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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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房面积(共6篇)由网友“missunderwater”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社会保障房面积,欢迎阅读分享。

社会保障房面积

篇1:社会保障房面积

社会保障房面积

根据6月中旬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新建保障房户型面积应在88平方米以下,且为保证保障房住户以公共交通为主,选址区域必须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同时强调了建设的低碳环保要求。

4类户型均为标准户型

《标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也有具体要求,必须按4类户型建设。

其中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标准》中还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

即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米的较高上限。

新建保障房面积不得超88㎡

今后,深圳的保障房建设将更加规范。

市住建局昨日公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新建保障房户型面积应为88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户型。

今后,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将全部带有室内装修。

同时,保障房将优先选址公交较便捷的地区。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

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并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

同时,各类户型均有严格对应的建筑面积。

A、B、C、D四类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35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和80平方米。

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方米的较高上限。

另外,《标准》对四种户型的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阳台面积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将全部带有室内装修。

《标准》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为100%,并且对保障房质量,装修材料的选择做了详细规定。

篇2:厦门社会保障房

厦门社会保障房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由于该流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住房申请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的。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篇3:社会保障房总面积

社会保障房总面积

由于新政策还未出台,根据6月中旬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新建保障房户型面积应在88平方米以下,且为保证保障房住户以公共交通为主,选址区域必须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同时强调了建设的低碳环保要求。

4类户型均为标准户型

《标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也有具体要求,必须按4类户型建设。

其中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标准》中还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

即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米的较高上限。

新建保障房面积不得超88㎡

今后,深圳的保障房建设将更加规范。

市住建局昨日公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新建保障房户型面积应为88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户型。

今后,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将全部带有室内装修。

同时,保障房将优先选址公交较便捷的地区。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

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并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

同时,各类户型均有严格对应的建筑面积。

A、B、C、D四类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35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和80平方米。

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方米的较高上限。

另外,《标准》对四种户型的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阳台面积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将全部带有室内装修。

《标准》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为100%,并且对保障房质量,装修材料的`选择做了详细规定。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

其中至少有

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

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单身达到计划生

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0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篇4: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就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障房申请、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行为,引导申请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按照规定,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的管理实施部门包含保障房小区物业、所在街道办(镇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成立保障房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不良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以及情节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评审确认。

建立保障房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库,每次抽取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出席信用评审会议。

评审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该通知还明确了申请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及办理程序。

对违反有关情形的申请家庭,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已承租保障房的,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承租。

篇5: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

一、申请购买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厦门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申请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办理保障房意向登记申请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呢?(2)

申请人除了需要满足第一批的户籍及住房标准外,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还应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以租赁房为主

家庭收入方面的要求:1人户年收入标准小于等于5万元,2人-3人户的年收入标准为小于等于8万元;4人户以上含4人的家庭收入小于等于11万元。

二、家庭资产执行标准

1人户按照小于(含)20万元、2-3人户小于(含)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小于(含)44万元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

要求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并且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四、按批次申请保障房

每一批次开通申请之前,厦门市住房保障部门都会根据房源需求情况,发布每一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方案里提供该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等,有意向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申请。

意向登记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组织公开摇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发布的消息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入围。

入围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的申请。

最终确认符合轮候资格的市民,就可以选择保障房。

五、改变房屋用途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针对每个申请家庭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积极参与邻里纠纷调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会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与物质奖励。

反之,对于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等12种不良行为,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将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

此外,根据申请家庭不同收入的情况,政府将给予4档家庭租金补助,最多可获百分之时就的补助,即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予以补助

厦门3000套保障房下月将可申请 房源全部在岛外(3)

从下个月开始,今年的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就要开始了。

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该批次房源共约3000套,均为岛外房源,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均为岛外房源 下个月意向登记及摇号

和今年的第一批次一样,这次的保障性租赁房仍然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原则。

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要在7月1日至22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于7月28日组织公开摇号。

其中,排序在1-3000号的申请家庭,排序在30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纳入受理范围。

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于8月1日至9月9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这次的'房源共有约3000套,均为岛外房源,分别是集美区的华铃花园(期房,二房型);海沧区的海新阳光公寓(现房,一房型)、新阳居住区(期房,二房型、三房型);翔安区的东方新城(现房,一房型)、洋唐居住区(现房,一房型;期房,三房型)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

