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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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篇1:上海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人至九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内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内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其辞职请求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如果涉及问题复杂,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征得主席团同意,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三)组织代表视察、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

(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六)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七)组织进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或者罢免;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三)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四)受理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在会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

(五)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请求;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事项的准备工作;

(七)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3日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同时废止。

篇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篇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幕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幕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今天,我们迎来了XX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的隆重召开。

在此,我谨代表XX镇党委、政府向来自全镇各条战线的代表及亲临会议指导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这次大会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今年是我们全面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动我镇经济持续向前发展关键的一年。如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大本镇“XXX”发展思路的实施力度,实现本镇经济的新发展、新突破是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的重点。因此,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并审议镇人民政府和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XX镇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意见》的报告;审议、审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全面总结去年的工作,明确今年的目标,部署今年的任务。动员全镇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集力量、开拓创新,为XX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这次会议对于我们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加快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我们面临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将担负十分艰巨的工作任务。全镇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敢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团结和带领全镇各族人民群众开拓创新、勇往直前,不断更新观念,求真务实,在县委“农业稳县、工业立县、旅游名县、口岸活县、文化强县”发展思路的`指引下,继续我镇社会经济发展“XXX”工程抓好、抓落实,坚定不移的打基础,兴科教,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以边贸、集镇、旅游、能源、交通为突破口,使我镇经济建设取得新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大会所进行的每一项议程都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相信我们每一位代表都会从大局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作风,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圆满完成会议的各项任务。

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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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词

各位代表和来宾:

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委指导组的指导下,在大会主席团的主持下,在参会代表的支持配合下,会议议程进行完毕,完成了大会的各项议程,选举产生了xx乡第四届人大主席团、乡政府领导班子、听取审议了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报告,会议紧张有序,会议精神催人奋进。

新一届的.班子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履行好政府工作职能,带领全乡人民坚定“高扬党建旗帜、大力招商引资、壮大产业支柱、改善基础设施、解决群众疾苦、构建和谐xx的工作思路不动摇,着力产业培育,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全面振兴xx经济、提升xx形象努力奋斗。

篇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日晚间发布,从这一年4月1日起,上海将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其中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1820元调整为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增至18元。这是上海第22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社部门在解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指出,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些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篇6: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和建设的指导。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议上一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选举等。第二次会议一般在第三季度举行,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选举或者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日前送达代表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财政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财政、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年度内主席团成员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上补选。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充分发表意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后,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内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一般由7人或者9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可以增加至11人,具体人数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召开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十七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择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工作开展视察、调研、进行工作评议等活动;

(七)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九)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人大代表;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代表大会的安排,就本地区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有部分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对代表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由主席团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群众呼声,并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网站等,及时汇总反馈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工作一般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每届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主席团也可以组织代表培训。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对选民评议不合格的代表,主席团可以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参加由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组织选民进行补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本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设立该工作机构的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7: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主席团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下一届人大主席团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任期的五年,是积极应对挑战、经受重要考验的五年,也是全镇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

和上级人大的悉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县、镇党代会及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待补发展这个目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镇人大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

一是开展依法监督,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五年来,待补镇在各级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下,各项社会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镇人民凝心聚力、乘势而上。镇人大主席团在这样的发展大潮中,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上,把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特色种养殖业、人畜饮水安全、乡村公路维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小城镇建设进展顺利、乡村公路得以改造维修,河道河堤得到修复治理,换届选举依法依规、土地征用补偿有序到位,村容村貌大幅改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

二是开展视察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五年来,镇人大多次组织大大代表对蔬菜、花卉、中药材种植、野猪养殖、梅花鹿养殖等特色种、养殖业进行视察,对退耕还林、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石漠化综合治理、农田水利建设、“整乡推进”扶贫开发工程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60余条。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刻反思、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是开展民主评议,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五年来,镇人大先后对民政办、计生办、财政所、林业站、兽医站、派出所、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了评议活动,代表们通过听取报告、分组审议、提出建议、明确整改、监督检查等方式,把评议活动做成了解决问题的活动。在评议别人的同时,认真组织代表及群众对部分县、镇人大代表进行述职评议。通过评议,评出团结、评出干劲,达到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的良好目的,加深了代表、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开展跟踪督办,落实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及时把代表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100多条议案、建议进行梳理、归类交办于镇政府,并逐项交办到分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手中,明确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办理过程中,镇人大实行跟踪督办,对没按时间进度办理的予以督办,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做出解释,从而保证议案建议按时、按质完成办理,基本满意、满意率达95%以上。

五是开展创先争优,增强代表模范带头能力。五年来,镇人大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三带头、三争当”、“七个一”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创先争优丰富了载体,认真开展“四群教育”活动,为创先争优突出了实效。14名县人大代表、70名镇人大代表中,10名成为了个体工商经营户,20余名成为了个体私营企业主,代表在活动中提出各类意见和建议110条,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20条,为我镇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镇域经济快速发展。

