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时间:2023-01-08 07:32:2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共5篇)由网友“二宫和也”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篇1: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

申请人:深圳市南方中海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西某某仓库综合楼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代理人:晏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某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xx号某某大厦23楼。

负责人:杨某某。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申请人收到贵院(20xx)深中法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xx)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后补充签订任何合同,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包括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根本就不是合同关系,而是根据保险法,在双方之间形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系。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二、该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案由错误,属适用法律有误。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所言:“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纵观本案,根据自20xx年4 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显然不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该两种案由甚至不在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一级案由序列中。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一级案由)中的第十类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中的第70种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中的第二十七类 保险纠纷(二级案由)中第31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中第(5)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级案由)。

结论: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该案仲裁委无权受理。

(二)该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解释,属对司法解释的自行扩大解释,属适用法律有误。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此处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只能从字面上严格理解和解释,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第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而不能再行扩大解释理解为:包括与合同纠纷根本就不属第一级案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院接受人大授权,对法律适用所作出的具体解释,各级法院理应严格适用,但不能自行对再将司法解释予以扩大解释和适用;如果将最高院上述对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再予以扩大化,显然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有人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其实质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合同的转让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今天我们探讨的是程序,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有效。

如果追求最终本质,第一,那是实体上讨论的范畴,第二,要想追求到真正的最终本质,不能没有程序做保障。

(三)从该司法解释但书完全可以看出和认定,该司法解释所指的只能是合同转让纠纷。

该司法解释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一规定显然无法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如果按照可以再行扩大解释的做法,那么该当事人是否也应该包括作为被代位追偿的申请人?如果包括,那么申请人和实际承运人风行物流公司的另有约定(该种约定再扩大为消极约定),是否应该除外?

三、该仲裁书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1、既然货物全部烧毁,公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就没有针对实物验证的可能,只能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显然是“纸上谈兵”,极易导致骗保风险。

2、被保险人提供的书证严重失实,矛盾百出:1)买货人是北京和天津的,货也是运往北京天津,但是出示的收货人的发票却是江西某公司的;2)公估公司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没有任何客观性,也没有同产品价格的对比证据;

3、根据交易习惯,被申请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申请人时,整个货物已经整箱装好并打压胶带封条,申请人事实上根本就没有验证其中的货物数量和品名。

4、公估公司自己承认“被保险人还有部分索赔资料未提供,需跟被保险人联系提供相关索赔资料。”(见公估报告总结1)既然资料尚未提供完整,怎么能就出具定损金额为272,176.29元的《查勘定损报告》?

四、该仲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该裁决书第7页倒数最后一行表述:“但没有证据表明国人通信公司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和货物灭失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正因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货物的价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提供运输的方式和是否投保。

五、如果执行该裁决,那么必然导致无法避免和无法弥补的重大不公平。

1、因仲裁不能追加当事人,依据该裁决书,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27万余元全额赔偿,而根据龙岗法院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23号判决书之判决,实际承运人深圳市风行物流有限公司只需向申请人承担运费的3倍,计人民币3675元赔偿费。

就是同一个事故,同一批货损,实际承运责任人,只需承担3000余元的赔偿责任,而非实际承运人却要承担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公平何在?

2、深圳市风行物流有限公司只需向申请人承担3675元赔偿费,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数十万元的赔偿(因其购买了货运保险),此中风行在实体上显然获得重大不当得利,而程序上又为其不当得利予以法律保护,公理何在?

总之,只有先行不予执行该裁决书,然后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追加发生货损的实际承运人,这样才能最终公平的做到“案结事了”。

敬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深圳市南方某某货运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

1、《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篇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

申请人:北京B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管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区某公寓,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本仲裁案件的主体存在严重错误,案件并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一、管某受雇于B公司业务主管邓某本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仲裁主体存在严重错误。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其仅仅受雇于公司业务主管邓某个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20XX年×月×日,邓某与管某签订了雇佣协议,聘请管某作为其私人司机,用于接送孩子及从事一些家务活动。

该协议约定管某每月的劳务费为1200元,均由邓某个人支付。

篇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周乾龙。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申请人收到贵院潭中法执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湘潭仲裁委员会()潭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或该裁决)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错误:

1、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公司)与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龙旋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加工合同关系,而是采购合同,即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但是裁决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该裁决认定已安装使用涉案产品1133件,以及认定涉案产品用于湘钢5米宽厚板,毫无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

3、该裁决在“经审理查明”中明确阐述:“同时,双方所签订的《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简称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与考核通则》作为合同的附件。”但是,在其后的审理中,从未对中冶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进行审理,即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导致事实和责任认定错误。根据质量保证协议书第4.5条,龙旋恶意以次充好,应当承担该批产品总价5倍以上的违约金,但是不知何故,裁决书对该约定视而不见。

4、对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3、4、5、6、7、8、9、10均不认定,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尤其是证据4、5直接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裁决书不予认定,也不释明需要申请质量鉴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留存于大工业生产线,埋下巨大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5、没有审理反申请请求或者说,没有将反请求的请求列为案件审理焦点。中冶公司要求龙旋公司更换质量不合格产品得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同样应该是本案的焦点,但是该焦点没有列入该裁决书总结的焦点之内。

6、中冶公司提交的证据9,就是已经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产品爆裂的证据。该证据完全能证明龙旋公司的产品已经出现严重后果,但裁决书却遗憾的认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更为严重的是,面对如此严重的爆裂事件,该裁决竟然认定:“到开庭为止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发生了质量事故或可能发生质量事故。”

7、对热处理采用三选一,没有依据

8、仲裁庭已经查明事实:500KG以上,应扣相应项目合同额的60%,但是裁决书中却只按照20%扣除,折算差额为     元。

9、龙旋公司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明知自己使用的是45钢,而在随货同行的相关质量证书中去说是42CrMo。这两种钢材价差

元/吨,显然属于恶意欺骗。

10、裁决书认定龙旋公司以次充好用45号钢恶意取代42CrMo的涉案数额计算有误,应该为505751.4元,而裁决书错误认定为500034.5元。该数字不知从何而来。

11、付款情况

12、认定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缺乏依据。用45号钢取代42CrMo,其损失非常重大,优质钢的产品其安全保障性以及使用寿命均不是一般45号钢所能取代的。

13、该裁决书不顾事实,如此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之规定,应当不予执行。

敬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附相关法:

1、《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5: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月××日经××××仲裁委员会作出(××××)×××字第××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浅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应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五大创新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探讨与了解

合同仲裁申请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有哪些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共5篇)】相关文章:

民事诉讼法试题2022-12-05

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之我见2022-12-10

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2022-10-22

申请劳动仲裁应避免七种风险2023-06-29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2022-06-04

劳动合同纠纷程序2022-11-12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2022-05-02

工伤鉴定申请书2022-11-13

相关案例分析:哪些情形是工伤?2023-04-12

合同法解释一全文2024-01-0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