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共10篇)由网友“弟弟打滴滴”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七条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八条 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九条 与一级、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篇2:船舶应急防备管理规定
船舶应急防备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七条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八条 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九条 与一级、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应当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当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第二十八条 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情况;
(五)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篇3: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关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审批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 交付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特性、包装以及针对货物采取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船舶适载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载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货物适运申报单,包括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四)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3.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5.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篇4:船舶搁浅的应急处置
船舶搁浅的应急处置
随着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吨位上都有很大的增加,造成船舶密集程度增大,使受限水域(如港口、航道、狭水道)成为事故的多发地,其中搁浅就是这些海事的主要事故之一.文章对造成搁浅的各因素,从人、船、环境的角度加以定量分析和研究,并对船舶的.搁浅危险度做出预报,以期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作出贡献.
作 者:兰洋 Lan Yang 作者单位: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300457 刊 名:天津航海 英文刊名:TIANJIN OF NAVIGATION 年,卷(期): “”(1) 分类号:U6 关键词:船舶 搁浅 原因 危险度 措施 综合评判篇5: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而制定的制度。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第二章 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 原则编辑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第四章 管理机构编辑
1、领导机构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部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办事机构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工作机构
项目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项目部有关决定事项。
第五章 运行机制编辑
一、预测与预警
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部门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3、应急响应
a、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B、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C、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D、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队等。
4、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第六章 应急保障编辑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工作。
篇6:应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各类突发事故或灾害,正确有序地处臵紧急情况,将人员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通用标准。
本标准统一规范了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写和日常管理要求,明确了现场处理紧急情况的原则,强调所有现场人员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应有的正确行为,为现场应急方案的制定提供指导。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项目生活、施工作业区域。所有生活、施工作业区域的应急预案必须涵盖一天24小时,一周7天。
本标准为xxxx强制性执行标准。
3. 主要灾害防护
3.1爆炸、火灾的防护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其它紧急情况时,可能会同时发生火灾、爆炸,所以有足够的防火、防爆措施是很重要的。应保持所采用的消防、防护标准是最新的,并确保员工完全理解这些标准。属地主管和员工应了解爆炸和火灾的危害及其所负责区域的防护设施,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
3.2毒性物质泄漏的防护
不受控制的毒性物质泄漏,会产生严重危害,应采取防护措施,迅速撤离。每个施工班组都应有一位经过应急培训合格的管理者带领的应急小组,迅速的带领撤离到安全地点。
4. 紧急情况的分类
紧急情况是指要求立即采取行动的非正常情况,这些非正常情况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灾难,本应急管理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各类紧急情况。
