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通用11篇))由网友“天涯姑凉”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欢迎大家分享。
篇1: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旧版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中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乘车需求与运营管理,为此修订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以下是新版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详细内容。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五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第十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一条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八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八)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五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六条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十七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条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2: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3变化
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3变化
原来是禁止乘客在列车上进食,现松动为禁止乘客在车站及列车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广州市交委近日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以下简称新版守则),同时宣布版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作废。新版守则还规定,乘客出站时所持车票超过有效时限(一般为4小时)的,除了需缴交当次车费外,还须缴交“超时费”。据悉,新版守则已于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
“禁食令”松动
人性化考虑或允许适当进食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新版守则较现行的2010版守则变化并不大,乘客禁止行为基本延续下来了,较明显的变化是将守则的使用范围从“地铁”变成了“城市轨道交通”,因为目前广州除了地铁之外还有有轨电车、APM线,用“城市轨道交通”更准确。同时,守则的适用范围也调整为“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起”。
新版守则最大变化是“禁食令”的松动。地铁能否禁止食用食物,此前在国内不少城市立法中均存在争议。在2010版守则和新版守则今年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禁止“在列车上进食”。不过新版守则最终表述为: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这是否意味,今后上班一族早晨在赶地铁时,可以在地铁内进食一些无刺激性气味的食物?昨日新快报记者向广州地铁方面求证,相关人士回应称:“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是有所松动,但我们还是建议广大乘客尽量不要在地铁内进食”。
变化2
新增“超时费”提法
进闸后4小时内不出站要收“超时费”
新版守则的另一大变化是出现了“超时费”的提法。
旧版守则规定,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而新版守则说法则调整为: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何为超时费,具体将如何收取?新快报记者昨日求证后获悉,虽然“超时费”是新出现的提法,但实际操作与现行做法无异。有关人士解释,“目前地铁是规定进闸后须在240分钟内出闸,这点已在线网车站公示。超时才出闸的,按照出闸站所在线网的最高票价收取。比如,你在南站出闸时车票距离进闸超过4小时,那就按照南站所在的2号线最高票价收取。新版守则实施后,也还是按照这个来,只不过超出你实际乘坐车站间的票价,算作超时费”。
变化3
票价条款被删
地铁票价将调整?
旧版守则中有专门的“票务规则”章节,其中写明了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珠江新城旅客自动输送系统实行票价2元的单一票制。新版守则删除了上述条款,改为“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这是否意味着广州地铁票价政策将调整?市交委方面昨晚回应称:《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只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进行规范。由于票价条款是运营主体与乘客之间具体的合约性条款,因此不适宜在乘坐守则中体现。本次乘坐守则修订后,将原有票价条款进行了删除,其内容轨道交通运营主体根据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细则公布。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调整由广州地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与本次乘坐守则修订并无关联。
不过广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公布的《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表示:将考虑利用票价杠杆分散地铁高峰时段客流压力可行性,“削峰填谷”、引导错峰出行,提升既有地铁线路的营运水平。同时以公交线路分区域、分类型为原则实施票制改革,采取“一票制”、“里程阶梯数收费”等多种措施实施公交票价差别化,并通过考虑“公交与地铁联乘优惠”的可行性,实现公共交通的联运双赢。
附: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五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第十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一条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八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八)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五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六条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十七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条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自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3: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稿)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修订稿)
为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发布了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修订稿),下面是修订稿的详细内容。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五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第十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气球以及锄头、扁担、铁锯、铁棒、压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一条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在列车上进食;
(八)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禁止该类乘客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五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六条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十七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条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自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穗交〔2010〕1232号)同时废止。
