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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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篇1: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 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推动节能减的百, 降低行政成本, 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 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 指 7 座( 含) 以下的小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 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 于办理公务、 机要通信、 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 监察、 稽查、 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 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 用于通讯指挥、 技术侦查、 刑事勘察、 抢险救灾、 检验检疫、 环境监测、 救护、 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 保障公务、 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 编制的核定、 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 审批、 购置和运行经费的安排等, 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 人员 编制、 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 一)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二)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 司 法、 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 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 三) 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 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 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8 升( 含) 以下、 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6 升( 含) 以下、 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 二)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财行[2011] 180 号) 另 行制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省级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的酌情配备。 各市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 2 辆配备; 各县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 1 辆配备。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由于车辆质量、 交通事故等原因, 虽然没有达到更新年限, 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可以提前更新。 旧车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也可按照公开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 采取与 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车辆更新须待原车辆办理完处置手续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本着统一、 精简、 效能的原则, 按核定编制逐步购置。 各级党政机关需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时, 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 预算安排情况、 车辆实有数量、 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省、 市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县级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县级政府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资金, 并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的车型参照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 录确定。 对于自 主品牌和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可以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 加强公务用车的日 常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 一) 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 ,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 ( 二)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 严禁分散管理使 用。 实行公车统一停放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节假日 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 应当封存停驶。 ( 三)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严格登记用车时间、 事由、 地点、 里程、 油耗、 费用等信息。 ( 四) 严禁公车私用 , 不得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嫁娶、 探亲访友、 度假休闲、 接送亲属、 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接受监督。 ( 五)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 定点维修、 定点加油制度, 健全公务用车油耗、 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降低运行成本。 ( 六) 严禁为公务用 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 目 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严禁报销各类罚款。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到外地办理公务,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 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 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按照谁主管、 谁负 责的原则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 车配备更新和使用 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 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并定期向本级党委、 政府报告或公示, 接受监督。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超标准、 超编制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 ( 二) 未经批准擅自 配备更新公务用 车、 出租或出借公务用车、 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违规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等。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购置公务用车的, 交警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上户 落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行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对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 可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此前我省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 凡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2: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 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园及其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

(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六)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驾驶员有事请假或单位统一放假,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否则,按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七)公园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

(八)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公园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用车。

(九)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未经批准,不准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

二、车辆费用及驾驶管理。

(一)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

(二)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

(三)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负担;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个人负担30;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对驾驶员停止工作,限5个月以内调离公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五)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乱停乱放,发生违章,交通机械事故,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三)、(四)条一并处理,或交足损失金额,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六)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保养,不开故障车,要做到车况完好、车貌整洁。

(七)凡要保养维修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维修更换大件(200元以上)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正常保养或200元以下维修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更换零部件要以旧换新,有关费用须在维护后7日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

(八)车辆维修、保养、油料及其他费用实行年度单车承包核算,建立档案,并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单据需依次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

(九)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换发牌证和年审、年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

三、其它事项。

(一)派出所、招待所、建筑公司车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车辆驾驶员需于每月2日前,将本月耗油量、行车里程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

(二)每年内各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累计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年底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篇4: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 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5: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四)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批准确定的我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机关先行示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加快实行,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改革范围(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鉴于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但不得高于中央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为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改革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级实施方案中确定。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核定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一线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即时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6: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提高公司车辆有效运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公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本公司所有办公用车有关证照和钥匙由行政部进行统一安排调度。

2、 各部门有用车需求应由各部门人员提前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一份由驾驶员保管,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文员调派用车。驾驶员凭“公务车使用申请单”报销。

3、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

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 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

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三、车辆维护与修理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四、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凡各部门间因公合用车辆的经部门人员间商榷后分摊费用

因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用车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本田商务车:1.5元/公里

豪华房车:3元/公里

星杯车:1元/公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办公室。车子为肇事车辆全权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如车子刮伤,碰伤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告之相关负责人。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司机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政府车辆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1)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2)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

(3)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其它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主管领导审批。

7.未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篇7: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共4辆,具体包括:奥迪(A6)2辆、皇冠(2.5)1辆,别克商务1辆。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提供服务,专车专用,公务用车不参与经营,不占公交服务中心上交学校的经营指标,不得参与公交服务中心的其他运营服务。

