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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 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 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本文通过对安徽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解决案例中的争议问题。最终对绝当后息、费条款的适用规则;绝当后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和数额的确定做具体的论述继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构造
本文拟采用四段式来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徽省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绝当与利息条款加以论述。第三部分对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加以论述。第四部分对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加以论述。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序言
一、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
(一)基本案情
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程正刚、吴爱英,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叶挺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自20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合同约定可以重复计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载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泾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 2008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合同续当,也未赎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为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房产归还上诉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认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未偿还当金的,除应偿还外,还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对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的30%计算支付为宜。
(二)争议点
1.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综合费用?
3.绝当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二、绝当与利息条款
(一)绝当后利息是否应该继续收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2.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二)绝当利息收取的标准
1.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笔者的观点
(三)结合本案分析
三、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
(一)综合费用的界定
(二)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理由
1.从《典当管理办法》分析
2.从典当管理部门的复函精神分析
3.从绝当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结
四、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违约金条款的类型
(二) 未偿还当金违约条款效力的认定
1.认为无效的理由
2.笔者的观点
(三)绝当后违约金收取标准
(四)结合本案分析
结语
(三)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综合费用及利息是《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由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用以平衡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为当户提供当款、保管当物的对价。但是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如何承担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于当户到期未赎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论和实践中都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阅了大量与典当中的绝当问题相关的国内着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进行一系列系统研究,已具备了相当充实的资料论据。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典当立法立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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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试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摘要近年来,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及缺失已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和食品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健全的市场机制建立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之所在,以期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拙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二)食品安全监督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现状及评价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缺陷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1.横向分离问题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2.纵向分离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3.重复许可,监管主体重叠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机制的缺陷问题
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1.监管的实施缺乏专业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2.分段监管模式使综合监管难以奏效难以实施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3.监管模式单一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缺位问题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或。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设想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设置之完善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1.明确职能分工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2.均衡设置监管机构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篇3:辽宁大学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 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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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硕士论文
摘要:
本文从民商法的相关概念说起,着重阐述了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中,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希望谨以此文,给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市场经济;作用
因为在市场经济进行运作的过程之中会出现多种经济利益关系,一旦这些利益关系之间产生冲突或者矛盾,就需要使用民商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之中,对相关人员在经济市场中的权力与义务进行限定,所以民商法能够有效保证在市场经济之中交易的安全,规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行为,保证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正常的交易流程。整体来说,民商法在促进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中国民商法制度的概括
中国民商法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经济目标和需求方的使用所制定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就是规范和扩展中国的相关民商活动,由此完成鼓励良性竞争与企业之间进步向上的法律法规。中国民商法在其法律体制当中占据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并且也是中国法律构成中重要一环,所以民商法在国家建设的层面上,对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在市场的交易环节中,最直接的行业规范法则也是民商法,也正是因为民商法的存在,保障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从律法的角度来说,怎样规划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细节,主要面对的是调节对象,也就是法律定义下的社会关系。民商法作为我国的重要律法,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规范这一些市场中交易双方的社会关系。当下,我国的民商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之下,该框架的确立,同时也让民商法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若是不存在市场经济,民商法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民商法从世界法律的发展史来说,从古希腊到中国现代,如果没有民商法的相关条款加以约束,会让国家与企业的运行陷入瘫痪。加之当前中国企业的信用部门缺乏相关律法的监督,就更会让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步履维艰。所以,民商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保卫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成果,并且促使其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并健全相关的企业信用机制。
例如,依据企业的业务与产品的特性,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规定该企业每6个月要修改一次对客户的交易预警和对企业政策进行开展相应的修改工作,企业需要针对高信用的用户延长其预警时间,并将工作的进程变得更加有侧重方向。随着当前我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白热化,企业的信用水平也会成为衡量企业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水平的监督作用,相关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并且依照民商法,相关工商部门除了需要增强对企业的监督之外,更需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对于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工商部门应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上报,并对企业资质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表扬,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市场经济中民商法的构成作用
(一)判定民事案件的法律定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商法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民事主体的判定工作放到重要的法律地位,民商法中明确规范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与所需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国民与法人之间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要的前提,只有规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才可以让这些民事主体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他们所必须要履行的相关义务。民商法中的相关规范章节,可以有效调动这些民事主体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因为这些民事主体之间频繁的交易行为,才使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史便是最强有力的一个证据,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之间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在施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健全了相关的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权益细则,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商法,给予了私营企业和个人之间合法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他们所享有的权益和必须要承担的义务,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正是因为这些民商法的出台,让这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得以飞速发展,并且其市场规模也正不断的增大,运作也逐渐朝着良性化、合理化的轨道迈进。民商法的出台,也让外资企业加入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军之中,它们在中国的民商法之下被赋予了合法的权益与义务,并与国内的私营企业之间展开了良性竞争,更好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依靠认定民事主体赋予相关法人财产所有权
民商法通过认定民事主体,赋予了相关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有效保障了我国公民可以自由、独立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并且有承担相关责任的能力。公民拥有了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便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在市场经济当中,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对于市场经济的经营者而言,如果无法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无法进行相关的市场经济活动。而在民商法当中,也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相关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抑或是资产来源不明,则依法不能开具相关的营业资质的许可证明,并无法从事相关的市场经济行为。不仅是中国,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的法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唯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认定当事人财产的占有和处置的权力,才可以真正保证当事人财产的合法性,不会因为当事人因为非法经济来源或者是争议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而可能导致的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秩序混乱。并且在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一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是非法占有,相关受害人才能够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例如使用法律手段命令相关人员停止对受害人财产侵害、赔偿损失等。再有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经营者往往都需要面对较为残酷的市场竞争,而优胜劣汰也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若是相关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相关经营者就必须要根据自己所认可的经济实力进行债务偿并负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并防止相关责任人员非法转移其个人财产。
(三)民商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往往会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民商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其关键。在世界上众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当中,民商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都给予了加强,在美国,为了保护相关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特别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法等一系列细化法案,以做到切实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在我国的民商法之中,同样也对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给与了保护。这些保护措施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知识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加速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
(四)民商法对民商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
