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条件-保障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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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条件-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1: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条件-保障房申请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工作按照廉租住房的'准入操作程序办理。持有《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篇2: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廉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2、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3、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注: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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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条件

从3月1日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审核通过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则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目前,石家庄市各区已接到了相关通知,申请受理工作正在准备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下月起开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日前,石家庄市下发了《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调整了保障条件,扩大了保障范围,并从3月1日开始,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开始实行常态化受理。

今后,我市公共保障房将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进行配租。

申请条件大幅放宽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受户籍限制

家庭收入超出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可继续租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以前要求户籍满3年以上,现在户籍不受限制了。”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说:“以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的收入和社保缴纳年限都有相应条件,今后也不受限制了,但要求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住房租金。”

记者将新的保障房申请条件与过去的进行对比,发现公共保障房并轨运行以后,许多条件放宽,保障范围得到了扩大。

根据《细则》要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而此前,这类人群必须满足无房条件才可申请,显然,住房要求的条件放宽了。

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中,单身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即可申请,在这之前是要求年满35周岁,这样一来,单身男性年龄要求降低了13岁,单身女性年龄要求降低了15岁。

此外,离异申请人也不再受离异时间须满2年的条件限制。

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以后,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保障转化;已配租新就业职工毕业满五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已配租家庭的申请人死亡,可变更与其一起享受住房保障的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不满18周岁的必须与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已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重新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后,可继续享受保障;已配租公共保障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在签订缴纳市场房租合同后可继续租住。

分类分批配租确保公平公正

公共保障房分配分为两类,各有三个批次

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享受配租最优先权

“公共保障房将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进行配租。”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申请意向,按照打分排序、随机摇号的方法进行配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则按照申请意向随机摇号配租。

据介绍,分类配租是指将已具备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分两类配租。

第一类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分批配租是指每类配租家庭中再根据是否特殊家庭、是否参加过配租等情况,将该类配租家庭分批进行配租。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一批次为“优先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等无房户家庭);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过程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家庭);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又未参加上一次配租摇号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第一批次为“优先批”(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的家庭);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第一、二批次以外的保障家庭)。

篇4:石家庄公共保障房申请条件

石家庄公共保障房申请条件

注意:

自动放弃配租未满两年家庭不得申请

据悉,低收入(含低保)住房租赁补贴申领家庭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保障对象;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人户保障对象;

18周岁以下孤儿;自动放弃配租未满两年的家庭。

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外地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

7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见义勇为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共保障房的受理审核程序

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特别提醒:

1、申请公共保障房时一定要提交全相关材料。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2、申请家庭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申请保证性住房,切勿听信“交钱就可以办理保障。

篇5: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变化一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 根据实施办法,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 除了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外,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及家庭收入、资产方面的要求:

在住房标准方面,保持原来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不变,在收入方面,2至3人户由原来的家庭年收入由5万元调整为8万元,4人及以上户调整为11万元,1人户维持5万元不变。

此外,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还需满足年龄30周岁的申请条件。这样,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就已覆盖到了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群体。

市住房保障办

这次我们根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做了相应的`调整,应该说这个标准更符合当前社会的平均工资标准跟物价水平。

变化二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在保障房的申请上,实施办法将原来的大轮候改为小轮候,也就是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市民再按批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和申请。

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

这样的话,申请户就可以根据房源的情况,去对照自己的申请条件,先做一个意向的登记,然后我们有一个公开摇号的过程,确定一个家庭的先后顺序,就不需要大家等很久。

变化三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做进一步的细化

●新的保障房实施办法明确,我市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保障房;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

● 由于从今年起我市保障房将以租赁房为主,新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条件放宽的情况,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在保留原有的70%、80%、90%三个档次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40%的租金补助标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

这次因为收入标准调整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这一部分家庭应该说收入水平相对不是很高,政府也考虑到他们实际的困难,所以也给予他们住房困难的家庭,也给一定的补助。

变化四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市住房保障办共列举了12种行为,包括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海沧京口岩一期保障房▲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篇6: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土资房字〔〕119号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青政办字〔2016〕55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工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鲁民〔〕68号)、(青政办字〔2009〕146号)和《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青政办字〔〕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审核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资格审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具体审核工作。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保险、证券、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对工作。

第二章 审核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被审核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审核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婚姻、房产、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九条 被审核申请人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房屋管理、民政、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被审核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一)拥有或承租的房产、房产交易等情况;

(二)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情况;

(三)户籍登记、拥有车辆等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等情况;

(六)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申请人涉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房屋状况的.,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市内四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后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一)车辆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二)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三)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四)收入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被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审核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作为出具审核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状况核对机制,并通过部门系统信息比对的方式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审查核对工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除具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条件外还要满足: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从供需比来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经实现了“房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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