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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空间物体的自愿登记制度研究
空间物体的自愿登记制度研究
1962年联大第1721号决议确定了空间物体的自愿登记制度,1976年<登记公约>确立了空间物体的强制登记制度.自1977年以来,两种登记制度并存,共同构成了目前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两种登记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后者是为了履行<登记公约>项下的义务,而前者则为<登记公约>的非缔约国提供了另外一种登记途径.受多种因素影响,前者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不排除未来被强制登记制度完全取代的可能性.
作 者:高国柱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刊 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IVIL AVIATION FLIGHT UNIVERSITY OF CHINA 年,卷(期): 19(2) 分类号:V41 关键词:空间物体 联大第1721号决议 《登记公约》 自愿登记 强制登记篇2: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
目前学界对清朝八旗户籍制度多有研究, 但多集中在八旗人口分类、户等种类、编制内容、旗籍变更等方面的考证, 而对八旗户籍制度如何规定旗人户口调查、登记、管理和八旗户籍制度的特征、作用及其影响知之甚少, 为此, 笔者从相关史料中爬梳出大概轮廓, 让读者能从一个新的视角了解八旗甚至是整个清朝社会的结构特征。
一、皇族户口登记
清统治者以血缘宗支远近为基础, 将皇族人口分为两大类: 以显祖宣皇帝塔克世所生子女为本支, 称之为宗室, 以腰束黄带为标志, 俗称 “黄带子”; 以其伯叔兄弟为旁支, 称之为觉罗, 以腰束红带为标志, 俗称红带子。 以此为标准, 对皇族人口进行详细的户口登记。
(一) 户口登记方式
清朝皇族的户口登记实施的时间较早, 据载早在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就有规范的户口登记制度。
崇德三年 (1638) 谕令: “亲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 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 母氏某,收生妇某, 开列送府, 详载册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 亦准记籍。 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 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 治以重罪。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 照前例记籍。 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 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 治以重罪。”
清初, 皇族子女户口登记的内容就极为详备。 不仅详列宗室觉罗子女的出生日期、母氏, 连同收生妇都一同记载。 清定都北京以后, 顺治帝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皇族人口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正, 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顺治九年 (1652) 题准: “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某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 子名某, 并生子之年月日时, 收生妇某, 保结某, 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 俱照此例, 开名送府。 觉罗所生子女, 即令报知各旗首领。 其首领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 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 第几男、第几女, 名某, 收生妇某, 逐一开录。 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 亲赍送府。 若迟误不送及错送者, 首领从重治罪, 其子不准载入觉罗册籍。”
宗室与觉罗子女的登记有了差异, 登记宗室子女时, 不仅把收生妇逐一开录, 而且又加保结某, 共同载入册籍;而觉罗子女登记时则没有记载保结某这一项, 盖因统治者对宗室子女人口登记更为重视之故。 清入关前限制妾婢所生子女的呈报, 不准登记入册, 否则治以重罪。 推测是因为统治阶级恐将出身卑微的妾婢的子女载入册籍, 有玷皇族血统的纯正。 但考虑到同为皇族所出子女, 故顺治十八年 (1661)议定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也可以载入宗室册籍。
对因罪而革退的宗室觉罗, “向皆不入玉牒”, 但恐 “与齐民无别”, 故于康熙五十二年 (1713)定: “革退宗室, 给以红带, 附入黄册。 革退觉罗, 给以紫带, 附入红册。 于恭修玉牒时, 附名册后。 所生子女, 均由本旗保结送府入册。 ”避免因日后年远, 湮没无闻。
(二) 户口登记机构和官员
管理皇族人口登记的机构是宗人府。 顺治九年 (1652) 清廷设立宗人府, 其中 “宗令掌皇族属籍, 以时修辑玉牒, 奠昭穆、序爵禄, 丽派别, 申教诫, 议赏罚, 承陵庙祀事。 宗正、宗人佐之”.