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之中,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缺少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监管,就会让市场经济陷入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并同时让市场经济陷入瘫痪。所以,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民商法时都遵循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当中应该遵守的相应原则。例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人双方享受的权力平等,并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双方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这就是在市场经济之中进行交易所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在法律的约束下,一旦违背了这些原则,就是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当事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更要受到公众舆论的批评。所以,以民商法作为依据,可以有效针对市场交易中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保证在经济市场之下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商法位置显著,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立法人员应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在现有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与改良,保证民商法符合中国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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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硕士论文
一、兴趣是学好美术课程最好的老师
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学习最好的教师。“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学生本身对美术没有什么兴趣,即使幸运地考取了美术院校,将来的发展也会比较困难。所以在学生的选择上,一定要着重鼓励真正爱好美术学习的同学进入美术特长班。而做为一名美术教师而言,我们常常都要面对的是出于各种学习目的的美术高考特长生,特别是对于直奔高考而来的学生,想办法提高其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并长久地使学生保持学习兴趣,这是我们美术教学的首要任务,繁重而艰巨。
这样,我们就要尽量改变长久以来强迫、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机械、僵化的应试教学模式与纯粹适应高考的教学内容,这样一味地讲给学生听,学生很难有兴趣。所以,老师可以尽量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的教学方法,用趣味性引导学生去接受知识。如在教学中,一幅作品如果单从其比例、结构、明暗、虚实、色彩等元素出发分析美术作品,学生很快就感觉乏味,失去兴趣。这样就需要老师多动脑筋,用创新性思维来处理好枯燥的教学内容,如讲达芬奇的作品时加入达芬奇画蛋、蒙娜丽莎的迷人神秘微笑等生动精彩故事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动力;也可以在讲解语言上下功夫,设计精彩的导入言语,幽默风趣、妙语如珠的讲解评论,始终贯穿着鼓励学生的话语,给学生“我也行”的信心,不断激发学生奋发进取的精神与乐于参与的兴趣;还可以充分利用录像、投影、幻灯等多种媒体进行更加形象化的演示说明讲解,突破课堂教学的限制,带学生去听听讲座,到参观美术作品展览,外出写生甚至就去室外的操场去让学生边观察边讲解。此外,美术专业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老师在培养学生兴趣的同时也注意思维训练。
仔细分析与研究学生的年龄特征,充分揣摩学生的个性心理来安排一些教学模块,加强师生间的教学互动环节,鼓励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事物,去感受美,去鉴赏美,并勇于表达出对事物的审美感受,自己愿意去动手并敢于动手。总之,不断丰富自身的想象力与创造性思维,完善自身的整体艺术素质,这才是美术专业教学的核心与学生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
二、夯实基础,循序渐进
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美术学习中打好基础是关键。学习从无捷径,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万丈高楼平地起”这个道理不仅教师自己要明白,也要对学生讲深讲透。大多数美术教师都懂得美术专业各门课的高考要求,也知道不能揠苗助长的道理。但高中美术特长班的专业教师在巨大的高考压力下,急于在学生身上出成果,往往显得急功近利,过早的把过高的要求强加于学生的身上,造成学生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反而不知道美术专业各门课如何协调应对学习,作品中的问题也无法全面顾及,暴露出基本功不扎实的弱点,学生往往到高考前没有信心,战战兢兢地去应对高考。这其实违背了美术教师的教学初衷。
其实高考招生“厚基础,宽口径”的考核目标,更强调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遵循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制定阶段性教学目标,充分夯实基础。一般来说,美术专业课程的学习顺序是素描、色彩、速写、设计,尤其素描和速写是一切选型艺术的基础,首先就必须学好素描、速写两门,然后是色彩,教师可以用多媒体演示方法,边示范边讲解,特别是要注意关键点的讲解,如抓形方面要抓结构,先方后圆,先整体后局部,最后再整体的科学作画。在讲解的基础上就要强化学生作画训练,教导学生要有耐心与恒心,每天要坚持作完一幅画,才能画出整体效果,日积月累才能有所收获。在作画的方法方面,可以从临摹开始,临摹名家优秀美术作品,观看老师的示范画,学习与借鉴其较成熟的表现技法与处理技巧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训练。
三、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金无足赤,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美术特长生尤其如此,因此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既来根据美术高考教学大纲及学生报考专业来制定教学计划,应要照顾好学生间的个性差异与不同兴趣爱好,实施“因材施教”的教学策略。高中美术特色教育生源比较广泛,有些学生文化基础知识比较好,但专业技能上有欠缺,初中基础就没打牢。而有些学生不但文化成绩好,而且专业知识面广,头脑灵活,有一定的艺术气质。有些学生学习兴趣很高,而有些学生的兴趣难以持久,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这都需要教师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这样教师可以在学生入学的时候,就根据学生成绩以及相应的测试摸底,然后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既要面向美术特长生中专业较差的这个“面”,同时也照顾到少数成绩较好的学生这个“点”, 采取集中授课,统一讲解与示范,然后逐一辅导,最后集中评价的方法,让每个学生都能尽量可能“吃饱,吃好”。 如在透视学与素描课程的教学上,从基础入手,稳中求进,允许有些学习落后的学生,又鼓励冒尖的学习,这才是和谐发展的教学环境。在掌握全盘的基础上,要个别加强辅导,采用因人而异的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突出的画作,多表扬,可在班级与全年级将其优秀画作展览,让所有的同学都来参观、评论学习,这样可以起到先进典型的榜样带动作用,而高中学生的好胜心是比较强的,不甘落后甚至不服气的心理定会鼓励不少学生加班加点去作画,并注意反复改进自己作品中的缺点,又可以激发尖子学生更加努力向前,这样整个班级学生出现你追我赶现象,可以使学习氛围更活跃更浓厚。
当然,特别要注意在专业课练习过程中进行个别指导的环节,这很重要,要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因人而异进行手把手的辅导。尤其对于专业水平不太高的学生,教师更要耐心指导,多鼓励,多表扬学生,少指责,少批评学生,教学实行同时也要坚定“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的信念。因而可以这样说,作为专业教师,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选择教学方法, 哪怕花大量的时间在这些学生身上作个别指导,修改一幅画要化去相当长的时间都是值得的,要尽量让所有的学生都感觉老师在关注重视他们,这样才能帮助其重树信心,努力向上。
四、开放土壤,尊重个性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考的重压,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跨过独木桥,高中美术特长生教学不避直接染上功利色彩,一切以美术院校高考评分标准为标准统一的评分依据。学生学习的目标就是如何去研究并适应不同院校的“画风”,模仿其绘画“路子”,以便获得这些高等院校的认可,教师在判断作品好坏时也就以考试要求作为惟一评价标准,简单地给出一个等级评价(或优或良或差),长此以往对学生个性自由发展是一种严重的限制,抹杀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艺术的生命是讲究“百花齐放”“异彩纷呈”与“求同存异”的,新的《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就明确指明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鼓励学生在感受、体验、参与、探究,思考和合作等学习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基本的美术知识与技能,体会美术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形成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其实就是鼓励为不同兴趣和专长的学生提供较好的施展平台。所以做为高中美术专业教师,我们应该明白高考固然重要,但仅仅为适应考试而学习,不是对学生最大的帮助。
因而,美术作品要讲求“求同存异”的评价思维,努力创造一个相对宽松与愉快的学习环境,注重基础教学的相对规范性与完整性,在夯实基础,掌握一定层次的绘画基础、设计基础和表现技巧的前提下,着重培养美术特长生应具备的对形象的观察能力、感受能力、思维能力、表现能力,尤其是创造能力,充分彰显学生的灵性,允许学生个性纷呈的艺术作品产生,并努力达到高校入学和适应于可待续发展的要求,这才是我们美术专业教师教学的职责。总之,立足于高考但不仅仅附属于高考,关注基础教学,并注重保护学生的艺术个性发展,才能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根基。
篇6:硕士论文
摘 要: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更是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目标、确认与计量上具有一些差异,而这些差异又具体的体现在会计的要素上,比如资产、收入、负债、成本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上。本文拟通过以点带面的研究,来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差异,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资产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差异的理论根源
(一)会计目标不同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财务会计系统整体的构建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关于财务目标一直有两个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2月15日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目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可见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目标是,强调决策有用性,兼顾受托责任。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不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针对税务会计的目标,盖地教授认为,为实现企业的最终财务利益,税务会计目标应该具体划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达到税收遵从,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具体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概括来讲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
3.两者比较
克拉尼斯基定律可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该定律是美国税制中一条著名的定律,它的基本内容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纳税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 。克拉尼斯基定律只所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是因为财务会计制度为之服务的对象(投资者、债权人)和税法的服务对象(政府税收征管部门)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由此导致的行为差异。
(二)确认、计量原则不同
1.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确认、计量原则,但是关于确认、计量原则却处处散见于准则中。比如第一章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了一项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计量”一章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明确指出了历史成本的基本计量属性地位。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
2.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税法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结合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并通过对税法的抽象概括可以归纳出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3.两者比较
结合企业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相关规定我们制作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对比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原则名称相同,如“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是由于目标的差异,导致其内涵亦存在差异;第二,有些原则是特有的,如“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特有的,“法定性原则”是税务会计特有的。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表现-以资产交易事项为例
(一)计税基础差异比较
税务会计中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为了方便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比较,本文以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展开本文的研究。原因是所得税是税务会计中比较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税种,采用新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与税务会计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并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给予明确:“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到了计税基础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税法却没有明确给出,只提到了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对负债计税基础没有涉及。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在资产存续期间,资产取得成本如果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的余额会随着资产的折旧不断的增加而有所减少,显然这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由于计算性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结果。
(二)资产减值差异比较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主要特征,如果带不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确认为资产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资产的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折旧摊销差异比较
第一关于折旧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详细列举了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关于摊销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中并不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性质加以区分,统一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
(四)公允价值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除了强调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外,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但是税法基本上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对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损益变动也不认可。比如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其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持有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如此。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一)完善会税制度
首先要完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第三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设立协调机构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三)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从财务报表而言,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
税法严格地限制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简单地消除,对于税基保全差异,应该对不合理的加以改善,对于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的所得税差异是税基保全差异,这一部分差异形成的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一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税法还能对企业折旧及摊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所以这一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可以作适应的调整,其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王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5-29.
