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刑事抗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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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抗诉书范文((合集15篇))由网友“nico”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优秀刑事抗诉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优秀刑事抗诉书范文

篇1: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济南市xx

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 人于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 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 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 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 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 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 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 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 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 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2:抗诉请求书

【法律文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 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

篇4:刑事申诉书格式

一、刑事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篇5:经典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11月12日,法释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篇6: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状定义【1】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书与上诉状区分【2】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

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

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申诉书【3】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篇7: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蕲春县漕河交警中队辅助警力,手机:13886447068,身份证号码为:421126197111130175。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鄂蕲春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

事实与理由:

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国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J47218号帕萨特牌小车,位由本县漕河镇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驶,约8时许行至漕河三路电影院路口处,遇交警部门拦车检查。何国启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并致执勤人员即申诉人被撞击后倒在该车引擎盖上,后被告人何国启仍驾车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盖上申诉人加速行驶5-6公里逃避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侧,致使车上四人不同程度损伤。当被告人快速驾车行经赤东镇张岗村后、途中被告人驾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两辆摩托车时、致使车速瞬间慢、申诉人在此时跳下该车,随后被告人何国启驾车逃离。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在驾驶报废车辆套用盗抢车号牌及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交通协管员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认为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国启赔偿了被告人即申诉人和刘汇的部分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国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人认为:该案罪名应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按妨害公务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几点:1、申诉人无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申诉人系没有编制,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带领下,履行一定的职责,也行驶一定的公共权力,只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执行公务,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公务。另外从目前辅助警力的录用手续及人事关系上来看,申诉人不是公务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国启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何国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鄂J47218号拍萨特小车,同时使用盗抢车号牌、行驶在县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协查时突然加大油门冲闯申诉人,驾车顶着申诉人以70至80码的速度逃窜,途中将路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致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驾车继续逃逸、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并将撞申诉人与过路群众的肇事车换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隐蔽民房处,从以上事实分析被告何国启的犯罪行为可看出、被告人何国启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何国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为实现其意图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案中何国启无证驾驶报废的套牌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在看到有交警检查、驾车强行冲撞、并致交警撞击后倒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申请人多次大声要求被告人何国启停车; 何国启故意猛踩油门驾车拼命似的疯狂逃逸行驶5-6公里、何国启明知其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二次撞击路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顾继续违法逃逸行驶、并在明知车前引擎盖上的交警面临时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继续疯狂逃逸行驶、何国启的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驾驶行为会导致事态的危险后果不顾、确持事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为止,申诉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申诉人是绝对不会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这种想剥夺自己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尽管申诉人最后经法医鉴定伤情是轻微伤偏重。同时还有被撞的刘巧也是轻微伤偏重。申诉人在本案开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赔偿的部分经济损失,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来谅解、该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当天,法院并没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诉人到庭举张权利,该院剥夺了申诉人作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权利。

综合以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务罪,申诉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谅解书去谅解被告人何国启。因为被告人何国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不顾及他人生命及财产、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这种可杀可剁的犯罪行为实在可恨、应从重判决惩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权益。蕲春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适用法律程序严重违法,重罪轻判的行为。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具申诉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篇8:刑事申诉书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篇9:刑事申诉书格式和

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只要符合该条文规定的任一情形,就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从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 李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2日 ()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赵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0: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篇11: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女,汉族,54岁,住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石板滩村7组,系本案当事人xx之母亲,联系电话:xxxxxx。

申诉人李xx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xxx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12:新版刑事申诉书格式和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篇13:新版刑事申诉书格式和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篇14: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

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

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

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

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

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

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

公安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

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实际上公安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

检察院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公安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

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使人不能理解的是,宣城中院为什么不对我们提出有异议的那份复印件上的印章真实性,进行查证,反而予以采信。

还把真印模与复印件的章互相对比,作为 “重新质证”,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在荒唐。

实际上在原审中根本没有提出这两条证据,更没有提出什么真印模原件,就不存在质证、查证。

只是在重审后,直接改判伪造公司印章罪的 “刑事判决书” 中,才看到增加这两项证据。

到二审庭审时,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重新举证,真相大白。

这次开庭发现复印件是伪证以后,我们就及时把 “总代理合同” 原件(见案证4)的复印件以及关于证据方面的 “补充辩护意见”(见书面材料), 用特快专递寄给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见邮政9)。

为了能证明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是可以伪造的。

我们也模拟制作了一份由沈雪芬签字、公司盖公章的 “总代理合同” 复印件(见案证10)。

结果合议庭法官在接见我们时,认为庭审后的材料是属于寄给个人的,不予采纳。

二审裁定最后认为:“证明上诉人李峰伪造印章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经原审庭审中经过质证的盖有假合同章的合同复印件之外,上诉人李峰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

