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上的舞蹈――PT郑百文重组刚过中场(锦集3篇)由网友“Kilin”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钢丝上的舞蹈――PT郑百文重组刚过中场,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钢丝上的舞蹈――PT郑百文重组刚过中场
钢丝上的舞蹈――PT郑百文重组刚过中场
证券时报记者部
九个不确定
昨天的股东大会使三联终于成功入主郑百文,郑百文的新生似乎已经不远。但客观来讲,时至今日,距离真正的重组成功,郑百文还要面对诸多不确定因素。而正是这些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滋生的新变量,使重组的悬念至今无法落幕,就像踩在高空绳索上的舞者。
一、能否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
根据交易所的安排,郑百文年度报告披露日暂定为2月6日,即本周三。从记者目前掌握的信息看,这个不确定因素目前的影响程度已大为降低。据悉,昨日下午,新的董事会成员顺利地召开了本届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根据惯例,董事会审议的议题要包括高管人员聘任、董事长选举、审议年报等内容,如果年报没有被新一届董事会否决,按期推出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二、度能否实现盈利?
即将推出的年报是赢还是亏?从各方面的资料判断,目前亏损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季报显示,郑百文前9个月亏损为3176万元。公司公告称,“如果重组成功,公司原有业务、资产全部剥离,全部债务得到豁免、合法转移和委托处理,重组后20的损益应是新注入公司的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公司应有盈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截止到12月31日,重组并未全部完成。这样就有两个问题产生。
一是产生盈利的业务应是于11月25日登记成立的6家家电公司,这部分资产一个月内的盈利能有多大?够不够弥补3176万的亏损?比照商业类上市公司中利润比较高的北京华联可以粗略测算,年上半年其百货业的利润率为8.8%,虽然新百文所从事的零售业态形式不同,但考虑到家电经营利润持续下滑的现实,试用10%的利润率替代(实际这已是相当高的水平),要弥补3000万元的亏损,一个月也要完成至少3个亿的销售额,平均每家子公司要完成5000万的收入。显然,难度不小。
其二,根据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于2001年1月18日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三联取得郑百文的50%股权之后的10日内,将豁免郑百文约14.47亿债务,但目前股权过户仍未完成。所以2001年的年报中,由于14.47亿债务的尚未豁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业绩,每股净资产在年报中是否能变成正值还不确定。
因此郑百文即便实现盈利,应该也不是公告所说的原因。
有一种理由将使郑百文极有可能扭亏。根据重组协议,郑百文集团承担了从6月30日到资产债务的实际交接日即2001年11月30日之间5797万的亏损,这部分亏损将随着资产的置出而一并置出。这样郑百文前三季度的累计3176万元的亏损就将部分得到弥补。对此金立佐也认为,因资产出售所发生的营业外收入能够补偿前三个季度发生的亏损。
三、会计师能否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那么金立佐所提出的补亏理由在会计上的依据充分吗?如果不充分,是否会因此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呢?根据有关规定,如果郑百文2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将接受交易所对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调查核实,这样郑百文就仍有退市的风险。
一方面,有关人士指出,财政部有关文件对于置入资产的收益确定有界定,即盈利应从置入之日算起,而对于亏损能否在先于资产实际置出之日前确认,没有明确规定。而另一方面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在债务重组中、非货币性交易中有任何盈利,都应计入资本公积项目,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值得注意的是,百文集团偿付的亏损额与资产的账面价值都计入了资产交易价格中,通过这种方式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做法是否有依据还需参考相关会计师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其中之一就是改聘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今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其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要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补充审计。像郑百文这样经过重大资产置换实际上已等同于新股发行,那么若存在补充审计这个坎,郑百文还能过关吗?
四、50%的股权过户手续能否完成?
1月3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其法人股、流通股股东过户手续均尚在办理中。但对于38名明示反对的股东暂不办理过户手续。依据去年签署的协议,将通知这部分股东接受1.84元的公平价金,并由董事会代为其注销。那么在今天的这个关口,我们就很容易想到一个命题,如果强行注销其股份,会不会引起这些股东以登记公司或以新董事会为标的的新诉讼?
五、三联申请要约收购豁免能否获准?
六、恢复上市申请能否获准?
根据有关精神,三联重组郑百文已超过50%的三项指标,属于重大重组范围。同时第八款规定,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要提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因此,能否迈过发审会这道坎,是又一不确定因素。
考虑到郑百文和三联集团都先后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种不良印象会不会影响发审会的决策呢?
