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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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

篇1: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篇2: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公安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3: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4: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

2.

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1条、第140条、第158条......

篇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关系。

【补充】关于总会计师

1.任职资格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会计证+会计师证+3年以上从业经验

2.设置规定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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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编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回避关系/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编辑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直系血亲关系

篇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篇7: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一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三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本鉴定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机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项鉴定工作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扩展阅读篇】

篇8: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在监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工作,另一方不得在该监察机关中任职。

第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监察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发现应回避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参加查办政纪案件的兼职监察员,鉴定人、翻译等人员。

第七条 在查办政纪案件中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第八条 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未自行申请回避,或者他人未申请其回避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负责人可以决定其回避。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停止执行公务。

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回避的情形不存在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被申请回避人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一次。

第十条 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和含义是: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9:公务员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职问题。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再者,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为统一政策,规范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职”形式,统称为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安置待遇和手续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

2、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做好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关心他们有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反映退休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负责鉴别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帮助,及时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

3、要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社会化管理运行的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县以上各级人事部门可设立事业性的协调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退休金的预算、给付和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篇10:回避

回避

回避huí bì[释义]

①(动)让开;躲开(基本义)。有些场合需要~。(作谓语)

②(动)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审判。

[构成]  偏正式:回〔避[例句]  与本案无关人员请~。(作谓语)

篇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原则。要通过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对真抓实干、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交流提升;对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干部,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 坚持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的原则。要准确把握需回避干部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积极稳妥、适度地对干部进行调整交流,配强配顺各级领导班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坚持适度交流、增强活力原则。要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通过交流,实现干部的任职回避,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供任职回避的制度保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总结探索干部任职回避的成功经验。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任职回避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研究出台一批保证、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制度,如《任职回避保证制度》、《任职回避监督制度》、《任职回避考核制度》等。二是要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包括将任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本人及任命机关的考核范畴,形成任职回避的意见。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亲属档案,对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及近姻亲关系亲属全部进行登记,为监督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提供依据。 (二)加大监督力度,构建任职回避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任职回避监督体系是规范干部任职回避的重要手段。一是构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坚决克服班子副职对班子正职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现象。二是构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要疏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度,坚持在完善群众监督体系、人民团体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组织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监督投诉想等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三)加强干部交流,保证有序流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和一些敏感、热点专业职务的重点回避,把干部交流与班子换届、班子调整和实行干部任期制度结合起来,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在交流中,注意做好干部岗位轮换工作,使干部在多个岗位上经受全面锻炼。同时,加强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自觉服从党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强化服从组织的意识,做到那里要求就到那里去,到那里要努力把工作做好。

篇12:回避决定书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篇13:回避决定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以 为由,申请办理 一案的被申请人进行回避。

经审查,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 》第 条 款 项规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驳回)核准。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篇14:回避决定书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决定,_________________对此案予以回避。年 月 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回避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人员或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时使用。本文书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篇15: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__与本案________是________关系,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__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年    月    日

篇16:Cagey 回避

Cagey 回避

What's he being so cagey about?

Jo: Hello, I'm Jo and this is Real English from BBC Learning English. Hi Lily.

Lily: Hello there Jo. 欢迎大家收听地道英语节目. 这个两分种的小节目专门介绍英式英语中最流行的词汇和成语,其中很多都是字典上查不到的'。 Jo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新词语是什么?.

Jo: Today we're looking at the word cagey C.A.G.E.Y. cagey.

Lily: Cagey? 什么意思呢?

Jo: Well it's an adjective that you can use for someone who is unwilling to give you information.

Lily: 一个不愿向你透露任何信息的人就可以被形容为 cagey. Can you give us an example Jo?

Jo: Well for example, I might ask you where you're going tonight and you won't really answer my question C you might have a very good or very personal reason for not telling me but I might describe you as cagey.

Lily: 如果你问我今晚打算干什么,我不想告诉你,于是躲躲闪闪不直接回答你的问题,这就是 cagey. 汉语就是回避。

Jo: Here's some more examples to help.

Examples

A: You've got a few bags there C what have you been buying?

B: Oh nothing special C just stuff.

A: Food or presents?

B: Just stuff, you know.

A: Hmm you're being a bit cagey aren't you?

A: I wonder why Jason was talking to the boss…

B: Yeah I was curious about that. I tired to ask him about it but he was being rather cagey.

Jo: Now I saw you last night Lily…

Lily: You saw me? Where?

Jo: You were walking down the street, near that new shopping centre C with a tall man.

Lily: Oh yes. I was just going out for a meal.

Jo: With the man? Who's he then? Anyone special?

Lily: Just a friend.

Jo: Oh come on Lily, you can tell me.

Lily: I said C he's a friend.

Jo: Now you're being a bit cagey Lily.

Lily: 我说 Jo, 你对我并不是什么都说, 那我也没有义务把所有的事情都告你呀! 好了, 今天的地道英语节目就学到这里. 祝大家学习愉快!

