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精选20篇))由网友“dopamineplease”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非常笼统,在各地的试点实践情况也相去甚远。刑事法律的严肃性急切需要统一的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是要为和解制度的适用统一标准,更是要为和解制度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法人被告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
关于法人被告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笔者认为,法人犯罪所涉及的往往是金融、证券等涉及国家经济制度的经济类犯罪,涉及个人人身权利的案件极少,其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的经济秩序,而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法人被告人不应适用刑事和解。
那么,法人被害人能否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呢?笔者认为法人被害人完全可以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理由如下: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既然承认了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被害人,那么必然存在对犯罪后果的恢复问题。从上述类型案例分析,类似需求必然是一种常见现象。
其次,从和解的效果来看,犯罪人的积极和解行为一般都能够弥补法人的经济损失、恢复法人受损的名誉,法人被害人的利益显然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一般的法人被害人除了没有自然人情感要求之外,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没有明显的区别,其和解过程甚至比自然人之间和解更简便、快捷。这种和解只会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挽回和增加,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宣告刑与法定刑
目前司法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制度除罪大恶极没有任何和解余地或者不具备和解条件的部分案件外,一切刑事案件基本上都适用刑事和解,即和解范围可以扩大到大多数案件中,甚至包括非常严重的犯罪。有的观点认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严格限制在被害人拥有自诉权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之内。还有的观点则认为,刑事和解范围应限定为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一般仅适用初犯、偶犯。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太宽,亦不应太窄。在适用范围上有个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讨。这里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是指法定刑还是指宣告刑?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是法定刑,但如果是法定刑,就会产生这样的一个问题,某些犯罪法定刑可能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但是犯罪人有自首、立功、或中止等情节,可能实际上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另外一些犯罪虽然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下,但是没有从宽情节,可能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和解,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却不能和解,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显然这里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应当是宣告刑,但是宣告刑也会产生一个问题,刑事和解时,案件可能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还没有宣判,如何得知宣告刑的多少呢?还有一个问题是严重的犯罪(诸如xx,抢劫等)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否适用和解?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应当说抢劫、xx本身都是严重的犯罪,但是在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害人又是未成年人、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完全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刑事和解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些地方在审判阶段也可适用。学界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但是笔者认为将刑事和解适用于侦查阶段,虽然从法理的角度是讲的通的,但是容易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可能导致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
在侦查阶段,案件的情况尚未完全查清,公安机关在破案率的压力之下可能会过分依赖调解来撤销案件,怠于行使侦查职能,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非常不利。大多数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心存恐惧,即使达成和解也难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在侦查阶段不宜做出和解的处理,而应当到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后方可做出处理。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目前学界广泛认为,刑事和解应当遵循以下条件:1、适用和解时,必须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2、加害人有罪供认;3、双方自愿。加害人和被害人同意和解,并且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而非受到外来因素的压力被迫同意。以上三个条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和解条件。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仅仅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最基本的条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刑事和解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解协议是否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加害人是否真心悔罪等。另外,累犯,惯犯、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公权力和公共秩序的犯罪以及无被害人的犯罪原则上排除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规范化
法院是审判机关,具有中立性,如果参与调解会导致先入为主,如果调解失败,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调解似乎合情合理,而且在我国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多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但是检察机关又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调解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容易被误认为是检察机关在帮助犯罪人开脱罪行,使刑事和解被误认为是“拿钱赎罪”。所以设立专门的刑事调解机关是必要的,可以进一步使刑事和解规范化。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不因为刑事和解的达成而必然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即便是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仍然可以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篇2:试析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试析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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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方向。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需要完善。
论文关键词: 刑事和解 被害人 加害人 和谐社会
一、引言