[2林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研究.厦门:厦门大学.2009:14-18.
[3]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08.
篇7:硕士论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高等师范类院校舞蹈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融合个人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感受,明确高师舞蹈教育的特色性,为高师舞蹈人才模式的建立与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高等师范院校 舞蹈硕士 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当代社会对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艺术教育本身也不断向更高的学术层次发展。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各高校纷纷扩充对艺术类硕士人才的招收和培养。作为高等师范类院校中舞蹈类硕士人才,并没有形成有字可循的的人才培养流程和模式,尤其是作为在高等师范类院校的层面上进行研究,更是很难找到规范的模式性的范例。对此,笔者通过深入思考,结合日常学习感受,提出几点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希望能对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一、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应注重“教”,更要注重“全面”、“多专多能”
当前高师艺术教育应从实践出发,使社会需求与艺术教育相得益彰。而所谓高 师范类院校,其培养重点在于广大的师资群体,所培养的人才是未来中国教育的师资储备。高师硕士人才培养更是如此,要注重“教”,更要注重“多专多能”。培养高师舞蹈硕士人才的过程,是从“学”升华到“教”的过程。同时,在保证对本专业扎实学习的基础上,兼顾声乐、指挥、灯光、舞美等相关学科的基础了解和掌握,也是当代社会综合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多专多能的舞蹈硕士培养趋势将不断形成和发展,对舞蹈硕士人才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体现在课堂教育中要“推陈出新”
高师硕士培养不可能离开课堂教育,如何使之更加丰富、新颖、有益于教育成果,也是目前高师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难题之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舞蹈专业技能表演与舞蹈理论研究并进。舞蹈是一门注重舞台表演的艺术,舞蹈硕士本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表演能力。所谓“会跳才会教”,在艺术实践过程中进行不断的技能练习和舞台表演练习,从中积累对舞蹈产生的理解,对舞台掌控能力的培养,及对舞台表演能力的提高。正所谓“只有体会才有发言权”。与此同时,在硕士人才培养这个阶段,理论研究要从被动的学习向自主的研究升华,在本科时期基础理论积累的平台上,向纵横与纵深两方面不断加深理解与充实,最终达到自主的创新研究。技能与理论两者不能分离开单纯发展,应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才能为硕士舞蹈人才培养搭建一个稳固的发展平台。
(二)“交流式”教学与导师“指导性”教育。进入硕士人才培养阶段,死板的“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很难满足这个阶段学生对知识的多元化需求,这时,“引导式”、“交流式”教学就成为更加适合这个阶段的教学模式了。所谓“交流式”教学即导师与学生在互相讨论和辩证中互相汲取富有新意的理念和想法,将原本死板的书面理论内容“活”起来,集思广益。同时导师应从单纯的“教授”角色转为“指导者”、“引导者”。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课堂气氛轻松热烈又不偏离理论研究和严谨的学术风格
(三)课堂教学中知识的捕捉点要明显。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切记广义的泛泛的知识点铺洒,应着重捕捉其中有研究价值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从中发掘出新的理念和知识点。从“小”到“大”,由“浅”到“深”,注重自主研究和思维创新。
三、高师舞蹈硕士培养体现在实践教学中要“丰富多彩”
当前的高师舞蹈硕士培养绝不能拘泥于单纯的课堂教学,而是要将艺术实践作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与社会需求与时俱进,从各个方面入手,使其呈现“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
(一)高师舞蹈硕士讲座的开展。之所以要定时定期召开舞蹈硕士讲座,其一是锻炼硕士人才自身整理思路、整合资料的能力。其二是使其敢于发表不同于他人的言论,提高口头表述能力,培养创新性思维。其三是在众多硕士人才齐聚一堂、言论自由的平台上,让每个人的思维得以扩充和整合,在讨论中学习与创新。同时也有利于紧跟舞蹈发展趋势,走在思潮前列,避免思维陈腐,被时代所淘汰。
(二)高师舞蹈硕士交换生政策。高师的舞蹈硕士不但需要充分了解本地区舞蹈教育发展现状,定期到外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学习也是很有必要的。学习其他院校硕士教育中的优秀教学手段与创新性的教学模式,看到其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审视我们自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从而避免这些教学问题的进一步发展,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研究生听课机制。所谓研究生听课机制是指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大量的广泛的看课或听课,从中积累学习经验与教学经验,从而丰富自身的表达能力和教学能力。
(四)大型艺术实践活动的参与与编排。高师舞蹈硕士不但要会“教”,更要会“编”会“排”。这时,大型艺术实有意识的锻炼自身践活动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亲身经历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锻炼自身对大型排练的掌控能力,认真学习不同活动组织及编排者的排练手法,积极参与编导的创编过程,最大程度的汲取“实战”经验,弥补课堂教学中不能涉及到的实践锻炼。
总之,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应与高师特色的教学特点相协调,关注当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定要求,准确定位富有高师特色的办学方向,大胆尝试,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在科学的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及时更新观念,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促使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形成有迹可循的科学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左兵等.《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发展及其启示》理工高教研究,.
[2]何云坤.《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变革趋势与改革对策》上海高教研究,.