a.火灾:小范围火灾,可以控制。
b.爆炸: 小范围,对设施、人身安全没构成危险。
c.油气管线爆裂、淤堵: 井、站油气集输管线裂口,闸阀密封不严。 d.油气泄漏: 油气处理厂站、集输管线出现轻微泄漏,可以控制。 e.中毒: 发生个别人员中毒。
f.有毒物质泄漏: 有毒物轻微泄漏,可以控制。
g.交通事故: 人员轻微受伤,车辆可以启动。
h. 洪水、沙尘暴等自然灾害: 临时局部洪水、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短期影响生产运行,临时应急处理即可恢复正常。
i.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致个别人中毒,或对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临时采取措施可以控制。
j.地质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已经危及油田生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少量经济损失,灾害停止发展。
5.职责
5.1现场应急抢险领导小组
现场应急抢险领导小组负有保护人员、生产设施和公众安全的总体责任。
a.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现场应急预案,对预案进行年度评审;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现场应急管理活动计划;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员工的应急培训;负责设立现场应急指挥点,组建现场应急组织机构,并提供应急资源保障。
b.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控制现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同时,必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汇报,并保持通信畅通,随时汇报险情动态。
c.在紧急情况或灾难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指挥现场所有应急活动,防止或控制对其它区域的影响,防止事态扩大;现场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应由直线经理担任或是由直线经理授权的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应当有能力快速作出应急决定并承担全责;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应急抢险领导小组应迅速到达现场应急指挥点,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
应急小组的工作。
5.2属地主管
属地主管应当熟悉施工区域所涉及的操作和物料,在现场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到达之前,尽可能地改善紧急情况,并指导、协调各应急组的工作。当现场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到达后,汇报现场情况,并协助开展应急实施工作。
5.3抢险组织组
抢险组织组组长应当由属地主管或具有相当技能、熟悉工艺操作和维修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应急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现场应急操作、抢险和救援工作。
5.4技术保障组
紧急情况发生时,在应急现场指挥点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参与评审现场应急管理的质量和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5.5安全消防组
安全消防组负责生产区域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现场消防工作,并且负责事故现场内的环境监测。
5.6通讯联络组
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生产区域内外的相关人员都建立和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通讯中断,应当指派通讯联络员携带书面信息(而不要口讯)传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混淆和曲解信息。应急组织中的关键成员应当佩戴有特殊标记的身份识别标记,如特殊标记的安全帽或臂章,以确保信息准确送达。特别强调,应当按信息上报规定谨慎地、尽可能少地发出不成熟的或会引起轰动的信息,特别是可能涉及伤亡受害者姓名的信息。
5.7后勤保障组
负责落实和管理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应急所需的车辆、机具和物资;负责应急所需的生活和办公用品保障。
5.8警戒救护组
负责调查生产区域周围的环境,制定紧急撤离线路,建立外部联络机制;日常应储备各种必要的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对相关人员进行紧急救护知识培训。紧急情况下,负责照顾受伤的或可能中毒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设臵安全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统计核查人员,应确保生产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没有遗漏;统计所有可能失踪、受困或伤亡的人数;运送受伤的人员;运送医药或应急供应品;紧急情况下,通知周边居民撤离。该组组长应由经过紧急救护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5.9 HSE部门
a.对紧急情况的防止和控制措施提供建议和指导;
b.持续不断地评价应急预案和组织;
c.评价应急培训和演练效果,作为定期安全检查的一部分。
5.10全体员工的职责
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参与应急管理活动;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生产区域的员工必须承担应急处臵的相应职责。
6. 日常应急管理
6.1现场应急预案
在现场采用适当的设计、足够的工艺控制和良好的维护等措施后,为增强应急防护成效,还应实施应急预案管理,以更好地满足现场实际的需要。
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必须以工艺安全分析(PHA)为基础,以保证其针对性。在制定应急预案时,采用故障假设等分析方法(“这里有可能发生事故”或“如果发生了事故,我们要做什么”这类问题的回答),来分析工艺操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原因,评估事故后果。这些工作对确定现场需制定的应急预案类型及需要的应急步骤及优先顺序是非常必要的。
现场应急预案不仅仅是用作培训的参考资料,更是一个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或灾难时起指导作用的工作计划。
现场应急预案应分成两部分制定:
a.基本原则和演练、培训。包括突发事件的处臵原则、应急防护的原理、培训演练、应急人才和物料储备的要求等。