七、其他不可预见的政策性因素
正是这些有关盈利和审计等方面政策性因素的不断出现,使百文重组的变数陡增。而颇具“创新”的重组方案还会不会遭遇新劫,这是重组各方当事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以上七个“不确定“可谓环环相扣,任何一个兑现,重组都将宣告失败。虽然,参会的股东都怀着同样的期望――重组成功,但尚未消除的会计风险和政策风险将直接左右百文命运。
八、新百文是个怎样的公司?
顺着上面这条主线,我们还有必要作出进一步分析,因为新的不确定又在悄然浮现。
新百文是否变成一个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有关亏损公司的政策变更,使这个问题更加凸现。重组成功后,能否保证置入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关系到郑百文的生存大局。
重组全部完成后,原有郑百文资产负债完全剥离。新公司将包括如下资产:2001年11月25日完成工商注册郑百文济南电脑分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日照家电分公司、临朐家电分公司、潍坊家电分公司、滕州家电分公司。资产形态上看主要为已置入的6家公司价值2.01亿的房产、4140万存货、3205万的货币资金和尚未置入的其余1.25亿的资金。新公司将以此作为全部盈利基础。
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三联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其主要业务中包含有和上市公司一样的家电连锁经销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客观存在将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本身家电零售作为进入壁垒较低的行业,其利润正在被不断摊薄,以济南一地为例,就存在着三联、现代、国美、联华等若干家相似业态的竞争对象。新百文的持续竞争能力究竟多强?有关媒体资料显示,本次置入百文的资产尚不足三联总资产的10%,这又会对新百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九、三联究竟长啥样?
“我们相信三联的'实力!“参会股东几乎异口同声地向记者这样表示
。“那你们对三联都有哪些了解?从那些渠道获得这些信息?”当记者这样问道时,得到的又几乎是同一个答案:“报纸上你们记者写的”。
三联究竟啥样?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关于三联集团公开披露的资料只有寥寥数语。作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这样最具轰动效应、堪称一个标志性重组的事件上,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投资者除了能从新闻报道中获取一定的信息外,恐怕还很难找到更加详细、全面的信息。
证监会于12月10日同时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保送材料内容与格式》中,对于交易双方应披露的各自情况已进行了详细规定:除了应披露名称、企业性质等基本资料外,还需披露重组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股权关系结构图、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最近五年受过的处罚及与经济纠纷相关的重大诉讼等。三联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公司?凭数据说话,而不是凭感情说话,成熟的投资者更需要的是基于全面分析基础上的理性判断。 (本报记者于扬)
张继升五个“没想到”
张继升看上去很疲惫。他原以为郑百文面临破产诉讼,重组应该比较简单,各方在相关问题上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其后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的时候,“没想到”成了张继升嘴边频率最高的词语。 “最没想到的是市场及舆论压力这么大”
在设计重组方案的时候,张继升及设计者们可能压根没想到的是市场大众的心态和由此带来的舆论压力。由于郑百文欺骗上市的事情曝光后,大家都把郑百文的重组与退市机制的建立联系在了一起,甚至认为郑百文的退市将是退市机制建立的一个契机。
没想到“50%”引发的法律争议那么大
张继升第二个没想到的问题是,“郑百文股东50%股权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的方案会引发那么大的法律界的争议。张继升、方案设计者及拥护者认为,方案对相关各方都是有利的。但反对方则认为,郑百文的重组给证券市场开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先例,三公原则、诚信机制都遭受了践踏,对中小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的,最为可怕的将对中小投资者的信心造成恐慌。没想到大盘急挫,所得股权市值大幅缩水
张继升认为,市场的低靡,使得此次重组的收益受到了影响。从目前市场形势推断,郑百文流通股股票市值随大盘大幅缩水是必然的,那么重组成本上升,而张继升希望通过二级市场来降低收购成本,甚至是取得收益的算盘,有可能会遭受沉重的打击。
没想到近期新政策出台带来的政策风险
张继升也没有想到,郑百文重组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首先是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因为这一政策,公司在未来的这一段时间里,必然要面对来自民事赔偿的潜在风险。另外中国证监会在近期出台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通知,一定程度上也将对公司的重组及恢复上市产生影响。通知对重大资产重组后产生的新公司有了更多更细的要求,程序要求更复杂了,恢复上市也就更难了。
没想到重组的成本逐步加码
由于市场及宏观环境的变化,郑百文的重组成本也发生了变化,重组设计者也不得不不断修改重组方案,以利于重组的继续深入。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从最初的时候,单方面可以退出或者重组失败,将退还各自资产及相关债务,到后来退出、失败均不再退还,维持资产债务的当前状态,使得重组各方的利益空前紧密地裹在了一起,以利于各方加快重组推进的步伐。所以和最初相比,不光是郑百文,参与重组各方的成本都在加大。张继升形容,自己好象已经走上了单行道,只能进,不能后退了,因此重组的进程必须要走到底了。(本报记者刘杨)
九个猜想
郑百文的重组跌宕起伏,至今尚无定局,“游戏”进行到今天,每个博弈者得到了什么,又付出了多少?