篇8: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
比较法研究的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土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对东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在19世纪以前,比较法学没有也不可能有重大发展。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英、法等国大量翻译、介绍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学中开始设立比较法课程,成立有关的专门机构,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年和1895年先后成立了比较立法协会。19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由于与会者几乎都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因此会议强调比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法典化国际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比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陆法范围,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统一的国际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激增,比较法的研究获得迅猛发展。有关比较法研究的课程、机构、会议和书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较法的范围,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律,并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比较法研究的分类 一般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包括了非常复杂的情况,有: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另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法律);4,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等等。有的法学家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Microcomparison);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宏观比较”(Macrocomparison)。对法律的“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有法学家认为,比较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称为法律的“对外比较”;对同一社会制度法律的比较研究称为“对内比较”。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根据法律内容分类:1.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导论》一类的著作就属于这一类型。这往往是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罗马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2.对以上各类法的部门法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对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如对陪审制、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比较法研究的作用和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法学的急剧发展,充分表明了比较法研究的作用以及人们对这种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这种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1.有助于各国之间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早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就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兜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2.有利于本国的立法工作。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在为雅典立法时,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十二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使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
[1] [2]
篇9:会计专业硕士论文
会计专业硕士论文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品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双汇瘦肉精事件的曝光,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极大恐慌。本论文将以双汇集团为例基于其会计信息的披露中现存的各项问题,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会计视角;双汇集团;企业;社会责任感
我国正处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起步阶段,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如“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超标”以及“毒生姜”等的频频曝光,使人们谈食色变,要想重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稳定社会不安就必须加快建设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步伐并将其列入长期发展战略之中。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重新规划企业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做到企业慈善、法律、道德与经济责任的全面推进。尽管在国资委就提出鼓励会计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感,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企业还是以自愿的形式公布会计信息,因而企业诚信欠缺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整治,同时也并未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要想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必须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为出发点,进而提高企业诚信并推动社会道德建设。
一、以双汇集团为例分析其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披露
(1)双汇集团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主要内容
双汇集团在社会责任感上主要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以及利益相关者等方面进行披露,本文选其的报表数据进行展示说明,如表1所示:
(2)双汇社会责任会计披露中存在的不足
1.社会责任意识有待增强
双汇集团作为肉制品行业的龙头,因其规范严格的生产及检验线而领先于该行业,但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双汇集团为降低成本,缩减检验程序而致使含瘦肉精的猪肉流入企业生产线,这一事件的曝光不仅严重地自毁招牌,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披露进行明确规定,因而企业领导及会计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并且在信息披露中可能会出现注重对社会贡献的披露,而忽视或故意隐瞒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2.社会责任报告缺乏审计环节
由于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公布的,所以在没有第三方审计核查的情况下,其公布结果的真实准确性就会存在异议。双汇集团从20xx-20xx年的社会责任报告数据就是在没有第三方审计的情况下进行公布的,因此其公信力不高,会计报告也就缺乏实际的效用价值。
3.外部监管不足
在会计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感要想得到有效的加强,仅仅通过企业内部的自身努力强化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外部的监管,以规范企业运作。然而就目前形式来看,环保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消费者都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具有事后性,只有当问题曝光出来后才会对其进行调查整治,所以还是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其次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不如国外,这样也会导致企业领导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为不法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二、会计视角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建议
(1)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需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企业管理者应正确认识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从而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正常运作;其次社会需构建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打造健康而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
(2)会计信息披露需经第三方审计
我国企业目前公布会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般是经由会计师和企业内部审查后通过,由第三方审计签证的环节尚未得到实施,导致由于审计机制的不完善而造成其公信力不高。因此需强化审计环节,可由独立的会计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对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尤其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严格审计并针对具体问题发表审计意见,从而提高社会信任度。
(3)加强外部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线进行检查,并加强对企业原材料来源及产品销售渠道的管理,并将检查结果实时反馈给企业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以方便其对有用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改正运营中的不足。同时广大消费者应注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和管理部门,以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监督。
三、结语
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的今天,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企业诚信为本,有利于重新建立起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蔡伟,李慧卿,张瑜.双汇集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3):49-52.
[2]李林科,龙孺湘.我国全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师,(4):124-124.
[3]徐鹤仙.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J].经济管理,2015(16):00130-00132.
篇10:硕士论文答谢词
行文至此,意味着我的硕士生涯已至谢幕时刻。回首九年多的江大生活,百感交集,苦辣酸甜集结于心头,但心中充盈最多的仍是感激。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钟芳教授对我生活和学业上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钟老师品德高尚、待人和善、治学严谨、学识渊博,在我五年多的博士学习期间,她不仅传授了我做学问的技巧,还传授了我做人的准则,这些必将让我受益终身。在课题进行过程中,钟老师耐心听取我们的阶段汇报,及时提出修订方案,保证了课题的顺利进行。
值此课题完结之时,再次向钟老师致以我最真诚的谢意。感谢李玥副教授,徐菲菲老师和关天琴老师对我平时实验和生活给予的关心和照顾。此外,感谢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朱松老师和食品加工与配料中心的于沛沛老师在实验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感谢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技术中心舒俊生主任、徐迎波主任和王程辉主任对我实验提供的帮助,感谢徐志强师兄对我实验的指导和生活的关心,感谢分析检测室的田振峰、陈开波、汪华、朱青林、谢映松、周顺、葛少林、胡永华等对我实验和生活的关心与帮助。
感谢山东XXX斯烟草有限公司的XXXX在我实验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感谢烟草课题组的孙伟峰师姐、殷春燕师姐和周志磊师兄,在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技术中心一起学习一起实验的日子让我终身难忘。感谢实验室所有的兄弟姐妹带给我的帮助和鼓励,他们是:XXX等。
感谢读博期间陪伴我一起奋斗的战友们,他们是XXX,你们让我在读博期间充满了开心与快乐。感谢家人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父母对我的支持,感谢哥哥、嫂子、妹妹对家庭责任的承担,让我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安安心心顺利毕业。
感谢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人,祝你们一切顺利,幸福美满!
篇11:硕士论文答谢词
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除了我自己一年多来的潜心学习和研究之外,也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
所以在这里,我要对帮助我完成论文的所有人表示感谢。
首先,我要对我的导师——任远教授,表示我最由衷的感谢,感谢任老师在我攻读硕士学位的两年中对我所付出的一切心血。两年前,我从一个门外汉,在任老师潜心的教导下,成为一个热衷于中国纪录片的内里人。
任老师身上的责任和热情深深的感染着我,并让我为之动容,他老人家让我觉得在学术和人生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将会时刻牢记他老人家的教诲。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尽管他老人家年逾古稀,但身上时刻焕发的活力和热情让我觉得他是那样的幽默、和蔼可亲,每周我最喜欢的就是跟他老人家在南食堂一起吃一顿韭菜陷儿饺子——感觉像一家人,亲手为他端一碗汤或者倒一杯水,就让我觉得很开心,很幸福。谢谢任老师!希望他老人家与师母能身体健康、永远年轻!
