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时间:2023-09-02 07:30:5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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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篇1: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学习心得

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犯罪的八种加重构成。

(一)、入户抢劫的;这里要注意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

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2、骗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3、侵入,也即和平进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户抢劫。

注意这里的户,必须是承担家庭经济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封闭性。如果一间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时,犯罪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户盗窃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即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里的交通工具应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与证券安全。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伤和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形。这里存在一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抢劫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例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用锤子将铁钉钉入他人后脑,然后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碰巧有一次,犯罪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这时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定罪,但这种加重结果处于一种未遂状态。再比如,甲意欲抢劫,在受害人反抗时将受害人杀死,但却未从受害人身上找到一分钱,这时,甲成立抢劫罪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里包含了警察冒充军人、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但若是真正的警察,以警察的身份抢劫的,只构成普通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持枪包含了使用和展示两种行为,这里的枪只能是真枪,但可以是没有装子弹的空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里要注意主客观相一致,如果犯罪人主观上没有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上述物资的行为,则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一般的抢劫。

在司法考试的备考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外,还要注意抢劫罪的两种法律拟制的情形:

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刑法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实施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行为。一方面,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 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此后实行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转化为抢劫罪,另外,当主体不合格(如15岁的未成年人)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行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也转化为抢劫罪。在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这里的当场既包括现场,也包括现场的`延续,但注意这里的延续应当是一种不间断的延续。

二、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除了掌握以上抢劫罪的情形为,还要注意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威胁,则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 ,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针对的是人,抢夺罪中的暴力针对的是物,如抢夺他人耳环,导致他人的耳朵被撕毁,应认定为抢劫罪。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是利用第三者对人质人身安全的担心而实现犯罪目的。而在抢劫罪中,受害人处于加害人的暴力威胁之下,例如:张三进入李四家中,以暴力的方式,逼迫李四一家三口人交钱,这时李四一家三口人都处于张三的暴力威胁之下,比如张三说,你要不交钱,就把你女儿的手砍掉,这时李四把保险柜打开,把钱交给张三,对张三的行为就定抢劫罪,而不定绑架罪。

篇2: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学习心得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1、双罚原则。2、国际刑事法院。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行的,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过中心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非遇难。3、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1、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依据海洋法,有12项行为是有害的,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通过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3、沿海国的管辖权,原则上,沿海国不予管辖,例外:a,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b,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1、毗连区的范围,24海里减去领海宽度,2、沿海国的权利,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3、特点,毗连区具有依附性,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须经宣告,主张了才有。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尽快通知船旗国,不能监禁与体罚。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3、他国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1、登记制度,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则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2、营救制度,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安全交还。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3、责任制度,a,凡是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一律实行过错责任,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B,凡是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一律实行绝对责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D,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1、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②国籍连续。③用尽当地救济。注意,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2、引渡,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则:双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随意转引渡。3、庇护,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居留、给予保护和拒绝引渡的行为,在性质上他是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对象是政治犯、难民。我国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则,但有四项例外:

①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② 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这个考点还没有考察过。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1)馆舍,①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与火灾或

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②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③领馆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却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

(2)、人员,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以裁判执行的除外;②管辖豁免,这

里我们注意,领事人员对职务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对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③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非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不豁免。

十三、纽伦堡原则,这里注意纽伦堡原则后又发展出来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

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十四、国际刑事法院(icc),(1)、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刑: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2)、管辖对象:个人,注意不审国家;(3)、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篇3:司考经验司法考试重点抓刑法和民法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及备考策略如下: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

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及策略介绍如下: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至司法考试中民法就一直占到了97分左右,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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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法考试重点注意事项

司法考试重点注意事项

首先谈一谈司法考试备考中最应该做的几件事:

一、应保证复习时间

我们必须保证平均每天8个小时的复习时间。对于上班族来说,白天的上午下午分别挤出一两个小时(很多地方还可以专门请假1月那就更好了),晚上下班回家后拿出五六个小时应该可以吧。可以理解的是作为大部分人,很难做到把精力一直集中在司考复习这么枯燥的事情上来。我们现在不管精力是否集中,都要一直在看书复习,8个小时之中有4到5个小时的时间能够沉浸其中,起到作用就行了。

二、应注意知识梳理

我认为复习应以教材为主,虽然有些人反对,但是我认为复习以教材为主适合绝大部分人。我提倡复习教材的方法是快速循环复习法,这样有助于巩固记忆。但是,我们看教材不能仅仅盲目、死板、机械的一遍遍的看,我们在看第一遍时可以不必要求系统什么的,但是后来再看教材,我们必须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相互关联、区别等等,必须要在大脑中对司考考察内容有一个总体框架,对每个部门法也要有一个小的思维框架,纲举目张,举一反三就是对我们复习方法的概括和要求。复习中要形成记笔记的好习惯,要多注意知识点的归纳整理。我们要利用笔记理清容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区别。

三、应正确处理劳逸

大家看到这个肯定认为我主要是提倡大家复习中要注意休息,其实不然,我认为复习中“逸”只是很次要的,因为这个时候的时间很宝贵,不容许我们更多的“逸”。也不是不让大家休息,不能因为劳逸结合导致复习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复习时不要给自己太多的压力,只要做到复习有计划性就行了,如可以每天给自己规定看多少页书,做多少道题等等,这样可以使复习有条不紊的进行,避免心情急躁或者劳累过度。另外关于注意营养等问题我就不多说了,这个大家应该都比较清楚。