刑罚权历来被视为公权力而被国家所垄断,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出于对传统诉讼模式忽视被害人缺陷的反思,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体,以刑事和解方案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成为热点。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纷纷掀起了“刑事和解”的研究狂潮。各地的探索性实践也颇见成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但都只限于自诉案件。虽然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而设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预先设想的初衷,甚至会危及其根基,这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有时会因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财力悬殊、取证困难、诉讼费高昂而使被害人违心和解,这样刑事和解成了“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i;同样,加害人可能以赔偿为条件提出减轻刑罚等不合理的要求,这会从本质上动摇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根基,然而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往往由于现实原因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法官面临是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还是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两难的窘境。而刑事和解则演变成了只要赔偿就可以按加害人要求量刑的真正“交易”。因此,我们更应该从理论层面对刑事和解有更好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完善它,进而用它来指导实践。
二、刑事和解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和解作为诉讼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行为和结果。按照纠纷或诉讼性质的不同,和解可以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即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ii
对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点:
1。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而非检察机构,这一点就是刑事和解制度与“控辩双方的协商制度”的区别,后者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协商。
2。刑事和解必须在“调停人”的主持下进行,调停人作为中立的中间人判断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性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等问题。这点也是“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案件私了”的本质区别。
3。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解的结果中起着积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调停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中立的角色。这也就体现了和解与调解的区别。调解更加强调了调解人在其中起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人起着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达成的作用。
4。刑事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刑事和解中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和解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是处于优势地位或劣势地位才能确保和解双方根据自己自主意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从以上描述不难看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征:
1。恢复性。该制度最大的价值所在就是让原本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恢复,消弭冲突。如是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从此反目,或者陌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就此接援,他们就回考虑是否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方式强行解决纠纷。比起激烈对抗的方式,有人会更倾向于缓和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
2。自愿性。首先,刑事和解程序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其次,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也是双方自愿协商妥协的结果。
3。互利性。对于受害者来说,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改变了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的局面,而且通过自愿、公平、公开的面对面协商,使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使被害人有机会向加害人表达自己受侵害的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同时得到了经济上的赔偿。而加害人通过和解,了解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量刑。这样,使原本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恢复,对整个社会也是有利的。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和解制度的自愿契约精神,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因其违背了刑事和解的价值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中规定的权限范围等。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且一般仅适用初犯、偶犯:
1。自诉案件。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侵占罪、遗弃罪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怎人,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案件均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案件。在自诉过程,被害人具有较大的处分权,本身就可以与犯罪人达成和解继而撤诉的权利。
2。未成年犯罪案件。这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特殊保护,以最大限度的挽救失足青少年。未成年的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实施的行为大多为冲动所为。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而刑事和解制度推行“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事化”,倡导社会化、社区性及公众参与,这与对有关未成年犯罪行为的规定的初衷相吻合。
篇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理解
“和解”通俗地讲就是“私了”,“私了”是民间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俗称。是指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统称。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卞建林指出,刑事和解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谋求以审判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刑事和解的结果就是控辩双方找到了刑事责任问题的非诉讼的替代解决方案,国家追诉机关放弃追诉。刑事和解的特征为:其一,将特定种类犯罪视为发生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其二,赋予当事人在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结果的诉权处分权;其三,诉权行使的结果是排除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这一处理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及时解决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恢复,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快被追诉人回归社会的速度等价值目标,应当予以制度化。应当注意的是,刑事和解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对话协商排除了国家司法权,同时将刑事犯罪被转化为了“刑事纠纷”,其最终结果便是犯罪问题非犯罪化处理,这是对国家追诉主义的重大修正,因此,必须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以上是对“刑事和解”狭义上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法,是一种平和的、协商的、合意的结案方式,是程序分流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刑事纠纷、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1]。新刑诉法中的“刑事和解”显然采用的不是狭义说而是广义说,称其为“控辩协商”可能更为形象、准确。控辩协商是广义上的“刑事和解”。控辩协商是我国学者受西方辩诉交易制度启发试图在我国建立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与被追诉人达成协议:被追诉人认罪,检察官则相应给予被追诉人实体法上的从宽处理。