还要感谢让我深入纪录片制作一线的`段鸣镝老师。尽管我之前有在电视台的工作经验,但纪录片制作对我而言还是一片很新鲜的领域,尤其是大制作的精品节目。段老师让我带领摄像和助理独闯三峡,这不仅仅是对我的肯定,更是对一个新人莫大的鼓励,他的人格魅力让我为之深深折服。纪录片《灵渠》的最终完成,不仅是一段回忆,更是我成长的见证。
此外,还要感谢著名导演廖烨老师,他为我打开了一个认识问题的全新视角。
感谢电视系王晓红老师一直以来对我的鼓励和帮助,感谢朱羽君、叶凤英、高晓红、赵淑萍、张雅欣、任金州、何苏六等老师对我学业的教诲,感谢电视系张龙老师对我的关心。
感谢我的师姐05电新硕士李奇,谢谢她对我无私的帮助。
还要感谢我的同门王凌岚同学。
感谢在这两年中陪我一起走过的06电视新闻的所有同学,感谢:XXXX等等,感谢所有认识的好同学们!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一直是我努力和学习的动力,感谢他们为我所付出一辈子的辛劳,感谢我的妹妹,感谢我的朋友和亲人。
感谢苏醒,感谢她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篇12:硕士论文答谢词
几经彷徨求索,论文终于得以完成。回顾自己将近二十载漫漫求学路,记忆里充满的是诸位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同学们的快乐相伴,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最诚挚的感谢。
饮其流时思其源,成吾学时念吾师,在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我尊敬的导师潘国荣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从我进入同济大学读研深造伊始,潘老师就对我严格要求,并帮助我开展顶管智能导向的研究课题,从程序开发、系统调试、工地实践一直到论文完成,每一步的进行都离不开潘老师的精心指导与亲切关怀。尤其是在江苏镇江工地系统维护的半年里,潘老师多次赶赴现场指导,并且经常关心工程进展情况以及我在工地的生活情况,可谓无微不至。潘老师丰富的实践经验、渊博的专业知识、务实忘我的工作作风、宽以待人的处事态度使我受益匪浅。
感谢王卫安老师、鲍峰老师、程晓军老师、王解先老师、王穗辉老师、王建梅、徐争农和徒益明等测量系的其他各位老师,将近三载教诲,师恩难忘,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中,各位老师给了我无价的知识和真诚的关爱,让我见识了测绘科学研究领域的精华。
感谢上海基础公司研究所的丁东强和钱美刚两位队长对系统在江苏丹阳取水工程中顺利应用的支持,以及卫冠国师傅、赵卫师傅以及其他工地测量组的兄弟们。在长达半年的系统维护期间,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上,你们都给了我很多帮助。工地里的生活很苦,期间我们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在大家的合作努力下很多困难都我们一一克服,和你们在一起工作的期间真得很愉快。
感谢业已毕业的博士师兄谷川,硕士师兄陈晓龙和我的同门赵鹏飞、范祖贵,以及师弟孔宁、王智、张鹏、李怀峰和小师妹雷婉南。在论文的准备期间,是你们对论文给予进行理论性的指导,是你们多次关心论文完成进度,是你们与我一起不厌其烦地调试程序、系统测试,是你们时时刻刻支持着我能顺利完成论文。将近三年来,土木大楼B614教研室里认真的科研氛围以及快乐的学习气氛让我深深怀念不忍毕业离去。
感谢20XX级测量系研究生班的全体同学们,读研期间能和大家朝夕相处真的是一件十分愉快开心的事情。学习之余我们会一起篮球、一起足球、一起春游以及一起参加党组织活动……因为你们我在同济大学的研究生期间充满了欢乐和笑声,是你们给我留下了很美好的记忆。
感谢我亲爱的室友卓杰、汪黎栋和张俊杰。无论是在沪东校区还是彰武校区,你们兄长般的关怀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使我远在他乡求学之余生活依然能够丰富多彩。
还要感谢我的好友王进锋、贺鹏、孙伟伟等在论文写作期间对我的鼓励与关怀,谢谢你们。
求学多年,即将走入社会参加工作之时,最最需要感谢是我的亲人,感谢你们的无时无刻不在的鼓励和支持,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本论文的专家教授,感谢答辩委员会的各位老师和专家们对我的论文提出的宝贵建议,为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开拓了思路。
篇13:企业管理硕士论文
摘要
文章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出发,以中国汶川地震为研究背景,指出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打造责任竞争力,并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汶川地震 市场营销
一个企业做得好不好,经济效益是衡量的重要指标,但并不是全部。在新的历史时期里,众多企业正在自觉地跻身社会公民行列,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它们的综合竞争实力获得了提升。在企业责任被频繁提及的今天,除了诚信守法、照章纳税、关爱员工等标准之外,消费者对企业的直观感受通常会决定企业的发展命运。面对重大社会事件时的表现也是消费者考量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因为对于社会突发重大事件的关注和奉献,一方面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对于应急事件的敏感性和及时应对能力,另外一方面也能展现出一个企业是否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积极的价值取向。
一、定义社会责任
企业财富包含企业的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有形财富主要指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等,而无形财富主要指企业的品牌价值、社会知名度和信用关系等,这些与“物”为标志的资产不是一回事,但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简单等同,但应同样重视。社会责任是一个国家中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法律责任像依法纳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道德责任包括注重员工的福利待遇、保护环境、对产品负责等。作为一个企业,的确是需要不仅要履行法律责任,同时要承担道德责任。我国历史上的“儒商”精神是上千年商业文明结晶,也是儒家思想在商业文明中的集中体现,这种思想对今天我们广大为商的人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能否认,在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受西方商业文化的思想侵蚀和影响,在国人当中滋生着一种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潮,而我们传统的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却在慢慢流失,这是非常严峻的现实。因此我认为,作为企业家,尤其需要这种“儒商”精神,只有具备这种精神,企业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打造责任竞争力
责任竞争力是英文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的直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崔生祥教授撰写的《有责任才有竞争力》一文中提出,责任与竞争力是一个紧密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生共存,责任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有竞争力,有竞争力的企业必定是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基础和前提。同时,责任竞争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汶川地震凸现企业社会责任
四川汶川县发生8级地震,地震灾情严重,居民房屋倒塌,人员伤亡惨重。这样的重大事件除了政府的及时反应之外,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多方共同支援。很多企业都在事件发生后快速反应,向灾区伸出了援助之手。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见证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很多企业在得知四川发生地震灾害的第一时间就慷慨解囊,中国银行2300万元、建设银行和益海嘉里公司分别捐款万元、蒙牛集团捐助100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00万元的牛奶、联想集团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奥克斯集团先后合计捐助600万元,此外,数以吨计的奶粉、药品、棉被、帐篷等生活用品和必需品,都被源源不断地送往灾区,诚如牛根生所言:企业越大,社会责任越大。我们欣喜地看到,企业的捐助行动仍在持续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次灾难面前表现出了企业应有的道德风范,表现出了中国企业家的责任意识,同时增强了公众对于企业和企业品牌的认知与赞赏。
尽管捐款多少并不是衡量一个企业真心帮助灾区灾民的惟一标准,但必须知道的是,很多时候,企业的社会感和品牌美誉并不是广告宣传出来的,而是在社会需要、民众需要的时候勇于承担的一种表现,一个企业,只有在履行了它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后,才能获得合理的回报,而这种回报,远比你在人们最需要的时候的投入要多出好几倍。
从公众和消费者的角度而言,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是在他们心中“称出了分量”,甚少在公开场合露面的加多宝集团捐出1亿元人民币后,不少销售终端的“王老吉”饮料销售一空,消费者希望以购买其产品达到“感谢”的目的。在Google上搜索一下,或花少许时间浏览一下相关网站,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一个公司正在做什么,他的企业公民形象是好还是坏。企业通过树立强大的品牌力量获取利润,当这些收入再次投资到企业社会责任时,则会产生出更多的收益。从这一点来看,王老吉卖断了货,并非偶然。
四、结论
企业是经济的细胞,社会是经济之本体,企业也是社会的一份子;社会则是企业生长的环境应该积极承担起其应负的社会责任。企业积极关注社会发展,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就会获得社会正向的支持力,有利于竖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这种企业形象才会基业长青,企业的发展才会经久不衰!
