的执政者横暴专制到什么地步,他总有几条法律。国家的小百姓守法奉命,这不算法治;愈在横暴专制的国家,小百姓愈不敢不守法奉命。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⒇
第六,以民主、法治和宪政为目的,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道德等广泛的社会领域,实行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改革。
总之,只要在上述努力的基础上,包括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在内的广泛社会活动主体,无论是一般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是法律职业人员还是非法律职业人员,也无论是国家(政府)的组织、机构还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能各自培育并巩固起基本的道德良知,并在此基础上依其各自的社会角色而养成健全的法治良知并巩固且强化之,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就一定会有着光明的前景和未来。
而这又实实在在地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己的“足下”做起!
注释:
(1)严格说来,“良知”和“良心”是有所区别的,但其基本含义却大致相同,因此,在日常语言甚至学术语言中,二者一般可以互换使用。我本人喜欢用“良知”一词,所表达的基本含义与“良心”相同。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可参考何怀宏:《良心论》,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页。
(2)[英]亚当・斯密著、蒋自强等译:《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版,第163页。
(3)埃・弗洛姆著、孙依依译:《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8页。
(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5)详见埃・弗洛姆著、孙依依译:《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9页。
(6)何怀宏:《良心论》,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38、39页。
(7)同上书,第49、157、160、174、179页。
(8)[美]弗兰克・梯利著、何意译:《伦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二章“良心的理论”,分别参见第18、19-23、23-27、27-31、31-39、39-49页。
(9)同上书,第67页。
(10)梅尔维尔・斯图尔德:《人之天性与恶之起源》,载张志刚、斯图尔德主编:《东西方宗教伦理及其他》,中央编译出版社版,第54页。
(11)[德]帕伦伯格:《良知、自我意识与意义意识》,载刘小枫主编:《20世纪西方宗教哲学文选》(中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167-1168页。
(12)[美]默里・斯埋因著、喻阳译:《日性良知与月性良知》,东方出版社19版,喻阳“译者前言”第16、17页。
(13)同上书,第3-4页。
(14)[德]埃利希・诺伊曼著,高宪田、黄水乞译:《深度心理学与新道德》,东方出版社年版,第13页。
(15)[美]查尔斯・霍顿・库利著,包凡一、王源译:《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华夏出版社版,第267页。
(16)[美]默里・斯埋因著、喻阳译:《日性良知与月性良知》,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17)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12页。
(18)同上书,第147、153页。
(19)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年版,第41页。
(20)罗隆基:《什么是法治》,载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篇8:建博小记
建博小记1200字
我一向不愿建博,虽然有不少人劝我建博,甚至学校里在博客评比时将我的教师手记也当博客评了,并因为内容丰富、历史悠久、回复系统完整而评为第一名,但我总觉得那样会让自己陷入一个泥潭里,不能自拔,就像许多年前我自建网站时那样,我的第一个中国少儿世界语网花了自己许多的心血,但最后也还是不了了之了,着实因为没有时间去管理和更新,所以,我一直以为建博会是一件欲做还休、欲罢不能的事,眼看着那么多兴致勃勃的人都中途而废了,我自然在庆幸之余更多了一份“拒博”的心。但我还是做了,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儿子;不是自愿,而是被迫。
学校某领导要求几名教师去指导几名学生建博,参加县教育局的一个“看看我们的新县城”的博客大赛,最好是已经有的,如果没有的则要求必须在XX月XX日之前建好,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两天。接受任务的其中一名教师找到了学校的大队长,他父亲是实验小学校长,自己也很能干,早些时有个博客,但长期没有更新,这次要他重启、更新、加彩,做起来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毕竟有他父亲和他母亲(本校教师)在帮他。我呢,找遍了几个小班,看上去应该有这样的人才的“基地”,但结果不是“全军覆没”,就是有几个建了博的,打开一看,除了名称,就没有内容了。我想找来个别学生辅导一番,大干一番,可自己却一窍不通,从来没建过博,县教育局要求XX月XX日上报的,等到自己学会了,大概早过期了,再则,时间实在紧得不行,学校里各种事情张罗了几天,忙着表演节目,忙着主持,又忙着教学,忙着抓质量,根本没时间去打理。
最后听了同事的一句话,茅塞顿开,人家原打算给自己的亲戚做一个博客,并提议我为儿子建一个博。想想也对:自己儿子的.情况,我最熟悉,他的资料、照片我全有,也用不着去找,他的日常生活我最清楚,他的语言习惯我最了解。唯一的不足就是他还在读一年级,根本不会处理这些东西,所有的事情都得我代劳,而且,每天的博还得他说我写。
篇9:禁建通告
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禁建区全面禁止私房建设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禁建区全面禁止私房建设,坚决拆除违法建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11月1日起,县城规划禁建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房新建、改建、扩建或翻修行为。
二、县城规划禁建区范围包括:东面以临岗公路为界;南面以道水河以南200米为界;西面以金家桥路、临佘路和铁路线为界;北面以环城路往北100米和临岗公路为界;并包括安福镇所辖范围内东常高速连接线两侧各100米范围,沅澧快速干线两厢(临澧段)按控规实行线性管控。总面积控制在12.2平方公里以内。
三、在禁建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建造的私房均属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阻碍、破坏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筑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违法建筑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736-5808110(县控违拆违办)
临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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