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

时间:2023-03-07 07:40:2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锦集6篇)由网友“冲肌小神仙”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希望能帮助大家!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

篇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

,全国基本养老基金收入1960亿元,发放1800亿元,盈余160亿元,滚存结余仅700亿元。名义积累与实际积累不符将使未来支付高峰到来时福利承诺的兑现风险增加,因此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而其中如何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完善社保体系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全国的养老金有少部分盈余,但这部分盈余大多积累在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在那些老工业基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但如果将一个地区的社保基金结余调配到其它地区,又与“基金积累”的制度目标相冲突。

对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地区结构性的巨大缺口的问题,中央有关领导提出要减持部分国有股,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保基金的思路。但是,由于国有股一直处于不能流通的状态,且所占的绝对数量巨大,操作中必须考虑诸多难点。

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入市实现保值增值

一方面是国有股流通缺乏相配套的资金流入,另一方面以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形式存在的“保命钱”又因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据世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基金总额将达到1.8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拥有国,如何让养老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和证券市场改革的一大课题。

新近出台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基金间接地参与股票投资,投资股票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10%。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存在着不能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限制、交易价格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分割的'双重风险和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缺陷,保险公司投资的基金的资金总额实际不及许可限额的五分之一。尽管现在我国保险业尚未进入偿付高峰期,但投资渠道受阻已经显现出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两种“保命钱”亟待增值的需要要求为两金打通一条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而这两种基金的共同特点是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极高。相对而言,开放式基金存在着更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些优势,可见,让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入市也可以通过设立开放式基金为中介。设立多个“保险基金”,发行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社会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各省市县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基金和各企业工会组织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甚至个人的储蓄养老资金)和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组合投资。设立多个基金并委托多个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在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地转移,以竞争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国有股与入市的“保命钱”以限制

开放式基金为媒,实现双赢目标

变现国有股为社会保障募集资金是证券市场上可供流通股份的供给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这一巨大的场外资金投资证券是证券市场上对流通股份的需求的增加,而处理这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都是要尽可能性地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实现平稳达渡。由此,我们可以设想成立这样的若干个指数基金,在此暂且称其为“国有股变现基金”,将部分国有股组合到指数基金中,向

[1] [2]

篇2: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篇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持续增长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持续增长

中国经济已从全球衰退中强力反弹.官方数据显示,中国今年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7.9%.那些对中国宏观经济数据的'准确性持怀疑态度的人,可以核对一下实物数据:6月份,中国发电量同比增长5.2%,扭转了之前连续8个月负增长的局面.目前几乎可以肯定,中国今年的GDP增幅将超过8%.

作 者:余永定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刊 名:上海经济 英文刊名:SHANGHAI ECONOMY MONTHLY 年,卷(期): “”(10) 分类号: 关键词: 

篇4: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做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是实现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

――坚持减员增效的方针,做好下岗分流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方针,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把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组织到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对列入三年脱困目标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加大下岗分流的力度,真正为企业脱困和改制创造条件。从总体上考虑,在前一阶段下岗分流基础上,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基本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富余人员问题,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认真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资金。筹集资金是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自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一是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凡有能力的企业,该出的钱一定要出。二是加大社会筹集资金的力度,下大力气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保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调剂更多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在新增就业中大约有80%来自中小企业,就业的潜力很大。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中央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和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要切实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从今年起,在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下岗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做好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坚决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改革步伐。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各地制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陆续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近两年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决定》提出了通过征收利息税、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切实按照《决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会保障新的稳定的筹资渠道。在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开拓新的基金来源渠道的同时,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要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社区管理有关事务。

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能增能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者年薪制。企业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办法,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一定能够完成中央赋予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篇5: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纪实

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纪实

*地处浙江中部沿海,我国黄金海岸线中段,是温黄平原腹部台州市的主体城区,是我国股份合作经济的最先发源地之一。1994年11月撤镇建区,全区陆域面积274平方公里,辖4个镇、6个街道,总人口41万。*历史悠久,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民资丰厚,商贸繁荣。清代乾隆年间,就成为浙东南著名商埠。建区九年来,在这片古老的热土上,这个年轻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谱写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 篇章。