六是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代表参政议政水平。为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镇人大主席团更加注重自身建设。一是坚持学习强素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加强学习,就《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前后的情况进行学习对比,在学习监督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进一步增强代表们的理论水平、民主和法律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素质。二是完善制度抓落实。对照县人大的总体工作要求,镇人大紧密结合全镇实际,先后建立健全了五项制度,即: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划分小组抓活动。提出“建立载体、强化队伍、抓好活动、发挥作用”的基本工作思路,把全镇人大代表划分为16个代表小组,挑选出有工作积极性、热情高的代表担任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分组开展活动,并在两个村实施了“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创建工作。十八大期间,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镇人大“走农户,访民情,办实事”,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各位代表!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可喜成绩,应归功于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镇人民、全体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倾情关怀。在此,我代表镇人大主席团向各位代表和参会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离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监督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还不够,力度有待加强;联系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都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工作展望

各位代表,今后的五年,是我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历史时期。新一届人大主席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现代生态高效农业示范镇和会泽南部中心城镇”这一目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努力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为实现待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正确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人大工作实效,推动主席团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取得新的进展。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关系待补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重点,在监督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使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质量,开创代表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培养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在自身建设上取得新进展;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的宣传,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实现新进步。

,是新一届人大主席团的开局之年。镇人大主席团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力争把我镇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升工作效能。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依法履职这个中心,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找准人大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的结合点,认真履行人大工作各项职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经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努力提高镇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效率;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加强监督,推动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做到既依法监督,又能很好地支持政府工作。一要围绕镇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待补小城镇建设的各项重点工程给待补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也给人大的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镇人大将高度关注民生重大事项,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适时听取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慎重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运用调查、视察、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方式方法,加强对全镇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的调查和分析,积极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促进待补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力度和时效,以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为重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围绕“满意率”、“办结率”,确保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努力提高意见答复和建议办理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要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和监督水平。在监督工作中,既要统筹全局,对政府各部门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也要有所侧重,把事关社会稳定和政府廉政建设的法律贯彻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五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权力严格履行,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共同促进待补发展。

创先争优,完善载体,拓展活动开展形式。镇人大主席团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着力搭建代表活动平台,不断探索和创新代表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一要继续坚持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等制度,积极参与代表小组活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关心代表的生产生活,支持代表开展工作;二要继续扩大代表对主席团工作的参与面,完善代表列席主席团会议机制,使代表意见得到充分发表。(www.fwsir.Com)将继续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对待补镇集镇建设情况适时进行视察,对“五大中心”站所工作定期进行评议;三要加快“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建设力度,充实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使代表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四要继续深入组织代表开展“三带头、三争当”、“七个一”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大代表工作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代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人大代表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强化人大自身建设。要紧紧围绕主席团议事质量和组成人员履职水平的提高,继续抓好自身建设。一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整体素质。要加强新一届主席团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学习,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的意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席团和县镇人大代表深入学习《宪法》、《代表法》、《选举法》以及《云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使自身不断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二要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提高主席团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主席团成员和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分工负责、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主席团行使职权服务。三要加强交流学习,促进人大工作。要按照县人大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四要健全信息网络,增强宣传效应。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加强部门协作,加大人大宣传报道力度,使人大宣传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代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五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素质,从而提高代表的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永葆人大代表的先进性。

各位代表,国徽高悬、重任在肩,牢记使命、策马扬鞭。我们深信,有镇党委的正确领导,新一届人大主席团一定会不负全镇人民的重托,依靠人大代表和全镇人民的支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一致,扎实工作,认真履职,在不断推进待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8: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讲话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xxx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现在就要胜利闭幕了。这是一次发扬民主、集中民智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大会,是一次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大会。本次会议以总结成绩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县国家干部会议精神,对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位代表怀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对全镇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充分体现了全镇人民的意志,代表了全镇人民的利益。按照会议安排,本次大会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在团结活跃的气氛中胜利结束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大会取得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的祝贺!

,镇人大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强化审议决议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发挥代表作用、推进人大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保障和促进我镇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镇党委,向全镇人大代表和镇人大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各位代表、同志们,加快xxx发展,是全镇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镇党委提出了今年的工作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步伐为主题,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紧紧围绕“工业强镇、农业稳镇、民营富镇”的工作思路,使经济发展跃上新台阶,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社会事业展现新局面,人民生活达到新水平,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全面小康建设进入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呈现新气象。镇人大、政府和全体代表一定要正确认识和牢牢把握目前的发展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按照全镇总体工作部署,始终牢记人民的重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把握会议精髓,迅速传达抓落实

会议对20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即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步伐为主题,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紧紧围绕“工业强镇、农业稳镇、民营富镇”的工作思路,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实用型工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工业发达、社会文明进步的总要求,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工作重点是抓好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环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引导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社会事业建设投入,搞好村级公路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及信访维稳工作。会议主旨明确,就是动员全乡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体现了党委、政府强乡富民的坚强决心。会后,各位代表及应邀人员、列席人员要把会议精神认真传达贯彻到基层,传达要达到快速而准确,广泛而深入,号召全镇人民积极投身到建设新农村的行列。