虽然控辩协商与狭义上的刑事和解(以下简称刑事和解)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追诉主义的松动,并在实现刑事诉讼价值多元化上有一定的同质性,但毕竟属于不同的制度范畴,不可一概而论。根据学者的总结和对国内外相关实践的观察,控辩协商和刑事和解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2]:(1)在理论基础上,控辩协商体现起诉裁量原则,而刑事和解体现恢复正义理论或者和-谐司法理论。(2)在价值取向上,控辩协商致力于刑事纠纷在法律层面的解决,而刑事和解则更关注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修复。(3)在参与主体上,控辩协商限于公诉机关和被追诉人;刑事和解虽然主要发生在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但并不排除居间调停人的参与。(4)在适用范围上,控辩协商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而刑事和解只能适用于较为轻微的、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5)在实施程序上,控辩协商仍然是公诉程序的组成部分,因而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制,刑事和解则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司法机关的控制更多地表现为条件控制和事后救济。(6)在法律后果上,控辩协商的法律效果往往表现为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而刑事和解因为其“私了”的本质属性,其结果通常体现为放弃追诉。与刑事和解相比,控辩协商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实体结果以及程序处置方式方面,并不从根本上触动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因而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之解读
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新刑诉法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这三条集中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条件、案件范围、具体方式、司法审查和法律后果。
首先,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了协议。这一协议的达成必须以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对被害人提供一定形式的补偿,或者为恢复双方既有秩序付出一定的努力为前提。而协议达成的标志是,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达了谅解。新刑诉法对这种因“悔罪――谅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无规定,但不难想见,对于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履行的义务不外乎“自愿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相应地,被害人一方应履行的义务一方面是在情感上“表达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应当在法律后果上表达类似于“既往不咎”的意思。这种“既往不咎”的意思必须被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否则对于达成“互利”“双赢”的和解协议没有任何推动效果――因为现行刑法并未把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法定的减轻、免除刑罚的事由。
其次,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来看,新刑诉法的规定表达了立法者两个层面上的考虑。(1)第277条第1项主要体现了对“加害-被害”关系的尊重以及对被害人利益的关切。依照犯罪学的观点,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犯罪互动”关系。也就是说,犯罪学认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在犯罪关系中存在互相影响的关系,加害人既是犯罪行为的主动实施者,也是受犯罪原因支配的被动反应者;被害人既是犯罪行为的被动受害者,也是犯罪原因的主动激发者。新刑诉法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限于故意犯罪中“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4、5章罪名的犯罪,正是这一互动关系作用于犯罪评价的表现。由纠纷引起,表明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原有交往,并在交往中产生了纠纷。众所周知,纠纷的性质就在于双方对于同一标的物产生了相反的利益要求。利益要求不可调和、又无合适方式达成利益的妥协,才上升成刑事纠纷,并最终触犯刑律。这就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并非自始源于对法益的敌意态度,而是由于民间纠纷的激发和升级,才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因此,相比“恶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低,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低。从另一个角度,既然犯罪是由民间纠纷引起,那么被害人就在其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作为民间纠纷的一方,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强的因果关系。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为了反抗被害人的较轻的侵扰,而实施了较重法益侵害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也在一定程度与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教义学的方向相一致。从法益内容来看,刑法分则第4、5章分别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罪,其共有的特点是,这类犯罪并不直接针对社会或曰集体法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法益的侵犯方面。在这类犯罪中,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对被追诉人表达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机关对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评价。特别是当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的宣告刑不超过三年的情况下,国家出于维护-法秩序的考虑,处罚这类的犯罪的迫切性并不很强。因此,被害人相应地就应拥有更大的发表意见的权利。从当事人之间关系恢复的角度,既是由于“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犯罪,除了犯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之外,双方的社会关系也在这一过程中遭到了破坏。作为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有强烈的修复社会关系,回复原有秩序的要求。也应赋予当事双方更大的自主决定空间。(2)第277条第2项体现了刑事法律对过失犯罪较为轻缓的否定评价。第2项所列的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乃是过失,主要涉及预见、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体现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因而立法对其可能宣告刑的限制较第1项为松。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为犯罪结果,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在结果方面能对被害人有所弥补,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但由于渎职犯罪并非一般的义务违反,而是对职务赋予的注意、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因而违反义务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而且这类犯罪不一定针对特定被害人,而更多涉及社会秩序、职务公共安全等,又往往容易造成较大的利益流失和财富损失,因此将其排除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之外,除了体现国家对此较为严厉的评价以外,也标明了被害人处分权的边界――因渎职犯罪涉及社会法益,被害人无权处分。
再次,新刑诉法第278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这一规定对于审查双方和解的合意而言十分必要,但应当将自愿性审查作为重点,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排除条件。这乃是因为,刑事和解是否达成,全赖被害人、被告人之间是否就案件的处理方式达成了合意;而从理论上说,被害人、被告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达成任何内容的协议。因此,审查协议的自愿性就成为判断协议效力最为关键的步骤。但同时,刑事和解协议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合同,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不如在民事关系中那样全面和彻底。因此应当明确,对于协议内容中属于当事人处分权之外的内容,当事人的合意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如果双方达成的合意中包含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也应当确认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对此处的“合法性”审查不能做过于形式化的理解,因为如果拘泥于合法性的形式意义,刑事和解本身就是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规定的违反,刑事和解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