2.公交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做好驾驶员的思想政治学习、安全教育、考核、体检和车辆年审等工作,特别要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确保出行安全。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和协调。

3.公交服务中心负责上述车辆的调度,公交服务中心调度室要根据综合办公室的安排,做好上述车辆的调度并做好用车记录。

4.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上述车辆的运行状况,委派专人专职负责车辆运行日常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管理工作。

5.如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现有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用车数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经综合办公室同意,公交服务中心可以安排使用其它的车辆,由综合办公室按实际运行公里数付费。

6.在保证学校领导及院士用车的情况下,其它单位的一些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中的空余车辆可以提供适量运营服务,但必须经综合办公室同意,并且交纳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公交服务中心运营车辆收费办法执行。费用由综合办公室与用车单位直接结算,划入学校公务车辆运行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车辆的运行成本。

7.公交服务中心以及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派人情车和出私车。凡发现未经综合办公室同意,私自调派公务用车为其它单位服务或提供经营活动以及不按规定用车、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一次,给予公交服务中心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8.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值班室统一安排,公交服务中心调度室对车辆的派出要以由综合办公室值班室的通知为依据来进行。原则上不接受个人要车(包括校领导),若出现个人要车,调度室首先要与综合办公室值班室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派车。违者给予公交服务中心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控制办法

1.公务用车运行成本费用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专项划拨和核算,综合办公室负责支出费用的审核及管理,与公务用车运行有关的费用经综合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2.公务用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统筹考虑车辆的新旧衔接、更新与淘汰报废事宜,同时负担新增车辆的购置费用。

3.人事部门负责核算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基本工资和校内工资,每半年划拨一次。基本工资由综合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直接划拨到驾驶员个人帐户;校内工资由人事处根据驾驶员岗位及相应职称确定标准,每半年一次划拨到财务处公务用车管理专用帐户,由综合办公室和公交服务中心根据驾驶员工作量和《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用车驾驶员量化管理细则》考核情况,具体量化考核进行分配。

4.公务用车在公交中心均摊的水电暖、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由综合办公室定期按照0.1元/公里向公交服务中心划拨。车辆管理费按实际行车里程核算,行驶里程以本车的里程表读数为准。驾驶员必须保持本车里程表的完好。里程表失灵或损坏,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在行驶过程中失灵或损坏的,由用车人出具证明,其行驶里程按运输线路图标注的里程计算。

5.驾驶员享有与办公室科员同等的差旅费补贴与住宿标准。学校领导或院士出差,驾驶员支付的餐饮费必须经过用车人签字,住宿、油料、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每次出差后一月内凭派车单到综合办公室审核报销。

6.公务用车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综合办公室定期结算。车辆在东营市内行驶,一律不得用现金加油,驾驶员应持“中国石油大学办公室车辆加油核算本”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出车用油不足时,驾驶员可用现金加油。现金加油发票须经用车人、驾驶员签字,报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报销。

7.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期结算制度。关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项目驾驶员要事先提出申请,经公交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核,开具派修单或大修单(附件一),并明确修理项目,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检修,在检修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对发现确实需要增修的项目,必须及时向公交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增修,否则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与派修单不相符的维修项目。车辆大修实施专项审批制度,即由公交服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8.公交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及年审费等手续,定期组织驾驶员体检,其费用凭发票到综合办公室进行结算。

9.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常用物品的定期配备与管理,如拖把、擦车鹿皮、毛巾、水桶、脚垫、矿泉水等物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其费用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公务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驾驶员实行选拔调配制度。由应聘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用车驾驶员量化管理细则》(附件二),由学校领导、综合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公交服务中心量化打分,择优录用。

2.建立驾驶员动态考核制度。按照驾驶员选拔的量化考核标准与程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进行岗位调整。凡考核期内出现违章行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形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犯工作纪律的现象,当事驾驶员就地调整。

3.驾驶员要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整洁,仪表大方,保持车辆整洁,经常检查车辆运行状况,保持车况良好。

4.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觉悟和理论水平,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要的不要,要加强团结,富有团队精神。

5.驾驶员必须服从公交服务中心领导与调度安排,没有派车单和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接受出车任务。学校领导或院士直接安排的任务,要及时向调度员、综合办公室值班室汇报,批准后方可出车。不服从调度安排,强词夺理,拒不出车者扣发当月奖金并收缴车辆、调离工作岗位。