b.行动预案。在应急处臵时应当能够迅速参照行动预案来确定要履行的职责。行动预案应当语言简洁、有可操作性。应使用图、表来描述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应急程序等。本标准附录A的审核清单既是制定现场应急预案的指导标准,也是现场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
6.2 应急预案培训
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总体负责现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应分成两个层次:一层是应急组织的成员,由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与各专业小组长共同负责完成;另一层是仅仅需要了解预案、随时接受应急指令的其他员工,由各级属地主管负责落实。
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与各专业小组长应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培训可采取课堂学习、实践课程和演练等形式。预案的修订和发布,应及时告知员工,并组织相应培训。
6.3 演练
为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定期的、各种工况的(包括白班或夜班)、全范围的、事先告知的或不事先告知的演练。演练应当设计各种各样的场景,来验证应急组织的每个部分功能的有效性。应急操作演练和消防演练与全面的应急演练不同,不能替代全面演练。
演练的模拟场景可能包括:模拟火灾、爆炸和毒性、放射性物质泄漏;测试报警系统、急救、撤离程序及下班后的关键人员召集程序;电话太多造成通讯不畅;新闻媒体未经许可进入应急区域;无线电系统中断或不能使用;某些关键岗位成员不能及时到位;统计人员缺失;模拟受伤、中毒和群体伤亡;模拟风向变化等。
每次演练后必须对演练效果作出评价,并书面记录。
6.4 应急物资
项目部在日常应急管理中,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 应急指挥点、紧急报警和撤离
7.1应急指挥点的设臵
每个施工作业区域应当选择一个主要的应急指挥点,同时还应有一个或多个备用。应急指挥点应当远离可能的危害,并对人员和设备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防护。应当首选非燃烧体建筑物或是钢结构或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该场所应当至少有二个出口、足够的通风,以及能防护爆炸碎片。
应急指挥点所需的器材和设施应当是现成可用的,见附录A。
7.2紧急报警信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能够立即通知到施工作业区域内应急组织成员;
b. 能够通知到生产区域的所有人员;
c. 能够在断电时正常报警,并有自备电源;
d. 应有备用警报系统和多个报警启动按钮。
7.3 撤离
撤离预案的计划和培训应当包括:
a.撤离行动的基本原则 ;
b.撤离行动的授权 ;
c.撤离通知的信息沟通 ;
d.撤离线路和紧急集合点的位臵 ;
e.救援设备的位臵 ;
f.风向判定 ;
g.撤离人数统计核实。
8.审核
篇7:应急管理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是对突发性事故的控制及处理,以确保供货及时率达到100%。 2.范围
适用于生产现场、仓库的火情、停电、供应中断、关键设备故障等以及人力资源不足的处理控制。
3.职责
3.1 生产部是对突发性事故处理的归口负责部门。 3.2 供应部负责原辅材料的采购,并确保按时供货。 3.3 营销部代表顾客对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3.4 其他部门为配合部门。 4.有关规定 4.1 突发性灾害
4.1.1公司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和场内消防队,负责组织培训,并配置灭火器等器材。
4.1.2 当发生突发性事故时,公司及生产部立即组织人员,使用合适的器材进行处置,迅速恢复生产,并填写“事故报告”。
4.1.3 当事故严重造成停产时,生产部应及时以通知单形式通知营销部,立即检查产品库存量。若库存不足时,营销部立即同顾客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办法。
4.2 突发性供应中断
为防止突发性供应中断,公司已制订《采购控制程序》,生产部采购员建立合格供方名录(每种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具有可替换的合格供方),并对主要原辅材料库存量作了规定。当发生突发性供应中断时,生产部采购员应以最快的运输方式(包括空运)采购,以确保正常生产,满足顾客需求。
4.3 突发性停电、关键设备故障
4.3.1 当公司内突发性停电、关键设备故障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时,生产操作人员立即关闭电源及相关设备开关,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填写“事故报告”。
4.3.2 生产部组织维修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对此产生的异常品按《不合格品制程序》中的“可疑产品”处
置。突发性停电发生在外部,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尽早通电。对此产生的异常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可疑产品”处置。
4.3.3 如设备故障不能短期内排除,无法诊断并判定维修时间,应采用以下方法确保供货:
⑴ 采用同类备用设备;
⑵ 如没有同类设备,尽快组织技术、生产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会诊,仍无法判断,应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并明确维修周期;同时形成事故报告报营销部。
⑶ 营销部迅速清点库存,并及时与客户沟通,取得同意后,采用其他供应商供货。
⑷ 一般产品或有备用设备的产品,最低库存储备量不能低于2天,关键产品或没有备用设备的产品,最低库存储备量不能低于5天,详见营销部产品最低、最高储备定额。
4.4 紧急缺勤
4.6.1 对关键、重要的岗位通过培训建立二线替补人员,详见车间顶岗计划。 4.6.2 当关键、重要的岗位人员因意外情况而发生紧急缺勤时,应立即抽调二线人员填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及时向顾客提供产品。
4.6.2 进入人才信息平台,定期浏览,记录与本公司相关的人才储备信息,当需要时随时启动信息库。
4.5 外部退货
4.7.1 当主机厂批量退货发生时,营销部应在退货当时将退货信息原因及库存情况反馈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生产部会商解决办法,提出临时性应急措施(24小时内作出)和永久性措施(一周内作出),并整改、闭环。
4.7.2 营销部清点库存,根据技术质量部判定的退货原因和整改措施,重新制定并下发追加生产计划或委托生产计划。
篇8: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宁国管理处内部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应急救险预防工作的落实到实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一切应急物资管理