最后,新刑诉法第279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即“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和解的效力仅仅是为相关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提供一个可能的前提。新刑诉法中“可以”“建议”等措辞表明,刑事和解协议在和解程序中不发生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三、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之评析
如前所述,修正案新刑诉法第277、278条较为科学地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司法机关对其的审查。可以说,这两条的规定较好地兼顾了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的保护,也同时兼顾了当事人诉权和国家刑罚权的平衡。但令人遗憾的是,第279条未能符合逻辑地为刑事和解规定一个合理的法律后果。新刑诉法新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利用与自诉案件的和解有一定的同质性。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告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可见,自诉案件的和解结果或者是撤回告诉,或者以调解书结案;无论是那种方式,自诉案件的和解都有终结诉讼、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效力。刑事和解既然是这一制度的推广和扩张适用,理应在法律后果上与自诉案件的和解保持一致。但新刑诉法显然采取了截然相反的一种做法。
依照之前的分析思路,既然刑事和解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启动,而和解协议必然包含对嫌疑人、被告人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内容,那么如果协议内容经过了司法机关的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就理应具有类似于自诉和解的效力,即终结诉讼的效力;但279条显然没有顺着恢复性司法或是当事人处分权思路继续往下走,而是转向了另一个方向。通过分析修正案的条文,不难看到,一个包含意思自治、权利处分的程序被硬生生地接上了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后果。这样,达成刑事和解的全部努力只可能产生司法机关可能的“从宽处理”这一个结果。这样就导致了和解协议的重要性严重缩水,甚至只要包含被害人的“谅解”便为已足。这一方面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并进而从实质上否定了和解的法律意义,另一方面也因未能引入和解协议中载明的条件限制而严重妨碍了和解功能的实现。新刑诉法对于刑事和解法律后果的规定仍然没能脱离既有的国家机关对于部分犯罪的非犯罪化的便宜处置的模式,仍然属于国家刑罚权裁量行使的范畴。这种方式虽然允许以双方合意作为程序启动的前提,但在程序的运行中却直接将当事人的合意排除出去,必然会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刑罚权产生激烈冲突,刑事和解的功能很容易因此丧失实现的可能性。
四、我国“刑事和解”的重新定位
通过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将新刑诉法中的“刑事和解”定位为狭义上的刑事和解,并赋予其一定条件下排除国家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后果。狭义上的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被告人回归社会,从而加速社会关系的修复,同时能够促进刑事案件的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置和配套措施将“刑事案件的私了加以制度化的发展,纳入到国家司法统一考虑的范畴,用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促使其从诉讼外和解转入诉讼中和解,置于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审查下,从而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3]但这毕竟在制度上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对国家刑罚权的绝对性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既有的刑事司法理念也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首先对此进行简要的回应。
(一)国家追诉主义与刑事和解。
对刑事和解的最大质疑在于,刑事和解违反国家追诉主义。作为人类的刑事诉讼进化到弹-劾模式以来的首要特征,国家追诉主义的内在假定为,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人权利的侵害,更是对统治者权威/社会秩序的侵害。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从最初的私人追诉向国家追诉过渡。现代国家的刑事司法继承了这一原则,多以国家追诉主义作为处置犯罪的主要原则,排除私人追诉犯罪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有权力、有义务动用国家刑罚权追诉、惩罚犯罪,而不以被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除了由国家公诉机关代替被害人行使追诉权之外,国家追诉主义还强调,对于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诉机关必须追诉。与此同时,我国还对少数犯罪保留了私人追诉的权利,突出表现为,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享有比较完整的处分权。
如此看来,刑事和解确实对国家追诉主义提出了挑战。要回应这一质疑需要从犯罪的本质以及刑罚权的行使两方面进行探讨。从犯罪的本质角度,虽然传统上将犯罪视为破坏社会法秩序的行为,但现代社会流行的法益侵害说则认为,犯罪首先表现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实际侵害或现实威胁。这就是说,只有当犯罪由“对社会秩序的抽象破坏”能够还原为对“刑法所保护具体法益的侵害”时,才有动用国家刑罚权加以惩处的必要。因此,针对主要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即刑法分则第4、5章的犯罪,我们很难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完全排除被害人的追诉权。毕竟这一类犯罪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对法秩序的侵害是建立在个人法益侵害基础上的间接的法益侵害。
从刑罚权行使的角度,刑事和解将原本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一部分案件抽离出来,以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成谅解为前提,赋予被害人起诉选择权,是一种权力让渡。也就是说,针对这些主要侵害被害人个人法益的犯罪,国家有意识地将自己一部分刑罚权授权给被害人来行使。这一方面是对国家刑罚权过于关注刑罚效果,忽略被害人利益的一种修正;另一方面也通过肯定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补充、完善了国家刑罚权的实施效果。在刑事和解的语境下,刑罚权并非全然消灭,而是退居第二位。只有当事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能履行之时,国家才基于补充私人诉权不足的需要继续对犯罪进行追诉。
由此,刑事和解虽然对传统的国家追诉主义提出了挑战,但一则个人追诉是对犯罪对个人法益侵害的必要反映,二则国家刑罚权只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的让渡,并未全然消灭,因此国家追诉主义不足以作为反对刑事和解的理由。
(二)花钱买刑与刑事和解
从新刑诉法的规定来看,“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是刑事和解能够达成最典型的前提条件。有学者因而质疑,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刑”的合法化,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因此容易成为腐-败滋生的新病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也反映出学者对制度异化的隐忧。然而,这种质疑主要出自对“平等原则”的过于形式的理解,以及赔偿损失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的误判。
关于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里“平等原则”的内涵有进一步界定的必要。即这里的平等,不是指结果意义上的平等,而是指机会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平等并不要求不同的犯罪人通过刑法的适用获得同样的实体结果,而是要求同等情况的犯罪和犯罪人适用同样的规则来处理,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在刑事和解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将嫌疑人/被告人触犯了同一条刑法规范作为同样处理的前提,还必须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其主观罪过、改造可能性等体现鲜明的犯罪人特征的情节。只有这样,才能超越纯粹的形式主义,将平等原则更加科学地适用于刑事司法之中。