四、应掌握考试技巧

考试的日子是我们出成绩的两天,不管你以前复习的多么用功多么扎实,如果把握不好这两天,同样是前功尽弃。我们参加司考的都是成年人,心理素质肯定都差不多,一般不会出现中高考那样承受不住压力的情况,但是在考前和考中的细节也必须处理好。考前的准备工作自然要做好,文具等要多备几套这个大家也不能马虎。在考前一个星期我们就要开始注意休息,不能过于劳累,要调节好身体的各项机能。司考,自信很关键,我们不要太过于高看司考,你把他看作仅仅是一个考察文字基础记忆的东西就行了,只要你的死工夫下到了就ok了。

延伸阅读:

在司法考试备考过程中,总是有很多人“效仿”前人,踏入了复习备考的误区。殊不知,司法考试备考中有很多事情是司法考试备考的“禁忌”。下面我结合自己的经验和大家聊一下司法考试复习备考中的“禁忌”。

一、忌题海战术

司考考察的是基本法律知识的运用,重点在于我们能否掌握住每个基本的知识点。有人认为以做题促记忆,大搞题海战术,我认为实不可取。司考涉及面很广,考察的知识点很是庞杂,能够掌握住司考,关键在于我们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上。在考前的三四个月中的这段时间十分宝贵,我们应该主要用于记忆上,这时候的记忆因为距离司考比较近也不容易忘记,属于记忆的“黄金时期”,搞题海战术只会浪费掉宝贵的记忆时间,事倍功半。但是,我并不是完全否定做题的作用,题还是要做的,适可而止。

二、忌猜题押宝

有人认为:“司考内容太多,辅导教材好几千页,完全掌握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他们认为司考考察应该有重点,只要掌握住了重点,司考就有把握了。”这种想法对司考复习的危害是很大的。司考每年都有一些固定的知识考点,基本每年都可能涉及到,但是,这些每年的必考点却是极少的一部分,大部分考点每年都是变动的。另外,因为司考题量很大,其考查的知识点也就非常广泛了。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刑法刑诉在司考中占的比重相当大,约70道选择题,一题4个选项,司考的考察点基本不重复,那么就涉及到近300个知识点,如果我们复习不全面,如何能押得中这么多知识点?我们司考复习必须面面俱到,全面掌握的前提下,把握重点才是正确的做法。

三、忌记忆模糊

许多人复习中喜欢囫囵吞枣,只求速度不求记忆准确。我曾经发了一个帖子主张快速循环记忆法,那么大家可能要问你这快速是不是也是“囫囵吞枣”?我想说的是,如果单求快,是会造成囫囵吞枣、记忆模糊的,但是我还强调了一个“循环、反复”,这就是克服记忆模糊的关键点。司考考察的东西很细,行政、民事、刑事整体结构差不多,但是各有各的具体内容很容易混淆;司考还涉及到很多数字性、比例性的知识点,这也是容易让人记忆模糊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平时一定要保证记忆牢固准确,切忌似是而非,粗心大意。对于各个知识点要反复记忆,保证记忆的准确性。

四、忌资料庞杂

在复习资料的选取上,有人喜欢广取博集,见到司考复习资料就想要就想看看,认为这样可以开阔视野。其实,这种做法只会适得其反。许多法律观点存在很多争论,也分很多不同的流派,因此不同流派的教授编写的资料的观点就可能不一样,我们在看到不同的法律观点后,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究竟谁说的对,所以总想把他研究清、研究透,但是最终的结果是把自己陷进去了,也没有弄出个所以然,既浪费了时间,更是混淆了自己的思维。

篇5: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要抓“刑法和民法”

一、复习法条三阶段

我认为看法条时间分为三个阶段,介绍如下:

第一个阶段,了解查询阶段,当遇到不太清楚知识点,要善于查法条,这时候做好能够理解并记忆,对于感觉非常重要法条要用笔标记一下。第二阶段,专项训练阶段。要找一本权威并适合自己的法条进行系统复习,最好看完法条再听一下老师讲课,这样最好了。第三阶段,记忆阶段。到了考试之前,一定要再把重点法条浏览一遍,特别是一些容易忘记的重点法条要强迫式记忆一下。所以,我认为五月份进入看法条第一时间阶段。

二、少背多理解,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

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也就是说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看书,带着思考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位置和内容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也不要求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并非背书可以解决。

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整体性,所以写得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挑重点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点就需要在看书时将重点划上线,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另外,还有人曾提出过这样一种观点,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完全可以放弃。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我们确实需要突出重点,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不能轻言放弃,

备考资料

一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各个小法加起来总数并不少,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查得都比较简单,白白放弃,实在可惜。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查得多,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

三、看法条一定要细致,善于总结、综合、对比

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看过好几遍,考试时却只知道个大概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 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 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 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

法条的特色在于简练具体,就某个问题可能会涉及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法条,甚至于会涉及不同法律的条文,所以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我们自己总结、综合、对比。

比如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属于出题重点,但也非常容易混淆,总结出来就容易分清了。又如受贿又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从一重处,而受贿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暴力阻碍缉私是妨害公务罪和 罪并罚,而暴力阻碍缉毒或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又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是从一重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需要我们在看书过程中细心总结。

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查点细致但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而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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