” 实在可笑。

本身就是没有证明力的复印件证据,再多的旁证、证词、口供都不能证明是李峰伪造印章的证据。

当然,公安在看守所提审讯问时,申诉人是供述了私刻公司合同专用章盖在 “总代理合同” 上的口供。

但公安是利用复印件伪证来欺骗、诱导取得的。

实际上申诉人与沈雪芬签定“总代理合同”时,根本没有盖章,因为公司没有配章给安徽办事处。

当时沈雪芬提出要盖公司合同章时,申诉人就对她说只能以后补盖。

事后也安排过人想办法去刻章。

因此就错认为:也许他们把章刻过了,大概沈雪芬也耒补盖了,所以就供述了以上口供。

况且是合同诈骗,与刻章也没有关系。

直到与家人见面时才知道,压根就没有人刻过章,更别提盖章了。

根据刑诉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是申诉人伪造印章的证据,也没有印章原物,就不能以申诉人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

宁国市公检法三家一直把那份伪证,当作是申诉人有罪的 “嫌疑”,理所当然地认作 “犯罪行为” 还当 “流窜作案” 逼迫申诉人承认签字,找理由延长审查时间。

坚持 “有罪推定”。

把一起很正常的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来刑事追究,使申诉人无辜羁押近500天。

后来因证据不足 “合同诈骗罪” 依法不能成立时,为了“保全” 宁国公检法的 “面子”,就策划一个逃避责任的 “换头术” ,直接改判为 “伪造公司印章罪” ,用关多久、判多久的办法来抵销羁押时间。

所以,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申诉人即使刻制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盖在“总代理合同”上,也是很正常的职务行为,因为李峰是驻安徽办事处经理,授权负责公司在安徽的销售相关事宜。

(见亲属辩护词)就算伪造印章存在,也只属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见法律7) 第52条行为,受治安处罚,也不能追诉。

现在我们有双方亲笔签字,没有盖章的 “总代理合同” 原件(见案证4),足以证明 “总代理合同” 复印件上盖的合同专用章是沈雪芬伪造的。

正如:被媒体广为报道的佘祥林案那样,因杀妻入狱后,被“杀”的妻子却突然回到人间,是冤案无疑。

现在李峰一案,因使用了伪造公司印章被判了刑。

现在出现了原件证据,证明未盖伪造的印章,也是冤案无疑。

二、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管辖问题,宁国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开始宁国法院就无管辖权,但法院不采信,理由是合同的商谈地和被害人的汇款地在宁国。

那么现在改为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商谈地、发生地、付款地、使用地以及公司驻安徽办事处的所在地和被告人的居住地都在合肥。

怎么由宁国法院来管辖呢?

前面”合同诈骗罪“是宁国公检法三机关领导受地税局局长干扰,官官相护,滥权,徇情枉法,故意造成的错案。

现在再争夺管辖权来审理此案,明摆的是为了逃避责任,其结果只能是再一次枉法判决。

所以二审裁定分析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宁国法院无管辖权。

三、法院在重审中直接改罪名宣判,违反法律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本案公诉方起诉指控的是合同诈骗罪。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公诉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宁国法院也认为:公诉方因证据不足,合同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就应该作出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如果在审理中认为申诉人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就应该在判决前,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指控罪名,重新开庭审理。

决不能违反法律程序直接变更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来达到抵消错关、借捕、错判的赔偿责任和错案的追究责任。

法院这种 ”突袭判决“ ,它又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和 ”不告不理“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侵犯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权利。

四、法院不具备直接改罪名来判罪的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宁国法院不具备直接改罪名来判罪的条件。

因为申诉人被起诉指控是 ”合同诈骗罪“ ,己经被两级法院认定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不能成立,证明申诉人是无罪的'。

所以法院根本无权改罪名,作有罪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只有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法院才可以作出与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有罪判决。

比如:哄动全国的重庆市”虹桥“跨塌一案,检察院指控赵祥忠犯有玩忽职守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祥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不当“,因此将起诉罪名自行作出了变更。

由此可以看出二审是随心所欲,曲解法律的裁定。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错就错“ 维护一审错误判决,使申诉人蒙冤。

为此,特申请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宣告申诉人无罪,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宁国法院重审《刑事判决书》(见案文9)

2、宣城中院《刑事裁定书》(见案文10)

3、新证据 ”总代理合同" 原件

(见案证4)

联系电话:13905698011

申诉人:李峰

代书人:李荣寿

4月25日

篇15: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某,女,汉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镇西环北里8号。

申诉人不服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

申诉理由:原判决量刑畸轻。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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