在此前提下,若要论证刑事和解和平等原则的内在一致性,必须论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和解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进平等原则的实现。前文已述,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可能的宣告刑较轻的犯罪,且犯罪人不能是累犯。这些案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主要侵犯的是个人法益;而且,被害人被侵害的法益都是与其生存、发展联系最密切的利益,因此被害人所受侵害的程度是评价其法益侵害性的重要指标。因此,要想降低这类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并随之降低其在刑法上的可谴责性,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降低被害人对其权利受侵害程度的评价。在这一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助于降低被害人这一评价的方式都可以被视为对达成平等原则有利的条件。而被害人在受犯罪侵害后,首先被侵害的即是与犯罪对象相联系的犯罪客体,其次,是被害人平静、安全生活的法感情,最后,是被害人为恢复原有生活秩序而必须付出的物质、精神努力。刑事和解首先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真诚悔罪、赔礼道歉来平复被害人在情感上的创伤;其次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一方面抵消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害,另一方面填补被害人恢复生活秩序所必需的.物质支出。至于无法用金钱弥补的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对其直接侵害,以及被害人为恢复生活在精神上的未来支出,用赔偿的方式确实无法补偿的,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尽可能地满足被害人的需求。
尽管如此,赔偿问题确实在客观上造成了有钱的被告人被赋予了更大的脱罪机会而显得不平等,这就需要促进和解条件的多元化和可实施性。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的情况,国家应当设立一定的救助基金,帮助被害人尽快脱离犯罪的阴影,重新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另外,对于当事双方过于不合理,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和解约定,司法机关在审查协议自愿性、合法性时有能力直接进行干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协议内容真实地反映双方的和解意愿。
(三)刑罚目的与刑事和解
对刑事和解的另一有力质疑是,刑事和解对传统的刑罚目的造成了冲击。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针对刑事和解对一般预防的冲击提出自己的质疑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指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4]刑事和解确实会对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因在于,一般预防的核心在于威吓。在现代社会,威吓作用主要通过罪-责-刑的严格、准确、迅速的对应来完成。也即,只有当行为人犯罪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追究,并依法得到相适应的刑罚的处罚,才能在一般预防的意义上为社会潜在犯罪群体建立罪-责-刑的对应关系,从而有效防止后者的犯罪。而刑事和解由于加入了被害人的因素,而被害人在每个案件中的诉求、选择都有所不同,因此以传统刑罚目的的观点看来,一般预防的目的因刑罚适用的不可预期而遭到破坏。这种看法的确有其道理,但并非不能推翻。传统刑事司法确实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作为中心任务,但“这种传统的刑罚方式,虽然在实现对罪犯的惩处、彰显社会正义上具有意义,但也带来了监狱人满为患、司法成本昂贵、罪犯改造不理想、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难以得到弥补等巨大的负面影响”[5],也即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忽视了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价值的实现需求。刑事和解即是在这一基础上试图兼顾其他价值的一种尝试。除了发挥司法资源的节约利用、优化罪犯改造、弥补被害人实际损失等方面的作用,刑事和解还进一步诠释了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方式。也即,通过强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迫使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将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可能的举动纳入犯罪成本的考虑范畴,并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打消犯罪的念头。这样,刑罚并不因丧失确定性而失去一般预防的功能,相反,通过将被害人的行动纳入潜在被告人的考虑范围,使得一般预防的威吓效应更加精致、具体,从而能更有效地降低普通人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另一重要面向,即特殊预防,因为刑事和解直接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作为达成和解的前提考量因素,因而体现着更为直接的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者足够的强调,此处不赘。
五、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狭义的刑事和解程序并无理论障碍。基于篇幅,本文无意具体讨论刑事和解制度制度设置和相关支持,但从实现刑事和解功能的角度,以下问题应当得到立法者的重视:
(一)关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目前新刑诉法规定的案件范围主要以刑法分则为基础,以法益侵害类型作为基本区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刑事和解对被害人个人法益的关系,但这种规定并不全面。一方面,一些具有类似法益侵害特征的犯罪不能纳入,如寻衅滋事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另一方面,修正案规定的犯罪类型中有不少属于“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犯罪,出于法律规范严谨性的考虑,应当对其进行更为准确的界定。
(二)关于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前文已述,修正案第279条的规定在逻辑上并非是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必须表现为某种形式的放弃追诉,或者放弃惩罚。因此,修正案应当规定明确的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特别注意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这里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对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反悔发生的期间,反悔的原因,反悔对和解协议效益的影响区别处理。
(四)建立和解相关信息的处理机制。对于当事人为了达成和解而披露的案件、以及犯罪人、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在和解不成时能否在以后的刑事诉讼,或者相关法律程序中使用的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回答。另外,有必要确立“和解不成不加重处罚原则”[6]。
(五)注意刑事和解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刑事和解至少与以下制度在适用范围、作用方式等方面存在一致、类似性或者交叉性,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注意与相应制度的协调。这样的制度有:控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撤回起诉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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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书格式
甲方: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告人的父/母),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害人的父/母),联系电话。
【律师提示:协议双方主体通常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或者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协议主体应变更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且在本部分注明,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鉴于,被告人 的 (某某犯罪) 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本案已诉至 人民法院。乙方作为被告人 的 ,根据被告人 的请求和委托,代其向甲方(即本案被害人)转达真诚歉意,并就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请求甲方谅解。现双方就上述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律师提示:本段需用凝练的语句概况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签订和解协议的意向。系被害人近亲属代为签订和解协议的,应写明受被告人委托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况。】
一、
二、……
三、……
四、……
……
【律师提示:协议正文通常需要表达或约定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致歉及请求谅解条款。刑事和解协议不同于其他民事、商事合同,其协议基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的重点内容。
2.赔偿金额条款。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金额的大小写均写清楚。