□三联--赚了面子,未输“里子”
按照重组方案,三联能够得到的是:其一,郑百文50%的股份约1亿股,其中最为金贵的是至少5000万的流通股,按照停牌前5.48元的股价计算,市值至少高达2.7亿元;同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借壳上市并获得证券市场融资机会。其二,14.47亿元对郑百文的债权(在取得上述股份的同时豁免)。其三,4.01亿元的债权,包括2.52亿元对百文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和1.49亿元对郑百文的债权。
为此,三联必须付出: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支付3亿元货币资金;将4亿元资产置入郑百文;为百文集团偿还重组前形成的、留在郑百文的、除信达以外的债务担保,该债务包括帐内负债1.57亿元及全部或有负债包括可能发生的全部帐外负债。由此看,三联押在重组上的砝码主要是3.89亿元的现金和3.1亿元的资产。
据公告,目前三联已得到:一是根据法院的裁定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告,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股份的50%将过户到三联集团的名下,其中百文集团持有国家股的50%(1444万股)已经过户,其余股份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二是2.52亿元对百文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三是对郑百文14.47亿元的债权(将在取得郑百文50%股权之后的10日内豁免)。
同时三联名下2.8亿元的资产已置入郑百文;三联需偿还信达3亿元现金,根据三联与信达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目前三联应已支付1.5亿元,其余将在6月30日前分3次付清。
据公司201月11日公告,郑百文、百文集团和三联已协议,如果年3月1日仍无法实现重组的根本目的,已交接的资产和债务不再进行退还;三联也在递交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报告中表示,如果本次重组失败,按郑百文重组方案过户给三联的50%郑百文股份,三联将不再退还给原持有者。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已成定局的是,三联支付了1.5亿元的现金并背负1.5亿元的债务得到50%郑百文股权(其中国家股部分已落袋为安),置出2.78亿元的资产换来相应债权。此外,通过近两年的重组**,三联的知名度已由山东省内走向全国,其品牌收益不可估量。
当然还存在相当的变数将给三联增加额外的成本(参见“九个不确定”)
□信达--血本部分归还
重组前信达公司对郑百文的债权约21亿元。目前,信达已将其中14.47亿元的债务以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三联;5亿元由百文集团承接;1.5亿元豁免。这样,信达收回了8亿元,至少损失了13亿元。
从数量上看,信达似乎损失惨重,但相比较让郑百文破产抵债,这绝对是一个好的结果,避免了血本无归的悲剧。
□百文集团--划算的买卖
作为郑百文的原大股东,百文集团已经承接了郑百文5.4亿元的债务,购买了郑百文相应的资产,并承接了郑百文的员工。作为大股东,名义上股权虽然少了一半,但是毕竟随着重组的进展,总资产为负的股权正在朝正的方向发展,可以避免郑百文破产后颗粒无收的命运,甚至还可以保住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总是件划算的事。地方政府挽回颜面
有专家认为,如果重组成功,郑州市政府是赢家。因为郑百文如果被摘牌,当地的资本市场将因此打上不光彩的烙印。而且郑百文避免破产
的命运,毕竟保住了几千名员工的饭碗,保障了社会安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保住了政府的颜面。
□小股东--怎么算都输
尽管目前对于50%流通股过户的法律问题存在种种争议,登记公司办理过户存在操作上困难,但对于6万多名流通股股东而言,其名下的股份少了一半似乎难以避免,其间的损失弥补只能寄希望于郑百文重组成功,并且股价比当初的买入价上涨一倍。无偿让出一半股份和承受种种变数的考验,对于那些在郑百文面临破产和退市的背景下“火中取栗”的投机者而言,是投机的代价;而对于那些弱小的投资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投资技巧,持股成本较高,则是无辜受灾。(本报记者 周文亮)
谁是赢家
郑百文重组又迈进了一步,似乎将要划上句号,但对整个证券市场来说,留下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也留下一串猜想:
一、“百文式重组”会不会成为榜样?