6.驾驶员必须按调度员派车单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归队。

7.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出车,有事须经综合办公室和公交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并做内部登记(包括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时间)。一切因出私车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8.出车时故意刁难用户、向用户索要钱物者,一旦发现或被用户反映扣发全月奖金并调离岗位。

9.驾驶员在工作日中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凡饮酒驾车肇事者除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处理外,停发工资,不再使用。

10.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必须及时归队入库停放,外出时应按照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并采取防盗措施。凡因不按规定停放造成的损失、损坏等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11.各种车辆证件及所配专用工具要妥善保管,因失职所引起的丢失和损坏,一切经济损失自己承担。

12.对因闯红灯、压黄线、超速行驶、违章停车、酒后驾车等违章行车的罚款不予报销。

13.发现存在严重的油料浪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停发全月工资及奖金,并调离岗位。

14.节约奖:为响应节约型校园建设,对综合运营成本较低者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15.交通安全奖:充分体现“安全第一”的原则,对于全年无安全事故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若出现责任事故,驾驶员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不得享受安全奖。

16.优秀服务奖:连续两次动态考核前两名者,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附:

公务用车驾驶员量化管理细则

为加强东营校区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驾驶员工作行为,量化考核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勤俭节约、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每位驾驶员应注重自身形象,同时更应自觉维护领导、学校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机关、学校形象的言行。

(三)严守保密纪律,不道听途说,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要的不要”。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谨慎驾驶,安全第一,做到“安全准时、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五)自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安全学习,及时总结安全行驶经验,交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六)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及时排除故障,按时完成车辆年检,确保车辆良好性能状况。

(七)精心爱护车辆,按规定停放车辆,及时入库,不无故在外乱停放及过夜。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如有特殊情况用车,应事先向综合办公室请示并征得同意。

(八)服从车辆调度,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应及时汇报,以免影响出车任务。

(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归队后的检查,做到车况不好不出车,安全系数不达到不出车。

(十)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班到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必须车等领导,不能领导等车。

二、驾驶员量化考核细则

(一)驾驶员考核采用百分制,由综合办公室、公交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登记,并与岗位考核、校内工资发放挂钩。

(二)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用车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进行岗位调整。

(三)由综合办公室、公交服务中心根据下列情况予以量化打分。

1.安全奖惩

安全奖惩占量化考核100分的40分,采用扣减积分式计分方法,扣完为止。

(1)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主要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经济损失100-500元,给与损失额5%处罚,并扣5分;经济损失500-1000元,给与损失额5%处罚,并扣8分;经济损失1000-5000元,给与损失额6%处罚,并扣10分;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给与损失额6%处罚,并扣12分;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给与损失额6%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元,并扣15分。因公出车,发生次要责任事故,要参照发生主要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降低一个处罚档次。非责任事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

(2)驾驶员开私车(未经允许出车)发生事故,参照因公出车肇事处罚标准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

(3)酒后驾车,一经核实,处200元罚款,扣10分;发生事故的参照第1、第2条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

(4)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要及时向公交服务中心和综合办公室汇报,同时报交警处理,不得隐瞒,不得编造假证,不得私自处理或借机勒索钱财化为己有,然后再公费修车。一旦发现上述问题责令退出钱财,视情节加扣10-15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

(5)日常工作中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等处罚的,一次扣2分,受罚款以上处罚的,一次扣5分。

(6)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一次扣5分。

(7)就保证行车安全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一次加3分。

(8)考核期内安全无事故,无人为车辆丢失和机件损坏,无违反交通法规记录,享受安全奖200元。

2.服务奖惩

安全奖惩占量化考核100分的30分,采用扣减积分式计分方法,扣完为止。

(1)服务态度不好、不服从领导和调度,工作不负责任,一经核实,一次扣3分。

(2)不注意个人形象,有损于学校形象的,一次扣2分。

(3)不遵守保密规定,传布一些不得当的言论,经证实存在一次扣5分。

(4)车容不整洁、车内不卫生,一次扣2分。

(5)因个人原因,未向调度汇报而影响出车任务的,每次扣2分。

(6)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等问题的,一次扣2分。

(7)无故旷工或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归队的,一次扣3分。

(8)出车时间观念不强,存在领导等车现象,一次扣3分。

(9)无故不参加中心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的,一次扣3分。

(10)利用服务领导之便,私开发票报销,处票额10倍罚款,一次扣7分。

(11)未经批准公车私用的或参与公交服务中心其他运营服务,视情节给与500—元经济处罚,一次扣7分。

(12) 行驶里程弄虚作假的,酌情扣5--10分。

(13)就如何搞好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一次加3分。

(14)考核期内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能够较为出色地完成任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的,享受优质服务奖150元。