篇14:企业管理硕士论文
关键词:
乡镇企业;环境管理;主要对策
摘要:
通过分析我国乡镇企业环境问题和探讨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指出防治乡镇工业污染应从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统一规划、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转变经营思想,合理布局、控制产业方向与产品结构,从技术上减少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
我国的乡镇企业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日趋严重,并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可忽视因素。因此,提高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必须把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放在战略的高度上予以重视。
1 乡镇企业建立环境管理的内涵
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
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对象,首先是人们的意识和行为。通过诱导、约束和协调人的行为,来调控社会经济与环境系统,使其功能、结构和运动过程有序化。环境管理的对象是人,但其调控的对象却是社会经济与环境系统。
2 乡镇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2。1环境管理体系是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和经济调控手段不健全,乡镇企业为了占有市场,往往进行自发性、盲目性的发展;急于脱贫,急功近利,只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不顾社会整体利益,不从长远角度考虑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在决策上形成“盲区”;盲目搞建设、上项目、上产品,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形成点多面广的污染源,使环境污染增加。而且,乡镇企业主要是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高污染的
粗放经营型,生产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资源和能源利用率低下,产生大量“三废”,导致各种污染物排放量过大。尤其许多乡镇企业是技术水平低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和小冶炼等大耗水工业,主要靠拼资源、拼设备、拼人力实现经济增长,缺乏治理“三废”的技术装备,大量工业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或简单沉淀后直接排入乡村河道,造成水体大面积污染。在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水体水质普遍是Ⅳ类、V类甚至是劣V类。在河南、湖北,个别村庄因饮用水污染出现了“癌症村”,一些村民也由此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水体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农村的农业生产环境、农民生活环境甚至广大村民,都成为乡镇企业“三废”污染最直接、最严重的受害者,而农产品的广大消费者则成为污染的间接受害者。
2。2环境管理体系是弥补目前体系不足的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交通不便、通讯手段落后,布局分散,规模较小,许多管理城市环境的成熟办法难以实施。比如目前乡镇企业普遍是中小工业企业,有的甚至是家庭手工作坊式生产,遍布全国各地,不可能普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或直接监测为依据执行排污收费制度。而且许多县、乡(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员素质、技术设备等不满足要求,传统的依靠环保部门直接监控的环境管理体系对乡镇企业也收效甚微。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管理环境的压力,乡镇企业建立自己的环境管理体系是一明智之举,也有着其必然性。
2。3环境管理体系是满足“绿色市场”的竞争要求的重要途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立法的“绿色化”要求乡镇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国际上“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要求乡镇企业如果想将其产品(服务)打入国际市场,就必须重视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管理,塑造绿色形象,努力开发绿色产品。同时国内绿色消费意识的增强,迫使乡镇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我国针对一些乡镇企业污染严重的现状,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把乡镇企业的排污量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严禁引进和新建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对现行污染严重的小型造纸厂、制革厂、染料厂等乡镇企业责令其关闭或转产,要求新建乡镇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
3 乡镇企业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瑞然农村地域广袤,对污染具有较强的降解能力,但乡镇企业所产生的污染总量已经远远高出自然所能承受的范围,其增长势头仍然让人担忧。与其它工业企业相比,造成乡镇企业环境问题有其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环保意识缺乏是乡镇工业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①环保意识淡薄。不少地区的农村干部与乡镇工业职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缺乏应有的认识,对保护环境不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而只是被动应付。同时很多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相当多的农民对于资源的认识还停留在“自然界恩赐”的水平;②缺少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识。一方面,环境保护的战略重心过于偏向城市环境;另一方面,对乡镇工业与环境保护要协调发展的战略认识不足。当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只顾前者,其至为了前者而通过行政手段阻止环境执法。
(2)乡镇环境容量有限,管理体系不健全是乡镇工业环境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农村地域虽然辽阔,但是其生态环境是低层次的生态循环系统,农村生态环境是脆弱的,这就决定了农村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农村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要求乡镇工业发展必须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发展,不能只顾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
4 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社会监督。
在目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应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意识,特别是乡镇企业环保法规建设和环境教育,引导乡镇企业的广大职工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介宣传和组织各种学习班等活动,发挥新闻监督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企业人士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克服与传统粗放式经营相联系的思想和做法,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使广大农民意识到保护自己生活环境的重要性。
(2)增加投资力度,保障环境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应加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争使环保投资与GDP的比重达到1%,进一步完善份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地方分成比例,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省对市、市乡的转移支付。在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交排上保证基层环保部门的正常开支需要,使环保部门在查处污染企业时不再有顾虑。同时积极鼓励民间资金投资环境保护事业,对其进行政策上的优惠,使其迅速产生效益,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环保产业;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费改税,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使治污资金能有一个稳定的来源;积极探索排污权的交易,通过经济手段使污染企业自觉减少排污量,实现排污总量的控制;改变对政府官员的考核指标,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绿色GDP”,通过经济手段减少环境污染。
(3)重视城镇和工业区规划。
从乡镇工业发展历程来看,乡镇工业污染蔓延的原因均源于杂乱分散的工业布局。在乡镇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分布分散的情况下,难于建设集中的基础设施,环境污染难以控制,这些均制约了乡镇工业升级换代的步伐,影响了规模经济效益和小城镇的建设与繁荣。因此应调整乡镇企业布局和发展大批中小工商业城市,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逐步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工业区和工商业城镇,继续推动乡镇企业点源治理,把改善乡镇工业布局,推动工业区的建设当作乡镇环境管理的一项首要任务。
(4)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乡镇企业环境管理体系。
