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精选11篇)由网友“荒也”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登记集体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本辖区集体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集居一地一舍为一户;不准单人在集体宿舍单独立户。经批准住在单位内和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须按居民户口管理规定单独立户。
第六条 设立集体户口,须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建立集体户口登记簿,掌握集体户口的变动情况,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的申报登记和迁出、迁入、变更等事宜。
第八条 集体宿舍的暂住人口登记,依照《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手续。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集体宿舍须建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和治保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集体宿舍生活秩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管理城镇寄住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寄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寄住户口,是指城乡居(村)民离开常住户口居住地,移地到本市城乡内新址或暂时租、借房寄住日期预计超过三十天以上,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办理的户口。
第五条 申请办理寄住户口;须在寄住人到达后七日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向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说明理由和办理寄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寄住人口离开寄住地,须提前二天办理寄住户口注销手续。
寄住人口死亡,应在十日内,由家庭成员或户口协管员持死亡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
第七条 寄住人口出生婴儿,应在婴儿出生后七日内到寄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寄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加强对寄住户的审查和核实,建立健全寄住户管理制度。对不办理寄住户口和寄住户口证件不全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
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 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
第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xx年六月十三日
篇4: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出生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2.申请人为我部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儿或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干部调京、解决两地分居或军转安置获准随迁的除外);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三、集体户口迁出条件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4.落户集体户口满五年;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集体户口卡的管理
1.办结落户手续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原因,用后须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使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外省市进京人员入户证明信
2.家属投靠入户证明信
3.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入户证明信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入户证明信
5.博士后进站入户证明信
6.博士后出站入户证明信
7.军转干部入户证明信
8.集体户口报出生证明信
9.使用集体户口首页证明信
10.补办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信
篇5: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条例
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92年7月26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10、建好集体户人员花名册,每年行保部应有一次核对集体户口,召集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员对本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进行核对,随时清理健全制度,了解集体户人员的情况,单位、住宅电话做到胸中有数。
篇6: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
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 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
第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XXXXXX
二Oxx年六月十三日
篇7: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集体户口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集体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迁入、迁出、借用等登记制度。
2、迁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迁入员工户口的相关手续,户口卡建立后,交专人管理。
3、迁出:
(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集体户的,人力资源部予以确认并由专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员工调离威尔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由专人办理迁出手续并做好登记。
(3)、在职员工已结婚或购买住户者,具备迁出条件的请在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
4、借用:
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借用集体户口卡片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借用。
5、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8: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条 本办法对集体户人员的户口迁入、迁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本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事关系已经落入公司;
(二)人事局准予迁入户口关系。
第四条 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行政部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公司公司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
第六条 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公司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第七条 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八条 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第九条 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
第十条 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
篇9: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集体户口分为三类:学校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学校和驻京办事处的集体户口是临时户口。个人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都是正式户口。从集体户口迁出很简单,迁出和迁入2个派出所就能完成,但要具备条件,比如迁入地的直系亲属户口或单位宿舍住房户口。
户口分类
户口分为两类:个人户口、集体户口。个人户口就是自己家的户口本,上面的地址是门牌号码的,是正式户口。
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户口,一般是单位集中管理,具备北京常住户口指标,属于北京常驻居民户口,只是户主不同罢了,集体户口由于人多,在单位保存,用起来相对麻烦些,且对于以后自己单独立户生孩子上户口时,不太方便。
从集体户口迁出很简单,迁出和迁入2个派出所就能完成,但要具备条件,比如迁入地的直系亲属户口或单位宿舍住房户口。
或是自己买的住房,大小没有限制,买个小平房都可以迁(不在拆改冻结户口范围内的那种),迁入迁出必须是对等的城八区,原则上讲,从西城的集体户口迁出到丰台去相对容易些,若从石景山迁出到东城,麻烦些。也可以把户口放在人才管理部门,但那还是属于集体户口。
留学户口
一、申请对象 适合于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具有北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集体户口并获得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学习签注的留学人员。
二、申办程序
1)凡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先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
2)办理完档案调动手续后,持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留学签注及国外或港澳地区高校邀请信前来我处开具出国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凭此介绍信回户籍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集体户口的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落户材料
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 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3)验看入学通知书原件留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户口卡(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9)中心档案室存档回执(户口回执由我处开具上下联单,由申请人交给327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档案室将下联回执反还我处)
10)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由网上下载或在我处领取)
三、户口服务管理费:从集体户口转入之日起,集体户口人员以每月1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出国年限交纳服务管理费。
篇10: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篇11: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出生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2.申请人为我部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儿或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干部调京、解决两地分居或军转安置获准随迁的除外);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 如何办理生育证明
★ 未生育子女证明
★ 户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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