3职责
3.养护科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3.2使用部门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程序
4.1物资储备
4.1.1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应急抢险类及其他。
a)防护用品类: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潜水服(衣)、防爆服,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
b)生命救助类:止血绷带,骨折固定托架(板)
c)生命支持类:急救药品、防疫药品。
d)临时食宿类:压缩食品,罐头,真空包装食品。
e)通讯广播类:移动电话,对讲机。
f)器材工具类:葫芦,绞盘,滚杠,千斤顶,手锤,钢钎,电钻。
g)铲雪车(放置养护工区、养护科调配使用、办公室建立档案),其余设备由各施救公司自行保管。
4.1.2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各专项预案所在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确定。要重点建设重要应急储备,优化现有
应急抢险类、公共卫生类储备物资。
4.1.3养护科要统筹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实物储备资源,各车间要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指定人员和地点,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资整合实物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技术储备。
4.2 物资管理
4.2.1各科要根据应急物资管理办法,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4.2.2各科室要根据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养护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4.3物资调用
4.3.1应急物资的调用,各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主调动应急物资;经安环部授权,方可统筹调配应急物资。
4.3.2情况紧急时,个别部门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调用;若数量较多的,可向养护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向储存车间多的直接调用。
4.3.3应急物资调拨运输影单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相关车间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通畅。
关于应急物资设备紧急供应渠道的规定
为加强和拓宽我院应急物资设备紧急供应的渠道,提高我院医疗技术装备水平,提升 我院为广大患者服务的层次,保证我院应急物资设备的紧急及时供应,确保我院的医疗工 作正常开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1、设备科仓库必须备足应急物资设备,并对应急物资设备做不定期检查和监管维 护,确保应急物资设备必须在使用有效期内正常提供给科室紧急调配使用;
2、若设备科应急物资设备满足不了紧急需求,首先要采取院内科室调动原则,各科 室无条件予以配合院内紧急调拨需求,设备科必须做好各科室应急物资设备的统 计汇总工作:
3、如上述l、2条还满足不了紧急情况下应对应急物资设备的需求,设备科必须启 动与桂林市其他医院的协作协议,请求协作医院予以应急物资设备的支援工作:
4、若还有特殊需要,设备科必须立即启动与应急物资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应急物资设 备紧急供应协议,通知供应商在2-4小时内提供应急物资设备供我院使用。
篇9: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管理,确保防汛物资、器材的充足、完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满足使用,根据目前防汛物资、器材日常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日常管理由仓库设专人负责,主要负责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日常存放、检查、清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应放置在防潮、避光、通风良好的库房,分类摆放整齐。应建立、建全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台账,对日常借用有损坏、损耗的需及时做计划购买补充完善。每年的3月、6月、9月需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盘点,保证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帐物相符,充足、完好、能满足防汛应急使用。
三、防汛应急用的潜水泵应安装与移动电源盘配合使用的电源插头,潜水泵出水口及水带应安装消防用的快递接头,以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投入使用。潜水泵与电源盘应进行编号并完善相关标识以方便管理使用。
四、防汛应急器材中应专门设置两台潜水泵、一个移动电源盘、一卷10米的麻绳、一卷20米以上的水带,在紧急情况下需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才充许使用,不准移作它用。
五、为了使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取用,在灰渣泵房原值班室内放置两台应急潜水泵、一个移动电源电源盘、两卷10米的麻绳、两卷20米以上的水带及100个麻袋,在紧急情况下需当值值长批准才允许使用,不准移作它用。借用后需报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归还时按规定清理干净,试运正常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再放回到原放置点。
六、其它防汛应急潜水泵及相关设备在日常检修工作在经得仓库管理人员同意可以临时借用,借时需进行检查登记,明确使用时间,归还时需对潜水泵及相关设备清理干净,试运正常,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再登记归还入库。对未进行清理、试运的借用人员将提请公司按不服从管理进行考核。
七、为确保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应定期对防汛应急潜水泵、相关设备及柴油发电机进行定期检查、试运,防汛应急潜水泵及相关设备在每年的汛期(3-10月)应每月检查、试运一次。对不合格的潜水泵及相关设备应进行清除,并及时做计划购买补充。对防汛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定期检查、试运应每月一次列入到Q4系统定期工作中。
篇10: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遇到危机,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危机发生前