初制均由以亲王郡王为宗令, 贝勒贝子为宗正, 镇国辅国公为宗人, 后来多以有贤能的人充任。 下设置左、右二司, “分掌左、右翼宗室、觉罗谱碟, 序录子女嫡庶、生卒、婚嫁、官爵、名谥; 并核承袭次序、秩俸等差, 及养给优恤诸事”.
左、右二司是宗人府下负责宗室子女登记具体事宜的机构。 清廷以宗支远近以及爵秩高低, 设不同的官员进行人口登记。 宗室自亲王以下至辅国公所生子女, 由礼部长史司仪长、典仪等官负责; 镇国将军以下至闲散宗室, 由族长负责; 觉罗所生子女,由各该首领负责。
除了宗人府作为皇族人口登记的总机构外, 清廷还利用设立的一套完善的封建宗族制度, 协助宗人府管理人口登记工作。 据载: “宗室觉罗族长、教长, 宗室左翼二十族, 右翼二十族。 所设族长, 各有图记。 缺出, 由府传集该族, 拣选补放。 ……宗室各族, 量其人丁多寡, 各设教长一二三人不等, 协理族务。 缺出, 由本族拣选补放。 ……觉罗子女首领左翼九员, 右翼五员, 各有图记。
缺出, 由府与该旗大臣官员内拣选。 ……觉罗族长左翼十一人, 右翼二十九人, 无图记。 ”
宗室和觉罗的族长主要任务是管理族务, 教长协助之。 统治者极为重视皇族人口的出生登记, 故负责皇族子女的户口登记工作为族长、教长日常族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又设置总族长二人, “专令稽查宗室, 兼管各该旗族长。 ”
总族长在皇族户口登记工作中主要是起监管作用, 防止各该旗宗室、觉罗子女人口漏报、捏造等情况的发生。 为了防止宗室、觉罗所生之子被遗漏, 清廷又设稽查幼子之员, 即宗室觉罗子女首领, 将皇族等所生幼子, 编查送宗人府造册。
清朝皇族也设有佐领, 作为管理宗室、觉罗人口的行政机构。 雍正二年 (1724) 谕: “宗室、觉罗佐领, 惟朕可以役使。 ……理应置之公中, 令在上三旗行走”
可见在雍正朝之前就设有宗室觉罗佐领。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正红等旗 “添设宗室佐领十六员, 承办宗室事务, 各给图记。 ”
由此可知, 宗室、觉罗佐领的主要职责是承办旗下宗室和觉罗相关事务。 除此之外, 还有以佐领为单位定期编审和呈报宗室与觉罗户口的职责, 其户口册籍与八旗其他佐领的户口册籍形式, 户口编审时间、过程及呈报方式完全相同。
综上, 可以看出清入关后管理宗室与觉罗子女登记的组织和人员可分为行政系统和宗族系统两类。 其中以行政系统的宗人府为首, 下辖官员各司其职, 同时宗族中的总族长、族长等在户口登记中起协助作用。 两个系统相互协作, 将所辖范围内的皇族人口详查登记, 最终将所查户口汇总报于宗人府。
(三) 户口登记时间清朝皇族户口在入关前是每年于宗室、觉罗子女年及一岁时登记入册, 然后册报到府。 入关后,人口登记和呈报时间上开始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顺治年间定觉罗所生子女, 子女首领要在生子三日之内前去察询, 并于每年正月初十以内造册送府, 觉罗子女户口是于每个觉罗家庭生子三日内子女首领查询时进行登记的, 即没有固定的人口登记时间, 具有随机性。 宗室子女人口登记和户口呈报时间没有确切记载, 但推测应与觉罗子女登记、呈报的时间差不多。 随着皇族人口的不断激增,为了准确查核皇族人数, 加强对皇族人口的管理,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改为一年作四次登记宗室觉罗所生子女, 每三个月一次, 查明后造册报给宗人府, 注册入籍, 至此成为定制。
二、普通旗人户口登记
(一) 比丁制度