在郑百文重组过程中,最有争议的是三联集团可以无偿取得50%的流通股权,而偏偏郑州中院判令“默示同意”和“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两决议有效。无偿划走流通股,既然可以救PT郑百文,为什么不能拿来救其他的T公司?
二、百文重组成功,是不是哄抬了“T”族公司的壳价值?
三、法院认可默示同意,是不是个案?
尽管郑州中院张院长和中和应泰公司的金立佐认为,该判决只代表郑百文个案,并不具备对其它案件的适用性,认为这是个案特案。
但法律界人士担心,个案特案只是郑百文吗?证券市场上像郑百文这样亏损、需要重组的公司还有不少,其它法院会不会也判决默示同意方式有效,以贯穿“支持重组成功”的判案主导思想。
四、新的郑百文,有没有条件再融资?
再融资肯定是三联集团的既定方针。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时间须在资产置换的一年之后,但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报和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置入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相关指标50%-70%的除外,因此,新的郑百文要再融资,需要如何“创造条件也要上”?
五、新生的郑百文,会不会股价飙升?
百文新生,关键是50%的流通股无偿让出,而流通股东要取得与原来等值的市值,股价至少要攀升1倍,但新的郑百文的股价将在什么水平?会飙升吗?
六、被划走的流通股,有没有锁定期?
三联集团零成本拿来50%的流通股权,是不是能自由转让呢?什么时候转让?需不需要有一个透明的规则?比如股份锁定期、减持需公告等。
七、三联会不会炒股成瘾?
当证监会公开批评三联的违规时,有人称三联对郑百文的重组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据公告,206月至7月间,三联集团共从二级市场买进郑百文105万股,其中以个人股东帐户的名义买入郑百文股票87万股,获利73万元,二级市场有违规前科的三联,是不是会再作冯妇?
八、重组的郑百文,会不会有民事赔偿?
郑百文的欺骗上市,损害了众多股东利益。股东会提出民事赔偿吗?法院会受理吗?若法院受理了,新的百文能接受吗?换言之,新百文会接受民事赔偿吗?接受后影响几何?
九、T公司新生,到底是谁买了单?
郑百文新生了,可有人算过到底是谁替百文买了单?是三联吗?肯定有人不同意,是信达,是流通股东吗?
(本报记者 黄晓萍 )
股东大会现场直击
□记者比股东多
由于此次股东大会将决定三联集团是否入主郑百文,故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几十家媒体,除了证券类媒体外,还有不少大众媒体。中央电视台更是将转播车开到了会场旁边,并联合河南电视台对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直播,连证券时间的演播室也搬到了现场,因此记者的队伍十分壮观。据了解,这次股东大会记者团应该在150人以上,远远超过了到会的为数不多的股东,形成了记者大会的奇观。
□戒备森严 如临大敌
公司可能考虑到记者人数众多,以及其他如安全方面的原因,整个股东大会可以说戒备森严。为了熟悉场地,记者提前半天对会场进行了踩点,结果被公司告知,人数要限制,电视台可以进两个,其他媒体则允许每家只能进一个。
同时本次大会还动用了警力,层层把关。公司光通行证就设计了好几种,每一种都有不同的用途,代表不同的权限,可以上到不同的楼层。三步一岗,五步一哨,每一个关口都有保安或者武警把关,武警更是提前一天就已经布置在了会场周围。
□张继升是当然的焦点
从早上9:30开始,到10:55左右,短短的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整个会议就按部就班地结束了,各个议案都获得了绝大多数票数的支持。
会后的新闻发布会才是记者们一直苦苦守候的。以张继升为代表的新董事、盛洪为代表的独立董事、金力佐为代表的重组方案设计者,一坐到主席台上,顿时被记者层层围住,来了个零距离接触,原定的半个小时的采访时间,也因为记者们接连不断的问题不得不延长了。面对频繁闪烁的镁光灯,连珠炮似的发问,三人显得还是比较从容。
尽管顺利当选董事,但张继升给人的感觉却丝毫不觉得兴奋,他太疲倦了。当记者问他当初有没有考虑到重组会这么长时间、这么多困难时,他只轻轻说了一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有太多的东西他都始料不及。
□独立董事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年报
在PT郑百文新成立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了7席中的3席,这个比例在目前上市公司中是最大的。盛洪代表独立董事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目前董事会的结构将有助于他们发挥作用,他们也有信心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他同时强调,对于目前郑百文的重组,他们主要是提供专家支持,不参与到重组的具体进展里去,只对重组的成败作出专家判断。他透露,新的独立董事上任后,面临的第一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要面对公司2001年度的年报 (本报记者刘杨 李彦 于扬)
来源:全景网络
篇2:PT郑百文的“创新”生活
PT郑百文的“创新”生活
□本报记者单鸿友/文
PT郑百文的重组也许是空前绝后的。但PT郑百文重组成功到底是中国股市的悲哀还是创新?这个问题也许值得千万次地问。
代码吉祥的郑百文(600898)几乎一来到证券市场就没有平静过。刚上市不久就有个人投资者因超比例持有郑百文流通股被监管机关处理,后来郑百文与郑州建行、四川长虹建立贸、工、银“铁三角”关系轰动一时。郑百文在二级市场也一直很活跃。
然而好景不长,从开始,因国内家电市场竞争激烈利润急剧下滑,曾经为郑百文创造辉煌的铁三角销售模式也将其拖入亏损的深渊。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求生的本能使ST郑百文将资产重组提上议事日程。ST郑百文确实是个烫手山芋:19净亏2.54亿元,亏损高达9.8亿元,年又亏损5000多万元。其时,ST郑百文每股净资产为-6.75元,股东权益比例为-138%。
只剩一个烂摊子的ST郑百文在有关方面的斡旋下,欠建设银行的20多亿元债务被转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2000年3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ST郑百文破产还债的申请书。这在我国资本市场史上尚属首例。当然,破产并未成事。
新华社于2000年10月发表声讨ST郑百文的署名文章,洋洋4000字长文,历数ST郑百文“泡沫”的破灭过程。该文引起了管理层的注意,中央领导要求严查郑百文事件,国务院调查小组进驻ST郑百文。巨额亏空外加弄虚作假伪装上市,舆论呼声一片:ST郑百文不摘牌谁摘牌?