Jo: Bye!

篇17:学习中国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与周围的同学相比,我觉得我更多关注的是新闻时事和有关政治方面的事,虽然也只是一种外行看热闹的水平,但总觉得关注这些事情才是我们应该做的,所以这学期选了杨老师的中国公务员制度。

其实选这个课还有一些小小的个人官场梦的情结。当初报大学选专业的时候,自己也有考虑过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但还是受限于“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前车经验,加之近几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是工科出身,从车间一步步走到治理国家的前台,所以就选了工科专业自动化。但从十八大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产生以后,一个很明显的信号就是:现在已不是国民经济基础建设时期,我们需要的不再仅仅是理工科领导人的强大执行力,我们在进行上层结构建设时,更需要一些理论细节的探讨和运筹。所以就现在来说,在学好工科课程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时事和政治。

一直以来感觉自己对时事和政治的关注老是停留在一种很虚的看热闹水平。对一个事件,别人做的评论,自己读起来觉得头头是道很是那么回事,但要自己发表对一个事件的看法又感觉无从下手。想想应该是自己在这些专业的基础知识的缺失吧,所以很想系统的学习这方面的最基本的知识。杨老师的中国公务员制度课就是给我们介绍公务员制度很基本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行政学原理,让我们了解一下公务员这个圈子是如何运作的,我们不至于在一些常识上面闹出笑话,同时也可以从一些文件、报道的文字中看出一些隐晦的信息,这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对中国公务员制度课的学习心得,我想杨老师带领我们分析大量实例及其缘由让我收获很多。能在一些有趣的现象中了解这个社会是怎么运作的,为什么要那样处理事情,我们应该怎么样面对以后走向社会要遇到的现象,在一种听故事的氛围中了解到深刻的道理,或是一些潜规则,我觉得这是非常宝贵的收获,这之外还能燃起我们对行政管理方面的关注兴趣,以后也会更多地参与到有关事件中来。

对考公务员热是无可厚非的,它的福利等各方面待遇是相当诱人的,对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说,这是一个相当好的选择。而对于公务员参差不齐的现象,我认为还是制度和风气的问题。当下这个社会太功利了,这是一个利益优先的时代,我们被迫裹挟在这个浪潮中离我们最初的梦想越来越远。所以要改善社会风气,还要说一点理想的东西,我想应该是“政治道德”吧,当我们所有的人不再把当公务员、当官看做一种对利益的经营,当做一种营生的手段,而是真正把它当做施行一种理念,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实现个人抱负的神圣选择,我想官场会更加纯洁吧,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很不政治家眼光的想法,可能搞政治的人大概会说政治是没有道德可言的,政治只有谁做到务实的手段更高明一些。

至于老师讲到的一些外国的情况,我认为虽然当今是一个信息很发达很开放的时代,但我们大多数没有出过国的人对国外的认识其实还是停留在一个很模糊很盲目的状态,信息的发达反而让我们很难从中辨别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比如我们对美国,英国,朝鲜等国的认识还是停留在以讹传讹的水平,对这些国家的真实运作情况却并不了解。大学期间也上过人文院老师的几门选修课,我发现这些老师对国外都持一种批评的态度,和很多人对国外的吹捧构成了对比,也让我们很困惑。希望有机会可以到世界各地走走,去切身体会一下这个世界的多样性。

还有就是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都非常熟悉这个词,也在很多场合会说上一句表达自己的改革态度。但真要说说政治体制改革的机理及可行的措施,我相信很多人又说不出一针见血的观点,所以说对一些基本常识的了解和内化是很有必要的。但即使大家大声疾呼、奔走相告要改革,改革却仍难向前推进。我想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比我们聪明,他们也明白这个道理,但迟迟不肯改革的原因,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关注的,我们在吵吵着要改革的同时,还要想想怎么平衡各方利益,怎么解决阶层固化,用一种智慧去解决这些问题的,政治也是需要大智慧的。

这篇心得老师没有字数限制,虽然只写了短短一页多纸,还是写不完我的收获、困惑和思考。纸短情长,只能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关注时事和政治,也希望能通过微博等工具能够和老师继续交流探讨。

有人看到这个题目,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偷菜游戏与公务员的行为养成有什么关系?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其实,非也!偷菜游戏与公务员行为养成有着十分直接的联系,而且对公务员的行为养成极为不利。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尽的.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以下几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遵守纪律,恪尽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可我们的公务员玩了偷菜游戏后又有那些表现呢?有的同志一早起来就忙着偷菜;有的在上班时间偷偷偷菜。这就使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精力及尽职程度大打折扣,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渎职。报纸上不是有这样的报道,某省某医院的医生因为上网偷菜,贻误了对急诊病人的诊治,造成了病人的死亡。虽然这件事没有发生在公务员的身上,但对公务员来说应该有类比作用,应引以为戒。从理论上讲,玩偷菜游戏,在意识上与国家的法律背道而驰;损人利己,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低俗贪婪;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背离。

也许,有人会说,你未免太小题大做了吧。要知道,这只是游戏而已,并不是真正的偷。此言差矣!