清廷对编入佐领的旗人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制度, 即 “比丁制度”. 所谓 “比丁”, 清人福格在《听雨丛谈》 中载: “故事, 凡八旗外任文武官员、各省驻防旗人、北部蒙古藩属、附京皇粮庄头,每届三年, 均有比丁之例。 外任官员, 由本旗都统行令该督抚, 查考随任亲属男女人口、年岁及家丁若干名口, 开报达部; 外藩王公, 各因其地, 由盟长或将军都统查其人丁、军实; 开报于理藩院存记; 庄户由内务府遣司员周历查核, 统皆谓之比丁。 ”
上至八旗官员下到内务府庄户都涵盖在“比丁” 范围内, 福格所描述的 “比丁” 应是清定都北京后的情况。 在入关前, 满族统治者就开始重视对旗人户口的编审。 天聪四年 (1630), 建立了三年编审一次壮丁的制度, 对各牛录旗人进行户口登记与编审。 “今时值编审壮丁, 凡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官, 俱宜自誓, 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 其已成丁无疑者, 即于各屯完结。 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疑似幼丁, 系沈阳赴沈阳勘验, 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 此次编审时, 或有隐匿壮丁者, 将壮丁入官, 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 俱坐以应得之罪。 若牛录额真、拨什库, 知情隐匿者, 每丁罚银五两, 仍坐以应得之罪。 ”
天聪九年 (1635) 皇太极又谕令: “凡年六十以下, 十八以上, 并从本地带来之汉人, 每家所有壮丁若干名, 俱照例编审。 其目不能视, 足不能行, 手不能持者, 不入编审内。 ……如有隐匿壮丁不送编审者……将所匿之人入官, 仍交刑部, 照例治隐匿之罪。 ”
清初, 又定: “八旗人丁, 每三年编审一次。 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 增入丁册, 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 ”
清入关前, 对外战争需要大量兵力, 而旗人数量较少, 在旗人员 “出则为兵, 入则为民”, 都有当兵、纳赋和差徭的义务, 所谓“凡百差徭, 皆从此出”.
那么统治者对旗人户口的编审重点在于确查可出征作战以及服差役壮丁的数目, 故在人口登记时那些 “目不能视, 足不能行, 手不能持者” 和 “老弱幼丁” 是不能编入户口册的, 而对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壮丁则不许隐漏。
在不同时期, 清统治者对在旗人员载入册籍的标准规定在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 是将 “成丁”登记在册, 令其披甲当差。 入关前, 以十八岁为成丁。 雍正时又定: “八旗正身壮丁, 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 方准入册。” 乾隆四年 (1739) 将壮丁入册年龄提高到十八岁, 后又统以将十六岁以上的旗人登入丁册。 除了以年龄作为登记壮丁人口的依据外, 亦有以身高为 “成丁” 标准的规定。
康熙年间, 宁古塔地区比丁时, “每于三年后, 将军出示, 无论满、汉, 其未成丁者, 俱到衙门比试, 名日 ‘比棍'. 以木二根, 高如古尺五尺, 上横短木, 立于将军前, 照册点名, 于木棍下走过,适如木棍长者, 即注册, 披甲派差食粮”.