就在人们满以为这回ST郑百文在劫难逃之际,山东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却盯上了这个仍具有“壳价值”的公司。经过讨价还价,三联集团抛出了让市场大跌眼镜的重组方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拟向三联集团公司出售对公司的约15亿元的.债权,三联集团公司取得信达公司约15亿元债权的价格为3亿元人民币。三联集团公司向信达公司购买上述债权后将全部豁免。在三联集团公司豁免债权的同时,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股份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市场一片哗然。
2000年12月,山东三联宣布入主ST郑百文。2000年12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原则同意重组框架。
当时一个观点广为流传:“郑百文重组成功,中国证券市场是最大的输家。”然而,在2001年2月22日召开的ST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上,为了自己的权益走到一起的股东们还是以90%的赞成率通过了资产、债务重组议案。
这次股东会让ST郑百文获得一丝生的希望。但是,法律界提出质疑,认为该股东大会的决议不符合现行民法精神。三联又策划在北京召集法律界权威人士开座谈会,一些国内民商法权威人士到场参与研讨,得出该做法是一个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创新的结论。
3月26日,ST郑百文戴上PT帽子。4月23日PT郑百文收到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郑百文股份变动申请的复函》,登记公司指出,此项过户申请,是在公司重大重组过程中由董事会代为办理的集体过户事宜,目前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授权文件,故登记公司暂无法办理有关股份变动手续。这是PT郑百文在股权过户案第一次遭受挫折。6月7日PT郑百文股权过户再次受阻。
2001年10月份,财政部同意郑州百文集团将PT郑百文国有股的一半无偿过户给三联。也就在这个月,也许是得到高人的指点,郑州市的8个法人股东向郑州中院起诉PT郑百文,要求PT郑百文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郑州法院以其高效的办事作风很快裁定PT郑百文败诉。对PT郑百文来说,它简直就是一根救命稻草。这回,PT郑百文拿着一纸裁定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其请求终于被受理。2001年12月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按照PT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将PT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股份的50%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义下。
好事多磨的2001年过去了,PT郑百文还在努力。2002年2月4日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换班,张继升当选董事,随后被推选为董事长。2月7日,公布年报,扭亏为盈。流通股过户问题仍未解决。三联受让的一半国有股在其年报十大股东名单上写的是“三联集团公司”字样,但实际上是被记入“三联郑百文重组专用帐户”,还未真正记入三联的名下。
PT郑百文的重组也许是空前绝后的。但PT郑百文重组成功到底是中国股市的悲哀还是创新?这个问题也许值得千万次地问。
来源:财经周刊2002.3.25
篇3: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重组方案是一个使郑百文起死回生、使债权人得到较高比例补偿(与破产还债程序相比)、使众多股东(从主体构成上看大多数是散户股民)不至于血本无归、也使郑百文两千多名职工不至于因公司破产而失业下岗的一个多赢方案。方案包含了一项特别的内容:为引入重组所必需的资金,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应将所持股份的50%零价格划转给出资参与重组的三联集团。方案虽已经为大多数当事人(债权人、公司本身、新投资人等)所同意,却可能因为个别股东的消极态度(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放弃50%的股权)而流产,因此在承诺对于不同意零价格划转股份的股东由郑百文以每股1.84元(流通股)和0.18元(非流通股)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同时,方案的设计者们规定了一个“默示同意”的原则,即对于重组方案没有明示反对的股东,即视为同意将自己的50%的股权让与三联集团,欲以此防止一些消极股东搅了重组的好局。但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如果没有以明示方式表示放弃,很难在法律上认定其处分的意思表示。于是决议的出炉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证券实务界议论纷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判决更是给已经如火如荼的争论推波助澜,引发了另一轮轩然大波。主要围绕“默示同意”的正当性展开的争议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否认“默示同意”的适用,就必须否认多赢的重组方案,而维护重组方案,就必须证明“默示同意”方式的正确。笔者认为应该站到较高的层面,探究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从而发现现行法律规定的阙漏,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资不抵债的意义
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至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每股净资产为--6.58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近21亿元。因此,郑百文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资不抵债(insolvency)即支付不能,或者说“事实上的破产状态”,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净值为负数。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三:第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第二,公司股东权益为负数,股权已经被虚化;第三,公司债权人的意志将影响公司的命运。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是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重要后果之一。理论上说,公司行为能力的约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前。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相对限制,其所谓的某些民事行为被法律评价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后。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绝对的限制,其结果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或因公司破产或重组失败而终止,或因重组成功而得到恢复。