加强环境管理,健全环境管理机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首先应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和健全环保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其次,应建立环境管理网络,把环境管理纳入乡镇企业管理的轨道,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管理的力度,认真执行“三同时”和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环境污染,认真执行《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等法规,并通过合理规划,促进乡镇企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5)转变经营思想。建立低消耗、高效益的经济结构。
环保法制和标准的不断完善制约着许多按现有方法生产的产品的贸易,同时也给许多产品尤其是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创造一个巨大的贸易机会。这就要求乡镇企业经营者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绿色营销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许多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表明,调整产业结构,结合当地资源和传统工艺的特点,确定发展方向,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设备和工艺,大力推广科技进步和清洁生产,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产业比重,是缓解和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同时应根据本地区人文地理和资源环境条件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始终把发展轻型产业结构、控制重污染行业的发展当作一条重要的战略方针。在经营策略上,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及对环保的影响。在利益追求上,要在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结合起来,重视发展与环保的协调。在经营行为上,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决策中。特别注意搞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规划与布局工作,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有效控制乡镇企业对环境的污染。
(6)从生产技术上减少乡镇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
①针对乡镇工业企业污染多而分散的特点,在乡镇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做好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着重发展附加价值高、轻污染或无污染的产业。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指导乡镇建设,做好镇区的功能分区,也有利于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如建立乡镇企业工业园区,把乡镇企业相对集中,使得污染源集中。便于管理和治理;建立集中的小型污水处理厂,把规模小而无力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的废水集中起来统一处理。企业只需根据排污量,缴纳费用;②在当今建立节约型社会中,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重点对能耗大的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工业鼓励在生产中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有毒、有害材料使用,如已获国家专利的“直接分解法生产黄姜皂素”的新工艺比传统的生产方法可以减少90%的废水排放;③发展新产品和新行业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控制重污染企业的发展,用先进技术治理已产生的污染,用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产生,从根本上解决乡镇企业已造成的环境问题,使乡镇企业走集约化的道路。
总之,要搞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只要各级政府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合理规划和布局,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就会摘掉乡镇企业污染大户的帽子,乡镇企业才能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广大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才能得到根本治理。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整体上登上一个新台阶,这必将极大促进城乡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篇15:电子商务硕士论文左右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标志开始出现并得以迅猛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对于电子商务,还有学者提出电子商务是指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切商务活动,只要这种商务活动是经由电子方式进行的,限于经由国际互联网的范围内。
电子商务硕士论文5000字左右
篇16:当代文学硕士论文
首先,设想一下,如果是从文学回到文学,也就是通过阅读,进入到文学中去,然后一直停留在文学作品当中,不做任何的跳跃或者提升,那就意味着阅读的过程,深思的过程没有任何的升华,只是在文学的狭小范围内做自我瞩目。只能封存在狭小的分析文学作品中分析内容,分析人物,分析故事结构,最终落到文学的故事性,而不是社会性和哲学性。然而,一个伟大的作家,他所写的作品并不仅仅是为了讲一个故事。文学作品则是作家发泄自己,表达自己的工具,也是读者关照自己内心的窗口,是一种可以让自己的思想,自己的精神,甚至自己的灵魂得到升华和超越的媒介。既然是这样一种媒介,它就注定不会为了故事而故事,这也是千百年来西方各种文学流派在叙事方式上诸多争执的理由之一。而这些流派的发展又都和历史时代背景密不可分。文学的发展脚步与人类个体甚至群体的发展脚步相一致。
早期人类从蒙昧中来,建立社会,建立秩序,因为秩序与结构的初建,显得格外的严谨与规范,人们也没有太多的未来可以预测,也没有太多的横向思路可以发展。所以早期的文学形式也是以讲究理性,秩序的古典主义为主。古典主义通过对宏伟壮丽的,有秩序有组织有结构的社会进行叙述,从而达到文学的最初模样,也即初始模样,中规中矩。而古典主义之后,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发展,城镇的兴起,激进的人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保守的人们则感到失望,从而引发了浓浓的怀旧情绪,怀念就有的封建制度下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希望也好,失望也罢,人们在经济水平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刺激下,对生活有了更高的热望,对社会有了更高的理想,人们渴望摆脱旧有社会的束缚,旧有体制和理念的约束,渴望进入一种新的状态。
而此时的人类社会也发展了一段时间,正如人类个体进入青春期一样,人类整体也进入青春期,进入梦想勃发的状态,于是浪漫主义兴起,浪漫主义的浪漫情怀,对自由的渴望,对未来完美社会的假想都符合当时那个时代的人们思想状态,也符合人类群体走到青春期时的精神状态。然而,理想总会破灭,人总会长大,理想破灭之后,就会看清现实,就会明白现实的含义和存活的最本质的状态,正如人到中年,不复青年时的热忱,不再有青年时的意气风发,不再有青年时的热血沸腾,不再有青年时的不合实际的幻想,遐想,异想天开,转而变得现实,变得看得清现实生活的直白状态,懂得并且明白许多事情,永远得不到,永远求不来。
人类社会从浪漫主义转为现实主义,正如人从十几岁二十岁的浪漫转到了三十岁的现实一样。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区别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形容:浪漫主义如同在天上飞,现实主义在地上跑,而自然主义则是在地窖中蜷缩。自然主义是现实主义的一个分支,却比现实走得更远,更惨,更悲痛。人虽现实,却仍然在生活中苦苦寻觅,到四十几岁,方才发现一切的一切,梦想也好,生活也罢,都已支离破碎,人到四十岁,仍然一事无成,便会焦虑,便会考虑生死,便有了在存活与死亡之间的跌宕摇摆,犹豫不决,人类到了中后期,也会如此,经历了古典主义的华美、浪漫主义的自由、现实主义的悲戚,终于走到如同个体四十岁左右的'年纪,已经对生活彻底绝望,有种生死难以揣测的感觉,终于开始考虑死亡的理由,考虑死亡的作用,死亡的价值以及死亡的不可避开。
此时的西方社会已经进入工业化社会,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大发展,不仅转变了西方人的命运,也转变了东方人的命运,并且永久地转变了世界的格局和人类的大命运,人在工业化、机械化的社会里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机械的冰冷,而不是手工作坊里人与人相接触,相交流的温情。机械化的社会节省了人力成本,节约了劳动力,同时也将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一道围墙,一道看不见,却也冲不破的围墙,在这围墙的两侧,不同的人们在各自生活,彼此的距离越来越远,精神就越来越容易孤独异化,在加之人类社会走到这个程度,刚好也是如同个体般四十多岁的焦虑的年龄,所以西方社会整体的这种焦虑感变得灼灼燃烧,这种焦虑感催生了现代主义文学,这种文学是以描述人的精神的孤独异化为主体,从过去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的那种描述外界世界的叙述中摆脱出来,进而描述人类内心世界,描述内心世界的寂寞苦楚,无依无靠,无可依赖的存活状态。人的精神世界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这种对于人的精神世界的重视正是在物质大发展的前提下展开的。所谓“盛世兴文”,正是经济基础稳固,人才能更多的关注上层建筑,关注文学艺术,关注人的精神需求和思想境界。
参考文献:
[1]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篇17: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 武铜柱.大型立式储罐发展综述[J].石油化工设备技术,,25(3):56~58.
[2] 史玉芹,周红梅.大型储罐设计的现状与进展[J].石油机械,,7(1):41~42.
[3] 斯新中.国内储罐罐顶的形式和发展趋势[J].石油化工设备技术,,12(05):32~35.
[4] 时铭显.我国石油装备技术的发展与展望[J].当代石油化工,,13(12):3~7.
[5] 李宏斌.大型化是储罐发展的必然趋势[J].炼油设计,2000,6(6):26~29.
[6] 于清,王一军,许跃新等.大型储罐设计技术的发展[J].新疆石油天然气,2006,5(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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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宏斌.我国超大型浮顶储罐的发展[J].压力容器,2006,24(5):3~5.