申请日前三年 家庭收入不可超标

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导报记者了解到,这次主要面向的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要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而且其中一人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并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如果是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需要年满30周岁,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同时,需要满足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标准。

这一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且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1人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家庭收入要满足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和)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也将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最高可补助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篇6: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xx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起步之年。一年来,我市两级社保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社保局、市人社局的大力支持指导下,牢牢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总基调,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为契机,以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基金征管为抓手,以确保发放为重点,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保改革的政策法规,强化管理,务实执行,全面超额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二五”社保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城乡社保工作富有成效

(一)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实施以市级统筹为基础,以省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省级统筹。进一步规范了跨市、跨省转移接续;在贡井区实施了第三批全国新农保试点和富顺县、荣县、贡井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将新农保缴费档次由5个调整为10个档次,政府最高补贴由45元提高到70元;根据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推行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项目参保;生育保险以提高统筹层次为重点,制定市级统筹办法,经市政府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全市两级社保机构建立了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分别召开动员会,专题会进行安排落实。一是市局印发1.1万份《社会保险法》及宣传提纲下发区(县)、参保企业、社区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市局分三期集中组织了全市社保干部职工、321户大中型企业和26个社区干部共计556人进行培训,贡井、自井区社保局分别举办所属企业和社区干部共计255人参加培训;组织了274人参加省局的《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和422人网上答题,完成省下达参赛人数、网上答题人数目标的137.50%和140.67%;三是全市社保系统干部、职工纷纷走上街头,深入工业园区、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接受广大群众咨询;四是市委书记、市长雷洪金主持常务会议集中学习《社会保险法》并对学习贯彻提出要求,分管市长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各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地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社保宣传氛围。

(三)参保人数再创新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人数达51.9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5.98万人、生育保险人数达12万人,同比分别增长12.67%、7.40%、4.74%,其中在职参保人数分别完成省下达目标的103.46%,106.54%和105.10%。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65.52万人和1.03万人,新农保完成省下目标任务的137.94%。

(四)基金征缴迈上新台阶。征收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分别达到33.26亿元、4826万元和128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40.44%、3.90%和36.70%。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分别完成省下达目标的239.08%、115.74%和127.62%。征收新农保费2.619万元。

(五)待遇发放实现新突破。春节前为18.5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兑现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73.48元,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已达1267.05元,同时提高工伤、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全年累计为23.02万名离退休人员、10493名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和1259名享受生育待遇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29.21亿元、工伤保险待遇3940万元和生育保险待遇893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5.03%、6.61 %和7.73%。此外,还为2856名死亡离退休人员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951万元,同比增长19.10%。为26.48万人和0.99万人享受待遇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发放养老金1.7亿元和310万元。

(六)管理服务取得新进展。我们以示范社区为标杆,以标准化社区为骨干,以完善社区管理服务为重点,以大型活动为龙头,大力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包建设,扎实开展春节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向社会充分展示近年来社区退休人员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化管理取得的可喜成绩。今年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和社区管理率分别达99.29%和99.51%,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企业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换。为实现“十二五”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七)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一是按照自劳社发(20xx)121号、自人社发(20xx)199号文的规定。全市共为2008年4月11日后政府批准的8685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中超龄人员3686人。二是继续抓好“老工伤”人员的摸底调查,到年底已有6213名“老工伤”人员被纳入社保统筹管理;三是切实抓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参保工作,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市共办理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34165人,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解决特殊人群参保,“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发挥了特殊作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及时召开全市社保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十一五”社保工作,明确“十二五”社保发展目标。一是确立了以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以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征管内控为抓手,以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保新跨越,明确了“十二五”社保发展目标;二是将省、市扩面、征缴等各项考核任务和要求及时分解落实到区(县)、科(室),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三是要求全市社保机构把握历史发展机遇、社保政策机遇和统筹城乡发展机遇,拓宽思路,创新方式,不遗余力地抓好扩面、征缴、内控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我市城乡社保体系建设的发展。

(二)多措并举,扩面征缴。

1、突出扩面重点。一是以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参保或全员参保,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为重点,加大扩面力度;二是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摸清企业户数,深入新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采取“捆绑式”的参保方式推进扩面参保,全市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新增扩面人数分别为30437人,35219人和19846人;三是加大建筑业“项目参保”力度,积极探索对商贸餐饮娱乐行业推行按“营业面积、营业额”的参保,扩大工伤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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