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精选8篇))由网友“哦呵呵”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过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77号)同时废止。
篇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相关解读
《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即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使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
为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牟利,《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此外,《办法》首次明确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能够住上一套宽敞明亮、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是京城低收入者的普遍心愿。近年来,百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却不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今天上午,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学院邢亚平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刚刚出台并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从购房对象、户型标准、出售价格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尽最大可能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上经济适用房。”
供应对象: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当地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标准的困难家庭,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人提出购房申请后,要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要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必须在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后,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解读:“这是新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它对经济适用房从交易到售后管理的整个链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邢亚平副教授认为,这些规定提高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准入门槛,这就会将那些炒房者挡在门槛外,确保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开始实行经济适用房实名购买和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和可购买经济适用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才能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价格限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经济适用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不得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解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从19开始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的利润不能超过3%。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邢亚平副教授认为,新办法将不能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明确下来,就是要保证国家给予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的优惠政策能够真正地由中低收入家庭得到。
面积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解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告诉记者,针对许多开发商建大户型经济适用房,20北京曾出台了规定,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大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太高,中低收入者负担不起,失去了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功效。这次以法规的形式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可以切实发挥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作用,并可为城市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房源。规定建设标准也是规范建筑市场,防止开发商对经济适用房的粗制滥造。
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贷款优先
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规定,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发放。
解读: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就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就非常需要政府在购房的金融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与其他住房贷款相比,经济适用房的公积金贷款要适当优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认为,过去对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贷款问题并不是很明确,这次能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对规范市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能起到有效作用。
住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也算经济适用房
规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解读: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经济适用房管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据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介绍,年国家取消了住房的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有些单位采用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形式,但这块市场一直不很规范。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杜绝了利用集资合建房牟取暴利的现象。
篇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_________
协调说话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___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___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系_________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_________。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乙方(买受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协调说话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楼单元层_________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
第六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
第七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九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说话协调人:_________(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_________
声明
声明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系_________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_________。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集合15篇】
篇5: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____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叫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人,月工资________元,已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我因________________,有自有住房,现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我本人完全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故依据事实,特向贵办申请登记经济适用房一套,恳请贵局办能依法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
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xxx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临时工,由于收入比较低,一向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期望之火。这是党核心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十分的高兴,正好我完全贴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状况如下:xxxxxxxxxxx,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目前在xx市xx路xx号居住,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了证明,根据我的状况,是完全贴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一个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热门】经济适用房申请书四篇】
篇7: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xxx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临时工,由于个人的收入比较低,一向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在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期望之火。这是党核心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这些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能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十分的高兴,正好我完全贴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状况如下:xxxx,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目前在xx市xx路xx号居住,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了证明,根据我的状况,是完全贴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8: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
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
摘要:在简述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干预过多,销售对象失控,以销售为主的分配方式的不合理等。提出了尽快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加大监控力度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加大监控;经济租赁制度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概述
(一)含义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统一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是政府按市场要求为中低收入社会阶层提供切合需要并且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特征
经济适用房包含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三方面特征,即经济适用房价格适当且居民承受得起并具有可支付性,同时满足人们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最大需求,又具有政府提供保障性质的商品性住房。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问题
(一)行政干预过多,效率低下,易滋生腐朽
政府、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如果政府直接出面,生产效率肯定不如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即使政府是间接出面,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而以完成政治性任务为目标,那就难以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我们就经常发现,很多开发商以承接经济适用房任务为要挟,与政府讨价还价,获得商品房开发的优先权或土地获取中的优势,易滋生腐朽。
(二)销售对象失控
按照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这一点和第一点不无关系。
(三) 缺乏对居住者居住需要的考虑
由于经济适用房没有效益激励,政府往往只关心提供了多少套的目标考核,但很少真正为居住者考虑居住需要。住房困难家庭往往只能在选择指定地点、指定面积和质量的公房与不选择中二取一。而政府修的住房项目一般为了节约成本,质量都相当低劣,并且建造在偏远地区和城市边缘,交通通常十分不便。穷人住进了政府提供的住房,住房消费虽然降低了,但交通费用猛增,由此,经济适用房对很多穷人来说,往往就成为鸡肋。
三、我国经济房使用制度重建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系列管理措施不论从入口、过程中还是出口的把控上都要继续严格执行。从初始阶段即入口对申请人标准做了严格限定,从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以及现实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做了逐一的标准界定。推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方式,层层把关,为能够使政府的保障政策切实落到需要保障的人身上,坚决地将政策贯彻到位,不走形,不变味,以防有人浑水摸鱼,破坏规则。
(二)加大对骗购行为的监控与处罚力度
从法学角度来讲,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而风险收益又相对较高,这样的制度本身就会引诱人们千方白计地去违法犯罪。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之所以防不胜防、屡禁不绝,与处罚太轻有必然联系。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加大处罚力度,争取杜绝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出现的失控现象。政府建房的受惠目标一定要锁定在低收入家庭,首先满足贫困家庭居住的基本需要。
(三)建“经济租赁住房”,将其纳入经济适用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中国的政府在网访谈时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这意味着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而对于夹心层人群,政府鼓励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来解决其住房问题。齐骥称,在最近一两年来,一些城市都对解决这一类既买不起、租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这类居民,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给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的地方叫经济租赁住房,它的性质是政府或者机构持有,用承租者可以承担的起的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提供给这类家庭,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困难。
而笔者认为,对于“经济租赁住房”这一新兴的制度,其可以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形式被推广开来,其适用对象可以是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的这类居民。因为如果将其设定为购买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夹心人群”,其界限并不清晰,或难以界定,这必然会加大其社会成本。反之,如果能够将“经济租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存在的话,这必然加大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同时还可以使政府的保障补贴流动起来。住房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有能力到商品房市场自行买房,而不应该以让受资助者长期“桎梏”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为满足。
四、结语
经济适用房推行10年间,既有过圆低收入家庭多年“家园梦”的光荣,也有过因制度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不规范而出现的尴尬,政府,学界,百姓,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总之,在制度完善环节,要通过各种办法“对症下药”,真正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努力克服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弊端,实现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符振彦.经济适用房,是建,还是停[J].北京房地产,2009(2):56—63.
[2]徐峰,宋波.浅析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现状及对策[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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