股东权益为负数、股权虚化,是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现有资产已经不享有任何利益,既不能主张自益权也不享有共益权,而以自益权与共益权为实质内容的股权,则因此而空壳化。关于股权的性质,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或曰一个权利束(abundleofrights),既包含利益请求权这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也包括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派生诉讼提起权等等,主要表现为共益权)。但这两种权利不是并列的,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是其知情权与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产生并行使的基础和前提。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即对公司享有经营利润以及公司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为了保护股东顺利行使这一财产性权利,法律赋予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非财产性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非财产性权利因股权的财产内容而产生,亦以实现财产权利为依归。因此,当股东将股权作为一项财产转让之后,其非财产性质的权利亦与之一起转移;换言之,股东财产权利的丧失决定了其非财产权利的终止。资不抵债意味着所有股东集体性地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的虚化,因为此时公司既无利润可供分配,若清算也不会有任何可归属于股东的剩余资产。财产权利的虚化决定了以其为基础和前提、并与之共命运的非财产权利的虚化,股东的股权于是只剩下一个空壳。
所谓公司债权人的意志将影响公司的命运,是说公司在支付不能的情况下,其能否继续存在下去,主要决定于债权人的选择。在正常状态下,公司得自行决定公司事务,支配公司的财产,根据自己的意志为民事行为。但如前文所述,在资不抵债的时候,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因为公司全部资产的价值小于其须对外承担的债务总额,使得债权人不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债权人对于公司现存的所有资产享有请求权。受债权人请求权的约束,公司须限制自己的行为,不得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公司财产。此时,或是通过和解方式延缓、减让债权,或是开始破产或重组程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债权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债务人公司今后的前途。
二、资不抵债的解决
根据各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债务人支付不能的时候,大致有如下几个解决途径。
第一是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一般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或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和解分为自行和解与强制和解。自行和解是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的自治行为。强制和解是在法院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权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而非与单个债权人的个别解决。其强制性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的延期或减让并不要求各个债权人同意,只要债权额占多数的债权人同意即为通过,经法院认可后对各个债权人均发生约束力。
第二为破产清算,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届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悉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的事实时,得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公司企业破产必然导致职工失业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的消极后果。和解的方式虽可避免破产,但和解成功的几率不高,况且这毕竟是当事人的自治行为,法院干预的范围极其有限,它既不能强迫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也不能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担保物权的行使将使得企业恢复生机的希望十分渺茫。因此,人们希望有一种新的制度,既能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又能积极地避免企业走向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种解决方式就产生了。
资不抵债的第三种解
决途径是重组。重组(reorganization),或称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重组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因此又不同于和解程序。换言之,重组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走向破产,而是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其宗旨是努力挽救濒于死亡的债务人,并使其恢复活力。正因为重组程序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追求的目标是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普遍的重视,成为全球性破产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
