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有补贴通知(精选12篇)由网友“爱子酱爱学习的小兔兔”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有补贴通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有补贴通知
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有补贴通知
日前,广西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分为三类:农民工创业奖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对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要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同时,对农民工新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另外,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就业的,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篇2:广西给予农民工三类创业就业补贴通知
广西给予农民工三类创业就业补贴通知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林场、专业合作组织,下称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为鼓励农民工创业并带动就业,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知》明确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分为三类:农民工创业奖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此次农民工的3项补贴均从自治区下拨的农民工工作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首先是对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一次性奖补。申请奖补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即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自治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 1 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 ≥50%)。
其中,农民工创业吸纳就业人员当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以往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企业吸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要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篇3: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关于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提出要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并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但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
稳定就业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通知提出,要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激发其返乡创业热情。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方式,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登记窗口的作用,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宣传材料,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和便捷的登记服务。
同时,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
通知提出,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畴。要进一步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积极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
篇4:广西土地政策扶持农民工创业
日前,广西国土部门出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试点。截至今年11月底,已有11个市33个县(市、区)提出创业园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3326.6公顷;下达354.86公顷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小微企业标准厂房建设。
据了解,广西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保障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篇5: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意见
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鼓励返乡农民工“务工、务农、创业”,努力变“返乡潮”为“创业潮”,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九江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就业创业主体,拓展就业创业空间,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以农民工“务工、务农、创业”带动就业,不断激发农民工的就业创业激情,充分发挥农民工就业创业带动效应,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加快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全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要求
1、做好本镇现有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创造就业岗位,解决农民工就近就业。
2、加大招商引资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通过引进项目尤其是农业深加工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支持、指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及在外地创业的本籍业主回乡投资创办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
3、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实现农民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具体措施
1、优化返乡农民工创业环境。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和本镇工业小区建设,鼓励返乡农民工积极创办企业和参与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为返乡农民工就业提供合适岗位,对已成规模的种、养、加等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农民工创业信贷,加大扶持力度,镇、村干部实行“结对”帮扶,增强发展后劲。
2、加大农民工培训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为企业发展培训员工,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年内开办四期针对本市企业发展需要的返乡农民工培训班,增加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技能,促进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
3、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实现农民工就地就业。巩固和发展粮、棉、油、麻、生猪传统产业,做强小龙虾、山药特色产业,壮大林果业。引导和鼓励农民依法流转土地、山场,发展规模经营,同时吸纳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产品营稍和从事农业开发,促进劳动力就地就业。
4、成立行业协会,实现农民自主创业。引导有能力、有市场、会经营的返乡农民工从事农副产品流通,组建营销队伍,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使运作规范、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专业协会组织带动农产品的流通。
5、抓好镇、村挂点帮扶工作。镇、村要把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作为帮扶工作重点。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政策上给予宣传落实,在市场信息上跟踪服务。每个村要选择1-3名懂经营、有能力的返乡农民工作为帮扶对象,建立返乡农民工联系帮扶制度,为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为其创业和再就业开辟新渠道。
6、实施“绿卡”制度。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的高效便民服务。通过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发布市场信息、项目开发、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激发农民工创业就业热情。
7、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返乡农民工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更多有志之士回乡创业,拓展就业空间,创造就业机会。
8、建立返乡人员信息登记制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管员上门入户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登记工作,摸清返乡人员的人数、技能、就业愿望等,实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动态。做到底数清楚、表册相符。
9、实行奖惩制。返乡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工作事关社会发展和稳定。将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各村、各单位年度党政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评优的依据之一。
篇6: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一等奖:20万元;
2. 二等奖:15万元;
3. 三等奖:10万元;
4. 优胜奖:5万元。
九、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一)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十、创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1000元/个。
十一、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篇7: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书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借助银行平台推进补贴申领“就近办”。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助创业补贴政策
1. 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篇8: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大学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STEP1 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5年内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8号)
申领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上平台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休学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STEP2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高校毕业生等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10号)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申领程序:小微企业不需提供申请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上平台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STEP3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
主要内容:创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及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按每个岗位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上平台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招用人员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STEP4 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5年内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
主要内容:创业者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长3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根据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申领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上平台申请,或到注册地区(市)或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休学相关材料。贷款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贷款及担保审核,签订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将贷款发放到位。
STEP5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范围:高校毕业生等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申请贷款前1年内(以贷款发放日为准)新招用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申领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上平台申请,或到注册地区(市)或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完成相关信息审核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贷款发放到位。
STEP6 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
适用范围: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养需求的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开展创业集训、举办创业大赛、提供创业服务,通过创业培育+项目选拔+创业提升三段式大学生创业培育模式,促进和帮扶大学生创业。对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指导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 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5号)
实施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海鸥行动”工作站提出申请。其中,在校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或就近高校工作站提出申请,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工作站提出申请。
篇9:就业补助补贴的通知
关于就业补助补贴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xx〕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xx年1月29日
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xx〕17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