二、增强自身素质,发挥代表职能

当代表就意味着责任。认真履行责任,就会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誉,就会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推动全镇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此,每一位代表都要牢记肩负的神圣使命和权力义务,更加富有成效地履行好代表职责。第一、要切实加强学习。只有坚持不懈地搞好学习,才能不断超越自我,完善自我,不断达到思想上新境界,取得素质上的新进步,创造工作上的新业绩。当前,要深入贯彻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新党章、《监督法》、《江泽民文选》和胡锦涛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质,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坚定性。同时,要挤出时间和精力,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科技、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学习,用先进的知识丰富头脑,用开放的理念武装思想,用创新的观点启迪思维,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履职能力。第二,要密切联系群众。代表产生于人民群众之中,代表必须心系人民群众。各位代表要紧密联系群众,随时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关注热点问题,察民情、集民智、解民难,了解群众疾苦,体察群众冷暖,使建议更有针对性、批评更有说服力。第三,要充分反映民意。各位代表一定要常怀爱民之心、常谋富民之策、常做为民之事。一方面,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做到上情下达;另一方面,更要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和疾苦,做到下情上达。要以亲民之心、察民之情、富民之愿的辛勤与汗水,进一步在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更好地把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三、抓住机遇,加速农村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策略,为农村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全镇上下一定要充分利用和把握这两个机遇,努力加快xxx发展。一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机遇千载难逢,机遇也稍纵即逝。xxx能迎来这么好的发展机遇,是全镇干部职工、全镇人民使尽浑身解数、想尽千方百计争取来的。新农村建设的好政策会普照大地,但仍然需要我们发挥敢闯敢干、敢于拼搏的精神,要善于把握政策,善于利用政策捕捉项目,善于把xxx的资源放入市场中去挖掘、去开发、去利用。因此,我们全镇人民一定要牢牢树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意识,一定要树立抢抓机遇、只争朝夕的意识,一定要树立着眼长远、加快发展的意识。二是要真抓实干,坚持不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见成效的,更不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能见效的。因此,全镇上下要按照建设新农村的规划,一步一个脚印,一年办几件实事,真抓实干,用真心,使真劲,埋头苦干,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坚决反对那些喊空口号、指手划脚、拈轻怕重、敷衍了事的人和事存在,坚决反对人浮于事、急功近利的作风存在。我们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但切不可蛮干莽撞。我们只能脚踏实地、坚持不懈,按照既定目标努力奋斗。三是要团结奋斗,齐心协力。xxx的发展和建设需要我们全镇干部职工、全体共产党员、全镇人民包括在外务工、经商、办企业的人士都要团结起来形成合力,共同为xxx镇的发展和建设出力。特别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按照上级要求,广泛发动全镇有志之士、有能之辈争做新农村建设志愿者,为新农村建设多作贡献。

四、做好人大工作,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民主法制环境。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加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人大主席团肩负着重要职责。党委必须自觉地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主席团依法开展工作,加大人大的监督作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把监督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要进一步畅通渠道,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进一步加强人大主席团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勤政建设,为下一届人大留下一套好制度、一支好队伍、一个好作风。

同志们,站在新的起点,肩负新的使命,加快xxx的发展、实现富民强镇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使命更光荣。镇党委希望,大家一定要牢记使命,珍惜权利,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以一流的工作效率,一流的工作质量,全力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思村的伟大行动中,为建设一个产业兴旺、生活富裕、乡风文明、风景秀美、社会和谐的新xxx镇而努力奋斗!

篇9:《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进行,包括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届时提出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定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需要通过事项的草案等。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本次会议议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按照会议议程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组织落实,并就会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会议日程,会议表决方式,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表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主席团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最迟应在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和单位应派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三至七人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进行补选。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应当专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定期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九)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依法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当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根据前一次选举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可在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在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作废。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多于应选名额,也可同应选名额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活动。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小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报酬。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应当给予误工补贴。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每年不少于七天。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表决通过。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缺额,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缺额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经主席团确认。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各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0: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篇11: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大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开会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

代表总数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经全体代表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意见,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经较多数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作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本人要求辞职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九人。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组织代表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八)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负责代表活动室建设;

(九)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设办公室,作为主席团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五)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至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后,通知原选区选民。

第三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是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代表资格有效。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视察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代表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视察原选区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根据需要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补贴,所需费用由乡财政列支。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须经原选区的过半数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时,可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2:河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不得少于两天。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乡镇统筹费征收的标准;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各项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构不成议案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或单位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负责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向代表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二个月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履行法律程序,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

三年行动计划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巡察汇报

电力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乡镇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自查报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巡察自查报告

书记述职述廉报告经典

法学实习总结3000字

上海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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