到雍正、乾隆年间编丁时又有 “身及五尺皆入册” 的条令。 同时, 达不到标准的幼丁也可以登记入册 “官员子弟有职任者, 不论已未及岁俱准分户; 养育兵之未及岁者亦入丁册。 ”
此外, 旗人犯罪被除旗籍者, 其子孙可以编入丁册。
在旗人入册标准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八旗比丁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统一。 雍正年间重新厘定八旗人口登记的内容和方法, 八旗户口的编审, 已经基本制度化: 雍正五年 (1727) 定: “八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 凡身及五尺皆入册, 已故者开除。 各佐领造户口清册二本, 一咨户部, 一存该旗。
其户口册内开载一户、另户某人, 系官开明某官某人, 无官者开载闲散某人, 上书父兄官职名氏,旁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并户下人丁若干。 ”
户口登记内容较为详备, 包括户主姓名、身份, 父亲、兄弟姓名和官职、自己和兄弟之子都要载入该户口册中, 连户下人也都要登记入册。 雍正七年(1729) 又令八旗满洲、蒙古、汉军自大臣官员至闲散人等生有子女者, 其子女在满月后需呈报佐领注册, 至十岁时, 由佐领、参领等呈报都统注册。 到乾隆年间, 对八旗户口稽查和登记的要求更为严格。 乾隆六年 (1741) 重新制定八旗人口编审制度, “凡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饷之人, 皆造入丁册, 分别正身、开户、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祖父, 或系契买, 或系盛京带来, 或系带地投充, 或系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 分别注明。 ”
不仅将八旗户籍分为 “正身”、“开户”、“户下” 来确定旗人的身份, 而且还要在户口册中开写父、祖的姓名和职业等。 对户下人需稽查其祖父的出身, 并记录在册。 新的比丁制度的确立, 使旗人的身份在户口册中清晰呈现。 清廷利用户口登记, 将旗人牢牢束缚在旗籍中, 便于对不同户籍的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八旗户口登记实质上就是对八旗内部进行封建等级的划分。
(二) 其他不同身份旗人的户口编审
1. 驻防旗人户口编审 . 关于驻防旗人编审归属问题 , 早在顺治年间就有议定 . 顺治十七年(1660) 户部尚书车克向顺治上外省新编佐领下男丁如何编审事本里提出: “若按新编佐领编审男丁, 则其披甲多之该旗披甲, 随新编佐领而归为披甲少之他旗。 一经年代久远之后, 其中之父子、兄弟、主仆各分为他佐领之丁, 当继承遗产, 收回各自家奴时, 亦为难办。 据此, 似不可按新编佐领编审, 而应按京城内原佐领编审男丁为妥。 ”顺治同意车克的提议, 驻防旗人仍隶京旗, 在驻防地编审人丁后, 其户口册由原佐领上交给该旗都统。 除此外, 驻防八旗兵丁与外任文武官员及其家口的人口登记内容和在京八旗是一致的。
2. 内务府户口编审。 内务府人口较多且身份多样化, 对其人口的稽查和登记较为繁杂。 康熙二十六年 (1687) 定: “新丁年十六以上者增入, 旧丁年七十以上者开除。 ”