3.赔偿金支付方式条款。如支付期限、收款人姓名及账户信息等。注意:若为现金支付,需由收款人另行签订收款凭证。
4.被害人谅解条款。写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道歉和经济赔偿,并明确向侦办/查办本案的办案机关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态度和意见。
5.协议形式要件。注明签署协议的生效日期,文本数量,持有及抄送对象等相关信息,如: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某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文
甲方:侯某某,男,x年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519750218,系本案被害人,电话(略)。
乙方:焦某某,男,x年7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716,系本案被告人焦某之父,电话(略)。
鉴于,被告人焦某的盗窃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本案已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乙方作为被告人焦某的父亲,根据焦某请求和委托,代其向甲方(即本案被害人)转达其真诚歉意,并就民事部分代为进行经济赔偿,请求甲方谅解。现双方就上述事宜,经过真诚友好的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焦某就其盗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深表歉意,并致以最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侯某某先生予以谅解。
二、乙方作为被告人焦某的父亲,受焦某的请求和委托,代其一次性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大写) 元整(¥ )。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赔偿款项付清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不再追究被告人焦某的民事责任。
四、甲方自愿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表达如下观点:甲方作为本案被害人,自愿接受被告人焦某的道歉和赔偿,对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甲方不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免除被告人焦某的刑事处罚。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精选模板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 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6:刑事和解协议书参考
刑事和解协议书参考模板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 月 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死者家属):
乙方(侵害人):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乙方深有悔意。同时,甲方在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金额后,自愿就本案的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3.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刑事和解协议书三
甲方(受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乙方(侵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现关押于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执业证号:xxxx,地址: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xx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xx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7: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侵害人):
纠纷事实:
年 月 日,乙方与甲方在校发生纠纷打架。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对此,乙方深有悔意。
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除了先前已经支付给甲方医药费60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16000元。赔偿金包括甲方受伤治疗的所有医疗、误工、护理、伙食、交通、住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一切损害赔偿费用。
3、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甲方对乙方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向司法机关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请求。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送公安、司法机关备案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及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及法定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篇8: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 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 方:
丁 方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9: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受害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犯罪嫌疑人亲属):
附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如下:
犯罪嫌疑人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犯罪嫌疑人二: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犯罪嫌疑人三: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犯罪嫌疑人四: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20 年 月 日 时,本案犯罪嫌疑人因琐事与甲方发生冲突,共同将甲方殴打致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现其均已被刑事拘留。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一时冲动造成甲方伤害,且事后均有悔过意愿,现乙方又自愿代替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大写:壹拾萬圆整)作为经济赔偿。鉴于此,现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并在本案经办公安机关协调下,自愿达成和解方案如下:
1、乙方代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大写:壹拾萬圆整)作为全部经济赔偿,此金额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萬圆整,款到甲方指定账户后本协议方才生效,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收据和转账记录作为支付凭证。
甲方指定接受赔偿款账户为:
2、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一时冲动造成甲方伤害,且事后均有悔过意愿,现乙方又自愿代替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作为全部经济赔偿。甲方表示对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自愿表示不再继续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已接受拾萬圆的一次性赔偿方案,甲方表示此后亦不会再以其他任何形式,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民事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案。
4、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全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本协议方才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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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律师提示】:本《刑事和解协议书》仅用于刑事自诉案件
【律师提示】:对于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协议书》由司法机关分别主持制作。
甲方: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 住址 :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 住址 :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
【律师提示:协议双方主体通常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或者被害人已死亡、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等的情况下,协议主体应变更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且在本部分注明,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鉴于:
1、 年 月 日,在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
2、目前本案已诉至 人民法院。
乙方作为被告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和委托,代其向本案被害人表过达真诚歉意,并就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请求甲方谅解。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二、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三、乙方应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四、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也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民事责任。甲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调解处理,请求人民法院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本段需用凝练的语句概况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签订和解协议的意向。系被害人近亲属代为签订和解协议的,应写明受被告人委托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况。】
六、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执 份,呈交 人民法院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和解协议结尾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写明签署日期。被告人和被害人本人签署的,建议在名字上摁指印。协议双方应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呈交相关办案机关(人民法院)备查。
篇11:刑事和解协议书格式
刑事和解协议书格式
甲方: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告人的父/母),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害人的父/母),联系电话。
【律师提示:协议双方主体通常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或者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协议主体应变更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且在本部分注明,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鉴于,被告人 的 (某某犯罪) 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本案已诉至 人民法院。乙方作为被告人 的 ,根据被告人 的请求和委托,代其向甲方(即本案被害人)转达真诚歉意,并就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请求甲方谅解。现双方就上述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律师提示:本段需用凝练的语句概况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签订和解协议的意向。系被害人近亲属代为签订和解协议的,应写明受被告人委托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况。】
一、
二、……
三、……
四、……
……
【律师提示:协议正文通常需要表达或约定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致歉及请求谅解条款。刑事和解协议不同于其他民事、商事合同,其协议基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的重点内容。
2.赔偿金额条款。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金额的大小写均写清楚。
3.赔偿金支付方式条款。如支付期限、收款人姓名及账户信息等。注意:若为现金支付,需由收款人另行签订收款凭证。
4.被害人谅解条款。写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道歉和经济赔偿,并明确向侦办/查办本案的办案机关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态度和意见。
5.协议形式要件。注明签署协议的生效日期,文本数量,持有及抄送对象等相关信息,如: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某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2: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
乙方:李某某,身份证号码:
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物品损失等全部费用。该赔偿款共计12万元。其中,包括某省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乙方已经垫付给张某的赔偿款6万元和中介公司为乙方已经垫付给张某的赔偿款3万元。)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就本案再行向李某某要求任何赔偿。甲方在此以后所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后遗症、复查、伤残等均与李某某无关。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通过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退还给某省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乙方垫付给张某的赔偿款6万元和中介公司为乙方垫付给张某的赔偿款3万元。另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再付给张某赔偿款3万元。实际乙方共计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赔偿和刑事责任,并请求公安机关对乙方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谅解书)
3、若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以任何形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对乙方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甲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乙方。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公安机关。
甲方:
乙方:
篇13: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 身份号码:
因××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 元。
三、甲方付清赔偿金后,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害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给予从轻处罚;如被害人撤回对××的谅解,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返还上述款项。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公安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14: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侯某某,男,xxx年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519750218XXXX,系本案被害人,电话(略)。
乙方:焦某某,男,1xxx年7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230119690716XXXX,系本案被告人焦某之父,电话(略)。
鉴于,被告人焦某的盗窃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本案已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乙方作为被告人焦某的父亲,根据焦某请求和委托,代其向甲方(即本案被害人)转达其真诚歉意,并就民事部分代为进行经济赔偿,请求甲方谅解。现双方就上述事宜,经过真诚友好的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焦某就其盗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深表歉意,并致以最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侯某某先生予以谅解。
二、乙方作为被告人焦某的父亲,受焦某的请求和委托,代其一次性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大写) 元整(¥ )。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赔偿款项付清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不再追究被告人焦某的民事责任。