郑百文的重组就是为了勒马于破产悬崖而采取的措施。为了分析郑百文重组案的困境,有必要对国外逐渐定型的重组制度作一简单的考察。
三、重组制度的考察
从各国(地区)有关重组的法律规定看,对债务人公司实施重组的原因有二:一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此与破产原因相同;二是有不能支付之虞,此则较破产原因为宽,其根据是,欲避免企业破产,提前预防比发病以后的治疗更积极、更容易。适用重组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债务人企业有复兴的可能。重组程序的启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重组申请均被规定为重组程序开始的唯一依据,非有申请,法院不得裁定对债务人开始重组程序。提出重组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法院在接到重组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重组申请进行审查,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重组程序自法院对重组案件受理公告之日起生效,重组程序开始即对债务人及债权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债务人公司业务的经营及管理处分权移属于法院指定的重组人(财产管理人),由重组监督人监督交接,并申报法院。亦即如前文所述,重组期间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了绝对的约束。对债权人(含担保债权人)而言,重组程序开始的最大效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请求债务人对其清偿或取得财产担保,否则,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重组期间不得请求清偿,是债权人为拯救债务人公司而做出的忍让,但从长远利益看,债权人的暂时忍让并非只对债务人有利,重组成功将有益于所有相关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自己,这也是重组程序之魅力所在。重组程序在程序上的效力是,重组期间其他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法律程序均应中止。
重组程序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重组人,一个是关系人会议。重组人又称财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重组期间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行使诉权以及重组计划的拟定与执行。关系人会议是债权人与股东组成的行使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在法律地位上与和解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基本相同,但其自治程度较小,因为重组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法院为代表的公权力干预较强。
重组程序主要包括:首先,由重组人负责制定出重组计划。重组计划的内容包括:1、权利的调整,即债权的减让与股权的削减。这是重组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债权人为挽救濒于死亡的企业既已做出牺牲,权利已经虚化或有虚化之虞的公司股东削减股权当然义不容辞。2、确定重组措施,包括企业的转让或合并和资金的筹措。资金筹措的方法之一是调整资本结构。3、规定重组计划的执行及执行人。其次,重组计划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关系人会议的表决以分组方式进行,债权人因其是否具有优先权或担保权而分为若干组,股东另为一组。公司重组的目的与公司破产不同,破产程序中股东因为股权价值为负数,所以无权对破产程序表达意见,而公司重组则兼顾股东的利益,股东就重组计划享有表决权。但应该指出,各国(地区)关于重组的立法均对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即在重组原因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正如上文所述,既然此时重组原因与破产原因相同,则股东对于公司已无任何利益请求权,依附于利益请求权的表决权亦不得行使,其股东权利已经空壳化。第三,法院对重组计划予以认可。法院的认可包括对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组计划的认可,以及对关系人会议未通过的重组计划的强制许可。法院对重组计划的许可充分显示出在重组程序中公权力的深度干预。关系人会议即使通过了重组计划,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在其被法院认可之后,方才具备对各方当事人的拘束力。而即使关系人会议未通过重组计划,但只要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也可以强制许可之,赋予其法律效力。
由上文对重组法律制度的简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重组区别于其他针对病态企业的制度的几个重要特点。其一,重组制度的目的是挽救濒于破产的债务人企业,其根本宗旨是维护秩序,保障安定,避免因公司企业解体造成激烈的社会动荡。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化、规模化和社会化的程度甚高的背景下,一家公司的解体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灾难;企业破产还使大量工人、职员失业,给社会造成沉重的就业负担。而和解程序着眼于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不仅成功几率不高,和解清偿债务也常常不能避免企业最终的解体。因此替代简单纯粹的还债程序的重组制度以其全新的理念、务实的功能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青睐。其二,当事人的私权受到限制,自治程度低。重组程序不仅要求债权人减让债务,其重要的特点是要求股东在必要时削减股权。重组程序对私权的限制,不过是现代民法约束个人财产权利的浪潮中的一朵浪花而已。现代民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不像近代时期那样绝对了,按照现代民法思想,个人的财产权具有社会性,因此要求权利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也是现代民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合同自由原则越来越多地受到合同正义要求的限制,其宗旨亦在于避免私权绝对化,在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利益的衡量中为前者加权。重组程序为现代民法模式做了生动的注脚和鲜明的诠释。其三,以法院为代表的公权力的介入程度高。对私权的限制必然意味着公权力的扩张。重组程序涉及众多利益群体,而欲实现其所追求的宗旨亦殊为不易,因此,公权力的深度介入实属必然。重组程序的公权力的强力干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等法律制度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应属异曲同工。
