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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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篇1: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一、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因此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在确认的依据和原则,确认的范围,以及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确认的依据和原则不同。

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

强调与收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对各种收入的确认,只有在同时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人的实现。

如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正确计价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于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于本期收付,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正确计价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以及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事项,以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计收入。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该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或费用来核算。

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才能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

税法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证明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

2 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范围,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同时还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其中免税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各种税收返还。

由此看出,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在于:会计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也包括企业在偶发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3 计量标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量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目的是防止利润操纵)。

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计量原则是:不论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商品收入,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协调措施

1 营业收入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前述的五条判断标准,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因此,税法通常将计税收人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

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的问题,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

以下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协调:(1)已开具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未转移的商品销售。

会计准则规定在开出销售发票且发出商品时暂不确认收入,待同时满足规定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会计收入。

税法规定开出了销售发票或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商品,应认定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在交付销售发票或转移实物资产时应确认应税收入实现,计算交纳各种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2)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方式是先出售商品,以后再将该商品以高于售价的方式购回,其本质不是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商品售出后至合同规定的回购日期间,企业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有效控制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

因此会计准则规定整个交易都不确认销售收入。

但税法规定只要商品实际发生转移,都要作销售处理,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或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即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区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入两部分,商品收入部分在发出商品时按应收货款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一次确认,应收货款总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要作为融资收入在延期收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不区分商品收入和融资收入,而是全部作为商品收入确认。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与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差别,即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和退货期满问题,商品发出时就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实际被退回,再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

2 劳务收入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计收入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

税法规定,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总金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人,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税法对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为:一是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是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因此具体操作中只需对跨年度劳务收人进行协调:

3 投资收益的协调。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类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

(2)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税收收入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即投资按成本计量,而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所以会计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三、其他方面收入的协调

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协调,也包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免税收入。

以上部分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营业收入进行协调,这个部分着重分析营业外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协调,并指出企业实际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营业外收入的协调。

营业外收入未包括在会计营业收入中,因此在协调中直接执行税法。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以及捐赠利得等。

新纳税申报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和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基本一致,这些项目是在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计入利得。

而税法中要将这部分收人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应直接执行税法。

篇2: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会计收入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这部分免税收人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确认为非盈利组织取得的收入等部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属于会计中的营业收入,但属于税法中免税收入的范围,所以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体现国家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国家公共服务。

3 协调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以上从实务方面进行了各种收入的协调,此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1)分清业务性质,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

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确定。

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人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等,通过分析,能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真实面貌,避免疏漏。

(2)应注意并熟悉一些特殊税务处理方法。

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为: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难以估计完工百分比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

为了正确反映收入总额,企业必须格外关注这些特殊处理方法。

四、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协调的意义

1 有利于满足会计人员身份双重性的要求。

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主要由会计人员完成。

一方面,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上,并不考虑纳税调整的要求,而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满足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提供所得税的征收依据,纳税时再根据税法的规定,通过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账外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满足纳税的要求。

由于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在实务操作中,对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差异进行协调,有利于提高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的效率,减少会计核算工作量。

2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

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申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

因此,进行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有利于推进税务会计建设,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而且,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会出现各种错误,正确地对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有利于会计人员按税法各项规定将会计收入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有利于税收征管人员进行税收工作,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篇3: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

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

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篇4: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 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

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

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

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会计准则中“ 收入”为“ 狭义”上的收入。

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 狭义) 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

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

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

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

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

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 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

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

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5: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

摘  要: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原则。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现”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为二者的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而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及现实联系要求二者有机协调,纳税的影响要能适当纳入会计机制而不是做两套账。通过建立纳税影响下的会计运行机制,既能保证会计原则的有效性,又能做到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关键词:会计,税法,应交税金,递延税款

一、会计与税法分离之必要

会计从“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一种职能”,到它逐渐摆脱相关法律的束缚(包括税法在内),而形成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原则体系,其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会计报告的目标是什么?它们试图表达的是“公平交易观”,还是“法律适用观”?这个问题的解决,恰恰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现实上的指导.合法性模式要求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与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相适应,而不管这些法规是否与公司现实相冲突。在西方的立法体系中,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在传统上基本要求税法与会计的原则相统一,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也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典型的财税合一的立法体系。而根据“公平交易观”,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公平交易观念进行揭示和披露,税收的要求并不能决定报告的格式,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专业团体的责任。作为结果,这种制度可针对环境的变化作出更加灵活的反应。事实上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为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相关性,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自身的发展思路也清楚地表明,会计与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转状况,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观”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而且近年来,诸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改革,尽管在主观上努力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但也基本上不得不承认会计之与税法的独立性。“公平交易观”已明显占据了上风。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等原则,以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它并不必然成为会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也日渐明显。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的弊端愈来愈突出。首先,会计相对于财政税务制度的被动和服从,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决策的失误;而且,财税合一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并没有遵照设计者试图固本清源的初衷,相反,不法企业通过千方百计篡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以达到隐瞒收入,截流利润,逃避税收之目的,从而淡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造成税款的流失;另外,由于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的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如果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以及会计市场的萧条,会计的应有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而会计的重要性就在于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对企业进行价值判断的真实公允的信息。这是会计安身立命的所在,也是会计永葆生机活力的法宝。会计的未来由会计来设计,分离已毅然踏上了不归路。

二、会计与税法协调之可行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的存在,这要求二者要有机地进行协调。首先,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地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而不是去做两套账。最近兴起的所谓的税务会计,就是以现行税制为依据,以经济纳税为目的,及时足额的计缴税款和为税收管理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种专业会计。但无论从其会计主体上看,还是从其应用的会计方法来看,以及从其会计处理结果的呈报形式来看,它只能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分支。其次,会计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仍然固守着其财富分配职能和受托管理责任,并成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从我国会计立法的现实来看,我们依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会计的“司法”角色和监督职能不会有丝毫的让步,甚至还会得到强化。当前的许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没有税收,可能会不知道会计为何物”,即使是国家强制的会计设立规范,恐怕也只能流于形式。可见,这种历史的统一和现实的纠葛给会计业界带来的深远影响,使会计在倾向于坚守自己的原则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税收处理方面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联系,已经使二者的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既成事实地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二者的互相协调而不是去建两套账具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会计账务处理的基础不仅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是重要的纳税实践问题。历史上,税收最初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应税收益的,后来会计上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使相关损益的确认主要以权责关系的发生为依据。尽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但其公允合理,国际上广为采用,税法也基本上采用了这种基础,二者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尽管具有一定的区别,但仍然不失为二者协调的共同基调。即使今后税法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调控的需要而不断的作出调整,但其整体立法思想恐怕也得照顾会计界的情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当然就在于二者都朝着“合理”的方向来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体系。

篇6:收入会计岗位职责描述

1. 熟练掌握各项收入成本数据的统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数据;

2. 收入、成本相关的业务流程复核并登记台账;

3. 收入相关合同流程的审核;

4. 及时完成账务处理、记账、结账工作;

5. 及时出具财务报表,并按照要求进行科目核查;

6. 日常纳税申报工作;

7. 结算开票、回款统计。

篇7:收入会计岗位职责描述

1、负责公司收入管理工作,包括收入报表核对及确认,凭证的录入及复核。

2、推进收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

3、负责公司开票系统的各项工作;

4、负责公司营销、租赁合同和客户台帐管理工作;

5、完成部门经理交代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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