篇18:电子商务硕士论文左右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全方位步入了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
我国已经进人电商黄金时期,而且是以爆炸性的速度激增。
资料显示网络销售每年以30%-40%的速度在增加,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姿态,走入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在信息时代中,不仅意味着人们能够更方便、更快捷的查找自己需要的信息,也意味着信息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几何级数地增长。
作为社会核心组成部分、社会价值创造者的人类,其个人信息的价值则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过程中,收集与使用是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
在电子商务企业争相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及其容易对信息主体造成侵害,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与电子商务的概念
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学者王利明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
学者齐爱民认为个人信息的核心要素是“识别”,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
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即是由单独个体产生出来的,能为外界所感知且具有一定载体的数据,且必须能够通过这些数据追溯识别到作为数据源的信息生产个体才能称之为个人信息。
对于电子商务,还有学者提出电子商务是指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切商务活动,只要这种商务活动是经由电子方式进行的,限于经由国际互联网的范围内。
本文认为以电子信息手段为媒介以及对互联网的利用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实体商务的最大区别,电子商务即是指以电子信息手段作为主要媒介进行的一切商事活动。
广义上电子商务既包括整个过程全部经由电子信息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动,也包括仅有一个或数个环节经由电子信息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动;而狭义上电子商务仅包含整个过程全部经由电子信息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动。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及权益侵害模式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其过程中的权益侵害
个人信息的收集是指信息收集主体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信息主体也即信息提供者个人信息的活动。
本文所讨论的个人信息收集排除非法的信息收集活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的主体与模式出现了较大改变,呈现出新的特点。
现在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已经不仅仅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金融业、保险业等传统商业主体。
以互联网为依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电商主体开始收集个人信息。
除了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增多,收集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在国家公权力机关及传统行业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大都是“被动模式”,即信息收集者通过向信息主体提出要求,使其填写相应表格进而获得信息;在电子商务中,除了以往的“被动模式”外,个人信息的收集还呈现出“主动模式”的特点,即信息收集者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主体在使用相应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使用习惯、浏览记录、聊天信息等信息加以记录与收集,经过大数据模式下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信息。
这种个人信息的新型收集模式已经越来越广泛地为电子商务企业所采用。
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导致信息收集活动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目前的一些行业自律规范影响范围也都较小,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和范围、相关规定更是十分笼统,这直接导致了个人信息收集过程显得杂乱无章,以及对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
在个人信息收集的“被动模式”下,几乎所有电商主体均会制定相应的隐私条款,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其相关隐私条款也是格式化文件,导致用户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处于权益极容易受侵犯的状态。
在个人信息收集的“主动模式”中,许多电商主体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均通过cookie技术收集用户的浏览习惯、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而这种收集方式往往没有征得用户的同意,甚至最基本的告知都没有。
互联网用户越来越多的发现在网页的商业广告推送中出现自己曾经搜索过的物品或服务,这种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对信息主体的权益构成了极大侵害。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及其过程中的权益侵害
个人信息的使用是指信息收集主体经过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后对相应信息加以利用的活动。
广义的个人信息使用既包括对个人信息经济的以及非经济的利用行为,也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储存与维护行为。
而狭义的个人信息使用仅指对于个人信息的各种利用行为。
本文所讨论的是广义的个人信息使用。
在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中,传统模式下具体的信息商业利用和对于个人信息的储存于维护往往是由同一主体完成。
而通过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利用者与个人信息的储存、维护者出现分离。
云服务器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这种新的模式下,可以影响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对于相应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同样因为缺少法律规制,导致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督与相应的技术标准,缺少具体的对个人信息使用界限的约束,导致个人信息使用中的泄露与不当利用行为屡屡发生。
互联网企业泄露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
3月,作为国内最大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携程网被爆出现技术漏洞,可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泄露。
仅在20一年的时间里,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泄露事件就高达8起。
而在因技术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之余,非法专卖也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途径。
有些商业主体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后进行二次加工,转卖给不法商家,使后者通过骚扰短信、广告邮件等方式推送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
三、我国立法现状
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但目前对“个人信息”直接加以申明并予以保护的法律中仅有《护照法》、《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八部法律,另外在一些部门规章中也有针对个人信息的直接表述。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仅仅在个别条款中提及个人信息保护,且大多只是提出了要予以保护,具体的保护方式,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均未提及。
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提及,但基本与法律层面文件一样,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制度。
只有《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制。
但是必需注意到,《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层级较低,且调整的主体局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显然无法满足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立法目前存在较大缺位。
四、国外立法现状
虽然与我国目前立法缺失的现状不同,法制发达国家纷纷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创设了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这其中尤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
欧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中以国家为主导模式,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承认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关立法予以保护。
同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至宪法高度,在经济利益与之冲突时,优先保护个人信息。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以私权利领域保护为主,以隐私保护为核心,尽量减少政府立法进行强制干预,并采用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在公权力领域多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收集限制。
其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相关产业对个人信息加以商业利用。
美国在其立法实践中创设了两项重要原则:告知原则与选择权原则。
通观法制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大致总结为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主要体现为行业自律,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主要体现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个人信息保护得以实现。
所谓的分散式立法是针对于不同的行业设置不同的法律,这种做法在最大程度上遵循了各个行业自我发展的空间,并有针对性的规范各个行业内的行为;统一立法模式就是设定专门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强制性,还会设置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执行机构。
另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态度,美国将其作为隐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注重个人信息的财产性,鼓励相关行业设立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我规制,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限制较少;而欧盟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则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强调其人格属性,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限制较多。
五、个人信息的规制路径
面对当前的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现状,我国相关规范制度还存在较大缺位,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规范最权威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针对我国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情况,还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层面文件进行规制,立法存在很大缺位。
立法机关有必要加紧步伐,根据当前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特点与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工作,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中关于收集方法、收集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信息收集主体规定相应的告知与保密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确认与个人信息收集有关的格式条款中单方免责条文无效;规范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苛以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制,完善行业规范
在行业自律方面通过政府的激励措施鼓励行业自身监督,建立完善相应的行业组织并广泛吸收行业内主体。
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的灵活性特点,处理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构建行业内的相关技术标准,提升个人信息的储存、维护有关的安全水平,提高信息收集主体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强化管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受制于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经济实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用户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一旦出现有关个人信息的侵权事件,会出现取证、举证困难的情况,通过民法进行保障显得力不从心。
同时由于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大规模侵权,但是对于单个受害人来说却损害轻微,形成“大规模的微型侵害”因此虽然去行政化是时代趋势,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该适当加强行政手段的监管,完善个人信息的管理保护力度。
(四)建立监督机构,注重风险预防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可以借鉴欧盟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做法,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查办个人信息不良使用案件,同时增强调查取证的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相关制度措施取得实效。
由于个人信息侵害的行业影响很大,可以对于进行个人信息收集的电子商务主体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相关主体的危机管理意识,将风险及时消除。
篇19:电子商务硕士论文左右
浅议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物流 影响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与物流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对物流的地位、供应链、各作业环节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详细分析这些因素可为健全我国电子商务保障体系提供理论基础,也是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步伐的重要途径。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然而它在中国的发展却远没有预想中的那样好,其
中物流能力的滞后是一个重大原因。
由于电子商务与物流间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这场革命必然对物流产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物流业的地位到物流组织模式、再到物流各作业和功能环节,都将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发生巨大的变化。
一、电子商务对物流业的影响
1.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使它们变成脱离实体而能在计算机网络上处理的信息,又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
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原有的一些行业、企业将逐渐压缩乃至消亡,将扩产业重组的结果,可能实际上使得社会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包括服务、金融、信息处理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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