起步篇:社会保障零的起步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逐步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这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多地侧重于制度的改革与探索,各类社会保障制度都极不完善,且范围只局限在国有企业职工和部分城镇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覆盖面狭隘,保障功能十分有限。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于1984年开始进行改革,1991开始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试点,于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方面,于1988年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于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生育保险制度自1988年开始在一些地区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于1993年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偿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我国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从此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并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这一时期,台州还未建市,只作为一个地区的行政体制存在。而在1994年建区前,*只是台州地区黄岩县的一个小镇,建区时下辖周边的12个乡镇(街道),这里国家投资的项目相对很少,国营企业不多,城镇居民人口只占其中的极少一部分,社会保障观念还未在广大群众中普遍形成。1994年底全区国内生总值26.43亿元,财政总收入18.2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0.8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750元,金融机构年末存款13.82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6.6亿元。新建区经济基础相对簿弱,百业待兴,没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几近空白。目前的几大保险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都是在1995年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养老保险。1994年底刚建区时,从黄岩划入680万元基金作为启动基金,于1995年1月开始正式运行。

――医疗保险。于19底开始进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当时只有2家企业、120名职工参加。

――工伤保险。于1月1日开始实施,启动基金只有40万元。

――生育保险。于1912月开始实施,开始时从地方综合发展基金中注入垫底运行资金20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很早就形成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在此基础上,于年逐步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展篇: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

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特别是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以此为契机,该区适时出台政策,强力推进社保体系建设,并在人代会上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中期目标乃至长期目标中,把着眼于解决民生必需,增强百姓福祉,构筑社会保障体系列为政府工作的根本任务之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提出切实从“管理政府”向“为民政府”转变,开始了全面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此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台阶,逐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为龙头,连接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建立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各项制度,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成型,并形成一系列富有特点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至今年7月底,全区已参加养老保险企业2045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827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37268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24861人。养老基金结余15148万元,支付能力

达34.7个月,其中企业养老基金结余12187万元,支付能力达33.3个月。

――医疗保险制度。至底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截止今年7月底,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556家,参保人数为20798人。

――工伤保险制度。截止今年7月底,全区共有185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9149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7万元。

――生育保险制度。截止今年7月底,全区有140家单位,5803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结余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城区居民人均收入不低于180元/月、建制镇居民人均收入不低于1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低于110元/月的标准,全区有127户、233位城镇居民和2297户、3599位农村居民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目前,全区集中供养的有215人,分散供养的有84人。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人均为3000多元/年,分散供养的标准为人均1300-1800元/年。

――其它帮扶、救助工作。开展了残疾人康复和救扶工作;建立了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基金,开展正常性的慈善救助活动;开展临时救助和结对帮扶工作,每年用于结对帮扶的资金达20余万元;重视解决“三残”学生、部分享受低保和困难家庭学生的义务教育,以及高中、大学的助学问题,等等。

*社保人清醒地认识到,要想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的大潮,建立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与时俱进、负重拼搏、开拓创新。为此,他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其一,与时俱进,适时出台政策,确保社保工作正常运行。自1995年该区实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以来,先后出台了《*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路政发〔1995〕2号)、《关于贯彻〈*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路政办〔1995〕1号)、《关于乡镇各类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意见》(路政办〔1995〕3号)、《关于筹集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实施意见》(路政办〔1995〕4号)、《关于乡镇机关招选干部和各事业站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路人劳〔1995〕82号)、《台州市*区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路人劳〔1995〕98号)、《关于私营、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区人劳局、交通局联合文件路人劳〔1997〕79号)、《关于印发*区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路政发〔〕62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路政发〔2002〕76号)等10多个政策文件,为该区的社会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从而使该区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其二,强化社保宣传力度,在社会保险覆盖面上取得新实破。为了使社会保险深入千家万户,该区通过新闻媒体、上街咨询、文艺汇演、巡回宣传车、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宣讲等多种形式加大社保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加深对社保的认识,增强人们的参保意识。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已由最初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逐渐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延伸,突出了以重点骨干企业为扩面重点,收到了以大带小、以点带面的良好效果。尤其是20养老扩面达2万余人,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参保率由年初的43提高到88,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2万余人,城区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和覆盖率已达到95,至年底将提前一年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其三,强化基金征缴,社会保障支撑能力不断增强。该区社保和地税密切配合,共同商讨基金征缴的有效办法,每月召开一次社保、地税联席会议,改变了以往的征缴方式,即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参保人数,采取先由地税征收,后由社保登记的办法,做到了既分工又协作,使基金征缴率由2002年以前的83提高到2002年底的97,并于2002年被评为全省社保基金征缴先进单位。今年1―7月共征缴基金6241万元,至7月底企业养老基金结余15148万元,支付能力达34.7个月,其中企业养老基金结余12187万元,支付能力达33.3个月,居全市首位,列全省前茅。