1.危机预测分析
危机管理是对危机的产生、发展、变化实施的有效控制,为此,事先要对可能发生的危机做出预测、分析。预测包括:可能发生哪些危机,危机可能具备的性质及规模,它对各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
公关人员需要根据组织具体情况,按轻重缓急把危机分类,如:A类是很可能发生的危机,如产品质量、媒介关系、环境变化等;B类是有一定可能但又不是很可能发生的危机,如被盗窃、合作伙伴违约等;C类是很少发生但又不是不可能发生的危机,如产品被投毒、水管爆裂等。
2.制定应急计划
在危机发生之前做好准备——制定完善的计划,以便一旦出现危机即刻能做出反应,这是减少危害的有效措施。计划应包括对付各类不同危机的不同方法,安排好危机中、危机后在各个工作环节中负责处理各种问题的适当人选,同时让这些人员事先了解面对不同危机时他们的责任和应该采取的措施。这项工作也涉及到其他部门,所以往往是公关部难以独立完成的。
3.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
大中型组织应设这样的委员会,这是顺利处理危机的组织保证。危机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应包括组织领导、人事经理、工程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公关经理、后勤部门领导等。如果组织有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厂都应向委员会派一代表,以便发生问题时能迅速在各地协调行动;特别是当分支机构也都生产同样的产品,采用同样的质量标准、同样的购销渠道,具有同一组织形象时更有必要。
目前,仍有很多组织不注意这方面的工作,员工长时期不了解本组织可能出现的危机,也不了解一旦出现危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自救和保护,这是非常危险的。
(二)危机发生时
1.组织应将所有已知信息在第一时间通告政治和社区领袖,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这类特殊公众一般都处于权威地位,如政府部门权威人士、行业专家、专业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如能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了解,他们就会采取理解、支持的立场(至少不会以反对者身份指责组织)。而且,这类公众很可能会在危机中成为第二信息来源,其发出的信息对组织与公众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因此说,政治和社区领袖意见往往会对危机处理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尽快调查并公布真相,澄清事实
危机发生之后,社会组织在迅速抢救受害公众,减轻危机影响程度,并尽快将最新情况告诉公众同时,还须尽快查明危机根源,如果是组织的自身的原因,就应勇于承担过失责任,向公众道歉;如果是其他因素所致,也应将事实告诉公众,减轻组织自身的压力。
在这里,尽量邀请技术权威机构介入对危机事件真相的调查与论证,可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对于减少谣传、寻求传媒与公众的理解尤有好处。可惜的是,许多组织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社会活动家、行业专家及专业机构的批评建议,一味强调所谓的合法性、科学性,试图忙尽快涮清白,反而给人一种漠视社会利益,有逃脱责任之嫌,造成更大的被动。
3.慎重处理危机中的有关人员伤亡事宜
正所谓人命关天,一旦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当事组织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充分认识到受难者家属在危机事件中的微妙地位。
事故发生后的基本公众对策
危机发生后将会触及各类公众的利益,对此应分别处理。
1.对内部公众
首先,应反事故情况及组织对策告诉全体员工,使员工同心协力共渡难关。其次,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通知家属,并提供条件满足家属近视、吊唁的要求,组织周到的医疗和抚恤工作,由专人负责;如果是设备损失应及时清理。
2.对事故受害者
首先,对受害者应明确表示歉意,慎重地同他们接触,冷静地倾听受害者的意见和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这时即使他们的意见并不完全合理,也不要马上与之辩论、讨论;即使受害者本身要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也不应马上予以追究或推出门了事,或立刻诉诸法律。然后,应该同他们坦诚、冷静地交换意见,同时谈话中应避免给人造成推卸责任、为本组织辩护的形象。还要注意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不要随便更换负责处理事故的人员和探望受害者的人员,以便保持处理意见的一致性和操作的连续性。
3.对新闻传播媒介
新闻是政府的“候舌”,它代表着大众利益,他们有权知晓他们认为有必要知晓或传播的信息,在这里,公开、坦诚的态度和积极主动的配合是处理媒体关系的关键,也惟有这样,才能取得新闻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更何况组织与公众的沟通也只有借助媒体的支持才有可能进行,因此社会组织应该非常乐意,且能够与媒体作更深层次的沟通(让媒体成为危机事件的新闻咨询顾问)
4.对上级领导部门
危机发生后,应及时向组织的直属上级领导汇报情况,不能文过饰非,不允许歪曲真相、混淆视听。在处理过程中应定期将事态的发展,处理、控制的情况,以及善后的情况,陆续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详细的情况、解决的方法及今后预防的措施、组织应承担的责任形成综合报告,送交上级部门。
应急管理是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四个发展阶段,应急管理可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过程。应急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管理,包括预防、预警、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均体现在管理突发事件的各个阶段。应急管理还是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可以概括为“一案三制”,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只要善于把握时机,坏事也能变成好事。一场50年不遇的洪水,使我们意识到了要加强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一场突来的“非典”,使我们提高了公共疾病预防能力;也许一场50年不遇的雪灾后,我们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机制和能力会有一个切实的提高。如果把握到位的话,祸福转换的经典演绎就有可能发生,让我们公共努力并期待着这一天尽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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