会计司所属庄园头私有奴仆, 按规定要求自二三岁就要登记在册, 超过十岁则不准载入册籍。 会计司粮庄以庄为编审单位,编审人丁时, “于三年终, 本司差官前往编审壮丁。 将余夫比量, 编入壮丁数内, 老者开除。 ”
内务府庄园的人丁有一定的数额, 以粮庄为例, 每庄连同庄头在内共十人。 在编设庄园后, 佐领下仍有不少人丁, 被称之为 “余夫” 或 “余丁”. 这些人在编审户口时, 也登记在册, 从而承担各种差徭。 对于投充到内务府会计司的民人, “每三年终奏, 委每旗该管官各一员, 查比入册。 ”
果园隶于掌仪司, 以园为编审单位, “每三年, 委官至各处果园比壮丁、选女子。 其旧丁内有余丁应编入丁册者, 即令充补壮丁, 增纳钱粮。 将老幼旧丁开除。 其近京各处带地投充之新丁内, 有余丁应入册者, 亦入册”.编审营造司旗丁, 与会计司相同。
三旗各佐领、管领下人丁户口的编审, 与各庄园不同。 “每岁春秋二季由该佐领、管领详查造册, 送参领处备案。 ”
每年分两次对人口进行登记, 编纂户口册, 送交内务府三旗包衣的民政机构---内三旗参领处。 待三年比丁时, 和其它庄园户等户口册一同由会计司送交户部。
(三) 户口登记机构和官员
户部和兵部是负责稽查旗丁、登记户口的中央最高机构。 入关前, 崇德八年 (1643) 编审牛录时, 皇太极令户、兵二部: “各固山下, 所有伊苏忒、喀喇车里克部落之闲散蒙古, 无得令其隐漏。
户部宜清查人丁, 编入牛录。 兵部再加察核, 俱令披甲。 ”
清定都北京后, 统治者仍遵循入关前的规定, 编审八旗佐领事宜由户部和兵部协同进行。 其中户部的南档房设堂主事满洲二人, 具体负责八旗内部户口的稽核工作: “每届三年在京八旗、各省驻防送到满洲、蒙古、汉军人数, 造入各旗丁档, 缮写清单, 恭折奏闻。 ”
兵部则由武库清吏司职掌全国兵籍,[30]据载: “八旗都统将兵丁缺补之数造册, 按季报部。 ……兵丁遇有事故, 即开除注册, 按名募补。 将所募新兵年貌、籍贯按季造册, 出具并无顶冒印结送部。 ”
从行政职能上看, 户部负责八旗人口的稽查、登记工作, 毋庸置疑。 从军事角度出发, 八旗制度的性质 “以旗统人, 即以旗统兵”. 清入关前, 旗人 “出则为兵, 入则为民”, 为保障有充足的兵力进行军事行动, 防止旗丁逃避披甲当差的义务, 在编审壮丁时, 兵部就有监管的职责, 杜绝旗丁隐匿、漏报现象的发生。 入关后, 八旗兵丁成为清廷的常备军, 兵部以旗丁户口册档为依据, 对八旗兵丁进行佥发。 同时为了避免顶替披甲人领取俸饷或旗兵战时逃脱等情况的发生, 在人口登记时,对旗丁进行仔细核查也就成了兵部的职责之一。
八旗都统是负责稽查旗丁、登记户口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下设有副都统两名, 协助其工作。
八旗都统的办公机构是八旗都统衙门。 在八旗都统衙门内设有印房, 主要管理都统印信, 综理旗务,其中编查各旗佐领内兵丁的八旗户口登记工作就由此机构负责。
清入关前八旗都统称之为固山额真, 他的主要职责是: “司其版籍, 经其田土, 掌其教化,平其讼狱, 而归于诘其戍兵。 ”
执掌一固山 (即旗) 内的户口、生产、教养、刑罚等事, 最终统于军事。 在这些职责中, 其中 “司其版籍”被列为首位。 所谓 “司其版籍”, 即管理本固山内的户口, 编审人丁, 进行户口稽查和登记。 入关后, 八旗兵变为常备兵, 三年一次的编审人丁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都统、副都统稽查旗丁的目的也更为明确, “稽户丁之册以定兵额”、“以编审之法周知丁壮之数”.