(四)规范基金管理,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基金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等问题。发放基金严格规范,彻底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增值。从历次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审计情况来看,该区社保基金管理、使用都严格规范,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加大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力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银行或邮政系统发放,遍及城乡各地的养老金发放网点达100多个,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社会化发放水平和程度不断提高,自至今社会化发放率年年达到100。

其五,基础性管理服务措施和手段不断完善。强化了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个人帐户的建帐工作,方便参保者查询。加强社保数据库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业务操作由手工向电脑操作完全过渡,并适时更新电脑软件,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协调。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医保定点协议,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利益;加强与各定点医疗机构间的紧密联系,共同商讨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办法。不断扩大定点范围,定点网络不断延伸至各镇(街道),目前省市级定点医院有20余家,区内定点医院有19家、定点药店有3家,为广大参保者的就医购药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同时,加快了社保“三优”服务窗口建设,为参保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其六,不断加大社会合力救助力度。如:稳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每年都根据地方实际调高保障标准;建立特困家庭生活保障优惠扶助制度,对特困家庭就业、就学、基本生活支出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救助、生活补助和政策扶持;经常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等等。

完善篇:将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

社会保险体系构筑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的经济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发展速度很快。2002年,全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11.2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10.2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5.1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7.4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45元,全区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达140.7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年末存款63.47亿元,人均超万元,一些指标已超过了小康标准。*区的领导清醒认识到,在这样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完全有条件率先建立起比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有能力加快构筑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为此,8月7日,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后,*提出通过2―3年的努力,构建起涵盖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三残”学生和低保、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补助等内容的、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至底基本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全覆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全覆盖,至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宏伟目标。并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明确的措施。

在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提出按照目标要求,再接再厉、积极探索,努力在制度创新上求得更大的突破。

其一,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借鉴全省各地好的做法的同时,进一步研究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分门别类研究和完善有关参保办法。按照到20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坚持稳步推进扩面的原则,重点实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提出到今年年底,实现扩面净增10734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扩面净增7000人,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扩面净增3734人的目标。并且多渠道筹措社保基金,切实提高基金支付能力。提出要从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的变现中筹措一部分,如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特种行业收入等等。坚持扩面与保面并举,坚决遏制“边扩面、边脱保”的现象,夯实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收缴率。确保到年底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基金征缴收入达9170万元,实现支付能力超过23个月。

其二,强力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实施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夯实医保参保人数。彻底改变医保改革单兵突进的做法,真正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配套联动。在解决看病难问题上,提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在公立医院内部推进人事、分配制度创新,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惩机制等措施。在解决看病难问题上,提出放开零售药店规划布局上的限制,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范办法,强化医院药价管理,调整医药费用结构等措施,把过高的药价降下来。在加强基本医疗管理问题上,提出要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堵住管理的漏洞。在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上,提出先把住院医疗费统筹待遇解决好,资金由资产处置、主管部门调剂等途径落实。对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影响正常生活的,将通过社会救济给予帮助。

其三,切实加强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了今年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目标:净增城镇就业岗位5000个,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1000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00人。失业保险扩面净增7000人,基金征缴收入480万元。其措施:一是落实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给予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特长的“4050人员”、夫妻双失业、残疾人以及享受待遇的失业人员的支持和帮助,对他们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在实行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面上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尽可能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更加优惠的措施。二是强化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着重搞好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实行“订单式”定向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另一方面,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一站式”、“一条龙”的要求,在求职登记、职业介绍、鉴定申报、档案管理、信息服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方面,对失业人员推行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并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两项补贴的使用办法,用好用活这笔资金。三要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以民营企业为重点推进失业保险扩面,逐步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并实现失业保险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统一。同时,做细做实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合理剔除隐性就业人群,使有限的基金用来保障真正的失业者。

其四,深化工伤、生育保险。提出要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将和养老保险同步推进,今年要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净增8000人,基金征缴收入120万元。同时,要进一步搞好生育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构筑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方面,提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管理规范、法制保障,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其一,加快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区自1997年,建立了覆盖城乡范围的低保制度,但这张“安全网”还不很健全,还存在低保标准偏低、城乡发放时间不统一等问题。为此,该区提出以下四方面措施来解决。一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情况,调高城乡低保标准,使之更加符合区实际和保障要求,明确街道居民年标准从原先的2160元调整到2520元,建制镇和农村居民年标准从原先的1800元、1320元调整到2160元;二是认真检查低保实施情况,准确核实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收入,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杜绝应保未保、应补未补现象的发生;三是规范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加强与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再就业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将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加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力量,在区民政局分设社救科,在各镇(街道)建立民政救助服务中心,并增加人员编制。

