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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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篇1: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请欣赏:《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接受和处置时其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很大差别,实务中容易出错。

企业要正确地核算接受和出售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用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受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没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则应按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认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活动,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增加相应的非现金资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必须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来反映。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只有处置受赠实物资产时,将其由“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时方可转增资本。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要正确判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否则要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五、如果接受的捐赠是不动产,在将其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如,2002年1月1日,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房屋一幢,乙企业提供的有关凭证表明该房屋原价为800,000元,已提折旧16,0000元。另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2003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房屋出售,出售收入50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64,500元,支付清理费2,5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其折旧后的余额为640,000元,加上发生的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为645,000元。企业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时,需要从其价值中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640,000×33%=211,200(元)。

借:固定资产  645,000

贷:递延税款  211,2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8,800

银行存款    5,000

二、使用一年后出售该房屋

冲销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500

累计折旧64,500

贷:固定资产645,000

反映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出售不动产,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000

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8,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28,800

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固定资产价格,企业应以受赠时的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

借:递延税款   21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11,200

(孙 峰)

来源:财务顾问

篇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小于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7月接受商品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乙公司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7月接受商品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应纳税所得额=250+117=367(万元)

应纳税额=367×33%=121.1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33%)38.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注: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再作: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8.39

篇3:捐赠、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其计价原则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和协议等、按凭据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则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同类或类似资本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捐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而是按确定的入帐价位、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确认为“资本公积”。

(三)《企业会计制助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中,将原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扩展为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也就是说,内资企业也要设置“待转资产价值”帐户,下设“接受捐赠货币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帐户,核算捐赠资产价值和由于接受捐赠资产而产生的应纳所得税额。入帐价值在扣除应纳所得税额后转入“资本公积”。

二、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财务上确有困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越超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三、举例

某公司2月取得其他企业捐赠的全新大型机器设备―台,价款600万元(凭证注明)。公司另外支付设备安装和调试费用10万元。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根据公司财务状况,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取得的捐赠资产应交纳的所得税可以在3年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其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600/3)。假定,公司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50万元。所得税税率33%。

(一)会计处理

按上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捐赠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6000000

2、支付设备安装和调试费用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确定固定资产价值6000000+100000=6100000(元)

借:固定资产 6100000

贷:在建工程 6100000(若为旧固定资产,应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或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本例,略)。

(二)纳税调整

1、20应税所得100十200=300(万元)

年应纳所得税额300x 33%=99(万元)

其中:接受捐赠资产应纳所得税额66(万元)(200x 33%)

2002年末确认所得税及结转“待转资产价值”有关会计分录:

借: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000

所得税(100x 33%) 3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990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0

为明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上示分录按其对应关系可调整为:

(1)借: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万元*33%) 660000

所得税(100万元x 33%)3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990000

(2)借: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一66万元) 1340000

贷:资本公积一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0

2、年应税所得150十200=3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0 x 33%=115.5(万元)

其中:接受捐赠资产应纳所得额66(万元)(200x33%)

20年末确认所得税额及结转“待转资产价值”有关会计分录:

1)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价值 660000

所得税 49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5000

2)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价值 134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性资产准备 1340000

')会计

篇4:捐赠、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企业捐出固定资产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不作销售而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捐出的固定资产,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企业对捐出的固定资产,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位准备。

二、税法及有关规定

(一)捐出固定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企业“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

(三)捐赠行为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按其捐赠方式和对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和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合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即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性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举例

A公司年8月将闲置的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B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是A公司于12月取得的,价款120万元。采用直接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预计残值为0.捐赠过程中对资产进行拆却发生清理费用0.8万元(从银行存款中支付)。假定捐赠时该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78万元,捐赠过程中未发生与捐赠行为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2003年A公司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122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33%。

(一)会计处理

计算A公司捐出固定资产在捐赠日的累计折旧:120/10×3+120/10/12x 8=44(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分录以元计):

借:固定资产清理 760000

累计折旧 440000

贷:固定资产 3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借:营业外支出 76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8000

(二)纳税调整

1、该项捐赠事项因系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按税法规定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其所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上述“二、税法及有关规定(二)的计算公式”计算A公司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78一[120一(120/10*3)一120/10/12*8]―0.8}十76.8―0=78(万元)

或按会计核算资料简化计算为:78一(120―44十0.8)十76.8一0=78(万元)

3、A公司应税所得为:1122十78=1200(万元)

4、A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为:1200x 33%=396(万元)

5、A公司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借:所得税396000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960000

篇5:会计与税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包括接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在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均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若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则在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下面,笔者以企业接受商品和固定资产为例进行说明。

例如,某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3月10日,超市收到甲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捐赠的电梯一部用作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标明,该电梯的制造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产品的市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为取得和安装电梯发生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捐赠协议约定,按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捐出自制产品应视同销售处理,与该电梯相关的增值税170万元、所得税3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税款由受赠方代为缴纳;该电梯当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2004年11月20日,超市收到乙饮料公司捐赠的饮料一批用作库存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超市2004年账面利润为-50万元,除接受上述两笔捐赠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因企业接受电梯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若计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5年的纳税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以上业务,超市做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3月10日接受电梯捐赠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借:在建工程 1200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万元

银行存款  200万元

注意,会计上确认的待转资产价值为10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入为1170万元,其中同类产品的市价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30万元。

2.支付运费、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3.3月末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电梯  1203万元

贷:在建工程  1203万元

注意,会计上“固定资产——电梯”的入账价值含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相关税费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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