篇4:《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稿)》全文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修订稿)》全文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五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第十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气球以及锄头、扁担、铁锯、铁棒、压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一条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在列车上进食;
(八)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禁止该类乘客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五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六条、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十七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条、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自20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穗交〔〕1232号)同时废止。
篇5:广州市铁乘坐守则
广州市铁乘坐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铁票务管理,维护地铁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实施管理活动以及乘客乘坐广州地铁,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守则在地铁车站内公布,乘客持地铁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即表示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本守则所称票务规则,是指乘坐地铁的收费标准和票务处理原则等规定。
本守则所称乘车规则,是指广州地铁设施范围内的乘客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规定。 第二章 票务规则
第五条 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第六条 票价优惠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公告。
第七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八条 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 第九条 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在出闸时由闸机回收,普通月票卡扣除一个乘次,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第十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3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携带行李总重量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内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1.3米以上、1.6米以内的,应加购2元的行李票;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一条 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收取车费,已在无效车票上扣除的金额不计算在内。属于单程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一)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二)使用逾期车票;
(三)使用车票者的身份与车票种类及车票所示信息不符。
第十二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十三条 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支付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四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十五条 乘客乘坐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的,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支付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六条 车票已有在地铁车站的进闸记录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以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自有进闸记录之时起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普通月票卡按1.9元支付车费,其他车票按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车票(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持普通月票卡的按一个乘次支付车费,持其他车票的乘客应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车票种类收取车费。
第十八条 普通月票卡当月乘次用完后或月票信息无效的,按普通羊城通押金卡处理。
第十九条 已购买的单程票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能被读取,自购买之时起不超过30分钟的,乘客可以在发售站办理退票。单程票在售出30分钟后一律不办理退票。
第二十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应当接受其发行且准许使用储值车票的退票申请,在收回车票后将押金退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押金:
(一)车票芯片损坏;
(二)车票上有孔、缺边、缺角;
(三)票面被涂写或张贴异物;
(四)票面有裂痕或有明显的折叠、刻划、扭曲痕迹;
(五)票面有无法清除的污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按前款规定办理储值车票退票手续,按车票所储存信息或车票票面号码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应将余值退还。车票所储存信息失效并且票面号码不能识别的,视为没有余值。 第三章 乘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气球以及锄头、扁担、铁锯、铁棒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地铁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地铁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地铁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地铁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十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地铁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在禁止吸烟区吸烟;
(七)躺卧、踩踏座席;
(八)在列车上进食;
(九)其他影响地铁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身高1.2米以下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可以酌情决定禁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五条 搭乘地铁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的,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登车;乘客候车时应照看好所带小孩;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第二十八条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客不得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二十九条 地铁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乘客应保持镇静,听从广州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打开车门强行下车。 第三十一条 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的,乘客应予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发行的车票、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发行的羊城通IC卡(包括普通羊城通押金卡、普通月票卡、学生票、老人优惠票卡、重度残疾人优惠卡)以及准许在广州地铁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是指出闸站与地铁线网中可到达出闸站的最远出发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 本守则所称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穗建法[]757号)、《广州市地铁乘客票务守则》、《广州市地铁乘车守则》、《广州市地铁乘客安全守则》(穗建法[]174号)同时废止。