都统、副都统下还设有参领, 负责旗内人口稽查与登记的具体事宜, 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佐领是八旗最基层的组织, 亦是管理一佐领的最高长官。 入关前, 统治者就令牛录额真 (即佐领) 主一牛录内的人口稽查和登记工作。 同时设代子、拨什库作为其属员, 共同对牛录内成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清定都北京后, 佐领的权力扩大, 握有行政、经济、军事的一切实权, 职责更为繁多,“凡户婚、田产、谱系、俸饷之考稽, 咸有所责, 如汉人之于牧令焉。 ”
但与该佐领内统辖人员有关的事宜, 都归其负责。 雍正年间, 正蓝旗汉军副都统一等侯朱之条奏指出: “八旗佐领与州县无异。……凡旗人各有所属, 称佐领某人下, 如汉某县人。 ”
乾隆时期御史赫泰总结说: “国家定鼎以来,布列八旗, 分编参佐领为之管辖, 犹天下之省、郡、县为之阶。 第八旗之设参佐领, 亦隐然以一旗为一省, 一参领为一府, 一佐领为一县。 ”
佐领逐渐成为管理国家、民族、社会的最直接又具体的核心组织。
稽查人口户籍是佐领的一项重要职务, “佐领所管, 以百丁为率, 无定员。 每佐领下,以骁骑校一人隶之。 ……每三岁, 编审户口, 稽壮幼, 除逃亡。 书版藏于户部, 其冒滥及隐匿不报者, 罪其司。 ”
各佐领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的是类似于书吏的 “莫吉格”, 汉语谓之 “传事人”. 清末官制改革, 兵部侍读学士达寿上疏光绪帝裁革莫吉格: “应请饬下各旗将莫吉格一律裁革, 嗣后各旗佐领钱粮、户口均责成该牛录详查造册, 不得假手于人。 ”
据此, 可推测清朝各佐领设有秩次较低的莫吉格作为基层官员, 管理八旗户口的编审登记情况。
清入关后, 随着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政府机构分工和职责更加规范, 负责编审八旗户口的机构也更为系统。 不同类别的旗人户口, 归于不同的官员和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在京旗人由各该旗佐领直接审查登记人丁, 在京畿附近屯田的旗丁则由都统派领催赴屯查核; 各地驻防和东北地区的旗人由驻防将军或都统负责审查登记, 对于设专城副都统、专城城守尉、防守尉的城区, 因不受将军或都统的节制, 故由他们专管一城的户口登记工作; 外任的文武官员及其家属户口由该地方最高长官督抚进行核查; 内务府旗人由内务府审查登记, 但因下辖人员身份、职业错综复杂, 对其进行人口编审的'人员和机构也较为庞杂: 内务府会计司职掌内务府庄园壮丁户口的编审, 是内务府户口的总理机构。 分布在各处的内务府壮丁, 因地方不同, 其稽查户口的机构和官员亦有区别。 在康熙年间, 内务府屯庄壮丁, 是由内务府委任会计司官一人, 前往各屯庄进行人口登记; 归化城 (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南) 壮丁, 由编审口外壮丁官办理; 盛京等处壮丁, 由内务府司官和内管领两人前往编审; 驻马口外弥陀山等处壮丁, 由右卫将军编审。 到雍正年间, 山海关外壮丁, 由锦州副都统编审; 雍正四年 (1726) 时, 盛京等处壮丁, 不再委员编审, 令该将军编审; 同时, 令户部委旗员笔帖式前往吉林乌拉编审打牲人丁; 口外壮丁, 由委员编审改为热河总管稽查。 乾隆四十三年(1778) 编审吉林乌拉打牲人丁, 停派京员, 令吉林将军就近编审造册。 三旗各佐领管领下人丁户口, 由各参领、佐领进行稽查和登记, “三旗人丁由各佐领管领造册报参领处, 俟比丁时载入册档,送会计司转咨户部。 ”负责这部分旗丁户口登记的机构为内三旗参领处。
此外, 清廷还利用宗族制度, “设族长, 以教其族人”. “八旗庶姓, 皆设族长, 各于尊属闲官、或闲散望重者, 举之于官”, “各宗族长之外, 八旗又各设总族长领之, 例以王公显爵奏请简用, 每届三年一换, 与古之公族大夫相似也。 ”