四、从郑百文重组案的困境看我国重组制度立法的迫切性
与上文所述的重组内容相对照,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在实体方面的设计是到位的。通过债权人减让债务、股东削减股权、引入大量资金、改变股权结构等方式,可以使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的郑百文起死回生,并实现证监会所要求的届
期盈利的目标。方案的败笔在它的程序上,几乎使一个美丽的婴儿胎死腹中。这就是将重组方案交给股东大会表决,并要求股东就削减50%股权并将其让与投入资金参与重组的三联集团做出意思表示。由上文分析可知,郑百文股东的权利既已虚化,其即无权就重组计划以表决的方式表示异议;其股权的削减是重组程序中的应有之义,在公司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已经无需股东本人的同意。但可以想见,方案的设计者亦是出于无奈,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重组程序法律制度可资依据。为此,郑州中院在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的、已经债权人和新投资人同意的重组方案的决议有效,并认定对于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的决议有效,应该说是与郑百文资不抵债的重组原因相吻合的,并未对其资产净值已为负数的股东“权益”造成任何伤害。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整顿”;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3条亦规定“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七、第八项规定了简单重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初步搭建起了企业重组的规范构架,并在目前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过程中被当作整顿企业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规范与一个科学的、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且能够普遍适用并具操作性的重组程序法律制度相比,尚存在相当大的距离。首先,上述有关企业整顿的法律法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停产整顿,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只能参照施行;其次,企业整顿程序的启动只能通过债务人公司自行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不能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组;第三,行政权力在企业整顿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权也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对于重组程序的介入应属当然。但是,由“主管部门”主持自己的原下属企业整顿,很难保证其公正性;特别是,债权人的债权、股东的股权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毕竟是一种私权,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公权力对之加以限制或干预应有正当理由,并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内容。例如,国外的立法均规定,在重组计划未获得关系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根据法定要求审查重组计划,必要时应对计划进行修正,以补偿其利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当事人,此后方可强制许可重组计划、赋予其法律效力。第四,企业整顿在强调维护安定、保障职工权益的时候,未注意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未强调在资不抵债导致的企业重组程序中,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处于优先地位(表现在对重组计划的表决权和补偿请求权)、股东处于劣势地位(表现在对重组计划没有表决权)。
正是因为立法的滞后,郑百文重组方案的设计者们遇到了程序上的困境,他们既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赋予重组方案以法律效力,更不能不经股东本人的同意而将其已经空壳化的股份直接处分。“默示同意”方式就是在这样的尴尬中产生的。因此,郑州中院行使司法权力对郑百文重组进行干预,决不能理解为在一般意义上认定“默示同意”可以作为处分行为的意思表示;郑州中院的判决确认的是,因资不抵债而进行重组时股东的意思不能阻止重组方案生效。判决在实体上符合为各国有关重组立法所公认的规范,在程序上亦顺应当今世界以法院所代表的公权力对重组程序进行干预的一般趋势,对于郑百文的重组进程作了积极的推动,是在相关立法阙如的情况下,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有益尝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病态企业的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而社会难以承受大规模企业破产的冲击。以重组程序拯救企业,安定社会,调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个明智选择。因此,有关立法应尽快出台,以避免再次出现郑百文重组的尴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勇健)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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