四、甲方自愿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表达如下观点:甲方作为本案被害人,自愿接受被告人焦某的道歉和赔偿,对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甲方不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免除被告人焦某的刑事处罚。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5: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6: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乙方(侵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现关押于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执业证号:xxxx,地址: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xx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xx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17: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构
当今世界上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例如,在美国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适用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90%的罪犯没有进入监狱。[2]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以惩罚犯罪为主不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永远是西方国家的首要选择。
( 二) 未成年人和解制度的全面性
未成年人和解制度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也体现了对全面正义的价值追求。这种全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西方的`未成年人和解制度适用于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不仅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
第二,在和解程序的协调人方面,西方国家比较重视对协调人员的选任和培训,协调人员可以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但是他们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
第三,在和解程序和和解内容方面,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在自愿原则的条件下又鼓励被害人积极地参与到案件中来。在和解内容上,和解协议反应了恢复性司法下的整体价值追求,无论是在被害人恢复、加害人恢复还是社区的作用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构
( 一) 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的扩大
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建立一种在司法理念、适用范围、和解过程和内容都与成年人的和解制度有所不同的未成年人和解制度。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该大部分都纳入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同时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以例外的情形加以规定。
( 二) 提高协调人员的专业水平
无论是专职的法律工作者还是社会志愿者,在其从事司法活动前都必须要进行统一的、专门的培训。实践中主要由司法机关、民间调解组织等对从业者进行相关培训。
( 三) 发挥刑事和解的教化功能
在刑事案件和解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参与,重视被害人的帮教作用。通过让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坦诚交流,使得加害人真正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其实现自身内心的真正悔悟。
( 四) 丰富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注重对被害人的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的双重补偿,不应该单独强调物质赔偿,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的帮教作用,更要重视社区对加害人监管的作用,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增加约束加害人的相关内容,例如要求加害人定期提供无偿的社区服务、定期参加防止犯罪的教育活动等。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苏镜祥,马静华。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之转型[J]. 当代法学,( 4) .
篇1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构
少年犯罪作为刑事司法最为特殊、最为前沿的领域,有必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第五编第二章刑事和解制度下加以规定,在程序结构上,没有认识到其特殊性,没有将其与成年人和解制度加以区分,缺乏独立性; 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与成年人刑事和解一样,主要适用于轻刑事案件,显然这样的范围过于狭窄; 在刑事和解的功能和效果上,过于强调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了忽视了未成年被告人悔罪的真诚性。因此在这一框架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 二)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以结果为导向的加害恢复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过度强调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这一功利性目标,使得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全面恢复”的刑事和解变成了单一的“被害恢复”,大大削弱了对加害人的关注。
2. 有限的被害恢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是得到了更多的物质赔偿,其遭受犯罪侵害的精神创伤无法得到愈合,从而使得其仇恨社会、不平衡的心态一直存在,这样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为严重的会引起未成年人犯罪。
3. 不完全的社区
“社会关系的恢复”是刑事和解的另一个价值目标,实践中一般都有社区成员参与其中。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把犯罪行为看作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社区成员作为受害人的地位根本没有得到重视。
二、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篇19: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告人的父/母),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害人的父/母),联系电话。
【协议双方主体通常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或者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协议主体应变更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且在本部分注明,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鉴于,被告人 的 (某某犯罪) 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本案已诉至 人民法院。乙方作为被告人 的 ,根据被告人 的请求和委托,代其向甲方(即本案被害人)转达真诚歉意,并就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请求甲方谅解。现双方就上述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本段需用凝练的语句概况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签订和解协议的意向。系被害人近亲属代为签订和解协议的,应写明受被告人委托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况。】
一、
二、……
三、……
四、……
……
【协议正文通常需要表达或约定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致歉及请求谅解条款。刑事和解协议不同于其他民事、商事合同,其协议基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的重点内容。
2.赔偿金额条款。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金额的大小写均写清楚。
3.赔偿金支付方式条款。如支付期限、收款人姓名及账户信息等。注意:若为现金支付,需由收款人另行签订收款凭证。
4.被害人谅解条款。写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道歉和经济赔偿,并明确向侦办/查办本案的办案机关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态度和意见。
5.协议形式要件。注明签署协议的生效日期,文本数量,持有及抄送对象等相关信息,如: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某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结尾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写明签署日期。被告人和被害人本人签署的,建议在名字上按指印。合同双方应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呈交相关办案机关备查。】
篇20:刑事和解协议书的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乙方:
★ 法院执行宣传范文
★ 厦门法院范文
★ 代理授权的委托书
★ 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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