煤矸石本来就是石头。就是因为在几万年的时间里与煤挤在一块儿,煤里的碳便渗入了石头里,石头于是变黑,成了煤矸石。关于狼孩、猪孩的事,在世界各地均有报道。这些狼孩、猪孩就是因为从小与狼,与猪生活在一起,耳濡目染,渐渐练习,才养成了狼、猪的习性,成为狼孩、猪孩的。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随着时间的足够久远,“偷菜”这个游戏里的偷就会慢慢地影响了玩偷菜游戏的公务员的思想和行为,使公务员走向堕落、贪婪和腐化的。

这在孟母三迁的传说里最能得到证明。孟子小时候随母亲与屠夫为邻居,于是,孟子便经常以杀猪为游戏。孟母怕影响了孟子的成长,就迁到了街市。于是,孟子就又学习商人的样子以买卖为游戏。孟母于是又把家迁到了学校旁边。这才使孟子把学习的重点放在了对先贤圣哲的道理的研究上。最终成就了孟子“亚圣”的身份。

凡事都是因小而成大的。成语积沙成堆,集腋成裘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思想的演变也是如此。当量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便会产生质的飞跃。“不积珪步无以成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当公务员热衷于偷菜游戏并乐此不疲后,就一定会销蚀其意志,使其走向堕落、贪婪和腐化的道路上去的。

因而,公务员应该远离偷菜游戏,并以高尚的娱乐活动代替之。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回归到《公务员法》所要求的义务中,并真正履行起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009年12月六日于同州县城文殊小区宅。

学习为人民服务心得体会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领导小组的要求,支部二○○五年八月二日下午用了近二个小时的读书活动,认真学习了毛泽东《为人民服务》一文,这篇文章不仅党员和党员干部要学,我们每个同志都应该学习。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牢记,并将它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中争先垂范,处处体现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管理工作中,处处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的职责。

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实践中,始终牢记我们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团结同志,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因此,加强学习、关心人民群众是体现我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共产党员的重要要求。

去年八月头顶着火辣辣的太阳,手里揣着沉甸甸的档案和公务员录取通知书;脸上洋溢着自豪,四处不停的张望着新华园的风景,就这样带着喜悦、自信并好奇的心情来到**西监狱报到。还清楚的记得见面会那天监狱政委寄予我们厚望,同时要求我们新民警要先从思想上把自己的角色转变过来,认识到自己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光荣的监狱人民警察;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政委还特别强调作为一个刚踏出校门的年轻人,应有自己的梦想,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不竭的动力;作为一名头顶国徽的人民警察要有对工作的责任心,敢于担当,做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现在到工作岗位已有八个月了,当初的好奇和喜悦已渐渐消退,多了一份对工作的认识与思考,开始慢慢的从新规划着自己的梦想。

枯燥乏味的监狱工作光凭一个梦想、一腔热血是难以持续性开展的。我们工作的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服刑人员,这就要我们多一份责任、多一份担当。九月份我们被分到各个监区开始正真的监狱警察的生活,刚开始监区是让我们做一些简单的事情,比如相关台账的制作,听老同事说这些台账以前好多都是交给犯人代写就可以的,不过这样有可能会出现错误。我深知这些台账是上级对我们基层工作检查的一个重要窗口,必须要保证好质量,哪怕自己多花点时间也要亲历亲为。后来又让我做带班的工作,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车间现场的犯人每小时点一次名,一个两百多人的车间点一次名下来要将近半小时,更何况要每小时点一次更是要考验我们的耐心。我还记得我多点几次名,有些犯人就会问:“这还真用点这么多啊,还不如坐着休息下子”。但我不是这样想的,我们监狱系统人头数就是我们的底线,也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不可能因为自己偷懒而让大家一起提心吊胆,这也是考验我们对工作的责任心。

大学时的天马行空到现在的务实进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监狱工作的新鲜感也慢慢消失,但对于监狱的认识也加深了,深知这是一个如履薄冰的工作,()耳边也渐渐想起一些同事的抱怨。新形势下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期待,上级领导对工作的高要求,导致我们出现不适应,还好监区领导会经常语重心长的教导我们:要选择一个目标,找好工作的切入点,能吃苦、能担当,把敬业当成一种习惯。在领导的细心关照下,我开始渐渐地走出迷茫,并养成了务实进取的职业精神。

我一定会用实际行动来履行自己的责任,用自己的踏实工作来践行“成长不失担当”的道理。同时也要成熟自己得心智,在面对众身喧哗时,打造恒定的价值观;面对急功近利,磨练沉稳的职业观;面对浮躁偏激,塑造大气的世界观。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退休制度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感想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考察材料

业务员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县人事局双拥工作总结

公务用车自查报告

公务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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