族长虽然没有秩禄, 但也是官身, 对其选用, 朝廷很是重视, 多由都统于男爵以下世职官及举人贡监生员护军领催内挑选, “凡涉公私事宜, 得与佐领平章赞画”. 族长的主要职责是教化旗人, 但与一族内旗人有关的生卒、婚丧、财产等事宜都归其管辖。 清廷就是利用族长在一族内较高的威望, 协助都统、佐领等行政官员对旗人进行户口稽查和登记工作。 “(八旗) 自大臣官员以下, 至闲散人等, 凡属正身另户, 生有子女, 俱令于满月时, 即告知族长, 呈报佐领注册。 每年一次。 至十岁时, 具结呈报参领, 钤盖关防, 保送至都统处注册。 ”
如出现户口隐匿不报的情况, 族长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查出, 将隐匿之人, 交部严加治罪外, 其失察之佐领以下及族长等, 俱交部查议。 ”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有清一代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的特征是极为缜密性。 首先, 登记对象较为广泛。 无论在京还是驻防, 无论身份系官, 抑或是闲散人等, 甚至旗下家奴都被登记在册, 连同旗人女口都要在佐领处记录在案。 清朝直省实行的保甲制度, 一般是只将男丁登记注册, 女口不予。 只在个别省份, 因女口也需承担赋税和徭役, 故将女子一同编审。 而八旗女子都列入编审人丁之列,在男尊女卑的父权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中, 清廷此规定表明统治者对旗人特殊管理, 凸显了八旗女子的地位也高于民人。
其次, 登记机构和方式系统化。 八旗人口较为繁杂, 有皇族人口、在京旗人、驻防旗人、屯田旗人、外任官员、各类庄园的壮丁以及旗下家奴等等, 因身份、地位和职业不同, 其分类也错综复杂。 为了便于对不同旗人进行人口登记, 清廷设置不同的机构和人员, 制定了详细的人口登记程序,进行户口编审的工作。 一般而言, 八旗人口登记多采取官员就地进行核查为主的方式。 清廷之所以有此规定, 是基于除在京旗人外, 大部分旗人都是在驻防地或在外任职或在庄园劳作, 若令其回京旗主动呈报, 多受舟车劳顿之苦, 浪费人力和财力。 此外, 清统治者还考虑到旗人在归旗途中有逃脱的可能, 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清廷也不愿旗人归旗进行户口核查与登记。
再次, 户口册种类繁多, 记载内容十分翔实。 尤其是内务府户口册, 连同壮丁的子女的姓名、年龄、属相以及幼丁身高都登记在册, 这是直省户口登记中所没有的。 户口编审时对旗人进行详细的记载, 稽核时如遇世系或年岁不符的情况, 即可从历年的户口册中找到冒入或遗漏人丁。 是对旗人进行管理的重要凭证。
第四, 清廷对对各种隐匿、漏报或借端偷入旗档的行为, 打击甚严。 因八旗户口册是国家佥兵披甲、阅选秀女及赏恤贫困的重要依据, 保证符合条件的旗人都登记在册, 是清廷实施一系列政策的前提。 统治者历来视旗人为 “国家根本”, 以户口册的形式将旗人严格控制在八旗组织中, 严禁户口脱漏。 同时出于 “崇尚满洲” 的民族保护心理, 防止汉人混入八旗户口册中, 将满人同化, 清统治者更是禁止民人捏造编入旗籍现象的泛滥。 清廷严禁上述情况的发生, 目的都是为了巩固满族在全国的统治。
最后, 在旗人户口编审过程中还利用了宗族管理制度。 宗族长一般的职责多是对一族的人进行教化、管理族内旗人婚丧以及祭祀等事宜, 清廷将族长等纳入八旗户口登记体系中, 负有子女呈报的职责。 由此可以看出入关后, 受汉人思想的影响, 清统治者宗族观念日益加强, 越来越重视八旗内部的伦理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 意图利用宗法来维护其统治秩序, 进而体现了清朝专制皇权的日益加强。
篇3:国内外空间物体位置编码研究综述
国内外有关空间物体位置编码研究综述
本文综述了国内外空间物体位置编码研究的内容、方法、研究范式的'进展,并对研究的趋势作了展望.
作 者:田学红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刊 名: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27(3) 分类号:B842.1 关键词:位置 编码 空间★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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