3.节约奖惩

节约奖惩占量化考核100分的30分,采用扣减积分式计分方法,扣完为止。

(1)车辆耗油标准,根据“说明书”耗油数据,参照车况进行核定。凡要求提高耗油标准者,要写出书面申请,由综合办公室、公交服务中心进行核定,经实际审核不超过现标准的不作变更。

(2)存在消耗油料严重,超标准耗油的按超耗总数的80%处罚,一次扣7分。

(3)私卖油料或加“人情油”一经发现,按油价的10倍处罚,并扣10分。

(4)利用车辆维护维修之机,弄虚作假,为个人赢得钱财,按所的钱财的10倍处罚,并扣10分。

(5)单车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较低,驾驶员按节油总数的30%提取奖励,第1名加5分,第2名加3分。

(6)就如何厉行节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一次加3分。

(7)考核其内,在油料领用、车辆维修等方面无违纪现象发生,且油料使用低于核定标准的,享受节约奖150元。

三、有关说明

1.安全奖、节油奖、优秀服务奖均按车核算,原则上按每半年小结,年终奖惩兑现。

2.经济损失指需我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3.经济处罚上交学校领导和院士公务用车专项资金管理,奖励资金列学校领导和院士公务用车专项资金支出。

篇8: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提高公司车辆有效运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公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本公司所有办公用车有关证照和钥匙由行政部进行统一安排调

度。

2、 各部门有用车需求应由各部门人员提前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一份由驾驶员保管,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文员调派用车。驾驶员凭“公务车使用申请单”报销。

3、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

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 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

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三、车辆维护与修理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四、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凡各部门间因公合用车辆的经部门人员间商榷后分摊费用

因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用车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本田商务车:1.5元/公里

豪华房车:3元/公里

星杯车:1元/公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办公室。车子为肇事车辆全权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如车子刮伤,碰伤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告之相关负责人。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司机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篇9: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75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13号)有关要求,对全市车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一、车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采取标识化管理。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行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不再实施此次标识喷涂。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不得大于现有特殊工作用车的数量且不得超过单位公务用车保留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未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仅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用于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标识要求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83605111”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分别为8.5*9.5厘米和7.5*8.5厘米,颜色为白色、黑色或蓝色(根据车身颜色确定)。采用喷涂的方式,分别喷涂于车身两侧车前门。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及尺寸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车辆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1.确定实施企业(1月31日前)。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喷涂实施企业,作为市级机关或本区公务用车喷涂标识的指定企业。

2.印发通知,审核确定喷涂车辆(202月20日前)。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将需喷涂的车辆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有保密要求不需喷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明细及相关文件。

3.组织喷涂(年3月31日前)。各单位凭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喷涂车辆明细表,到指定企业实施喷涂。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完成好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2.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及我市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公务用车在实施标识化管理后,发生标识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喷涂。待处置的车辆,要及时清除标识。

4.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在领取车辆号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

5.市车改办对标识喷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没有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于2017年1月20前将本单位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车辆标识化喷涂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芃,联系电话:83605075,传真:83607895,车数较多的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委市政府院5号楼5537房间),表格样式可在tjgwyczdgg@126.com邮箱下载,邮箱密码为a123456。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将于春节后依次组织各部门实施标识喷涂工作,喷涂实施单位为市政府修理厂,地址:河西区宾馆西路与宾水道交口加油站后院内。

各区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本区公车标识喷涂实施企业,并就喷涂方式及颜色色板等与市政府修理厂进行对接,以确保全市公车标识的一致性。市政府修理厂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13820869486。