篇6:广州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广州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那么,下面是守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在官网发布了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自11月11日起废止。新版《守则》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记者注意到,新版《守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将此前禁止在列车上进食,改为“禁止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变化1
必要情况下可在车厢里进食
记者注意到,此次变化最大的是对地铁禁食条例的松绑。地铁是否应禁止食用食物,此前在国内不少城市立法中均存在争议。版《守则》和新版《守则》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禁止“在列车上进食”。不过新版《守则》最终表述为: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为何做出如此大幅度的改变?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在回应羊城晚报时表示,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考虑到部分乘客会在出行期间进食(特别是在上班高峰期间)以及个别需要通过进食来缓解自身不适的特殊乘客(如低血糖患者、肠胃病患者等)的实际情况,市交通部门没有完全禁止在地铁内进食。但是,地铁车厢相对密封,人流量较大,空气流通性较差,如果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可能会对其他乘客造成困扰,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市交通部门倡议广大市民乘客自觉遵守和支持守则的贯彻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车厢环境。
守则已经开始实施,那么,乘客此后究竟能否在地铁列车上进食?对此,广州地铁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会按照交委制定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会将乘客意见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交委反馈。广州地铁呼吁,市民尽量不要在地铁车厢里进食。
变化2
四小时内没出站须付“超时费”
记者发现,与之前施行的2010版《守则》相比,新版《守则》中“地铁”名称变成了“城市轨道交通”,比之前更加全面和准确,除地铁外,还包括有轨电车、APM线等。同时,《守则》的适用范围也调整为“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与之前相比,明确提出了出入口和通道范围。
同时,新版《守则》对超时行为有了明确规定,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原因导致的除外。而此前则要求超时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
广州地铁规定,进闸后须在240分钟内出闸。
记者注意到,乘客乘坐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的物品中,除此前“禁止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的规定外,新增了一条,对“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可以上地铁。
同时,新版《守则》对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行为中,增加了“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新版《守则》还增加了对乘客进出扇门闸机的要求。要求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特殊人员,包括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以及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变化3
删除票价条款 计价方式不变
旧版《守则》中,有专门的“票务规则”章节,其中明确了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新版《守则》删除了这些条款,改为“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对此,市交委方面回应称,新版《守则》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只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进行规范。由于票价条款是运营主体与乘客之间具体的合约性条款,因此不适宜在乘坐守则中体现。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调整由广州地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与本次乘坐《守则》修订并无关联。
广州地铁方面表示,目前,广州轨道交通计价方式不变。
不过,记者留意到,广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公布的《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表示:将考虑利用票价杠杆分散地铁高峰时段客流压力可行性,“削峰填谷”、引导错峰出行,提升既有地铁线路的营运水平。同时以公交线路分区域、分类型为原则实施票制改革,采取“一票制”“里程阶梯数收费”等多种措施实施公交票价差别化,并通过考虑“公交与地铁联乘优惠”的可行性,实现公共交通的联运双赢。
篇7: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其他票(卡)的发票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资料非经票(卡)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视为无效票(卡)。
(十)轨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票(卡)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卡)按所使用票(卡)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九条 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车站人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可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6月28日起施行。
篇8: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制定了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将于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
第十二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9:《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一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币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买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其他票(卡)的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资料非经票(卡)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视为无效票(卡)。
(十)轨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票(卡)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安)按所使用票(卡)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 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五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六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一,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代(安全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约行为。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一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九条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 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车站入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乘客应当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可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本守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6月28起施行。