其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该区根据省市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初步制定了《*区被征地人员(套式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套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了非常优惠的保障政策。这一政策,即将要付诸实施。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问题上,提出多方筹资、专户管理的办法。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的30%,将先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上述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转入专户管理。该区将通过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生活的后顾之忧。同时,该区开始对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适龄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其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该区将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按照“政府领导、统一筹资、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商业化、信息化网络管理,政府和参保人员实施有效监督。将以区为单位,建立专门农村医保基金,统一筹资,统筹使用管理。各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参保对象为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外,凡户籍在该区范围的所有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筹资标准为:每个参保人员每年80元,其中村与参保人员每人每年40元,各镇(街道)补助10元,区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再适当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及“五保”对象,其缴费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予以解决。该区将在今年开始实施,确保参保率达50,力争达70,到20努力在全区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率在90以上。

其四,全面解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问题。将以提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比例为手段,通过集中供养,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服务,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到年底全区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凡是有意愿参加集中供养的都将有计划地纳入范围。对不愿意或不适中供养的对象,将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等多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经费由村、镇(街道)负担为主,区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00元。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经费由区财政承担。要求各地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加快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对改造、扩建的,区财政按照1/3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经验收达到每张床位和公共用房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标准的,每新增一张床位区财政将补助7000元。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机制。

其五,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该区将出台《关于对“三残”学生、享受低保和部分困难家庭学生给予免费(或补助)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三残”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对“低保线”以下学生,小学生补250元/年,初中生300元/年;属贫困学生的,小学生补500元/年,初中生补700元/年,高中生补900元/年,大学生补1000元/年;因灾、因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有关费用。其方式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按助学渠道,由教育局、关工委、民政局、残联、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审定确认后统一公示。区里将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由各相关单位酌情出资、社会赞助、财政拨款等渠道筹资。同时,实施“阳光工程”,鼓励多渠道筹资,通过单独建校、单独编班、随班就读等途径,有效地解决贫困家庭子女的就学问题。

其六,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提出要加强城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新项目建设将按无障碍建设的要求实施,原先未实施无障碍建设的项目,今后要在环境整治中逐步加以改造。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对未按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均150元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后逐年提高标准。并加快占地近10亩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全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创造良好条件。本网版权所有

同时,该区根据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困难群众劳动就业、租住公房、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环卫保洁、法律援助、灾害救助等方面,正在积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以全面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高该区的社会救助水平。

昨日的辉煌,只能代表过去。逝去的岁月和辛勤的汗水,昭示着更加美好的未来。*人正一步一个脚印,在构筑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和桥上昂首阔步!

篇6: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内消费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内消费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和带动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

1999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但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中央采取包括增加发行长期国债、适当扩大中央财政赤字、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等一系列刺激投资和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刺激消费增长是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主要考虑为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等留出积累。如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年老可以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患病可以由医疗保险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样就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届时,人们自然会乐于将更多的钱用于当期消费,由此也就可以带动经济更快发展。

二、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两个确保”。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作出部署。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方面,国家要求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安排,亏损企业按照财政、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共有1219万名职工下岗分流,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另610万人中,58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占95%。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基金收缴,使收缴率保持在90%左右;二是动用积累基金,一年来共动用127亿元;三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目前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地共调剂使用基金25亿元;四是各级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支持。一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有效地遏制了欠发养老金的势头。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到1998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73%,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占56%,覆盖面偏窄,不仅损害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我们利用这个大好时机,集中力量抓扩面工作,要求城镇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基本扭转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连续几年下降的局面。到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9195万人,比上年净增71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380万人,新增1452万人。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基金征缴力度,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提高。

(三)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解决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覆盖范围窄、保障能力差和浪费严重等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国务院1998年作出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管理;加强医疗服务

[1] [2]

企业为什么要引入职业规划

校企合作工作计划

校企合作专升本自荐信

励志书籍推荐《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

老板发言稿

校企合作口号

老板年终总结发言稿

供应商大会发言稿

企业合作策划书

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探究论文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双赢选择(锦集6篇)】相关文章:

赢的演讲稿2022-08-15

文化传播高考的范文2022-05-17

和谐与公正:现代人的道德目标2022-05-06

酒店老总年会发言稿2023-07-23

企业内部员工培训情况的调查报告2022-11-02

供应商发言稿2022-11-10

经销商的感谢信2023-05-23

如何打造新老员工双赢机制2023-05-27

对经销商的感谢信2023-11-10

依托校企合作,构建高职会计实践教学模式2023-01-0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