附件: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篇10: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会办会研究,制订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我校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所以凡有学校公务活动均为租用合格的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凡学校领导、师生参加上级会议、教研活动、技能竞赛等公务活动需要车辆,必须到校长助理吴宇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具《行车任务单》,方可认定为公务用车。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调度。

三、租用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随时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专心驾驶,并做好车辆的维护及出车前的车况检修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行车安全。凡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用车人要提前计划好,尽量避免向同一地点重复派车,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出发前计划好行车线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绕路。

五、回校后,用车人核准后在《行车任务单》上签字,凭《行车任务单》在学校财务处结账,结算标准:每公里为壹元陆角(1.6元/公里)。

六、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篇11: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车辆(除领导用车,特定专用车)由车队办管理。

2. 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车队办管理室和车队办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 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车队办汇报。

4. 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① 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的。 ② 财务人员到银行解款数额超过万元以上的。

③ 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的。

④ 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司公用物品的。

⑤ 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总经理审批方可用车。

7.车辆外出,司机应自觉接受门卫保安队员的检查。

8.未经车队办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

9.车辆保养与检查:

①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由车队办送公司指定车辆保养公司定期保养一次。②每星期由车辆保管司机负责清洗一次,天晴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内没有异味。③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队办指定人员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10.驾驶人注意事项:

①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各种证件带齐,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②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③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④有照驾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的,有驾驶人自负责任。 ⑤物料和行李箱,不得放在车辆椅座上。

⑥ 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⑦ 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和解聘。

11. 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月供应油卡数额,节约用油。

12.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13.因超速、超车、任意停放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并致使罚款和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14.使用车辆和交换车辆应办的手续“

①在行车登记本上登记,填里程数,然后交车。

②将车交换以后,请车队办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由办公室主任查核签字。

③办公室检查完毕,在登记本上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才可将车开进车库。

④公司车辆不明费用和保养项目,经由办公室和车队办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会计进行核

查,方可发给费用。

15.奖励与惩罚:

①公司车队办和办公室对所有市级进行考核,对于全年未出交通事故,勤俭节约的,给

予奖励。

②办公室和车队办每月对公司所有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交通法规车辆清洗进行一次考

核,考核的等级将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③司机肇事后畏罪潜逃的,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既予解雇。

>>>下一页更多“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12:车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鼓励领导干部购置自备车,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补贴或变相补贴个人购车费用。

鼓励干部职工学习驾驶技术,但不得用公款支付学习费用。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因职务调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调整补贴标准的,应当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条涉改人员领取交通补贴,自行负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下属单位报销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赠送的汽油票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

各单位对交通补贴对象按资金报支渠道,单独建立交通补贴支出台帐;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发票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检查。

第四条涉改人员应当保证和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为节省交通包干费而影响工作;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不得将自备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影响工作。

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除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上缴不当得利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停发1个月的交通补贴;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停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下月起停发交通补贴。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加扣发1-12个月目标奖的处罚。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添置公车;保留公车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保留车辆。

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建立车辆档案,安装GPS定位系统,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实行科学管理,动态监控。

保留公车应当统一喷涂交通标识。

第六条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加强管理,不得出租、外借;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建立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到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公车的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或供他人特别是领取交通补贴的涉改人员使用。

执法车辆只能在交通执法工作中使用,除紧急情况外,非执法公务工作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上下班的接送车。

执法车辆应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驾驶,无特殊情况其他人不得驾车,更不能转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七条保留公车应当集中(固定)停放,按时归库。公车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更不能停放在居民区或饭店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

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异地停放过夜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审批,并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申请与批准手续的,应在事后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及时补办。保留车辆的具体停放地点由车辆所属单位确定。

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除按照同期个人租赁公车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扣发1个月的目标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扣发2个月的目标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

第八条个人驾驶自备车辆,应当证照齐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

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扣发责任人全年目标奖。

第十条局监察室建立涉改干部自备车辆档案。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自购车辆上牌后15日内应将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等有关情况报局监察室备案,如有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局监察室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在节假日和日常工作时间之余使用公车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批,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留公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车辆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起始地、终点地、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情况,并每季度统计一次,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台帐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局监察室负责对交通车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

各单位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台帐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调查、处理投诉与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与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等手续和建立、保存相关台帐资料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再次违反的,每次扣发责任人1个月目标奖;一年内累计违反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本单位一年内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累计发生3人次(含3人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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