篇10: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秩序。
本守则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布,乘客或其他人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
(二)候车时不得超越站台安全线;
(三)上下车时留意列车车厢与站台间的空隙,以防摔倒、踏空等意外;
(四)车厢门开、关时,身体部分不得触摸车门;
(五)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不得手扶车门或背靠车门。
第四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查验车票。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距本站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无效车票:
(一)所持车票超过有效期或出闸时没有票值的;
(二)所持车票系伪造、变造或车票记录资料被非法涂改的;
(三)使用优惠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作弊或未按乘车守则规定购票乘车的。
第五条每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3米(不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六条伤残军警人员、盲人等重度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车。
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60—69周岁老年人以及持普通储值卡的乘客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记名卡免费乘车。
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应将有效证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按无票乘车处理。
第七条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物品的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进入站台,根据地面箭头指示在安全线内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依次登车;列车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并尽快出站,不得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使用自动扶梯时,应当握紧扶手、靠右站立,照看好身边的老人和儿童。
第九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滑滑板、骑独轮车、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躺卧、捡拾废品;
(四)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堵占车内或站内通道;
(五)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六)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检票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二)在安全区域内行走、坐卧、放置物品、互相推挤,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限制区域;
(三)强拉、拍打、挤靠、阻止屏蔽门、车厢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损毁、涂污、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或列车内部的设备、装置和装饰;擅自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七)强行上下车;
(八)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或者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的易碎或尖锐物品;
(五)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的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站厅等显著位置发布不得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及图示,乘客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提倡文明乘车,主动给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优先上、下车。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反映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任何乘客均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继续乘车。
乘客违反本守则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轨道交通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青岛市有轨道电车乘客守则(试行)》
2.南京三大交通乘客守则
3.最新杭州地铁乘客守则
4.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5.20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6.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汇总】
7.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8.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9.北京新版地铁乘客守则:行李宽高不得超半米
10.南昌地铁乘客守则全文
篇11:自动扶梯安全乘坐守则
自动扶梯安全乘坐守则
1.乘梯前,确保你的鞋带是系好的。穿洞洞鞋或软质底鞋千万不要乘坐自动扶梯,当洞洞鞋靠近防夹装置,用力斜向下踩时,非常非常容易将夹紧扶梯,造成加剪切事故。一定注意要梯级升降前踩在黄线区域内。
2.乘梯时,尽量站在梯级中间,结束乘梯时确保快速稳步离开。
3.携带儿童乘梯时,必须确保总是牵着他们的手,绝对禁止儿童在扶梯上玩耍 4.禁止将儿童放入手推童车、学步车或购物车乘梯 5.乘梯时,留意前方并抓紧扶手。
6.乘梯时,应避免站在可能被卡住的一侧。
7.为预防紧急事件发生,应当了解自动扶梯的紧急关停按钮在哪里。
遇到险情如何自救
1.紧急按钮
每台扶梯的上部、下部和中部都各有一个紧急按钮,一旦发生扶梯意外,靠近按钮的乘客应第一时间按下按钮,扶梯就会自动停下,这能有效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2.安全姿势
遇到险情,乘客应两手十指交叉相扣、护住后脑和颈部,两肘向前,护住双侧太阳穴。不慎倒地时,双膝应尽量前屈,护住胸腔和腹腔的重要脏器,侧躺在地。当发现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要马上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如何保证儿童乘电梯安全
1.确保孩子所穿的衣服、鞋子和身上挂件等,不会被扶梯末端卷入、卡住。常导致扶梯事故的物品包括:过长的毛衣、丝巾、裤子和外套,松开的'鞋带和腰带,以及柔软的鞋子(比如某些凉鞋、橡胶套木底鞋、“洞洞鞋”等)。
2.如果孩子足够高,告知他们乘梯时必须抓紧扶手;否则,成人必须拉着孩子的手,确保他们不能在扶梯运行时跳上跳下;禁止孩子在扶梯上坐着或蹦蹦跳跳。
3.坚决要求孩子乘梯时脸部向前,让他们熟悉如何上下扶梯。由于手扶电梯一直在运行,稍有犹豫,哪怕短短几秒,都可能导致危险发生。
4.乘梯时,让孩子和成人在同一梯级,或者让孩子在成人的前一梯级,总之,成人要确保出现紧急事件时能随手够到孩子。尽量不让多个孩子站在同一梯级,以免他们在扶梯上玩耍或推搡;尽量让孩子站在梯级中央位置,这能降低他们的脚趾在扶梯末端被卡住的几率。 5.乘梯前,将孩子从手推童车上抱下再乘梯,童车应该收起折叠,因为孩子很容易从童车中尝试往外爬,童车也有可能在电梯运行时发生夹碰事故从而变得危险。
6.乘梯结束时孩子应当立即离开扶梯,不停留在出口区域交谈或张望,后续下扶梯者和相关物品可能会给孩子造成伤害。
欢迎大家到阳朔图腾古道景区-漓水古越剧场来游玩,祝大家旅途愉快。
★ 轻轨个人工作计划
★ 广州限行规定
★ 香港的地铁作文
【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通用11篇)】相关文章:
北京计划开通地铁新线2022-11-17
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022-07-09
一个香港地铁广告的启发2022-12-24
《高铁时代已到来》阅读答案2022-06-10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2023-03-11
地铁顶岗实习报告题目2022-08-10
交通社会实践心得体会2023-04-21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2023-09-03
小众散文2022-10-28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全文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