2.补贴条件:20xx年2月1日后在市区首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等经营实体(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下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下同),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5000元,补贴期限为自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xx年2月1日后,市区由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下同)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20xx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毕业后当年被注册地在市区的300人以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并由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毕业当月起计算(下同)。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2.补贴条件:20xx年1月1日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按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为补贴对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的12个月。
该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20xx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在市区登记失业的。
3.补贴标准:一次性1000元。
(六)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享受。用人单位自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性(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50周岁以后的补贴标准同50周岁。
(七)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招用市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户籍所在区、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于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用人单位自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八)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证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该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补贴期限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能补齐的,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后,可按补贴期限内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给予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九)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并登记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补贴条件: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人每月300元。自领取营业证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市区户籍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2000元。补贴期限自用人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补贴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1.上述补贴的申请时间一般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后的6个月内(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的,申请时间为期满后的6个月内),其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毕业次年的6月底以前。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1个月后的6个月内。
(二)申请地点
1、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向经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外]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在三区及省内其他地区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4、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市区(除三区外)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在三区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5、因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导致受理出现异议的,向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6、三区申请地点由三区另行确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附件1)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下同);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名册》(附件2);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表》(附件3);
⑵ 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附件4);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附件5);
⑵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凭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证明;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凭市或区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相关证明;孤儿或烈士子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凭《残疾证》);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单位无需提供,下同);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省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7.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市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9.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逾期申请处理办法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逾期申请的,补贴额度按12个月折算后,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3.因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后漏报、错报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工作人员政策解答出错导致逾期的申请人,可给予享受已逾期的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补贴的审核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当出具《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受理单》。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报区人力社保部门。计算机系统未能确认的信息,申请人应递交相应证明资料。区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一般分别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分别在每月5、10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前上报上月申请审核资料。
四、补贴的拨付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拨付至区、街道(乡镇)就业专项资金专户,区、街道(乡镇)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或个人。
用人单位经营地与其招用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市)一致的,由相应受理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负责将市本级和本区承担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将市本级和本区承担的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凭系统中的审核通过名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五、其他
(一)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就业转失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内的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同一对象在同一期限内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的,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五)单位要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政策。
(六)20xx年1月3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仍可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一次性社保补贴。20xx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保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保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七)20xx年1月31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新杭州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尚未期满的,20xx年2月1日后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52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杭劳社就〔2009〕255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 杭财社〔2009〕936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拨付流程的通知》(杭人社发〔〕416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主城区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xx〕278号)文件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九)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名册》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表》
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5.《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
篇10:毕业生就业创业通知
毕业生就业创业精选通知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积极采取有效举措,力促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切实做到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重点做好五项工作,教育部力促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针对毕业生离校和返回家乡所在地等特点,持续开展网上和网下招聘活动。
各高校要持续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任务分解和责任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采用电话、电邮、微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向毕业生推送用人信息和相关政策,就业政策《教育部力促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高校要设置专门的征兵咨询电话或网上答疑平台,结合实际开设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做好体检、政审、定兵等各项工作。
各高校大力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把国家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创业培训、注册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推送到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
高校还要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等服务。
篇11: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座谈会简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返乡创业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精神,支持和鼓励农民工创业并加强交流,提升创业能力,解决创业困难。开阳县召开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座谈会。开阳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直促创成员单位、各乡(镇、社区)及联系创业就业工作负责同志,先进农民工代表、创业之星、乡(镇)返乡创业典型等50余人参加。
座谈会就全县创业就业工作情况作通报;城关镇、楠木渡镇就服务和鼓励农民工创业就业经验作发言;开阳县受国务院表彰的先进农民工代表、省市表彰的返乡创业之星及县创业典型等分别作创业就业经验交流;县相关职能部门介绍支持农民工创业的相关政策,并解答了创业代表提出的问题。会议还印发了《开阳县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汇编》《开阳县农民工创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等资料。
篇12: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座谈会简报
1月22日,红枫镇为贯彻落实贵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了解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想法和需求,有效引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特邀40余名返乡农民工召开创业交流座谈会。
会上,返乡农民工踊跃发言,畅谈外出打工的艰辛,介绍创业成功的经验,用朴实的语言分享了自己的创业经历,表达了对政府关心扶持的谢意,提出了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回乡创业的设想。同时也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人才上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相关负责人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返乡农民工创业、创业培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后续指导服务等相关政策作了讲解。同时,向返乡创业者宣传了红枫镇近年来发展情况和有利的投资环境,鼓励返乡农民工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该镇分管领导指出,返乡农民工都是有头脑、有经历、有思维、有想法的人,要利用自己的见识、技术、资金优势,敢于创业。在创业的过程中,要带动周边的群众发家致富,真正使每一名群众都富起来。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心尽力为农民工就业创业做好服务,切实增强农民工就业创业稳定性,解决创业后顾之忧,为返乡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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